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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煤礦安全規程解讀

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已經2021年8月17日應急

管理部第2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月6日應急管理部令第8

號發布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的決定

為進一步預防和遏制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提升煤礦本質安全水平,

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7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

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

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

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

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

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

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

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

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

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

安全標志。

“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

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三、將第九十五條修改為:“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

數不得超過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嚴

禁以掘代采。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

制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

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

面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

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

采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時回采。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

采巷道。

“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

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

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

全煤柱。

“嚴禁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的安全煤柱。”

四、將第一百一十五條修改為:“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

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

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

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

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

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

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

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

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

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砰)。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

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

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經行業專

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三)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

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

通的。

“(五)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五、將第一百一十九條修改為:“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

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

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前,

必須發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

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在內、外

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掘錨

一體機或者連續采煤機聯動聯控的除降塵裝置。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

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

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

六、將第一百九十條修改為:“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

低于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o中型及以上的

突出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小型的突出生產礦

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600m。”

七、將第一百九十四條修改為:“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應當遵守

下列規定:

“(一)配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機構、專業防突隊伍、檢

測分析儀器儀表和設備。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健全防突技術管

理和培訓制度。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

識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加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

理和質量管控,實現質量可靠、過程可溯、數據可查。區域預測、區

域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的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視等可追溯的措

施,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備按照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

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不得進

行采掘活動,并劃定禁采區。

“(五)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3MPa的區域,必須采用地面

鉆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

頂(底)板巷道遠程操控方式施工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并編制專項設

計。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

術負責人審批。

“(七)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八)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

定。”

八、將第二百零九條修改為:“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

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

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

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煤層層面

方向(以下同)。

“(二)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

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域的煤層。

“(三)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

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要求與本

條(一)的規定相同。

“(四)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胴)揭煤

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

向距離7m以前實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側至少以下范圍的煤層:揭煤

處巷道輪廓線外121n(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且應當保證控

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

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當區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

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夠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間的

煤層內,區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圍符合上述要求。

“(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

應當控制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煤巷兩側控制范圍要求與

本條(一)的規定相同。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

20天,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或者卡鉆等動力現象

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60天。

“(六)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

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工,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

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圍,該范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

“(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

部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范圍內的煤層。

“(八)應當采取保證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

抽區域的措施。

“(九)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

作業時,工作面距前方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邊界不得

小于20m。”

九、將第二百二十八條修改為:“礦井防治沖擊地壓(以下簡稱

防沖)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

防沖原則。

“(三)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采掘工作面

作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沖擊危險性預測、監測

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沖培訓制度。

“(六)必須建立沖擊危險區人員準入制度,實行限員管理。

“(七)必須建立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日分析制度和日生產進

度通知單制度。

“(八)必須建立防沖工程措施實施與驗收記錄臺賬,保證防沖

過程可追溯。”

十、將第二百三十條修改為:“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

進行沖擊地壓評估工作,并在建設期間完成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

定及沖擊危險性評價工作。

“經評估、鑒定或者評價煤層具有沖擊危險性的新建礦井,應當

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建成后生產能力不得超過8Mt/a,不得

核增產能。

“沖擊地壓生產礦井應當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

產能力核定。礦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防沖安全性論證。

“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應當編制礦井防沖設

計,并按照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

“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將沖擊危險性指標降低至臨界值以下

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十一、將第二百三十一條修改為:“沖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

掘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

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采

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m時,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

的距離小于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相鄰礦井、相鄰采區

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胴室不

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煤層巷道與胴室布置不應留底煤,如果留

有底煤必須采取底板預卸壓措施。

“(三)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布置在應力集中區外。

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應當避免相互影響。

“(四)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采,不得留孤島煤柱。

在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須在采空區內留煤柱時,應當進行

論證,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

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開采孤島煤柱的,應當進行防沖安全開采論

證;嚴重沖擊地壓礦井不得開采孤島煤柱。

“(五)對沖擊地壓煤層,應當根據頂底板巖性適當加大掘進巷

道寬度。應當優先選擇無煤柱護巷工藝,采用大煤柱護巷時應當避開

應力集中區,嚴禁留大煤柱影響鄰近層開采。巷道嚴禁采用剛性支護。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支架(柱)應當有足夠的支護

強度,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七)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

其他應力集中區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八)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初次來壓、周期來壓、采空

