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論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摘要:司法為民是現代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高度概括,是司法機關新時期工作的總的指導原則。司法公正是司法為民的重要體現和詮釋,兩者內涵豐富,關系復雜。筆者結合司法現狀,以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內涵及其相互關系,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實現條件為契機,探討踐行司法為民精神,實現司法公正的價值。關鍵詞:司法為民司法公正司法獨立一、司法為民的內涵二、司法公正的內涵三、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四、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實現渠道一司法為民的內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發布了《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后,地方各級法院緊緊圍繞“司法為民”的工作宗旨,出臺了大量便民利民的制度和措施,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稱贊。雖然上述指導意見提出了23項為民措施,有些地方提出了更多的為民措施,如江西省高院分六部分,提出了40項的便民措施。應當說“為民”行為的種類顯然是開放性的,而非列舉所能包括的。因此司法為民的內涵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尤為重要。司法為民之“民”的不同的語境中有不同的含義。應當說,司法為民脫胎與具有政治色彩的語境,國家權力和司法權來自于人民。但是一旦國家成立以后,在法律語境中,國家是公民的國家。我國憲法明確寫如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條款,表明人權成為國家的價值觀,明確國家的權力的宗旨。在國家和公民的關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權的主體,國家是保障人權的主體,是義務的承擔者。作為掌握國家司法權的司法機關,也具有保障公民人權的義務。因此司法為民,在法律語境中的“民”應當是公民之民,而非人民之民。否則如果在法律領域使用具有政治語境的概念,有可能會出現司法機關將一方當事人作為敵人看待,難以保持其中立性。司法活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主要表現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個案和執行個案。在審判工作領域內,所涉及的“民”,是現實生活中的個人,包括擬人化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組織和非擬人化的團體,統稱為當事人。司法為民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因此,司法為民落實到法院實踐工作中就是去親民、便民、護民和利民。所謂的親民就是法官要親和當事人,從思想感情上親近、貼切當事人。以熱情的態度接待當事人,深度體察民情,關注民疾。當然這里主要是指了解民眾的疾苦,才會對當事人有更多的了解,而非要求與案件的當事人單方接觸。所謂的便民就是法院的工作展開要便于群眾參與。所謂護民,就是運用審判權,公正高效地裁決案件,達到救濟當事人的合法正當的權益。所謂的利民,就是法院的工作要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有利于當事人的利益。司法為民的提出,可以說中國司法領域的一大超越,超越了許多原有的根深蒂固的傳統司法理念,如國家本位、實體本位、司法神圣、司法為政府保駕護航等等。馬克思曾經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為法律而存在;在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規定的存在。在司法制度的構建和運作中,必須體現人文關懷,將人作為司法的立足點和歸宿點,承認并保障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將人作為理性的,能獨立判斷和自主選擇的主體,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維護當事人的尊嚴,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應有的自由。司法為民是現代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高度概括。二、司法公正的內涵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生命和靈魂,是“以公正的邏輯代替物理的邏輯的法律本質的全部所在”,可以說司法發展的歷史就是一部人類社會不斷追求司法公正的歷史。關于公正的概念,眾說紛蕓。美國學者E.:“公正具有一張海神般的臉,變幻無常,并且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1如果說正如博登海默認為的那樣,那么正義如何能成為司法的永恒追求之價值呢?而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公正是一種觀念形態,這些觀念要受一定經濟基礎的制約,并最終決定于物質生活條件。2我們認為公正是存在與人民的觀念中的,應當是歷史的、相對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會制度、經濟條件和歷史時期內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內涵。