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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學第二章財政政策的目標

和諧社會建設與財政收入體制改革從建國初期至今,我國經歷了十幾種主要的財政體制變革,大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建國初期和第一個五年計劃期間,我國基本上實行的是集權體制,其中1950年實行的是高度集權的“統收統支”體制。第二階段,從1958-1979年期間實行了以"總額分成"為主要特征的各類財政體制,其基本特點是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的適當分權型體制。這類體制是在中央集權的前提下,調動地方政府管理經濟、組織財政收入及安排財政支出的積極性。第三階段,從1980-1993年,自改革開放以后在經濟體制實行重大改革的背景下,對地方政府和國營企業實行放權,讓利是改革的主基調。順應這種改革要求,政府間財政體制逐步走向分權性體制。以“分灶吃飯”為典型的分權體制,使地方政府的財力持續增長,中央財政的財力在全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漸下降,中央財政對各地區的財政調節能力明顯減弱。第四階段,從1994年至今,實行和不斷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實行這一體制的目標是要建立規范的中央政府控制下的各級政府適當分權的財政關系。與“分灶吃飯”的包干體制比較,分稅制是向適當集權方向的改進。財政體制改革可以分為財政收入體制改革和財政支出體制改革兩大方面。本部分將分析財政收入體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而為建立和諧的財政收入體制提出一些改革設想。

2.4.1稅收收入體制的改革和完善稅收歷來是財政收入的最重要部分,雖然國家財政收入項目發生過一些變化,但這么多年來,稅收收入始終占居財政收入的主要地位[1],因此,我國稅收體制改革成功與否對整個財政體制改革的成效至關重要。1994年稅制改革的意義及成效1994年我國在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同時,對稅制進行了全面而重大的改革,在不增加企業和個人總體稅負的前提下,實施了以增值稅為核心的流轉稅制,統一了內資企業所得稅,改革了個人所得稅,撤并和開征了一些地方稅,稅種由原來的37個簡并為23個,結構趨于合理,初步實現了“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系,保障財政收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的改革目標。1994年稅制改革的重大意義在于:(1)初步理順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稅制改革之前在國有企業盛行的“包稅制”,通過政府與企業一對一的談判,使分配關系極不穩固,效益好的企業,把上繳利潤的一頭包死了,國家財政收入不能隨企業效益提高而增加,效益差的企業則“包盈不包虧”,嚴重扭曲了稅制。稅制改革則以法制為基礎,規范了國家與企業的稅收分配關系,促進了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2、為實行分稅制創造了體制條件,進一步增強了中央財政實力。稅制是分稅制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建立健全稅制,才有可能進行分稅,從而可能建立分稅制。通過稅制和分稅制改革的聯動推進,進一步理順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為提高中央財政收入所占比重、增強財政宏觀調控能力奠定了堅實基礎。3、使稅制更加公平、合理、有效,適應了經濟發展對組織稅源的需要。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和培植稅源,對輕易導致重復征稅、企業重復建設的不合理的產品稅、工商統一稅實行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稅為核心,輔之以消費稅、營業稅的新流轉稅體系。同時,針對我國個人收入不斷增加、前景看好的形勢,及時將個人收入調節稅、適用于外籍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并,建立起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制,為充分挖掘個人收入稅源潛力創造了有利條件。1994年稅制改革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稅制改革后,稅收已成為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的13年間,我國財政收入連年增長,據財政部權威人士預計2007年財政收入將突破5萬億元,應該說,稅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斷完善,為持續大幅度增加財政收入、增強宏觀調控能力、支持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稅制改革以來,全國稅收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0%左右,其規模也在不斷擴大:1994年全國稅收收入5070.8億元,1999年全國稅收收入突破10000億元,到了2001年突破了15000億元,2003年達到20000多億元,此后的2004年、2005年、2006年,每一年全國稅收收入都上一個臺階,分別超過25000、30000和35000億元(可見表2-6)。

