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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國際結算概述一.國際結算的基本概念(一)國際結算的概念國際結算就是國家與國家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是資金自一個國家轉移至另一國家的行為。(二)國際結算產生的原因1.貿易對外投資和借貸資金的轉移政府間的資金收付國際旅游所支付的款項、國外親友贈款、繼承遺產、出國留學所支付的學費等。二.國際結算的發展過程從現金結算發展到非現金結算從貨物的買賣發展到單據的買賣從買賣雙方直接結算發展到買賣雙方通過銀行結算從簡單的貿易條件發展到交貨與付款相結合的比較完善的貿易條件三.國際結算的基本條件1.貨幣條件時間條件支付條件外匯管制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四.當前國際貿易結算的特點國際結算朝著電子化、網絡化的方向發展國際結算與國際信貸相結合結算中貨幣分散在結算中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講究效率。第二章國際結算中所使用的信用工具——流通票據一.流通票據概述(一)票據的概念票據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轉讓分為過戶轉讓和流通轉讓。過戶轉讓:必須通知原債務人,否則轉讓對原債務人無約束力,原債務人可不承認這項轉讓,而堅持對

原債權人負責;轉讓人只能將其擁有的權利讓渡給受讓人,因此受讓人的權利不可能超過其轉讓人。流通轉讓:轉讓人只要在憑證上簽字背書并交付給受讓人,或者將來人抬頭的憑證不經過背書直接交付給受讓人,根本不需要對債務人發出通知,債務人不能因不了解這項轉讓而對抗受讓人;受讓人完全可以獲得超過轉讓人的權利,尤其是轉讓人權利存在缺陷,而受讓人屬于正當持有人時,后者的權利可以不受前者權利缺陷的約束。(二)流通票據具備的條件以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為目的。權利可以轉讓。轉讓無需通知債務人。受讓人可以獲得完整的權利。二.流通票據的性質流通性:它是流通票據最為重要的性質,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財產,票據上的權利得以背書,交付流通并且不需要通知原債務人。無因性:票據權利的發生,不論有無原因或是否合法,都不影響票據的效力。要式性:票據的內容與行為應當符合有關票據法的規定,否則票據無效。提示性:票據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時,必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始得請求付給票款。返還性:票據的持票人領到票款時,應將簽收的票據交還付款人。見案例1三.票據的作用支付作用信用工具流通作用四.流通票據的當事人,以及他們的權利與義務(一)基本當事人出票人(drawer)。是指簽發匯票或支票的當事人。出票人對票據承擔保證兌付之責,即出票人以其自身信用向持票人保證票據將由付款人承兌和付款,如果付款人退票,則由出票人本人負責支付票款。付款人(drawee)。即接受票據提示之人。付款人是由出票人指定的,但他可以拒絕按這項指令行事,從而構成退票行為。收款人(payee)。票據上記明有權收款或有權指定他人收款的當事人。(二)其他當事人承兌人(acceptor)。如果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字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在約定時間對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執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他就是作出了“承兌”,因而成為一個承兌人。付款人可以拒絕承兌,但是只要他作出了承兌,就要在法律上受該項承兌的約束,承兌人對匯票承擔主要的、第一位的付款責任。即使匯票本身是不合格的,但一經付款人承兌,就相當于承認匯票的有效性,事后不能再以此為由否認票據的有效性。背書人(endorser

or

indorser)。是指在票據背面簽字并將票據交付給他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的原票據收款人或被背書人及持有票據的人。背書人的簽字,他將承擔保證付款人兌付票據的連帶責任。被背書人(endorsee

or

indorsee)。是指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中記名的受讓人。他是債權人,也是票據的持有人,一旦他繼續轉讓該票據,他同樣承擔背書人的責任。4.持票人(holder)。是指占有票據的當事人。持票人一般是下列三種當事人:收款人;(2)被背書人;(3)執票來人(

bearer)。持票人的權利有三個方面: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承兌的權利;在遭到退票時向背書人及出票人追索的權利;如果票據不禁止轉讓,那么持票人擁有轉讓票據的權利。5.保證人(guarantor)。是對匯票債務人的債務做擔保的當事人,按常規應有非票據債務人擔任。保證人承擔與被保證人同樣的責任。第三章匯票、本票、支票第一節匯票(一)匯票的概念匯票是指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要求即期、定期或者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執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面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or

to

bearer.)(二)匯票的要式“匯票(exchange)”字樣。《日內瓦統一匯票法公約》規定匯票應明確表明“匯票”字樣;英國票據法對此不做規定。無條件書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書面形式。匯票必須是書面的,若為手寫而成,不能用鉛筆寫,容易被涂改變造。支付命令。匯票是付款命令,其措詞應使用祈使句。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不能使用商量或請求的語氣,如“wouldyou

please

pay

to

the

order

of……”。(3)無條件性。匯票所傳達的付款命令不能以其他行為或事件作為先決條件,即出票人不能在匯票中加列附加條件。如“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若貨與合同相符則支付A1000英鎊整);如“pay

A

USD

100

out

of

the

sales

profits

of

cotton

sweaters”(從棉制汗衫銷售利潤中支付

A100美元)。或者記明“pay

A

USD

100

from

NO.2

ACCOUNT”(從第2號帳戶支付A100美元)。如“drawn

under

L/C

NO.123

dated……issued

bybank

of

CHINA

,SHANGHAI”(根據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某年某月某日開立的第123號信用證開立),此條款不是對付款行為設置先決條件,因此不影響匯票無條件付款命令的基本性質。付款人(drawee)。通常付款人名稱旁都注明詳細的地址。若有兩個以上付款人則應該表明“A

and

B”,而不是(A

or

B)。出票人簽字(drawer’s

signature)。出票人簽字是一份有效匯票不可缺少的項目,只有經過出票人有效簽字,或者經過其代理人的授權簽字,匯票才正式生效,出票人才對匯票承擔責任。出票日期與地點(date

and

place

of

issue)。出票日期的作用:確定出票人的行為能力;確定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到期日;確定匯票的有效期。出票地點的作用:匯票的有效性以出票地法律為依據,只要在出票地有效的匯票在其他國家亦有效,相反若出票地法