司法公正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在運用特定職權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正義效果,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司法公正有兩方面的內容組成,即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實體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實體結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結果應當以法律事實為基礎,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和規范,以實現司法公平解決糾紛,處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所謂實體公正,它在刑事訴訟中表現為認定罪名準確、罰當其罪;在民事訴訟中表現為明辨民事法律關系,合理解決爭議;在行政訴訟中則體現為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簡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這種追求實體公正的基礎必須以一定的事實為基礎是勿容質疑的,但是還原事實真相的司法目標是否科學呢?顯然這是一種脫離現實的主觀臆測。首先,案件事實本身的不可逆轉性決定了司法認定的事實必然存在模糊性。其次,人的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制約了案件事實的絕對探知。因此與其說追求的是絕對真實和公正,到不如說追求的是根據程序要求的主張和舉證而重構的事實作出的判斷。實體公正強調個案處理的公正。程序公正是指過程的公正,即司法過程應當有正當的法律程序,這些程序應當符合司法的內在本性和運作機制的公正要求。其應當符合兩項要求:一、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獨立是世界公認的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程序公正的首要保障。對此,美國學者羅納德德沃金有過精辟的論述: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這一描述揭示了司法獨立的雙重內涵(1)法院獨立(司法權獨立),司法權獨立的核心是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干涉。法院是政府的“鄰居”,非政府的組成部分。(2)法官獨立。法官不受任何非司法官的干涉而保持獨立性;不受非屬承辦同一案件的審判組織的其他法官(包括上級司法機關的法官)的干涉而保持獨立性;不受承審同一案件的審判組織內的其他司法官的干涉而保持獨立性,甚至于法官還要獨立與自己的偏見和激情之外而保持獨立性。二、司法者的中立性和當事人地位的平等。司法公正應當是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辨證統一。偏廢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實體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價值目標,程序公正則是實體公正的實現機制,而且密切聯系,彼此不可分割。正如戈爾丁指出,“理想的正義是形式要素和實體要素之和。”三、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司法為民是一種司法理念,司法公正則是一種司法觀念。司法理念是哲學意義上中的理念與司法這一法律專業活動活動的有機結合,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對司法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而司法為民則回答了司法制度的設計和實際運作應當為民服務之基本通俗之價值觀,而且貫穿并指導著整個司法過程。其不僅要求司法人員親民便民的思想意識,還需要有具體的措施。司法公正則是對司法體制、司法過程、司法結果進行評價,是否符合公平正義之觀念。司法理念本身是對司法的應然考慮,包含著價值評價,這種對司法的價值評價成為主流的司法公正與否的參考標準,因此,司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主導這司法觀念。司法為民的外延形式多樣,而司法公正則是其外延的一部分,但是其是重要形式部分。司法為民的重點是“司法”,核心是“為民”。因此所有在司法活動中,對民有價值的,均能體現司法為民的內涵,如自由、公正、效率、民主、法治、秩序等等,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外延的一部分。司法是人民權益保護的最后屏障,司法公正因之成為人們千百年來追求的永恒的法律價值之一。任何訴訟的目的都是為了處理已經發生的爭議,彌息當事人之間利益、心理以及情感上的沖突,而這一訴訟目的的實現客觀上要求以公正作為訴訟的基礎——沒有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徹底解決訴訟爭議。因此,如果沒有司法公正,則司法為民將成為一種口號,徒增民之累,故司法公正是司法為民的外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為民在我國作為一種全新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將導致司法公正內容和標準的發展。司法為民要求所有的司法過程,包括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執行都以“民”之利益為優先,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這種理念反映在司法活動中,就是司法的主體化過程。包括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都必須以“民”為利益為出發點。而司法公正觀念是存在于“民”之思想的,民是唯一的,也是基本的價值判斷者。一切以民為利益導向的司法理念指導下的司法活動,必將促進司法公正觀念之提升。如在“國家本位”為理念指導下的司法公正的判斷標準是否有利于國家的利益,如果有利于國家的利益,則是公正的。即便是有個人利益受到了損害了,也被認為是公正的。顯然這種司法公正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是特殊歷史時期的“公正”。而在司法為民理念指導下的訴訟中,其訴訟過程及判決是否公正,是由普遍的公眾內心來衡量的,這種“公正”主體的擴張必然是對司法公正標準的發展。司法為民是絕對的,司法公正則是相對的。雖然有人提出司法理念是人們對訴訟制度的構建及其運作經過長期認識而形成于頭腦的一中價值判斷、理念,并非外在與歷史之物,它在歷史中展現并使其自身受到威脅,因而并非永恒不變的存在。然司法為民之司法理念則是亙古不變之理念。因為其具有的終極的生命力,原因在于其為民為眾生之基本理念不可逾越,除非歷史發生倒退。當然這不排除其隨著社會發展而外延的擴張。