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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西方國家的地方司法制度第一節西方國家的法律傳統與司法原則第二節西方國家的司法機關第三節司法程序與審判制度第四節司法審查制度第五節行政訴訟與行政裁判制度第一頁,共43頁。第一頁,共43頁。司法制度:是指圍繞司法權的行使而設立的司法機關及相關組織的性質、職權、組織體系、基本原則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規范的總和。司法權的核心是法院的審判權,即法院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種訴訟案件的裁決權。司法機關是以獨立的公斷人的身份,通過審理和裁決各種訴訟來實施法律。第二頁,共43頁。第二頁,共43頁。第一節西方國家的司法傳統與司法原則第三頁,共43頁。第三頁,共43頁。西方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在繼承古代羅馬時期的法治傳統,并在反對專制統治的過程中,適應資本主義發展和保護財產權和人身自由的要求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體現了資產階級國家的性質。由于歷史淵源、文化傳統、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道路的差異,因此各國法律的具體內容、表現形式和適用方式都表現出不同的特點,由此形成不同法系。法系是指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具有某種共同特征和傳統的現象,人們通過比較各國法律的歷史淵源、繼受關系和法律結構、表現樣式和適用模式等,將世界各國的法律分成了不同的法系。影響最大的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第四頁,共43頁。第四頁,共43頁。一、歐美國家法律的傳統和淵源1、羅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點羅馬法是存在于古代羅馬的奴隸制國家整個歷史時期的法律。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法逐漸發展起來,它集中體現了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也反映了古羅馬發達的商品交換的社會關系。羅馬共和國時期,首先發展的是只適用于羅馬市民的市民法,它是基于習慣和制定法匯編形成的,最重要的成就是BC451年《十二銅表法》。該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規范人與社會和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根本改變了早期羅馬習慣含糊不清的狀況,使成文法成為羅馬法的最基本的樣式,被認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第五頁,共43頁。第五頁,共43頁。一、歐美國家法律的傳統和淵源1、羅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點羅馬共和國后期和帝國前期,是古羅馬的全盛時期。羅馬發展了不僅適用于羅馬市民,也適用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與外邦人之間關系的法律,這就是萬民法。萬民法與市民法,加上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共同構成了羅馬法的體系。395年羅馬帝國分裂,476年西羅馬滅亡。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設立專門委員會來編纂古羅馬的歷代法律,最后形成《查士丁尼法典》、《法學總論》、《學說匯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大法律文獻,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第六頁,共43頁。第六頁,共43頁。2、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影響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羅馬帝國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國所頒布的法律,是由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習慣逐漸發展形成。日耳曼人入侵羅馬后實行屬人主義,即對本部落成員適用部落習慣,對被征服的羅馬臣民適用羅馬法,在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發生矛盾的時候,以日耳曼法為準。5—9世紀,日耳曼法逐漸走向成文化,將習慣法等進行系統編纂,逐漸形成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即“蠻族法典”,最著名的法蘭克王國的《薩利克法典》。第七頁,共43頁。第七頁,共43頁。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1、大陸法系的形成大陸法系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漸發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體系的總稱,因此又稱羅馬法系,其特點是以民法法典為基礎,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故而又稱民法法系和成文法系。大陸法系以歐洲的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羅馬法是大陸法系的主要淵源。羅馬法雖屬奴隸制社會的產物,但規定法律保護私有權,包括了關于契約、婚姻、所有權和債券、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范,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羅馬法重新引起了歐洲大陸各國的興趣和重視。第八頁,共43頁。第八頁,共43頁。