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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經典案例精選第一部分
刑法總則?一、犯罪構成的主體?案例1.李某在14歲之前盜竊各類財物約五萬余元。14歲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幾個朋友一起吃飯。飯后回家途中(當晚九點),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個提包,即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將持包人刺傷,將包搶走,包內有手提電話一部、鈔票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門游逛,見路邊停著一輛吉普車,即設法打開車門,將車開走。行駛途中,因操作生疏,將在車站候車的3人掛倒,二死一傷。李某不僅未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走。當天下午,李某將汽車以兩萬元的價格賣出。聽說警察在調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獲。經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還曾教唆一個15歲的男少年搶劫別人財產1200元;幫助別人運送毒品30克,獲得運送費150元。
請對李某的上述各行為從刑法角度進行分析并說明理由。答:(1)李某在14歲之前盜竊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刑法規定年滿14周歲才開始負刑事責任;(2)李某在14歲生日當天搶劫別人財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當時他還不滿14周歲;(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開一輛汽車并賣掉的行為屬于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盜竊行為不是法定的14-16周歲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4)李某將別人撞死、撞傷的行為屬于交通肇事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這也不是法定的14-16周歲應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5)李某在逃亡的第5天教唆別人搶劫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由于刑法規定年滿14周歲的人應當為搶劫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他此時已經年滿14周歲。李某教唆未成年人犯罪,還應當從重處罰。同時,由于其不滿18周歲,應當按其犯罪情節從輕、減輕處罰。(6)李某在逃亡期間幫助別人運送毒品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刑法規定14-16周歲的人僅對販毒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李某的行為凡不構成犯罪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二、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與開辦工廠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廠不景氣而心緒不佳。為穩定人心,乙未將不景氣的情況公諸于眾,被告人甲也不知曉。一日,乙與妻子、甲以及一個朋友吃飯喝酒。勸酒時,被告人甲為乙斟酒,乙妻見狀便阻攔說:“他不會喝酒。”乙即說:“別說喝酒,就是‘1059’(即劇毒農藥)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開玩笑地問到:“你家有‘1059’嗎?在哪兒?”乙說“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來‘1059’農藥,當著大家的面將農藥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對乙說:“你喝啊?”乙即問妻子道:“我喝啦?”乙妻開玩笑說:“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主線未料到乙真會喝,當即嚇呆了,乙妻見狀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摳乙的喉嚨,想讓乙把農藥吐出來,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問:本案中,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如不構成犯罪,請說明理由。答: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她對乙的死亡沒有罪過。一方面,她沒有殺害乙的直接故意;另一方面,她也無法預見乙會真的喝劇毒農藥。甲是在和乙開玩笑,并沒有逼迫乙喝農藥。她認為乙作為一個成年人是不也許自愿喝農藥的,這種見解并無錯誤。所以她對乙的死亡也不存在間接故意和過失。對于甲來說,乙的死亡是一個意外事件。三、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與被害人鄭某是同一家電腦公司的工作人員,二人同住一間集體宿舍。某日,鄭某將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鄭某發現自己的信用卡丟失,到銀行掛失時,得知卡上的1.5萬元已被人取走。鄭某報案后,司法機關找到了江某。江認可是其所為,但對作案事實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其保管時,其運用以前與鄭某一起取款時偷記下的鄭某信用卡上的密碼,私下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稱,是仿制了一張信用卡后,用所獲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有關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卻稱,是拾得鄭某的信用卡后,用該卡取款。但被害人鄭某懷疑是江某盜竊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錢款。
問:(1)假如鄭某將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時,江某私下用來取走了鈔票,江某是否構成犯罪,假如是,構成何罪??(2)假如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鈔票,江某構成何罪??(3)假如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該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鈔票,江某是否構成犯罪,假如是,構成何罪??(4)假如江某盜竊信用卡后,用該信用卡在自動取款機上提取了鈔票,江某構成何罪?答:(1)江某構成犯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2)江某構成犯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偽造信用卡的行為不另定罪;(3)江某構成犯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4)江某構成盜竊罪。四、故意犯罪的未完畢形態
案例4.宋某系某私營建筑公司的總經理、法人代表。2023年,為達成出國觀光目的,宋向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禮約2萬余元,使其違規辦理了出國手續。在國外,宋某在賭場賭博,贏3萬元。歸國后,202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標號水泥代替高標號水泥,導致該公司承建的一座禮堂坍塌,損失近200余萬元。為逃避制裁,宋某找屆時任公司經理的同鄉金某商議對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請宋到自己在云南的親戚家暫避,并請宋將自己走私的證據帶走,隱藏好或干脆悄悄毀掉。行前金某交給宋某2萬元路費。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難逃法網,遂命其表弟譚某帶劉、黃二人在途中將宋干掉。譚某聞言色變,說此舉恐有殺身之虞,勸金某放棄。金某詭稱只要譚將自己的一封親筆信帶給劉黃二人,并隨其找到宋某,不必譚動手。譚某默許。于是金某當著譚某的面寫了信,并給譚某3萬元。譚某在途中將金某的信交給劉黃二人,假說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與金某直接聯絡,遂于半途下車。劉黃二人尋到宋某,欲施毒手,經宋某苦苦懇求并許以重金,遂放過宋某。后宋某向本地公安機關自首。
請分析各人的刑事責任。答:(1)宋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宋某還須為單位所犯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擔刑事責任。對宋某應數罪并罰。宋某有自首行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宋某為了違規出國,向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送禮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宋某將金某走私的證據帶走并準備銷毀的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宋某所在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標號水泥代替高標號水泥,導致禮堂坍塌的行為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作為直接負責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
(2)金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和窩藏罪。應當數罪并罰。?金某命其表弟譚某帶劉黃二人追殺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明知宋某構成犯罪,仍助其逃跑的行為構成窩藏罪。
(3)譚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譚某明知金某要殺宋某,仍為其帶信尋找殺手,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劉黃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
劉黃二人接信后追殺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們因宋某懇求即放過宋某,說明他們是自動停止犯罪,因此構成犯罪中止。
(5)金某、譚某、劉、黃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但劉黃二人屬于犯罪中止,因沒有危害結果,應當免去處罰;金某、譚某屬于犯罪未遂,由于殺人未能成功是由于金某、譚某意志以外的因素:劉黃中止犯罪導致的。對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案例5.甲某認為妻子與其離婚,是妻姐丁某從中挑撥所致,遂產生殺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飛機逃往臺灣之念,并得到乙的贊同。之后,甲乙二人購買催淚槍一支,并將催淚槍分解偽裝,進行了兩次登機實驗。同時又準備了毒藥“赤血鹽”,用于殺害丁及其家人。甲乙二人決定于1999年11月8日晚,殺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長春市至廈門市的班機,將飛機劫持至臺灣。11月3日,由甲出資、乙去長春購買了11月7日長春市至廈門市的飛機票二張。后來,乙感到膽怯,獨自一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將甲抓獲,阻止了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問:1.甲構成何罪?應當如何處罰??2.乙構成何罪?應當如何處罰?答:(1)甲構成故意殺人、劫持航空器罪,處在預備狀態,可以比照既遂范從輕、減輕或者免去處罰。?(2)乙構成故意殺人、劫持航空器罪,處在中止狀態。由于沒有導致損害結果,應當免去處罰。五、共犯?案例6.犯罪人甲早就有殺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風后面品茗,就對剛從他處走來的丙說:“你不是一直對A公司有仇嗎,這是該公司昨天新買的屏風,價值8萬元,把它砸壞算了。”丙于是從屋外揀起一塊石頭,直接向屏風扔去,砸壞了屏風,同時將乙砸死。司法機關事后調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風后面。
問:1.結合共同犯罪的理論分析:對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負責?假如應負責,罪名是什么;假如不應負責,理由何在??2.結合共同犯罪的理論分析:對A公司屏風的損壞,甲、丙是否均應承擔刑事責任?假如應負責,罪名是什么;假如不應負責,理由何在?
