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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alianJiaotongUniversity安全生產法制化與安全生產法修訂(2015年)1中國法制化
1996年3月,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決議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1999年3月,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寫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正式把這一治國方略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2《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2002年6月29日3安全生產法基本內容(97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4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近10年死亡98000人/年死亡270人/天近5年死亡76000人/年死亡200人/天
死亡年份合計200113049120021393932003137070200413675520051270892006112822200710148020089117220098319620107955220117557220127202020136949952005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05年,全國共發生各類事故706259起,死亡127089人。
1、工礦商貿事故死亡:15868(煤礦:5938)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87383、火災事故死亡:24964、鐵路交通事故死亡73805、農業機械事故死亡26210人以上死亡特大事故134起。6案例:京滬高速液氯泄漏事故2005年3月29日晚6時50分,一輛載有劇毒化學品液氯的山東槽罐車在京滬高速公路淮安段上行線103公里處與一輛貨車相撞,槽罐車中的液氯大面積泄漏。
7事故現場19時20分,警員趕到了事發地點,發現現場存在濃烈異常氣體。由于肇事司機逃逸,泄漏化學品不明,現場專家到20時45分才確認現場毒氣為泄漏的液氯揮發所致。
8事故現場9事故現場消防隊員在發生液氯泄漏事故的京滬高速公路淮安段清理現場10事故現場消防官兵在現場附近的一條小溝兩頭筑壩,形成一個池塘。在池塘中投放燒堿,形成堿水池,并從連云港市調來150噸大吊車將槽罐吊起,放入池中,
11事故現場
同時,調來350噸燒堿進行化學處理。
12事故現場組織疏散群眾10500人。公安民警在離毒源3~4公里范圍內設卡,設置警戒線,防止其他群眾誤入污染區域。
13事故損失事故致29人氯氣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療。近9000頭(只)家畜、家禽死亡
14事故損失20000余畝農作物絕收或受損,大量樹木魚塘、村民的食用糧、家用電器受污染,累計經濟損失約2000余萬元。
15直接原因1、肇事的重型罐式半掛車核定載重為15噸的運載液氯的槽罐車實際運載液氯多達40.44噸,超載169.6%。2、使用報廢輪胎,安全機件也不符合技術標準,導致左前輪爆胎,在行駛的過程中槽罐車側翻,致使液氯泄漏。3、駕駛員、押運員在事故發生后逃離現場,失去最佳救援時機,直接導致事故后果的擴大。16間接原因濟寧市科迪化學危險貨物運輸中心對掛靠的肇事車疏于安全管理,所運載液氯的生產和銷售單位山東沂州水泥集團化工公司沒有生產許可證;該中心也沒有履行監督和檢查的職責,未能及時糾正車主使用報廢輪胎和車輛超載行為,是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該車押運員缺乏應有的工作資質,沒有參加相關的培訓和考核,不具備押運危險化學品的資質,也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知識和相應的應急處置能力。這是事故發生乃至傷亡損失擴大的另一個重要間接原因。17肇事司機與押運員已在南京投案自首
1、康兆永、王剛明知嚴重超載,仍冒險押運、駕駛,當該車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沂淮江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引發車上罐裝的液氯大量泄漏,造成29人死亡被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批準逮捕。18京滬高速液氯泄漏事故7名責任人被批捕
2、以下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以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批準逮捕。
“液氯”銷售單位山東省臨沂市沂州化工有限公司員工朱平書、劉超在明知車輛行駛證核定載重15噸的情況下,實際裝載液氯40多噸,且更改了銷售液氯超裝的原始憑證。肇事車主馬建國及該車所在的山東省濟寧市遠達石化有限公司車隊隊長張鳳哲明知超載不予制止;肇事車掛靠的山東省濟寧市科迪化學危險貨物運輸中心安全科科長郜忠偉未盡管理職責。19刑事責任追究----法院判決
1、江蘇淮安中級法院一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康兆永、王剛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2、淮安市清浦區法院一審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馬建國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郜忠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榮宗太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朱平書、劉超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民事賠償:事故賠償和醫療費用達1417萬元
1、“3·29”事故中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將達到2901萬元人民幣。
2、事故中死亡人數已達到29人,有關部門擬每人賠償15萬元。
3、現住院的人總數為285人,其中重傷者每人賠償7.5萬元,一般傷害者每人賠償7500元,需賠償917萬元。
4、住院的人員醫療費用可能達到500萬元。21法制化是實現中國安全生產根本出路溫家寶總理在2006年全國安全生產會議上指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根本靠法制化。”胡錦濤總書記在200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加緊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建立安全生產法治秩序。”22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3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
24252006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06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分別下降12.6%和11.2%。
10人以上死亡特大事故95起,下降30.1%。
262007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07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506,376起,死亡101,480人,分別下降19.3%和10.1%。
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86起,下降10.4%。危險化學品、鐵路交通和農業機械等行業和領域未發生重特大事故。民航飛行繼續保持安全記錄。272008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08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413752起,死亡91172人,分別下降18.3%和10.2%。重特大事故97起,死亡1971人,分別上升14.1%和32.5%。其中:重大事故86起,死亡1304人,分別上升8.9%和10.0%;特別重大事故11起,死亡667人,分別上升83.3%和120.9%。
282009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09年全國各類事故死亡人數
83196
人,下降8.7%。
1、工礦商貿事故死亡人數:11532人(煤礦死亡:2631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67759人
3、火災事故死亡人數:1076人
4、鐵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825人
5、農業機械事故死亡人數262人292010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10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363383起,死亡79552人,同比減少15865起、3648人,分別下降4.2%和4.4%。經過有效防范和全力救援,煤礦遏制了一次死亡50人以上、全國沒有發生一次涉難6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
302011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11年全國發生各類事故347728起,死亡75572人,同比分別下降減少15655起、3980人,4.3%和5%。工礦商貿領域事故死亡人數首次降到1萬人以下,其中煤礦事故死亡人數首次降到2000人以下。312012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12年全國各類事故死亡71983人
1.工礦商貿事故死亡人數:8469人(煤礦死亡1384人;危險化學品死亡99人)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21147人