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1、大陸法系的形成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和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各國為適應資本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需要,紛紛仿效羅馬制定成文法典,而法國是典范。拿破侖取得政權后,致力于立法活動,編纂了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業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系列法典,最著名的是《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法典》),該法典被認為是在羅馬法直接影響下最早產生的一部資產階級社會的民法典,開創了制定有完整體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標志著近代大陸法系模式的確立。第九頁,共43頁。第九頁,共43頁。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1、大陸法系的形成1896年《德國民法典》是歐洲大陸成文法典的另一個范例。大陸法系主要國家有:法、德、意大利、奧地利、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等。歐洲以外國家也深受影響,阿爾及利亞、埃塞俄比亞、土耳其、泰國、巴西、阿根廷等。各國的法律在接受過程中,由于歷史影響不同和選擇同不同,又形成了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和以《德國民法典》為藍本的兩個支系,被稱為拉丁法系或法國法系和日耳曼法系或德國法系。第十頁,共43頁。第十頁,共43頁。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2、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其特點是以普通法為基礎,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因此又稱判例法系。首先產生于英國,也稱英國法系。之所以稱英美法系,是因為美國獨立后繼續沿用英國法。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緬甸、馬來西亞等適用。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依據古老的地方習慣和“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判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第十一頁,共43頁。第十一頁,共43頁。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2、英美法系的形成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以前,英國各地施行的是盎格魯-撒克遜的習慣法;東北部則施行入侵的丹麥人傳入的北歐條頓人習慣法。諾曼人在英國建立以國王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權專制國家,在歷史上第一次設立權威極大的御前會議以其判例作為普通法適用于全國,并由國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傳和施行這些法律。狹義的普通法即指這類判例法。第十二頁,共43頁。第十二頁,共43頁。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2、英美法系的形成英國判例法中還包括一種它所特有的衡平法。它是14世紀開始發展一種與普通法并行的主要適用于民事糾紛的法律原則和訴訟程序。由于民商事關系的發展,傳統的普通法的嚴格限制有時無法適應需要,英王允許臣民在無法從普通法法院獲得公平處理時,由大法官以衡平(又稱公平或良知)原則予以處理,可以停止普通法法院判決的執行,命令或禁止民事被告人從事一定的行為。其后,更設立獨立的衡平法院(又稱大法官法院),發展了一套抽象的衡平法準則。由于當時大法官多由僧侶擔任,所以實際多是按照教會法和羅馬法的某些原則來審決案件。最初主要用以處理因程序欠缺或遲延等所產生的爭訟,之后逐漸發展至實體法方面。19世紀末調整法院體系時,取消衡平法院,審判權統一歸于普通法法院,但高等法院仍設有由衡平法院演變而來的大法官庭,在審判實踐中也不時援用衡平原則,給予衡平救助。第十三頁,共43頁。第十三頁,共43頁。3、兩大法系的比較第一,大陸法系受到羅馬法的直接影響,不僅集成了羅馬成文法典的傳統,而且采納了羅馬法的體系、概念和術語。而英美法系包含了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第二,大陸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法典化,即一般那不存在判例法,由重要的部門法輔之以單行法規,構成了較為完整的成文法體系。而英美法系卻以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判決一旦做出,不僅對本案有效,而且能作為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第三,大陸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確,成文法或制定法只能由代議制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官只能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不得違背立法精神,更不可能擅自創造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來自法官對案件的審理結果,也就是說它是法官創造的。第十四頁,共43頁。第十四頁,共43頁。3、兩大法系的比較第四,大陸法系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法典通常設有總則并重視總則的作用,法典的體系排列嚴整,講求概念明確,邏輯嚴密等。司法活動的推理和形式,采用演繹法即一般到特殊,法官將法律條款與特定事實比照,推論出必然的結果;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則采用歸納法,從特殊到一般,強調“遵照先例”。