3.丙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有無因果關系??4.本案最終應如何解決?答: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二人在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甲屬于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競合,擇其重者,定故意殺人罪。對于乙來說,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乙無需為丙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乙的行為和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系。?[分析]有因果關系不等于有刑事責任,有無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事實。六、數罪
案例7.章某和郭某在趙某開的工廠打工,趙某拖欠章、郭勞動報酬8000元一直未付。張、郭二入商議,將趙15歲的女兒A騙出,然后帶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趙某支付報酬。雖經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趙仍不付報酬。于是二人商定將趙的女兒賣掉。在章某外出尋找買主期間,郭某將A奸淫。章某找到了買主陳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將A賣給了陳某。陳某買回A后要與A結成夫妻,遭到A的拒絕:陳某緊張A逃走,便將A關在房間里反鎖了1個多月,但A仍不樂意與陳某結婚;陳某后來覺得A年紀小,太可憐,便讓A回原籍與家人團聚。陳某又覺得自己虧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讓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錢。章某拒絕退還,陳某便于深夜將章某的一輛價值4000元的摩托車騎走。?根據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陳某的刑事責任。參考2023年的試卷四標準答案
七、刑罰
案例8.甲因犯強奸罪、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23,服刑2023后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的第5年,甲盜竊一輛汽車而未被發現。假釋考驗期滿后的第4年,甲因犯搶劫罪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內盜竊汽車的行為。此外,甲還在假釋考驗期滿的第3年,從A市的毒品走私犯手中購買毒品2500克,運到B市后賣出。?問:1.對甲假釋考驗期間的盜竊罪應如何解決?
2.對甲假釋考驗期滿后犯的搶劫罪應如何解決??3.對甲進行的毒品犯罪應如何定罪?
4.對甲最后的刑罰應如何擬定?注意甲在假釋考驗期的盜竊行為雖然是在考驗期滿才被發現的,仍然要追究,并且要撤消假釋。以假釋未執行的6年有期徒刑和盜竊罪并罰。其從毒品走私犯手中購買毒品的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其販賣、運送毒品的行為和走私行為定一個罪,罪名為走私、販賣、運送毒品罪。其搶劫罪也需并罰。
對甲應撤消假釋,將假釋未執行的6年有期徒刑和盜竊罪并罰,再以其并罰結果和走私、販賣、運送毒品罪、搶劫罪并罰。第二部分
刑法分則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略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9.李華為報復男朋友陳某的始亂終棄,應聘到陳某單位附近的飯店當了一名雜工。當得知陳某會在2023年除夕那天來該飯店吃團圓飯時,除夕那天下午,趁著廚房沒人,李華把半包“聞到死”拌進了準備做團圓飯的食油和生粉里。隨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藥,在毒性發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電話撥打了110……得到消息的警察立即趕往現場,所幸時間尚早,尚未有人在該飯店就餐。后來,通過化驗,食油和生粉中具有劇毒的毒鼠強成分。李華也隨之獲救。?問:李華是否構成犯罪,假如是,構成何罪?李華是否構成犯罪中止?答:李華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屬于犯罪既遂形態,不構成犯罪中止。?李華雖然是為了毒死陳某才在飯店的食油和生粉里投毒的,但其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只要有投毒行為,本罪即告既遂,而不規定發生嚴重后果。因此李華積極打電話報警的行為雖然避免了嚴重后果的發生,但并不能構成犯罪中止,只是一種自首行為。案例10.甲為獲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內(共有29只羊)投放毒藥,待羊中毒后將羊運走,并將羊肉出售給別人。?問:甲的行為構成哪些犯罪?答:甲構成盜竊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甲毒羊的行為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案例11.某甲是某私營電器廠(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副廠長,1988年4月由于犯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2023,1993年11月12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1998年2月12日。1997年12月,甲為騙取貸款,照銀行印章的樣式,偽造了農業銀行某辦事處的儲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單的樣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單,然后制作2份金額各為100萬元的假存單,并持該存單到某信用社以電器廠的名義規定抵押貸款,從某信用社開出2份抵押證明,蓋上私刻的印章,以此假存單和抵押證明從銀行騙取貸款200萬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樣的方式先后共騙取貸款1200余萬元。貸款大多用于償還電器廠的貸款。案發前,歸還銀行貸款200萬元。案發后,追回贓款和財物價值600余萬元,尚有近500萬元無法追回。?問:1.甲某的行為構成何罪??2.本案是否屬于單位犯罪?答:甲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公司印章罪、偽造金融憑證罪,貸款詐騙罪。甲用假的金融憑證詐騙貸款的行為同時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按照優先合用特別條款的原則定貸款詐騙罪。
本案不屬于單位犯罪,由于該廠無法人資格。案例12.某國有獨資公司看到“小糊涂仙”酒在市場上很暢銷,即將本廠生產的劣質酒偽裝成“小糊涂仙”酒出售。為了順利出售,該廠偽造了大量“小糊涂仙”酒的包裝。涉及該酒的酒瓶、帶有該廠商標的瓶貼等。該廠共偽造了市值200萬元的“小糊涂仙”酒,共花去成本4萬元。在尚未銷售時,即因群眾舉報而被執法人員查獲。經查,“小糊涂仙”酒的外觀設計已獲得專利,“小糊涂仙”商標已獲得注冊。?問:1.該廠的行為是否構成單位犯罪,為什么??2.該廠的行為構成什么犯罪?為什么??3.本案中有無犯罪未完畢形態?答:(1):該廠的行為構成單位犯罪。由于生產假冒“小糊涂仙”酒的行為是在該廠意志支配之下,為了該廠的利益,以該廠名義進行的。該廠也具有法人資格,并且沒有以犯罪為主業,也不是為了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法律也規定單位可以構成這些犯罪,因此該廠構成單位犯罪。?(2)該廠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假冒專利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記罪,按這些罪中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