律判定無效,那么在其他國家亦不會被認可。付款地點(place

of

payment)。付款期限(tenor)。即期付款。如“at

sight(見票時)”、“on

demand(在被要求時)”、“upon

presentation(在提示時)”。遠期付款。①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為出票日后的一個確定日期,如“30

daysafter

date(出票日后30天)”或者“one

month

after

date(出票日后一個月)”。②見票后定期。即付款人第一次見票后的一個確定日期作為付款到期日,例如“90days

after

sight(見票后90天)”。③確定日期。在將來某個確定日期付款。④特定事件后定期。貿易實務中,常常以提單簽發作為特定事件來確定到期日。到期日的計算:①算尾不算頭。即起算日不包括在內,而最后一天是付款到期日。②月為日歷月。以月計算的不考慮每月的具體天數。③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計算。④節假日順延。匯票金額(amount)。收款人(payee)。匯票的收款人通常稱為抬頭。限制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規定只許收款人本人收款,其他人持票要求付款時付款人可拒付,出票人不受這些人的追索。如:①pay

A

only(僅對A支付)。②pay

A

not

transferable(付A不得轉讓)。③在票面上注明“not

transferable”(不得轉讓).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

order).①pay

to

the

order

of

A(付A的指定人)。②pay

A

or

order(付A或指定人)。③pay

A(付A)。執票來人抬頭(payable

to

bearer)。①pay

bearer(付執票來人)。②pay

A

or

bearer(付A或執票來人)。見匯票和例題二.匯票的行為1.出票(issue)是指形式完整的票據從出票人到收款人的第一次支付。出票人按匯票的必要項目開立匯票并簽字。將匯票交付給收款人或執票來人。2.背書(endorsement/indorsement)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字交付給受讓人以實現票據權利轉讓的行為,使被背書人成為票據的持票人。進行背書應注意以下:背書通常寫在匯票的背面,并由背書人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背書轉讓的應該是匯票的全部金額。若匯票是簽發給兩個或數個收款人,或者已經背書給兩個或數個被背書人,那么在進一步轉讓該匯票時,全體收款人都必須簽字,除非其中有人被授權代表其余當事人。背書的種類: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ment)。又稱無記名背書,只有背書人簽字,不記明被背書人。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又稱完全背書,不僅有背書人簽字,而且也注明了付給被背書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Citi

Bank

,New

York(被背書人)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背書人)限制性背書(restrictive

endorsement)禁止匯票繼續流通的背書,或者是指授權被背書人按既定指示處理匯票而非轉讓匯票所有權的背書。PayAonly.PayAfor

the

account

of

XPayAor

order

for

collection.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其承兌或付款的行為。遠期匯票需作兩次提示:一是提示承兌;二是提示付款。提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提示必須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提示必須在營業時間內進行,付款人沒有義務在非營業時間內接受提示。必須在匯票載明付款地點向付款人提示,若未載明付款地點,則為付款人名稱旁的地址。4.承兌(acceptance)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字表示同意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為。完整的承兌行為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付款人在背面簽字第二,交付承兌的種類:(1)一般性承兌(general

acceptance)付款人完全同意出票人命令的行為。

AcceptedAdam

smith(2)限制性承兌(qualified

acceptance)又稱保留承兌,是指付款人雖同意付款,但在付款的時間、地點、金額、方式、當事人等匯票要件方面作出了不同于出票人指示的變動,因此付款人并非完全同意按票面文義承擔其責任,而是按其自愿的方式承擔責任。限制性承兌有以下幾種:①有條件承兌(conditional

acceptance

)付款人同意承兌,但加注了附加條件。Accepted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Adam

smith②部分承兌(partial

acceptance)付款人只對票面金額的一部分作出承兌。例如匯票金額為USD

10000承兌如下:acceptedpayable

for

amount

of

USD

5000

only③地方性承兌(local

acceptance)明確限制付款于某一特定地點的承兌。Accepted

,payable

at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only.④改變付款時間承兌(time

qualified

acceptance

)承兌人表示在一個不同于票面規定日期的到期日進行付款。⑤改變當事人承兌(parties

qualified

acceptance)一份匯票由兩個或數個付款人共同付款時,其中有付款人未簽字承兌,而其他簽字者又不能代表此人,則承兌人就不是全體付款人,就為改變當事人的承兌。付款(payment)退票(dishonor)及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退票是指持票人按票據法規定作有效提示時遭到付款人或承兌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的行為。由于持票人只有在匯票遭到退票的情況下才能向前手追索,因此持票人必須讓所有可追索的前手及早了解退票這一事實,這就是退票通知。拒絕證書(protest)是由公證機關或其他有權公證的當事人出具的證明匯票退票事實的書面文件,是證明退票的法律文件。8.追索(recourse)持票人在票據被退票時,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款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追索的條件:第一,提出追索者必須是持票人。第二,持票人在遵循票據法規的程序方面盡心盡責。第三,持票人在采取若干票據行為時遵守票據法規定的時效,也就是說作到了“守時”。追索金額:第一,票面金額。第二,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第三,制作退票通知、拒絕證書等費用。第一背書人第二背書人追索順序:在承兌前,出票人在承兌后,承兌人出票人

