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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 犯罪現場第二節 保護現場第三節 現場勘查概述第四節 現場勘查的組織領導第五節 現場勘驗(實地勘驗)第六節 現場訪問(現場調查)第七節 現場分析(臨場討論)第八節 結束勘查第一節 犯罪現場一、犯罪現場的概念二、犯罪現場的構成要素三、犯罪現場的特點四、犯罪現場的分類一、犯罪現場的概念現場是指人們從事某種活動或者發生某種事件的場所,是一個時空概念。 犯罪現場是人為因素形成的,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地點和遺留有同犯罪有關的痕跡、物品的其他一切場所。“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地點” 犯罪分子針對犯罪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的處所 “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的場所”案件發生地點及以外的那些遺留有與案件有

2、關的痕跡、物證的場所二、犯罪現場的構成要素(一)犯罪的時間、空間因素(二)被侵害對象及物質環境的變化因素 (三)犯罪行為因素(一)犯罪的時間、空間因素 是犯罪現場的存在形式時間具有不停頓性和不可逆轉性;人不能同時處在兩個空間 (二)被侵害對象及物質環境的變化因素 犯罪行為的必然結果1、被侵害對象的變化2、現場客體物的增減3、現場上原有客體物的位置、形狀及其組合狀態的改變4、有關客觀現象的發生(三)犯罪行為因素 是犯罪現場的核心要素是區別犯罪現場和其他現場最本質的特征1、犯罪行為是犯罪現場的根本標志現場勘查時需判明現場是否確實發生了犯罪行為,還要判明所發生的是何種犯罪行為。2、不同的犯罪行為對犯

3、罪現場形成的作用有所不同構成犯罪現場的三要素互相聯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犯罪行為是犯罪現場的核心要素空間、時間是犯罪現場的存在形式物質形態變化是犯罪行為的必然結果 三、犯罪現場的特點(一)留痕性:犯罪現場保留著犯罪行為留下的痕跡(二)反映性:犯罪現場上遺留的痕跡中儲存著有關犯罪活動的各種信息(三)復雜性:由于各種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響,犯罪現場呈現出明顯的復雜性(四)易變性:犯罪現場的狀態容易發生變化或遭到破壞(一)留痕性:犯罪現場保留著犯罪行為留下的痕跡犯罪分子一旦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必然會使犯罪現場的物質形態發生變化,留下種種反映、證實犯罪活動的犯罪痕跡。1、實物形式存在的痕跡物品2、

4、有關人員大腦中的印象痕跡(二)反映性:犯罪現場上遺留的痕跡中儲存著有關犯罪活動的各種信息犯罪痕跡中或多或少儲存著一些信息,能直接或間接反映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作案過程及犯罪分子的個體特點等情況,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1、痕跡、物品和現場現象的反映性2、印象痕跡的反映性(三)復雜性:由于各種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響,犯罪現場呈現出明顯的復雜性1、犯罪分子偽裝、破壞現場,故意給偵查工作設置障礙2、非犯罪現場和假案現場的存在3、現場被變動的情況經常發生4、現場痕跡物品多種多樣5、有關人員記憶錯誤6、未知因素和緊急、危險情況的普遍存在不少現場在勘查前并不能確定是否為犯罪現場,現場勘查

5、是確定現場性質的唯一辦法。(四)易變性:犯罪現場的狀態容易發生變化或遭到破壞1、痕跡、物品和現場現象的變化(1)由現場物品、物質自身運動變化規律決定(2)外部原因或外部條件(3)由于采取緊急措施、搶救人命、排除險情等原因2、人們大腦中印象痕跡的變化 四、犯罪現場的分類研究分類的意義:使偵查人員能夠針對各類現場的具體特點,相應地采取不同的勘查方法,以提高現場勘查的質量。(一)按照現場在犯罪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類主體現場: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要場所 是現場勘查的重點 關聯現場:主體現場以外,同犯罪行為有聯系的其他場所 主體現場和關聯現場不是同一現場的兩個部分,而是兩個或幾個既相對獨立、