第五,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一般分為司法法和行政法兩個法律體系,二者之間獨立,同時實行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離的雙軌制。而英美法系的國家,沒必要設行政法院。第十五頁,共43頁。第十五頁,共43頁。三、西方國家的司法原則1、司法獨立原則(1)司法機關地位獨立。(2)司法活動獨立。(3)法官獨立。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3、公平審判原則(1)公正的法院(2)公平的訴訟程序(3)公正的處罰第十六頁,共43頁。第十六頁,共43頁。第二節西方國家的司法機關第十七頁,共43頁。第十七頁,共43頁。一、西方國家的審判機關及其體制狹義的司法機關專指審判機關即法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還包括檢察機關,甚至包括司法行政機關。1、法院的性質和分類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其特性如下:被動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則。普遍性:所有公民都是法院審判權的管轄對象,任何公民依法都擁有資格向法院申請通過依法性:法院是適用法律的機關,其職能是解釋和適用法律。等級性:法院以等級為基礎分為不同審級,組織結構呈金字塔形。第十八頁,共43頁。第十八頁,共43頁。一、西方國家的審判機關及其體制1、法院的性質和分類法院組織按管轄范圍和審理案件的性質,可以區分為:(1)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民法主要是調整社會平等的主體(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債權關系、租賃關系、合同關系、繼承關系等。刑法是對犯罪行為課以刑罰的基本法律。由于這兩類案件在起訴、審結方式和責任承擔方式方面有較大差別,所以西方國家分設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以英國為典型)。第十九頁,共43頁。第十九頁,共43頁。一、西方國家的審判機關及其體制1、法院的性質和分類(2)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都是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但二者的區別在于管轄權范圍的不同,審理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按管轄權受理特定案件的是專門法院。普通法院是按行政區劃或司法管轄區建立,而專門法院是按特定領域和范圍或特定的組織而建立的。第二十頁,共43頁。第二十頁,共43頁。一、西方國家的審判機關及其體制2、法院組織體系的分類(1)單一制法院與聯邦制法院在單一制國家,如英國、法國和日本,雖然法院的審級與行政區劃不一定完全重合,但是都是由按照不同審級設立的各級法院所組成的全國統一的審判體系。而在聯邦制國家,基于聯邦制的分權原則,往往存在獨立的、互不隸屬的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組織系統,體現聯邦政府與成員政府的權力劃分。第二十一頁,共43頁。第二十一頁,共43頁。一、西方國家的審判機關及其體制2、法院組織體系的分類(2)大陸法系法院與英美法系法院大陸法系國家由于成文法典的傳統,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因此,其法院組織系統比較單一。后者由于判例法的傳統,法律結構比較復雜,法院組織系統也比較復雜紊亂。第二十二頁,共43頁。第二十二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1)法國的法院組織法國法院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個系統此外還有權限爭議法庭和特別高等法院。普通法院系統。普通法院分基層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基層法院分民事和刑事兩個系初審法庭、大審法庭和警察法庭和輕罪法庭及專門法庭。初審法庭主要審理小額民事案件,大審法庭主要審理較大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受理不服初審法庭判決的上訴案件。警察法庭主要審理輕微的刑事案件,輕罪法庭則審理輕罪案件。專門法庭是處理特殊社會問題的基層法院,主要有勞資糾紛仲裁法庭、社會保險事務法院等。第二十三頁,共43頁。第二十三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1)法國的法院組織上訴法院統一審理民刑事案件,主要審理不服初審判決的上訴案件。全國共設35所。與上訴法院平行的還有巡回法院和國家安全法院。
巡回法院又稱重罪法庭,負責審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按行政區劃設立,每個省設一所。與其他法院不同,重罪法庭不是常設機構,而是定期開庭。其判決是終審判決,一般不能上訴,只能就法律問題向最高法院申請上訴。國家安全法院主要審理違反軍紀的犯罪案件和間諜、危害國防等和平時期的顛覆活動的案件。第二十四頁,共43頁。第二十四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1)法國的法院組織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統最高審判機關,設在巴黎,下設民事審判庭和刑事審判庭,受理不服任何法院或法庭判決的民刑事上訴案件,并有權撤銷任何一級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在審理上訴案時,只審查原法院適用法律是否適當,不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下級法院判決正確,就維持原判;如果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有誤,或程序不合法,就撤銷原判,但不作判決,而是將案件及法律上的正當解釋移交與原審法院同級的法院再審。行政法院系統。主要由行政法庭、行政上訴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專門行政法院組成。第二十五頁,共43頁。