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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一講涉外非合同之債的
法律適用第十一講涉外非合同之債的
法律適用1第一節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之債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權利,并造成損失而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沖突侵權構成要件的沖突受害人范圍的沖突加害人損害責任的沖突侵權行為訴訟時效的法律沖突第一節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之債2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1)主張以加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2)主張以損害發生地為為侵權行為地法(3)主張侵權行為地既包括加害行為地也包括損害發生地,甚至還可以包括其他相關的地方。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3法院地法薩維尼提出:侵權行為地法屬于強行法的范疇,因此侵權行為適用法院地法。德國學者華赫特指出:侵權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相似,應當適用法院地法。該規則只是學者的提法,實踐中很少運用。法院地法4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侵權行為之債適用原因事實發生地法,但是發生在日本國外的侵權行為,如果依日本法不認為是侵權行為,則不適用前款的規定。在外國發生的事實,盡管依照日本法的規定為不法,但如果被害人沒有依日本法律所承認的損害賠償和其他處分時,也不得提出相應的請求。——1989年《日本法例》重疊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5“作為一般規則,要在英國提起據稱發生在國外的訴訟,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侵權行為必須具有這樣的性質,即該行為如果發生在英國,也是可以起訴的;第二,根據行為發生地法,該行為一定是侵權的行為。”——威爾斯法官(Phillipsv.Eyre)雙重可訴原則(ruleofdoubleactionability)——本國受理的發生在外國的侵權案件,只有在本國(法院地)和外國(行為地)都認為是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法院才能確認侵權行為成立.“作為一般規則,要在英國提起據稱發生在國外的訴訟,必須符合兩6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或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單純采用侵權行為地法,可能會因為侵權行為地的偶然性而不太合理。特別是當事人具有同一國籍或在同一國有住所時,更是如此。因此,一些國家采用了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和當事人共同本國法或共同住所地法的方法。選擇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或當事人共同屬人法7“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如果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的住所位于同一國家,適用該共同住所地法。”——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第32條“加害人與受害人在同一國家有慣常居所時,基于侵權行為而提出的請求適用該國的法律。”——1989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33條第1款“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如果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的住所位于8侵權行為法適用的新發展(1)最密切聯系原則(2)侵權行為自體法(3)有限的當事人意思自治(4)對受害人有利的法律侵權行為法適用的新發展9第二節特殊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關于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公約》規定,交通事故的準據法是事故發生地國法。但也有例外:(1)如果僅有一輛車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發生地國登記的,則可適用登記地國法。如果有兩輛或兩輛以上的車涉及事故,則它們在同一國登記時才適用登記地國法。如果事故發生地外的一人或數人與事故有關并負有責任,則要求所有這些人在車輛登記地國有慣常居所,才能適用登記地國法。(2)如果車輛沒有登記或在幾個國家登記,則以車輛的經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記地法。同時,公約還規定,不管適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確定責任時,應考慮事故發生當時有效的交通規則和安全規則。第二節特殊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10(二)國際空中侵權行為1929年華沙公約(及其修改與補充)和1952年羅馬公約(及其附屬文件)美國: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既有行為發生地法,也有損害發生地法。從實際情況來看,當代的判例傾向于同時采用政府利益分析說和最密切聯系說(二)國際空中侵權行為11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陸紅被告: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起訴理由: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陸121998年5月12日,陸紅乘坐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班機,由美國夏威夷經日本飛往中國香港。飛機在日本東京成田機場加油后起飛時,飛機的左翼引擎發生故障起火,包括陸紅在內的多名乘客在緊急撤離過程中受傷,被送往成田紅十字醫院救護,經該院拍片診斷為右踝骨骨折。后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曾委托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對陸紅的傷情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綜合評定為8級傷殘。1998年5月12日,陸紅乘坐美國聯合航空公司班機,由美國夏13美聯航致函陸紅,表示對事故負有責任,并承擔了陸紅兩次手術醫療費用8.674萬人民幣。