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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一條
【本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理解與適用】1、關于本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本條文共分適用、參照、不適用三層:
(1)適用本司法解釋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糾紛。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
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2)參照本司法解釋的糾紛案件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3)不適用本司法解釋的糾紛案件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2、關于軍產房的租賃行為有關軍產房的租賃行為,主要體現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文件中,軍產房租賃基本
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第二條【違法建筑物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理解與適用】
1、關于“違法建筑物”的理解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筑。
2、租賃合同的效力的補正否定就違法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第三條【違法臨時建筑物租賃合同無效】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理解與適用】1、關于“臨時建筑”的理解所謂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2、租賃合同的效力的補正(如同第二條所述)
第四條【登記備案與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1、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的法律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5年1月1日)第53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這就是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的法律依據,但該條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
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2、關于第2款的理解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第五條【無效合同的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財產返還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
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都有明確規定。第六條【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1、《合同法》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本司法解釋第7條)(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合同法》第224條、本司法解釋第14條)(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合同法》第227條)(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合同法》第219條)(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2條)
3、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4、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本條文所采用的方式);二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結合第二種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具體到本條文,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第八條【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理解與適用】1、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合同法》第216條)(3)因不可規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法》第231條)
(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2條)(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3條)(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本司法解釋第8條第一種情形)(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本司法解釋第8條第二種情形)(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本司法解釋第8條第三種情形)(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本司法解釋第6條)
2、關于“無法使用”的理解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3、關于“查封”的理解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