由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犯罪中又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等其他犯罪行為的,按這些罪中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而不數罪并罰。
(3)本案中有犯罪未完畢形態。雖然該廠假冒的劣質酒尚未售出,但貨值已達200萬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未遂犯罪處罰。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案例13。2023年4月5日,甲為勒索財物,欲將某大款的獨生子乙帶回家中藏匿,在將乙帶回家的路上,甲認為該行為不妥,又將乙送回家中。
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假如構成犯罪,處在何種犯罪形態?為什么?答:甲的行為構成綁架罪,處在既遂狀態。由于綁架罪的既遂以控制人質為標準,而不是以勒索到錢財為標準。?[分析](不屬于答案)此外還需注意:在搶劫中,被害人一邊懇求,一邊掏出錢,搶劫犯不再繼續傷害受害人,但拿走了錢的,構成搶劫罪的既遂而不是中止。由于搶劫以拿到錢為既遂[不涉及致人重傷、死亡的]。但殺人中在人沒死之前積極停止的,就能構成中止,由于其以人死為既遂。?所以,既遂的標準以法律規定為準,各罪不同。要掌握一些重要犯罪的既遂標準。案例14.甲、乙合謀勒索丙的錢財。甲與丙及丙的兒子丁(17歲)相識。某日下午,甲將丁邀到一家游樂場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電話。乙稱丁被綁架,令丙趕緊送3萬元鈔票到約定地點,不許報警,否則殺害丁。丙緊張兒子的生命而沒有報警,下午7點左右準備了3萬元后送往約定地點。乙取得錢后告知甲,甲隨后與丁分手回家。?問:甲、乙構成何罪?為什么?答:甲乙構成敲詐勒索罪。由于甲乙雖然也是運用了丙對其子丁生命的擔憂而向丙勒索錢財,但是丁并沒有真的被綁架,其生命并沒有受到威脅。刑法之所以對綁架罪規定非常嚴厲的刑罰,就是由于它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這種行為被稱為“假綁架,真勒索”,以敲詐勒索罪定罪。甲乙共同謀劃了敲詐勒索行為,并共同實行了犯罪,因此構成共犯。五、侵犯財產罪?案例15.被告人趙某在A市火車站站臺上見一剛下車的旅客王某(女)帶著一個小孩,旁邊放著5件行李,便上前詢問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趙某將王的4件行李扛出車站,王付給趙人民幣20元作為報酬。趙扛著4件行李剛出站口,王的小孩被車站工作人員攔下查票。看到王忙于出示車票,趙遂產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圖,趁王不注意,將行李扛走。行李內裝有人民幣6000元、價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個及其他物品。破案后,公安機關追回了所有贓款和贓物,并發還給失主王某。
問:趙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答:趙某構成盜竊罪,由于王并沒有委托他保管行李,其將行李占為己有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合法占有,非法侵吞”的特性。案例16。2023年8月8日,某師范專科學校學生李向兵(生于1986年12月)騎車去公園游玩,騎至某中學附近時,迎面駛來的一輛大貨車的拖掛車廂,將李向兵前方與其同向騎車上班的某公司業務員項紅艷掛倒,項紅艷當即昏迷過去。掛在她自行車前把上的錢包甩落在上,一捆人民幣(計5000元)甩出包外。此時,李向兵正好騎到,便將這捆鈔票和項的錢包(包內尚有5000元)撿起,一并裝進自己的旅行袋內。此事被騎車跟上來的機關干部許某看見,當許某詢問李向兵為什么把錢包放進自己袋內時,李向兵謊稱他與項紅艷是一道去銀行取款回來,許某未再深究。李向兵在現場呆了約五分鐘,并幫助聞訊趕來的交警將項紅艷抬上汽車,然后拜別。項紅艷因傷重搶救無效,當天下午死亡。李向兵將1萬元中的2023元用于買書和吃喝,余款存入銀行。后因公安機關追查項紅艷萬元巨款的下落,李向兵聞訊后膽怯受到處罰,便將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隊,并交待了事倩通過,表達樂意退2023元,接受公安機關解決。?請分析李向兵的刑事責任。答:李向兵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由于李向兵明知錢是死者項紅艷的,仍將其據為己有,構成盜竊罪。其欺騙許某的行為并不構成詐騙罪,由于許某并不是錢的主人,也未因被騙而交付給他財物。?在量刑上,李有自首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李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分析]:拿死者的錢、已經昏迷的人的錢、眼看著別人掉下來的錢、挖出明知是別人埋好的財物的,都構成盜竊罪而不是侵占罪,由于行為人在拿財物之初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物并沒有合法交給行為人占有過。案例17.被告人陳某,女,小學教師,2023年3月15日,陳某到商場金店見柜臺里放有一條重14.09克,價值人民幣1803元的金項鏈,與自己所買的假金項鏈式樣相同,遂產生以假換真的邪念。她隨即到一商店購得金墜一個、簽字筆一支。然后返回該柜臺,向售貨員謊稱購買金項鏈,要售貨員將金項鏈拿出供其挑選。陳在“挑選”金項鏈過程中,趁售貨員不備,用假項鏈換了上述真金項鏈。當天,陳某又以同樣手段再次調換時,被售貨員發現,當場將其抓獲。?問:陳某構成何罪?假如陳某是趁售貨員不備,將該真金項鏈拿上就跑,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假如是,構成何罪?答:(1)陳某構成盜竊罪。詐騙罪規定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由于被騙而產生錯誤結識,自愿將財物交給騙子。本案中,陳某是趁售貨員不備,悄悄將項鏈以假換真的,其行為的實質是秘密竊取財產。(2)假如陳某趁售貨員不備,將該真金項鏈拿上就跑,則構成搶奪罪。由于這是一種公開奪取財物的行為。案例18.海某,男,23歲,某市城市信用社表廠分理處出納員,金某,男,30歲,無業人員。1999年7月25日,二被告人共同預謀后,在一儲蓄所以化名開戶存入小額鈔票(30元)。當天晚,二人從門縫偷偷鉆入該儲蓄所將開戶的存款底頁偷出,然后將底帳頁和自己手中的活期存折上的存款金額用“退字靈”消掉,涂改擴大存款至26000余元,并使底帳頁和活期存折上的存款數目相一致。次日晚,他們再將涂改增值后的底帳頁秘密送回該儲蓄所原處。幾日后,他們到儲蓄所柜臺公開填寫取款單,先后從儲蓄所取出鈔票18800元。他們將款取到手后,再次秘密潛入儲蓄所,將尚有余額的底帳頁盜竊出予以銷毀。
請分析海某、金某的刑事責任。答:海某和金某構成盜竊罪。雖然二人后來取錢時是公開在柜臺取的,但在他們涂改了銀行存款底頁后,存款就已經是他們的了。所以他們在將財物據為己有時采用的仍然是秘密竊取的方法。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案例19.王二郎是在西溪農貿市場上賣生豬肉的個體屠宰戶。2023年3月5日,稅務人員劉某向王二征收生豬屠宰稅12元。王二郎不僅不給,還破口大罵劉某。劉某耐心向王二郎宣講稅收知識,勸說其交稅。正在劉某發言時,王二郎忽然拿起掛豬肉用的鋼制尖棒扎入劉某胸部,還用力攪了兩下。劉某胸部當即冒出大量鮮血。劉某被旁觀群眾立即送往醫院。
問:1.假如劉某的傷勢經鑒定為重傷,王二郎構成何罪?為什么?
2.假如劉某的傷勢經鑒定為輕傷,王二郎構成何罪?為什么?
