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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離婚的原則界限

《中國現(xiàn)行法》于20世紀80年代頒布,并于2001年修訂。20多年來,它對中國的婚姻家庭產生了重大的調節(jié)作用。其指導意見和基本原則是正確的。但是,修訂后的《婚姻法》基本上承襲了1980年婚姻法的立法原則,而頒布之初的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遠沒有象今天這樣大的變化。隨著多年來的改革開放,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xiàn)了許多新問題和新情況,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在變異,婚姻家庭關系在重構,婚姻家庭功能也在不斷更新,現(xiàn)行《婚姻法》在市場經(jīng)濟的浪潮下,明顯的暴露出它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仍然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便暴露出種種弊端,越來越不適應現(xiàn)代婚姻家庭關系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就“感情確已破裂”談談自己的觀點,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目的。一、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婚姻家庭訴訟把握了婚姻本質的規(guī)律,提出了在法律上的訴求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在1950年頒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其中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jīng)區(qū)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門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可見1950年《婚姻法》并未指明判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原則界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中,“即行判決”包括兩種可能的結果,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離婚問題上的“感情論”與“理由論”的爭論從50年代就開始了。感情論是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原則,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繼續(xù)維持夫妻關系的,人民法院就應判決準予離婚,否則就不許離婚。理由論認為,離婚必須以有正當理由為原則,即理由正當,準予離婚,理由不正當,就不準離婚。在極左思潮泛濫時代,強調理由、忽視感情的觀點逐漸流行起來,有的地方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只要當事人沒有所謂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就不準離婚,這既使得相當一部分根本沒有夫妻感情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死亡婚姻,被以法律手段強行維持,給雙方當事人、家庭以至社會都帶來了不良的后果,也與我國社會主義道德是不相符的,更是違背了婚姻法中所規(guī)定的“離婚自由”原則。經(jīng)過司法機關審判實踐的不斷總結,認為婚姻的本質應該是夫妻感情,這是兩性結合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婚姻的客觀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第二次和第四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有關文件中,就處理離婚糾紛的原則界限問題,提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意見。1980年《婚姻法》把上述經(jīng)驗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規(guī)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進一步明確了離婚自由的原則和離與不離的界限,拋棄了傳統(tǒng)的過錯原則而代之以破裂原則,使理論界爭論了30年的“理由論”與“感情論”得到了統(tǒng)一,對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促進我國婚姻家庭的發(fā)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意義。二、婚姻關系破裂是客觀事實和法律意義上的機關,也具有科學性盡管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在2001年4月進行了修訂,將離婚標準以概括和例式相結合的形式出臺,但“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仍作為判決離婚的原則界限。這在改革之初,“感情確已破裂”確實起到了引導和規(guī)范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積極作用。25年來,隨著改革開放向全方位縱深發(fā)展,我國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領域方面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今天仍然沿用八十年代初《婚姻法》中所規(guī)定的“感情破裂原則”便暴露出其不準確性和不科學性。首先,感情不是一個法律術語,而是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的體驗和感受,是一種主觀上的心理狀態(tài),屬于精神意識范疇,具有很強的抽象性、主觀性和可變性,是法律不能直接規(guī)范和調整的領域,只有作為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的實體性即婚姻關系才是法律規(guī)范應該調整的對象。況且夫妻感情僅僅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感情破裂無法涵蓋所有的離婚現(xiàn)象,因為婚姻是作為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物質生活以及其他社會關系的共同體而存在的;夫妻之間的感情作為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之一,雖然能在一定層面和程度上反映夫妻關系面貌,但并不等于也不能完全代替構成婚姻實體的所有方面乃至夫妻關系整體,而以婚姻關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則具有更科學,更全面的包容性,也最能真實的直現(xiàn)出婚姻的整體性,如果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就會給離婚糾紛的審判帶來許多的困惑和混亂。其次,由于婚姻家庭的多元化,個體家庭的差異,每個人對感情的理解和要求不盡相同,因此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往往由法官根據(jù)自己的認識和理解作出判斷,這必然會造成執(zhí)法者在處理離婚問題上的主觀性而導致其執(zhí)法的不統(tǒng)一性,出現(xiàn)了離婚訴訟結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而這正是現(xiàn)代世界各國婚姻家庭立法所力求避免的。從這一點正說明了“感情破裂原則”作為離婚標準的不科學性。再次,從大量的司法實踐中來看,雖然當事人有感情破裂的事實,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并不等于當事人就一定要提起離婚。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未必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為感情并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不能反映婚姻的全貌,也體現(xiàn)不了離婚的本質。婚姻生活中的許多方面,比如物質生活、處理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系、性生活、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等都不是感情所能代替的。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結合而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夫妻關系,其結合不排除對政治因素、經(jīng)濟因素、學歷以及地理環(huán)境等的考慮,所以婚姻不僅僅是感情的結合,同時也是利益和生活的結合,只有三個方面都趨于合理,才能促進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雖然夫妻是婚姻關系賴以維持的重要因素,但它不是決定因素,而且婚姻的存續(xù)不僅僅依靠感情來維持,一直以來,維系婚姻的重要凝聚力和基本的制約因素是婚姻當事人對子女、家庭、社會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倫理道德的要求,因此,“感情確已破裂”也不會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體。而對于感情并未破裂的婚姻當事人,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故意制造事端,激化雙方的矛盾,以此來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這必然會加重另一方的痛苦,不利于家庭和社會的安定,也不利于執(zhí)法者對案件事實的準確判斷。由于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社會轉型這樣一個大背景之下,生產力迅速發(fā)展,社會經(jīng)濟由以前的計劃經(jīng)濟向市場經(jīng)濟轉換,社會的變革強化了人們的主體意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將享受美好的婚姻生活作為個人價值體現(xiàn)的一個重要方面。當家庭生活面臨危機、矛盾無法調節(jié)時,離婚便成為優(yōu)化生活方式的最佳選擇。而婚姻關系是倫理實體與道德風尚的密切聯(lián)系體,它不僅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還涉及子女的撫養(yǎng)和教育,因而對家庭、對社會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綜上所述,感情不等于婚姻,感情破裂不代表婚姻關系破裂,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不科學和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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