司法公正則是本身是歷史的,具體的范疇,有其特定的社會背景和時代意義,不同時期、不同人對程序公正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本質上具有同質性,但司法為民的其他外延可能與司法公正發生價值沖突。司法為民立足于具體的民和抽象的民的利益,即具體括訴訟的當事人,又包括非訴訟的所有民眾。所有司法活動都是為了維護最廣大“民”的利益而開展的。在現代社會中,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永恒追求的目標——公正——又是民做追求的基本利益,從這點上來說,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具有同質性。如上所說,司法為民作為一種司法理念,其外延是非常寬泛的,如自由、公正、秩序、效率等。而司法公正時常與他們發生價值上的沖突,最典型的不過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這對歡喜冤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標。公正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效率是通過司法實現公正的最佳狀態。但是公正,無論是實體公正也好,程序公正也好,都是一種高成本高代價的正義,它是國家和當事人負擔訴訟制度所需的高額費用為前提條件的。因此過分追求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必然導致司法效率的下降,可能會損害到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沒有效率的正義是延誤或虛幻的正義。因此這種價值沖突中,應當統攝于司法為民的司法精神下予以協調。四、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實現渠道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踐行司法為民,頒布了23項體措施,許多法院在深入體會學習的前提下,將其細化并出臺了更具體的為民措施,為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開創了條件。但是司法為民作為一種一種全新的司法理念,將引起整個司法領域的變革和實踐,將不是幾個措施所能窮盡和實現的。我們認為,實現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應當從如下的幾方面完善。一、提高司法者道德修養,提升司法者的業務素養。古人云: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是最主要的,不修身不足以齊家、治國、平天下。加強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修養對法官來這個職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法律是一種靜態的制度,而司法則是動態的法律。司法的能動者本身思想道德素質有問題,則何以讓靜態的本來正義的法律保持正義?難不保其將法律作為個人牟利的工具。法官職業道德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因此應當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和責任感。其次,現代社會的法律紛繁復雜,要求法官具有高度的駕御法律的能力。否則,不掌握法律的本義,本該這樣判而那樣判,則有違司法公正。因為沒有精湛的業務能力,顯然就是缺乏為民服務之能力。應當嚴格掌握法官和檢察官的準入制服,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者。對在任的法官和檢察官進行業務培訓。二、轉變法官的官本位思想,屏棄傳統的父母官的意識,樹立裁判者的意識。司法為民要求整個司法活動以人為本,即以當事人為本,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維護當事人的尊嚴。而官本位的意識,使司法者有了優越于當事人、律師的優越感,甚至于將自己作為“救世主”,這與司法為民理念格格不入。法官應當是手持利劍的正義的守護神。其所有的權力都應當為了守護正義而行使,而正義則是存在與普通民眾的觀念和具體案件當事人的觀念中。相對于具體的訴訟來說,就需要轉變訴訟的模式。在我國的傳統司法體系中,行政和司法不分,行政官就是司法官,導致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確立,法官主導訴訟過程。這種家長制的審判模式的確立,在理念上形成了影響我國數千年的父母官意識,這種父母官意識必然導致裁判者在司法中以“青天父母”自居,前面介入,包辦代替、置當事人的主體地位與不顧,因此,我國法官在民事司法中,要做到尊重當事人自治,體現人性關懷,必須拋棄傳統的父母官意識,樹立裁判者的意識。三、確立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保障當事人和代理人(辯護人)廣泛的訴訟權利。上面已經闡述了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不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民”成為訴訟的客體而非訴訟的主體,應予以擯棄。要確保“民”主體地位,需要確立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即保障民在訴訟中的廣泛的參與權和自由處分權。參與權在現代訴訟程序中,主要知情權、舉證權、辯論權等一系列基本的程序權利。自由處分權的基本內涵是當事人有權在法定范圍內對自己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作出安排,司法者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這樣凸顯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與司法為民的司法理念想吻合,也有利于裁判者聽取各方不同的觀點、意見得基礎上,權衡各方利益作出公正判決。律師的權利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延伸。就目前法律體制而言,律師的權利受限較多,如律師的取證權困難,律師被法官使用國家暴力驅除出法庭,甚至律師的人身權受到國家權力的威脅。在刑事訴訟中,因當事人翻供或其他證人改變證人證言,律師成為替罪羊而被檢察機關拘禁的已經見怪不怪。這導致了在訴訟中,律師討好法官、檢察官,當事人的利益何以保障?期待律師法的修正能解決這些弊端。