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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國際反貪污對策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腐敗問題和腐敗問題日益嚴重。據有關資料統計,由于腐敗,發展中國家的債務增加了30%以上,僅拉美國家每年被侵吞的財富就達200億美元以上。涉及國家高層領導人的腐敗案件也越來越多,如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韓國前總統盧泰愚、日本前首相海部俊樹、美國前議長賴特等。腐敗案件的大暴露,引起了世界范圍的反腐敗運動,比較有成效的如新加坡、韓國、意大利、澳大利亞以及我國香港地區,此外,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英國、德國、日本等,也通過建立有效的行政規范和法律制度,使腐敗得到了有效的遏制。1縱觀世界各國的反貪污對策,可以概括為對于腐敗的預防和打擊兩個方面。但二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通過各種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有機地將其結合成一個整體。研究各國的反貪污對策,借鑒其成功的經驗,有助于我國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一、《反腐敗行政法律規范》反貪污行政法律規范是以預防貪污為出發點制定的一系列的行政法律、規章制度,規范公務人員的職業行為,堵塞各種產生貪污、賄賂的漏洞。(一)不得從事非法定職務通過立法,將公務員的行為規范化、法律化,建立一套完善的國家公務員制度。選擇、錄用優秀人才進入國家公務人員序列;規范、監督公務人員的行為,防止他們濫用權力和以權謀私。1.日本的《國家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公務員的行為準則,對公務員的懲戒等。國家公務員必須經過嚴格的考試、選用程序,并且對于錄用人員進行審查,如果發現具有諸如正在服刑、被處以免職處分未滿2年等“欠格事項”,絕對不能任用。新公務員就任,須經過宣誓程序。公務員不得接受捐款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兼任以營利為目的的私有工商業、金融業的負責人、顧問或者評議員,不得自辦營利性企業,離職后2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任職的國家機關有密切關系的職務。如果違反了公務員法,玩忽職守、或者實施了與其職務不符的不正當行為,將受到免職、停職、減薪或者警告的處分。2.美國在1883年頒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進行了修訂。該法的基本宗旨是確立任人唯賢的政府官員選任制度,選拔政府官員不受政治、宗教、種族或者出生地的限制和影響。政府雇員的義務是: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不得協從舞弊、不得參與政治捐款或者獻金活動等。3.埃及《國家文職工作人員法》規定了國家文職工作人員的職別、職級的劃分,職務的性質、職責和基本要求以及考試和考核。考試和考核的結果,不僅是決定錄用的依據,也是晉級、晉升的條件。該法明令禁止公職人員直接、間接從事下列事項:履行職務時收受禮品、報酬、傭金或者貸款;為別人募款、宣傳;未經批準參加社會團體;購買與工作有關系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從事任何商業活動;參與或者擔任公司職務;承租與工作有關系的房地產;在交易場所進行投機活動等。(二)申報機構的規定1.韓國在1993年頒布了《公務員道德法》,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規定政府要員、議員、軍人以及學校、國有企業以及地方自治團體4級以上公務員要登記財產,1級公務員要公布財產。該法還規定,凡是發現政府官員有貪污行為,都必須將全部財產交還給國家。2.俄羅斯在1997年5月15日由總統葉利欽簽署了關于擔任俄羅斯聯邦國家職務人員和在地方自治機關中擔任國家職務人員提供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命令。該命令要求三類官員必須申報本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而且還要申報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這三類官員是:擔任俄羅斯聯邦國家職務的人員,包括總統、議會代表、政府成員以及內務、司法、安全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國家職務的人員,包括州、邊疆區、市的行政長官、領導人;地方自治機關中擔任職務的人員。上述官員,如果不如實申報或者不按期申報財產,就要解除職務。3.美國在1978年頒布了《政府道德法》,該法規定了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在內的立法、司法、行政官員都必須申報財產,申報內容包括可估價的財產和不可估價的財產,以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該法還規定了承擔這項工作任務的專門機構“政府道德署”的職責:接受、審查總統、副總統及高級行政官員的財產申報,并建立檔案;擬定財產申報的程序;調查行政官員財產申報是否屬實;解釋財產申報制度等。