區‘見方'等期間的防沖措施。

“(九)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

區域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專項防沖措施。

“(十)采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擴修與回采平行作業、嚴禁同

一區域兩點及以上同時擴修。”

十二、將第二百三十六條修改為:“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

日常監測預警,預警有沖擊地壓危險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

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除后

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停產3天及以上沖擊地壓危險采掘工作面恢復生產前,應當評

估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十三、將第二百四十一條修改為:”采掘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時,

必須撤出與實施解危措施無關的人員。

“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后,必須進行效果檢驗,確

認檢驗結果小于臨界值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十四、將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

須加強支護。

“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范圍與強度,

弱沖擊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層放頂煤

工作面、中等及以上沖擊危險區域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

120m,超前支護應當滿足支護強度和支護整體穩定性要求。

“嚴重(強)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十五、將第二百五十條修改為:“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

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

并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

施。

“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當與井筒隔離,并

設置消防設施。

“(二)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當采用金屬管或者阻燃高壓非金屬

管,傳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站不得安裝在封閉空間內。

“(三)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當

采用煤礦用阻燃電纜,并與操車系統液壓管路分開布置。

“(四)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內應當及時清理漏油,每

天檢查清理情況,不得留存雜物和易燃物。”

十六、將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

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

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至少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內氣樣進行分析,

并建立臺賬。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

“構筑、維修采空區密閉時必須編制設計和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采空區疏放水前,應當對采空區自然發火的風險進行評估;采

空區疏放水時,應當加強對采空區自然發火危險的監測與防控;采空

區疏放水后,應當及時關閉疏水閘閥、采用自動放水裝置或者永久封

堵,防止通過放水管漏風。”

十七、將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頂、底板存在強富水含水層且

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水

害防治措施。

“在火成巖、砂巖、灰巖等厚層堅硬巖層下開采受離層水威脅的

采煤工作面,應當分析探查離層發育的層位和導含水情況,超前采取

防治措施。

“開采淺埋深煤層或者急傾斜煤層的礦井,必須編制防止季節性

地表積水或者洪水潰入井下的專項措施,并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

批。”

十八、將第三百六十七條修改為:“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

點,并在安全地點起爆。撤人、警戒等措施及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

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巖巷直線巷道大于130m,拐彎巷道大于100m。

“(二)煤(半煤巖)巷直線巷道大于100m,拐彎巷道大于75m。

“(三)采煤工作面大于75m,且位于工作面進風巷內。”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2版煤礦安全規程修訂調整解讀

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

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

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

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

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

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重要設備材料的查驗制度,做好檢查驗收和記

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維修,并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解讀】

一、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

本制度規定是本次《規程》修訂的新增內容,要求煤礦企業及煤

礦應當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通過制度明

確職責,規范行為,建立和維護工作秩序,確保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

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有效。

1.修訂背景和緣由

(1)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制度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

度有機結合,構建安全風險雙重預防機制,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創

新。

(2)貫徹《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3)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堅持把安全風險管控挺

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

2.執行要點

實際工作中應注意以下要求:

(1)重視規章制度的作用,注意用制度落實責任,用制度進行管

理,用制度規范行為。

(2)注意安全風險分級防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間的區別和

內在關聯性,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3)堅持關口前移,加強安全風險分級防控。應超前辨識預判崗

位、環境、區域中的安全風險,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梳理,

采取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通過實施制度、技術、

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類安全風險。

二、重要設備材料查驗制度

本款規定是本次《規程》修訂的新增內容,要求煤礦企業必須制

定重要設備材料入礦入井的檢查驗收、檢測制度,做好檢查驗收、檢

測記錄,防爆、阻燃抗靜電、保護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以防止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不滿足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及煤礦安全要

求的設備材料進入井下。

1.修訂背景和緣由

增加本項制度的緣由,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入礦查驗是保證設備設施、重要材料安全的重要前置性手段,