第一背書人

第二背書人追索時效:9.保證(guarantee)非匯票債務人對匯票債務人的債務作出擔保的行為。三.匯票的貼現(discount)(一)貼現的概念持票人將已承兌而尚未到期的遠期匯票按低于匯票到期價值的價格出售給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行為。(二)貼現息的計算。計算公式:D=(V×d×t)/T其中:D=貼現利息;V=到期價值;d=年貼現率;t=貼現期(從貼現日到到期日的天數);T=年的基礎天數貼現凈值的計算公式:NP=V-D例題:四.匯票的種類(一)根據出票人區分銀行匯票(bank

draft):以銀行為出票人,付款人必是銀行,其信用基礎是銀行信用。商業匯票(trader

darft):由商人簽發的匯票,付款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商人,其信用基礎是商業信用。(二)根據付款期限區分即期匯票(sight

bill):匯票上注明即期付款的匯票。遠期匯票(time

bill):一定期限后或在某個特定的將來時間付款的匯票。(三)根據承兌人區分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由商人承兌的遠期匯票。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第二節支票(cheque)一.支票的定義及必要項目支票: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也就是銀行存款戶向該銀行簽發的、授權其即期支付一定金額給某人或其指定人或執票來人的無條件書面命令。Briefly

speaking,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Detailedly

speaking,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or

to

the

order

of,a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支票必要項目:(1)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3)付款銀行的名稱;(4)付款地;(5)出票日期與地點;(6)出票人簽字;(7)一定金額。二.支票的特點及其與匯票的區別支票的付款人必定是一家銀行,而出票人必定是在該銀行開立支票帳戶的客戶。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擔保支票的付款,匯票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可以不存在資金關系,付款人對提示的匯票有權拒付。支票的提示雖然同匯票一樣也有合理期限的規定,但是在提示過期的情況下,匯票的出票人與背書人都可以解除其責任;如果持票人在合理期限內提示支票,但因付款銀行已倒閉而遭退票,那么無論出票人是否因此而受到損失,都必須對支票進行付款以解除其責任,但如果過期提示,不管銀行的倒閉是發生在合理期限內還是合理期限外,只要提示時銀行確已倒閉,那么出票人有權就其受損失的部分解除責任。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沒有承兌,匯票除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遠期匯票為信用工具,它有承兌行為。匯票付款人在法律上無責任,即使無理拒付,只能就債務的本身來控告債務人,與匯票無關,但支票如銀行錯誤拒付,就要承擔一切后果。三.支票的種類一般支票(uncrossed

cheque)也稱公開支票(open

cheque),是一種既可以通過銀行收款入帳,也可以提取現鈔的支票。劃線支票(crossed

cheque)也稱平行線支票,因其票面上帶有兩道平行橫線而得名,劃線支票只能通過轉帳付給代收銀行,是針對一般支票易于被他人冒領現金的缺點而設計的。一般劃線支票是指在劃線中不寫明具體取款銀行名稱的支票。特別劃線支票是指必須由劃線中指定銀行代收而不能由其他銀行收款的支票。保付支票是經過付款銀行承兌的支票。四.支票的止付與退1.支票的止付指出票人在支票解付以前撤消該支票的行為。2.退票在支票提示時遭付款銀行拒絕付款而發生的行為退票的原因:出票人帳戶的存款不足,即支票是空頭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時期超過提示期限,即支票是過期支票。支票的背書欠缺或不連續。支票的印鑒不符。破損支票大小寫金額不符。其他原因第三節本票(promissory

note)一.本票的定義與必要項目本票:一個人開給另一個人的無條件承諾,保證見票或在特定的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某一日期,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執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or

to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本票必要項目:(1)“本票”字樣;(2)無條件付款承諾;(3)收款人姓名或其指定人或來人;(4)簽票人簽字;(5)簽發日期與地點;(6)付款期限;(7)金額;(8)付款地點見本票二.本票與匯票的主要區別基本性質不同本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承諾,是簽票人本人的一項債務,而匯票是一種無條件支付命令。基本當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簽票人和收款人。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3.出票人的責任不同本票的簽票人自始至終對票據承擔主要的付款責任。匯票的出票人只有在匯票未獲承兌之前才承擔主要的付款責任。4.份數不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匯票通常都采用一式兩份的形式,兩份匯票內容完全一樣,效力也完全相同,付款人只需對其中一份進行付款或承兌,另一份就自動失效。本票的簽發,歷來是一式兩份。遠期票據的提示程序不同遠期匯票的提示包括兩次,第一次提示要求承兌,第二次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遠期本票的提示通常只需要一次,即在到期日提示要求付款。過期提示出票人責任不同。如果持票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有效的提示,那么對于匯票而言,出票人和所有背書人的責任都可以解除,對本票而言,只有背書人可以解除其責任,簽票人的責任依然存在。匯票的承兌可以是有條件的,而本票的付款承諾必須是無條件的。匯票在退票后應作成拒絕證書以保持對前手的追索權,而本票無需作拒絕證書。第四章匯款方式一.匯款方式的概述1.匯款的概念匯款方式:銀行接受客戶的委托,使用一定的結算工具,通過其在海外發分支機構或代理行,把款項付給國外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特點:資金的流向與結算工具的傳送方向相同。2.匯款方式的當事人匯款人(remitter),向銀行交出款項,申請匯出款項的人。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接受匯款的人。匯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匯款人的委托,辦理匯出款業務的銀行。匯入行(paying

bank),接受匯出行的委托,解付匯款給收款人的銀行,即辦理匯入匯款業務的銀行。3.匯款方式種類及其業務的程序匯款人申請匯出國外匯款時,首先,須填寫并向匯出行遞交“匯款申請書”一式兩聯,匯款申請書上應注明匯款的方式、匯款的日期、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匯款貨幣種類與金額、匯款人的姓名和地址、附言、用途等,以及匯款申請人簽名蓋章。然后,匯出行向匯款人收取匯款金額及手續費、雜費,并按匯款申請書上的委托指示向匯入行發出付款委托書。匯入行接受付款委托書以后,要向收款人發出“匯款通知書”。最后,收款人憑匯款通知書到匯入行取款。匯款種類:(1)電匯(T/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加押電報、電傳形式指示匯入行付款給指定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電報或電傳的主要內容包括:收款人姓名、地址或開戶行名稱、地址;貨幣名稱和金額;匯款人的名稱和地址;附言;頭寸撥付的方法;匯出行的密押(密押是匯出行與匯入行之間預先約定在電匯憑證上加押的密碼,以證實電報確為匯出行所發);發電日期及匯款編號。信匯(M/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將信

