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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54I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直接或間接涉及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34建筑設計 44.1一般規定 44.2標準化設計 44.3平面和空間 54.4立面和外墻 65結構系統設計 75.1一般規定 75.2框架結構 85.3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 5.4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 5.5樓蓋設計 6外圍護系統設計 6.1一般規定 6.2外墻設計 6.3幕墻設計 6.4屋面設計 7設備與管線系統設計 7.1一般規定 7.2給水排水 7.3供暖、通風和空調 7.4電氣和智能化 8內裝修系統設計 8.1一般規定 8.2隔墻與墻面系統 8.3樓地面系統 8.4吊頂系統 8.5廚房、衛生間 9生產、施工與驗收 9.1一般規定 9.2構件生產 9.3施工安裝 9.4質量驗收 附錄A模塊化混凝土結構 34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40條文說明....................................................................41V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sandSymbols 23BasicRequirements 34ArchitecturalDesign 44.1GeneralRequirements 44.2StandardizedDesign 44.3PlanandSpace 54.4FacadeandFacadePanel 65StructuralSystemDesign 75.1GeneralRequirements 75.2FrameStructure 85.3ShearWallStructure 5.4PrecastConcreteWallPanelStructure 5.5SlabDesign 6EnvelopeSystemDesign 6.1GeneralRequirements 6.2FacadePanelDesign 6.3CurtainWallDesign 6.4RoofingSystemDesign 7FacilityandPipelineSystemDesign 7.1GeneralRequirements 7.2WaterSupplyandDrainage 7.3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 7.4ElectricandIntelligent 8InteriorDecorationSystemDesign 8.1GeneralRequirements 8.2PatitionandWallSystem 8.3FloorSystem 8.4CeilingSystem 8.5KitchenandBathroom 9Production,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 9.1GeneralRequirements 9.2ComponetsProduction 9.3ConstructionandErection 9.4QualityAcceptance AppendixAConcreteModularStructure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otedStandards 40ExplanationofProvisions 4111.0.1為規范西藏自治區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建設,做到適用、安全、經濟、綠色、美觀,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西藏自治區抗震設防烈度8度及以下抗震設計的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設計、生產、施工與驗收。1.0.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技術應用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及西藏自治區地方標準的規定。22.0.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assembledbuildingwithconcretestructure建筑的結構系統由預制混凝土構件構成的裝配式建筑。2.0.2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precastconcretewallpanelstructure全部或部分墻體采用預制混凝土墻板通過可靠連接裝配而成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2.0.3模塊化混凝土結構concretemodularstructure將結構模塊在現場通過可靠連接裝配而成的混凝土結構。2.0.4結構模塊structuremodularunit以鋼筋、混凝土為原材料,在工廠或現場預先制作的箱式空間體,是組成模塊化混凝土結構的基本單元。2.0.5移動式預制構件生產方式mobileproductionmethodofprecastconcretecomponent在施工現場或周邊的臨時預制構件生產工廠,就近生產制造工程項目所需預制構件的生產方式。33.0.