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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Parkingrequirementstandardforautoofpublicbuildings2021-04-01實施聯合發布2020北京北京市地方標準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ParkingrequirementstandardforautoofpublicbuildingsDB11/T1813—2020主編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言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堅持公共交通優先與需求管理并重,分區制定擁車、用車管理策略,從源頭調控小客車出行需求,指導本市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規劃建設。根據《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十三五”時期城鄉規劃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0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京市監發〔2020〕19號)的要求,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完成本標準的編制工作。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配建指標。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歸口管理,北京市城鄉規劃標準化辦公室負責標準日常管理,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政編碼:100045,電子信箱:shuwuli505@126.com)。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城鄉規劃標準化辦公室(電話:55595000,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舒詩楠、李爽、蓋春英、魏賀、陳冠男、彭敏、張曉東、高思琦、田蕓、楊志剛、涂強、馬瑞、吳丹婷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孔令斌、黃偉、王曉明、榮建、劉陽、孫小龍、姚廣錚目次 附錄A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分區 7 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34Parkingrequirementstandard 4AppendixAZoningofparkingrequirementstandardforautoofpublicbuildings 7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8ListofQuotedStandards 9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011總則1.0.1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實施差別化的交通需求管理的要求,科學合理安排停車設施,規范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規劃建設,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1.0.3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應本著集約用地、開放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則合理配置。1.0.4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規劃建設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術語2.0.1公共建筑publicbuildings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2.0.2配建機動車停車位parkingspaceforautoofbuildings建筑物依據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指標所附設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眾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停車位。2.0.3標準停車位parkingspaceforpassengercarunit用于停放標準車的停車位。33基本規定3.0.1北京市行政區域應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劃分為四類停車分區。3.0.2軌道交通站點地面出入口500米范圍內的公共建筑(醫院除外),其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應對本標準表4.0.1~表4.0.7中的上限和下限進行折減,折減不應低于20%。3.0.3公共建筑為周邊居住區、醫院提供停車位時可增設配建機動車停車位,并應對周邊居住區、醫院開放。3.0.4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公共建筑、交通樞紐(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和有特殊需求的公共建筑,應根據專題論證確定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規模。3.0.5包含多種建筑類別及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其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規模應按各類建筑類別和規模分別計算后累計確定。3.0.6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數量應換算成標準停車位,各類車輛標準停車位的換算系數應符合表3.0.6的規定。裝卸車位不應計入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數。按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計算出的停車位表3.0.6各類車輛標準停車位的換算系數停車位類型微型車小型車大型車換算系數.7053.0.7公共建筑電動汽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3.0.8公共建筑配建無障礙停車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的規定。44配建指標4.0.1行政辦公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1的規定。表4.0.1行政辦公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建筑類別位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地區限上下限上下限行政辦公車位/100m2建筑面積0.450.45-0.60.65-0.850.65注: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4.0.2商務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2的規定。表4.0.2商務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建筑類別位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三類地區地區限上下限上下限車位/100m2建筑面積0.350.35-0.50.5-0.70.65注: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4.0.3商業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3的規定。表4.0.3商業類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賓館0.3樂0.50.7注: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的上限值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4.0.4醫院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4的規定。