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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司法救助工作篇一: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那么(試行)
202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網公布?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那么〔試行〕?〔下稱?救助細那么?〕。?救助細那么?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詳細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別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才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
?救助細那么?共7章40條,除總那么和附那么外,主體局部有五大板塊,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進展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救助的方式和標準、救助工作的詳細程序、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違法責任追究等,涵蓋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救助細那么?明確指出,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損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在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過程中,檢察院應當遵循輔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時救助、屬地救助四大原那么。
?救助細那么?對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作出了嚴格限定,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詳細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才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當醫療救治費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別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才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才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五是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承受檢察機關委托進展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七是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細那么?規定,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檢察院
提出。無行為才能或者限制行為才能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檢察院需要向外地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委托有關檢察院代為進展。
在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方面,?救助細那么?強調,各級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政府財政部門將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列入預算,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各級檢察院方案財務裝備部門應當建立國家司法救助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強化監視措施。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在年度屆滿后一個月內,將本院上一年度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附救助資金發放情況明細表,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和上一級檢察院,承受監視。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那么〔試行〕
〔202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對象和范圍第三章方式和標準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一節救助申請的受理第二節救助申請的審查與決定第三節救助金的發放第五章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第六章責任追究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標準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據?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
制定本細那么。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損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于通過訴訟可以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二〕公正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時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根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
〔四〕屬地救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承當以下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一〕主動理解當事人受不法損害造成損失的情況及生活困難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請;
〔二〕根據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的需要,提供案件有關情況及案件材料;
〔三〕將本院作出的國家司法救助決定書隨案卷移送其他辦案機關。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承當以下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一〕受理、審查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二〕提出國家司法救助審查意見并報請審批;
〔三〕發放救助金;
〔四〕國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方案財務裝備部門承當以下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職責:
〔一〕編制和上報本院國家司法救助資金年度預算;
〔二〕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撥國家司法救助金;
〔三〕監視國家司法救助資金的使用;
〔四〕協同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發放救助金。
第二章對象和范圍
第七條救助申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才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當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別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才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損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才能,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承受檢察機關委托進展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救助申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二〕無正當理由,回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三〕成心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訴訟的;
〔四〕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懇求或者回絕加害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五〕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致的;
〔六〕通過社會救助等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標準
第九條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并與思想疏導、宣傳教育相結合,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其他社會救助相銜接。
第十條救助金以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損失特別重大、生活特別困難,需要適當打破救助限額的,應當嚴格審核控制,按照相關規定報批,總額不得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十一條確定救助金詳細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請人實際遭受的損失;
〔二〕救助申請人本人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
〔三〕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
〔四〕救助申請人維持根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
〔六〕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十二條救助申請人承受國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社會救助。
辦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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