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第九條【合同無效時,經同意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理解與適用】1、關于“未形成附合”“形成附合”的理解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2、關于“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的理解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是指附合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尚存在的實際價值,應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時間予以折舊,不能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3、實踐中,在處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裝飾裝修物糾紛時,應根據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價值,結合過錯責任原則,分別對待:(1)純屬出租人過錯的,由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對于未形成附合的,損失主要包括裝飾裝修物的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對于形成附合的,該損失是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尚存在的價值,即現值。
(2)純屬承租人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裝飾裝修損失,并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受到的其他損失。(3)屬雙方共同過錯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分擔裝飾裝修現值損失。第十條【合同履行期間屆滿或解除時,未形成符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理解與適用】1、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有三:(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善意添附;(2)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無效不在此列;(3)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2、適用本條的注意事項:(1)承租人可以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進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條件;(2)承租人在拆除裝飾裝修物時,必須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得對房屋造成毀損,否則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時,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1、關于“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理解所謂“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計算殘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將裝飾裝修費用平均分攤,從而得出合同解除時剩余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裝修費用價值。若雙方對裝飾裝修投資數額無法達成一致,可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2、本條與第十條相對應,規定了合同解除時,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法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3)因當事人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將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減去出租人同意補償的部分的剩余價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按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4)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一般為平均分擔。
第十二條【租賃期限屆滿時,形成附和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理解與適用】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承租人擅自裝飾裝修、擴建費用的處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理解與適用】本條文之前的四個條文,即第9、10、11、12條分別規范了承租人在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飾裝修的前提下,合同無效、合同解除、合同終止履行等幾種合同形態中的裝飾裝修的護理方式。雖然本條文只原則性規定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了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法律后果,但結合前述四條進行體系解釋可知,本條文就其適用范圍而言,應涵括了合同無效、被撤銷、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等多種可能糾紛類型。
第十四條【房屋擴建費的處理】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理解與適用】1、有關“擴建”“合法建設手續”的理解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對于房屋,其擴建一般通過加高、加層,增加其使用面積。房屋的擴建行為本身是否合法,取決于該擴建行為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根據《城鄉規劃法》第40條第1款
