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4311-2000 米波調頻廣播技術規范》對之前的幾個標準進行了整合與更新,主要包括了《GB 4311.1-1984》、《GB 4311.4-1987》、《GB 4311.2-1984》以及《GB 4311.3-1984》的內容。這一過程中,新標準不僅綜合了之前各個版本的技術要求,還根據技術進步和社會需求的變化作出了一些調整。

首先,在頻率范圍方面,《GB/T 4311-2000》維持了米波段的使用,但可能更加明確或細化了對于特定頻率使用的指導原則,反映了當時無線電頻譜管理的新情況。

其次,關于發射機性能指標的要求上,《GB/T 4311-2000》相較于舊版標準可能會有更嚴格的規定,比如提高了輸出功率穩定性、減少了雜散發射等,這些都是為了保證更好的信號質量并減少干擾。

再者,針對接收設備,《GB/T 4311-2000》也可能增加了新的測試項目或者提高了原有項目的測試標準,如靈敏度、選擇性等方面,以適應不斷發展的廣播技術和聽眾日益增長的質量需求。

此外,新標準中或許還包括了對環境保護方面考慮更多的內容,比如限制某些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電磁輻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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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0-01-03 頒布
  • 2000-08-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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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TCS.33.160.20M6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4311-2000米波調頻廣播技術規范TechnicalspeeificationsforFMsoundbroadcastingatVHF2000-01-03發布2000-08-01實施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GB/T4311-2000目次前言圍2引用標準3通用要求單聲廣播立體聲廣播多路聲廣播調頻數據廣播

GB/T4311-2000本標準是原有的GB4311.1~4311.4《調頻廣播》的修訂。本標準是根據我國調頻廣播發展的實際情況.考慮到原有標準已使用了十五年,在此期間,調頻廣播發射設備的技術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原有技術標準相對落后,同時.對于調頻副信道的技術開發和使用已提到日程上來.必須有相應的標準予以規范,使在開展調頻副信道數據傳輸業務時.對其頻譜、頻偏、調制度等有標準可依。本標準起草小組在參考國際電信聯盟ITU-R建議書450-2:1995《米波調頻聲音廣播播出標準》、建議書300-7:1990《立體聲/多聲道調頻聲音廣播》、建議書463-5:1990《在調頻聲音廣播中用單部發射機播送若干套聲音節目或其他信號》、建議書412-7:1995《米波調頻聲音廣播規劃標淮》和國外先進標準基礎上,對原標準進行修訂。在本標準的修訂中.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將調頻廣播分為:調頻單聲廣播、調頻立體聲廣播、調頻多路聲廣播、調頻數據廣播四種:對于在副信道中傳輸的信號,可分為聲音信號和數據信號兩種,傳輸聲音信號調頻廣播稱為多路聲廣播,傳輸數據信號的廣播稱為調頻數據廣播:對于四種調頻廣播方式規定了發射信號的總頻偏和相互間干擾的限制:規定了調頻數據業務廣播副載波的最高上限頻率,數據信號對于副載波的調制方式沒有限制在標準的修訂中.去掉了原有標準中的天線輻射功率允許偏差、電波的極化方式、導頻相位允許偏差等。副信道允許采用任何形式的調制方式,但應經上級技術主管部門審批認可。原國標對于天線的極化方式只規定了水平極化.考慮到在ITU和國外先進標準中均未對天線的極化方式加以規定,目前大部分發射天線采用圓極化方式,同時還考慮到相互干擾的問題,對于天線的輻射形式不作硬性規定,如采用垂直極化或圓極化方式,須報上級技術主管部門審批認可。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替代下述標準:1.GB4311.1—1984調頻廣播單聲2.GB4311.2—1984調頻廣播立體聲3.GB4311.3-1984調頻廣播專立體聲帶附加信道4.GB4311.4—1987調頻廣播雙節目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廣播電影電視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廣播電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無線電臺管理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錢岳林、湯雪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4311-2000米波調頻廣播技術規范代替GB4311.1~4311.3-1984TechnicalspeeificationsforFMsoundbroadcastingatVHFGB4311.4-1987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單聲、立體聲、多路聲廣播以及數據的調頻廣播的技術規范本標準適用于米波調頻廣播。相關設備的生產、測試、驗收、維護等均應符合此標準的技術要求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4797.1—1984電工電子產品自然環境條件牛溫度和濕度(neqIEC721-2-1:1982)GB/T4797.2—1986電工電子產品自然環境條件海拔與氣壓、水深和水壓GB/T4942.2-1993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eqvIEC947-1:1988)GB9159—1988無線電發射設備安全要求(eqvIEC215:1978)GB14050—1993系統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術要求GB/T15770—1995廣播數據系統(RDS)技術規范(eqvEN50067:1992)通用要求3.1調頻廣播的頻率范圍為(87~108MHz。從87.0MHz開始至107.9MHz.按0.1MHz的頻率間隔設置電臺。3.2射頻主載波的調制方式為頻率調制,對應于100%調制時的頻偏為士75kHz.3.33主節目是指廣播電臺的聲音廣播節目,主節目調制信號為音頻信號·頻率上限不超過15kH3.4基帶信號的頻率范圍限制在從直流到99kH范圍內。3.5主節目音頻信號的預加重時間常數為50s。3.6電波極化方式為水平極化、垂直極化或圓極化。3.7載波頻率允許偏差3.7.1發射機功率大于50W時,載波頻率允許偏差為士1000Hz.3.7.2發射機功率小于或等于50W時,載波頻率允許偏差為士2000Hz3.7.3對于為下一級差轉臺提供信號的發射臺或差轉臺·載波允許偏差為士1000Hz3.8殘波輻射3.8.1發射機功率大于或等于25W時.殘波輻射功率應小于1mW并低于載波功率60dB.3.8.2發射功率小于25W時·殘波輻射功率應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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