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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調查工作方案地籍調查工作方案2/30地籍調查工作方案地籍調查工作方案**特區地籍調查工作方案**特區第二次土地調查辦公室二○一○年十一月=1\*ROMANI目錄TOC\o"1-2"\h\z\u1調查區的地理位置和概況及調查內容 11.1地理位置和概況 11.2城鎮調查的內容 12地籍調查工作程序及組織實施方案 22.1城鎮地籍調查作業參考流程圖 22.2地籍調查工作程序 33權屬調查實施 133.1已有土地調查登記成果范圍權屬調查 133.2初始調查范圍權屬調查 144注:部分調查問題的應急預案 15附錄1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身分說明書附錄2指界授權委托書附錄3違約缺席定界通知書附錄4地籍調查出席指界通知書附錄5**特縣城鎮地籍調查動員會簽到表附錄6地籍調查表附錄7街道宗地面積匯總表附錄8城鎮土地分類面積統計表PAGE271調查區的地理位置和概況及調查內容1.1城鎮調查的內容城鎮土地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確定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圍、界線、數量、用途(地類)等。對已有城鎮地籍調查成果的,首先將原1954年北京坐標系下的權屬界線統一轉換到1980年西安坐標系下,將原土地分類轉換到二次土地調查要求的全國土地分類下,調查小組利用以上轉換后的權屬界線、地類以及基礎測繪、已有的調查登記屬性信息,按照城鎮土地調查的要求,對已有城鎮地籍調查成果的進行補充、完善,并做好與農村土地調查范圍銜接;對未開展城鎮地籍調查的,按初始地籍調查要求進行。對已有地籍調查成果的,如界址點、線發生變化或界址點、線雖未發生變化但與基礎測繪成果疊加后與原登記結果矛盾或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要進行界址點補充測量,將界址點、線的位置調整到正確的位置。無地籍調查成果的,直接測量全部界址點,并保持界址點、線位置與調查結果一致。基礎地理數據利用基礎測繪成果,基礎測繪成果精度不能滿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補測作為界址線的地物(如圍墻、房屋、柵欄等)以及與界址線相鄰的地物,有條件的可以測繪全部房屋、圍墻、柵欄等地物要素;現狀已發生變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礎測繪成果精度要求對原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修測補測;進行內外業檢查,滿足要求后,按照建庫標準更新城鎮數據庫成果。本次**特縣城鎮地籍調查調查范圍為**特縣城關鎮(平寨鎮)以及郎岱鎮、大用鎮、木崗鎮、巖腳鎮建成區,面積約10平方公里。2地籍調查工作程序及組織實施方案收集基礎測繪、現有地籍調查、土地權屬權源、數據成果等資料,準備指界、調查表等相關表格,學習培訓已調查否對原調查權屬界線進行坐標、地類轉換;權屬界線與基礎收集基礎測繪、現有地籍調查、土地權屬權源、數據成果等資料,準備指界、調查表等相關表格,學習培訓已調查否對原調查權屬界線進行坐標、地類轉換;權屬界線與基礎測繪成果疊加;進行地籍編號體系核查;對照原有調查成果及實地按街坊逐宗進行權屬、地類、界址點、線、地物內外業核查。建立地籍編號體系,按街坊劃分宗地對變化或新增宗地,收集權屬資料,進行變更地籍調查或初始地籍調查:設置界標、填寫變更或初始調查表,完善法律手續。收集權屬資料,進行初始地籍調查:設置界標、填寫初始調查表,完善法律手續。測量變化界址點,對核查發現錯誤的界址點進行補測;對臨近界址線或界址線依附的地物,非解析法測量的需進行補充測量,對基礎測繪成果變化區域進行修補測測量界址點,對臨近界址線或界址線依附的地物,非解析法測量的需進行補充測量,對基礎測繪成果變化區域進行修補測按街坊進行權屬界址點線編輯,對核查發現錯誤的界址點、線糾正到正確位置,形成街坊權屬界線圖和基礎測繪修補測成果按街坊進行權屬界址點線編輯,形成街坊權屬界線圖和基礎測繪修補測成果按街坊逐個對原地籍調查成果及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補充錄入屬性變更信息,經監理檢查、國土資源部門檢查后直接錄入土地登記數據庫按街坊逐個建庫,并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經監理檢查、國土資源部門檢查后直接錄入土地登記數據庫調查單位自檢、互檢、專檢,監理單位檢查,分局市局檢查調查單位自檢、互檢、專檢,監理單位檢查,分局市局檢查整理權屬調查資料,編輯打印各類圖件,編制打印各類報表,編寫各類報告,整理裝訂各種檢查記錄,整理刻錄各類數據。