之規定,擴建行為是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作為其已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標志。因此,本條文規定的“合法建設手續”,應是指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本條所規定的“過錯”僅指導致“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過錯。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若系單純出租人的過錯所致,則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2)若系單純承租人的過錯所致,則由承租人承擔;(3)若系雙方過錯所致,則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4)若雙方均無過錯,則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
3、關于“擴建造價費用”關于擴建造價費用的計算,一般有“支出費用年度分攤法”、“工程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現存價值審計鑒定法”,最高院主張采用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即以擴建時,承租人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費用作為擴建費用。第十五條【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效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1、適用本條文時應多注意但書條款。比如:承租人雖超期轉租,但承租人事前關于此問題已與出租人達成相關協議;承租人超期轉租后,如果事后取得了出租人的認可;承租人超期轉租后,承租人與出租人續約,將原租賃期延長到超過轉租合同期限。等等諸如此類,均應視為本條所稱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2、再轉租、多手轉租行為符合轉租的法律特征,應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六條【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推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理解與適用】1、“6個月”期限的性質《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為督促出租人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本條將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該6個月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斷與中止、延長的規定。
2、關于次承租人的訴訟地位在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或被認定無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還問題,此時,案件的處理結果必然與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當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擴建,則次承租人對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因此,本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體情形可由受訴法院根據案情確定。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構成不當得利。理由: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以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經確定而不能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變形形式,無論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損害,故不能因為承租人因轉租而獲益就認為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第十七條【次承租人的代償請求權】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理解與適用】《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經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轉租合同有效的場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次承租人可以代償請求權抗辯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在轉租合同無效的場合,如轉租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無代償請求權。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與違約金后,對承租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對于承租人的追償權,二是對于其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和轉租合同中其應支付的租金相折抵。第十八條【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理解與適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但實際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時,即不再擁有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從而構成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的無權占有,出租人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返還房屋;同時,該次承租人逾期騰房,構成不當得利,出租人亦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合同的概括繼受】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理解與適用】1、“繼續租賃權”的擴大《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本條司法解釋將前述規定中的“共同居住”擴大為“共同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對于承租人租賃