匯委托書或支付委托書郵寄給匯入行付款給指定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信匯委托書的內容包括:收款人姓名、地址或開戶行的名稱地址、賬號和戶名;幣別及金額;匯款人名稱或地點;匯款人附言;匯入行名稱、地址;頭寸調撥的方法及起息日;編號、匯出日期;匯出行簽字。票匯(D/D),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開出一張有指定解付行的匯票給匯款人,這種以銀行即期匯票作為匯款工具的支付方式稱為票匯。票匯應注意的事項:票根與匯票上的內容是否相符;匯票上的簽章與匯出行給匯入行的印鑒是否相符;匯票是否曾涂改或損壞;匯票未經止付;在合理時間內提示;背書具有連續性、準確性。三種匯款方式的比較:T/T:利,極為安全,款項通過銀行付給指定的收款人,匯款人可充分利用資金,減少利息損失;弊,銀行不能占用資金,匯款人要多付電報費和手續費,故成本較高;速度,比

M/T、D/D都快。M/T:利,銀行可占用客戶的資金;弊,速度較快,有可能在郵寄中延誤或丟失;速度,比T/T慢。D/D:利,匯入行不必通知取款,背書后可流通轉讓,匯出行可占用客戶資金,任何一家匯出行的代理行都可付匯票;弊,可能丟失,被竊,但成本較底;速度,最慢。二.匯款的償付與退匯(一)匯款的償付匯款的償付即匯款頭寸的調撥,是指匯出行因匯入行代其解付匯款而予以償還款項的行為。1.帳戶行直接入賬型匯出行與匯入行之間建立了往來帳戶,可直接通過帳戶行償付,即借記往帳或貸記來帳。匯出匯款使用的貨幣是匯出國的貨幣,而匯入行在匯出行設有帳戶。匯出匯款使用的貨幣是匯入地貨幣,而匯出行在匯入行設有帳戶時,匯出行可以要求匯入行在解付匯款后,借記匯出行帳戶。2.“碰頭行”型通過碰頭行撥交頭寸通過帳戶行的共同帳戶行轉帳(二)匯款的退匯是指在匯款解付之前,由匯款人或收款人要求撤消該筆匯款的行為。電匯和信匯的退匯票匯的退匯退匯的手續三.匯款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的運用(一)預付貨款是進口商將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支付給進口商,出口商收到貨款后再發貨的匯款方式。預付貨款是建立在買賣雙方簽定的貿易合同基礎上的,買方應按合同規定,匯出款項,同時在匯款附言中說明款項的合約號碼,如有要求或條件,也可在附言中寫明。匯入行接到預付款后應立即通知賣方收款,并立即解付款項。1.預付貨款不利于進口商:第一,進口商未收到貨時,已先墊款項時,將遭受損失或承擔風險;第二,貨物到手前付出貨款,資金被他人長時間占用,造成利息損失。2.預付貨款對出口商有利:第一,出口商發貨前即可收到貨款,可以利用他人款項,或者等于得到無息貸款;第二,是收款后再發貨,使發出的貨物有擔保,降低了發貨風險,掌握了貨物的主動權。3.預付款的使用情況:第一,進出口雙方關系十分密切,雙方互相信賴;第二,雙方交易的是緊俏商品。(二)貨到付款是出口商先發貨,待進口商收到貨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時間內將貨款匯交出口商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貨到付款方式對出口商是不利的:第一,出口商先發出貨物,他要承擔進口商收貨后不履約付款的風險;第二,貨款往往不能及時收回,出口商的資金被人占用,造成一定的損失。貨到付款方式對進口商是有利的:第一,進口商不用承擔資金風險,依貨付款,貨物如不符合要求就可以不付款,在整個交易中處于主動地位;第二,進口商如遲付貨款,實際上是占用了出口商的資金。3.貨到付款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運用:第一,售定:貨價已定,雙方簽訂了合同后,出口方先運出貨物,進口商在接到貨物后,在一定時間內以匯款方式進行付款,習慣上也稱“先出后結”,先出口,后結匯。實務中,采用的方法是:出口商先發貨,出口單據隨同貨物直接交給買方,買方收到貨物后,按實收的貨物數量、規定的價格、期限將貨款通過銀行匯款交出口商,即先發貨,后結匯。售定形式對進口商有利,對出口商不利。第二,寄售:是出口商出運貨物后,委托國外進口商代賣,價格未定,也有時規定了最低價格,進口商將商品賣出后,扣除傭金,將款項匯給出口商。在寄售形式下,價格漲落、盈虧等風險由出口商承擔,所以,寄售對出口商最為不利。一般來說,新產品開拓海外市場,或剩余貨物以及滯銷產品等可用寄售方式。第五章托收方式一.托收托收的定義:根據《托收統一規則》:托收意指債權人委托銀行以一定的憑證向債務人收回債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方式中結算工具匯票與資金流向相反,所以,托收屬逆匯結算方式。托收方式的當事人委托人:即委托銀行辦理托收的一方,或開立匯票委托銀行向國外進口方收取貨款的出口方。托收行:即受委托人之委托辦理托收的銀行,或稱出口地銀行。代收行:即除托收行外,參與處理托收的任何銀行,或稱進口地銀行。提示行:即向受票人辦理提示的代收行。3.托收方式的種類光票托收:指不附帶商業單據的金融單據的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用、傭金、樣品費或其他貿易從屬費用等,金額相對于跟單托收的金額為小。跟單托收:是由出口方開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交給國內的托收行,書面委托其轉委國外的代收行向進口方代收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二.跟單托收的交單條件與業務程序(一)跟單托收的交單條件1.付款交單(D/P):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提示跟單匯票后,只有在受票人付清貨款時,才將貨運單據交給受票人的一種交單條件,或交單方式。即期付款交單(D/P