檢查驗收,資料移交2.2地籍調查工作程序2.2.1前期準備工作1、進場本次地籍調查工作將于2010年11月18日進場,我公司首批投入技術人員6人,分為六組。進場后,我公司將派出專門人員在**特區縣城范圍內安排調查員住處,并落實日常用品用具;同時,向**特區國土資源局申請辦公地點,并保障辦公環境獨立。2、生產資料準備委派專人進行生產資料購置,主要有如下需要考慮的生產資料:(1)電腦、傳真、寬帶、移動存儲、打印機、電話、數碼相機(2)軟面抄本、調查表格、繪圖紙、2h以上鉛筆、紅藍黑三色碳水筆、草稿紙、三角板、訂書機、檔案袋、手提包、手套(3)卷尺、鋼尺、皮卷尺、測距儀、油漆、毛刷、香蕉水(4)雨靴、雨衣、雨傘3、工作動員與工作銜接應做好調查前會議動員工作,方便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1)動員會議開會人員定位:(**特區分管國土副區長、**特區國土資源局分管地籍工作副局長,**特區國土資源局地籍股負責人,平寨、郎岱、大用、木崗、巖腳五個鄉鎮主要領導以及國土所所長,調查區各居委村委負責人,各居委村委聯系人,*****公司負責人,*****公司各組技術員等。會議日期建議在2010年11月18日上午。地點在**特區國土資源局五樓會議室。會議內容:**特區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城鎮地籍調查部分(初始地籍調查、地籍變更調查、城鎮地籍測量、城鎮地籍建庫)。明確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義,調動街道辦事處的積極性,明確承擔單位、各鄉鎮國土所和居委村委處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溝通各部門聯系方式,會議簽到并記錄會議紀要,會議后根據會議紀要以區政府名義發文。(2)配合**特區國土資源局的宣傳工作本次城鎮地籍調查主要是入戶調查,因此宣傳工作非常關鍵,承擔單位應該積極配合**特區國土資源局地籍部門做好地籍調查工作的宣傳工作,主要是提供地籍公告內容(廣電部門宣傳)、地籍公告張貼單、地籍宣傳標語內容等工作。2.2.2收集調查資料,準備調查底圖收集現有五百分之一地籍圖(如沒有,可收集最新較小比例尺的城鎮地圖)和圖紙對應的地籍簿冊。現場調查必須攜帶工作底圖,工作底圖宜選擇千分之一精度以上的地形圖,將界址點、線及編號、預編宗地號、用地類別等標繪于底圖上。上述內容必須及時著墨,調查底圖界址點、線用紅色表示。地籍底圖的內容:主要是宗地權屬的界址線、界址點及編號、預編宗地號、用地類別及使用者名稱等。在宗地關系結合圖上檢查每一宗地的界址點個數和位置,做到不重不漏。每宗地的界址點順序號從西北角第一個界址點起,順時針方向編號。最后填寫街坊統一編號。編號工作在11月20日之前完成,可循序漸進,從調查起步點開始編號,以滿足地籍調查工作需要為宜。2.2.3工作分組本次城鎮地籍初始外也調查工作,初期(試點)擬投入6個小組,每組1人。另從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為每組聘請1人進行工作銜接。每組三人分工協作,一人負責溝通銜接(街道協助),一人負責設定界址點,一人進行宗地草圖繪制和局部堪丈,最終由負責溝通的人員來安排戶主簽字。本次工作進場首批投入6組人員。2.2.4標繪調查范圍,劃分街道、街坊1、街道的劃分原則:(1)一個區級行政區的街道總數不得超過99個。(2)街道的劃分應保持鎮(鄉)行政區的完整性;鎮(鄉、行政街道)范圍內可根據居民點及宗地情況,以主干道路、河溝、行政界線等劃分為若干街道。街道的劃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線。(3)縣城以下城鎮建成區,一般劃分為一個街道;城鎮范圍較大,宗地數量較多,必須劃分為2個以上街道的,應在區級行政區統一給定的該鎮(鄉、行政街道)街道總數范圍內。(4)大中型城市建成區的街道應以主干道路、河溝等明顯線狀地物為界進行劃分。2、街坊的劃分原則:(1)一個街道的街坊總數不得超過99個。(2)一個街坊內包含的宗地總數,原則上除塊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慮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變更情況,街坊內的宗地總數在首次劃分時不宜超過6000宗。(3)城鎮建成區的街坊一般應以巷道、溝渠等線狀地物為界進行劃分。(4)農村的街坊劃分一般應保持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權屬范圍的完整性,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屬范圍(或一個較大村莊)可以劃分為若干個街坊。由于社區資料仍需收集,在調查初期采用街道分區法,具體分區見圖紙。2.2.5分區、分片發放調查指界通知書原則上是按工作計劃提前給調查區域相關政府人員通知,由調查區域政府人員協調時間進行公告通知,同時發送調查指界通知單并簽收,通知權利人按時到現場指界。