安全生產源頭治理的重要措施。

(2)《規程》已對諸多重要設備材料提出了入井使用前檢測要求,

明確提出建立相關制度要求,可進一步保證相關規定的貫徹落實。

(3)與其他標準、規范、規定的相關規定相銜接。如《煤礦重大

事故隱患判定標準》、AQ1029-2019《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

使用管理規范》、《煤礦井下反應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等。

(4)充分吸取災害事故教訓。

2.執行要點

(1)提高等重要設備材料入礦查驗重要性的認識。

(2)重要設備材料的范疇原則上由煤礦企業確定,可以根據情況

動態調整,但必須執行國家的現行規定。

(3)檢查驗收、檢測的內容由煤炭企業自主確定,以安全性能為

重點。

(4)需通過檢測實施查驗時,檢測的實施可由煤礦自主進行,也

可委托具備資質或者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實施。

(5)驗收檢查應做好記錄并存檔,并可追溯。

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

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并制定安全措

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

,志;o

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和可能產生職

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解讀】

本次修訂,新增“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

業人數”要求,目的是適應目前煤炭工業發展形勢需要,積極尋求

煤炭工業的重大技術變革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一、修訂背景

(1)自動化、智能化、無人少人化開采是我國煤炭工業發展的必

經之路。

(2)推進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是采礦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

(3)煤礦自動化、智能化開采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給予方位的

引導、鼓勵、支持。

(3)煤礦自動化、智能化開采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關注、煤炭企

業的積極響應,已經取得初步成果。

(4)煤礦智能化尚處于發展初期,具備巨大的發展空間。

(5)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下作業人數,盡可能將從

業人員從危險崗位和危險環境解救出來的理念,應在煤礦安全生產主

體規章中有所體現。

二、執行要點

煤礦企業應正確認識煤礦自動化、智能化的定位,充分認識其重

大作用,在管理觀念、投入力度、研發團隊建設、推廣應用力度等多

方面下更大工夫。

第九十五條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3個,

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采。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

采(盤)區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情況發生變

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個采煤工作面

和2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

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2個采

煤工作面和4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時回采。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

巷道。

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

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

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

煤柱。

嚴禁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的安全煤柱。

【解讀】

一、礦井同時生產的采掘工作面個數

本次修訂增加了“一個礦井同時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

3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不得超過9個。嚴禁以掘代采。”

增加的目的是為了從源頭上限制煤礦入井人數、避免礦井采掘接續緊

張,為煤礦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1.修訂背景及緣由

規定同時生產的采(掘)工作面個數,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2)充分體現高效集約化生產原則。

(3)安全生產管理的客觀需要。

(4)與《規程》第四條“積極推廣自動化、智能化開采,減少井

下作業人數”主導方向保持一致。

2.執行要點

(1)備用采煤工作面不計為正常作業的采煤工作面,但不得與生

產采煤工作面同時采煤(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產);采煤工作面的

安裝或回撤不屬于正常采煤作業。交替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計為備用

工作面。

(2)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工作面計為一個掘進工作面。

(3)“作業”是指采掘作業,不包含抽放瓦斯等災害治理工程。

二、采動影響區內采掘工作面布置

本次修訂增加了“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采煤工作面同

時回采”的規定,目的是防止相鄰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時采動影響疊

加和應力集中導致事故。

1.修訂背景及緣由

(1)相鄰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時,采動影響疊加和應力集中,會

大大增加災害事故發生的危險性。

(2)借鑒《規程》相關條款的規定。

(3)與有關規定協調.

(4)吸取災害事故教訓。

2.執行要點

采動影響區的范圍,原則上應由煤礦總工程師根據本礦具體條件

確定,也可借鑒《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2016)》等的相關規定。

三、安全煤柱

本次修訂增加了“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

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目的是保

證礦井安全生產,防范災害事故的發生。

修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安全煤柱的留設是按規定嚴格計算確定的,尤其是防水煤柱、

工業場地煤柱和邊界煤柱,減小其尺寸將可能導致災難性事故的發生。

盜采邊界煤柱還會影響鄰礦的安全。

(2)回收采空區煤柱,即使是充填開采等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

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如果未經充分研究論證、采取

切實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就任意回收,潛存重大安全風險,極可能引

發重大災害事故。如果違規開采采空區安全隔離煤柱,則危險更大。

(3)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4)充分吸取事故教訓。

四、高速鐵路安全煤柱

本次修訂,將“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修改為“嚴禁

開采和毀壞高速鐵路的安全煤柱。”使表述更準確。同時,執行《中

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14條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

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

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

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

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

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

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

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

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砰)°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

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6n?/t,并采

取綜合防滅火措施。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經行業專家

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三)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

