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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租賃協議法案例【篇一:租賃協議案例分析報告】租賃協議糾紛分析報告一、案情概要本案第三人譚建華與被告冉隆彬曾是數年的同居關系,于2023年2月份雙方自愿解除關系,簽訂了《解除同居關系協議書》,其中對紅湖賓館房屋進行了分派,譚建華占有60%的份額,冉隆彬占有40%的份額。被告冉隆彬與被告孫小萍與2023年1月18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系合法的夫妻關系。2023年3月1日,二被告與原告楊華江在石柱縣黃水鎮街上達成口頭租賃房屋(紅湖賓館)的協議,當天原告楊江華從黃水農村商業銀行取款人民幣一萬元交給被告孫小萍作租房訂金,同年3月8日,原告楊華江與二被告在石柱縣農業銀行與被告冉隆彬的辦公室訂立正式的“房屋租賃協議”(將訂立協議的時間打印成“2023年3月1日”,便于計算租賃期限),協議約定租賃期限為4年(即從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為止),租金每年交三萬元,并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金一萬元,二被告經與原告協商,規定原告交納“紅湖賓館”轉讓費五萬元,并承諾將經營紅湖賓館的特種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手續轉交原告,并協助原告辦理變更手續,原告楊華江按協議約定,于3月8日的當天給二被告交了租金三萬元以及轉讓費五萬元,第三人譚建華對二被告與原告租賃轉讓紅湖賓館之事不知情,于2023年3月10日與王玉芹(女)訂立買賣房屋(紅湖賓館)的協議,同年4月12日到石柱縣黃水鎮經旁人講并調查核算,才發現“2023年3月8日被告與原告租賃轉讓紅湖賓館”之事,對原告與二被告的租賃轉讓賓館行為表達追認批準,只規定二被告按60%的份額給她(指譚建華)分派租金及轉讓費,之后第三人譚建華多次向二被告主張權利,由于二被告拒絕,導致未果。2023年5月4日,譚建華將紅湖賓館屬于她所有的60%份額范圍的賓館房間上鎖,導致原告楊華江無法營業,再者,二被告自協議簽訂后一直沒有將相關證書交給原告楊華江,也導致了原告營業受阻。之后,楊華江多次找二被告前往黃水協調解決,二被告不予理睬。遂導致糾紛。二、分析1、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租賃房屋協議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合法的夫妻關系,與原告之間的租賃轉讓賓館的協議,雖然只有原告與被告冉隆彬的簽字,但客觀事實上被告孫小萍自始自終在場,并且還給原告楊華江出具了五萬元的紅湖賓館轉讓費(由書證中這五萬元轉讓費收據可以證明),所以本案的主體涉及孫小萍在內。第三人譚建華雖然對原告與而被告之間的租賃轉讓賓館之事開始不知情,訂立協議時也不在場,但在2023年4月12日發現經查證屬實后,對原告與二被告于同年3月8日簽訂租賃房屋及轉讓賓館的行為表達批準追認,至始至終只規定二被告給其(指譚建華)按60%的比例分派租金及轉讓費,因此,譚建華也是租賃協議的主體。本案主體適格、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嚴禁性的規定,是一個真實合法有效的協議。本案的協議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第三人譚建華是否追認及追認效力的問題,盡管追認行為發生在2023年3月10日房屋買賣之后,但譚建華在2023年4月12日才發現并查證核算2023年3月8日的租賃行為,譚建華并非以2023年3月10日出售房屋的行為來否認其租賃行為,《協議法》第229條規定的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也符合此情形。本案中,第三人譚建華是紅湖賓館的權利人,譚建華與王五芹之間房屋買賣協議是否生效,不影響譚建華對原、被告租賃房屋協議行為的認定效力,更何況于被告冉隆彬及第三人譚建華在把房屋賓館出售時,未讓楊華江知曉,也未提前告知楊華江,剝奪了楊華江的優先購買權,違反了《協議法》第230條和《民法通則》意見第118條之規定。總而言之,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租賃轉讓賓館的行為,譚建華已追認,完全是合法有效的。2、二被告具有嚴重的違約行為,原告有權解除協議。二被告不按約定將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照手續轉移給原告并協助更名登記。作為租賃房屋轉讓賓館經營,這些相關證照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轉讓賓館這些證照手續自然要也要一同轉交,這是一個基本的常理、慣例。由于二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營業受阻。再者,在履行協議的過程當中,由于二被告與第三人租金、賓館轉讓費分派無果,第三人譚建華給自己在賓館中的相應份額的房間上了鎖,使得原告無法正常營業。這兩種行為使得協議目的不能有效實現,二被告應承擔重要責任。最后,二被告及第三人在出賣房屋過程當中,未征求原告的意見,剝奪了在同等條件下原告優先購買的權力,并且也未事先告知原告,違反了《協議法》第230條和《民法通則意見》第118條的規定,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的事實表現。綜上所訴,二被告已然嚴重違約,導致協議目的不能實現,原告有解除觸協議。三、基本結論二被告不給予原告提供經營賓館的相關證照,事實上是以自己的行為表白不履行協議,從訂立租賃房屋轉讓賓館的開始就違約,又加上隨后不給予第三人分派租金及轉讓費的嚴重過錯行為,迫使第三人對紅湖賓館房間上鎖,導致原告無法經營賓館,主線無法履行協議,構成主線性違約。從協議的訂立到后來糾紛的發生,其中各個主體都是適格的,具有權利能力,所以在訂立階段無違反法律情況。協議的內容清楚、具體,無違反相關法律內容,所以協議總體說來是合法有效的。其出現的各種問題,因素是二被告不履行關鍵條款,在房屋權利內部利益分派解決不妥,導致原告利益受損,原告有權提出補償規定?!酒鹤赓U協議法條與相關案例】《協議法》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規定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所有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規定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所有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協議。