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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個人所得稅詳解(包含稅種分類及稅率表)目錄―、概述二、 發展歷程三、 計算方法及稅率表四、 納稅對象1、 居民納稅義務人2、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五、 征稅內容1、 工資、薪金所得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 勞務報酬所得5、 稿酬所得6、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 財產租賃所得9、 財產轉讓所得10、 偶然所得11、 其他所得六、 免征額的調整與常見誤解七、 免稅項目八、 征收管理九、 個稅改革及受益分析1、 個稅起征點調整進程2、 個稅起征點提高受益分析一、概述個人所得稅(personalincome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二、發展歷程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于本國的所得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征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于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1980年9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86年9月,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v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2002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3年7月,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采取低稅率政策。2003年10月22日,商務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免征額等多項建議。2005年初,廣東財政再次對個稅免征額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盡快出臺稅改政策提供參考依據。2005年07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征額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計算方法及稅率表個稅起征點是20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繳稅二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實發工資二應發工資■四金■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二(應發工資■四金廠2000?扣除標準:2008年3月份起,個稅按20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級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1不超過500元的不超過475元的50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超過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1025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過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15125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過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20375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過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251375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過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303375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過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356375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過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4010375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超過70,375元的部分4515375(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1、本表含稅級距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級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速算扣除數說明1不超過5,000元的不超過4,750元的501、 本表含稅級距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的余額。2、 含稅級距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超過5000超過4,750元2元到10000至9,250元的10250元的部分部分3超過10000超過9,250元201250
元至30000元的部分至25,250元的部分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過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3042505超過50000元的部分超過39,250元的部分356750(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級數每次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1不超過20000元的不超過16000元的20%02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超過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過50000元部分超過37000元的部分40%7000(表注:1.表中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成本、損失)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四、納稅對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1、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五、征稅內容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雇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2)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也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4)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nUJ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nUJ、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5、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股息,也稱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8、財產租賃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9、財產轉讓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征稅。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于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11、其他所得除上述10項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1)個人取得“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2)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3)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4)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5)股民個人因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6)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7)辭職風險金。(8)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定。六、免征額的調整與常見誤解公眾對“起征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起征點”與“免征額”有著嚴格的區別: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所謂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你當月工資是2001,如果是免征額,20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七、免稅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并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并非泛指國務院批準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于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6)福利費,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人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7) 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8) 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9)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10)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11) 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12) 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并人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后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范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于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①獨生子女補貼;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③托兒補助費;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一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19)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20) 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后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并納入專戶存儲。個人出售現住房后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退還相應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金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個人出售現住房后一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人國庫。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是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21) 按照國稅發(1999)125號文件規定,科研機構(指按照中編辦發(1997)326號文件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必須時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人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應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國稅函(1999)32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上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寡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他所得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可以按照應納稅額減征30%。(24) 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25) 按照(80)財稅外字第196號文件規定,對于從海外匯入的下列外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①華僑從海外匯人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②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③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26)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的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①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27)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417號、國稅發(197)054號等文件規定,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對于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對于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符合國家規定的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是指:A?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謂“直接派往”指世界銀行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支付、負擔的證明。B?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謂“直接派往”指聯合國組織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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