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

的。

(五)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解讀】

一、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放頂煤開采要求

本次修訂將“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應當采取以預

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

含量不大于6m3/t。”修改為“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

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

不大于611?/t,并采取綜合防滅火措施。”主要是文字結構優化,使

表述更準確。

二、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的情形

本條所列情形,如果采用放頂煤開采,會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已

經被實踐所證實,應該嚴格執行其規定。本次修訂做了如下2項修改:

(1)刪除了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的情形中“煤層有突出危險的”。

理由有兩方面:一是國家煤礦安監局在有關回復中已經明確,突出煤

層在采取“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并經效果檢驗有效的,可以

采用放頂煤開采。二是根據“不采突出層”“不掘突出面”的基本

理念,突出煤層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危險、并經效果檢驗有效前,不

得進行任何采掘活動,原規定并無實際意義。

(2)將“(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

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修改為“(四)放頂煤開采

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意味著不論礦井

屬于何種水文地質類型,只要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

水和強含水層導通,均不得采用放頂煤開采,規定更加合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

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前,必

須發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

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在內、外噴

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掘錨一

體機或者連續采煤機聯動聯控的除降塵裝置。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

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

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

【解讀】

一、開機規定

本次修訂,將“開機、退機、調機時,必須發出報警信號”,修

改為“開機、退機、調機前,必須發出報警信號”。意欲強調報警信

號必須在開機、退機、調機之前發出,以真正起到預警的作用。

二、作業時降塵規定

本次修訂,增加了“在內、外噴霧裝置工作穩定性得不到保證的

情況下,應當使用與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或者連續采煤機聯動聯控的

除降塵裝置。”目的是確實加強綜掘工作面的粉塵防治工作,保證降

塵效果。

修訂的緣由主要由以下方面:

(1)目前掘進機、連續采煤機內外噴霧,尤其是外噴霧使用穩定

性及效果不佳的現象并不少見,為進一步保證掘進工作面有效降塵,

增加安全措施要求。

(2)推廣使用已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降除塵技術及裝置。

(3)參考MT/T238.3-2006《懸臂式掘進機第3部分通用技

術條件》的規定。

(4)借鑒國外的做法。

執行要點:

(1)本規定所指的除降塵裝置,一般應由除塵器、除塵風機(或

其他通風動力裝置)、風筒、集塵罩等組成,非一般除塵器。

(2)除降塵裝置必須與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聯動聯

控。除降塵裝置因故不能運轉時,掘進機、掘錨一體機或者連續采煤

機不能運行。

第一百九十條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0.9Mt/a,

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產礦井延

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小型的突出生產礦井開采深度不得

超過600mo

【解讀】

本次修訂做了以下兩方面調整:

(1)對突出生產礦井的開采深度按不同類型,提出不同的要求,

這與《規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相統一。

(2)增加了“小型的突出生產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600m”的

規定。規定的緣由主要有兩方面:其一,一般來講,開采深度小于300m

的煤礦防突工作難度較小。開采深度300?600m的礦井,就需要有豐

富防突經驗的煤礦技術和管理人員。只有煤礦具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力

量、更高的防突投入,才能保證600?1000m深井的防突技術措施得到

有效、可靠地實施。其二,與《規程》第八十六條“新建、改擴建小

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600m”的規定相統一。

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所有小型的突出礦井,包括新建、改擴建、

延深、生產的小型突出礦井的開采深度均不應超過600m。

第一百九十四條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機構、專業防突隊伍、檢測

分析儀器儀表和設備。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健全防突技術管理

和培訓制度。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

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加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

和質量管控,實現質量可靠、過程可溯、數據可查。區域預測、區域

預抽、區域效果檢驗等的鉆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視等可追溯的措施,

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備按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施區域防突

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或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采

掘活動,并劃定禁采區。

(五)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3MPa的區域,必須采用地面鉆井

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頂(底)

板巷道遠程操控方式施工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并編制專項設計。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

負責人審批。

(七)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八)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解讀】

一、防突機構、隊伍、人員與設備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增加的緣由主要有兩方面:

(1)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一項工作,其工

藝要求與一般的生產差異很大,實施的效果需要專門的指標和測定過

程、儀器來驗證。最為關鍵的是,防突作業的技術掌握、質量控制非

常重要,任何疏忽或者差池,極有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甚至是重

特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因此,煤礦應設有職能部門并賦予其管理防

突的技術和日常業務職責,建立專業防突隊伍,包括防突工、瓦斯抽

采隊等。此外,突出源于煤體內部,必須配備專門的儀器設備才能進

行探查、分析,突出礦井應當配備滿足防突所需要的設備。

(2)與《防突規定》《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相應規定相銜

接。

二、防突管理制度和防突培訓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增加的緣由主要有3方面:

(1)防突是非常復雜的任務,僅靠某項技術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

題,而要系統化管控、層層把關,防突的管理制度就成為非常重要、

必不可少的內容。

(2)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的相應規定相銜接。

(3)鑒于在做好防突各項工作中人的重要性,本條提出建立管理

制度的同時,還要求對各類人員進行相關培訓。

三、防突過程管控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增加的緣由主要有兩方面:

(1)隨著煤礦突出防治技術的不斷發展,現有技術已經達到了相

當高的防突可靠性。但對近期仍屢有發生的突出事故分析發現,最大

的問題出在防突措施的實施質量方面,加強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

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實現質量可靠、過程可溯、數據可查具有十分

重要的作用。

(2)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相銜接。

四、禁采區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提出了“禁采區”的概念。

我國煤礦的煤層條件千差萬別,但無論是哪種條件的區域或煤層,

能否進行采掘的前提是按要求實施了有效的區域防突措施,而不是先

假定了某區域必須要采掘,再來尋找有哪些可實施的措施。如果在現

有的規定中找不到,這樣的區域在當前的技術水平下就是禁采區。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提出了限采區、禁采區的概念及相關

要求。

五、突出危險性大的煤層防突措施要求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主要針對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3MPa的區

域,實施區域措施無法保障防突安全的限制性開采問題。

突出危險性大的煤層意味著對煤層較小的擾動即可能發生大規模

的突出,尤其當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3MPa時,這種效應將更嚴重。在

這種情況下,即使在煤層內或距離煤層較近的地點實施區域措施時,

也將面臨一定的安全風險。為此,本條要求在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

過3MPa的區域,應先期在地面進行一定的預抽,適當降低瓦斯壓力、

含量;或者直接采用開采保護層的措施;或者采用井下頂(底)板巷

道遠程操控方式施工區域防突措施穿層鉆孔等,以便降低實施區域措

施時作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為保證相關工作的有效進行,應當編制專

項設計。

第二百零九條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

下列規定:

(-)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整

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

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沿煤層層面方向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

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

為沿煤層層面方向(以下同)。

(二)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

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域的煤層。

(三)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

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要求與本條

(一)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規定相同。

(四)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胴)揭煤區

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

距離7m以前實施,并控制井巷及其外側至少以下范圍的煤層:揭煤處

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且應當保證控制

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

最小距離不小于5m。當區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施,

但每一段都應當能夠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間的煤層

內,區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圍符合上述要求。

(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

當控制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煤巷兩側控制范圍要求與本

條(一)的規定相同。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20

天,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和卡鉆等動力現象的,

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60天。

(六)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

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工,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

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圍,該范圍要求與本條(一)的規定相同。

(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

法向距離至少20m、下部10m范圍內的煤層。

(A)應當采取保證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

區域的措施。

(九)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

業時,工作面距前方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邊界不得小

于20mo

【解讀】

一、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鉆孔的控制范圍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主要是考慮到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

完整性。

采用順層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時,其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域。在平面上,整個回采區域是指上、

下回采巷道(上、下順槽)與切眼、采止線圈成的范圍。當然,根據

不同情況,對于整個回采區域內不同塊段的控制鉆孔可以分階段實施。

二、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鉆孔的控

制范圍

本次修訂對原條文中的“一定范圍”明確了具體要求和說明,增

加了分段實施防突措施鉆孔的方式及其要求,這與《防治煤與瓦斯突

出細則》相協調。

采用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時,

其鉆孔應當控制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胴)及其輪廓線外側

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

施。該范圍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

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且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