(三)上的海外資金流動韓國在1993年8月公布了金融實名制度,規定在銀行存款或者交易的人必須持居民登記證,以前使用假名的,限期在兩個月內改為真名。該制度還規定30歲以上的成年人財產超過5000萬韓元的,要接受國稅局的財產調查。每次3千美元以上,每年1萬美元以上的海外資金流動,應通報國稅局并接受調查。思考之一:一個國家是否能建立起完備的反貪污行政法律規范,是有效地預防貪污的關鍵環節。從上述各國的情況看,理想的反貪污行政法律規范應包括如下內容:(1)1制定規范公務員職務行為的法律,即制定《國家公務員法》,規定錄用,晉級、晉升,職業道德、職業義務,獎懲等內容;(2)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或者財產登記的法律;(3)建立金融實名制度;(4)在上述各項立法的基礎之上,建立有效的行政監督和行政執法制度。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金融實名制度,公務員行為準則的立法和制定財產登記制度還在醞釀之中,建立和完善這樣的制度需要一個過程,需要克服各方面的阻力。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除了上述的行政立法外,還需要建立起相應的行政執法隊伍和執法監督制度,從而保證反貪污行政法律規范的有效運行。二、其他反貪污立法各國關于反貪污專門立法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規定了一個綜合性的反貪污法,包括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反貪污的刑事訴訟程序;反貪污機構的設立與職權;貪污的預防與社會教育等。其二,名為反貪污法,但只規定反貪污的機構、反貪污的特別程序以及對于貪污的預防與教育等內容,至于貪污、賄賂犯罪以及處理這些犯罪的一般訴訟程序,則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但這種劃分不是絕對的,也不是固定不變的模式,各國由于社會發展和法制化的進程不同,反貪污的立法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的是與現行法律接軌的產物,有的是在原有的反貪污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的結果。此外,還有一些國家,雖然沒有制定出專門的反貪污法,但由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形成一個完整的反貪污法律體系,在反貪污司法中,也發揮著有效的作用。1.1970年新加坡頒布的《防止賄賂法》屬于第一種情況。該法規定了三項基本內容:(1)1賄賂調查局的設立、局長以及官員的任命;(2)賄賂犯罪:包括公務人員一般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公務員從事貿易罪,代理人受賄罪,行賄代理人罪,欺詐委托人罪,行賄議員罪,議員受賄罪,公共機構人員受賄罪,阻礙調查行賄罪等15個罪名;(3)規定了調查賄賂的程序:包括逮捕權,調查權,特別調查權,檢察官調查帳冊權、提取材料權,搜查和扣押權,財力或者財產證據,舉報人的保護等。此外,作為《防止賄賂法》的補充,新加坡還在1988年規定了《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該法詳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過程中確定犯罪所得財產的條件、沒收財產的范圍以及執行程序等。2.南非的反貪污專門法律有《南非共和國1992年賄賂法》和1991年制定的《南非共和國嚴重經濟犯罪行為調查法》。這兩部法律前者為實體法,規定了貪污賄賂犯罪行為的各種表現以及量刑標準;后者是反貪污的程序法,對于反貪污的調查機關——“嚴重經濟犯罪行為署”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基本職權、調查程序等都作了專門的規定。南非這種立法模式,也屬于第一種情況,但與新加坡反貪污法不同的是,以“反貪污實體法”和“反貪污程序法”共同構成了一個反貪污的專門立法體系。3.新西蘭1990年頒布了《反重大欺詐法》,規定了“反重大欺詐局”權力、對于重大欺詐案件的調查、調查的程序以及調查權力的行使等。該法還賦予了“反重大欺詐局”廣泛的偵查權力。此外,新西蘭還實施了《1910年秘密傭金法》。該法規定了行賄代理人罪,代理人受賄罪,提供假收據、假發票罪,間接秘密傭金罪等。4.泰國在1975年頒布實施了《反貪污法》,1987年作了修正。泰國的《反貪污法》是第二種立法情況的典型。該法規定成立“反貪污委員會”,防止和懲處議員之外的政府官員的貪污賄賂、營私舞弊行為,同時負責向內閣推薦預防和懲處腐敗的措施。該法與泰國刑法中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部分及1981年頒布的《關于國家官員申報資產和負債的王室法令》相互配合,構成了嚴密的反貪污法律體系,是泰國反貪污的主要法律依據。5.美國國會在1970年通過了《有組織的勒索、賄賂和貪污法》。該法擴大了聯邦司法機關在懲治腐敗官員方面的管轄權,賦予了執法機關使用更為靈活的調查手段的權力,如秘密錄音、錄像和設置調查陷井等,從而加大了懲處腐敗官員的力度。之后,美國的不少州也效仿頒布了類似的法律。1977年美國頒布了《對外行賄法》,1988年修訂,該法禁止官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向外國政府首腦、官員行賄。