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協議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協議。房屋租賃糾紛《案例》案例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出租房屋存在漏雨的情況下,至今未對房屋進行維修,顯屬違約;被告作為承租方,在原告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情況下,既不自行修繕,又不將已空關的房屋交付原告,導致房屋空關至今導致租金損失。對此,被告亦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被告空關房屋期間的租金損失雙方應各半承擔。案例二一、基本案情2023年1月1日,某公司(以下稱“我方”)與劉某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協議約定:(1)我方承租劉某某位于某社區a1樓401房;(2)房屋租賃期間,劉某某保證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規定,負責對房屋及其附著物的定期檢查并承擔正常的房屋維修費用,因出租人延誤房屋維修而使承租人或第三人遭受損失的,出租人負責補償。(3)我方在入住前對房屋內的各種配套設施進行檢查并在使用期間保證完好無損(涉及附件設施),因使用不妥或其別人為因素而使設施損壞的,承租人負責按價補償或給予維修。2023年10月5日,我方租住房屋的廚房水槽進水管軟管發生故障,向外噴水,導致屋內漏水,并漏至樓下。10月7日,劉某某規定我方補償房屋損失,我方拒絕,劉某某揚言要把我方物品扔出,我方人員報警,110出警到現場,建議雙方通過法院調解解決糾紛。10月13日,我方給劉某某寄送《關于終止房屋租賃協議的函》,規定劉某某退還費用共計5250元。10月18日,受理法院向我方送達劉某某訴我方財產損害補償一案的法律訴訟文書,劉某某訴稱我方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導致租住房屋漏水,規定我方補償地板、墻面損失7000元。另:受理法院向我方送達陳某訴我方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一案的法律訴訟文書,陳某認為我方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導致屋內漏水,并漏至其樓下房屋,導致其房屋受損,規定我方補償屋頂解決費、燈具費用、在外住宿費等費用共計35380元。二、辦案思緒接受委托后,我對案情進行了分析,并對當事人提出以下解決思緒:1.對劉某某一案提起反訴或另行起訴。2.申請陳某一案中止訴訟。3、在陳某一案中追加劉某某為我方。三、法庭審理法庭審理中,結合舉證、質證情況,我向合議庭提出四點代理意見:1.房屋漏水的主線因素,是劉某某房屋設施出現故障所致本案的基本領實:2023年10月5日下午,我方所租劉某某某社區a1樓401房屋漏水。我方得知情況后,立即派人到漏水現場查看,并及時采用填補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第二天下午,我方與劉某某、物業公司樓管員靳某某等人進出租房屋查看漏水因素。如靳某某所言,“經查看,系廚房洗菜盆下連接閥門和洗菜盆之間的軟管(即水槽進水軟管)發生漏水,水在往外射,而不是滴,其余地方再無漏水”。10月8日,劉某某找裝修工人熊某某更換了進水軟管。劉某某、我方向法庭提交證據均能證明上述事實。所不同的是,劉某某提交證據:物業公司《a1-401滲水至a1-301情況說明》,載明是“401室內廚房水龍頭軟管漏水,導致401室內木地板大面積翹起”。至于“水龍頭軟管漏水”的具體指向,結合房屋內漏水現場照片,可以擬定是廚房水槽進水軟管忽然破裂導致漏水。據此可知,劉某某房屋設施出現故障,是導致房屋漏水的主線因素。2.劉某某出租房屋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沒有安裝進水總閥門,沒有盡到定期檢查義務和修繕義務,也是導致房屋漏水的重要因素依照協議法和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相關約定,出租人負有對出租房屋及其附著物(涉及水、電、煤氣等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的義務,并保證房屋自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在可以正常使用狀態。本案中,房屋租賃期間廚房水槽進水軟管忽然破裂,進而引起房屋漏水,有水壓的因素、廚房水槽進水軟管材質的因素、安裝的因素,更有劉某某沒有盡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義務的因素和對設施存在故障不積極修繕的因素,而非我方的使用不妥導致。同時,需要特別指出,劉某某房屋設施存在嚴重缺陷,疏于履行以下義務,也是導致房屋漏水的重要因素:(1)劉某某在出租房屋時,沒有向我方提供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使用說明。(2)劉某某對其裝修所用材料材質也許存在的缺陷,既沒有盡到定期檢查修繕的義務,也沒有告知我方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防范;(3)劉某某出租房屋提供的附屬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沒有安裝進水總閥門,樓層總進水閥又由物業公司控制,使得我方離開房間時無法切斷水源。假如劉某某事先給出租房屋安裝了進水總閥門,使我方離開房屋時可以關閉閥門,也不會引起房屋漏水。綜合以上分析,劉某某在租賃協議履行期間,不僅沒有保證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規定,也沒有對房屋及其附著物履行定期檢查和及時維護、修繕的義務,導致廚房水槽進水軟管忽然破裂,進而引起房屋漏水的后果。因此,劉某某應自行承擔出租房屋所受損失,并補償我方因此而受到的物品損失。3.我方已盡到注意和管理義務,及時采用填補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1)房屋租賃期間,我方已盡到注意和管理義務,不存在不妥使用房屋和附屬設施的情形。