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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以下簡稱“平價商店”)建設,發揮平價商店穩價控價作用,根據《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辦法》《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平價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時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對穩定、較低的價格銷售農副產品,引導和促進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各類商業載體。第三條本縣范圍內進行平價商店建設、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物價局主管平價商店建設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平價商店的資金保障,將平價商店建設扶持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平價商店的資金保障和貨源調運。第二章設立第五條平價商店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設立:(一)在超市設立平價銷售區(柜);(二)由糧食經營企業、商業零售企業、農副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設立平價商店;(三)以產銷對接模式進行聯合經營。第六條平價商店建設要綜合考慮人口密度、農副產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況等因素,尤其是在中低收入群體相對集中的城區做好規劃布點,逐步形成合理覆蓋的平價商店網絡。第七條設立平價商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二)有相對獨立且具備一定規模的經營場所;(三)平價商品以糧、油、肉、蛋、菜等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農副產品為主營項目;(四)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擔穩價惠民義務;(五)縣物價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平價商店經營者須在縣物價局確定的平價商品品種內選擇具體經營品種。超市銷售的品種數原則上不得少于10種,其中蔬菜類原則上不得少于5種。第九條平價商店的設立可以采取招投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程序確定,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經確定的平價商店的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縣物價局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平價商店建設協議,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款式的“政府指定農副產品平價銷售區”標志。第十條各超市設立的平價銷售區面積原則上不少于10平方米,陳列銷售不少于10種平價農副產品。根據商品類別分為兩個區域擺放銷售(其中肉類一個集中區,糧油、蛋品、蔬菜類一個集中區)。平價銷售區上方懸掛統一標志,下方采用對應標志進行圍擋。平價商店內必須公示經營承諾,同時使用縣物價局規定的平價商品標價簽,平價銷售區內不得銷售非政府指定平價商品。第三章運行機制第十一條當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時,縣物價局應及時提出并啟動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同時將啟動情況向縣政府報告并抄送縣財政局。判斷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可參考以下因素:(一)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者超過政府年度控價目標;(二)食品價格月同比漲幅超過6%;(三)豬肉價格月環比漲幅超過5%且豬糧比達到或超過9:1;(四)蔬菜平均價格旬環比漲幅超過15%,恢復性上漲的除外。遇重大節日、重要時段、極端天氣、自然災害或根據市場形勢判斷可能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縣物價局應當迅速作出反應,及時提出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蔬菜類價格以縣物價局的監測數據為準;豬糧比值以“物價局門戶網站”每周公布的各設區市平均生豬出場價格和養殖場玉米購進價格進行測算;其他價格以市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準。第十二條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原則上包括實行平價銷售商品的供應品種和品質、協議價格、供應數量、執行期限、政府補貼等內容,其中平價蔬菜類銷售價格應當低于本縣同類市場均價15%以上,糧、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應當低于本縣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第十三條當市場價格回落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漲幅以下并平穩運行超過一周時,縣物價局可以決定停止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同時將情況報告縣政府并抄送縣財政局。第十四條在價格平穩時期,鼓勵平價商店經營者按照自愿原則以不高于市場平均價格銷售平價商品,引導市場價格正常運行。第十五條平價商店經營者應依法誠信經營,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障供應和協議價格義務;(二)確保所經營平價商品質量符合國家、省、市和本縣質量安全標準;(三)按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平價商品價格、12358價格舉報電話、商店服務電話等;(四)按規定使用統一標識牌和標價簽;(五)按規定用途使用政府補貼資金;(六)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物價員,協助縣物價局做好價格監測、監管工作;(七)按規定向縣物價局報告經營情況;(A)平價商品的經營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九)平價商品臺賬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縣物價局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章引導與扶持第十六條縣物價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支持平價商店的建設和發展。縣物價局可以通過資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務、推介宣傳等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積極、平等地參與平價商店建設。鼓勵平價商店與農產品流通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生產基地對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增加零售網點。第十七條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清理規范平價商店經營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社團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第十八條參加蔬菜、生豬等主要農產品政策性保險的生產者優先列為平價商店采購對象。第十九條平價商店經營者因執行政府批準的平價商品銷售方案等穩價控價政策措施而產生的正當損失,應當按照“先控后補”的原則給予適當補貼。第二十條縣物價局決定停止執行平價商品銷售方案后,平價商店應及時將平價商品銷售數量、補貼金額等有關數據上報縣物價局。縣物價局應及時抽調有關人員組成審核組,對平價商店提供的數據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并提出審核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縣財政局撥付。第五章考核與監管第二十一條縣物價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要求及與經營者簽訂的協議對平價商店實行考核,建立檔案,記錄考核情況。要采取現代管理手段,提高監管工作水平。經營者應當主動接受縣物價局及社會監督,按照縣物價局的要求如實報送相關材料。第二十二條協議期內,對考核合格的平價商店,可以繼續履行平價商店經營協議;對穩價惠民貢獻突出的,經縣物價局核實報縣人民政府同意,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不符合要求的平價商店,要進行批評糾正,督促限期整改;不履行合同約定且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停止執行各項扶持政策,按照《公共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列入不良信息依法予以懲戒;對弄虛作假騙取政府補助資金的,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暫停兩期平價商店申報資質,停止執行各項扶持政策,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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