但是,其他損失的賠償仍然沒有解決。就賠償事宜交涉無果的情況下,眼看訴訟時效期限將過,陸紅2000年4月27日將美聯航告上上海市靜安區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美聯航致函陸紅,表示對事故負有責任,并承擔了陸紅兩次手術醫療14原告陸紅訴稱:原告在乘坐被告的班機過程中受傷,傷殘且經濟損失慘重,完全是被告的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傷殘補助費及生活護理費計7.5萬美元。適用法律:《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修訂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協議》原告陸紅訴稱:原告在乘坐被告的班機過程中受傷,傷殘且經濟損失15訴訟中,原告陸紅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按照“吉隆坡協議”規定的10萬特別提款權(即132099美元)承擔賠償責任。訴訟中,原告陸紅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按照“吉隆坡協議”規定16被告美聯航辯稱:作為事故責任方,被告已支付醫療費用人民幣86748.10元,但原告在事故發生半年之后提出其右膝半月板損傷,卻無法證明這個損傷與此次航空事故有關聯。對于賠償標準,本案應適用“華沙公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吉隆坡協議”中的10萬特別提款權,只是承運人實行客觀責任制和是否行使責任抗辯的數額界限,不是對旅客的賠償責任。被告美聯航辯稱:作為事故責任方,被告已支付醫療費用人民幣8617“吉隆坡協議”既不是國際慣例,也不是國際條約,僅是作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成員的承運人之間訂立的內部協議。原告只是一名旅客,并非該協議的簽約主體,并且該協議的內容也未納入旅客運輸合同中,故無權引用該協議向被告索賠。“吉隆坡協議”既不是國際慣例,也不是國際條約,僅是作為國際航18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陸紅所購被告美聯航的機票,在“責任范圍國際旅客須知”中載明:對于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已探明的損失賠償責任限度為每位乘客不超過7.5萬美元。到達這種限度的責任,與公司方是否有過失無關。上述7.5萬美元的責任限度,包括法律收費和費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本案應首先適用《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由于《吉隆坡協議》的內容未被本案當事人作為合同的特別約定予以適用,因此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有關賠償限額,法院認為,雙方的合同即機票載明的“責任范圍國際旅客須知”明確:“《華沙公約》可適用整個旅程。……對于旅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已探明的損失不超過每位乘客75000美元,上述75000美元的責任限度包括法律收費和費用。”因此,對原告的賠償數額應確定在75000美元之內。本案應首先適用《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由于《吉隆坡協議20最后判決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賠償原告陸紅人民幣46萬余元。其中誤工費10.58萬元,傷殘補償費18.6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醫療費8.67萬元。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共同承擔。第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最后判決美國聯合航空公司賠償原告陸紅人民幣46萬余元。其中誤21(三)涉外產品責任最密切聯系最有利于原告排除被告不可預見的法律的適用(三)涉外產品責任22楊洪發訴北京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圣猶達醫療用品(香港)有限公司及美國圣猶達醫療用品公司案原告:楊洪發被告:北京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圣猶達醫療用品(香港)有限公司(銷售商)、美國圣猶達醫療用品公司(生產者)案由:產品質量糾紛楊洪發訴北京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圣猶達醫療用品(香港)有限公司231998年12月,楊老先生在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安裝了美國圣猶達公司生產、擔保年限為8年的2902型心臟起搏器。1999年11月,楊老先生因感到心悸、胸悶,再次到阜外醫院檢查,被確定為起搏器電池耗盡,第二次更換了起搏器。2005年2月16日,楊老先生在阜外醫院進行了第三次手術,更換了新的心臟起搏器。原告楊老先生要求三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翻譯費等共計1.9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失20萬元。1998年12月,楊老先生在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安裝了美國圣猶達24蔡壯欽訴奔馳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原告:蔡壯欽,深圳居民被告: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奔馳的生產商)基本案情: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壯欽的長子,剛剛大學畢業的蔡衍鵬帶著兩個同學開車去東莞。蔡衍鵬開著奔馳S320轎車在廣深高速公路虎門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車撞斷護欄后墜入路下水溝,安全帶斷裂,氣囊未彈出,蔡衍鵬當場死亡,同車兩人受傷。事后,蔡壯欽認為,奔馳車安全氣囊未彈出是造成其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無果的情況下,2000年1月,蔡壯欽將奔馳的生產商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蔡壯欽訴奔馳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原告:蔡壯欽,深圳居民25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蔡衍鵬的死亡與涉案車輛的輔助防護設備,即案中令人關注的氣囊和安全帶,在事故過程中未發揮安全保護作用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是否構成產品責任侵權?