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采用系統集成的方法協同結構、外圍護、設備與管線、內裝修等四大系統,并應以工業化建造的思維統籌設計、生產運輸、施工安裝,實現全過程的協調。3.0.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進行技術策劃。技術策劃應以高質量、高效率、低資源消耗和低環境影響為目標,對設計方案、技術體系選型、設計技術實施方案、生產和施工方案等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設計方案應滿足使用功能的需求,建筑體型及立面風格設計應與周邊已有建筑風貌相協調,建筑空間布局應符合當地民俗習慣。2技術體系選型應滿足安全性能、耐久性能、適用性能、環境性能和經濟性能的要求,并應兼顧生產、運輸和施工的可行性要求。3設計技術實施方案應包括四大系統中各類部品部件及連接的選型,以及部品部件的集成設計方案。4應結合西藏自治區氣候和產業布局條件、運輸半徑和交通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部品部件的生產方式,并應結合部品部件的規格尺寸、連接方式和集成程度等技術配置對生產企業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提出要求。5施工安裝策劃應根據設計技術實施方案,確定施工組織方案、關鍵施工技術方案、機具設備的選擇方案、質量保障方案等。6應根據項目的成本目標,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實施的重要環節進行經濟性分析,并應提出具體指標和控制要求。3.0.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應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應因地制宜選用低碳節能、綠色環保的建筑材料和部品部件。3.0.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全裝修,內裝修系統應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一體化設計建造。3.0.5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宜采用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系統,并應與結構、外圍護、設備與管線、內裝修等系統進行一體化設計。3.0.6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實現全專業、全過程的信息化管44.1一般規定4.1.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符合建筑功能和性能要求,并應與各地區不同的地理環境、氣候特征、文化習俗相契合,建筑風貌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4.1.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應統籌建筑、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與智能化、內裝修及其他專業進行集成設計。4.1.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4.1.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隔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50118的有關規定。4.1.5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體形系數、窗墻面積比、圍護結構熱工性能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溫和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475和地方標準《西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技術標準》DB54/T0275等的有關規定。4.1.6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地下室、屋面、外墻、室內等的防水性能應滿足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4.1.7裝配式混凝土建筑位于氣候嚴寒、寒冷地區時,總體規劃、單體設計和節點構造應滿足防寒、防風的要求;位于氣候溫和地區時,總體規劃、單體設計和節點構造應滿足濕季自然通風的要求。4.2標準化設計4.2.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應遵循模數協調原則,部品部件、功能模塊等應在模數協調的統一框架內進行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模數協調標準》GB/T50002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結構主體的開間與進深宜采用水平擴大模數數列2nM、3nM(n為自然數)。2建筑的層高和門窗洞口高度等宜采用豎向擴大模數數列nM。3建筑內部使用空間和裝修尺寸宜采用基本模數或分模數M/2、M/5。4梁、柱、墻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分模數M/2。5裝配式隔墻、整體收納和管井等單元模塊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宜采用基本模數,也可插入分模數M/2或M/5進行調整。4.2.