與上述兩個法律相配套的有《美國法典·刑事法卷》,該法典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賄賂公務員罪、賄賂證人罪、公務員受賄罪、證人受賄罪、國會議員和政府官員非法收受報酬罪、政府官員假公濟私罪、政府官員收取來自非政府報酬罪等。美國也屬于第二種立法情況。思考之二:反貪污的專門立法是非常必要的。從上述的第一種情況看,制定一個綜合性反貪污法,可望在反貪污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存在著與其他相關法律銜接和協調的問題。從上述第二種情況看,有的國家雖然在刑法中詳細規定了各種貪污、賄賂犯罪,但同時也制定了反貪污法,反貪污法的立法重點放在反貪污的程序、反貪污專門機構的設置、職權以及處罰妨害反貪污司法的犯罪等。從而使反貪污專門法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相互呼應,形成一個完備的反貪污法律體系。這與我國的情況有相似之處。我國在1996年、1997年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和刑法,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已包括了有關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程序;修訂后的刑法中也詳細規定了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從更有效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需要出發,我國仍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貪污、賄賂法。該法的內容應包括:(1)1對于現行刑法中規定的各種貪污、賄賂犯罪進行修改和補充;(2)以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依據,制定反貪污、賄賂犯罪的特別程序;(3)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和社會教育;(4)規定反貪污專門機關的職責和偵查權力(包括特別偵查權力的使用與限制);(5)規定反貪污專門機關與黨的紀檢、政府監察機關的配合與協調;(6)規定對于證人的保護措施和對于妨害反貪污司法活動的懲處。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在90年代中期為起草反貪污法做了大量的工作,當時由于種種原因,該法的起草工作沒有繼續下去。目前我國制定反貪污法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我國的反貪污實踐也迫切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加以規范,為此,考慮起草一部反貪污法已經勢在必行。三、其他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參與的共建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各國的反貪污機構大致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傳統型,即由檢察機關或者警察負責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其他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在不同程度上參與。另一類是專門型,即由專門的反貪污機構調查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而在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預防方面,各國也普遍認識到了單憑專門機關的努力是不夠的,需要動員更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一)檢察機關對偵查和指揮指揮的警察應當根本從事偵查案件的偵查工作設置傳統型反貪污機構的國家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這些國家中檢察機關具有指揮警察偵查或者直接偵查案件的權力。因此,對于貪污、賄賂案件的調查,就自然落到了檢察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指揮下的警察肩上。但參與反貪工作的,在檢察機關之外還有許多相關機構,而這些機構的設置以及參與反貪污工作的程度,由于各國的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1.調查偵查監督所代表的一般官員的相關監察院,為“偵查案韓國的檢察機關是調查貪污、賄賂犯罪的主管機關,其中的內設機構“中央不正腐敗事犯特別搜查部”,負責受理、偵查、起訴特別重大的公務員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該機關被賦予一些特別的權力,集情報、指揮警察、自行偵查(包括技術偵查手段、鑒定)、起訴、審判監督為一身。除了中央的特別搜查部之外,各地方檢察廳也有特別搜查部,負責對一般官員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起訴。