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繼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該共同經營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為新的承租人。2、有關“個人合伙”的認定。認定個人合伙,首先要依據合伙協議;沒有合伙協議且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只要具備合伙條件(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合伙人之間存在口頭合伙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個人合伙(《民通意見》第50條)。
第二十條【“買賣不破租賃”及適用的例外情形】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理解與適用】《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此條所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其例外情形3種:1、當事人明確約定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3、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條【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解與適用】1、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適用的法律關系情形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在租賃房屋作為買賣合同法律
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時發生,在贈與、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關系中則不得適用,亦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2、關于“合理期限”的認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但該條目前已被廢止。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可以參考本解釋第二十四條第3項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復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于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復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
3、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在房屋轉租場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最高院民一庭認為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其理由為:從條文文義解釋上,租賃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為租賃合同關系中的出租人的對方當事人,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雖是兩個緊密相連的合同,但在租賃合同中,次承租人并不是合同當事人,其地位不是出租人的承租人。4、救濟措施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雖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但仍有以下救濟途徑可供選擇:
其一,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僅為其救濟措施之一;(本條所規定的)其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此將導致出租人無法向第三人繼續履行合同,第三人可以主張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5、要正確理解本條最后一句話,承租人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雖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不是說當然就是合法有效,合同的效力還要依照《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問題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租賃房屋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理解與適用】1、抵押權的實現時可能會與租賃權沖突,但抵押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并不沖突,不論抵押權設定在租賃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折價、變賣均屬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為,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2、“同等條件”的確定要依照買受的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房屋價格,該價格體現的是第三人與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房屋出賣價格的確定是出租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故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只能按照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同等條件,承租人對該條件不具有異議權和抗辯權。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約束的只是出租人對締約相對人的選擇權,而非約束出租人對房屋的處分權。第二十三條【租賃房屋拍賣時,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理解與適用】1、拍賣的“價高者得”特質導致其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存在一定沖突,由于優先購買權屬“準物權”,有一定的優先效力,在拍賣程序亦不例外,具體可見下述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6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此所謂“跟價法”。