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宜采用中心定位法與界面定位法相結合的定位方法。對于部5件的水平定位宜采用中心定位法,部件的豎向定位和部品的定位宜采用界面定位法。4.2.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應采用標準化和多樣化相結合的模塊組合設計方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模塊設計應根據使用功能建立不同層級模塊,遵循“少規格、多組合”的原則進行組合設計。2基本功能模塊應由標準化的部品部件通過標準化的接口組成,應根據不同功能建立模塊,并滿足功能性和通用性的要求。3模塊應進行精細化設計,應系列化、標準化,同系列模塊應具備一定的邏輯衍生關系,并預留統一的標準化接口。4.2.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樓梯、電梯、廚房、衛生間、公共管井等功能模塊宜根據使用需求進行標準化、系列化設計。4.2.5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在模數協調的基礎上優化部件部品尺寸,減少種類,并應滿足設計、生產和安裝的尺寸協調要求,提高標準化程度。4.2.6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部品部件應采用標準化接口。4.3平面和空間4.3.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綜合考慮建筑所在區域的氣候條件、日照要求和常年主導風向、地形地勢等因素確定建筑的合理布局。4.3.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平面形狀宜規則平整,其凹凸變化及長寬比例宜滿足結構對質量、剛度均勻性的要求。4.3.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宜采用靈活可變的大空間布局方式。4.3.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公用設備與公用管線應集中布置,設備管井宜結合公共交通核心筒集中設置。4.3.5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門窗洞口宜規整有序、上下對齊、成列布置;剪力墻結構中不應開設轉角窗。4.3.6裝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宜南北向布置,南向宜開大窗,并宜采用雙層窗。4.3.7裝配式混凝土民居建筑的設計應與所在地區的建筑傳統風貌和生活習慣相結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民居建筑的高度宜為1~2層。2民居建筑的功能空間設計應符合當地居民生活習慣,合理布局、動靜分區、居寢分離,空間尺寸宜滿足藏式家具布局的要求。3民居建筑的院落宜按照當地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布局。64.4立面和外墻4.4.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根據建筑功能、主體結構、設備管線及裝修等要求,確定合理的層高及凈高尺寸。4.4.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宜通過建筑體量、材質肌理、色彩、光影變化等,形成豐富多樣的立面效果。4.4.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立面設計應遵循“少規格、多組合”的原則,外墻、陽臺、女兒墻、檐口、門窗楣等圍護構件及裝飾構件宜采用標準化預制構件,實現裝飾造型與外裝修一體化。4.4.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立面宜采用裝飾混凝土、涂料、面磚、石材等耐久、不易污染的材料。4.4.5預制外墻的面磚和石材飾面宜在工廠采用反打技術或其他預制工藝完成。當使用裝飾混凝土飾面時,設計人員應在構件生產前先確認構件樣品的表面顏色、質感、圖案等要求。4.4.6嚴寒地區建筑的外門應設置門斗;寒冷地區建筑面向冬季主導風向的外門應設置門斗或雙層外門,其他外門宜設置門斗或采取其他減少冷風滲透的措施。4.4.7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采用藏式風格時,建筑體量和建筑色彩、造型元素等宜遵循傳統藏式建筑的比例關系和風格特點。4.4.8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外墻采用收分墻體時,收分角度宜為3°~8°,并宜采用外裝修構造措施實現收分。4.4.9裝配式混凝土低層民居建筑立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民居建筑外立面設計應與周邊環境及村容村貌相協調。2民居建筑外立面材質可選用與傳統材料石材、木材、生土相仿、相協調的現代材料,立面主色調宜為白色。當建筑外立面采用模網噴漿或者抹灰做法時,宜結合抹灰層形成傳統風格的手抓紋飾面。3民居建筑外立面的勒腳、腰線、窗套、檐口、屋頂等要素應符合藏區各地的傳統建筑風貌,宜采用工廠生產的標準化裝飾構件。4門窗應體現當地特色。入戶門宜采用藏式木門或藏式鐵門;外窗宜配黑色窗套;窗飾宜選用藏式傳統窗飾。75.1.1裝配式混凝土結構設計,本章未作規定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5.1.