指界通知發放后,權屬責任人未及時到場指界的,依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TD1001—933.2.6界址調查核實3.2.6.1界址的認定必須由本宗地及相鄰宗地使用者親自到現場共同指界。3.2.6.2單位使用的土地,須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書(見規程附錄A);個人使用的土地,須由戶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和戶籍簿。法人代表或戶主不能親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及委托書(見附錄B)。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應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書及身份證明。3.2.6.3經雙方認定的界址,必須由雙方指界人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3.2.6.4有爭議的界址,調查現場不能處理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的規定處理。3.2.6.5所有界址要按規定設置界標(見規程附錄C)。3.2.6.6一宗地有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時,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線。3.2.6.7違約缺席指界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下述辦法處理:如一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有指界線確定;如雙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由調查員依現狀界址及地方習慣確定;將確界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缺席者,如有異議,必須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界,并負擔重磨擦劃界的全部費用,逾期不申請,a、b兩條確界自動生效。違約缺席界通知書見附錄D。3.2.6.8指界人在認界后,不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參照3.2.6.7條的規定處理。圖2《城鎮地籍調查規程TD1001—93》節選2.2.6實地進行調查、指界、簽界界址調查具體要求如下:界址調查必須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點、界址線位置,界標物類型,以及與四鄰宗地的相關位置。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門牌號碼,地名應采用標準地名。界址調查必須由本宗地及相鄰宗地的權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現場指界。單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個人使用的宗地,由戶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和戶籍簿。法人代表和戶主不能親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及指界委托書。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證明和指界委托書。實地界址認定。本宗地與鄰宗地界址間距小于0.5m的,必須由雙方指界人指界認定,并在界址調查表上簽名(蓋章)認可。宗地界址線臨街、臨巷或宗地與鄰宗地界線間距大于0.5m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簽章認可。共同界址線必須由雙方共同指界認定,并在界址調查表上簽名(蓋章)認可。本宗地與鄰宗地的界標物必須查清自墻、共墻、借墻、并墻等關系情況。土地使用者已有合法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已發土地使用證,經雙方指界用地紅線圖上界線與實際界線吻合的,且原地調表上雙方已簽章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簽章認可。屬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線按實際用地界線確定,在調查表中注明原發證面積和多占面積,待后處理;屬批多用少的,原則上按按實際用地界線確定。歷史用地、沒有權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現狀標界。