3.假如劉某的傷勢經鑒定為輕微傷,王二郎構成何罪?為什么?答:(1)假如劉某的傷勢為重傷,則王二郎構成故意傷害罪。由于抗稅罪不能包容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2)假如劉某的傷勢為輕傷,則王二郎構成抗稅罪。由于抗稅罪的構成要件“以暴力、威脅方法”就涉及了使用暴力毆打稅務人員的行為。在致稅務人員輕傷、輕微傷時,都只定抗稅罪,而不再同時定故意傷害罪。(3)假如劉某的傷勢為輕微傷,則王二郎構成抗稅罪。道理同上。七、危害國防利益罪略
八、貪污賄賂罪?案例20.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系昆明市盤龍區郵政局正義路支局郵政儲蓄所營業員。范江和母親趙淑華相依為命,家中并無第三人,他的收入平時也都是交給母親保管。老人怕兒子亂花錢,在經濟上對他管制得要相對多一點。自從范江到正義路支局郵政儲蓄所任營業員后,由于單位經濟效益不好,他們有攬儲的任務。為了兒子完畢任務,范江的母親便將攢起來的錢交給兒子,讓他存在正義路支局郵政儲蓄所里,假如要用錢,母親便填一張取款單,讓兒子取回來。?1998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間,范江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儲蓄所代母親趙淑華辦理了16筆定期儲蓄存款,金額共為14.7萬元。手續辦完后,他又在電腦系統中將交易記錄一一取消,并將錢所有取走,使賬款平衡。為了不讓母親發現,范江再將已經作廢的存單交給母親保存。這樣,14.7萬元的存款就被范江挪用去做生意了。2023年7月17日,范江的一個同事張某將2萬元錢交給他,讓他幫忙辦理兩張1萬元的定期存單。范江在按規定辦理后,由于他生意上的因素急需用錢,他又將其中的一筆署名為孫秀屏的1萬元存款記錄取消,將錢取出挪作他用了。在一次單位的內部核算中,范江挪用儲戶款項一案被扯了出來,檢察機關才對此案作備案偵查。
問:請分析范江的行為的性質。答:范江挪用自己母親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由于這筆錢主線沒有進入銀行的賬戶。范江在將錢存入銀行后,又將交易紀錄一一取消,使銀行賬面上反映的是歷來沒有存過這筆錢,而不是這筆錢被人取走了。所以,范江把這筆錢拿走,是把自己母親的錢拿走了,而不是把銀行的錢拿走了。范江的行為是一種對自己母親的欺騙行為,但由于范江和母親的財產放在一起,范江拿的是自己家的錢,所以不構成犯罪。?范江將為同事存的2萬元中的1萬元的交易紀錄取消,將錢挪用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道理同上。由于范江和同事之間并不存在財產共用關系,所以他的行為就是一種詐騙行為,構成犯罪。案例21.被告人劉德,系某集體所有制的公司的業務員。2023年終,劉與另一業務員陳明代表公司在廣州按協議接受37200打進口“引擎整修劑”時,陳發現溢貨現象,即港商多發了貨,陳將此事告知劉。劉經清點后認為出現溢貨300打,并要陳勿將此情況告知別人。幾天后,劉將此300打整修劑以每打280元的價格賣給個體經營者王某,并要王將8.4萬元貨款匯至劉本來工作過的S外貿公司的賬上。S外貿公司的財務人員接照公司總經理的指示,從銀行提取鈔票3.1萬元交給了劉。劉則以個體經營者王某的名義,以借款為名填寫了借支單。案發后劉供稱,S外貿公司給他的3.1萬元,是他為自己本來工作過的單位做了8.4萬元“奉獻”后所得到的獎金。后經查證,溢貨實為210打。?問:(1)劉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如構成犯罪,為什么罪??(2)劉德的行為是否屬于民法上的不妥得利?為什么?
(3)劉德誤將屬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劑當作溢貨轉賣是何性質?為什么?答:(1)劉德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劉德將其他公司多發給本公司的貨品私下賣掉,看起來仿佛是沒有損害本公司的利益,其實不然。劉德的公司并不能無償占有溢貨,它必須將其退還原公司或按協議約定價格購買之。因此,假如這批貨品不存在了,該公司必須負責補償,所以,劉德等于是將本公司的貨品私下賣掉了并侵吞了貨款。由于劉德所在公司為集體所有制公司,因此他構成職務侵占罪。
(2)劉德的行為并不構成不妥得利,由于主體不對。貨品并不是發給劉德,而是發給其公司的,劉德所在公司才構成不妥得利。
(3)劉德的誤賣行為仍然構成職務侵占罪。由于劉德多賣的90打貨品本來就是公司的財產。九、瀆職罪?案例22.派出所長陳某在“追逃”專項斗爭中,為得到表彰,在網上通緝了7名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且已受過治安處罰的人員。雖然陳某告知本派出所人員不要“抓獲”這7名人員,但仍有5名人員被外地公安機關抓獲后關押。請分析陳某行為的性質。答:陳某構成濫用職權罪。十、綜合
案例23.居住在香港的張某偽造了大量人民幣,準備偷運至深圳出售牟利。運載假幣的漁船剛一到岸,即被緝私人員發現。張某即帶領多人用砍刀將海關人員砍成重傷,并迅速攜帶假幣300萬元在走私團伙的掩護下逃到東莞市。
李某見銷售假幣有利可圖,便從田某處借了3萬元人民幣,從張某處購買了面值為50萬元的假幣。但是,由于后來司法機關打擊假幣犯罪的活動連續開展,李某購買的假幣一時不能售出,所以無法歸還田某的欠款。田某多次追討沒有效果,便建議由李某用假幣40萬元償還債務。李某權衡再三,只好批準。?半年之后,某國有公司會計肖某知道李某手上尚有10萬元假幣,就挪用公款1萬元購買了這批假幣。然后,肖某又使用這些假幣去購買毒品并販賣,獲取非法利益12萬元。在與販毒分子的交易完畢后,肖安排其好朋友劉某從販毒分子黃某手中領取販賣毒品而非法獲得的12萬元。劉某為完畢攬儲任務,經肖某批準后,將此筆款項悉數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儲蓄所。?問:1.張某偽造大量人民幣出售牟利的行為構成何罪?
2.張某為抗拒緝私帶領多人用砍刀將海關人員砍成重傷的行為應如何解決??3.李某用假幣40萬元償還田某的3萬元債務的行為,應如何解決?
4.肖某挪用公款1萬元購買假幣,并使用假幣購買毒品的行為構成何罪?
5.劉某從販毒分子黃某手中為肖某領取販賣毒品非法獲得的12萬元,存入自己工作的儲蓄所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劉某與肖某是否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答:(1)張某偽造貨幣并出售的行為構成偽造貨幣罪、走私假幣罪;其出售行為不另定罪。?(2)張某將海關人員砍成重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3)李某用假幣償還田某債務的行為構成出售假幣罪、田某構成購買假幣罪。由于他們明知是假幣而以之頂替債務,其實質是出售假幣。
(4)肖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購買假幣罪、販毒罪,數罪并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數罪并罰。?(5)劉某構成洗錢罪,其明知這12萬元是販毒所得,仍為其提供資金賬戶,構成洗錢罪。由于他和肖某事前并無通謀,因此并不構成販毒罪的共犯。刑法各論背誦版
1.用放火行為殺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論處,不并罰.放火罪至人重傷死亡屬于加重情節?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但另有刑法規定的獨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論處
3.行為人在組織領導參與恐怖組織后有殺人等行為的數罪并罰?4.以殺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為作為方法行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取.假如在劫持航空器后濫殺無辜或強奸的則數罪并罰?5.非法制造買賣運送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主題可以是單位或自然人?
違規制造槍支罪的主題是單位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主體是自然人?