6、又聯系緊密的不同現場,一般是在出現多個犯罪現場時。(二)按照現場的保護狀況進行分類原始現場能夠比較真實、客觀地反映犯罪行為和犯罪人 的有關信息變動現場人為或自然原因改變原始狀態1、人為因素引起的改變(1)事主、被害人或周圍群眾(2)急救、搶險等原因(3)現場保護人員(4)偵查人員2、自然因素引起的改變(1)家禽、家畜、野獸等動物的活動(2)氣候的變化或自然災害(三)按照現場的真偽性質分類真實現場: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實施犯罪后,對現場沒有進行任何破壞或故意擺布的現場。偽裝現場: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實施犯罪后,為了逃避罪責或轉移偵查視線,而有意制造假象加以偽裝的現場。偽造現場:當事人

7、出于某種目的而謊報發生犯罪行為的現場。破壞現場: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實施犯罪后,對現場施以各種毀痕滅跡行為的現場。(四)根據多個現場形成的先后次序分類把犯罪現場分為第一現場、第二現場、第三現場等(五)根據現場所處的空間位置分類室外現場室內現場 (六)根據案件類型分類第二節 保護現場保護現場:在進行現場勘查之前,對現場的所在范圍進行警戒、封鎖,以保證現場本身的各種狀況和狀態不受破壞。是保障現場勘查順利進行的基礎,同時既是公民、單位的法定義務,又是偵查機關的法定職責。保護現場的必要性:【可借鑒物質交換與轉移原理的意義、犯罪現場的特點】1、犯罪必留痕現場是一個可以獲取證據和偵查線索的地方2、現

8、場是一個動態的、瞬息多變的場所現場一旦形成以后,各種因素對現場的改變或破壞是客觀存在的,這嚴重妨礙偵查人員對證據或偵查線索的發現。一、保護現場的意義二、保護現場的任務三、保護現場的方法一、保護現場的意義(一)有助于查明犯罪活動情況(二)有助于收集犯罪證據(三)有助于提高現場勘查工作的效率(一)有助于查明犯罪活動情況只有保護好現場,勘查人員才有可能看到現場的原始狀態,并據此分析犯罪分子在現場上的活動情況。 (二)有助于收集犯罪證據只有保護好現場,勘查人員才有可能發現犯罪分子遺留的痕跡、物證,并完整地提取下來,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三)有助于提高現場勘查工作的效率只有保護好現場,才能使偵查人員

9、把有限的時間、精力集中在那些真正與犯罪有關的勘查對象上,更有效地發現和收集證據和偵查線索,從而提高勘查工作的效率。二、保護現場的任務(思考: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察應當做些什么事 )保護犯罪現場的任務總起來說:要在現場勘查人員到達現場以前,根據犯罪現場的個體情況和周圍環境,劃定保護區范圍,布置警戒,采取緊急救護和有效保護措施等,把由于種種原因造成的現場變動減少到最小程度。具體來說:1、劃定范圍,封鎖現場,并及時通知偵查部門派員勘查2、開展初步的詢問工作,了解有關情況,并及時匯報給到達現場的勘查人員3、針對緊急情況,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工作必須讓位于救急工作。但既要有效地排除緊急情況,又要盡量地不破壞

10、現場。4、監控犯罪分子(扭送;監視控制)三、保護現場的方法共同做法是:劃出一定的保護范圍,把現場封鎖起來,禁止與現場勘查無關的任何人進入,以保持現場的原始狀態。1、露天現場的保護方法2、室內現場的保護方法3、現場痕跡物品的保護方法4、現場上尸體的保護方法 保護現場的時間,一般應從案件發現后到勘查完畢時為止。但重大復雜的案件,一時不能判明全部案情的現場,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保護的時間,以備再次勘查。第三節 現場勘查概述一、現場勘查的概念二、現場勘查的任務三、現場勘查的意義四、現場勘查的要求一、現場勘查的概念性質一 立案審查措施現場勘查,是指偵查人員依法對事件發生現場進行的勘驗、檢查和調查研究活動。

