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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8000字關于法律的論文十十十月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馬乾龍]——(2010-2-21)/已閱268次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馬乾龍引言:作為繼環境污染、毒品泛濫之后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發了世界各國與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看重。[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近年來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犯罪形勢日趨嚴竣并不斷呈現低齡化趨勢。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統計顯示,從1998年—2003年,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齡下降了2歲,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國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刑事法前沿,第313頁。]因而有效預防與矯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當下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縱觀我們國家刑事法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為基點稍作調整而設置的,必定使得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過分強調刑罰的作用,只看到刑罰的處分性與嚴厲性而忽視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尋求刑罰的功能,以求盡快實現刑罰預防的目的,卻殊不知這種適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對于未成年人而言本質是從更深層面褫奪了其合法權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與預防作用,相反很大水平上是對人權的挑釁。因而我們有需要對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進行重構,強調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配置的節省性,以使其在更大水平上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實現社會利益與未成年人利益的雙豐收。借鑒國外立法和理論,順應世界潮水,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輕緩化是我們國家當下唯一的選擇。但我們所謂的輕緩化并不是一味的強調“輕罰〞,而是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點下進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品,是社會法制文明水平的具體表現出,它強調刑罰的謙抑性和人道性,其詳細內容具體表現出在寬和嚴兩個方面,所謂“寬〞是指寬大、寬容、寬緩,也就是說對于某些稍微的罪惡,我們應該處以較輕的刑罰;對于某些該重判的犯罪,假如具有某些法定和裁奪的減輕從輕處理懲罰情節的,也應以寬緩態度對待。所謂“嚴〞是指嚴格、嚴厲、嚴肅,即嚴格根據法律的規定處理懲罰,有罪必罰。強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充足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平衡以及適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則,堅持“寬〞的總體趨勢,對某些規定從嚴;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區別對待,該寬就寬,該嚴就嚴,以寬為主,寬嚴適中。詳細到未成年人犯罪,針對其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識別是非與控制自我的能力較弱,必定要求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堅持“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針,實行較為輕緩化的刑罰,尤其強調對于非刑罰處置辦法的運用,以有效的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衛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概述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形勢的不斷嚴竣,它已為國際社會普遍看重。由于未成年人本身有著獨特的身心特點,本來以成年人為基點構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必定存在較大流弊。因而構建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罰制度成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手段,也是當下刑事立法與面臨的一律難題。但首先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置的合適主體特殊性的刑罰制度,因而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重構的前提基礎。一、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的內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各個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而作出了不同的定義。英美法系首先創制了現代少年法制,[朱勝:〔少年處理法新論〕,三民書局1976年版,第3頁。]它們以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應受刑罰處理懲罰和有罪傾向的行為,既包含未成年人施行的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又包含有犯罪傾向但未觸犯刑事法律、只是違背少年法且與未成年人身份親密相關的違法行為,即“身份犯罪〞。如英國〔青少年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的青少年是指那些違法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頁。]。美國〔青少年犯教養法〕第四十章也規定:“本章所稱‘少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美國〔世界大百科全書〕對少年犯罪解釋為“一般地說,所謂少年罪錯,它包含諸如盜竊和盜竊財物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假如是成年人施行的,則被以為是犯罪。也包含諸如宵禁后呆在外邊或酗酒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對男女少年來說是非法行為。少年罪錯也包含少年反對社會規范,不管這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的。〞[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義少年犯,根本源頭在于他們對少年犯著眼于預防,而非處分,淡化對其的制裁而更為強調矯治與教育。以德、俄為代表的法系則以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括未成年人施行的違背刑事法律、嚴重危害社會進而應受處分的行為,排除了英法法系主張的違背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聯邦德國〔青少年刑法〕第4條規定“少年的違法行為看做是犯罪還是過錯以及時效問題,皆按照一般刑法規定處理。〞[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2頁。]也就是說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嚴格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不考慮“身份犯罪〞。〔俄羅斯刑法典〕第87條第2款也規定“對施行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夠判處刑罰,或者對他們適用教育感化性強迫辦法。〞[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德、俄都規定為14周歲,即在這兩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施行的處理懲罰刑事法律的行為。我們國家港澳臺地區由于歷史傳統以及現行的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們國家地區〔少年處理法〕規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歲以上18歲下面的人施行的處理懲罰刑事法律的行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國的影響,其規定7歲以上14歲下面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詳細而言,此年齡階段的未如明知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而有意施行具有較為明顯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即為犯罪。也就是說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7周歲未滿14周歲的兒童施行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理懲罰的行為。[趙秉志主編:〔刑法學〕,河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頁。]根據〔刑法典〕18條關于“未滿16歲的人,不可歸責〞能夠看出地區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施行的犯罪惡為。我們國家內地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確規定,只是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14周歲下面、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16周歲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存心故意人、存心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亡、強、搶劫、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能夠看出我們國家負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為14周歲。綜合我們國家憲法關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規定,能夠得出我們國家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施行的違法刑事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依法應當遭到刑事處理懲罰的行為。詳細而言,我們國家的未成年人犯罪包含即包含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施行的存心故意人、存心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亡、強、搶劫、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又包含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施行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為。