我國稅收收入體制現狀現代稅收體系在具體結構上由三大課稅體系構成,即所得稅系、商品稅系和財產稅系,并且,三大稅系各自包含一系列的稅種。在不同的國家,三類稅收的側重點有所不同,我國現在實行的是以流轉稅為主導地位的復合稅制。(1)流轉稅占居稅收的主導地位。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中主體稅種是流轉稅,包括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提供加工、修理分配勞務征收的增值稅;選擇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對特定行業征收營業稅等。在稅制改革以來的十幾年中,我國的稅收收入持續保持較快的增長速度,其中,流轉稅的增長一直處于主導地位。1994-1999年間,流轉稅占稅收的比重都在60%以上,從2000年才下降到60%以下,2006年為52.9%,為歷年來最低點,但它仍占居稅收的一半以上(見表2-6)。如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包括進去,則比重會更高一些。表2-6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的情況[2]

單位:億元年份稅收收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流轉稅總額流轉稅占稅收總額的比例(%)19945070.82338.6502.4680.23521.269.4%19955973.72653.7554.3869.44077.468.3%19967050.63024.1634.01065.44723.567.0%19978225.53343.8704.01353.45401.265.7%19989093.03729.0828.51608.06165.567.8%199910315.04000.9845.31696.56542.763.4%200012665.84667.5863.91885.77417.158.6%200115165.55452.5931.22084.78468.455.8%200216996.66275.41046.62467.69789.657.6%200320466.17341.41183.22868.911393.555.7%200425718.08930.11503.13583.514016.754.5%200530865.810698.31634.34231.416564.053.7%200637636.312894.61885.75128.919909.252.9%資料來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數據整理計算。(2)所得稅所處地位僅次于流轉稅。1994-2007年期間,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并存。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原先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三稅合并,統一開征個人所得稅;將原來的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合并,統一開征企業所得稅,以適用于內資企業;同時,原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繼續執行,形成了“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三種所得稅并存的現狀。目前,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比流轉稅要低得多,1994-1999年期間,比重基本徘徊在15%左右,2000年有較大的增幅,比99年增加了3.3個百分點,2001年開始,比重超過了20%。從總體來看,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呈現出增長的趨勢,從1994年的15%增加到2006年的25.3%,提高了10.3個百分點(見表2-7)。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雖然不太大,但近年來,隨著收入分配機制的變化和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其規模增加迅速,比重也在不斷上升。1994-2006年期間,個人所得稅稅額從1994年的72.7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2452.3億元,足足增加了32.7倍,其占稅收總額的比重連年遞增,從1994年的1.4%上升至2006年的6.5%,增加了5.1個百分點。(3)我國還未建立起完整的財產稅體系,遺產稅、贈與稅、物業稅尚未開征。另外,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等作為流轉稅及所得稅的必要輔助稅種,它們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所占的比例不高,2006年,除流轉稅、所得稅和進口環節征稅以外,其他稅收僅占稅收總額的8.75%(見圖2-3)。(4)目前,在稅務征管方面,實行分級財政管理,由中央與地方兩級稅收征管體系和金庫體系分別負責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征收管理及收入入庫工作年份稅收收入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所得稅總額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例(%)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例(%)19945070.8639.748.172.7760.51.4%15.0%19955973.7753.174.2131.5958.82.2%16.1%19967050.6811.5104.4193.21109.12.7%15.7%19978225.5931.7143.1259.91334.73.2%16.2%19989093856.3182.5338.61377.43.7%15.1%1999103151009.4217.8414.31641.54.0%15.9%2000126661444.6326.1660.42431.15.2%19.2%2001151662121.9512.69963630.56.6%23.9%2002169971972.66161211.13799.77.1%22.4%2003204662342.2705.41417.34464.96.9%21.8%2004257183141.7932.51737.15811.36.8%22.6%2005308664363.11147.72093.97604.76.8%24.6%2006376365545.91534.82452.395336.5%25.3%表2-7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所得稅的情況單位:億元資料來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數據整理計算。現行稅收收入體制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1)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抑制投資增長,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我國實行增值稅改革時,從當時控制投資規模膨脹和保持稅負基本穩定的需要出發,采用了國際上很少使用的生產型增值稅制。這種稅制只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原材料所含進項稅金,不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金,因而存在對資本品重復征稅的問題,影響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和國內產品競爭力的提高,制約了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2)實行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改革開放以來,在國內建設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為了積極吸引外資加快經濟發展,對外資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全方位擴大對外開放,繼續對外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有違WTO關于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抑制了內資企業發展的積極性,不利于內資企業健康發展,影響企業深化改革。(3)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與經濟發展、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很不適應。其主要表現在:第一,對調節個人收入差距力度不夠。隨著個人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偏低問題日益突出,廣大工薪階層成為納稅的主體;現行的分項按次征稅的個人所得稅制,存在很多弊端,許多高收入者只要采用“化整為零”的方法,就會輕易地使很多收入都達不到起征點,或是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偷逃稅收的目的;此外,與個人所得稅配套的遺產稅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弱化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第二,費用扣除標準不盡合理。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不考慮不同家庭的實際情況,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實行統一稅前扣除(2006年1月起把起征點從原來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從2008年3月1日起將再度調高到2000元),這有違稅收公平的原則;第三,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還存在著不能適應收入分配形式多元化的現實及申報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問題。