四、建構具有獨立性的司法體制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普遍的、基本的要求。我國在司法獨立上存在很大的弊端,有諸多論述,不再贅言。在此僅提供建立符合我國現狀的維護司法獨立的建議:(一)針對去除司法不獨立與行政,我們認為,我國人口眾多,各地情況復雜,完全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任免全國所有法院的法官,不太現實,缺乏可操作性。但是讓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檢察院的人事任免,以及財政預算的審查。而中院和基層法院、省檢察分院和縣檢察院人事任免權和財政開支權由省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方案應該是可行的。這相對來說,可以減少行政對法院獨立審判的干涉。當然,這種任免和財政預算的決定權,仍然需要確立一定的規則使其程序化,免受過多的人為干涉。(二)針對去除法院內部的行政化,保障法官獨立,我們認為法院是一個由法官為核心組成得機構,而法官只服從與法律和自己的良知。而法院內部行政職位的配置使其具有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此應當將這種行政職位從法院中剝離出去。法院內部的日常事物由書記員來完成,法院內部所有的行政事物均為法官公正審判服務。另外,還應當廢除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以不當行為為基礎建立法官彈劾制度,以幫助法官提高審判質量為目的的評估制度。積極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落實司法為民要求,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面臨的一項重大任務。筆者認為,在當前形勢下,法院要順利完成這一任務,首先要深刻認識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從而在思想上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的行為準則,更好地實現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本文試從司法為民的內涵、司法公正的內涵、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及同步實現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等四個方面進行探討,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司法為民的內涵(一)司法為民的含義“司法為民”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司法為民應是在司法過程中處處體現出文明關懷、規范維權、平等護民、正義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標是要求國家司法機關通過應用法律公正處理案件,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伸張并弘揚社會正義,進而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實踐司法為民的過程中,社會對“民”的含義存在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它應當是指我國法律效力所及的包括人民在內的一切公民。因為,從司法的內在規律和我國依法治國的實踐中看,司法為民應當并且已經包括了相當廣泛的范圍,如清理超期羈押、指定辯護、提供司法救助等。從理論層面看,更是如此。首先,從黨的指導思想講,“三個代表”對馬克思主義的最大貢獻就是擴大了黨的執政基礎,這個基礎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人民,而且包括一切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這就為司法為民打開了廣闊的政治空間;其次,“民”之為公民也是司法效力的題中之意。法律效力范圍的廣泛性和普遍性,決定了不允許對司法效力范圍任意裁剪,也不允許對法律效力范圍內的公民和組織厚此薄彼;第三,如果忽視司法的內在規律,用純政治的觀念和游戲規則來對待司法,不僅會損害司法公正,而且直接危及司法主權。我國加入WTO后,如果法院不能平等對待和保護境內外的當事人,就會失去一些案件的管轄等。(二)司法為民的內容構成實踐司法為民必須準確把握其精神實質,就審判工作而言,司法為民圍繞“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至少包含五方面內容:第一、打擊各種犯罪,保護人民權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國家發展、社會進步和人的生存提供安全有序的法治環境。這是司法為民的根本任務,也是國家和人民對司法的根本要求。第二、為民解決實際問題。運用審判職能審理各種民事、商事、行政糾紛,及時公正化解社會矛盾,調節社會關系,保障社會功能的正常運行。這是司法為民的基本功能,體現出司法最為廣泛的社會價值。第三、為民提供便利和服務。如方便訴訟,指定辯護,減、緩、免交訴訟費,追討民工工資,提供司法救助,改善司法作風等等。這些是比較直觀的、淺層次的司法為民,但卻關系到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切身感受,因而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對它的公民實施司法人文關懷的必然要求。第四、通過司法實現法律的激勵作用。司法過程體現著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長期以來,理論界一直認為法的規范作用包括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作用,筆者認為,還應當包括法律的激勵作用,即獎勵先進、激勵創造的積極作用,這一點常常被忽視。從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及獎勵見義勇為等可看出這一作用,即通過司法激勵人們勤勞致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保護并積極發揮人們的創造性。實際上,法的這種作用早就被我國古代政治家所認知和應用,管仲曾指出:“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興動”就是獎勵人們建功立業,奉獻社會。