中央特別搜查部由總檢察長領導,地方的特別搜查部由地方檢察廳的檢察長領導。除檢察院之外,韓國的反貪污機關還包括總統直接領導下的監察院,主要職能是稽查政府機關的收支情況,審核國家機關和其他公營機構的帳目,監視各行政機關及公務員職務的執行情況。監察院的工作也相對獨立,但不具有監督總統的權力。此外,韓國還有隸屬于總理的“中央監察協議會”;由各行政機關負責人選定“專門行政監督公務員”;由總理府總務長領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和隸屬于各行政首長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這些機關用來審理、裁決尚未構成犯罪的公務員腐敗案件。2.聯邦總檢察院的反貪污機構俄羅斯聯邦總檢察院以及各級檢察院中的偵查局是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機構,其中軍事機構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由各級軍事檢察院偵查;海關和運輸部門中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由運輸檢察院負責偵查。如果遇到聯邦的重大案件時,由聯邦總檢察院成立專門委員會負責偵查,例如在1993年偵查俄羅斯聯邦第一副主席和一些高官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成立了聯邦副總檢察長為首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偵查。在俄羅斯總檢察院之外,俄羅斯的反貪污機構還有:俄羅斯聯邦議會的反貪污機構;俄羅斯聯邦總統辦公廳的反貪污機構;俄羅斯聯邦政府的反貪污機構;俄羅斯內務部的反貪污機構。這些機構分別從不同角度扮演了反貪污的角色。此外,俄羅斯聯邦國家安全局、各國家機構內部的安全部門,也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對于與此有關聯的貪污、賄賂行為進行查處和打擊。3.其他反貪污機關法國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的偵查通常由警察進行,法國國家警察總局和巴黎警察局中都設立了財經處,是查處貪污、賄賂犯罪的偵查機關。法國的總檢察長負責領導和指揮全國的檢察官,而檢察官除了起訴犯罪之外,還負責指揮、監督警察的偵查活動。因此,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偵查,法國的檢察官起著指揮、督促的作用。法國檢察官所擁有的偵查權、起訴權、審判監督權以及執行監督權在打擊貪污、賄賂犯罪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法國的其他反貪污機關還有:(1)1憲法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監督議員和政黨候選人競選費用和任職前后的財產申報,如果有的官員對于財產變化不能自圓其說,將移送檢察機關查處。(2)中央廉政署。該機構的職能是收集貪污、賄賂的情報信息,預防貪污,為反貪污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如果中央廉政署發現了貪污、賄賂的信息,應移交檢察機關處理。(3)審計法院。審計法院除了審查、驗收、檢查各政府部門、國家機構、公營企業的帳目、資產的使用情況,監督地方當局和社會保險機構之外,還負責對于犯有貪污、賄賂罪的會計人員進行終審判決。(二)警察是反貪污調查工作的機構設置專門型反貪污機構的國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和前英國殖民統治地區。這些專門的反貪污機構多數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逐步建立的,在此之前,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反貪污調查工作一般都是由警察擔任的。隨著反腐敗的深入發展,當前世界各國涌現出一批得力的反貪污專門機構,這些機構有效地打擊和遏制了所在地區的貪污腐敗,成為其他國家和地區學習和效仿的楷模。1.維護權質權新加坡的賄賂調查局成立于1952年,在1960年頒布《防止賄賂法》后,調查局的職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新加坡的賄賂調查局是調查貪污、賄賂的專門機關,也是一個帶有司法性質的廉政機構,它直屬內閣總理領導,調查局局長由總理任命,并直接對總理負責。賄賂調查局的主要任務是:調查被檢舉的貪污嫌疑人;偵查符合逮捕條件的貪污犯罪嫌疑人;向法院起訴認為構成犯罪的貪污、賄賂嫌疑人。賄賂調查局的調查職權包括:直接逮捕權;行使法律賦予警察的調查權;由檢察官授予的特別調查權,包括調查任何銀行帳目、保險柜的權力;對于任何文件、物品的搜查、扣押權;由檢察官授予的調查財東帳冊權等。新加坡賄賂調查局雖然擁有廣泛的、幾乎不受限制的調查權力,但同時又受到社會各界的嚴密監視。特別是警察、稅務、移民等經常受到調查的部門,對于調查局的反監督更為嚴厲,調查局的官員的行事一般都特別謹慎,一旦被檢舉,將受到嚴厲的處罰。新加坡的賄賂調查局在新加坡的廉政建設中,發揮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在總理的直接領導下,與形形色色的貪污、賄賂現象展開了不懈的斗爭,從而使新加坡成為全世界最廉政的國家之一。2.預防小環境污水廢水排放香港的廉政公署建立于1974年,當時是為了打擊成為嚴重公害的貪污、賄賂現象而設立的。