5表4.0.4醫院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0.7注:原醫院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未達到本表要求且改建、擴建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25%的,宜按本表計算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與原機動車停車位差額數的25%進行補建。4.0.5學校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5的規定。表4.0.5學校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04.0.6體育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6的規定。表4.0.6體育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00座位.04.0.7文化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應符合表4.0.7的規定。表4.0.7文化設施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50館公共建筑應按表4.0.8的要求設置大客車停車位。6表4.0.8公共建筑大客車停車位設置要求、賓館物館、圖書館會議中心4.0.9公共建筑應按表4.0.9的要求設置裝卸停車位。表4.0.9公共建筑裝卸車位設置要求要求、賓館樂置裝卸車位和救護車位。7附錄A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分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分區范圍至五環路之間、五環路以外的中心城和新城集中建設區、北京城市副中心8本標準用詞說明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強制性條款和引導性條款,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9引用標準名錄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ParkingrequirementstandardforautoofpublicbuildingsDB11/T1813—2020條文說明2020北京目次 1總則1.0.12016年北京市機動車停車資源普查結果顯示,全市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量為147共建筑約有60%的空閑車位,目前小客車出行比例約為30%。《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中提出要實施差別化的交通需求管理,分區制定用車管理策略,從源頭調控小客車出行需求。調控出行車位的供應是實施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應控制出行車位的供給。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是出行車位的主體,占比達90%以上,應通過管控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實現對小客車出行需求的調控。1.0.4本標準規定的應嚴格遵守,本標準未規定的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各部門編制的、沒有北京市地方標準序列編號的相關導則、指南、指引、圖集等的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應以本標準為準。3基本規定3.0.1一類地區應為二環路以內;二類地區應為二環路至三環路之間;三類地區應為三環路至五環路之間、五環路以外的中心城和新城集中建設區、北京城市副中心;四類地區應為除上述地區的其他地區。一類地區應為嚴格控制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上限控制,提高公共交通服務水平,改善交通出行環境。二類地區應為適度控制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上下限控制,執行較低的指標,實現出行車位的低水平供給,引導小汽車使用的合理分布。三類地區應為統籌平衡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上下限控制,指標略高于二類地區,適度增加出行車位的供給。四類地區應為寬松調節區,公共建筑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采取下限控制,指標略高于三類地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公共建筑,近期應參照本標準執行,建筑物配建停車場應為遠期改造成其他設施與用途預留條件。遠期對出行車位的供給進行評估,在滿足對小客車出行調控的基礎上對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進行改造。3.0.4有特殊需求的公共建筑指使用主體明確的科研辦公、實驗室、生產廠房、機房等有特許需求和保密要求以及會對周邊交通產生較大影響的建筑,應開展專題論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配建機類由于建筑個體差異較大,導致停車需求特征差異較大。因此,應在參照本標準的基礎上開展專題論證,結合區域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確定配建機動車停車位規模。4配建指標4.0.1行政辦公類建筑包括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辦公機構及其相關設施,根據現行地方標此對有辦公功能的公共建筑需減少機動車停車位的供應,采用較低的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但考慮到行政辦公類建筑需提供公共服務,因此在指標取值的設定上還主要考慮了訪客的停車需求。《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街區層面)(2018年—2035年)》提出“創造綠色、高效、友好的交通出行環境,提高綠色出行比例,到2035年綠色出行比例由現狀73%提高到85%以上”。嚴格控制出行車位的供給作為實施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應進一步縮減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供給。因此對于首都功能核心區采取嚴格的供給策略,位于二類地區的首都功能核心區,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不得高于二類地區下限值的120%。按建筑面積計算公共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的,建筑面積為總建筑面積,應包括地上及地下部分。地下包括與用地性質相同的地下經營性用房,如辦公、商業、醫療等;還包括地下管理用房,如食堂、庫房、物業管理用房等。4.0.2商務類建筑包括科研事業單位及金融保險、藝術傳媒、研發設計、貿易咨詢等綜合性辦公,DB應用地類別A35、B21、B22、B23、B29。4.0.3酒店、賓館包括酒店、賓館、招待所、服務型公寓、度假村等,根據現行地方標準《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對應用地類別B14;餐飲、娛樂包括飯店、餐廳、酒吧等,對應用地類別B13;商場包括以零售功能為主的商鋪、商場等,對應用地類別B11;大型超市、倉儲式超市包括以零售功能為主的超市等,對應用地類別B11;綜合市場、農貿市場、批發市場包括獨立地段的農產品、服裝、建材等產品的市場,對應用地類別B12。根據《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和負面清單》要求,一類地區、二類地區不再新建、改建、發市場的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4.0.4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包括綜合醫療中心、中醫醫院、專科醫院等,根據現行地方標準《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DB11/996,對應用地類別A51;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單獨設立的門診部等,對應用地類別A5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將醫院分為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兩類。醫院機動車停車位配建指標除需滿足基本就醫需求外,還需保證30%左右的骨干醫生停車需求。因此,需增加醫院的停車位供給,提高機動車停車配建指標,醫院的停車配建指標按照下限執行,考慮到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因素,三類地區、四類地區的下限值應對于醫院上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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