以墻壁、圍墻一側為界的,界線沿外墻基確定;建筑物外輪廓不規則的宗地,屬結構性的,應保持建筑物主體結構形狀,沿外墻基定界;屬裝飾性的凹凸(含小弧線),可沿外墻基取直線(或取小弧線切線)定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單獨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線。鄰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線上的界址點,應作為本宗地與鄰宗地共有界址點處理。有爭議的界址,調查現場不能處理時,應記錄爭議情況,待后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較大宗地中,沒有爭議部分有明顯線狀地物或建筑物、構筑物分開的,可將其劃分為宗地進行調查,有爭議部分作為塊地,待后處理。宗地相鄰為集體土地,無論是空地還是有構建物,必須有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指界簽字。塊地的界線按其權屬、利用類別和實際現狀確定。界址調查時,界址點按要求實地指界、認界、測量坐標。相鄰界址點的最大邊長不能超過50m,超過時中間加設界址點。小區以實地界線定界,比較大的單位可以按使用功能分別定界。宗地界址點應實地設置界址標志或界樁。。違約缺席指界的,根據不同情況按下述方法處理:如一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以另一方所指的界線并根據有效權源資料、歷史界址、現狀與地方習慣等情況由調查人員確定;如雙方違約缺席,其宗地界線由調查員依據現狀界址及地方習慣確定;如確定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缺席者,如有異議必須在15日內提出重新劃定。指界人在認界后,不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蓋章的,參照(8)違約缺席指界的辦法理。2.2.7繪制宗地草圖宗地草圖的繪制及要求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條執行。宗地草圖是描繪宗地位置、界址點、線和相鄰宗地關系的實地記錄,是處理土地權屬的原始資料。宗地草圖記錄的內容:本宗地號和門牌號;宗地使用者的名稱;本宗地界址點(包括相鄰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線上的界址點)、界址點號及界址線、相鄰宗的宗地號;在相應位置注記界址邊長;確定宗地界址點位置、界址邊方位所必須的或者其它需要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指北線、丈量者和丈量日期及概略比例尺。(界址點的順序始于左上角順時針轉)宗地草圖的要求:一般采用B5繪圖紙,較大的宗地可采用A3或自定義紙張,但在裝訂時按B5折疊。宗地草圖按概略比例繪制,一般為1:1000,面積小的可放大到1:200,面積大的可縮小到1:2000,特殊情況酌情處理。宗地草圖上應注記界址邊長,邊長注記至0.01米。宗地草圖用宗地圖代替,貼到地籍調查表上,用野外勘丈界址邊長記錄于地籍調查表內相應欄目,如實地無法勘丈,可用坐標反算界址邊長值代替。2.2.8填寫地籍調查審批表(1)地籍調查表每宗地填寫一份;共用宗地只填一份,有關欄目填寫不下可加附頁。(2)地籍調查表必須用碳素墨水在現場記錄,填寫各項內容均不得任意涂改。同一項目內容劃改不得超過兩次,全表不得超過兩次。劃改處應加蓋劃改人名章;地籍調查表必須做到圖表與實地相一致,各項目應填寫齊全,無內容的項目用斜線劃去,文字力求簡潔,所用專業術語力求規范,字體須清楚工整,不得用同音字代替。調查結果與申報表內容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按實際情況填寫,并在說明欄加以說明。(3)地籍調查表按《規程》規定的要求印制。(4)部分屬性填寫說明:封面填寫編號:填寫宗地的正式地籍號和原地籍號。土地使用者:填寫該單位公章全稱、個人用地填寫戶主姓名。土地座落:土地的具體地址。年月日:現場權屬調查時間。地籍調查表填寫土地使用者:填寫該單位公章全稱、個人用地填寫戶主姓名。通訊地址:土地使用者的通訊地址(與土地座落可能有區別)單位性質:行政事業單位填寫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填寫國有、集體、私營、外資、港澳臺、聯營、股份制、個體或其他,個人住宅填寫個人,并且后面加括號,括號內填寫全稱,共有宗不填。主管部門:與單位有行政、資產等關系的上級主管部門,個人用地不填。土地座落:土地的具體地址。法人代表或戶主:單位主要負責人(與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一致)或房屋產權人。代理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的具體情況。