2、在拍賣負擔有優先購買權的租賃房屋時,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賣通知,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于拍賣日到場。(2)優先購買權人應按照拍賣通知或拍賣公告的要求,與其他競買人一樣進行競買登記、繳納競買保證金,在拍賣日到場參加競拍。(3)舉牌應價,若承租人在出現最高應價時未作出以該價格購買的意思表示,則拍賣房屋由最高應價人購買。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例外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理解與適用】1、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產生于共有人所有權關系之中,具有物權性質,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基于租賃關
系,本質上仍屬債權性質,按照物權優于債權的理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要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2、家庭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具有濃厚的人身色彩,與純粹的買賣關系有很大區別,故本條確認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則喪失優先購買權,這里強調“明確表示”。4、《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舉重以明輕”,在第三人善意購買出租房屋,并辦理登記手續情形下,可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在此情形下,承租人可行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第二十五條【本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理解與適用】鑒于本司法解釋于2009年9月1日施行,據此:1、2009年9月1日前的行為引起的糾紛,在2009年9月1日之后提起訴訟的,應當適用本解釋;2、2009年9月1日前提起的訴訟,2009年9月1日后案件尚在訴訟中,無論處于一審還是二審程序,均適用本解釋;3、2009年9月1日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但在2009年9月1日前提起再審程序,且于2009年9月1日仍在審理中的,應當適用本解釋;4、2009年9月1日前已經終審,2009年9月1日后當事人才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本次講座到此結束!謝謝大家!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兒童慢性咳嗽與處理1急性咳嗽,時間短于4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2亞急性咳嗽,時間介于4-8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3慢性咳嗽,時間超過8周單擊此處添加文本具體內容一.定義CONTENTSONE1二.咳嗽感受器與部位三種感受器
RARlike(快速適應性感受器,機械刺激為主)
Nociceptive(傷害感受器,化學刺激為主)
Polymodal(咳嗽感受器,機械刺激與酸)有髓神經纖維口咽部、喉、支氣管樹、外耳道與鼓膜A
神經纖維C神經纖維C類神經纖維感受器(VR1)無髓神經纖維通過釋放神經多肽,刺激RARs主要位于支氣管Opioidreceptor阿片受體,有μ、κ、δ和σ亞型麻醉鎮痛劑通過某些肽類物質(如β-內啡肽)及μ阿片受體抑制咳嗽呼吸道中也存在μ受體,參與了芬太尼誘發嗆咳過程慢性咳嗽經常(16~62%)同時由一種以上病因引起UACS,哮喘,GERD是各年齡慢性咳嗽最常見的三種原因慢性咳嗽是57%哮喘和75%GERD的唯一癥狀大多數慢性咳嗽能明確病因,使治療有效率達84~98%三.慢性咳嗽的常見病因上呼吸道咳嗽綜合癥(UACS)
慢性鼻竇炎慢性鼻炎,包括過敏性鼻炎增殖體肥大吸入綜合癥
胃食道反流病(GERD)
會厭功能障礙支氣管源性疾病哮喘綜合征病毒感染后咳嗽心因性疾病兒童慢性咳嗽(胸片正常)的常見原因常見的支氣管源性疾病是兒童慢性咳嗽的第一大原因支氣管哮喘咳嗽變異性哮喘(CVA)
非哮喘性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NAEB)<一>哮喘綜合征有慢性氣道炎癥,氣道高反應,肺功能異常有咳嗽及喘息發作,以夜間和清晨為重有特應性家族史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及支氣管擴張藥有效1.支氣管哮喘有慢性氣道炎癥,氣道高反應,肺功能大多正常;中央氣道慢性炎癥和支氣管反應增高平滑肌收縮刺激肌梭內咳嗽感受器以咳嗽為主,偶爾有喘息發作以夜間和清晨為重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支氣管擴張藥有效2.咳嗽變異性哮喘又稱過敏性咳嗽有慢性氣道炎癥,痰液嗜酸細胞>2.5~5%無氣道高反應和肺功能異常僅有咳嗽,無喘息發作對糖皮質激素,抗白三烯受體拮抗藥有效;支氣管擴張藥無效3.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激素敏感性咳嗽常用的相關檢查支氣管舒張試驗支氣管激發試驗3%NaCl霧化吸入誘導咳嗽痰液咳出或吸出處理后計數嗜酸細胞數痰液嗜酸細胞>2.5~5%誘導痰嗜酸細胞計數RSV毛細支氣管炎與慢性咳嗽有密切關系RSV導致支氣管結構或功能的持續損害RSV改變神經敏感閾值,咳嗽感受器閾值降低RSV誘導RSV-IgE形成,ECP增高RSV誘發咳嗽(哮喘、肺發育不全、氣道吸入)<二>病毒感染后咳嗽以夜間及清晨咳嗽為主,可伴有喘息發作多持續3-8周,但對于早產兒、小于3個月的嬰兒及伴有基礎疾病的患兒持續時間較長部分伴有特異體質的患兒,對糖皮質激素及白三烯拮抗藥物治療有效是兒童慢性咳嗽常見原因之一分泌物直接刺激鼻咽部分泌物反流刺激咽喉分泌物導致鼻咽喉部神經敏感度增加<三>上呼吸道咳嗽綜合癥