(4)現行資源稅、環境稅稅收體系不健全。現行資源稅采用從量計征的方式,稅率太低,征收范圍過窄,一定程度上容忍了高能耗、掠奪式、粗放式經濟的增長,不利于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利用和資源節約型社會的建設;與環境相關的稅收尚未開征,沒有建立起有效的資源環境補償機制,沒有很好地發揮對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經濟活動的約束作用,抑制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5)其它稅收存在的問題。出口退稅機制不健全,出口退稅政策存在一定的結構缺陷。現有的出口退稅政策,強化了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產品的出口導向模式,影響了出口結構的升級優化及出口增長方式的轉變。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較窄,課征于生產環節,調節消費的直接能力較弱。(6)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地方稅收收入體系不健全。地方稅的主體稅種不明確,目前占地方稅收入前三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均不是純粹的地方稅,而是具有共享稅性質的稅種。2005年房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入的比重僅為4.5%,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稅收收入累計占地方稅收入的比重也很低,僅為7%左右,地方稅主體稅種缺失。作為地方政府穩定收入來源的財產稅很不健全,目前遺產稅、贈與稅和物業稅尚未開征,地方財政缺乏穩定和充足的稅收來源。地方財權與事權不相匹配,這不僅影響了地方政府執行其應有的職能,不利于地方經濟穩定健康地發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地方政府另辟財路,增加預算外、制度外的名目繁雜的收費,使“三亂”現象屢禁不止。(7)稅收法制建設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其突出表現是:稅法立法層次低、權威性差。稅收法制性不強,剛性不足,多數稅收法律法規是以條例的形式發布的,很少有正式立法;同時,由于立法層次低、立法程序難以保證,法律漏洞問題較嚴重。稅收政策的制定也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和臨時性,缺少透明度和規范性,例如由于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不規范,致使有些地方政府可以隨意利用稅收優惠措施來招商引資以取得政績,使國家稅收收入蒙受損失。深化稅收收入體制改革,建立和諧稅制的設想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是在1994年全面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94年稅制改革的出發點,是配合中央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使我國的稅收制度能夠更加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客觀要求。應當說,這次稅制改革總體上達到了預定的目標。但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國的社會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緊迫任務,這又對我國的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們應與時俱進,繼續深化稅收收入體制改革,為建立和諧稅制出謀劃策。我們可以從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種、建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幾方面來深化稅收收入體制的改革。(1)簡化稅制,優化稅制結構。①從總體上說,應當在合理設置稅種的前提下實現稅制的簡化。第一,合并重復設置的稅種;第二,合并性質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稅種;第三,對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稅的必要性和征稅效果應當重新認真研究,權衡利弊后決定取舍;第四,適時開征一些必要的新稅。②合理調整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稅收總額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以增強稅收的再分配的調節作用。③規范地方稅,提高地方稅收在稅收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并適當地將一部分地方稅的立法權下放給省級地方政府。建立健全地方稅體系,使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相匹配,以保證地方政府更好地行使其職能。(2)改革和完善各主要稅種,使整個稅收體系更合理和協調。①完善增值稅,發揮稅收的中性作用。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將固定資產購入時所支付的增值稅納入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并允許一次性全部扣除,這樣不僅有利于企業加速更新設備和積極采用新技術,也有利于減少資源配置中的稅收扭曲以公平稅負。要及時認真總結東北老工業基地八個行業及中部六省增值稅轉型試點的經驗,待時機成熟后,便可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同時,要拓寬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將交通運輸業和建筑業并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使增值稅的抵扣鏈條能夠順利連接。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稅率,以充分發揮稅收中性的作用。②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使所有企業能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歷經多年醞釀的兩稅合并方案終于從2008年1月1日起以法律形式開始實行,這確實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原則,減輕內資企業的稅負,取消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促使實際稅負與名義稅負趨于一致。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我們還應正確把握稅收優惠政策。針對現行稅收優惠“過濫”與“不足”并存的現狀,一方面,要全面清理各級政府現行各類“普惠制”、臨時性和過渡性的稅收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逐步建立起服務于產業政策單一目標、全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另一方面,要在稅基扣除(如允許加速折舊、投資抵扣等)和稅率優惠等方面,不斷加大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進步、自主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力度,積極探索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操作新方式。同時,還可考慮這項改革與增值稅轉型改革聯動推進,以平衡企業的綜合稅負。③改革個人所得稅,發揮稅收的收入再分配作用。第一,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逐步建立起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的自行申報的綜合所得稅制度。第二,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將納稅人界定為中等以上收入者;費用扣除項目應綜合考慮納稅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情況,以及子女受教育支出等因素,同時適當考慮納稅人配偶的收入情況,并設置費用扣除隨物價變動而相應調整的規范方法,以便更充分地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第三,健全個人收入監測辦法,逐步擴大征收范圍,拓寬稅基,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同時簡并稅率檔次,并適當調低最高邊際稅率,適度降低稅收負擔,更好地發揮稅收的收入再分配作用。④改革資源稅制度,開征環境稅。改革資源稅的重點應是:清理收費,規范稅制,建立統一適用于各類企業的資源稅制度。主要包括:第一,擴大征稅范圍。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為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鹽,可考慮將一些重要資源(諸如森林資源等)逐步納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第二,提高稅率標準。結合資源價格改革進程,繼續逐步提高有關礦產品的資源稅稅率(稅額)標準。第三,改進計稅方式。現行資源稅采取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量或自用量作為計稅依據。下一步,應根據不同應稅產品的特點,分別采用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的計稅辦法,其中,對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稅可采取從價計征辦法。