土地權屬性質: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又分: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號:使用權證書號碼(共有宗可不填,也可同時填寫共用宗)。批準用途:填寫權屬證明材料中批準的宗地用途。實際用途:現場調查核實的宗地主要用途。使用期限:權屬證明材料中批準此宗地使用的期限,如:50年,至年月日止。沒有規定期限的可以不填。建筑物類型:砼、混、磚、竹、木、土等。建筑物權屬:此次不作調查。他項權利:填寫他項權利的類型、內容及權利范圍,以國土局土地登記信息資料為準。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填寫取得土地權利的證明文件;文件類型填寫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的種類及文件標題;編號填寫證明文件的編號;日期填寫證明文件(批準文件)的簽署(發文)時間。宗地面積信息:按此次調查的實際面積填寫。共用使用情況說明:據實說明。界標種類:按實際設置情況,在對應欄內打“√”。界址間距:填寫界址點間的丈量數據結果。界址線類別:按實際情況,在相應欄內打“√”,沒有列的地物在空白欄內填寫,并在對應欄內打“√”。界址線位置:內、中、外是指界址線落在地物的具體位是對本宗地而言的,在相應位置打“√”。備注:填寫需說明的事情,如“在墻頂”等。本、鄰宗地簽字欄:起點填開始一點的界址點號,訖點填相鄰的下一個界址點號,在其后的欄目中指界人既要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單位加蓋公章,本宗地單位也要蓋公章,日期填簽章時的年月日。界址調查員:填寫參加調查的工作人員(簽字)。權屬調查記事及調查員意見:主要記錄宗地的權屬情況、各方出席指界情況、界標設置情況有無爭議,邊長丈量情況等,并對該宗地確權定界及解決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地籍勘丈記事:勘丈的技術方法,使用的儀器,遇到問題及處理方法,有關遺留問題及處理意見,包括紅線利用情況及出現的問題。同時需要填寫宗地面積的變化情況,以及變化原因。已發證的宗地需要填寫發證面積,未發證的宗地填寫原紅線面積。調查結果審查意見,由主管地籍調查負責人根據調查要求及質量情況綜合成文簽署意見。2.2.9調查資料整理歸檔(1)宗地調查資料按宗進行立卷。立卷資料的規格必須和本次數據建庫的要求統一,不宜參差不齊。卷內資料按下列次序統一編排:地籍調查表,界址點成果表,宗地圖;土地登記審批表(對于已發證宗地);土地登記收件單;土地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包括法人身份證明。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身份證件、指界委托書、指界通知書回執、機構代碼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批準用地的文件及征地補償協議,出讓合同書及交納地價、稅費的憑證;轉讓、繼承等的協議書、合同書、證明書;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判決書、裁定書;違法用地的處理文件,居委會、村委會或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等;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產權證明;權屬調查筆錄;土地證復印件(對于已發證宗地);紅線圖復印件;其他證明材料。上述資料屬復印件的,應加蓋管理機關印章后才能歸檔。(2)調查資料立卷后,應逐宗用資料(檔案)袋裝放。檔案封面必須填寫土地使用者名稱和土地編號、卷內資料的名稱目錄,并按街道、街坊匯總。同一街道,街坊的宗地檔案按宗地編號的先后順序統一排列。(3)違法用地的調查資料參照宗地調查資料的整理辦法進行,整理后的資料按街道、街坊匯總,與宗地資料集中存放,并造冊摘錄違法用地者名稱、塊地編號、面積、用途和違法用地性質,以便處理。(4)編制街道街坊分區示意圖。街道、街坊分區示意圖可與地籍圖分幅接合圖一起編制成地籍索引圖。(5)采用地形圖進行調查標繪宗地草圖時,應標明街道、街坊的界線,檢查地籍要素調查注記是否齊全,以便提供地籍測量時使用。(6)在整理過程中,應核查調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凡發現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調查存在遺漏的,應及時進行補調、修正。3權屬調查實施3.1已有土地調查登記成果范圍權屬調查進行內外業檢查將原54北京坐標系下的權屬界線成果經坐標轉換后與基礎測繪成果進行疊加形成權屬界線與基礎測繪成果疊加圖(以下簡稱疊加圖),并開展以下工作。