非法出借、出租槍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依法配備公務用槍或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沒有違反交通運送管理規則就不能成立本最,還必須放聲重大事故。主觀方面為過失,但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定行為也許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駕車。共同犯罪規定行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論。肇事后逃逸作為從重情節處罰,但若故意將被害人搬離現場隱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7。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5萬以上參雜、參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8。生產銷售假藥罪:危險犯。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否則不能認定本最,但銷售金額5萬以上的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9.走私普通貨品物品罪:5萬以上。個人或單位。直接故意。多次走私未經解決按累計偷逃應繳稅款額解決。武裝掩護從重,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本最與妨害公務罪并罰
公司公司人員受賄罪:運用職務之便為別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響成立)
10、偽造貨幣罪:人民幣和外幣。一般主體。偽造貨幣出售或運送的不并罰,按一個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偽造貨幣后持有、使用的按一個偽造貨幣罪解決。持有使用偽造貨幣單獨成立犯罪的必須是沒有證據證明是自己偽造的貨幣?11、內幕交易、泄漏內幕信息罪:特殊主體即知情人員及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可以成為主體。故意。?12。洗錢罪:個人和單位。故意?13、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14。信用卡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偽造的,使用作廢的,冒用別人的,惡意透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論
15。保險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獻的,以保險詐騙共犯論。故意殺人,放后等方法與保險詐騙罪并罰。?16。偷稅罪:情節嚴重:(1)10-30%,1-10萬(2)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3)30%以上,10萬以上。累計數額計算。特殊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及個人和單位。故意
17。抗稅罪:個人,單位不構成。情節嚴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按轉化后犯罪定罪處罰,若過失不轉化
18。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罪:個人和單位。故意。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冊商標罪:同一種,商品,注冊商標。情節嚴重。個人和單位。故意
20。侵犯著作權罪:營利為目的。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P661。個人或單位
21。侵犯商業秘密罪:導致重大損失。單位和個人
22。協議詐騙罪:非法占有為目的,數額較大。個人和單位?23。故意傷害罪:強奸、搶劫、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不轉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聚眾打砸搶、聚眾斗毆打轉化。?24。強奸罪:婚內強奸不算。
25。非法拘禁罪:轉化。具有毆打欺侮情節的從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運用職權犯本罪從重?26。綁架罪:不轉化。所取債務為目的綁架別人不構成綁架罪,其債務不一定為合法債務。勒索財物的目的達成與否不影響成立?27。拐賣婦女兒童罪:出賣為目的。不轉化?29。誣告陷害罪:意圖使別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捏造別人犯罪的事實。指向特定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最從重
30。欺侮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進行,針對特定人。情節嚴重。告訴才解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出外
31。誹謗罪:捏造,散布,針對特定人。情節嚴重。告訴才解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訊逼供罪:特殊主體:司法工作人員。目的在于逼取口供。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化。
33。報復陷害罪:對象: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特殊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4。破壞選舉罪: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機關領導人。情節嚴重。
35。重婚罪:不以犯罪論:外流謀生,生活困難,受虐外逃,拐賣再婚?36。虐待罪:特殊主體,共同生活動家庭成員。非家庭成員之間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告訴才解決。?37。遺棄罪:純正不作為。情節惡劣。不需要告訴才解決?38。搶劫罪:不轉化。出于其他目的傷害或殺死被害人后將其財物拿走,構成2個獨立的犯罪,如故意殺人和盜竊罪并罰。搶劫后滅口或其他目的殺害被害人按搶劫與殺人數罪并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以搶劫論處。?39。盜竊罪:死刑: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特別嚴重?40。搶奪最:乘其不備。攜帶兇器搶奪不管是否使用,均已搶劫罪論處。?41。侵占罪:對象:代為保管的別人財物、別人遺忘物、埋藏物。數額較大。告訴才解決。
42。職務侵占罪:運用職務之便。非國有公司公司人員。數額較大。
43。挪用資金罪:特殊主體,非國有公司公司人員。規個人使用或借貸給別人。數額較大、超3月。未超3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44。敲詐勒索罪:威脅或要挾。數額較大。
45。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實行盜竊犯罪導致公私財物嚴重損毀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處。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于報復等冬季故意破壞公司財物的,并罰。
46.妨害公務罪:暴力威脅方法,但暴力不涉及至人重傷或殺人,上述行為安牽連犯擇一重處。對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間。嚴重后果。自然人。
47.招搖撞騙罪:謀取非法利益,各種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然人。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按想想數罪原則,定詐騙罪。冒充人民警察從重。
48.尋畔滋事罪: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公共場合欺哄鬧事。行為對象不特定。至人輕傷按本罪論,至人重傷死亡按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49.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為數罪并罰?50.偽證罪:刑事訴訟中。特殊主體: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案件備案、偵察、起訴、審判過程中。
51.窩藏包庇罪:提供隱藏處所、提供財物、提供交通工具。知情不舉不認為犯罪。?5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臟物罪:對本人犯罪所得窩藏轉移不單獨構成本罪。?5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特殊主體。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暴力抗拒執行中殺害重傷執行人員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擇一重處。?54.脫逃罪:特殊主體: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錯拘等無辜者逃離不以犯罪論。使用暴力至人重傷死亡擇一重處。
55.醫療事故罪:特殊主體: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和經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過失。?56.非法行醫罪:自然人。情節嚴重。故意。?57.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自然人和單位。過失。?58.走私販賣運送制造毒品罪:自然人和單位。故意。不管數量多少,一律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不算。毒品以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符合詐騙構成以詐騙罪論。不知是假毒品的以未遂論。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或向其出售的從重。?59:非法持有毒品罪:數量較大。不以純度折算。因走私販賣運送制造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從重。
60.組織賣淫罪:對被組織者逼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不并罰,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并罰。?61.貪污罪:運用職務便利,主管、保管、出納、經手,熟悉作案環境等不屬于運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其他。5000以上或不滿但情節嚴重。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其別人可成立共犯。個人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臟的可減輕免去處罰。按累計數額計算。?62.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運用職務之便。非法活動(5000-1萬)、數額較大營利活動(1-3萬)、數額較大3月未還。挪用后潛逃、揮霍、犯罪無法退還以貪污罪論。想還還不了的結果加重。挪用救濟款物從重。
63.受賄罪:索取;非法收受為別人牟利,利益合法與否不影響。數額同貪污。國家工作人員。騙人的以詐騙論。沒有運用職務之便要挾威脅方式勒索的以敲詐勒索罪論。收受回扣、手續費以受賄論。斡旋受賄規定為請托人牟取不合法利益。
64.行賄罪:自然人。為謀取不合法利益。如被勒索,且未獲得不合法利益不構成犯罪。?65.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家工作人員。如查明財產是貪污受賄所得,按貪污罪、受賄罪論。
66.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過失。導致重大損失。