〔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定義刑罰作為刑法理論的奠基石,與犯罪共同構成刑法的基本范疇,也是刑法之所以較其他法律制裁更為嚴厲的根本所在。犯罪論只是規定哪些行為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為可能如罪。但怎樣處分與犯罪惡為,歸根結底在于刑罰的威懾力,即通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個經過,打擊犯罪,進而實現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最高立法機關制訂法律、設置刑種的靜態立法經過;求刑是指在對被告人做出有罪認定之后,公訴機關綜合案情提出對罪犯的詳細的、較為確定的量刑意見;量刑是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能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確實定與裁量;行刑,又稱刑罰履行,是指依法將生效的刑事裁判對犯罪分子確定的刑罰付諸施行。這四個階段由于所處的時間段不同,其作用必定存在區別,互相而存在,但四者在的詳細適用時又互相銜接,缺一不可。因而,筆者以為所謂的刑罰制度是指關于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履行的制度。詳細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指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履行的制度。結合上文關于我們國家內地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施行的處理懲罰刑律的行為定義為未成年人犯罪,我們能夠將我們國家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界定為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處理懲罰刑律的行為予以定罪、量刑及履行處理懲罰的法律制度,詳細而言包含刑罰辦法和非刑罰辦法。〔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淵源與發展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并非隨著刑事法律的出現而產生,只是當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重才逐步引起社會各界包含法律界、心理學界以及社會學界的廣泛看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因而而產生、發展,并根據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變化不斷豐富。聯合國自1945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兒童的保衛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先后制訂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少年兒童權益保衛公約,尤其是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確認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保衛兒童權利的一項國際性指點原則。此后又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少年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原則〕〔〔利雅得原則〕〕等規則,為聯合國少年原則的進一步規范奠定了基礎。聯合國少年原則中關于少年犯的處置內容特別豐富,重要強調“在考慮少年的案件時,應把其福祉看作為主導因素〞〔〔北京規則〕17.1d〕,以實現“兒童最大利益〞。詳細具體表現出在五個方面:〔1〕強調盡量少用監禁:“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需要時間〞〔〔北京規則〕19.1〕,從數量上和時間上對監禁作出,很好的具體表現出了第六屆聯合國大會第4號決議關于“除非在別無任何其他適當辦法時,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監獄〞的基本原則。“除非判決少年犯有牽涉對別人行使力的嚴重行為,或屢犯其他嚴重罪惡,而且不能對其采用其他適宜的對策,否則不得褫奪其人身自在〞〔〔北京規則〕17.1C〕。〔2〕禁止:“少年犯任何罪惡不得判以刑〞〔〔北京規則〕17.2〕。“不得對少年施行體罰〞〔〔北京規則〕17.3〕。“只要經過認真考慮之后能力對少年的人身自在加以并應盡可能把堅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規則〕17.1B〕。“任何兒童不受或其他形式的殘暴、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理懲罰。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惡不得判以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不得非法或任意褫奪任何兒童的自在。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并僅應作為最后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兒童權利公約〕37A.B〕。〔3〕強調非刑罰處理懲罰。“不該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離開父母的監管,除非其案情有需要這樣做〞〔〔北京規則〕18.2〕,依靠和求助于有效履行監外教養辦法,逐步完善以為基礎的改造。“應發動志愿人員、自愿組織、當地機構以及其他在范圍內而且盡可能在家庭內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奉獻。〞〔〔北京規則〕25.2〕。〔聯合國少年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明確了國際社會關于矯治未成年犯罪人最為基本的處遇原則和規定,指出應更多的適用非監禁刑、個別化處遇。〔4〕保障兒童訴訟經過中的合法權益。“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該有任何不需要的拖延〞〔〔北京規則〕20.1〕。“應做出努力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少年諸如住宿、教育或職業培訓,就業或其他任何有幫助的實際援助,以便有利推動改造的經過〞〔〔北京規則〕24.1〕。“所有被褫奪自在的兒童均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并有權向法院或其他公正的主管就其被褫奪自在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并有權迅速就任何此類行動得到裁定〞〔〔兒童權利公約〕37D〕。(5)保障兒童隱私。“其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足尊敬〞〔〔兒童權利公約〕40.2A〕。在聯合國的鼎力協調與指點下,國際社會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逐步趨向輕緩化,拋棄了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貫強調刑罰、處分的處置辦法,更重視未成年犯罪人主體的特殊性,在處理該類案件時“采用的反應不僅應當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當與少年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北京規則〕17.1〕,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手段的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而將刑罰處理懲罰作為萬不得已情況下的無奈之舉。上述許多規定都被我們國家現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所吸收。我們國家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的建立也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經過,固然古代也有一些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規定,如西周規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sfw/shownews.asp?NewsID=9580]即7歲下面兒童、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唐律疏議〕規定:8歲以上,未滿11歲,假如犯有謀反大逆、人等罪,能夠“上請〞皇帝減輕處理懲罰,犯匪徒或盜竊以及人等罪能夠收贖,對其他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未滿8歲的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但并未構成系統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我們國家現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從初具雛形到日臻豐富,其間經歷了曲折復雜的發展歷程。1979年轉發宣傳部、教育部、文化部、部、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全國婦聯共同做出的〔關于提請全看重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報告〕中提及到的“對違背犯罪的青少年要實行教育、拯救和改造的方針〞為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確立了基本的原則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們國家第一個專門審理未刑事案件的組織——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刑事審訊庭內部成立,[上海市長寧區法院編:〔中國少年法庭之路〕,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頁。]1987年7月,該區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礎上成立了第一個審訊業務一級建制的少年刑事審訊庭,隨后在全國范圍內迅速推廣,截止2004年,全國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個。[參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統正在逐步完善〕,引改過華/newscenter/,最后訪問時間: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設方面,構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點的未成年制度。如〔未成年人保〕第54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現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處分為輔的原則〞,再次重申了我們國家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指點思想,其本質就是“要求政法機關把教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變他們的思想作為根本任務,要滿懷熱情地教育、感化、拯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讓他們沿著犯罪的道路繼續滑下去〞。[謝望原等:〔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頁。]〔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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