目前廉政公署直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廉政專員負責管理和指揮。廉政專員、副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并直接向其負責。廉政公署的主要任務是肅貪倡廉,提高公民的道德觀和責任感。廉政公署工作職責是:接受貪污、賄賂案件的舉報并調查;調查指控或者涉嫌貪污、賄賂的案件;對于與貪污、賄賂有關的案件進行調查;審查和修改政府和公共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堵塞貪污漏洞;提出改良工作習慣或程序的建議,減少貪污的可能性;指導、建議和協助消除貪污;反貪污的社會教育;宣傳和鼓勵公民支持反貪污。香港廉政公署被賦予了比警察更多的廣泛的調查權力,包括不受限制的調查權,無證逮捕權,搜查、檢查和扣押權,扣留護照和私人文件權,詢問及查閱政府內部文件權,要求提供資料、證據權等。為保證廉政公署執法的有效性,香港法例還規定了抗拒廉署人員執行職務罪,向廉署人員作偽證罪以及假冒廉署人員罪,對于觸犯者處以罰金或者監禁刑。為防止廉署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由香港行政區長官任命了五個咨詢委員會,負責對于廉署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它們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貪污問題咨詢委員會,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防止貪污咨詢委員會和社會關系咨詢委員會。香港的廉政公署在預防和打擊香港的貪污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香港在1997年回歸祖國后,廉署不僅致力于香港的反貪污斗爭,也積極協助內地的反貪污機關打擊涉港的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取得了顯著成效。3.其他反重大欺詐局的組成該局成立于1988年,反重大欺詐局目前只調查500萬英鎊以上的貪污、賄賂和洗錢案件,其他貪污、賄賂案件,仍由警察部門進行調查。反重大欺詐局隸屬于總檢察長,案件管轄范圍包括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但不包括蘇格蘭。反重大欺詐局的組成人員是檢察官(律師)、警官和會計師。工作職責包括對于貪污、賄賂、洗錢案件的調查與起訴,在國外追逃款和協助外國司法機關查辦重大欺詐案件。法律賦予反重大欺詐局廣泛的調查權力,包括:要求警察與司法部門協助偵查權,詢問權,搜查權以及對于妨害調查的處分權。英國反重大欺詐局采取檢察官、警官和會計師共同辦案的方式,發揮了各方面的長處,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質量。此外,英國反重大欺詐局實行偵訴合一,腐敗犯罪案件從調查到起訴,都由同一組的辦案人員負責,這樣有利于提高辦案的效率,減少重復勞動。4.建立和完善我國現行的反貪污司法體系的必要性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在美國的反貪污格局中扮演重要角色。獨立檢察官是專門對政府高級官員的貪污、賄賂和其他瀆職行為進行調查的臨時性官員,政府的高級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各部部長以及相應職務的官員。獨立檢察官由美國司法部長提名,華盛頓聯邦上訴法院審查任命,但不得由政府官員擔任。獨立檢察官的主要職權是:任命下屬工作人員并向其授權的權力;與司法部長和聯邦檢察官同等的調查權力,包括查閱檔案、國家秘密資料以及運用刑事、民事調查程序權;傳訊證人以及豁免證人的權力;向國會匯報調查情況和提供彈劾官員材料的權力;提起特別刑事訴訟的權力。獨立檢察官雖然有很大的權力,但也要接受法院和國會的監督和審查。思考之三:我國有無必要建立專門的、類似于香港廉政公署那樣的反貪污機構?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認為建立專門的反貪污機構非常必要,可望有效遏制當前日趨嚴重的貪污、賄賂犯罪;另一種認為通過完善和優化我國現行的反貪污機制,仍可以達到遏制貪污、賄賂犯罪的目的,建立專門反貪污機構不一定適合我國的國情。筆者對此的認識是:如果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反貪污專門機構,這個機構隸屬于國家的最高權威機關,除了授予相同于公安機關的偵查權力外,還賦予一定的特別偵查權,其職能是集反貪污的打擊、預防和社會教育為一任,這一機構可望在反貪污斗爭中發揮巨大的作用。但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其一,建立一個新的司法機構,賦予相應的職權和權力,意味著對于我國現行刑事司法體系進行重大的調整,其影響力要波及到現行的行政、立法、司法以及黨的組織體系等一系列方面。其二,一個新的機構從建立到投入實際工作,從工作人員的培訓到積累一定的工作經驗,需要一定的時間,鑒于當前迫切需要加強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力度,似有遠水不解近渴之慮。其三,國家和社會還要設置一定的監督機構,以監察和防止反貪污專門機關濫用特別偵查權和其他權力。其四,國家和社會要為此付出較大的經濟代價,因為建立一個新的、從上到下的全國性的反貪污專門機構,意味著對于舊機構的全面調整,改制,從人、財、物到辦公設備、用房,國家和地方要拿出很大一筆經費來支持。