3.火災事故死亡人數:212人
4.鐵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1420人
5.農業機械事故死亡人數692人322013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2013年,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各類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8.2%和3.5%-------死亡69463人。
2013年,全國共發生重特大事故49起,同比減少10起,下降16.9%;目前已結案46起,結案率達到94%。
332013年重特大事故查處三個特點
1、依法從快已經結案的46起重特大事故平均每起結案的時間是106天,比過去減少了109天,其中4起特大事故由過去每起查處時間218天下降到77天,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加明顯。342013年重特大事故查處三個特點2、依法從嚴已經結案的46起重特大事故,共追究責任人995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314人;同時對681名其他責任者也都追究了黨政紀的處分,其中涉及省部級干部6人,廳局級的干部41人。
352013年重特大事故查處三個特點3、依法公開對所有的事故調查報告,都堅持全文向社會發布;對重大事故實行掛牌督辦,督辦的結果也都及時向社會進行了發布;每一起重特大事故查處結束后,都向全國各地下發了事故通報。
362014年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統計
1.事故總量繼續下降:全國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3.5%和4.9%----死亡66059人。2.重特大事故繼續下降:全國重特大事故40起,同比下降17.6%。3.主要相對指標繼續下降:2014年億元GDP事故死亡率同比下降13.7%,工礦商貿10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下降12.5%,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同比下降12.2%,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下降7.7%。37安全生產法制化基本含義法制化的基本含義: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有法可依是指國家重視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38中國法制化概述
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吳邦國委員長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39安全生產法制化基本含義(2)有法必依是指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法律制度,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40安全生產法制化基本含義(3)執法必嚴是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一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切實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精神和程序辦事實施“法治”而非“人治”。(4)違法必究是指對一切違法犯罪分子都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不允許任何人享受法外特權。41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追究制度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刑事責任—五種主刑罰等法律責任{行政責任—警告/罰款/拘留等{民事責任—損害賠償等42高曉松酒駕案43事故后果高曉松因2011年5月9日22時25分在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附近醉駕致4車追尾、3人受傷。44事故原因經鑒定,高曉松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超過醉駕標準。45行政責任追究
2011年5月16日,交管部門在法庭里向高曉松宣讀了吊銷駕照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今后5年內高曉松不得重新考取駕照、駕車上路。46刑事責任追究2011年5月17日,高曉松醉酒駕駛案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高曉松醉酒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六個月拘役,罰款4000元。47民事責任追究被追尾的三輛車分別為一輛北京吉普和兩輛出租車,出租車上成員受傷。
48《安全生產法》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4年8月31日49《安全生產法》修改(114條、增17條、修改70多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50安全生產法修改一、立法目的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51二、適用范圍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2三、工作思路規定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53安全生產基礎性工作四、單位確保安全生產原則規定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54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和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原則規定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55六、工會職責規定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56七、政府職責的規定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57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58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59八、宣傳義務的規定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60九、協議組織作用的規定第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61十、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規定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62十一、責任制內容與監督考核規定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63十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與使用的規定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64十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配備規定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65十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職責規定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66(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67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68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69十五、注冊安全工程師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70十六、單位培訓規定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71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72十七、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規定第二十九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73十八、建設項目驗收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74十九、工藝、設備淘汰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75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76二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77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78二十一、報告安全問題重大隱患的規定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79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80二十二、發包或出租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81二十三、事故時負責人盡責規定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重大)82二十四、工傷保險規定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83二十五、派遣工權利義務的規定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84二十六、政府及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85二十七、安監部門監督檢查職權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86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87二十八、安監部門強制執行權的規定第六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88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89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90二十九、輿論宣傳義務和監督權力的規定第七十四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91三十、記錄、公告、通報違法行為的規定第七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92三十一、應急能力建設的規定第七十六條