atsight),是指代收行提示跟單匯票(即期匯票)給受票人要求付款時,受票人見票即付,代收行立即交出貨運單據,并將貨款交托收行貸記委托人帳戶。遠期付款交單(D/P

at

days

after

sight),是代收行提示跟單匯票(遠期匯票)給受票人要求承兌,受票人承兌匯票后,單票仍退還給代收行,待付款到期日,代收行再向受票人做付款提示,待受票人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單給付款人,并將貨款交托收行貸記委托人帳戶。2.承兌交單(D/A),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待受票人承

兌完遠期匯票后,收回匯票,立即將貨運單據交給受票人,待匯

票到期日向其提示匯票,由受票人履行付款義務的一種交單條件。(二)跟單托收的業務程序1.跟單托收結算方式的業務程序進出口雙方在所簽合同中訂立了采用“托收”結算方式的條款。出口方按合同規定發貨裝船出運,取得提單和其他商業單據后,即可簽發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填制托收申請書,明確交單方式等將跟單匯票和托收申請書送交托收行,委托收款,并取得回執。托收行依據托收申請書填制托收委托書,明確收款指示等,隨附跟單匯票,郵寄代收行。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書的指示,向進口人提示跟單匯票。進口方按規定的交單條件,進行付款贖單,或承兌取單,并于到期日付款。注意的問題:由于委托人與托收行、托收行與代收行間都是委托代理關系,所以,銀行只是嚴格按托收指示行事,對何時或能否受到款項并不負責;對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法律效力等也不負責;對電函、信件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的延誤、丟損也不負責。托收行和代收行對處理或不處理托收業務有選擇權,但在決定不處理托收業務或不接受它受到的有關托收指示時,有義務立即以電訊方式通知委辦托收的一方或發來托收指示的一方。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時,托收行有權選擇自己的海外分行或代理行作代收行,并根據與代收行開設帳戶情況的不同正確起草收款指示。托收項下的費用,包括銀行手續費及其他可能發生的雜費,由委托人或受票人負擔,一般是在托收申請書和托收委托書中訂明由受票人負擔。如果規定由委托人負擔手續費,可以采用兩種支付方式:一是委托人向托收行、托收行向代收行預支手續費,二是銀行收妥貨款后,先從中內扣手續費,然后再將凈款付給前手委托方。2.托收委托書的收款指示當托收行在代收行開有帳戶時,當代收行在托收行開有帳戶時,當托收行與代收行相互沒有開設帳戶時,而是托收行在國外第三家銀行如Y銀行開設帳戶時,三.托收風險與資金融通(一)出口托收的風險及其防范1.出口商在跟單托收中面臨的風險:第一,市場風險第二,國家風險