然而,鑒于反貪污是一項長期戰略的任務,建立一個專門的反貪污機構雖然可能付出較大的經濟代價,但筆者認為是值得的。然而,如果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和經濟實力,在借鑒國外反貪污體制的基礎上,走完善我國現行的反貪污司法體系的路子,也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何完善我國現行的反貪污司法體系,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1建立一個隸屬于最高權威機關的反貪污決策、指揮、協調機構。這一機構并不具體從事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工作,只是根據中央的反腐敗戰略布署,制定反貪污的政策、策略以及長期和近期的反貪污規劃,對于全國和中央各部門的反貪污機構進行指揮和協調。(2)建立重大腐敗案件特別偵查機構。這一機構類似于英國的反重大欺詐局,辦理全國范圍內的嚴重貪污、賄賂罪(數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和嚴重瀆職犯罪(造成損失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為高級干部(廳局級以上)的案件。辦案人員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官和司法會計師組成。立法機關通過制定《反貪污法》或者專門立法,授予重大腐敗案件特別偵查機構以特別的偵查權力。其他沒有納入重大腐敗案件特別偵查機構工作范圍的職務犯罪案件,仍由各級檢察機關偵查。(3)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反腐敗專業預防系統,這一系統通過建立全國性的信息網絡和教育網絡,對于貪污、賄賂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進行監測、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提出反貪污的預防建議,同時開展反腐敗的社會教育。四、反腐敗與國際合作反貪污國際合作主要是指聯合國對于國際反貪污的推動以及各國的國際性、區域性的反貪污合作。(一)《反貪污法》的通過打擊布局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社會聯合國從成立以來,一直關注著反貪污問題,在每五年召開的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大會上,貪污、賄賂問題被多次列入議題。特別是80年代下半葉以來,,聯合國加大了反貪污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遏制貪污、賄賂的決議和文件:1.1990年在第8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大會上通過的《反貪污實際措施》,該文件建議各成員國:通過修改刑事法律,堵塞貪污漏洞;建立預防貪污和濫用權力的行政、法規機制;制定舉報、偵查、起訴和審判貪污犯罪的程序;制定沒收貪污財產的法律;制裁卷入貪污案件的企業。2.1992年聯合國成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我國是成員國。該委員會是聯合國反貪污的主管機關,在國際范圍內領導和推動了一系列反貪污活動。例如1994年,該委員會審議并通過了《政府官員國際行為守則》,并在1997年提交聯合國大會通過。在1997年召開的年會上,通過了題為“開展國際合作,打擊在國際商業和交易中貪污腐敗和行賄、受賄行為”的決議草案,提出了國際社會聯合行動打擊貪污的戰略。3.199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打擊商業往來中貪污、賄賂行為的宣言》,要求各成員國對于賄賂外國官員的行為犯罪化。在1998年通過了《關于國際合作打擊國際商業往來中貪污賄賂行為的決議》,為世界各國聯合打擊貪污、賄賂奠定了基礎,得到各國的普遍認可和支持。(二)預防和打擊浪費犯罪的對策1994年美洲國家首腦會議宣布把向貪污腐敗開戰作為90年代的目標之一。1996年,美洲國家組織通過了《美洲反腐敗公約》,該公約要求加入國采取積極的措施打擊其領域內發生的或者其在國外的公民所實施的腐敗行為,并且對于跨國賄賂行為作了專門的規定。該公約還規定各加入國在偵查和起訴貪污行為、追查和沒收貪污所得方面相互協助,禁止各國以保護銀行秘密為理由拒絕提供協助。美洲23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1996年歐洲理事會起草了兩個公約草案:一個是《反貪污框架公約》,集中規定了反貪污的刑事對策,要求各成員國把國內的貪污行為犯罪化;另一個是《反貪污公約》,規定了貪污腐敗行為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不僅包括主動和被動的賄賂,還包括對于政府官員的決策施加影響的貿易和洗錢行為。貪污的主體不僅限于政府官員,還包括私人、法人、國際機構的官員。此外,1996年歐盟成員國還簽訂了《關于保護歐共體金融利益公約的反貪污議定書》,把損害或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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