11、若發現事件性質是犯罪案件,經審查決定予以立案性質二 偵查措施現場勘查是指偵查人員依法對犯罪現場進行的勘驗、檢查和調查研究活動。1、現場勘查的主體是偵查人員2、現場勘查必須依法進行3、現場勘查客體的特定性: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4、現場勘查方法的特殊性: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術手段二、現場勘查的任務現場勘查是偵查工作的起點。基本目的:發現和收集痕跡物證,判明事件性質,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個人特征和實施犯罪的情況,正確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實現基本目的,現場勘查應完成以下任務:(一)判明事件性質【是現場勘查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二)查明犯罪活動情況【是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的重要依據】1、研究和了

12、解犯罪分子作案的情況2、研究犯罪分子的情況(三)發現和收集痕跡物證【是現場勘查一項極其重要的任務】(四)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是偵查破案工作成敗的關鍵】(五)為偵查、審判案件提供證據資料【現場勘查記錄】三、現場勘查的意義P119現場勘查在刑事偵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一)現場勘查是偵查破案工作的起點和基礎,是偵查人員獲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來源(二)現場勘查獲取的情況是偵查工作自始至終的客觀依據,是研究案情,制定偵查方案,運用偵查措施的客觀依據(三)現場勘查是取得犯罪證據的重要途徑之一結論:應高度重視現場勘查工作四、現場勘查的要求(一)及時、全面、細致、客觀公安部1979年4月修訂的犯罪現場勘查規

13、則第五條規定:“現場勘查必須及時、全面、細致、客觀,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切忌主觀臆斷?!薄救婕氈率顷P鍵】(二)充分依靠群眾專門工作必須與群眾路線緊密結合起來(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第四節 現場勘查的組織領導一、現場勘查的管轄二、現場勘查的人員及職責三、現場勘查的領導和指揮四、現場勘查人員的紀律一、現場勘查的管轄現場勘查,首先涉及到由哪個機關來組織勘查的問題?,F場勘查的性質【立案審查措施、偵查措施】決定了擁有管轄權的機關是現場勘查的組織機關。(一)部門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刑事案件一律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法律另有規定主要是指:(1)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自偵刑事案件;(2)人民法院

14、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3)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4)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5)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二)級別管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各自管轄的案件,按不同的情況而實行的內部的分級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第18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三)地域管轄對于人民檢察院自主偵查的案件,原則上同樣實行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

15、序規定第1517條:刑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于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對于管轄有爭議或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四)專門管轄主要包括鐵路系統公安機關管轄、交通系統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系統公安機關管轄、林業公安管轄以及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

16、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第21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

17、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第22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五)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

18、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六)軍人退出現役后,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準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

19、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第23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黃金、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6條第1款規定:“現場勘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偵查部門負責?!?現場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的刑事偵查部門負責;在農村由縣公安局負責;在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發生的重

20、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偵查部門為主,內部保衛組織協助進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現場,上一級公安機關派人參加指導。有些一般案件的現場,可以委托基層公安保衛組織進行勘查,上級公安機關給予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自行偵查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暫行規定)第20條規定: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需要進行現場勘查時,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檢察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也可以請公安機關協助,共同進行。二、現場勘查的人員及職責一般由負責偵破案件的指揮員、偵查員、技術員以及發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內部保衛干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

21、人員參加。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做見證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和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辈樘貏e重大案件的現場時,應商請檢察院派人參加。一般來說,勘查一般案件現場,可以把勘查人員分為現場訪問和現場勘驗兩個組分頭開展工作?,F場訪問組:主要由偵查員和發案地管段民警或發案單位內部保衛干部組成。其任務主要是對事主、被害人、知情人和現場周圍群眾進行訪問,搜集犯罪嫌疑線索。現場勘驗組:主要由偵查員和技術員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其任務主要是對現場進行現場勘驗,發現、提取犯罪痕跡物證和制作現場勘查記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現場保護組:由基層民警、內部保衛干部、治保委