慢性鼻炎過敏性鼻炎常年性非過敏性鼻炎血管運動性鼻炎感染性鼻炎慢性鼻竇炎增殖體肥大引起UACS的原因有:臨床表現喉部發癢、疼痛,咳粘液性痰及清嗓動作有咽后壁分泌物流動感咽后壁可見粘液樣分泌物咽部粘膜呈鵝卵石改變(結節狀淋巴濾泡)一代抗組胺藥物/鼻減充藥物有效胃食道反流酸性反流非酸性反流氣管食管瘺吞咽協調障礙<四>吸入綜合癥胃食道反流反流形式:食道下端咳嗽感受器反流到咽下部或喉部(咽喉部反流)吸入氣管或支氣管肺多見于小齡幼兒,表現為喂水或奶時的嗆咳部分見于神經肌肉受損或發育異常的患兒上呼吸道感染后會加重癥狀進食稠厚流質或鼻飼能明顯改善癥狀吞咽協調障礙1.室內環境空氣污染污穢或刺激性有害氣體;氣媒性過敏原2.在集體環境中生活
幼兒園和小學<五>慢性或反復呼吸道感染3.支氣管肺功能結構異常氣道堵塞
支氣管異物、支氣管淋巴結壓迫、異位血管.氣道結構異常原發性纖毛運動障礙慢性氣道炎癥麻疹肺炎后,先天性心臟病肺功能異常早產兒、支氣管發育不良胸部平片或CT:明確肺部病變鼻腔鏡:明確鼻炎及鼻竇炎鼻竇平片或CT:明確鼻竇炎吞鋇、同位素、食道下端pH測定:明確胃食道返流支氣管擴張或激發試驗:明確哮喘或病毒感染后咳嗽誘導痰液試驗:明確嗜酸細胞支氣管炎纖支鏡檢查:明確異物超聲心動圖檢查:心臟情況四.常用輔助診斷措施ONE1常見慢性咳嗽的處理方法過敏性鼻炎:鼻用糖皮質激素抗組胺藥-減充劑/抗組胺藥避免過敏原/刺激物血管運動性鼻炎:鼻用嗅化異丙托品感染后鼻炎:第一代抗組胺藥-減充劑鼻用嗅化異丙托品慢性鼻竇炎:抗生素+抗組胺藥-減充劑
上呼吸道咳嗽綜合癥治療原則避免接觸過敏原;
阻斷或減輕炎癥反應和分泌物的產生;
治療感染;
糾正結構異常
診斷為UACS誘發咳嗽的患者,如果第一代抗組胺藥物和(或)減充血劑(A/D)的經驗性治療沒有效果,下一步應進行鼻竇的影像學檢查吸入皮質醇,減輕氣道炎癥和氣道反應性白三烯受體拮抗劑,
受體激動劑,治療夜間陣發性咳嗽一般不用祛痰藥、中樞性止咳藥和抗生素咳嗽變異性哮喘
(Coughvariantasthma)吸入性糖皮質激素及白三烯拮抗藥物有效對支氣管擴張藥物無效嗜酸細胞性支氣管炎避免反復呼吸道感染
受體激動劑或溴化異丙托品緩解咳嗽必要時可吸入糖皮質激素一般在1歲后逐漸好轉
感染后氣道高反應性加強喂養指導稠厚食品鼻飼喂養吞咽協調障礙1.針對性抗病原治療2.治療局部慢性病灶3.調節機體免疫狀態4.加強營養與鍛煉
慢性遷移性感染重視病史與體檢,包括耳鼻咽喉和消化系統疾病。根據病史與體檢結果選擇有關檢查,由簡單到復雜。先檢查常見病,后少見病。診斷和治療兩者應同步或順序進行。如前者條件不具備時,根據臨床特征進行診斷性治療,并根據治療反應確定咳嗽病因,治療無效時再選擇有關檢查。慢性咳嗽的病因診斷原則
1.病史和查體,通過病史詢問縮小診斷范圍
2.常規X線胸片檢查
3.胸片有明顯病變者,可根據病變的形態、性質選擇進一步檢查。
4.胸片無明顯病變者,如被動吸煙、環境刺激物,則脫離刺激物的接觸,觀察4周。咳嗽仍未緩解或無上述誘發因素,則進入下一步診斷程序。
慢性咳嗽病因診斷流程具體步驟:5.肺通氣功能+支氣管激發試驗,診斷和鑒別哮喘通氣功能正常、激發試驗陰性,進行誘導痰檢查
6.懷疑呼吸道過敏者,可行變應原皮試、血清IgE
和咳嗽敏感性檢測。7.存在鼻后滴流或頻繁清喉時,可先按UACS治療,聯合使用第一代H1受體阻斷劑和鼻減充血劑。對變應性鼻炎可加用鼻腔吸入糖皮質激素。治療1~2周癥狀無改善者,可攝鼻竇CT或鼻咽鏡
8.對于飲水或喂奶嗆咳者,可考慮改用稠厚食品,必要時進行短期鼻飼喂養。
9.上述檢查仍未確診,或試驗治療仍繼續咳嗽者,應考慮進行高分辨率CT和纖支鏡以及心臟超聲檢查,除外支氣管擴張癥、支氣管內膜結核及左心功能不全等疾病。
10.反復發作的慢性咳嗽患者,夜間不咳,較敏感,如上述各項檢查和針對性治療均無效時,應除外心因性咳嗽。
注意點:
1.經相應治療后咳嗽緩解,病因診斷方能確立。
2.部分患者可同時存在多種病因。如果患者治療后,咳嗽癥狀部分緩解,應考慮是否同時合并其它病因謝謝第三節分析文體特征和表現手法2大考點書法大家啟功自傳賞析中學生,副教授。博不精,專不透。名雖揚,實不夠。高不成,低不就。癱偏‘左’,派曾‘右’。面微圓,皮欠厚。妻已亡,并無后。喪猶新,病照舊。六十六,非不壽。八寶山,漸相湊。計平生,謚曰陋。身與名,一起臭。【賞析】寓幽默于“三字經”,名利淡薄,人生灑脫,真乃大師心態。1.實用類文本都有其鮮明的文體特征,傳記的文體特征體現為作品的真實性和生動性。傳記的表現手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人物表現的手法、結構技巧、語言藝術和修辭手法。2.在實際考查中,對傳記中段落作用、細節描寫、人物陪襯以及環境描寫設題較多,對于材料的選擇與組織也常有涉及。3.考生復習時要善于借鑒小說和散文的知識和經驗,同時抓住傳記的主旨、構思以及語言特征來解答問題。傳記的文體特點是真實性和文學性。其中,真實性是傳記的第一特征,寫作時不允許任意虛構。但傳記不同于一般的枯燥的歷史記錄,它具有文學性,它通過作者的選擇、剪輯、組接,傾注了愛憎的情感;它需要用藝術的手法加以表現,以達到傳神的目的。考點一分析文體特征從哪些方面分析傳記的文體特征?一、選材方面1.人物的時代性和代表性。傳記里的人物都是某時代某領域較
突出的人物。2.選材的真實性和典型性。傳記的材料比較翔實,作者從傳主
的繁雜經歷中選取典型的事例,來表現傳主的人格特點,有
較強的說服力。3.傳記的材料可以是重大事件,也可以是日常生活小事。[知能構建]二、組材方面1.從時序角度思考。通過抓時間詞語,可以迅速理清文章脈絡,
把握人物的生活經歷及思想演變過程。2.從詳略方面思考。組材是與主題密切相關的。對中心有用的,
與主題特別密切的材料,是主要內容,則需濃墨重彩地渲染,
要詳細寫;與主題關系不很密切的材料,是次要內容,則輕
描淡寫,甚至一筆帶過。三、句段作用和標題效果類別作用或效果開頭段內容:開篇點題,渲染氣氛,奠定基調,表明情感。結構:總領下文,統攝全篇;與下文某處文字呼應,為下文做鋪墊或埋下伏筆;與結尾呼應。中間段內容:如果比較短,它的作用一般是總結上文,照應下文;如果比較長,它的作用一般是擴展思路,豐富內涵,具體展示,深化主題。結構:過渡,承上啟下,為下文埋下伏筆、鋪墊蓄勢。結尾段內容:點明中心,深化主題,畫龍點睛,升華感情、卒章顯志,啟發思考。結構:照應開頭;呼應前文;使結構首尾圓合。標題①突出了敘述評議的對象。②設置懸念,激發讀者的閱讀興趣。③表現了傳主的精神或品質。④點明了主旨,表達了作者的情感。⑤運用修辭,使文章內涵豐富,意蘊深刻,增加了文章的厚度與深度。四、語言特色角度分析鑒賞傳記的類別自傳采用第一人稱,語言或幽默調侃或自然親切;他傳采用第三人稱,語言或樸實自然或文采斐然。語意和句式句子中的關鍵詞所包含的情感、態度等,整句與散句、推測與肯定、議論與抒情、祈使與反問等特殊句式,往往有著不同一般的表現力。這些都是分析語言的切入點。修辭的角度修辭一般是用來加強語言的表現力的。抓住修辭特點,就能從語言的表達效果上加以體味。語言風格含蓄與明快、文雅與通俗、生動與樸實、富麗與素淡、簡潔與繁復等。1.(2015·新課標全國卷Ⅰ)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題目。[即學即練]朱東潤自傳1896年我出生在江蘇泰興一個失業店員的家庭,早年生活艱苦,所受的教育也存在著一定的波折。21歲我到梧州擔任廣西第二中學的外語教師,23歲調任南通師范學校教師。1929年4月間,我到武漢大學擔任外語講師,從此我就成為大學教師。那時武漢大學的文學院長是聞一多教授,他看到中文系的教師實在太復雜,總想來一些變動。用近年的說法,這叫作摻沙子。