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93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94三十二、單位應急預案的規定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95三十三、組織搶救原則性規定第八十二條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96三十四、落實整改措施的規定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97三十五、強化法律責任規定1、加強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罰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98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992、責令改正同時罰款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1003、罰款幅度增大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一)一般事故,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二)較大事故,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三)重大事故,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四)特別重大事故,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101102103中國法制化概述1、法制及法制化的基本含義法制是國家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簡稱,內容包括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諸方面的法律制度。法制化的基本含義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04中國法制化概述
有法可依指國家重視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有法必依指一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執行和遵守法律制度,依法辦事。
105中國法制化概述
執法必嚴指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一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切實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精神和程序辦事實施“法治”而非“人治”。違法必究指對一切違法犯罪分子都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不允許任何人凌駕于法律之上,享受法外特權。
106中國法制化概述2、中國的法制社會建設
1979年改革開放前,中國立法實行的法律、條例、決議只有7件,僅限于3個法律部門:(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2件)(2)行政法(4件)(3)經濟法(1件)。
107中國法制化概述
1979年改革開放之初,中國首先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罪由法定的執政統治原則,結束了中國20多年來,罪由人定的人治歷史。隨后,國家制定頒布了《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一批基本法律,中國的法制社會建設開始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108中國法制化概述
199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載入《憲法》修正案,并將“法制”國家改為“法治”國家。標志著中國依法治國開始了一個根本性的歷史轉變,即從法制到法治的轉型。109中國法制化概述到2010年底,我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憲法及相關法、行政法、民商法、社會法、經濟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共七大部門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與之配套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也基本健全。110中國法制化概述
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吳邦國委員長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111中國法制化概述中國社會法治化建設的新使命吳邦國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加緊迫,要再繼續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切實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有效實施。112法治社會公民的基本法律素養(1)樹立法律意識
樹立人們的一切活動行為都應納入法律規范范圍之內的意識。(2)掌握法律知識掌握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明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3)具備法律應用技能具備應用法律規范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113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一、安全生產法的概念和特征1、安全生產法的概念安全生產法是由國家機關制定,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4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安全生產法的特征(1)安全生產法是經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
{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務會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國務院及部委、各級政府及部門
{司法機關各級法院、檢察院115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安全生產法是調整人們安全生產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法律規范
{社會規范{道德規范行為規范{{其他規范
{技術規范
{授權性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命令性法律規范
{禁止性法律規范116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3)安全生產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刑事制裁
{司法制裁{(司法機關實施的制裁)法律制裁{{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行政機關實施的制裁)
{刑事責任—五種主刑罰等法律責任{行政責任—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117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二、安全生產法的表現形式(1)、憲法—全國人大制定或修改(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3)、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4)、部門規章—國務院部委制定(5)、地方法規、規章—地方人大、政府制定(6)、國際條約—中國政府參加締結118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三、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概述1、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安全生產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119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憲法—安全生產法律—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安全生產技術標準—安全生產地方法規(規章)—安全生產國際公約120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3、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1)、綜合性調整的社會關系復雜:生產、流通、生活等領域。涉及多種法律部門:專門法律和綜合法律。法律措施涉及面廣:經濟、技術、行政、教育、司法。121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技術性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安全標準、工藝技術規程等(3)、社會性安全風險涉及社會各方面,安全法規范社會各領域。122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四、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基本內容