22、員及指定的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現場,保證現場勘查工作的正常進行。調查訪問組:以偵查人員為主,根據情況需要,可吸收管段民警或內部保衛干部參加。主要負責詢問了解案件發現、發生的經過,尋找、發現案件的知情人、目擊證人,收集偵查線索,固定證人證言等??辈闄z驗組:由技術員、偵查員、特別聘請的專業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的勘驗及檢查,發現、提取、固定現場痕跡、物證,制作勘驗記錄等。搜索堵截組:由偵查員、警犬訓練員、管段民警、保衛干部參加。主要負責搜索犯罪分子,尋找犯罪痕跡物證,追緝堵截犯罪分子,等等。三、現場勘查的領導和指揮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現場

23、勘查應當由負責偵查破案工作的刑偵處、科、隊長統一指揮。勘查一般犯罪現場,可由領導指定的人負責指揮;勘查重大、特大犯罪現場,由負責組織偵破工作的業務領導干部統一指揮;勘查涉及兩縣市以上的重大、特大犯罪現場,應由直接參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級偵查機關領導干部統一指揮。 在實際工作中,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現場,公安局長和分管刑偵工作的副局長,也要親臨現場,擔任現場勘查指揮員?,F場勘查指揮員應切實做好以下具體工作:1、接到報案后,應立即組織力量,快速趕赴現場2、及時了解和掌握現場情況,制定勘查方案,對勘查人員進行組織分工3、根據實際需要,及時決定采取各種緊急措施4、掌握勘查工作進度,協調各項勘查工作,及

24、時、妥善地解決勘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5、組織臨場討論,做好勘查后現場的處理工作四、現場勘查人員的紀律現場勘查的紀律是使現場勘查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F場勘查人員必須堅決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并遵守以下紀律:(一)要嚴格服從統一指揮,按照組織分工和勘查步驟進行工作,不得隨便觸摸或破壞現場上的痕跡物證;(二)要保護現場上的各種公私財物,不得私拿或無故損壞現場上的任何物品;(三)要尊重當地群眾的風俗習慣;(四)要嚴格保守秘密,不準泄露有關現場情況和所發現的線索。第五節 現場勘驗 (實地勘驗)一、現場勘驗的概念二、現場勘驗前的準備工作三、現場勘驗的步驟四、現場勘驗的順序五、現場勘驗記錄一、現場勘

25、驗的概念是現場勘查的核心和中心任務現場勘驗,又稱實地勘驗,是勘查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方法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人身、尸體等所進行的觀察、檢驗、記錄和分析研究工作。現場勘驗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發現、固定、提取犯罪痕跡物證,并判明其產生的原因和發展過程及其與犯罪行為的關系。二、現場勘驗前的準備工作(一)向保護現場人員了解現場保護情況。若發現現場保護措施不當,應立即加以糾正。(二)向事主或發現人、報案人等了解案件發生、發現的簡要情況,以及有關犯罪分子的情況。必要時采取相應的緊急措施。(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正直的公民,作為現場勘查的見證人。三、現場勘驗的步驟整體巡視局部勘驗個體勘驗(一)整

26、體巡視又稱巡視現場,是指偵查人員為了了解現場的內外狀態及周圍環境,而圍繞現場進行觀察研究的一項勘驗活動。通過整體巡視,實現對犯罪現場的完整認識,劃定勘驗范圍,明確勘驗重點,確定現場勘驗順序。劃定勘驗范圍的基本原則是:抓住中心,照顧全面 抓住中心將現場中心作為重點,集中力量進行勘驗照顧全面把犯罪活動場所、出入路線以及可能留有痕跡物品的場所都包括在內(二)局部勘驗又稱為初步勘驗,是指在不變動現場原始狀態的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勘驗范圍和順序,把現場分成若干部分,逐一進行觀察,記錄,研究的一項勘驗活動。應達到以下一些目的:1、記錄固定現場狀況2、觀察現場各部分有哪些明顯可見的痕跡物品及其分布狀況、位置、