①以區為單位,調查核實街道、街坊范圍,規范街道、街坊編號,對街道、街坊范圍發生變化的,要登記造冊,并說明變化情況;對街道、街坊編號進行調整的,要編制新舊編號對照表,原則上盡可能利用原有編號。編制調查區范圍街道街坊分布圖并報批。②以現有地籍成果為基礎,按街坊逐宗檢查現有地籍成果宗地權屬界線與鄰近界址線的關系是否與疊加圖結果一致,如果發現不一致,在疊加圖上標注,需要外業進行核實更正。③以現有土地登記資料及地籍數據庫為基礎,逐宗登記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門牌號碼、土地座落、建筑物、登記發證等情況,對無土地使用者或登記結果與數據庫不一致的,進行記錄,在外業重點核查。④在以上內業核查的基礎上,按街坊進行外業核對,檢查內業核查結果是否正確,如發現內業核查有誤,及時進行糾正,根據內外業核查情況編制外業調查工作圖。逐宗核查根據調查工作圖,逐宗進行土地權屬核查,實地調查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界址、權屬界線、門牌號碼、土地座落、地物地貌是否與原調查結果、基礎測繪成果一致,在內業核查的基礎上,按街坊進行外業核對,檢查內業核查結果是否正確,如發現內業核查有誤,及時進行糾正,根據內外業核查情況編制外業調查工作圖。①對于內業核查調整地籍編號的,要對地籍號進行變更。②對核查和調查中發現疊加圖權屬界線與原地籍圖或土地登記成果中宗地圖不一致,而宗地現狀又未發生變化的,首先檢查基礎測繪成果是否有誤,若是基礎測繪成果有誤,糾正基礎測繪成果;若基礎測繪成果正確,再檢查原調查記成果是否正確,若存在問題,進行變更調查,填變更調查表,履行法律手續;若兩者均無問題,說明可能是原測量成果有問題或存在坐標轉換系統誤差,需要遵照原登記成果界址點、界址線的落位在新調查時進行調整,恢復原狀,在變更情況統計一覽表及系統中記錄變化原因。如屬未登記宗地,按初始調查要求重填調查表,履行法律手續。③已登記發證宗地發生變化的,有變更手續的,收集變更手續資料,按規定做變更調查;無變更手續的,收集資料,并將變更原因在變更情況統計一覽表中說明,按規定進行變更調查。④對于因道路拓寬、城市改造等造成界址變化的直接進行變更調查。⑤對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進行登記,重點是單位用地;對門牌號碼、土地座落等其他屬性要素發生變化以及地物地貌發生變化的直接進行變更,并在變更情況統計一覽表及系統中記錄。⑥對于大雜院共用宗地不填子宗地籍調查表,若各自獨自使用范圍清楚,要在宗地草圖中注明各自獨自用地范圍。⑦對有爭議或確實土地使用者不予配合不能履行法律手續的,在調查表和變更情況統計一覽表中說明原因。⑧新增宗地或雖已調查但未進行登記的宗地按初始權屬調查要求執行,如已調查資料調查表填寫正確、法律手續完備、圖表、實地三者一致的可以使用。⑨對按坐標范圍出讓、劃撥用地,因用地單位未按出讓或劃撥范圍違法建造建筑物等原因造成與權屬界線發生矛盾的,保持原狀,但需在變更情況統計一覽表、系統及調查表記事欄中說明。3.2初始調查范圍權屬調查收集權屬權源資料,根據基礎測繪地形圖,合理劃分宗地,進行宗地編號,編制外業調查工作圖。根據調查工作圖,逐宗進行土地權屬調查,實地調查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界址、權屬界線、門牌號碼、土地座落、地物地貌等要素。核實基礎測繪成果是否與實地一致。按宗逐宗進行權屬調查,設置界址點,進行界址點編號,填寫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履行法律手續。發現未批先用、批而未用、超范圍用地、改建擴建等情況,需在變更情況登記表及系統中登記。4注:部分調查問題的應急預案1、商品房小區土地使用者名稱和簽字問題對于未進行初始或變更調查的宗地,土地使用者為開發單位,進行初始調查;對已經進行初始或變更調查的住宅小區,若因道路拓寬、城市改造等原因造成界線變化的,按現狀調查;由于商品房住戶多、指界簽字困難,土地使用者原則上仍確定為原開發單位。已經竣工驗收,并頒發開發地塊整體土地證書或內部按樓設宗的宗地已經辦理了土地證書的,且四至未發生變化,不再設立大宗和指界;整體地塊經過驗收,但未設立整體宗地,雖外圍界址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內部按樓設宗的宗地界線的,對整體地塊外圍界線可不重新簽字;按樓設宗的宗地因坐標系轉換等誤差造成界線與登記結果發生微小變化,需要進行調整保持與原登記結果一致的商品住宅樓,可不重新簽字。其他情況需要重新調查簽字。對以上不進行調查簽字等情況必須在變更情況登記表及系統中加以登記說明。2、對于共有宗情況,在地籍調查表中的法人一項填寫為×××、×××等,并在共有使用權欄中填寫清楚。3、調查記事的填寫按照實際情況填寫。4、小區中單獨的配電房和門衛房不設宗,配電房只在上面用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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