第三,進口商風險第四,慣例風險2.出口商在跟單托收中防范風險的措施第一,做好售前調查工作第二,正確確定交單條件和價格條件第三,在海外設立“需要時的代理人”,以便拒付時處理單據和貨物。第四,把托收方式與銀行保函、信用證等方式結合起來,以降低風險。(二)托收業務中的資金融通1.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的資金融通,可以采取托收出口押匯方式。托收出口押匯:是指出口商辦理跟單托收時,可以匯票和貨運單據作為質押品,向當地托收銀行申請貸款。特點:托收行貸款后,即成為出口商的債權人,取得了托收項下跟單匯票的質權,如果托收遭到進口商的拒付,可以向出口商索回貸款,銀行有權根據跟單匯票處理貨物。2.委托人或代收行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是允許進口商在遠期付款交單條件下憑信托收據借單提貨。程序: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條件下,委托人或代收行允許進口商在承兌遠期匯票后,但在付款前開立信托收據交給代收行,憑以借出貨運單據先行提貨,以便出售,待售得貨款后償還代收行,換回信托收據。目的:避免貨物先于付款日到達進口港后由于進口商不能付款贖單,致使貨物滯留港口遭到罰款;或進口商以貨物到港為借口,在付款前催要單據;或有些地區的代收行習慣上將遠期付款交單按承兌交單處理。進口商作為受托管理人,其義務是:第一,將信托收據項下貨物和其他貨物分開保管第二,售得的貨款應交付銀行,或暫代銀行保管,但在帳目上須與自有資金分別開來第三,不得把該項下的貨物抵押給他人代收銀行作為信托人,其權利是:第一,可以隨時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商品第二,如商品已被出售,可隨時向進口商收回貨款第三,如進口商倒閉清理,對該項下的貨物或貨款有優先債權。第六章信用證一.跟單信用證概述(一)跟單信用證的定義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為一種銀行在一定條件下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書面承諾。它是進口方銀行(開證行)根據進口商(申請人)的申請和要求,向出口商(受益人)開立的,憑規定的單據,在一定的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保證文件。(二)跟單信用證的特點信用證是由開證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書面文件。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是有限度和條件的。開證行是一項獨立的、自足的文件。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是獨立于其所基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三)跟單信用證的作用1.對進口商如果進口商的資信良好,所進口的物資有一定的銷售市場,則他在開證時可只交部分押金或擔保品,單據到達后贖單付清差額,可以避免資金大量積壓。他可以通過信用證條款控制出口商裝貨期限,在某種程度上能保證裝船前的貨物和數量和質量,使他所收到的貨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約的規定。他可以在付款后肯定地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開證行履行付款義務后,如果進口商籌措資金仍有困難,則可憑信托收據,要求開證行先交付單據,在出售貨物后再交付貨物。2.對出口商的作用只要將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貨運單據交到出口地與他有往來的銀行,即能完全地取得貨款,加速資金周轉。在裝船前,他如需要資金周轉,可持證向其往來銀行做打包放款,由于出口貸款的利率遠較其他工商貸款利率較低,出口商實際上享受到低利貸款。在進口商的進口管制和外匯管理的情況下,可不受影響地裝貨收款。因為在實行貿易外匯管制的國家里,開證銀行開出信用證都須經貿易、外匯管制機構的批準,所以出口商取得信用證就可避免進口國家禁止進口或限制外匯轉移所產生的風險。可避免錢貨兩空的危險。3.對開證銀行的作用開證行代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所貸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銀行開立信用證不必占用資金,反而能得到開證手續費的收入。由于開證行貸出信用不是無條件的,開證時先要求進口商提供一定數目的押金,當它履行付款后,還有出口商交來的貨運單據作為保證,從而減輕了墊款風險。4.對出口地銀行的作用只要議付的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單據,它肯定能向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取得墊付的貨款,并且能獲得一筆數目可觀的結算手續費。(四)跟單信用證的內容1.基本條款信用證型式。信用證號碼。開證日期受益人和申請人信用證金額信用證有效期開證行名稱及簽字開證行負責條款2.單據條款對匯票的要求對貨運單據的要求3.商品條款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價格條件包裝4.裝運條款裝運港或接貨地卸貨港或目的港裝運期裝運方式5.其他條款開證行對通知行的指示開證行對議付行或付款行的指示特別條款二.信用證的流轉程序一筆信用證業務從發生到終結大體上要經過六個主要環節:(一)進口商申請開證進口商在與出口商簽定買賣合約后,應根據合約條款,在合約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第一,要求開證行在開立的信用證中所必須包括的基本內容,亦是開證行開證的主要依據。第二,進口商對開證行的聲明或保證。進口商應承擔的責任大致歸納為四點:進口商承認開證行在進口商付款贖單以前,對信用證下的單據及他所交納的押金、押品有抵押權或留置權。進口商承認開證行及其代理行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單據”。進口商保證在單據到達后,或銀行承兌的匯票到期前,如期備款贖單。在信用證業務中,所有單據、信函、文件和電訊在傳遞過程中的遺失、受損或延遲,若非由于銀行直接的疏忽或失職,銀行概不負責。