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應選擇連接可靠、施工可行且經過實踐檢驗的技術,結構類型和房屋最大適用高度應滿足表5.1.2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豎向構件全部為現澆且樓蓋采用疊合梁板時,房屋的最大適用高度可按現行行業標準《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中的規定采用;2四層及以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宜采用模塊化混凝土結構,模塊化混凝土結構的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表5.1.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房屋的最大適用高度(m)結構類型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8度(0.30g)裝配整體式框架結構40裝配整體式框架-現澆剪力墻結構80裝配整體式框架-現澆核心筒結構90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24(6層)21(5層)18(4層)模塊化混凝土結構18(5層)15(4層)15(4層)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頂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頂部分括號中數據為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和模塊化混凝土結構的最大適用層數;2表中框架不包括異形柱框架;3乙類建筑可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適用的最大高度;4當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和模塊化混凝土結構的水平接縫或豎向接縫采用干式連接時,表中最大適用高度降低3m,層數降低1層。5.1.3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的最大高寬比不宜超過表5.1.3的數值。表5.1.3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適用的最大高寬比結構類型抗震設防烈度裝配整體式框架結構4.03.0裝配整體式框架-現澆剪力墻結構6.05.0裝配整體式框架-現澆核心筒結構7.06.0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6.05.08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3.02.5模塊化混凝土結構3.02.55.1.4裝配式混凝土結構不應采用豎向不規則的形體。結構平面布置的規則性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的有關規定。5.1.5丙類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的抗震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的有關規定。其他抗震設防類別和特殊場地類別下的建筑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中對抗震措施進行調整的規定。5.1.6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當其房屋高度、規則性等不符合本標準的規定或者抗震設防標準有特殊要求時,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和《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的有關規定進行結構抗震性能化設計。當采用本標準及國家現行標準中未規定的結構類型時,應進行專項論證。5.1.7高層建筑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設置地下室時,宜采用現澆混凝土。2剪力墻結構底部加強部位應采用現澆混凝土;高層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中的電梯井筒宜采用現澆混凝土結構。3框架結構的首層柱宜采用現澆混凝土。5.1.8預制構件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對持久設計狀況,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2對地震設計狀況,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3對制作、運輸和堆放、安裝等短暫設計狀況下的預制構件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有關規定。5.1.9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和模塊化混凝土結構在風荷載或多遇地震作用下,按彈性方法計算的樓層最大層間位移角Δ/?不宜大于1/1200;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大彈塑性層間位移角Δ/?不應大于1/120。5.1.10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和模塊化混凝土結構抗震分析時,多遇地震下的結構阻尼比取0.04~0.05,設防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結構阻尼比取0.04。5.2框架結構5.2.1裝配整體式混凝土框架結構中的預制柱的縱向鋼筋連接宜采用套筒灌漿連接,當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或層數不超過3層時,也可采用機械連接。