根據雙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房屋漏水發生在10月5日白天,當時房屋使用人、我方總經理華某某正在公司值班并檢查工作,加之進水軟管忽然破裂,我方無法預料,而非我方不履行管理和藹良注意義務。(2)房屋漏水后,劉某某及時采用填補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10月5日下午,當得知房屋漏水后,房屋使用人華某某立即安排公司辦公室人員前往查看,并及時采用填補措施,用笤帚、拖把等工具清理房間積水,避免損失的擴大。由此,進一步說明我方積極履行了管理義務。4.劉某某提交的證據《某某裝飾公司工程預算書》,是劉某某單方委托裝飾公司做出的工程預算,不屬于鑒定結論或評估報告,不具有公信力,不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依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酒簠f議法經典案例解析好版】協議法經典案例解析一該古董買賣協議是否有效?案情介紹李某本人酷愛收藏,并且具有相稱的古玩鑒賞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長遠,李某無法評估其真實價值,而只能大略估計其價值在10萬元以上。某日,李某將其酒杯帶到一古董店,請古董店老板鑒賞,店老板十分喜歡該酒杯,并且知道其價值不下百萬,于是提出向李某買下該酒杯,出價為50萬元。李某對此高價內心十分滿意,但仔細一想,心知該酒杯價值絕對超過50萬,假如拍賣,超過百萬也有也許。但苦于拍賣成本過高,自身也沒有條件拍賣。于是,李某心生一計,批準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價賣出后再主張協議可撤消,規定變更協議。結果,古董店老板通過拍賣,酒杯被賣到1000萬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張協議顯失公正,規定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補償900萬元。試分析: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協議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為什么?3.法院應如何解決?評析1.李某與古董店老板的買賣協議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達真實并且一致,協議有效。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協議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協議屬于可撤消或可變更協議,本案中的買賣協議不屬于此種情況。一方面,李某具有相稱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應當推定其意思表達真實有效,而不屬于因缺少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另一方面,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板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事后主張協議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于協議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協議顯失公正屬于惡意,不應得到支持。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協議有效。撤消權與代位權的行使案情介紹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2023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萬元,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賺錢,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試分析: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消權?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評析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協議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2.乙公司可行使撤消權。請求法院撤消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于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此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假如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事實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協議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消權,撤消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協議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某化工廠能否拒絕償還借款?案情介紹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廠為擴大生產,向某公司借款20萬元,約定于2023年10月11日償還,若遲延還款,某化工廠承擔違約金。2023年10月11日某公司規定某化工廠償還借款,某化工廠因產品銷售不好,一時無力清償20萬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廠向某公司請求暫緩一段時間償還,某公司未作任何表達,此后雙方未再發生聯系。2023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廠規定償還借款并付清遲延還款違約金。