1.《憲法》《憲法》第42條、第43條、第48條等條款規定了國家保障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條件等內容,是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性規定。123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24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125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安全生產法律(1)安全生產基本法:《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
126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127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128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129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安全生產單行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消防法》《社會保險法》130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3)其他相關部門法:《刑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行政許可法》《勞動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建筑法》《煤炭法》
《電力法》。。。131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3、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132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133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4、安全生產部門規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勞動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134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5、安全生產標準〈安全帽〉標準GB2811-1989〈安全標志、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4-1996〈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5817-1986〈爆破安全規程〉GB6722-1986〈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AQ2012-2007〈危險化學品汽車運輸安全監控車載終端安裝規范〉〈重大危險源辯識〉AQ3006-2007135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6、安全生產地方法規(規章)《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7、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36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8、安全國際公約《化學品公約》《國際勞動憲章》《建筑業安全和衛生公約》137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五、《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規定1,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1)、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8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9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3)、危險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40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5)、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重大飛行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1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7)、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42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9)、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增加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43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1)、瀆職罪-----玩忽職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瀆職罪-----徇私舞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44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3)、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4)、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145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3、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46中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4、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事項行政許可證書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47部門規章--《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148案例:黑龍江七臺河東風煤礦特別重大爆炸事故
149黑龍江七臺河東風煤礦特別重大爆炸事故150黑龍江七臺河東風煤礦特別重大爆炸事故
151事故原因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立即派出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放炮人員使用非專用炸藥違章作業處理煤倉堵塞,導致煤塵飛揚達到爆炸界限,放炮火焰引起煤塵爆炸。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152法律責任追究
為嚴肅黨紀、政紀,對國家和人民負責,2006年7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同意:
1、對東風煤礦礦長馬金光、七臺河公司調度室主任楊俊生等11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對其刑事拘留;
2、同意對龍煤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侯仁等21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3、決定給予黑龍江省副省長劉海生行政記過處分,責成黑龍江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153李毅中質問:七臺河礦難責任人為何兩年還未處理?
2007年11月21日,李毅中特意率領督查組到東風煤礦走訪,當了解包括礦長在內的11名事故責任人還沒有得到處理時,他氣憤地說:“我是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利責問事故責任追究。事故發生快兩年了,為什么還沒有處理結果?”李毅中當即請黑龍江省副省長劉海生了解此事。隨后,反饋的信息是:都覺得很奇怪,誰都不清楚怎么回事。154事件回放
2005年11月27日七臺河東風煤礦發生重大粉塵爆炸事故,171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300多萬元
2005年12月1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成立,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出任組長
2005年12月12日調查組得出結論,該起事故屬重大責任事故,建議將包括礦長在內的11人移送司法機關。155七臺河礦難責任人為何兩年還未處理?