5.2.2預制柱的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91矩形柱截面邊長不宜小于400mm,圓形截面柱直徑不宜小于450mm,且不宜小于同方向梁寬的1.5倍。筋連接區域長度與500mm之和;當采用套筒灌漿連接方式時,套筒或搭接段上端第一道3柱縱向受力鋼筋宜采用大直徑、少根數的配筋方案,其直徑不宜小于20mm,間距不宜大于200mm且不應大于400mm。4框架梁、柱中心線宜重合。當梁柱中心線不能重合時,梁柱外邊緣距離不宜小于5框架梁、柱的縱向受力鋼筋應根據梁柱相對位置進行合理排布。柱的縱向受力鋼筋可集中于四角配置且宜對稱布置(圖5.2.2-2),柱中可設置縱向輔助鋼筋且直徑不宜小于y圖5.2.2-2預制柱四角集中配筋示意5.2.3疊合梁的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1疊合梁截面尺寸應滿足計算要求,并應滿足梁柱節點內鋼筋排布的2疊合梁下部縱向受力鋼筋宜單排布置,且不應超過兩排;第二排鋼筋根數不宜超過3當采用錨固板錨固時,鋼筋凈間距不宜小于4d,且不應小于1.5d;當采用彎折錨固且柱兩端梁截面同高時,伸入框架柱鋼筋的凈間距不宜5.2.4疊合梁的箍筋配置應符合以下規定:鉤部分宜設置在預制梁中(圖5.2.4a)。2采用組合封閉箍筋形式時(圖5.2.4b),開口箍筋上方應做成135°彎鉤;彎鉤端頭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10d(d為箍筋直徑);現場采用箍筋帽封閉開口箍,箍筋帽宜一端做成135°彎鉤一端做成90°彎鉤,并在鋼筋就位后彎折成135°,疊合層高度應滿足彎鉤彎折后平直段長度要求;彎鉤端頭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10d。(a)整體封閉箍筋(b)組合封閉箍筋圖5.2.4疊合梁箍筋形式5.2.5采用預制柱及疊合梁的裝配整體式框架節點,梁縱向受力鋼筋應伸入后澆節點區內錨固或連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宜采錨固板錨固或90°彎鉤錨固(圖5.2.5-1),錨固板或90°彎鉤與柱外側縱筋之間的凈距不宜大于50mm:梁的上部縱向受力鋼筋應貫穿后澆節點核心區。(a)梁下部縱向受力鋼筋錨固板錨固(b)梁下部縱向受力鋼筋90°彎鉤錨固2對框架頂層中節點,梁縱向受力鋼筋的構造應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柱縱向受力鋼3對框架頂層端節點,柱宜伸出屋面并將柱縱向受力鋼筋錨固在伸出段內(圖5.2.5-3),柱縱向受力鋼筋宜采用錨固板的錨固方式,錨固長度伸出段內應配置箍筋,直徑不應小于d/4(d為柱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大直徑),間距不應大于5d(d為柱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直徑)且不應大于100mm;梁縱向受力鋼筋應錨固在后澆節點圖5.2.5-3頂層端節點柱縱向鋼筋構造4對框架頂層端節點,當框架梁高度hb與框架柱高度he的比值不小于2/3,且不大于3/2時,梁、柱縱筋受力鋼筋可采用錨固板分別在節點內錨與豎向倒U型插筋(圖5.2.5-4);節點對角線正截面受彎承載力、節點受剪承載力等應符合 bc5.3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5.3.1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沿縱橫兩個方向均勻布置剪力墻。2剪力墻門窗洞口宜上下對齊、成列布置,應形成明確的墻肢和連梁。3不應采用具有較多短肢剪力墻的剪力墻結構。5.3.2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設計應根據建筑平面確定預制剪力墻和后澆連接段的布置位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剪力墻厚度不宜小于200mm,宜為50mm的整數倍。后澆段寬度宜為50mm的整數倍。2預制混凝土外墻板尺寸應結合建筑開間、層高等進行設計;寬度方向宜以1個或2個功能空間的尺寸作為墻板的標志尺寸,且不宜大于7.2m;高度方向尺寸應以建筑層高作為墻板的標志尺寸。3剪力墻開洞時,洞口邊墻體尺寸應滿足后澆段尺寸和帶洞口預制剪力墻尺寸的要求。開洞剪力墻宜一體預制。帶洞口預制剪力墻的洞口宜居中設置,洞口兩側墻板寬度不應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400mm;洞口上方預制梁的高度不宜小于250mm。5.3.3裝配整體式剪力墻結構的外墻宜采用預制夾心保溫墻板,預制夾心保溫墻板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葉墻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于C30,厚度不宜小于60mm,且不應大于100mm。2外葉墻板表面宜采用清水混凝土、涂料等飾面做法,也可根據需要設置外懸挑條帶或豎肋;當設置外懸挑條帶或豎肋時,凹進處外葉墻板凈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mm,凸出或懸挑尺寸不宜大于100mm。3保溫層材料宜采用擠塑聚苯板,厚度不宜小于30mm且不宜大于120mm;當有可靠經驗時,也可選用其他類型的保溫材料。4內葉墻板應按照預制剪力墻設計。5內外葉墻板間的拉結件可采用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或不銹鋼材料,可采用彈性計算方法設計。5.3.4樓層內相鄰預制剪力墻之間應采用整體式接縫連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縫位置宜設置在約束邊緣構件的陰影區域或構造邊緣構件區域,邊緣構件內的配筋和構造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011和《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程》JGJ3的有關規定。