我的命運是作為沙子而到中文系開課的。大約是1939年吧,一所內遷的大學的中文系在學年開始,出現了傳記研究這一個課,其下注明本年開韓柳文。傳記文學也好,韓柳文學也不妨,但是怎么會在傳記研究這個總題下面開韓柳文呢?在當時的大學里,出現的怪事不少,可是這一項多少和我的興趣有關,這就決定了我對于傳記文學獻身的意圖。《四庫全書總目》有傳記類,指出《晏子春秋》為傳之祖,《孔子三朝記》為記之祖,這是三百年前的看法,現在用不上了。有人說《史記》《漢書》為傳記之祖,這個也用不上。《史》《漢》有互見法,對于一個人的評價,常常需要通讀全書多卷,才能得其大略。可是在傳記文學里,一個傳主只有一本書,必須在這本書里把對他的評價全部交代。是不是古人所作的傳、行狀、神道碑這一類的作品對于近代傳記文學的寫作有什么幫助呢?也不盡然。古代文人的這類作品,主要是對于死者的歌頌,對于近代傳記文學是沒有什么用處的。這些作品,畢竟不是傳記文學。除了史家和文人的作品以外,是不是還有值得提出的呢?有的,這便是所謂別傳。別傳的名稱,可能不是作者的自稱而是后人認為有別于正史,因此稱為“別傳”。有些簡單一些,也可稱為傳敘。這類作品寫得都很生動,沒有那些阿諛奉承之辭,而且是信筆直書,對于傳主的錯誤和缺陷,都是全部奉陳。是不是可以從國外吸收傳記文學的寫作方法呢?當然可以,而且有此必要。但是不能沒有一個抉擇。羅馬時代的勃路塔克是最好的了,但是他的時代和我們相去太遠,而且他的那部大作,所著重的是相互比較而很少對于傳主的刻畫,因此我們只能看到一個大略而看不到入情入理的細致的分析。英國的《約翰遜博士傳》是傳記文學中的不朽名作,英國人把它推重到極高的地位。這部書的細致是到了一個登峰造極的地位,但是的確也難免有些瑣碎。而且由于約翰遜并不處于當時的政治中心,其人也并不能代表英國的一般人物,所以這部作品不是我們必須模仿的范本。是不是我國已經翻譯過來的《維多利亞女王傳》可以作為范本呢?應當說是可以,由于作者著墨無多,處處顯得“頰上三毫”的風神。可是中國文人相傳的做法,正是走的一樣的道路,所以無論近代人怎么推崇這部作品,總還不免令人有“穿新鞋走老路”的戒心。國內外的作品讀過一些,也讀過法國評論家莫洛亞的傳記文學理論,是不是對于傳記文學就算有些認識呢?不算,在自己沒有動手創作之前,就不能算是認識。這時是1940年左右,中國正在艱苦抗戰,我只身獨處,住在四川樂山的郊區,每周得進城到學校上課,生活也很艱苦。家鄉已經陷落了,妻室兒女,一家八口,正在死亡線上掙扎。我決心把研讀的各種傳記作為范本,自己也寫出一本來。我寫誰呢?我考慮了好久,最后決定寫明代的張居正。第一,因為他能把一個充滿內憂外患的國家拯救出來,為垂亡的明王朝延長了七十年的壽命。第二,因為他不顧個人的安危和世人的唾罵,終于完成歷史賦予他的使命。他不是沒有缺點的,但是無論他有多大的缺點,他是唯一能夠拯救那個時代的人物。(有刪改)【相關鏈接】①自傳和傳人,本是性質類似的著述,除了因為作者立場的不同,因而有必要的區別以外,原來沒有很大的差異。但是在西洋文學里,常會發生分類的麻煩。我們則傳敘二字連用指明同類的文學。同時因為古代的用法,傳人曰傳,自敘曰敘,這種分別的觀念,是一種原有的觀念,所以傳敘文學,包括敘、傳在內,絲毫不感覺牽強。(朱東潤《關于傳敘文學的幾個名詞》)②朱先生確是有儒家風度的學者,一身正氣,因此他所選擇的傳主對象,差不多都是關心國計民生的有為之士。他強調關切現實,拯救危亡,尊崇氣節與品格。這都是可以理解的。(傅璇琮《理性的思索和情感的傾注——讀朱東潤先生史傳文學隨想》)★作為帶有學術性質的自傳,本文有什么特點?請簡要回答。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本題考查分析文本的文體基本特征和語言特色。解答時,要在閱讀的基礎上,了解文章的文體特征、內容的側重點、內容表達的特征。本文作為一篇帶有學術性質的自傳,突出特點之一就是偏重學術經歷,介紹了自己的傳記文學觀及其形成過程。文章的開頭與結尾,將自己的生平與學術結合起來,尤其是為張居正寫傳原因的解說,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和自己家庭的情況,更是呈現出學術背后的家國情懷。在行文方面,語言平易自然,穿插“怎么會在傳記研究這個總題下面開韓柳文呢?”“我寫誰呢?”等口語,語言平白如話,就像面對面閑談一樣。答案①偏重學術經歷,主要寫自己的傳記文學觀及其形成過程;②寫生平與寫學術二者交融,呈現學術背后的家國情懷;③行文平易自然,穿插使用口語,就像和老朋友閑談一樣。1.一般和具體結合我們在對文本的一般性特征進行分析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富有個性的“具體”的特征。[思維建模]分析文體特征2要領2.注意效果解讀
分析文體特征時,不能僅僅停留在辨別認知的層面上,而必須懂得去對它們做“效果”分析。對“效果”的分析不外乎從這樣的兩個方面去考慮:一是從表達者的表達這個方面去考慮,看他采用這樣的方式會給他的表達帶來怎樣的好處;二是從閱讀者這個方面考慮,看他這樣做可以對讀者的閱讀產生什么樣的積極的效果。分析傳記的文體特征?咀嚼經典高考題目提升審題答題技能高考曾經這樣考品答案,悟技巧,不丟分1.(2014·遼寧卷)本文第一自然段有何作用?請簡要分析。(6分)(《侯仁之:城市的知音》)①交代侯仁之選擇歷史專業的原因;②寫出了侯仁之對國家民族命運的關注,使傳主形象更加豐滿;③體現了傳記的真實性;④為下文介紹侯仁之的學術研究及成就做鋪墊。(答出1點給1分,2點給3分,3點給5分,4點給6分)2.(2013·福建卷)文章已有“《夢里京華》”一例,為何還要例舉“委曲求全”?請簡要分析。(4分)(《那一種遙遠的幽默》)①增強說服力,進一步突出王文顯劇作別有一番幽默,肯定他喜劇創作的能力和影響。②引出下文對王文顯任代理校長時行事風格的敘寫,形成對比,以突出王文顯治校的持重務實,一絲不茍。(每點2分,意思對即可。)3.(2012·新課標全國卷)12(1)選項E:本文擷取謝希德人生的若干片斷,描寫她熱愛祖國、獻身科學、關愛親人的事跡,表現了一位杰出女性的偉大人格。(√)(《謝希德的誠與真》)本選項考查對文體特征的理解,涉及文章的選材、文本的主要內容與主題等內容。(正確選項,3分)因傳記是記載人物生平或事跡的一類記敘文體,它的表達技巧比較接近于小說和散文,可以說文學類文本的表現手法都與傳記相通。由于傳記的文體特征,需要格外注意其他人物對傳主的映襯、細節描寫、引用和議論等方面。考點二分析表現手法3題型(一)敘述1.順敘的作用(效果):思路清晰,結構條理。2.倒敘的作用(效果)[知能構建](1)能增強文章的生動性,使文章產生懸念,更能引人入勝。(2)強調作用,這一段主要寫了……放到開頭強調了傳主的……(與傳主精神、品質等的關系)。(3)表達了作者對傳主怎樣的情感(與作者情感的關系)。(4)深化了主旨(與主旨的關系)。(5)使文章結構富于變化,避免了敘述的平淡和結構的單調。3.插敘的作用(效果)(1)內容上:①(如果是引述他人的話,或是傳主自己的話、書信等)突出了傳記的真實性,使文章內容更充實。②深化了文章主題。③使人物形象更加鮮明。④(如果是引述他人的話等就屬于側面描寫)側面烘托了傳主的……⑤(如果插敘的語段拿傳主和其他人對比)通過對比,襯托出了傳主的……(2)結構上:①避免了結構的平鋪直敘,使行文起伏多變,使結構更加緊湊集中。②對……做了必要的鋪墊照應,補充說明。(二)描寫(主要是細節描寫)1.描寫的三種作用(1)讓傳主形象更全面完整,更立體化。傳主形象是由多個側面組成的,只表現其偉大的一面,而不展現其普通的一面,人物就不能立體化。
