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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舉冤獄之制的形成與形成

一、西漢時期統治者循行“舉冤獄”之制的源起及形成西漢皇帝派使者進攻關昌縣。時年三月,文帝下詔派遣謁者循行郡國勞賜三老、孝弟、力田、廉吏。隨后,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四月丁卯下詔“遣謁者巡行天下,存問致賜。曰:‘皇帝使謁者,賜縣三老、孝者帛,人五匹;鄉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鰥寡孤獨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有冤失職,使者以聞。縣鄉即賜,毋贅聚。’”武帝及昭帝時期遣使循行,使者的任務雖然主要不在于“問冤失職”,但其中均包括了此項內容。因此,使者循行“問冤失職”始于武帝、昭帝時期。而何謂“冤失職”,是理解及認識西漢時代使者循行“舉冤獄”之制的源起及形成的重要問題。對于“冤失職”的涵義,史籍中惟可見師古的注釋:“冤,屈也。失職,失其常業也。”武帝時期,使者循行天下“問冤失職”是西漢時期使者循行郡國“舉冤獄”之制的萌芽時期。而由皇帝派遣使者循行郡國專門“舉冤獄”之制形成于漢宣帝時期。宣帝五鳳四年(公元前54年),“夏四月辛丑,日有蝕之。詔曰:‘皇天見異,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稱也。以前使使者問民所疾苦,復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舉冤獄,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宣帝之后成帝時期也多次于春天下詔派遣行冤使者循行郡國“舉冤獄”。例如,鴻嘉元年(公元前20年)春二月,下詔:“朕承天地,獲保宗廟,明有所蔽,德不能綏,刑罰不中,眾冤失職,趨闕告訴者不絕。是以陰陽錯謬,寒暑失序,日月不光,百姓蒙辜,朕甚閔焉。書不云乎?‘即我御事,罔克耆壽,咎在厥躬。’方春生長時,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二、西漢時期至西漢后期嚴刑法重酷吏西漢時期由皇帝派遣行冤獄使者循行郡國“舉冤獄”之制的萌芽與形成既有深刻的思想文化根源,也有著復雜的政治法制根源。漢代儒家德禮政刑學說、天人相與學說、災異譴告學說及司法時令說對政治法制的影響是這一機制形成的思想根源。而西漢中后期對地方司法狀況的改善則是這一機制形成的法制根源。漢初崇尚黃老思想的同時,先秦諸子學說得以復興。漢代新儒家韜光養晦,兼收并蓄,充分整合先秦儒家的德禮政刑學說與諸子學說,特別是先秦時期的陰陽五行學說、天人相與學說,進而形成一整套新的政治法制思想。漢代大儒董仲舒治春秋公羊學,以“天人相與”思想為哲學基礎。“董子天人關系理論實為天君關系之理論,其要旨之一為法天,……政制象天,則政事亦勢必與陰陽五行相應。……天不僅于君位之予奪制裁人主,即在日常亦時時鑒臨,因其失以妖祥。”武帝時期兩次派遣使者循行郡國,均一定程度受到了漢代新儒家思想的影響。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下詔派遣使者循行郡國的直接原因是是年十一月發生了淮南王衡山王謀反事件,由此“誅,黨與死者數萬人”。接下來“十二月,大雨雪,民凍死”。宣帝時代由皇帝派遣行冤獄使者循行郡國“舉冤獄”則更直接地反映出漢代儒家的天人相與學說以及由此產生的災異譴告學說、司法時令說對統治者法制思想及法制舉措的影響。宣帝五鳳四年(公元前54年)派遣由丞相、御史二十四人組成的行冤獄使者循行郡國“舉冤獄”,其直接原因是發生了日食。“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蝕之,詔曰:‘皇天見異,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稱也。”西漢時期由皇帝派遣行冤獄使者循行郡國“舉冤獄”之制的形成除有著深刻的思想文化根源之外,還有著復雜的政治法制根源,其與漢代中興時期對長期以來存在的司法痼疾的反思及改善的試圖有著密切關系。漢代司法中長期存在的司法痼疾是吏治深刻、司法不公。正如廷史路溫舒在給宣帝的上疏中指出的:“秦政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今治獄吏則不然,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后患。