2預制剪力墻端部外伸水平分布鋼筋應采用環形封閉鋼筋形式,接縫處水平分布鋼筋應采用附加環形連接鋼筋進行連接,搭接長度可取為0.6labE(圖5.3.4-1)。接縫處豎向鋼筋直徑不應小于12mm,不宜小于14mm,應采用I級鋼筋機械連接接頭連接,接頭百分率可表5.4.2橫墻間距(m)7度8度疊合樓蓋92在結構內力與位移計算時,對樓蓋可按實際做法采用剛性樓蓋或彈性樓蓋假5.4.4裝配式混凝土墻板結構應進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內力和變形驗算,墻板構件、水平接縫和豎向接縫應滿足承載力要求;對水平接縫還應進行設防烈度地震作用下的承載力驗算,并應滿足中震不屈服的要求。5.4.5預制墻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預制墻板截面厚度不應小于140mm;對于外墻板尚不宜小于層高的1/25,無端柱或翼墻時不宜小于層高的1/20;對于內墻板尚不宜小于層高的1/30,無端柱或翼墻時不宜小于層高的1/25。2預制墻板的軸壓比,三級時不應大于0.15,四級時不應大于0.2;軸壓比計算時,墻體混凝土強度等級超過C40時,按C40計算。3預制墻板應配置雙排雙向分布鋼筋網。預制墻板中水平及豎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應小于0.15%;鋼筋直徑不應小于6mm,間距不應大于300mm。5.4.6預制墻板水平接縫宜設置在樓面標高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縫厚度宜為20mm,接縫應采用坐漿或者灌漿料填實。2接縫處應設置連接節點,連接節點可采用灌漿套筒連接、漿錨搭接連接、焊接連接、螺栓連接等形式,連接節點間距不宜大于1m;連接節點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3采用各種連接節點時,連接鋼筋或預埋件應在墻板中可靠錨固,錨固區域內混凝土應采取加強措施。5.4.7縱橫墻交接處及樓層相鄰承重墻板之間可采用水平錨環灌漿連接、鋼絲繩套連接、焊接連接或螺栓連接,連接節點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5.4.8預制墻板應在水平或豎向尺寸大于800mm的洞口邊、一字墻墻體端部、豎縫連接處設置暗柱,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暗柱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墻厚,且不宜小于200mm,截面寬度同墻厚。2暗柱內應配置縱向受力鋼筋、箍筋,暗柱的縱向鋼筋除應滿足設計要求外,尚應滿足表5.4.8的要求;箍筋可采用封閉箍的形式或拉筋形式。3抗震等級為三級、四級的預制墻板,暗柱內的箍筋可采用拉筋代替,拉筋配置直徑和布置方式應滿足表5.4.8的要求。表5.4.8暗柱的配筋要求級量量徑徑式徑徑式686868一68一5.4.9當房屋層數大于3層時,或當抗震等級為三級時,應在屋面設置封閉的后澆鋼筋混凝土圈梁,圈梁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的相關規定。5.5樓蓋設計5.5.1樓蓋可采用疊合樓板、鋼筋桁架樓承板、全預制樓板;疊合樓板的預制底板可采用平板預制底板、帶桁架預制底板、帶肋預制底板或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板、預應力混凝土雙T板等;全預制樓板可采用預制實心板、預應力混凝土空心板、預應力混凝土雙T板等;并符合下列規定:1高層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宜采用疊合樓蓋或鋼筋桁架樓承板;當房屋層數不大于3層時,可采用全預制樓板。2高層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的屋面層和平面受力復雜的樓層宜采用現澆樓蓋或鋼筋桁架樓承板,當采用疊合樓板時,后澆混凝土疊合層厚度不應小于100mm,且后澆層內應采用雙向通長配筋,鋼筋直徑不宜小于8mm,間距不宜大于200mm。3當保溫或隔聲要求較高時,可采用集成結構、保溫、隔聲的一體化產品。5.5.2樓板設計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區格長寬比不大于2時,宜按雙向板設計;區格長寬比大于2時宜按單向板設計。2當按單向板設計并設置接縫時,宜采用密拼式分離接縫。3當按雙向板設計并設置接縫時,宜采用整體接縫。5.5.3當房屋層數不大于3層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采用全預制樓板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全預制樓板在墻上的擱置長度不應小于60mm,當墻厚不能滿足擱置長度要求時可設置挑耳;板端后澆混凝土接縫寬度不宜小于50mm,接縫內應配置連續的通長鋼筋,鋼筋直徑不應小于8mm。2當板端伸出錨固鋼筋時,兩側伸出的錨固鋼筋應互相可靠連接,并應與支承墻伸出的鋼筋、板端接縫內設置的通長鋼筋拉接。3當板端不伸出錨固鋼筋時,應沿板跨方向布置連系鋼筋,連系鋼筋直徑不宜小于10mm,間距不應大于600mm;連系鋼筋應與兩側預制板可靠連接,并應與支承墻伸出的鋼筋、板端接縫內設置的通長鋼筋拉結。5.5.4疊合樓板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的規定,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鋼筋混凝土預制底板厚度不應小于60mm,預應力混凝土預制底板厚度不應小于40mm,后澆混凝土疊合層厚度不應小于60mm。