第二十五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2)德國的法院組織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德國的普通法院系統分為四級,即地方法院、地區法院、高等地區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專門法院。德國的專門法院主要有行政法院、勞動法院、財政法院、社會法院等。最高聯邦法院的聯席會議第二十六頁,共43頁。第二十六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3)英國的法院組織從審理案件的性質上看,分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兩大相對獨立的系統;從地區上看,分為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等不同的法院系統;從審級上看,分為基層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2009年10月前是上議院)等四級。英國的法院系統基層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家事法庭。上訴法院(設民事庭和刑事庭)。
上議院(2009年10月啟用最高法院)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英聯邦成員)
專門法院和蘇格蘭法院系統。第二十七頁,共43頁。第二十七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4)美國的法院組織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由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州憲法和州法律兩套法律體系,但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具有最高地位。美國法院有兩個組織系統,聯邦有最高法院,各州也有最高法院。兩套法院之間沒有從屬關系,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但在司法管轄的范圍有所分工。①聯邦法院組織體系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由94個聯邦地區法院、13個聯邦上訴法院和1個最高法院組成。【聯邦地區法院】美國聯邦司法系統在全國設立94個聯邦司法區,每個區設立1個聯邦法院,為聯邦司法的最低審級。每州至少一地區法院。第二十八頁,共43頁。第二十八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4)美國的法院組織①聯邦法院組織體系【聯邦上訴法院】又稱聯邦巡回法院。50個州共劃分為11個司法巡回區,華盛頓哥倫比亞哦特區作為一個巡回區,每個巡回區設立1個聯邦上訴法院,共12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只有上訴管轄權,受理轄區內不服聯邦地區法院判決的案件的上訴。另有一個特別的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設在哥倫比亞特區,管轄地理范圍涉及全國,管理案件則限于涉及專利、商標、版權、合同、國內稅收等專業領域的上訴案件第二十九頁,共43頁。第二十九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4)美國的法院組織①聯邦法院組織體系【最高法院】是唯一由憲法直接規定設立的法院,也是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最高上訴法院,其出身管轄權十分有限,只適用于兩類案件:一是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案件,另一類是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但其上訴管轄權卻十分廣泛,一切案件只要涉及聯邦憲法和法律,就可以從州最高法院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主持最高法院的工作,并且監督總統宣誓。但其是“首席法官”而非“院長”。第三十頁,共43頁。第三十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4)美國的法院組織①聯邦法院組織體系【專門法院】美國聯邦法院系統中有憲法性法院和立法性法院。最高法院、聯邦上訴院、聯邦地區法院是依據憲法設立的,因此稱“憲法性法院”。但還有國會根據憲法設立的特別憲法性法院,如合眾國國際貿易法院、合眾國索賠法院。另外還有一些不是根據根據憲法而是由國會為某些特別的目的設立或者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立法權而設立的法院,被稱為“立法性法院”。主要有:聯邦權利申訴法院、聯邦關稅及專利權申訴法院、聯邦稅務法院等。第三十一頁,共43頁。第三十一頁,共43頁。3、主要西方國家的法院組織(4)美國的法院組織②州法院組織體系大體可分為基層法庭、地方法院、州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基層法庭是正式審級以下的小型法庭,只處理一些非常輕微的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州地方法院為州法院系統中正式的初審法院,有的稱為縣法院、市法院,甚至有巡回法院的。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稱最高審判院或最高上訴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第三十二頁,共43頁。第三十二頁,共43頁。二、西方國家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西方國家的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監督審判和裁決執行的機關,其基本職能是保證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的合法性。為追究刑事責任,懲治違法犯罪,他有權進行預先調查和偵察,決定是否搜查、逮捕和羈押嫌犯,也有權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官可追溯到12世紀的法國,國王為了加強自己的權利,遏制地方領主的權利,設立代理人代理國王處理私人事務,代理人同時負有在地方領主的土地上監督國王法律實施的職責。