同時,考慮開征環境保護稅,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控制污染,使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在設計環保稅時要考慮充分發揮稅收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提高環保生產技術,減少污染,進行綠色產品生產,促進綠色產業的發展。⑤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其他稅收制度。第一,大力推進出口退稅機制的結構性調整,逐步減少直至取消那些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健全退稅機制。第二,完善消費稅,適當調整部分產品稅率和級距,將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并實施高稅率,將部分非最終消費品調出征稅范圍,以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第三,改革營業稅。配合增值稅的轉型,相應調整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同時簡化稅目稅率,以促進從事第三產業的各類企業平等競爭。為了保持對某些行業的特殊稅收調節,可以對這些行業實行幅度比例稅率,其中奢侈性消費項目稅率還應當從高。第四,應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繼續完善涉農稅收制度,重點是:改進農產品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加大對農業產業化企業、農用技術推廣應用、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的稅收扶持力度,引導社會資金向農業投入;完善農產品出口退稅制度,增強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3)建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構建地方稅的主體稅種。①應統一內外有別的地方稅制,將所有的地方稅種均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②適當增加地方稅稅種,以增加地方財政的固定收入;應適時開征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等,逐步建立以財產稅為主體稅種的地方稅收體系。③合并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建立現代房地產稅制,適度擴大征稅范圍;合并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建立新的車船稅制,調整減免稅項目;完善土地使用稅制度。[3]此外,還可考慮將教育費附加改為教育稅,將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將養路費改為燃油稅,加快燃油稅的出臺,以建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4)加強稅收法制建設,規范稅收執法。①推進稅法體系建設。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提升稅收法律級次。應加快稅收基本法的立法進程,盡快制定“地方稅通則”,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管理權限的劃分提供制度約束和規范。推動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健全稅務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備案審查機制。完善稅收立法聽證制度。建立健全稅收政策執行、反饋和調整機制。②規范稅收執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依法治稅、依法征管。進一步規范和減少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積極探索保證審批權力正確行使、后續管理科學有效的制度和機制。加強稅收執法檢查,進一步推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加強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等工作,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③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認真組織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對一些稅收秩序相對混亂、發案率較高的地區,集中力量開展稅收專項整治。加大涉稅違法大要案的查處力度,嚴懲偷稅、逃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者。研究建立稅務稽查和檢查長效機制,將案件稽查和日常檢查有機結合起來。