67.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情節嚴重。一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構成本罪。泄漏屬于國家秘密范疇的商業秘密屬想象竟和,擇一重處。?68.徇私枉法罪:刑事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偵察、檢查、審判、監管。故意。因受賄犯本罪責一重處。?69.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審判中。司法工作人員。
70.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運用職務之便,否則以逃脫罪共犯論處。。對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民法經典案例經典作為民事主體,某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案例:最近,某服裝廠將本來的簡易廁所擴建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廁所(10個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嚴重影響全家人的身體健康。我家多次向該廠提出,規定解決。廠方以“我們是全民公司,個人不得干涉”為由,置之不理。我該怎么辦?評析:這個問題,是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糾紛,關系到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問題。《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謂平等主體,就是作為民事主體,某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作為民事主體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限度、財產狀況都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全民、集體所有制公司法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公司法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隊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這就是說,無論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還是公民與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均沒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單位,一方是小單位,民事權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裝廠在離你家很近的地方修蓋了10個蹲位的永久性廁所,嚴重影響了你家人的身體健康,這是侵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你有權規定廠方妥善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起訴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請求法律解決。商品被冒領案案例:臺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稅外匯商場購買了日本GG—125型摩托車一輛,因當時無貨,故委托趙某在商場到貨后提貨。趙不慎于1992年9月27日將該提貨單遺失,即于第二天到該免稅外匯商場掛失。按照商場掛失年的規定,趙某交納了掛失費200元和海關查單費10元,該處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稅外匯商場貨券報失辦法(代協議書)》要趙某簽字。趙某一看協議書第6條規定:“貨券報失期間,萬一貨品被別人冒領,提貨處向報失人提供冒領者的情況,由報失人自行向冒領者追回貨品。提貨處不承擔任何責任。”趙某認為這條規定不合理,不批準簽字,該同志說:“你不簽字就不能掛失,那我們就什么也不管了。”在這種被迫無奈情況下,趙某只好簽字,交了掛失費辦完一切正式手續后,趙某經常到提貨處詢問是否有人來冒領,商場讓他聽告知,假如沒有告知,讓趙某半年后來提貨。同年11月8日趙某托人到商場查問,電腦顯示:10月27日摩托車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趙某到商場交涉,商場推之不管。請問:商場辦理了正式掛失手續,對掛失的商品被冒領應不應承擔補償責任?評析: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每一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中,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應當對等、公平合理。商場享有收取掛失費用的權利而不盡任何義務顯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則》還規定,顯失公平的行為是可以撤消的民事行為。所以,該商場制定的掛失辦法中關于貨品被人冒領,商場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無效的。此外,掛失是指遺失票據和證件時,到原發的機關去登記,聲明作廢。趙某已向原購物商場登記,聲明作廢,而仍被冒領者憑已掛失作廢的提貨單提走貨品,是商場失職,對此,商場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因此而引起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何時?終于何時?案例:某甲代5歲的兒子保管祖父留下的一筆財產。兒子滿18歲后,規定使用這筆財產。某甲認為兒子大逆不道,忘恩負義,并認為幼兒主線不能擁有任何財產。那么法律對此會怎么看呢?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終生具有的。某甲的兒子在5歲時繼承祖父的一筆財產,無論他是不是成年人,這筆財產依法由其享有,只但是在其未成年時由某甲代管而已。所以,某甲拒不交付其子所繼承的遺產,是違法的。子債應當父還嗎?案例:童某借給安某700元,并有借條。不久,安某因盜竊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投入勞改。童某拿著安某的借條逼安父替子還債。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依法確立、變更和廢止民事法律關系,承擔其后果的能力。假如安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并且他所借款用途與其父無關,那么他與童某的借貸民事法律關系僅對童、安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那就是說只有借債的人,才有還債的法定義務,其他的人,涉及安父在內均無還債義務。所以,安父不應替子還債。孩子偷賣手表,可以要買方返還嗎?案例:我有一個10歲男孩十分頑皮。今年三月,孩子把我妻子的剛買的一塊進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錢的價格賣掉,我妻子幾經追問才找到買主,耐心向對方說明情況,規定返還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錢。但對方卻說手表是買的,又不是騙來的,怎么能退呢?請問,我們可以規定買方返還手表嗎?評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進行與他們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準。你的孩子年僅10歲,偷偷將你妻子的手表拿出賣掉,這種買賣活動明顯地超過了他的年齡、智力的適應限度。這就是說,作為一個10歲的孩子,還局限性以結識手表的實際價值,因而也不能有效地從事買賣活動。因此,你的孩子賣掉手表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你規定對方返還手表是可以的。假如對方堅持不予以返還,你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裁決。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權、發明權、榮譽權?案例:年僅15歲的宋姣搞成了項發明,各種榮譽也將接踵而至,其發明專利權、榮譽權由誰享有呢?是宋姣?還是她的父母?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從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發明權、著作權、榮譽權都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上述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受年齡的限制。宋姣搞出一項發明,依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當然享有發明專利權。而隨之而來的各種榮耀,是她發明的必然結果,因此,榮譽也只能由她擁有。著作權也屬此種情況,也不受年齡的限制。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辨認自己行為時購買收錄機有效嗎?案例:王某1989年患精神分裂癥,通過治療,病情趨于穩定。1993年6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臺收錄機價廉物美,就將它買了回來。其夫李某覺得這臺收錄機功率太小,想將其退掉,另買功率大的。營業員聲明,貨已賣出,若不是質量問題或者有重大因素,商店不辦理退貨手續。李某退貨心切,謊稱王某正在發病期間,她的買賣行為無效。營業員聲稱從未發現過任何精神異常的人來買過收錄機。雙方訴至法院,法院認定買賣關系有效。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條第2款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態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由此可見,對那些尚未完全喪失其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只要所進行的民事活動與其當時的精神狀態相適應,那么他的行為就有效,應得到法律的保護。上例中的王某購買收錄機的行為,顯然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所為的,所以是有效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其精神曾失常為由,阻止其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更不能以此來否認其行為的有效性。妻子精神失常,丈夫能代她解決財產糾紛嗎?案例:我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癥,時好時犯,生活難以自理。今年五月,我岳父岳母相繼去世,我代妻子前往解決遺產繼承,但兩個妻舅卻說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們兄妹的事。請問:我不能過問妻子的財產利益嗎?評析: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癥,時好時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屬于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我國《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批準。”可見,你妻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解決財產糾紛這類較重大的民事活動,是她的精神健康狀況所不能適應的,應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第17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監護人一方面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監護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你完全有權代她取得這一合法利益。