1808年,拿破侖制定《治罪法典》即《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檢察官有偵察一切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等權利,從而標志著現代檢察官制度的確立。第三十三頁,共43頁。第三十三頁,共43頁。二、西方國家的檢察機關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實行審檢合署制,檢察機關與各級法院對應,層級相同,級別對等,不單獨設立,而是將檢察機關設在法院內部,但獨立行使職權,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領導。如法國沒有單獨的檢察機關,而是在法院設檢察官。在法國的法律概念中,檢察官和法官都是司法官,但扮演不同的角色,檢察官在開庭時作為公訴人站立發言,俗稱“站著的司法官”,而審判官則坐著審案,俗稱“坐著的司法官”。各級檢察官均由總統根據司法部長的推薦任命。最高法院設總檢察長1人,首席總檢察官1人,總檢察官若干人。上訴法院和大審法院均設檢察長1名和人數不等的檢察官。初審法院不設檢察官。第三十四頁,共43頁。第三十四頁,共43頁。二、西方國家的檢察機關英美法系的國家,檢察機關一般獨立于法院之外。檢察機關既是公訴機關,同時也充任政府的法律顧問機構。1986年之前,英國并不存在完整的檢察機關體系,大多刑事案件都是由警察當局行使公訴的權利。1986年英國誰皇家檢察署和13各檢察署、42家地區檢察署、98個檢察分署構成的檢察機關體系。地區檢察署與地區監察局相對應。內閣設立總檢察長,由首相提名任命,是內閣成員,領導和監督整個檢察系統。皇家檢察署設檢察長,由總檢察長任命,接受他的監督,并向他報告工作。檢察長負責皇家檢察署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檢查官的工作,批準、指導刑事案件的起訴。各級檢察署實行財政獨立,經費獨立預算,擺脫了地方當局的影響,也不受警方干涉。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檢察機關體系,確立了檢行合署、檢警分離、審檢分離的原則。第三十五頁,共43頁。第三十五頁,共43頁。二、西方國家的檢察機關美國檢察機關體系的建立遠早于英國,其特點是審檢分離、檢行合署。1870年美國建立司法部,總檢察長即為司法部長,是總統內閣的核心成員,充當聯邦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由總統提名,經聯邦參議院同意后任命。同時設立一個副總檢察長的職務,作為聯邦政府的總律師,其任務是在法律糾紛中代表聯邦政府出庭,參加法律訴訟。與聯邦地區法院相對應,在每個聯邦司法區設立聯邦地區檢察官辦公室,由一名聯邦檢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檢察官組成,聯邦地區檢察官由總檢察長推經,經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后任命。西方國家檢察機關共同的權利和職責:參加刑事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監督法院的刑事審判;監督法院的判決執行;充當政府的法律顧問,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第三十六頁,共43頁。第三十六頁,共43頁。三、西方國家的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進行司法行政管理的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一般設在政府系統內,作為一個部門,如美國的司法部,法國的司法與掌璽部,日本的法務省等。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司法行政事務,包括決定法院的組織設置、編制及其調整,提供和管理法院的組織裝備,管理監獄和感化設施,負責挑選和推薦司法官員的人選及其他人事任免、考績、晉升、獎懲等工作,有的國家還參加對司法機關的監察工作,負責民法、刑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司法行政機關的職權只限于司法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無權干涉法院的審判活動,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保證法院獨立審判,但由于司法行政機關關系到法官的任命、考績、晉升等,以此政府可以對法官施加一定影響。第三十七頁,共43頁。第三十七頁,共43頁。第三節司法程序與審判制度第三十八頁,共43頁。第三十八頁,共43頁。在西方國家的審判實踐中,建立了一套體現其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審判原則的具體制度,其中主要包括法官制度、律師制度、陪審制度等。一、法官制度1、法官的產生西方國家法官多是任命產生,少數是選舉產生。一般,最高審級、上訴審級和初審級法院的法官,都是任命而不是選舉產生的。英國法官一律任命產生。美國所有聯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的。法國的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院首席法官由總統擔任主席的最高司法會議決定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長提名經最高司法會議決定后任命。德國的聯邦各類法院的法官由司法部長會同法官選任委員會決定,由總統任命。選舉產生的法官一般是基層和地方法院法官。第三十九頁,共43頁。第三十九頁,共43頁。2、法官的保障為了保障司法獨立,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做出某項判決而遭到政府或議會的報復,西方國家實行法官保障制度。(1)法官不可更換制:在西方國家,法官無論經任命還是選舉擔任,一旦任職非經彈劾,不得被免職、撤換。英法荷加等法官多實行終身制。美國有些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選舉產生并實行任期制,任期內除非彈劾,不得被免職或令其提前退休。(2)法官專職制:西方國家的法官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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