27、 形態和相互關系.3、判斷痕跡物品與犯罪的關系及其形成機制4、分析研究現場各部分之間的聯系及與整個現場的聯系5、分析研究痕跡物品有無矛盾或不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現象6、分析研究犯罪分子在現場上的活動情況7、發現異常氣味和反常情況(三)個體勘驗也稱細目勘驗,是指偵查人員對現場上的各種痕跡、物品、人身、尸體逐一進行觀察、檢驗、記錄、提取和保全的一項勘驗活動。主要目的是:1、尋找發現痕跡物品2、研究檢驗痕跡、物品、尸體和人身3、記錄固定痕跡、物品、尸體4、提取保存痕跡物品5、溝通情況,防止痕跡物品遺漏四、現場勘驗的順序(一)總體順序是指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局部現場進行勘驗時應遵守的順序。應以現場地理位

28、置、地形地物、范圍大小及痕跡物品的分布情況為依據。對于現場范圍不大。中心部位比較明確。且在中心部位痕跡物品比較集中的現場。往往采用從中心向外圍勘驗的順序;對于現場范圍較大,涉及面廣,痕跡物品比較分散,中心一時難于確定的現場,往往采用從外圍向中心勘驗的順序;對于范圍較大,或者地處狹長地帶,或者犯罪地點涉及到幾個樓層、幾幢樓房的現場,應將現場劃分為幾個不同的局部,分片分段地進行勘驗;對于范圍較大,與地形地物的自然界線有一定關系的現場,可沿著地形地物的自然界線進行勘驗;而當現場上出現某些痕跡物品集中,犯罪動作、手段及意圖明確的部位時,可以從這些部位著手,順著或逆著犯罪分子的作案過程進行勘驗。(二)個

29、體順序是指對犯罪有關有痕跡、物品、尸體等進行勘驗時應遵守的順序。對個體進行勘驗時,通常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1、先靜觀后動手2、先固定后提取3、先無損后有損4、先低處后高處5、先重點后一般6、先易逝后穩定(四)臨場實驗也稱現場實驗是指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為了驗證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現象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存在,將該事實或現象參照案件原有條件加以表現的過程。臨場實驗從屬于偵查實驗,是現場勘查階段的偵查實驗 五、現場勘驗記錄(一)概念P129現場勘驗記錄是偵查人員依法制作的反映現場狀況和現場勘驗過程與結果的法律文書。在現場勘驗的過程中,將犯罪現場上一切與犯罪有關的客觀情況和勘驗情況,用文字、繪圖、

30、照相、錄像、錄音等方法記錄、制作而成的所有文件或視聽資料,統稱為現場勘驗記錄。現場勘驗記錄,通常由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相、現場繪圖、現場錄像等組成。(二)意義:制作現場勘驗記錄,固定和保全現場狀況,是現場勘查的一項重要活動內容。(1)是全面了解犯罪現場情況的依據(2)是研究案情、再現犯罪現場的重要依據(3)是固定、保全證據和儲存資料的重要方式,是重要的訴訟證據做好現場勘驗記錄工作,對強化現場勘查工作的規范性,保證偵查辦案的科學性也有重要的作用。(三)現場勘驗筆錄是偵查人員運用文字的形式對現場勘驗情況和勘驗結果所做的客觀描述和真實記載。由前言、敘事和結尾三部分構成。1、前言部分: (1)受理報案

31、的情況 (2)現場保護的情況 (3)參加現場勘查的指揮員和偵查技術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被邀請的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 (4)現場勘查的日期和起止時間;當時的氣候、光線和溫度條件等 2、敘述事實部分: (1)現場的地址,以及實施勘查的處所、地段的具體位置、范圍、性質、特征以及周圍的環境、道路等。(2)現場狀態包括房間的結構、用途;門、窗或其它可供進出的通道,有無破壞和進出的痕跡,以及痕跡的分布情況;家具陳設有無移動、翻倒或破壞的情況等。(3)勘查方法與結果包括勘查的順序,勘查的重點部位和客體;運用的技術手段和方法,以及勘查所取得的結果;發現的痕跡、物品及其種類、大小、形狀及其它特征等。(