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蔡衍鵬的死亡與涉案車輛的輔助防護設備26東莞中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停車費、誤工費、死亡賠償費共計人民幣89442.46元外,還判令被告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向兩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共計20萬元,兩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東莞中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停車費、誤工費、27豐田汽車召回事件豐田汽車召回事件28由美國22家法律事務所組成的訴訟團體計劃對日本豐田汽車公司提起“國家級訴訟”,指控后者大規模召回行動使豐田車主蒙受巨額經濟損失。消費者集體訴訟的立案前提是,若豐田汽車買家想今天出售自己的豐田車,其價值要“遠低于”兩周前.美國至少30個州的法院且多為聯邦法院接到豐田消費者集體上訴。處理其中約半數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團隊的主要律師TimHoward估計,豐田汽車最終可能需為此付出逾20億美元代價。由美國22家法律事務所組成的訴訟團體計劃對日本豐田汽車公司提291972年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第一,適用的法律應為侵害地國家的法律,如果該國同時又是“直接受害人慣常居所地國或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第二,盡管有上述規定,應適用的法律仍應為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如果該國同時又是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第三,如以上兩種法律都不適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國國內法提出請求,應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人主營業地國國內法。第四,如果被請求承擔責任的人證明他不能合理地預見產品或他自己的同類產品會通過商業渠道在該國出售,則以上規定的侵害地國家和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法均不適用。1972年海牙《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30海上侵權行為海上侵權行為,是指發生在一國領海內或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公海上的侵權行為,包括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船舶碰撞、損害,船上財產的滅失或損害等。發生在領海內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如果船舶停泊在外國領海內,或在外國領海內行駛時,船舶內部發生侵權行為,而侵權結果沒有涉及到或影響船舶以外的東道國的領海秩序和利益,則適用船舶的旗國法律;海上侵權行為海上侵權行為,是指發生在一國領海內或不屬于任何國31(2)如果是船舶的內部侵權行為,其結果直接影響到東道國領海的秩序和利益,則將東道國的領海作為侵權行為地,適用領海所屬國家的法律;(3)船舶在外國領海中發生碰撞,或直接造成領海所屬的損失,則適用領海所屬國家的法律。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1)侵權行為發生在船舶內部,而未及其他船舶和設施,一般應適用船籍國法。(2)兩船碰撞的損害賠償,一般應適用被撞一方船舶的船旗國法;如果雙方均有過失,亦可以適用法院地法;如果碰撞船舶雙方具有同一國籍,可以適用其共同的本國法。
(2)如果是船舶的內部侵權行為,其結果直接影響到東道國領海的32我國關于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實踐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重疊適用法院地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民法通則》第146條我國關于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實踐侵權行為地法律33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4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4條34新舊侵權立法比較侵權行為地法律共同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重疊適用法院地法侵權行為地法律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協議選擇新舊侵權立法比較侵權行為地法律侵權行為地法律35第45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45條36第46條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第46條37A國在華留學生甲與B國在華留學生乙頗有積怨。乙在暑假期間回國度假,通過國際互聯網致函甲在華就讀的學校,稱甲在暑假期間因車禍在A國喪生。暑假過后,甲返回學校,發現他已被注銷學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為所致,甲遂向中國法院對乙提起訴訟。中國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應適用何國法律?()A.中國法B.A國法或B國法C.中國法或A國法D.中國法或B國法A國在華留學生甲與B國在華留學生乙頗有積怨。乙在暑假期間回國3878.甲國人特里長期居于乙國,丙國人王某長期居于中國,兩人在北京經營相互競爭的同種產品。特里不時在互聯網上發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國法院起訴特里侵犯其名譽權、肖像權和姓名權。關于該案的法律適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A.名譽權的內容應適用中國法律,因為權利人的經常居住地在中國B.肖像權的侵害適用甲國法律,因為侵權人是甲國人C.姓名權的侵害適用乙國法律,因為侵權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乙國D.網絡侵權應當適用丙國法律,因為被侵權人是丙國人78.甲國人特里長期居于乙國,丙國人王某長期居于中國,兩人在39甲國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國上海有住所。某日,他們同乘輪船自乙國赴中國,途經公海時,二人發生口角,A順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擲去,造成旅行箱內的貴重儀器被毀壞。輪船抵達上海后,B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院可以適用下列何種法律?