你兩個妻舅認為你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們兄妹間的財產糾紛,這是十分錯誤的,你可以耐心對他們證明道理,必要時可訴請人民法院裁決。公民的住所是指它的戶籍所在地還是經常居住地?案例:陳某戶籍所在地是北京。從1983的起,陳某與人合作在深圳開了一家飯店,住在深圳經營飯店成了他的重要工作。1990年,陳某因合作糾紛,受到另一合作人的起訴。官司打到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將案件送至深圳市人民法院審查,并告知原告在深圳起訴。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住所,對于公民來說其重要性在于其有關的法律關系大多發生在住所周邊,法律規定訴訟在當事人的住所地進行,目的也在于便于查清與當事人有關的法律關系,達成對的判案的目的。上例中陳某戶籍所在地雖在北京,但他長年住在深圳,經營的飯店也在深圳,合作糾紛的發生地當然也是深圳,所以以深圳為其住所符合法律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到深圳起訴陳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戰友夫婦雙亡,我可做他們孩子的監護人嗎?案例:我有一戰友,半年前在一事故中夫婦雙亡,只留一個10歲的女孩子,只有在新疆工作的姨媽是唯一的親屬。我和這位戰友是數年至交,想代他把孩子撫養大,直到獨立生活。但我與這位戰友沒有親屬關系,我可以做孩子的監護人嗎?評析:你在戰友夫婦不幸死亡后,出于深厚的戰友情誼和對他孩子的關心,想承擔孩子的監護責任,撫養孩子長大成人,這是一種很崇高的行為。也是完全合法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樂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批準的。”由此可見,你作為孩子的監護人,除了本人自愿外,還得征得孩子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孩子住所地居委會的批準。同時,法律規定監護人要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能解決被監護人的財產。弟弟隨叔叔生活,叔叔能解決弟弟的房產嗎?案例:去年,我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剩下了14歲的小弟跟隨叔叔生活,弟弟的生活費用所有由我承擔,我家有房屋五間,我已放棄了繼承,所有歸我小弟所有。現在,叔叔未經小弟批準,將五間屋賣掉三間,說是作小弟的生活費,請問,叔叔這樣作可以嗎?評析:你父母死亡時,你弟弟年僅14歲,隨你叔叔生活,你叔叔事實上是你弟弟的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解決被監護人的財產。”你家五間房屋已屬你弟弟個人所有,你又承擔了他的所有生活費用,你叔叔作為監護人,以支付生活費為名賣掉被監護人的房產,這是侵犯你弟弟合法權益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被監護人的合當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財產導致損失的,應當補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監護人的資格。”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從實際情況也發,或說服你叔叔填補他的過錯導致的后果,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請司法機關依法裁決孩子在幼兒園被小朋友推倒摔傷,醫藥費由誰承擔?案例:我4歲的女兒入某幼兒園日托,1990年3月的一天,在保育員帶領下做游戲時被小朋友明明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導致鼻骨骨折,經住院手術和治療花去醫藥費800余元。幼兒園的領導認為醫藥費應由明明的父母承擔,明明的父母認為應由我承擔,請問,這筆醫藥費由誰承擔?評析:你的女兒和小朋友明明按有關法律規定是未成年的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行為需要監護。監護就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在家中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他們入托到幼兒園,父母交了入托費,幼兒園(法人)就與孩子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監護關系,幼兒園的保育員是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也是孩子的具體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導致財產損失的,應當補償損失。”保育員的職責就是監護好孩子,明明推到你的孩子,你孩子受傷,都是沒有盡到監護職責所致,保育員是有過錯的。幼兒園對保育員在工作中沒有履行監護責任,級孩子導致了傷害,應承擔民事責任,幼兒園應承擔這筆醫藥費。宣告公民失蹤的法定條件是什么?案例:李某于1996年離家出走。由于李某出走前是運送個體戶,借錢買了輛運送車,李某出走后債主紛紛上門討債。1997年李妻王某為了還債打算變賣李某的汽車。因此,王某向法院申請宣告李某為失蹤人。法院審理后,因李某的出走時間未達成宣告失蹤標準為由,駁回王某的申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由此可見,宣告失蹤的法定條件有三條:(一)須下落不明滿2年、下落不明的時間應從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戰爭時下落不明,則從戰爭結束起算。(二)須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涉及被宣告失蹤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三)須經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請后應發出尋找失蹤公民的公告,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才干宣告。因此,上例中王某于李某出走一年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申請,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所以,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宣告李某為失蹤人的申請。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可不可以變賣失蹤人的財產?案例:王某早年喪妻,有一子僅7歲,1993年王某受單位指派進山采購毛皮,一去不歸。兩年后王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為失蹤人,法律公告后未獲王某下落,遂宣告王某為失蹤人,王某財產由王某的弟弟代管,王某之子也有王某弟弟撫養。此后,王某弟弟因無力承擔王某之子的生活、教育費用,便將王某的彩電賣與別人,將錢用二王某之子的開銷。對此,王某的其他親屬意見很大,有的表達要向法律告王某弟弟侵犯了王某的財產權。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1條第2款規定:“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理人從失蹤人財產中支付。”其中所指的“其他費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中規定為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所以,上例中王某弟弟為王某之子的生活和教育而變賣王某的財產是合法的,別人不得干涉。只是王某弟弟不應將錢用于和王某之子無關的方面,更不應為自己謀私利。妻子出走三年多,能申請宣告她死亡嗎?案例:我是長年駐安海島的基層干部,1994年春節探家時,和妻子因小事發生爭吵,她竟丟下不滿周歲的孩子離家而去,此后以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三年半年了。現在,我才得知她當時已同他有通奸關系,很也許同奸夫私奔外地了。請問,我可以申請宣告妻子死亡嗎?評析: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的規定,你現在還不能申請宣告她死亡。由于《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的宣告死亡的條件,一是下落不明滿4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滿2年的。你的妻子下落不明是由于忽然事故,因而應選用滿4年的法律規定。而她現在離4年期限還差四個月。同時,假如滿了4年,你一旦知道她的下落;或者確知她沒有死亡,也不能申請宣告死亡。鑒于上述理由,為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她為失蹤人,假如你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也可以向人民法起訴離婚。當然,假如她下落不明滿4年后,通過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就會產生與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你與她的婚姻關系隨之消失,其個有財產也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已被分割的財產如何歸還?案例: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蹤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時值方革期間,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財主,其妻張某為表白與丈夫劃清界線,便將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財物上交國家。2023后,李某從海外歸來,道出當年為了逃避批斗機時設計亡海外的真相,并規定政府歸還已被妻子處分(上交)的財產。人民法院在李某的申請下,撤消了死亡宣告,并考慮當年的特殊背景,判決返還李某的財產。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第25條規定:“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應的補償。”因此,李某2023后重新回到家中,根據他的申請,法律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當然,這樣一來,原死亡宣告產生了繼承關系也即告終止。其妻張某上交國家的財產,李某可以請求返還。假如原物不存在,可以折價補償。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債務如何承擔?案例:劉某是經營運送的個體戶,劉某的兒子也參與經營,經營收益也由兩人共享。1987年,他的兒子結婚,劉某用經營所得為兒子買了一套家具,兩人分開生活。1990年劉某運送中不幸碰到意外事故,車毀貸損,欠債累累。債權人鑒于劉某已無力還債,便規定劉的兒子償還。劉某的兒子斷然拒絕,債權人遂向法院起訴。法院調查認定,運送業是劉某與其子共同經營,收益兩人共享,債務應由兩人承擔,判決劉的兒子用自己的財產承擔債務。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經家庭經營的,經家庭財產承擔債務。《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42條規定,經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的,應保存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產工具。上例中劉某與其子共同經營運送業,收益用于家庭,債務依法應以家庭財產承擔。