……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獄之吏。此所謂一尚存者也。”然武帝執政時期,雖然于意識形態方面開始儒家化,但是政治法制實踐中卻開始嚴刑法重酷吏,從而使得政治法制具有濃厚的法家色彩。《漢書·刑法志》載:“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于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后奸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宣帝時期是西漢的中興時期。此間朝野上下對武帝以來嚴刑法重酷吏的吏治與法制狀況進行了較為深刻的反思及批判。廷史路溫舒上疏就痛陳“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宣帝時期的法制改革及派遣行冤獄使者循行郡國“舉冤獄”之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地方司法狀況,但是直到漢代后期,吏治深刻所導致的司法冤濫情況仍然存在,所以成帝時代屢詔行冤使者春行,其緣由往往是“殆苛暴深刻之吏未息”,“而禁苛暴,迄今不改”之類。至東漢時代班固在《漢書·刑法志》中,還痛心地指出:“今之獄吏,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患害。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三、對冤獄的奏報缺乏輔助的機制西漢使者循行“舉冤獄”之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發現并糾正冤獄,但是其對“冤獄”的糾正也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從而使得實踐中對冤獄的糾正效果十分有限。使者循行“舉冤獄”的隨意性有三:一是使者人數、成員、循行范圍由皇帝決定,并無法律上的定制。皇帝派遣的使者,或為謁者,或為故廷尉,丞相、御史掾,諫大夫等。宣帝甘露時期雖然出現了專門的“行冤獄使者”,但“行冤獄使者”并非漢代官名,也非由較為固定的成員所構成,一般均為臨時派員組成。二是使者循行中的“舉冤獄”活動具有隨意性。使者循行中具體如何循、如何聽,聽到后是否舉奏,并無法律嚴格規范,因此,能否聽到冤情的陳告,聽到后是否向皇帝及中央有關部門奏報,受到諸多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三是皇帝聽聞到關于冤獄的奏報之后對冤獄如何處置具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冤獄最終能否得到糾正,制造冤獄的司法官吏是否會受到處分,皆很大程度取決于皇帝的意旨。漢宣帝時期對張敞冤殺絮舜案的處置就反映了這種隨意性。張敞冤殺絮舜一案中,絮舜因為不服從張敞的指令,并對張敞有微言,引起張敞不快,從而被羅織成罪,下獄處死。張敞“為京兆尹九歲,坐與光祿勛楊惲厚善,后惲坐大逆誅,公卿奏惲黨友,不宜處位,等比皆免,而敞獨奏寢不下。敞使(卒)捕絮舜有所案驗,舜以敞勤奏當免,不肯為敞竟事,私歸其家。人或諫舜,舜曰:‘吾為是公盡力多矣,今五日京兆尹耳,安能復案事?’敞聞舜語,即部吏收舜系獄,是時冬月未盡數日,案事吏晝夜驗治舜,竟致其死事。舜當出死,敞使主薄持教告曰:‘五日京兆尹竟何如?冬月已盡,延命乎?’乃棄舜市。”綜上所述,西漢時期使者循行“舉冤獄”之制的形成是漢代思想文化、政治法制變遷的結果,其實質上是一項錯案糾正的特別機制。這一機制雖然有助于錯案的發現及糾正,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隨意性,使得其對錯案的糾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后漢書》中可見多處由皇帝下詔派遣使者循行舉冤獄、錄囚徒的記載,說明此機制在東漢時代也常行常用,這一方面反映出漢代統治者對查舉及糾正冤獄的重視,另一方面何嘗不是冤獄現象始終存在而且愈演愈烈的反映。有冤獄存在而依靠常規法律機制得不到糾正,才需要不斷啟用使者循行“舉冤獄”這一特別機制查舉冤獄。正如班固在《漢書·刑法志》中所指出:“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天下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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