()A.甲國法B.香港法C.乙國法D.中國法甲國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國上海有住所。某日4037.甲國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時因過失導致北京居民孫某受重傷。現孫某在北京以杰克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關于該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因侵權行為發生在中國,應直接適用中國法B.如當事人在開庭前協議選擇適用乙國法,應予支持,但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乙國法的內容C.因本案僅與中國、甲國有實際聯系,當事人只能在中國法與甲國法中進行選擇D.應在中國法與甲國法中選擇適用更有利于孫某的法律37.甲國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時因過失導致北京41美國人某甲與某乙系美國某跨國公司在中國北京所設子公司的業務主管,在北京均有住所。2009年9月,二人因業務需要一同去加拿大出差,某甲在加拿大駕車不慎沖出公路,撞到一墻上,致使某乙嚴重受傷。回北京后,二人就傷害賠償額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對此,法院可以適用的法律有()。A美國法B加拿大法C中國法D不予受理美國人某甲與某乙系美國某跨國公司在中國北京所設子公司的業務主42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訂立一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一切爭議適用法國法,當運送該批貨物的臺灣籍貨輪偏水號途經太平洋公海水域時,與意大利籍貨輪C號相撞。偏水號為了避免沉沒而自動擱淺,后被C拖入上海港碼頭,經過維修偏水號到達中國大連目的港。經查,該批貨物投保了一切險,且因海上風暴使部分貨物遭受濕損。下列關于該案法律適用問題的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A如果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爭議在中國法院審理,適用法國法B如果關于船舶碰撞問題的爭議在中國法院審理,適用中國法C如果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爭議在中國法院審理,適用中國法或日本法D如果關于船舶碰撞問題的爭議在中國法院審理,適用中國臺灣地區法律或意大利法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訂立一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一切爭議43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海商法》第273條凡在我國內海、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一切海域內發生的損害海洋環境及資源,破壞生態平衡的侵權行為都要按該法處理。在我國領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物,造成我國管轄的海域損害的,也應按該法處理。——1983年《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4499.某批中國貨物由甲國貨輪“盛京”號運送,提單中寫明有關運輸爭議適用中國《海商法》。“盛京”號在公海航行時與乙國貨輪“萬壽”號相撞。兩輪先后到達中國某港口后,“盛京”號船舶所有人在中國海事法院申請扣押了“萬壽”號,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萬壽”號賠償依其過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損失。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碰撞損害賠償應重疊適用兩個船旗國的法律B.“萬壽”號與“盛京”號的碰撞爭議應適用甲國法律C.“萬壽”號與“盛京”號的碰撞爭議應適用中國法律D.“盛京”號運輸貨物的合同應適用中國《海商法》99.某批中國貨物由甲國貨輪“盛京”號運送,提單中寫明有關運45上海供電局訴巴拿馬波羅的斯船務公司海事損害賠償糾紛案案情介紹:巴拿馬波羅的斯船務公司所有的“阿加米能”輪于1984年11月22日從上海港黃浦江起錨。由于該輪拖錨航行,上海供電局的電纜水線守望站值班員發現后立即開燈警告,并通過擴大機不斷向該輪呼叫,要求該輪將錨收起。但該輪毫無反應,繼續施錨航行,以致左錨將水底過江電纜鉤斷,致使上海供電局所屬供電所、高壓工區以及南市發電廠7號發電機組與電網解列,造成附近部分地區停電,十四家工廠停產。上海供電局訴巴拿馬波羅的斯船務公司海事損害賠償糾紛案案情介46上海供電局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要求巴拿馬波羅的斯船務公司賠償損失并提供銀行擔保,否則扣押“阿加米能”輪。同日,上海海事法院接受上海供電局的訴前保全申請。
上海供電局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要求巴拿馬波羅的斯船務47我國《民法通則》與《海商法》——本案的準據法是中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的規定:“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上海港港章》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設有水底隧道、水下管線、水廠水源和伸入江心的出水口標志的地點,上下游各100米的水域內,禁止船舶拋錨。”被告違反上述規定,應承但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與《海商法》——本案的準據法是中國法。48第三節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一、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凡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據使自己獲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情況,稱為不當得利。1、適用原因事實發生地法。持這一觀點的國家認為,不當得利涉及不當得利發生地國的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法律觀念,因而應適用原因事實發生地法。如《日本法例》規定:“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不法行為而產生的債權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實發生地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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