即使劉的兒子與劉分開生活,其住房和家具也是運送收益買的。所以,法律判決劉的兒子和劉共同承擔債務是合法的,但是依法應保存兩人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產工具。合作開飯店,債務應如何承擔?案例:我父與孫某合作開一飯店,我父投資3000元,孫某投資5000元。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虧損了8000元。孫某提出不再合作經營,我們批準孫的意見。但是,在償還這筆債務時,孫某又提出這8000元的債務應平均承擔償還,為此我父和孫某發生糾紛。請問:合作開飯店欠的債務應如何承擔?評析:《民法通則》第35條明確規定:“合作的債務,由合作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據此規定,你父和孫某假如事先沒有各自應承擔債務的約定,則按照各自投資金的比例承擔所欠的債務,如孫某強行讓你父與其平均承擔所欠的債務,你們可訴至本地人民法院解決。“法人”與“法定代表人”有何區別?案例:常聽到一些廠長(經理)講:“我是法人,在這里一切由我說了算。”翻閱報刊,又看到一些“法人代表”字樣,難道“法人”和“法人代表”是一回事么?評析:“法人”和“法人代表”之間是有明顯區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而法人代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則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通常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應是機關、團隊、公司事業單位的正職行政負責人,也可以由副職行政負責人作為法人代表。可見法人是一種組織,而法人代表則是代表這種組織行使職權的具生命體的自然人。當然,我們談法人和法人代表的區別,并不是說法人和法人代表之間就沒有聯系。一方面,有法人才會有法人代表,另一方面沒有法人代表的法人也是不存在的,否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就無法實現。我國法律賦予哪些實體以法人資格?案例:趙、錢、孫三人商定一家舞廳,雇有招待人員二人,開業前向本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規定注冊為私營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工商部門審查了三人的具體情況后,認為其不具有私營公司的規定,舞廳不能取得法人資格,只能以合作對待。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37條又規定,法人應具有四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合;4、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那么,我國目前哪些實體能取得法人資格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能享有法人資格的實體有: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外合作經營公司、私營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隊(依法可享有法人資格的)等。上例中的三人合作不具有私營公司的條件,不能享有法人資格,因此,工商部門不能以法人給他們登記注冊。公司關閉期間能否以原法人名義與別人簽約?案例:1985年12月,長徑電扇廠與輕工業供銷公司簽訂了一項協議,約定由電扇廠向輕工業公司提供小電扇1萬臺。交貨期為1986年1月到10月。1986年初,輕工業供銷公司向電扇廠匯去20萬元但直至年終未見電扇廠發貨。經多方催促,未見回音,輕工業供銷公司遂向法律起訴。法院經審理查明,長徑電扇廠由于經營不善,已于1985年11月倒閉,留有原廠長組成清算小組解決善后。因此,該廠與輕工業供銷公司簽訂協議時已不具有法人資格,協議應屬無效,長徑電扇廠因此而取得的對方款項應如數歸還。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由此可見,法人終止,標志著其民事權利能力均告終止,民事主體資格已告喪失,在此期間,以它的名義進行的一切民事行為,均屬無效。所以,上例中長徑電扇廠已于1985年12月與別人簽訂的協議無效。按照法律關于無效協議的解決,法院判決電扇廠補償輕工業供銷公司的損失,是完全對的的。存款單上的數額以哪個為準?案例:我村農民去年五月在鄉信用社存入一筆一年定期存款,存款單大寫為壹仟伍百元,小寫150元,王當時對此沒提出異議。一年后取款時,信用社以按小寫150元記帳,帳款相符為由只認可其存款150元,王對此不服,交涉不成訴至法院,請問法院對此應如何解決?評析:法院對此將進一步調查取證,如無確鑿證據證實王存入1500元還是150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認定和兌付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憑證問題的規定,經信用社辯認存單無涂改之跡象,將按大寫金額壹仟伍百元認定。經辦人員粗心大意導致的差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公司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信用社應對此負責。這筆借款應當向誰要?案例:某手套廠借我單位一筆款已逾期一年多尚未償還,現該廠被毛紡織廠兼并,并成立了中外合資某針織品有限公司。毛紡織廠的法人代表任該廠合資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可是該廠長卻不認可應當還我單位的欠款,推說手套廠的債務還沒交接,原手套廠卻說根據移交協議,手套廠的所有債權債務已由毛紡織廠負責。請問,這筆借款向誰要?用什么方法要?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和《協議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協議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在你單位與某手套廠的借款協議有效的前提下,你單位的債權也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某手套廠被某毛紡織廠兼并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手套廠的債權債務應由毛紡織廠承擔。毛紡織廠只有在完畢兼并手套廠后才干與外商合資辦針織品有限公司,這表白毛紡織廠廠長所稱的手套廠的債務沒有移交是不符合事實的,也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因此,你單位可依法請求毛紡織廠返還手套廠所欠你單位的借款和利息。假如毛紡織廠不能償還的話,你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手紡織廠履行債務。公司破產后,資不抵債,法律對此有何規定?案例:上海某電器廠與嘉興某農機廠于1983年簽訂了一份加工鋁制電熱杯的協議,規定1年交貨10萬只,每只4.5元。到交貨時,電器廠發現1/3的杯殼不合格,規定農機廠補償損失,但農機廠認為這是電器廠故意刁難,拒絕補償。電器廠遂向法院起訴。法院查明嘉興農機廠是一個設備陳舊、技術工人缺少的社辦廠家。虧損相稱嚴重,1984年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目前正在清算資產。經查該廠共欠5家單位50萬元的債務,尚欠職工工資3千余元,而自己的所有資產只有25萬元。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8條規定,集體所有制公司法人以公司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上例中農機廠是集體所有制公司法人,應以其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當它資不抵債時,對無法清償的債務就不再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也就無權規定農機廠成員以家庭財產來抵債。農機廠欠債50萬,所有資產只有25萬元,扣除職工工資3000元外,余下的247000元由5家債權單位按比例分得,局限性償還的另25萬元,農機廠就不再承擔責任了。法人已經承擔了民事責任,法人代表是否還要承擔相應責任?案例:我們服務公司是工商部門審批成立的集體公司。去個廠長謝某超越我廠經營范圍與某廠簽訂了供銷協議,結果使我廠導致很大經濟損失。請問,公司當人已經承擔了民事責任,法人代表還要承擔責任?評析:法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后,是否還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責任,這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說來,法律規定法人必須在主管機關批準登記或有關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范圍內簽訂的協議或者其他民事行為,其后果由法人負責。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權利范圍或者范圍內作出了錯誤的行為,也應由法人負責。假如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為超過法人的權利范圍或業務范圍,無論其行為對錯,法人都概不負責。但是還須看到,法人代表在實際活動中的一些錯誤行為,涉及侵權行為,甚至是違法犯罪行為,是代表法人履行職務時發生的,有的甚至是經法人組織批準或默許的。在此情況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擔必要的責任。對于法人代表是否承擔責任問題,《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公司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過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四)解散、被撤消、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解決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嚴禁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上述規定,廠長謝某超越本廠經營范圍與別人簽訂供銷協議,在法人承擔責任的同時,謝某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買賣電視價格不公平可以變更嗎?案例:我是軍人,今年3月,我母親患病送醫院動手術,需要300元押金,我一時籌措不及,只好把買的一臺電視機賣掉,買主了解內情乘機壓價,一臺價值400元的電視機只給了200元,我雖不情愿,但為了應急只好將電視機賣掉。事后,我總覺得價格不公平,請問,我現在可以提出變更嗎?評析:你在母親住院需用錢時,將自家的一臺電視機出賣,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不能變更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消的民事行為才由于被確認無效或被撤消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據你所述,你家的電視機本平價值400元,買主運用你急需用錢的時機,故意壓價,以200元將電視買下。果真如此,這是一種顯失公平的行為。即一方運用另一方的急需和沒有經驗,買賣價格明顯低于當時本地的行情,使一方損失較大而另一方因此而獲利的行為。《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消。因此,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消或變更這一民事行為的訴訟請求,請人民法院依法解決。這起買賣行為是否有效?案例:今年3月,某中學教師顧某將其父遺物一幅名家山水畫賣給某文物商店,幾天后,該店請專家鑒定,發現這并非真跡,而是仿制品,于是找到顧某要他退還畫款,取回字畫。但顧某不批準,認為這幅畫原是其父生前收藏的,看過這幅畫的人都說是真跡,不愿退還畫款。雙方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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