第五、矯正一些人的失范行為和扭曲心靈,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法律在矯正人們的內心思維和外在行為方面具有特殊的規范作用。法院司法權的實質在于通過對法律規則的適用來解決社會糾紛,對妨礙或侵擾秩序的行為進行矯正,以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秩序。同時,矯正失范行為和扭曲心靈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小康社會就是要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在建設小康社會中,不應該丟下行為失范者和心靈扭曲者不管,讓這部分人影響整個國民素質的提高。對他們一方面要教育,另一方面要用強制手段來迫其提高。從而使整個社會沿著肖揚院長提出的有序、和諧、穩定的方向去運行,這才是真正、全面的司法為民。司法這五方面的職能共同作用、協調運行,構成司法為民的完整內容。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政治上有責任、法律上有義務引導人民表達正確的是非觀、公正觀和價值觀。二、司法公正的內涵(一)司法公正的涵義關于司法公正的涵義目前評論較多,我國法學家王利明先生主張:法官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即謂之司法之公正。①我國臺灣地區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裁判應求其公正,也即應顧及公信、公平與公允。公信者,社會一般之信任。公平者,當事人之間平衡。公允者,各事之妥適解決。”②筆者認為:第一、司法公正的實質是矯正正義。關于公正的分類,一般認為包括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兩種,所謂分配正義,是指人們之間利益分配關系上的合理狀態,使每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我國學者陳桂明先生認為:“公正是指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關系,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或利益分配——分配過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是合理的,則被稱之為公正;反之,則被稱之為不公正,也就是說,公正是指人們之間分配關系上的合理狀態。”③分配正義體現于立法之中,為了公正,立法必須做到平等地分配權利,對公民的權利義務予以合理的定位。沒有立法公正,就根本談不上執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司法的目的就是對立法所確定的分配公正予以保護,當人與人之間公平、正義的分配關系發生了扭曲、失去平衡或者受到損害時,就要求通過司法手段予以矯正,使之恢復至法定的合理狀態。司法的基本職能作用就在于調整、解決法律性的矛盾和糾紛,矯正失去了公平的分配正義,所以司法公正又叫矯正正義。第二、司法公正是人們訴諸法律所追求的正義。法和正義是不可分的,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之一在于實現正義。正因為如此,社會間的任何沖突,在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情形下,均可訴于法律。人們認為法律能帶來公正、秩序和安定,能夠救治業已被侵害的法律權利、恢復被扭曲的社會秩序。司法即是法的適用,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基礎,司法所追求的公正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以法律作為評判公正與否的唯一尺度。第三、司法公正是通過司法活動所實現的正義。司法作為解決法律爭議的國家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在公正的場所以公正的形式進行公正的審判。人們精心設計、創制了公平、正義的法律條文,也只是形成了一種正義的法律,雖然此種法律與正義具有完全的同一性,但這時的正義仍停留在靜止的狀態。正義本質上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正義自己無法實現,而必須通過公正司法才能轉為現實。因此,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時,必須堅決而忠實地執行法律,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的干擾和影響,使案件處理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喪失了公正的司法活動無法實現其自身定紛止爭的社會功能。(二)司法公正的特征司法公正的內涵表明,司法公正具有如下幾個特征:1、司法公正以司法活動為載體。司法具有其特殊屬性:一是被動性,非訴方、控方請求不得主動行使,凡主動行使,必失其公正;二是判斷性,即依既定標準(法律)判斷曲直;三是程序性,程序是司法的生命,司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四是中立性,在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五是終極性,它是對糾紛的判斷和處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權威性的,即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2、司法公正的主體是法官。司法公正是以法官的審判活動為載體的,體現于法官的職務活動之中。正如美國學者勒斯克所說:“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務則是審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適用法律解決爭議。”④當公民和法人的權益受到分割,當弱者受到強者的欺凌,當社會良知受到惡勢力的踐踏,受害人能夠尋求的最后一處伸張正義的地方就是法院。如果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便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正如亞理士多德所說,“理想的法官是正義的化身”。3、司法公正的對象或承受者是司法活動的利害關系人。