2005年12月13日11名責任人被警方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拘
2006年7月6日11名責任人被警方取保候審
2006年7月20日11名責任人被再次刑拘
2006年8月28日11名責任人被警方再次取保候審
2007年8月27日11名責任人被檢察機關取保候審
2007年11月21日李毅中過問此案
2007年11月26日所有責任人被再次刑拘
156七臺河礦難兩年后終宣判
2007年12月23日,黑龍江七臺河市新興區人民法院對七臺河“11?27”礦難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
1、被告人礦長馬金光有期徒刑六年;
2、被告人副礦長強華有期徒刑五年;
3、被告人副礦長李志恒有期徒刑五年;
4、被告人總工程師姜恒有期徒刑五年;
5、被告人煤質科科長張樹新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57案例:山西左云礦難
158事故后果:造成56名礦工死亡
159山西左云礦難12名責任人領刑
大同市陽高縣等4家縣(區)法院對9案12名被告作出一審有罪判決。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稱:左云“五·一八”礦難中的十二名瀆職犯罪人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這是近年來山西查處煤礦事故背后瀆職犯罪、處罰人數最多的一次。160一審判決
1、左云縣安監局工會主席張永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2、安監四站站長周平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
3、安監二站站長劉暉,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4、左云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劉斌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161一審判決
5、監察科長邊志強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6、張家場鄉國土資源所副所長郭玉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7、張家場鄉國土資源所副所長李春林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8、張家場鄉黨委書記常瑞以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162一審判決
9、鄉人大副主任陳喜清以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10、鄉長劉永鑫以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11、張家場鄉武裝部長陳清河以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12、鄉安監站安監員韓占如以玩忽職守罪分別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63重新量刑獲重判
一審后,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部分案件判處緩刑不當,要求基層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其中:常瑞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重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3年;陳喜清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一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重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2年6個月;劉永鑫,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重審又起訴了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限徒刑12年。164檢察官:礦難瀆職犯罪免刑和緩刑比例高達95.6%
2006年,檢察機關立案629名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8人。法院已經作出刑事判決的有249人,其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31人,占判決總數的52.6%;宣告緩刑107人,占判決總數的43%;判無罪2人,占判決總數的0.8%;判處實刑9人,占判決總數的3.6%;在已經作出的刑事判決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165中國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追究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重點查處腐敗和瞞報)166中國安全生產法律責任追究1、隱瞞不報;2、隱瞞傷亡人數;3、隱瞞事故原因1672009年河南平頂山新華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9人輕微傷。168河南平頂山致76人死亡礦難原礦長被判死緩169河南平頂山致76人死亡礦難五被告獲刑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數罪并罰,判處李新軍(原技術副礦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韓二軍(原技術副礦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侯民(原安全副礦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鄧樹軍(原生產副礦長)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3、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袁應周(生產礦長助理)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170案例:山西臨汾新窯煤礦“12·5”特大爆炸事故事故發生時,入井人員128人,升井38人、失蹤90人;事發后礦方盲目施救又下井37人,失蹤15人。最后確定遇難人員為105人。171事故煤礦現場172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礦井的進口
