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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建筑法3.1建筑法概述3.1.1建筑法的概念1、廣義的建筑法:|是指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狹義的建筑法:是指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實施。又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建筑法》的決定,重新公布,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計八章,八十五條。

將《建筑法》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第一頁,共八十三頁。建筑法的章節建筑許可2建筑工程監理4總則31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33建筑工程質量管理6附則8建筑安全生產管理35法律責任37第二頁,共八十三頁。

有關建筑法的法律、法規、規章第三頁,共八十三頁。3.1.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第1條)1)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2)維護建筑市場秩序3)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4)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建筑活動:1.狹義上講工業與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裝飾和裝修配套設施。2.廣義上講1)工業與民用建筑建造、改造、裝飾裝修配套設施2)市政——道路、橋梁、隧道、公路3)水利、電力——堤壩、碼頭、河道、電廠、輸電線路4)配套——水、電、煤、通訊、消防、污水等線路管道的敷設、安裝第四頁,共八十三頁。3.1.3建筑法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第2條)建設單位、勘查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建筑行政管理機關和從事建筑活動的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各類房屋建筑及其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拆除、裝飾裝修活動,以及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地域主體行為第五頁,共八十三頁。3.1.4建筑法的基本原則(第3、4、5條)1)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2)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3)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六頁,共八十三頁。3.2建筑許可制度建筑許可:

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準許、變更和終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建筑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

建筑許可

從業資格許可

施工許可建筑許可的表現形式:施工許可證、批準證件、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第七頁,共八十三頁。3.2.1施工許可1.實施施工許可的范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

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法對建筑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者,準許該建筑工程開始施工并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一種制度。施工許可證是指建筑工程開始施工前建設單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可以施工的證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第八頁,共八十三頁。

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重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工程、農民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施工許可制度。軍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執行。第九頁,共八十三頁。2.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建筑法》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第十頁,共八十三頁。3.施工許可證的頒發程序及其管理規定1)施工許可證的頒發程序2)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效力權限《建筑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3)中止施工與恢復施工《建筑法》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第十一頁,共八十三頁。《建筑法》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第十二頁,共八十三頁。3.2.2從業資格從業資格許可的內容包括:(一)是建筑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從事建筑活動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在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三)是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建筑活動,應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第十三頁,共八十三頁。1.從業單位的基本條件《建筑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頁,共八十三頁。2.從業單位在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建筑法》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十五頁,共八十三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劃分特級、一、二、三級一、二、三、無級別一、二、無級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第十六頁,共八十三頁。《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工程勘察資質劃分甲級甲、乙、部分專業可設丙級不分級別綜合類

專業類勞務類第十七頁,共八十三頁。《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工程設計資質劃分甲級甲、乙個別行業可設丙級甲、乙、個別專業可設丙級綜合資質

行業資質專業資質甲、乙、個別專項可設丙級專項資質建筑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第十八頁,共八十三頁。《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劃分不分級別甲、乙、部分專業可設丙級不分級別綜合資質

專業資質事務所資質第十九頁,共八十三頁。3.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審查制度執業資格制度:是指對具備一定專業學歷、資歷的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考試和注冊確定其執業的技術資格,獲得相應建筑工程文件簽字權的一種制度。《建筑法》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執業資格制度的必要性:(一)推進深化我國建筑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二)促使我國工程建設領域與國際接軌,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三)加速人才培養,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水平和隊伍素質的培養。第二十頁,共八十三頁。3.3

建筑工程的發包與承包3.3.1發包與承包的概述1、發包與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發包:是指建設單位或者招標代理單位通過招標方式或直接發包方式將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應費用的行為。建筑工程承包:是指通過招標方式或直接發包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并取得相應費用而完成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行為。第二十一頁,共八十三頁。2、發包單位

發包單位也稱建設單位,是指投資建設該項建筑工程的主體(有時也稱業主)。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要其他好處。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第二十二頁,共八十三頁。3、承包單位

承包單位,是指通過投標或協議等途徑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實施建設項目,承辦工程建設、建設物資采購等相關活動的單位。

《建筑法》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二十三頁,共八十三頁。4、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

《建筑法》規定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①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②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③建筑工程造價通過法定程序產生。④建筑工程的發包方式應依法招標發包,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四頁,共八十三頁。4、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

⑤公開招標時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⑥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⑦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頁,共八十三頁。4、發包承包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

⑧發包過程中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⑨發包單位不得指定建筑用料的生產商和供應商。即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六頁,共八十三頁。3.3.2

發包與承包1、發包

建筑工程發包

招標發包

直接發包《建筑法》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建筑法》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七頁,共八十三頁。

《建筑法》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建筑法》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頁,共八十三頁。3.3.2

發包與承包2、承包

建筑工程承包總承包聯合承包《建筑法》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專業承包分包第二十九頁,共八十三頁。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三十頁,共八十三頁。3.3.3

發包與承包的計價建筑工程造價:

是指由建筑工程的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總價款。3.3.4

發包與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三十一頁,共八十三頁。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

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的地點、名稱及規模;監理范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變更與終止;監理酬金的計取和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

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問、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質期、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國內工程承包一般采用國家頒布的有關示范文本。第三十二頁,共八十三頁。3.4

建筑工程監理

3.4.1

建設工程監理的概念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按照一定條件,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取得資格證書的工程建設咨詢、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和合同條款,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協助招標、評標,監督勘察、設計和施工的一種有償服務。