(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

考慮到對于厚煤層或緩傾斜、近水平煤層,當巷道與煤層夾角過

小,揭煤段過長,有的達到四五十米甚至超過百米,一次施工完揭煤

區域煤層的區域防突措施很困難,對分段實施區域措施提出了要求。

在分段實施區域措施時,每一段都應當保證工作面前方最少20m范圍

內的巷道(包括待掘進的設計前方巷道)輪廓線外控制范圍滿足上述

要求,相當于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必須保持20m的超前距離。

三、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鉆孔的控制范

本次修訂,修改了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的區域防突措

施鉆孔的控制范圍相關表述,使其更加準確、簡練。考慮到這一措施

實施中最大的問題,是當采掘緊張時難以保證足夠的預抽實踐,甚至

實施足夠鉆孔的時間,專門增加了要保證預抽時間不得少于20天的內

容,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和卡鉆等動力現象,有

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60天。目的是充分吸取事故教訓,防止預抽時間

不夠,短暫抽放、監測預警指標“暫時”達標就急忙進行作業而導致

突出事故,從而規定一個最起碼的抽放時間要求。

四、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鉆孔的施工

與控制范圍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明確了采用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

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時的施工與控制范圍要求,主要是為了促進先進

技術措施的推廣應用。

采用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時,要

求一次控制巷道條帶的長度不低于300m,而且鉆孔必須使用定向鉆機

施工。由于要求控制的范圍更大、鉆孔的軌跡能夠按設計要求控制,

這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頻繁實施防突措施與掘進作業間的時間交互影

響,也更能保證鉆孔實施的可靠性和準確性,因而是當前的一項先進

技術措施,應在可能的地點盡可能地推廣應用。

第二百二十八條礦井防治沖擊地壓(以下簡稱防沖)工作應當

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專門的機構與人員。

(二)堅持“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的防

沖原則。

(三)必須編制中長期防沖規劃與年度防沖計劃,采掘工作面作

業規程中必須包括防沖專項措施。

(四)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必須采取沖擊危險性預測、監測預

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綜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須建立防沖培訓制度。

(六)必須建立沖擊危險區人員準入制度,實行限員管理。

(七)必須建立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日分析制度和日生產進度

通知單制度。

(八)必須建立防沖工程措施實施與驗收記錄臺賬,保證防沖過

程可追溯。

【解讀】

一、防沖原則

本次修訂,將防沖原則由原“區域先行、局部跟進”的防沖原則,

擴展為“區域先行、局部跟進、分區管理、分類防治”。既是對近年

我國煤礦防治沖擊地壓經驗的總結,也與《煤礦沖擊地壓防治細則》

相銜接。

二、危險區人員準入制度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修訂的背景:

(1)沖擊地壓是世界性難題,基于目前的研究水平,人們還無法

對沖擊地壓事件發生的時間和破壞程度進行準確的預測預報,但可以

評價出可能發生沖擊的具體危險區域,同時,根據事故統計結果發生

事故時“采場周圍同時伴有擾動誘發活動”的特性,采取作業人員在

有可能有擾動誘發時段規避危險區域的措施,從制度上給以保障是科

學的、也是必要的。

(2)實行準入制度的目的是將采(掘)影響的同一空間人員控制

到最少,踐行“少人則安、無人則安”“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

念,最大程度降低沖擊地壓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

(3)與《防沖細則》《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以及《國家煤

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的規定相銜接。

(4)充分吸取災害事故教訓。

執行要點:

(1)在實際工作中規定人員進入的時間、區域和人數時應注意三

個方面問題。一是必須明確危險性評價中辨識的危險區域;二是必須

明確可能產生誘發沖擊地壓事件的擾動作業時間;三是必須明確人員

規避前兩者疊加的空間、時間。這些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2)主要采場危險區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兩巷工作面前

方。?300m、煤柱集中區、見方區、井巷工程疊加區、構造應力集中

區;掘進工作面:后15m以后集中應力構造應力影響區);巷修:采

煤、掘進活動及構造集中應力影響區。

(3)常見“擾動”。可能造成采場力重新分布的作業行為,如放

炮、移架、擴修、落煤等。

三、日分析制度和日生產進度通知單制度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修訂的背景:

(1)沖擊地壓是煤礦井下開采活動引起的,礦井開采強度增大,

采掘空間覆巖運動范圍與劇烈程度增加,容易導致沖擊地壓危險增強。

(2)日推進速度越快,采場釋放的能量越多,越易產生大能量微

震事件,合理控制日推進速度具有重要作用。。

(3)礦井安全生產主要包含技術指導和現場管理,總工程師負責

沖擊地壓技術工作,生產礦長負責礦井生產工作與防沖措施落實。建

立生產礦長(總工程師)日分析制度可以保障生產與沖擊地壓相互協

調、互為保障,從管理層面避免兩者之間的矛盾與沖突。

(4)吸納沖擊地壓災害重但治理效果好的煤礦企業的好經驗、好

做法。

(5)與《防沖細則》《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

治工作的通知》等的規定相銜接。

執行要點:

(1)每日的日生產進度通知單要根據沖擊地壓綜合監測數據的分

析結果進行合理的確定,確定的日生產進度通知單由防沖部門研究確

定,經總工程師批準簽字后,報備生產礦長,方可下達生產區隊執行。

(2)要加強現場管理,嚴格落實各項防治措施、嚴格落實驗收員

執業制度;對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或防治效果不達標的,要立即停產

整頓。

四、防沖工程措施實施與驗收記錄臺賬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目的是保證防沖工程措施真正落實到位,并

實現防沖過程可追溯,以能分析規律,查找原因。

修訂的背景:

(1)目前防沖措施已具備較高可靠性有效性,但煤礦沖擊地壓事

故仍屢屢發生,最大問題是防沖措施實施質量,施工參數與設計不符、

工程量不夠、數據造假,效果大打折扣。

(2)有些沖擊地壓事故發生后,由于防沖工程施工不記錄、記錄

不全、不如實記錄等,事后無法深入剖析防沖工程與事故發生的關聯

關系,造成惡性循環。

(3)汲取事故教訓,吸納沖擊地壓災害重但治理效果好的煤礦企

業的好經驗、好做法。

(4)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手段,如視頻監視(控)、監測預警系

統、防沖信息化管理等。

執行要點:

(1)記錄臺賬應記錄防沖工程措施從設計到施工、到驗收全過程

的信息,盡可能實現信息化管理。

(2)記錄臺賬應確保防沖過程可追溯、可監督、可處罰。

第二百三十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沖擊地壓評

估工作,并在建設期間完成煤(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及沖擊危險性

評價工作。

經評估、鑒定或評價煤層具有沖擊危險性的新建礦井,應當嚴格

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建成后生產規模不得超過8Mt/a,不得核增

產能。

沖擊地壓生產礦井應當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

能力核定。礦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防沖安全性論證。

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應當編制礦井防沖設計,

并按照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

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將沖擊危險性指標降低至臨界值以下

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解讀】

一、新建沖擊地壓礦井認定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目的是從建設源頭防范沖擊地壓,避免造成

設計不合理、井下工程已經實施難以調整的局面。

修訂背景:

(1)近年來蒙陜地區出現了一些建設期間發生沖擊地壓事故的礦

井,而這些礦井在可研階段沒有考慮沖擊地壓問題,礦井初步設計、

安全設施設計也沒有考慮沖擊地壓災害,造成設計不合理,井下工程

已經實施難以調整的局面。

(2)與《防沖細則》、AQ1048-2018《煤礦建設項目安全審核基

本要求》《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等的規定相銜接。

(3)汲取事故教訓.

執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新建礦井對可采煤層及其頂底板巖層沖擊傾向性進行評估

工作,需要在項目安全核準前完成。

(2)評估工作應根據本礦井地質條件和周邊礦井沖擊傾向性鑒

定、沖擊顯現等情況開展,所參照周邊礦井應與本礦井具有相似的煤

層條件、埋深條件、頂板及底板條件、構造影響程度等。

(3)評估有沖擊傾向性煤層的礦井,應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評

價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施工的依據。評價有沖擊

危險性的礦井,應按照沖擊地壓礦井進行設計,并在建井期間需要完

成煤層及其頂底板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

(4)評估為無沖擊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可暫按一般礦井進行設計,

但建井期間應及時開展煤層及其頂底板巖層沖擊傾向性鑒定工作,來

驗證評估結果。若仍無沖擊傾向性且煤層未發生過沖擊地壓現象,按

照一般礦井進行設計;若鑒定有沖擊傾向性或煤層發生過沖擊地壓現

象,則應立即停止建設,并系統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按照沖擊地壓

礦井修改初步設計等,分別經有關部門組織檢查,按照設計要求整改,

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建設。

二、沖擊地壓礦井建設要求

本次修訂新增的內容,目的是進一步明確新建沖擊地壓礦井設計

相關要求。

修訂背景及緣由:

(1)礦井建設期間可能未出現沖擊地壓顯現,但是通過評估、鑒

定以及評價技術認定后期可能會發生沖擊地壓,那么開拓、準備、回

采等設計與施工必須按照《規程》《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煤礦

建設項目安全審核基本要求》《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

工驗收規范》等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執行。

(2)開采強度是影響沖擊地壓危險的重要因素之一。礦井開采強

度(生產能力)增大,采掘空間覆巖運動范圍與劇烈程度增加,使得

圍巖應力快速調整,容易導致沖擊地壓危險增強,尤其對于嚴重沖擊

地壓礦井,開采強度增大可能直接誘發沖擊地壓。同時,沖擊地壓礦

井在開采過程中需要實施大量沖擊地壓監測和防治工作,將較大程度

減少礦井的有效生產時間。因此,沖擊地壓礦井應按照沖擊地壓防治

的具體要求,由負責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門對其合理生產能力

進行核定。

(3)結合《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相關要求,

新建沖擊地壓礦井生產規模不得超過8Mt/a,不得核增產能。

三、沖擊地壓生產礦井能力核定與水平延深

1.沖擊地壓生產礦井能力核定

本次修訂,將原“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按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

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修改

為“沖擊地壓生產礦井應當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

能力核定。礦井改建和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防沖安全性論證。”是

為了強調沖擊地壓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的重要內容,是基于采掘工作面

安全推進速度的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由于前款已經規定“不得核增

產能”,因此刪除“提高礦井生產能力”。

執行中應當注意,在不增加同時生產的采掘工作面數量條件下提

高采掘工作面推進速度,以提高礦井生產能力時,需要論證基于防沖

要求的采掘工作面安全推進速度,并在確保采掘工作面推進速度低于

安全推進速度的前提下確定采掘工作面生產能力,進而再與主井提升

系統、副井提升系統、井下運輸系統、供電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

統和地面生產系統的能力進行對比,從而確定最小系統能力,得到核

定后的礦井生產能力。

2.礦井改建和水平延深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目的是從超前防范改建、水平延深礦井的沖

擊地壓問題。

修訂緣由:

(1)當礦井進行改建或向新水平延深時,采掘布局及開采深度均

會發生變化,從而可能造成沖擊危險性的增加。

(2)與《防沖細則》《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辦法》等的規定相銜接。

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各級煤礦項目核準機關要嚴格執行采深限

制規定,不再核準第一水平采深超過1000m的新建礦井,采深超過

1200m的改擴建大中型礦井、超過600m的新建(改擴建)其它礦井。

四、一般礦井轉為沖擊地壓礦井

本次修訂新增內容。修訂緣由:

(1)有些礦井沒有排查出沖擊地壓發生可能性,但是隨著地質、

開采條件變化被認定為沖擊地壓礦井,需要嚴格按照沖擊地壓礦井對

待,開展防沖工作與生產能力重新核定。

(2)當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由于其沖擊危險

性增加,在相同開采強度下,很可能會增加危險區域的應力集中程度,

同時制約防沖卸壓工程的正常開展。

(3)與《防沖細則》《關于加強煤礦沖擊地壓源頭治理的通知》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辦法》等的規定相銜接。

執行要點:

(1)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應當編制礦井防沖

設計,作為礦井開展防沖工作的指導依據。

(2)礦井防沖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保護層的選擇、巷道布置、

工作面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生產能力、支護形式、沖擊危險性預測

方法、沖擊地壓監測預警方法、防沖措施及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

措施、防沖必須具備的裝備、防沖機構和管理制度、沖擊地壓防治培

訓制度和應急預案等內容。

五、沖擊地壓礦井采掘作業條件

本次修訂,將“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消除沖擊地壓災害的礦

井,不得進行采掘作業”,修改為“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將沖擊

危險性指標降低至臨界值以下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是基于原規

定“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消除沖擊地壓災害的礦井”的可操作性

較差,而采用監測指標進行判斷更符合現場實際,更具備可操作性。

第二百三十一條沖擊地壓礦井巷道布置與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

列規定: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

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采

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nl時,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

的距離小于50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相鄰礦井、相鄰采區

之間應當避免開采相互影響。

(二)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永久胴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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