銀行對開證申請人抵押的方法:1.收取保證金;以出口信用證做抵押。憑其他銀行保函。(二)進口方銀行開立信用證信用證的受證人有兩種:出口商為受證人,可以由申請人或開證行直接寄給受證人。以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為受證人,采用這種方式,只能由開證行通過其代理行通知出口商。開證方法:信開證和電開證凡由開證行或申請人把信用證直接通知出口商者,只能用航郵把正本寄送給出口商;而經出口地銀行通知者,除航郵外,尚可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并在電文上加密押作為通知行證實電文之用。在開立信用證時,應明確三個關系,即信用證與合同的關系,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的關系,以及單據與貨物的關系。開立信用證時,申請人應交開證費,期限由開證日起算,全部費用在開證時收取。信用證開出后,有時由于出口商、進口商、銀行方面的原因,信用證還得修改。信用證修改的原因,大多數出于收益人的要求,常見的是信用證與合約不符,或者某些條款受益人認為無法辦到,也有時由于政治、經濟上的原因,不能按照來證條款的規定辦理。(三)出口方銀行通知信用證出口方收到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時,應首先由出口方銀行鑒定信用證的真實性,審核信用證條款,具體體現以下幾個方面:審核開證行審核有關對受益人的規定。審核信用證種類。審核裝運貨物與金額是否相符。審核單據的要求。審核裝運期與有效期。審核運輸和保險條款。審核信用證的責任條款。審核其他條款。信用證審核的結果通常有三種:1.可以接受的。屬于經過修改好可以接受的。不能接受的。(四)出口方銀行議付信用證出口方銀行收到出口商交來的單據,必須進行仔細的審核,然后決定是否議付。一般來說,銀行對下述情況不負責任: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正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以及對單據中所載或所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條文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上有關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貨物的存在與否概不負責。銀行對貨物發運人、承運人、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的可靠性,他們已采取的行動或沒有采取的行動,清償能力、作風和資信情況概不負責。議付行審核單據,如認為單證相符,即可議付,信用證下議付行議付單據包含兩重意義:通過議付,匯票以及所有單據的所有權轉讓于議付行;議付行則以其自有資金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各項費用后,墊付給受益人,所以議付實際上是銀行的購票行為,亦是銀行對受益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議付行如發現單證不符,可采取下述措施:單據退給受益人修改;接受受益人的保函并議付;接受受益人往來銀行的保函后議付;發電開證行要求授權議付;按托收辦理;如單證只是輕微不符,而根據以往經驗,無拒付危險時,可照樣議付,但需向開證行說明;單據退回受益人,由其通過其他銀行辦理。(五)進口方銀行接受單據開證行收到單據后,如認為單據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開證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根據,決定是否向議付行提出未按信用證條款議付的異議,一定要根據單據作出決定,不能為進口商的意見所左右,這是處理信用證業務的一個重要原則。開證行提出異議時,可以拒絕單據不付款,或保留付款或憑保函付款。(六)進口方贖單提貨開證行接受單據后,應立即通知進口商備款贖單,進口商如同意接受單據,應將貨款及應付手續費付給開證行。如果進口商接受單據但無力贖單,一般可要求開證行同意憑出立的信托收據先取得單據憑以提貨。進口商付款贖單后,即可憑裝運單據提貨,如發現貨物數量、品質、規格等與合約不符,不能向銀行提出賠償要求,而只能向責任方,即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銀行只管單據,不管貨物。三.信用證項下主要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一)申請開證人如果買方為開證人,按照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向有關銀行申請開立與與合同規定的內容相一致的信用證。根據信用證的規定,開證人在接到銀行的贖單通知后,應及時到銀行履行承兌手續或付款贖單。開證人在贖單前有權檢驗單據。開證人在履行了付款義務后,當貨物到達目的港時,有權對貨物進行檢驗。(二)受益人受益人是信用證下權利的合法享受人,也就是匯票的出票人。他通常是進出口交易中的出口商、賣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證時,如發現有與合同不符或不可接受的條款,有權要求申請開證人修改。受益人收到信用證或接受修改通知書后,應在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內將貨物裝上船,并且通知收貨人。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如果其中有些條款與銷售合同不符而又被受益人接受,并已利用了信用證的部分金額時,這張信用證便視為已被受益人默認,受益人再也不能以信用證與合同不符為理由向開證人提出修改或拒不交貨。受益人有憑正確單據取得貨物的權利,如遇開證行中途提出片面撤消信用證,受益人有權拒絕接受這種要求,仍可繼續裝船、備單和交單。受益人在裝船前,如果進口人破產或開證人和開證行一齊倒閉,有權將已備妥但尚未裝船的貨物停止裝運。開證行倒閉后,如果受益人已利用的信用證的貨物遭到議付行的追索時,受益人仍有權把單據直接交給開證人要求付款,即使開證人在開證時已把押金預交給倒閉的開證行,并遭受了損失,受益人的這種權利并不受影響,如果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而收益人已交單而未取得貨款,受益人有權要求開證人付款,也