2000年12月7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建設部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發布了《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三頁,共八十三頁。3.4

.2建設工程監理的范圍

《建筑法》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強制監理的范圍作出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一步明確強制監理的范圍和標準。

第三十四頁,共八十三頁。3.4

.3建設工程監理制度1、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許可制度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監理業務。”

2.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委托監理制度

《建筑法》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五頁,共八十三頁。3、監理單位的義務

《建筑法》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范圍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查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十六頁,共八十三頁。4、監理單位的權利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七頁,共八十三頁。5、監理的民事責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八頁,共八十三頁。3.5建筑安全生產管理3.5.1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概述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筑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對建筑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控制、監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動,其目的在于保證建筑工程安全和建筑職工的人身安全。第三十九頁,共八十三頁。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主要有:1980年國家建工總局頒布的《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1982年8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布的《關于加強集體所有制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的暫行規定》,1983年5月頒布的《國營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1989年9月30日建設部頒布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1991年7月9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1996年10月17日勞動部頒布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7年4月4目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嚴肅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通知》,第四十頁,共八十三頁。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7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加強施工現場圍墻安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的緊急通知》,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安全生產法》,2002年8月22日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2002年9月9日建設部頒布的《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7年4月9日國務院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一頁,共八十三頁。3.5.2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堅持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堅持群防群治制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堅持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勞動保護制度堅持安全教育制度堅持監督、檢查制度第四十二頁,共八十三頁。3.5.3建筑安全生產責任1234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和工程監理單位施工企業5有關機構第四十三頁,共八十三頁。《建筑法》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建筑法》第四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四十四頁,共八十三頁。3.5.4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1234安全措施安全作業安全防護施工機械安全措施第四十五頁,共八十三頁。3.5.5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23應急救援制度報告制度調查處理制度第四十六頁,共八十三頁。3.6

建筑工程監理質量管理

3.6.1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概述質量產品質量工序質量工作質量

建筑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建筑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第四十七頁,共八十三頁。我國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標準化法》,1990年4月9日建設部頒布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1年3月26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部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1991年5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布了《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布了《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1993年11月1日建設部頒布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八頁,共八十三頁。我國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2月17日建設部頒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2000年7月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4月7日建設部頒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頒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頒布了《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頒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驗收暫行規定》,第四十九頁,共八十三頁。我國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

2000年4月20日建設部頒布了(2000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房屋部分)》,2002年8月30日建設部頒布了《2002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房屋部分)》,2001年后,國家頒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制圖統一標準》(GB/T50001—2001)、《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等系列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2003年8月5日建設部頒布了《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頒布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修改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頁,共八十三頁。3.6.2建筑工程質量的標準化制度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工程建設標準化是在建設領域有效地實行科學管理、強化政府宏觀調控的基礎和手段,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設工程技術進步,提高建設工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都具有重要意義。第五十一頁,共八十三頁。3.6.3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度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筑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建筑法》第五十五條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第五十二頁,共八十三頁。3.6.3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度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筑法》第五十六條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法》第五十七條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五十三頁,共八十三頁。3.6.3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度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建筑法》第五十九條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四頁,共八十三頁。3.6.3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度4.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5.建筑材料、構配件生產及設備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6.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第五十五頁,共八十三頁。3.6.4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頁,共八十三頁。3.6.4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由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考核認定的獨立法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的委托,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監督,并對委托部門負責。

第五十七頁,共八十三頁。3.6.4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3.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1)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的監督檢查(2)對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檢查

(3)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頁,共八十三頁。3.6.5建筑工程質量體系認證

《建筑法》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產品質量法》把質量體系認定制度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質量體系認定制度;另一類是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第五十九頁,共八十三頁。3.6.5建筑工程質量體系認證

1987年3月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正式發布IS09000系列國際標準后,我國于1992年發布了等同采用國際標準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GB/T19000--IS09000系列標準。2000年12月2813我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2000版GB/T1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分別是: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4--2000:質量管理體系業績改進指南。第六十頁,共八十三頁。3.6.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建筑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一頁,共八十三頁。3.6.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1.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條件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②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及進場試驗報告;④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頁,共八十三頁。3.6.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2.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①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②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③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第六十三頁,共八十三頁。3.6.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④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a.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b.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c.實地查驗工程質量;d.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經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第六十四頁,共八十三頁。3.6.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3.工程驗收備案管理制度

我國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第六十五頁,共八十三頁。3.6.7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法》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1.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和期限2.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第六十六頁,共八十三頁。3.7法律責任3.7.1建設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違反建筑許可證制度的法律責任《建筑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l%以上2%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七頁,共八十三頁。3.7法律責任2.違反建筑發包制度的法律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五條

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八頁,共八十三頁。3.違反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建筑法》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筑法》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九頁,共八十三頁。3.7.3勘察、設計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本條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第七十頁,共八十三頁。3.7.3勘察、設計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筑法》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①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②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③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單位的;④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一頁,共八十三頁。3.7.4施工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違反資質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本條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第七十二頁,共八十三頁。3.7.4施工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七十三頁,共八十三頁。3.7.4施工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違反轉包、分包制度的法律責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七十四頁,共八十三頁。3.7.4施工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違反安全生產、質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責任

《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五頁,共八十三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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