173煤礦違法行為分析1、超層越界、非法盜采;2、違規作業、以掘代采;3、管理混亂、嚴重超員;4、盲目施救、蓄意遲報;5、打擊非法違法行為不力、疏于監督管理。174警方封鎖現場175控制事故責任人176通緝事故責任人公安部發出B級通緝令,懸賞十萬緝拿事故責任人177刑事責任追究2008年2月24日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瑞之源公司,公司實際投資人王東海、公司法人代表王宏亮等17名被告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178刑事責任追究被告王東海,法人代表王宏亮、煤礦實際負責人孔惠平,構成非法買賣炸藥物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不報安全事故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并處罰金500萬元、1520萬元和22萬元。
179刑事責任追究其他煤礦責任人分別被判處1至20年有期徒刑。
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采礦罪、偷稅罪、藏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依法判處罰金18520萬元。
180新窯煤礦事故6名公職人員獲刑2008年3月,洪洞縣人民法院對負有責任的6名公職人員作出判決:1、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縣安監局副局長石吉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2、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縣安監局左木南站站長宋躍鵬有期徒刑8年;3、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臨汾煤礦安監大隊左木小隊臨時負責人郝和平、安監員馬海強,縣安監局駐新窯煤礦安監員劉庭有期徒刑3年6個月;4、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縣安監局駐新窯煤礦安監員范寶英有期徒刑2年;181行政責任追究2007年12月18日,山西省委常決定,免去李天太臨汾市市委副書記職務,提名免去臨汾市市長職務。182民事賠償責任
每位遇難礦工的家屬可以得到20萬元的經濟補償金、1萬元的往返路費和埋葬費、5000元的殯儀費用,共計21.5萬元。183案例:湖北宜萬鐵路高陽寨“11.20特大隧道巖崩事故184鐵路隧道宜萬鐵路東起湖北宜昌市,西至重慶市,全長378公里,橋隧總長占整個干線70%以上。全線計劃將于2009年底投入運營。185湖北客車遭遇巖崩示意186宜萬鐵路高陽寨隧道橋隧相連處
187巖崩現場188巖崩現場189318國道受阻經過10余天現場搜救,清理出失蹤客車一輛,遇難者遺體35具,其中施工遇難人員遺體3具,失蹤客車遇難司乘人員遺體32具。
190找到失蹤客車及民事賠償遵照“按最高標準支付賠償”的原則,遇難者賠償金額20萬元的23人,20萬至30萬元的4人,30萬元以上的4人,最高的賠償額為36萬元。191案例:貴州省納雍群力煤礦“11.8”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92事故后果
貴州納雍縣群力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傷7人,直接經濟損失1261萬元。
193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煤礦在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2號煤層施工水倉,沒有采取綜合防突措施,且在出現煤與瓦斯突出預兆時仍冒險違章掘進,放炮誘發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間接原因:1、煤礦違規組織生產;2、煤炭、安全監管等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到位;3、中介機構違規開展業務,在瓦斯鑒定工作中弄虛作假;4、縣、鎮政府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執法不力,督促不到位
194刑事責任追究10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群力煤礦法定代表人劉龍靈納雍縣煤炭管理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岳平(納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岳平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岳平不服提起上訴,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群力煤礦總經理李天祥群力煤礦礦長郭玉發群力煤礦生產礦長萬建生群力煤礦安全礦長胡凌清群力煤礦總工程師肖永立群力煤礦通風隊隊長白希民群力煤礦調度主任徐金堯納雍縣煤管局副局長岳平納雍縣安監局工程師肖兵
195行政責任追究26人給予黨紀、行政處分:給予畢節地區安監局局長李逸儂記大過處分給予畢節地區煤管局局長劉興科記大過處分給予畢節地區安監局總工程師王成軍降級處分給予畢節地區煤管局總工程師魯茂言降級處分給予畢節地區安監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科長楊大鋼降級處分給予畢節地區煤管局生產協調科副科長舒毅撤職處分196行政責任追究給予納雍縣縣長郭華記大過處分;給予納雍縣副縣長張華清記大過處分;給予納雍縣安監局局長盧啟華降級處分;給予納雍縣煤管局局長陳家敬撤職處分;建議給予納雍縣組織部副部長李偉(2004年2月至2007年4月任納雍縣煤管局局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納雍縣安監局副局長蔡勇撤職處分;給予納雍縣安全監管局工程師鄭凱降級處分;給予納雍縣煤管局副局長宋韻撤職處分197行政責任追究26人給予黨紀、行政處分:納雍縣縣長、縣委副書記郭華畢節地區安全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李逸儂納雍縣雍熙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王玲琳,納雍縣陽長鎮黨委書記高勇強納雍縣陽長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副書記朱曄納雍縣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盧啟華畢節地區煤炭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劉興科貴州天寶礦產資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夏登璽198民事賠償遇難礦工的家屬與礦方就相關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并一次性領取了每人20萬元的賠付金和路費、誤工費等補貼。199案例:山東華源礦業“8.17”特大淹井事故2007年8月17日,山東華源礦業有限公司發生潰水淹井事故災難,造成172人死亡。新泰市名公煤礦同時被淹,造成9人死亡。200柴汶河河堤決口2008年8月16日至17日,山東新泰地區連續降雨205毫米,山洪暴發導致當地的柴汶河65米河堤被沖垮,河水潰入附近山東華源礦業公司和名公兩座煤礦,一百八十一名礦工被困井下。201搶險救援人員搬運沙袋封堵導致事故的缺口
202封堵決堤口現場用廢舊汽車和泥土、預制板封堵決堤口做成的新河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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