(2)讓人物真實可信。要把人物寫好,就要寫其普通的一面,因為讀者是普通的公民,他愿意接受偉人身上普通的一面。這樣的人物會讓讀者覺得真實親切,易于接受。(3)符合讀者心理需要。對于大人物諸如政治家、藝術家、影視明星等,讀者已經從媒體中了解了一些他們在本行業內的成就、事跡。對于傳記作品,讀者更渴望了解一些花絮。因此,一些細節正能解決這一問題。2.兩種答題方式(1)如果是寫人物的細節,可以這樣:①思維趨向:寫人物的細節=細節內容+獨特形象+表現主題+讀者心理。②答題方式:通過描寫……細節,……刻畫出一個……形象,突出……(主題思想),給讀者……感受。(2)如果是場面細節,可以這樣:①思維趨向:場面細節=細節內容+讀者感受+表現主題。②答題方式:通過對……的描寫,傳神地寫出在場人……的心情,烘托了……的現場氣氛,使讀者仿佛置身于現場之中,產生身臨其境之感。真實性和感染力都很強。真實地反映了……表達了……的情感傾向。(三)議論的作用1.內容上:對主題表達起畫龍點睛的作用。評論性文字既是對
事實的闡釋,也是作者自我態度的呈現。2.結構上:①用在開頭,起統領全文、點明中心、引出下文的
作用,并能使文章的主題思想得到鮮明的表達;②用在文章
的結尾,一般是為了加深對所寫人物的認識,深化文章的主
題思想,凸顯所寫人物的品格意義,起畫龍點睛的作用;③用在文章的中間,起承上啟下的作用,使事與事之間緊密
地連接起來,使文章結構顯得嚴謹。1.從側面表現傳主通過寫與傳主相關的人、事、物,從側面表現傳主的道德性格、特點、品性等。可以使傳記具有更為真實感人的力量,可以塑造豐滿的傳主形象,突出傳主的精神面貌,起到增強作品歷史深度和情感力度的作用,增強文章的真實性和可讀性。2.內容和情節的需要不交代其他相關的人、事、物,內容情節就不完整,就無法更好地表現傳主。只有把傳主放到一定的環境中,他的行為、性格才顯現其合理性。這樣寫可以更好地體現作者的寫作意圖,豐富文章內容,增強文章內涵,增強文章文化底蘊等。3.由點及面,深化主題作者要揭示某種社會道理或者一個大的群體,比如整個民族的某種品質,光憑傳主一個人無法全面地展現,就必須拓展,傳主再加上其他的人、事、物,點面結合,就可以更全面、更深刻地表現主題。4.增強表達效果增強文章的文學色彩;讓人產生豐富的想象,發人深省,耐人尋味;等等。直接引用大量原始材料,可以更好地突出人物的特點,揭示人物的精神面貌,對人物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在傳記中,引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引用內容引用效果直接引用可以增加作品真實性,更好地突出人物的特點,揭示人物的精神面貌,對人物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引用詩詞可以從側面烘托和豐富傳主的思想精神,使傳記顯現出一種古樸文雅的風格。引用故事可以增強文章的趣味性,使文章更具有可讀性。引用傳主在書信、日記中的表白以及傳主的話可以印證作者的觀點,也可以使傳記具有更為真實感人的力量。引用他人的話使文章對人物的評述更加全面客觀、真實可信,也能從側面烘托傳主的形象。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題目。[即學即練]朱啟鈐:“被抹掉的奠基人”林天宏①2006年6月13日下午,一場大雨過后,正陽門箭樓被帶著水霧的腳手架包裹得嚴嚴實實。北京舊城中軸線上的這座標志性建筑,正經歷著新中國成立后規模最大的一次修繕。②由正陽門箭樓北望,長安街車水馬龍,它與城樓左右兩側的南北長街、南北池街,一同構成了北京舊城東西、南北走向的交通要道。③我問同行的一個記者:“你知道改造北京舊城,使其具有現代城市雛形的第一人是誰?”“梁思成?”她答道。④這個答案是錯誤的,卻并不讓人意外。隨著北京舊城改造不斷進入媒體視野,梁思成等一批建筑學家已被大眾熟知。但少有人知曉的是,從1915年起,北京已開始有計劃地進行市政工程建設,正陽門箭樓、東西長安街、南北長街與南北池街,都是在時任內務部總長朱啟鈐的主持之下改造與打通的。⑤同樣少有人知曉的是,1925年,25歲的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留學生梁思成,收到父親梁啟超從國內寄來北宋匠人李誡撰寫的《營造法式》一書,興趣大增,由此走上中國古代建筑研究之路。1930年,梁思成加入中國營造學社,在那里撰寫了《中國建筑史》,成為建筑學一代宗師。而《營造法式》一書的發現者與中國營造學社的創始人,正是朱啟鈐。⑥“朱啟鈐是中國古建筑研究工作的開拓者與奠基人,沒有他,就不可能在上個世紀30年代出現像梁思成這樣的建筑學領軍人物,我們讀到《中國建筑史》的年份,還不知要推遲多少年。”中國文物研究所某研究人員曾這樣評價。但是,“由于歷史原因,他被研究者們有意無意地抹掉了”。⑦朱啟鈐于1930年創辦的中國營造學社,將他的籌劃與組織才能發揮得“淋漓盡致”。他為學社請來當時最為優秀的學術精英:東北大學建筑系主任梁思成,中央大學建筑系教授劉敦楨,著名建筑師楊廷寶、趙深,史學家陳垣,地質學家李四光,考古學家李濟……他還以其社會人脈,動員許多財界和政界人士加入學社,直接從經費上支持營造學社的研究工作。曾有建筑史家這樣評價朱啟鈐:“人力、物力、財力,這些都是研究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條件,能把這方方面面的人事統籌起來,是需要非凡之才能的。朱啟鈐以一己之力,做了今天需要整個研究所行政部門做的事。”⑧有數據顯示,截至1937年,營造學社野外實地測繪重要古建筑達206組,因此探索出一整套研究中國古建筑的科學方法,為撰寫中國建筑史構建了扎實的科學體系。⑨假若沒有朱啟鈐,中國的古建筑研究,又會是怎樣的圖景?如今,斯人已逝,營造學社停辦也已整整60周年。⑩6月13日的那場大雨,將故宮端門外西朝房沖洗得干干凈凈。游人如織,屋宇間卻依舊透著落寞,此處正是營造學社舊址。而位于東城區趙堂子胡同3號的朱啟鈐故居,住著數十戶人家,雜亂之中,依稀可辨當年氣魄。(摘自2006年6月21日《中國青年報》,有刪改)【注】朱啟鈐(1872—1962),曾任全國政協委員、中央文史館館員。★2.文章多處提到梁思成,這對寫朱啟鈐有什么作用?請選一例作簡要分析。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結合文章第③⑤⑥段進行分析,寫梁思成主要是從側面表現朱啟鈐,讓讀者對傳主有一個全面的、立體的了解。答案文章通過對梁思成有關事跡的敘述,或直接或間接地寫出了朱啟鈐對我國古建筑研究的重要貢獻。所選事例及分析:第③段,文章寫記者認為改造北京舊城第一人是梁思成,間接說明朱啟鈐不為人所熟知,點明題意,引出下文。第⑤段,梁思成因《營造法式》一書而走上中國古代建筑研究之路,加入中國營造學社,在中國建筑學界有很高的地位;而《營造法式》一書的發現者與中國營造學社的創始人就是朱啟鈐,這間接反映出朱啟鈐鮮為人知的貢獻,照應題目。第⑥段,點明如果沒有朱啟鈐,就不可能在上個世紀30年代出現像梁思成這樣的建筑學領軍人物,直接突出朱啟鈐的貢獻。★3.作者為什么兩次提到6月13日那場大雨?請談談你的看法。答: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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