[1]特別是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稅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之比始終高達90%左右,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2]本文中指的流轉稅是按照目前我國通行的計算口徑,只包括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和營業稅。如按流轉稅的本身性質來看,出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以及車輛購置稅和煙葉稅等均應列為流轉稅。[3]:叢明:《中國稅制改革的成效、問題及展望》,2007.11.17.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趙永冰

.1經濟學研究的兩個基本命題:1、資源稀缺性---需有效配置資源2、需求無限性---需合理地分配收入財政學研究政府該做什么?確立財政政策的目標為評判財政政策結果的好壞提供評價標準。.2財政目標與經濟學基本命題密切相關

財政目標分為以下幾方面:1、資源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效率目標2、需求無限—收入的公平分配公平目標3、經濟穩定與增長—涉及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效率與公平兩個目標的綜合。財政的三項基本職能—資源配置、收入分配、經濟穩定與增長對應各自的政策目標。.3本章目錄第一節財政政策的目標第二節資源配置效率第三節收入分配的公平第四節效率與公平的權衡退出

4第一節財政政策的目標一、資源配置職能的目標二、收入分配職能的目標

三、經濟穩定與增長職能的目標5一、資源配置

資源配置(resourcesallocation)

—指社會使用現有資源的方式。資源配置反映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它關注在資源總量既定的條件下的社會產品結構。財政政策會影響社會資源的使用方式和產品結構,因此具有資源配置職能。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的目標—效率。(即資源配置的最佳狀態)下一頁.

6二、收入分配

收入分配(incomedistribution)--指社會產品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以及各經濟實體之間的歸屬。收入分配反映了社會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關注在社會收入總量既定條件下各人的收入份額。

財政政策會影響收入分配狀況,因此具有收入分配職能。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的目標—“公平”。(規范分析需要闡明怎樣的收入分配狀態是合理的,當然公平的標準很多)返回

7三、經濟穩定與增長1.經濟穩定(stabilization):

社會現有資源能夠得到有效利用,物價總水平穩定,就業充分。這是靜態的或短期的宏觀目標(適當的財政政策有助于經濟穩定)。2.經濟增長(growanddevelopment):

生產能力與經濟總量不斷增長。這是動態的或長期的宏觀經濟目標(適當的財政政策有助于經濟增長)。財政這一職能的最終目標實質上是效率與公平目標的綜合。返回

8第二節資源配置效率

一、帕雷托效率

二、生產效率三、交換效率四、產品組合效率

五、資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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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帕累托效率1、效率(efficiency)--是指資源配置的最佳狀態。2、帕累托效率(Paretoefficiency)--是指這樣一種資源配置狀態:任何可行的調整都無法使得調整之后一些人的境況變好,而其他任何人的境況至少不變壞。這種狀態被認為是最好的。也被稱為帕累托最優(Paretooptimal)。

10一、帕累托效率(續)3、帕累托改進(Paretoimprovement)如果有某種資源配置狀態,通過一定的調整能使一些人的境況得到改善,而其他人的境況至少不變壞,那么,調整后的狀態優于調整前的狀態。符合這一性質的調整稱為帕累托改進(Paretoimprovement)。調整前的資源配置肯定不是最優狀態,帕累托效率是無法進行帕累托改進的資源配置狀態。.11二、生產效率

假設:兩種生產資源X、Y,生產A、B兩種產品。

生產效率研究如何把不同資源在不同產品間的配置最為有效。1、埃奇沃斯箱形圖(Edgeworthbox)

如果一個社會只使用X、Y兩種資源作為生產投入,在資源數量給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畫出一個長方形,它表示用既定數量的資源去生產兩種不同產品的所有配置方案。這個長方形被人們稱為埃奇沃斯箱形圖(可見圖2-1)。下一頁

12Db3a1b2a2a3b1a4J圖2-1用兩種資源去生產兩種產品的埃奇沃斯箱形圖M(X

資源)ON(Y資源)IO’EF

HI132、等產量曲線--表示生產既定產量的所有資源組合。表示不同產量的等產量曲線構成了生產函數。3、生產效率須滿足的條件:

A產品資源MRS=其他產品資源MRS

(當等產量線相切時滿足以上條件)4、幾何意義:

A產品和B產品的等產量曲線相切,即等產量曲線的斜率相等。

下一頁二、生產效率(續).14二、生產效率(續)5、生產效率曲線(亦可稱生產可能性曲線)所有滿足生產效率的資源配置點的連線,即A、B產品等產量曲線的切點的連線ODEFO’.6、生產效率的經濟含義:以最低的耗費實現最大產出。返回

15三、交換效率

假設:產品產量和結構已定.消費者結構:甲和乙。交換效率分析產品如何在不同消費者之間的配置效用最大。

1、埃奇沃斯箱形圖(圖2-2)

A、B產品在甲乙兩人之間分配的各種方案2、交換效率需要滿足的條件:

消費者甲的產品MRS=消費者乙的產品MRS

(當無差異曲線相切時能滿足以上條件)3、交換效率曲線:消費者無差異曲線切點的連線。上面的每一點都符合交換效率。4、交換效率的現實含義:要按照各個人的需要來配置產品,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返回

16三、交換效率(續)甲1甲2甲3乙1乙2乙3CDEMNOO’

圖2-2交換效率曲線17四、產品組合效率

1.產品組合效率試圖在所有滿足生產效率的狀態中選擇最優產品組合,以實現資源配置的效率目標(圖2-3)。

2.生產可能性邊界:所有滿足生產效率的資源配置狀態構成了生產效率曲線,生產可能性邊界在某一點處的斜率稱為產品的邊際轉換率。3.無差異曲線:是給消費者帶來一定效用水平的所有產品組合的集合。無差異曲線在某一點處的斜率稱為成品的邊際替代率。

18四、產品組合效率(續)A產品產量B產品產量GECODFHi1i2i3IKLN圖2-3產品組合效率曲線

在L點,既滿足生產效率,又滿足產品組合效率,為帕累托效率點。而N點只滿足生產效率,但不滿足產品組合效率。L優于N。19四、產品組合效率(續)4、產品組合效率須滿足的條件:生產者產品邊際轉換率=消費者產品邊際替代率即:生產曲線斜率=無差異曲線斜率

5、幾何意義:

生產曲線與無差異曲線的切點,切點連線OIKL為產品組合效率曲線。其中L點為帕累托效率點。

6、經濟意義:

產品組合效率是要使產品結構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要。返回20五、資源配置效率

1.

帕累托效率要求資源配置同時滿足生產效率、產品組合效率和交換效率。任何一個條件不符合都表明資源配置還沒有達到理想狀態。2.資源配置效率具有靜態的含義,它在給定的資源、技術條件和消費者偏好條件下才是確定的。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時,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狀態會相應發生變化。3.帕累托效率是以確認所有個人都是平等的,且每一個人的要求和愿望都要得到同等尊重為倫理基礎的。

返回21第三節收入分配的公平

一、公平的含義

二、公平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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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一、公平的含義

三種觀點

規則公平、起點公平、結果公平

1、規則公平(又被稱為經濟公平)認為經濟活動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交換,交換的規則必須公平。從規則公平來看,公平的含義僅在于所有社會成員都按統一的競爭規則行事,每個人所取得的收入與他為社會做出的貢獻完全對應.

下一頁.23一、公平的含義(續)2、起點公平(或機會均等)試圖對規則公平進行補充。起點公平強調在起點一致條件下的規則公平。起點公平主張消除由天然稟賦所造成的分配結果差別,但承認和肯定因偏好和選擇不同所產生的收入分配差別。下一頁

24一、公平的含義(續)3、結果公平(又被稱為社會公平)--它強調生產成果在不同個人之間分配上的均等,強調各社會成員之間所擁有收入份額的相對關系。

4、財政學意義的公平

以結果公平來定義公平。返回

25二、公平的衡量

兩種主要衡量方式1、貧困指數2、基尼系數1、貧困指數(povertyindex)--處于貧困線以下的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貧困指數越大說明貧窮者越多,收入分配也就越不公平,反之則越是公平。貧困指數的兩個主要缺陷:(1)確定貧困線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2)容易包含著一些武斷的因素。(可見書表2-1)

下一頁.26二、公平的衡量(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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