可以對開證行提出訴訟,在開證行倒閉時,如果信用證還未被利用,受益人有權要求開證人另行在其他銀行重開一張信用證。(三)開證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方的銀行,是應申請開證人的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與申請開證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開證申請書的內容確定的。如果開證行沒有按照開證申請書的內容開證,亦未經開證人確認,開證人有權拒絕贖單。開證行享有對受益人的錯誤單據行使拒付的權利。開證行在開出信用證后,不能以開證人無付款能力、未交付押金或手續費、有欺詐行為、騙取開證行開證等作借口,表示對信用證不再負責。開證行由于本身的錯誤而不得不向開證人或受益人賠償損失時,賠償的范圍只限于跟單匯票或發票的面額加利息和費用,此外不再負其他責任。(四)通知行通知行是將開證行開立的以該行為收件人的信用證或開證電報的內容,另以自己通知書格式照錄全文而通知受益人的銀行。把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通知或轉遞給信用證上指定的受益人。證明信用證簽章的真實性。通知行或轉遞行無義務對受益人進行議付或代付貨款。通知行或轉遞行責任后,有權向開證行收取通知或轉遞手續費。如果通知行接受了擔任保兌行的委托后,他便承擔

了兼任保兌行的職責,同時也產生了其職責所引起的權利和義務。(五)議付行議付行是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公開邀請,并根據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對單據進行審核,核實相符后向受益人墊款,并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回所墊付的款項的銀行。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接受或拒絕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議付行如發現受益人交來的單據與信用證的要求不符,有權拒絕議付。不論開證行因何種原因對議付行拒付,或開證行在議付行議付了匯票和單據后倒閉,議付行均有權向受益人追回貨款。(六)付款行付款行是代替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的銀行。付款行只代開證行付款,在法律上無必須對受益人負付款的責任。付款行的驗單是終局性的,對受益人來說,在這一點上它和開證行的責任完全一樣,因此,付款行一旦檢驗了單據并付了款后,再無權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付款行有權根據代理合約或代行約定向開證行取得償付,并收取因為代付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果信用證條款含糊,付款行有權予以公平的、合理的解釋,它的解釋對開證行有約束力。(七)償付行償付行是開證行為了議付行索匯方便而指定的償付機構。(八)保兌行保兌行就是接受開證行的委托要求,對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的付款責任以本行的名義實行保付的銀行。保兌行承擔了保兌責任后,和開證行一樣他就是這個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必須對受益人負責。無論是開證行倒閉,或是保兌行付款后發現單證不符,都無權對受益人拒付或追回票款。無論開證行發生什么變化,保兌行均不能片面撤消其保兌責任。保兌行在驗單時如果發現單證不符有權拒付。保兌行對受益人不能行使追索權時,對議付行也同樣無權追索。在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中,開證行作為信用證的開具者,起到各當事人的“中樞”作用。圍繞著信用證,所涉及的當事人建立起一種多邊關系:申請人與受益人的關系,通常都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買賣合同而成立。申請人與開證行的關系,由開證行申請書所確定。開證行與受益人的關系,體現在信用證上,當開證行開立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并在證內作了交單的付款的承諾后,開證行對受益人就承擔了付款的義務,受益人既有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也有交單收款的權利。開證行與通知行的關系,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通知行與受益人的關系,通知行合理謹慎地檢驗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迅速正確地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如果由于通知行的疏忽造成延誤而使受益人遭受損失,受益人可借助合適的民法要求通知行承擔責任。開證行與代付行的關系,代付行是開證行的付款代理人,代付關系是根據兩家銀行的代理合同所確定的。開證行與議付行的關系,在指定議付和自由議付的情況下都是委托代理關系,議付行所有權向開證行正確單據要求償付,是接受了信用證上開證行負責文句中對議付行的邀請。開證行與保兌行的關系,根據代理合同的規定而確定。保兌行與受益人的關系,一旦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它將受益人承擔一項獨立的義務。議付行與受益人的關系,議付行對受益人享有追索權,如果開證行拒付匯票,或開證行倒閉,議付行有權向受益人要求償還付款。四.信用證種類(一)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光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僅憑受益人開具的匯票而付款的信用證。(二)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如果開證行對受益人作出有約束力的承諾:在受益人提交單據時付款或對所有根據信用證條款開立的匯票作出承付,則這種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可撤銷信用證:是開證行在開出信用證后,有權隨時取消該證而不必征求有關當事人同意的信用證。(三)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信用證的保兌與不保兌是根據信用證有無第三者參加負責來區分的。一家銀行所開的信用證,經由另一家銀行加以保證兌付者稱為保兌信用證。另一家銀行的保證,在銀行業務上稱為保兌,這家銀行稱為保兌行。第六章其他國際結算方式一.銀行保函(一)銀行保函概述銀行保函: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擔保申請人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保證文件。銀行保函的當事人及其責任義務1.申請人或委托人:向擔保銀行提出申請,要求銀行開具保函的一方。如果發生索賠,在擔保行按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作出賠付后,申請人應立即償還擔保行為此所作的任何支付。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擔保行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一部分或全部押金。2.擔保行: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開立保函的銀行。一經接受保函申請書,就有責任按申請書要求開立保函。保函開出后,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對受益人付款。擔保行向受益人作出賠付后,有權向申請人索償。擔保行有權根據付款金額和風險責任大小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擔保行有權拒絕開立他認為不能或不愿承擔責任的保函。3.受益人:是接受保函,并有權按保函規定的條款向擔保行提出索賠的一方。履行有關合約項下的義務。在申請人違約時,有權向擔保行索償,取得賠付。(二)銀行保函的開立方式1.直接開給受益人通過通知行或轉遞行通知通過轉開行轉開(三)銀行保函的業務程序1.申請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保函的基本條款;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擔保銀行的免責條款。2.審查申請人基本情況的審查;受益人資信情況審查;對交易合同或項目的審查;保函主要內容的審查。3.開立保函保函的修改保函的修改主要是有效期延長、金額變動、條款變動等,其中較多的是延長保函的有效期。保函的撤消保函的管理二.保理(一)保理的概念保理業務是在以賒銷為支付方式的貿易中,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種集融資、結算、財務管理的信用擔保為一體的綜合性的貿易支付方式。(二)保理業務的一般程序1.單保理的業務流程進口商與一個或幾個進口商經過談判,決定采用保理結算方式以后,出口商即向進口國的保理商提出申請,保理商必須在收到申請后的14天內決定是否同意接受并通知給出口商,然后雙方簽定保理協議,并提交需要確定信用額度的進口商名單。進口國的保理商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確定信用額度,并通知給出口商。出口商在信用額度內發貨,并將發票和運輸單據直接寄給進口商,或通過進口保理商轉交給進口商。將發票副本寄給保理商。出口商如要融資,則保理商在收到發票副本后即以預

付款的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的融資。保理商負責應收賬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風險擔保。到期后,進口商將貨款付給保理商。保理商扣除有關費用及貼息后凈剩余的20%的發票金額轉入出口商的銀行帳戶。出口商如需融資,出口保理商在收到發票副本后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不超過發票金額80%的無追索權的融資。出口保理商將發票副本轉給進口保理商由進口保理商向進口商催收。在付款到期日,進口商將全部貨款付給進口保理商。進口保理商將款項撥付給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扣除有關費用及貼息后,將剩余的20%貨款付給出口商。(三)保理業務的利弊1.優點:有利于擴大銷售。可為出口商提供綜合性的服務,是一種集融資、結算、財務管理、信用擔保于一體的結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業加速資金周轉、降低管理費用。降低風險。手續簡便。2.缺點:保理商只承擔信用額度內的風險,對超過的部分不予擔保。因貨物質量、數量、交貨期不符等違約行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擔保。費用高,對業務量有一定的要求,使一些小企業無力享受這項服務。出口商必須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應收帳款,沒有選擇的余地。(四)保理的作用對進口商進行資信調查及評估。代收帳款。帳務管理。風險擔保。貿易融資。(一)包買票據業務概述又稱福費廷,它是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出口商把經過進口商承兌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遠期匯票無追索權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包買商,通常為商業銀行或銀行的附屬機構,提前取得現款的一種資金融通形式。(二)包買業務的一般程序

1.包買票據業務的運轉過程(1)買賣雙方在設備、資本貨物等貿易洽談時,如果要使用包買票據進行融資,應事先和其所在地的銀

行或金融機構等包買商約定好,以便做好信貸融資安排。買賣雙方簽定貿易合同。出口商向進口商簽發遠期匯票,并取得進口商往來銀行的擔保。進口商出立本票或承兌匯票。擔保銀行要經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的同意,如果出口地銀行認為擔保行資信不高,進口商要更換擔保行。出口商發貨后,將全套單據通過銀行以正常途徑寄送進口商,以換取經進口商承兌的具有銀行擔保的匯票。出口商將已承兌的有擔保的匯票(或本票)無追索權地售予包買商。2.包買票據業務流程不涉及第三者擔保的包買業務流程涉及第三者擔保的包買業務流程(三)包買業務的利弊1.對出口商的利弊有利方面可獲得固定利率和無追索權的中短期貿易融資在交貨或提供服務后可立即取得到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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