司法公正確立的是個案公正,是指在一般公正的指引下,對個別人、個別案件的處理公正。司法公正與否直接決定或影響著當事人的權益分配,同樣影響到當事人之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人)的權利。他們一般都親自參加訴訟,對審判活動以及裁判結果是否公平、合理、合法的體會是最深刻的。法官只有嚴格按照訴訟程序辦案,堅持居中裁判,做到當庭舉證、質證、認證,并在此基礎上查明事實,使勝訴方贏得堂堂正正,敗訴方輸得明明白白,這樣的裁判才能讓當事人和人民群眾滿意。4、司法公正是實質公正與表現公正的統一。司法即是對法律的適用,司法的公正與否必須以法律為標準。如何判斷其合法性,這涉及到一個實質與表現的問題。司法公正是實質公正與表現公正的統一,實質公正是指司法公正的應然狀態,表現公正是指司法公正的實然狀態,它們之間是理想與現實的關系。實質公正要求司法活動必須符合法律的絕對意義,要完全遵從立法過程中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價值標準。表現公正是指司法活動要嚴格依法辦事,嚴格地執行和遵守體現實質公正的法律和制度,是司法者在程序操作過程中要實現的價值目標。二者之間是一種互為依托、互相促進的關系,實質公正要通過表現公正體現出來,表現公正只能無限地接近實質公正,但不可能完全達到實質公正。⑤也就是說,司法公正是有限的正義,而不是完美的正義。如果從個案的角度來觀察,確實可能達到一種完美的正義,但從制度的層面來考慮,通過司法來實施的社會正義不能不是有限的正義。三、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關系筆者認為,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原因和結果的關系。有時候,司法為民是促進司法公正的原因;有時候,司法公正是實現司法為民的原因。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這種互為因果的關系,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做到二者有機結合。也就是說,法律代表的是廣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執法,本身就意味著給全社會和人民群眾帶來一種利益。這種利益就是由司法公正所帶來的社會秩序的穩定,人民的安居樂業。正確處理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堅持做到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相互凸現。沒有為民的公正從一定期意義上講是一種“不公正”。沒有公正的為民是“害民”。正如肖揚院長所說,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二是堅持用法作為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的衡量標準。衡量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有兩個標準:一個是法律標準,它要求案件必須依照具體的法律規范裁判,通過公正司法維護民權。另一個是社會標準,即社會對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的評價與認同。但社會對司法為民、公正的評價也是緊緊圍繞法律進行的,看法律對某一事實行為的主體的法律利益即權利和義務是如何規定的。三是堅持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的統一。“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一個世紀主題。“司法為民”是法律本性的回歸。司法體現的是一種人文的關懷。公正與效率要實現的根本目標就是司法為民,就是要求我們通過公正的審判,通過有效率的審判來維護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使老百姓能夠安居樂業。四、同步實現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同步實現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應該從法律、法官、法院和社會環境等方向去追求。1、從法律本身入手追求司法為民和司法公正。第一、立法者必須保證給法官提供含義明確、人們見解能得一致的法律。同一部法律或者不同的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含義不明確、不一致,法律原則不統一,歧義太大,法官對適用的法律條款往往需要討論和爭鳴,拖延了辦案時間,法律適用還不一定準確。第二、最高審判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內容要一致,不能前后矛盾,以增強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的指引、指導作用。當實體司法解釋與程序司法解釋不一致時,法官取舍不當就會影響裁判結果,從而影響司法為民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承包三證齊全出租車合同
- 潤滑油購銷合同
- 工傷死亡一次性賠償協議書范本
- 買賣車輛協議書本范本
- 2025年輔導教師勞動合同
- 合伙開發石場協議書
- 2025年03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合同制人員公開招聘2人筆試歷年典型考題(歷年真題考點)解題思路附帶答案詳解
- 高級系統架構設計師-2021年下半年《系統架構設計師》真題
- 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基礎和聲(二)》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山東英才學院《書法》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高低壓配電安全知識講座
- 《有機磷農藥中毒》課件
- 大地保險公司管理制度
- 幼兒園公開課:大班語言《相反國》課件(優化版)
- 2022版煤礦安全規程解讀
- 中國變應性鼻炎診斷和治療指南(2022版)解讀
- 組合電器(gis)設備解體大修作業指導書
- 復變函數與積分變換-西北工業大學中國大學mooc課后章節答案期末考試題庫2023年
- SAP各模塊常用表清單
- 天然氣管道置換記錄表
- 護士單人心肺復蘇技術操作考核評分標準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