某化工廠以還款時效已過,拒絕還款,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試分析: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規定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能否得到實現?評析1.某化工廠拒絕還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廠規定暫緩償還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達,推定為協議沒有發生變更。按照《協議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其他協議爭議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上述協議因未變更,訴訟時效仍按照原協議計算,其訴訟時效的最后期限是2023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廠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而拒絕還款。2.依我國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屆滿后,權利人雖可提起訴訟,但只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而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即其所主張的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規定某化工廠還款的請求有也許因訴訟時效已過而得不到實現。百貨公司的招租啟事是否屬于要約?案情介紹某市百貨公司通過新聞媒體播發招租啟事:將市場裝修后分攤位出租,投資裝修費2023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決定租賃兩個柜臺,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將到期的定期存單,損敗北息近千元??墒蔷驮谥苣硿蕚淙プ赓U攤位時,百貨公司又宣布說:因主管部門未批準,攤位不再招租了,請已辦理租賃手續的租戶到公司協商解決辦法;未辦理手續的,百貨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認為百貨公司這種作法太不負責任,所以規定百貨公司補償自己的預期收入若干萬元,以及利息損失。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試分析:本案應如何解決?評析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于要約,由于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2.我國《協議法》規定,要約可以撤消,但對撤消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消:要約人擬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消;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經為履行協議作了準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消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協議作了相稱多的準備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消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消要約的行為無效,事實上協議已經成立。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當補償。但是,補償的范圍應當有限制,涉及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擬定性,不在補償之列。該買賣協議是否屬于有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協議案情介紹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柜臺組長在制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柜臺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一周后,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柜臺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于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規定。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規定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試分析:一.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解決?評析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秴f議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消協議。第58條規定:協議被撤消后,因該協議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2.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價格的結識錯誤而實行的商品買賣行為。這一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導致,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導致,這一誤解對出賣人導致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趙某或補交4000元貨款或返還cd機。抵銷的法律合用案情介紹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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