32、4)現場上發現的矛盾和反常情況包括按照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應當出現而沒有出現或者不應當出現反而出現的現象和痕跡、物品等。 3、結尾部分(1)對現場上發現的尸體的處理情況。(2)發現提取痕跡物品的名稱、數量。屬于貴重的物品還應當記明體積、重量、標記、編號等。(3)繪制現場圖的種類、數量,照像、錄相的內容和照錄鏡頭的數量。(4)參加現場勘查的指揮員、偵查技術人員簽名。(5)見證人簽名。制作現場勘驗筆錄應注意的事項(1)記載的順序應與現場勘驗的順序一致(2)記載要客觀、準確(3)用語要明確、肯定(4)記載的內容既要全面詳細,又要簡明扼要,中心突出(5)尸體外部檢驗、臨場實驗、物證檢驗、人身搜查等,應

33、單獨制作筆錄,并由主持人、法醫、見證人簽名。上述勘驗的結果,也要在現場勘驗筆錄中扼要記載(6)多次進行現場勘驗的,每次均應制作補充筆錄。如果一案多場,則分別制作勘驗筆錄(四)現場繪圖1、概念是偵查人員運用測量和繪圖的方法記錄和反映犯罪現場情況的活動,是現場勘查記錄的組成部分之一。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1979)第八條第3款:現場圖必須反映現場的位置、范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主要物體、痕跡、遺留物、作案工具、尸體的具體位置以及它們之間的距離和關系。 2、現場圖的分類(1)按所反映的內容范圍分,有現場方位圖、現場全貌圖、現場局部圖。(2)按表現的形式分,有平面圖、平面展開圖、立體圖、立面圖、剖視圖、

34、綜合圖、分析圖多種。(3)按比例要求分,有比例圖、示意圖、比例和示意結合圖。第六節 現場訪問(現場調查)是偵查詢問在現場勘查階段的具體應用一、現場訪問的概念二、現場訪問的目的和意義三、現場訪問的程序和規則四、現場訪問的對象和內容一、現場訪問的概念P135現場訪問,也稱現場調查,是指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向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進行的調查詢問活動。是現場勘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場勘查工作貫徹群眾路線的一種基本形式。與現場勘驗同時進行二、現場訪問的目的和意義(一)主要目的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及事實情節,了解現場情況,收集犯罪證據,發現偵查破案的線索,及時準確地揭露和查獲犯罪分子。(二)意義1

35、、通過訪問,迅速查明犯罪分子的體貌、衣著特征和贓物特征,以及犯罪分子逃跑方向、路線等有關情況,為偵查人員采取追緝堵截、通緝通報、控制銷贓等緊急措施提供重要材料。2、把現場訪問所獲情況與現場勘驗所獲材料結合起來,互相印證,可以彌補實地勘查的不足,使實地勘查進行得更加全面、細致。3、通過訪問,廣泛了解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況和群眾反映,有利于正確地分析判斷案情。4、現場訪問是獲取犯罪證據的重要方法之一,而且還有助于對實地勘查中發現的痕跡、物證做出正確的判斷。三、現場訪問的程序和規則應嚴格遵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1、現場訪問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2、偵查人員進行現場訪問時,必須首先出示偵查機關的

36、證明文件3、現場訪問應當個別進行4、訪問開始時,偵查人員應當向訪問對象講明他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和責任5、訪問結束時,應當制作訪問筆錄四、現場訪問的對象和內容現場訪問的對象,主要是報案人和發現人、事主或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和現場附近知情人。(一)訪問報案人和發現人的主要內容、發現案件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發現案件時的現場狀況,勘查前現場有無變動,以及變動的原因和變動后的情況。 、發現案件時還有誰在場,以及在場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二)訪問事主或被害人的主要內容、案件發生、發現的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財物損失情況、有關犯罪分子的情況、犯罪分子的來去路線、發案前現場情況(三)訪問被害人家屬的主要內容、有關被害人的情況、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四)訪問現場附近知情人的主要內容、發案當時或發案前后,耳聞目睹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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