2雙向疊合板板側的整體式接縫宜設置在疊合板的次要受力方向,宜避開最大彎矩截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后澆帶形式整體接縫時(圖5.5.4a),后澆帶寬度不宜小于200mm;預制底2)當采用密拼式整體接縫時(圖5.5.4b),預制底板宜采 6外圍護系統設計6.1一般規定6.1.1外圍護系統應根據西藏自治區的氣候條件、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造型、節能環保、施工技術等要求進行系統選型,宜選擇裝配式外墻、幕墻類外墻、太陽能建筑一體化集成技術與集成產品。6.1.2外圍護系統的構造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1當采用輕型屋架時,輕型屋架與屋面板的支承構造節點。2外圍護系統的連接及外門窗洞口等構造節點。3陽臺、空調板、雨篷、飄窗、裝飾件及附屬設施連接構造節點。6.1.3外圍護系統內表面溫度與室內空氣溫度的差值應小于室內空氣溫度與室內空氣露點溫度的差值。6.1.4外圍護系統中的預留預埋應滿足相關專業的要求,不得在安裝完成后的外圍護部品上進行剔鑿、開洞。6.1.5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外圍護系統中所使用的高分子材料應能適應西藏自治區氣候環境條件的要求。6.1.6圍護系統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隔斷熱橋的措施。6.2外墻設計6.2.1外墻系統應根據不同的建筑類型及結構形式選擇適宜的系統類型;外墻系統中外墻板可采用內嵌式、外掛式、嵌掛結合等形式,并宜分層懸掛或承托。外墻可分為基層、功能層和裝飾層三部分,其設計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可選擇一體化方案,即集成基層、功能層和裝飾層為一體的墻板部品部件,現場配合相關接口構造可實現外墻圍護的性能要求。2可選擇組合式方案,即基層、功能層和裝飾層采用多種部品部件通過現場裝配實現外墻圍護的性能要求。3當高層建筑采用預制混凝土外墻時,不得在外側粘貼保溫層、現場抹灰和現場粘貼瓷磚。6.2.2在50年重現期的風荷載或多遇地震作用下,外墻板不得因層間位移而發生塑性變形、板面開裂、零件脫落等損壞;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外墻板不得掉落。6.2.3外墻板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連接節點在保證主體結構整體受力的前提下,應牢固可靠、受力明確、傳力簡捷、構造合理。2連接節點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連接節點不應發生破壞;當單個連接節點失效時,外墻不應掉落。3連接部位宜采用柔性連接方式,連接節點應具有適應主體結構變形的能力。4節點設計應便于工廠加工、現場安裝。5連接件的耐久性應滿足使用年限要求。6.2.4外墻板接縫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縫處應根據西藏自治區氣候條件合理選用構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結合的防水設計。2接縫寬度及接縫材料應根據外墻板材料、立面分格、結構層間位移、溫度變形等因素綜合確定;所選用的接縫材料及構造應滿足防霉、防水、防滲、抗裂、低溫柔性和耐久等要求;接縫材料應與外墻板具有相容性;外墻板在正常使用下,接縫處的彈性密封材料不應破壞。板間接縫寬度應根據計算確定且不宜小于10mm;當計算縫寬大于30mm時,宜調整外掛墻板的形式或連接方式。3接縫處以及與主體結構的連接處應設置減少熱橋的構造措施。4應避免接縫跨越防火分區。6.2.5外墻板的形式和尺寸應根據建筑立面造型、主體結構層間位移限值、樓層高度、節點連接形式、溫度變化、接縫構造、運輸限制條件和現場起吊能力等因素確定。6.2.6露明的金屬支撐件及外墻板內側與主體結構的調整間隙,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為A級的材料進行封堵,封堵構造的耐火極限不得低于墻體的耐火極限,封堵材料在耐火極限內不得開裂、脫落。6.2.7應采用耐久性好、不易污染的飾面材料;當采用面磚或石材時,宜采用反打工藝在工廠內完成,應選擇背面設有粘結后防止脫落措施的材料。6.2.8蒸壓加氣混凝土外墻板的性能、連接構造、板縫構造、內外面層做法等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蒸壓加氣混凝土制品應用技術標準》JGJ/T17的相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規定:1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外墻系統墻體應進行在風荷載標準組合作用下的撓度及裂縫控制驗算,其撓度值不應大于支點距離的1/250,裂縫控制按照構件截面邊緣的拉應力不應大于蒸壓加氣混凝土劈拉強度標準值。2可采用拼裝大板、橫條板、豎條板的構造形式。條板外墻系統、拼裝大板外墻系統適用于高度小于100m的裝配式建筑。3可根據技術條件選擇鉤頭螺栓法、滑動螺栓法、內置錨法、搖擺型工法等安裝方式。4外墻室外側板面及有防潮要求的外墻室內側板面應用專用防水界面劑進行封閉處理。外墻面所采用的飾面涂料應具有防水透氣性。6.2.9現場組裝骨架外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骨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并應與主體結構有可靠連接;骨架應進行整體及連接節點驗算。2墻內敷設電氣線路時,應對其進行穿管保護。3現場組裝骨架外墻宜根據基層墻板特點及形式進行墻面整體防水。4金屬骨架應設置有效的防腐蝕措施。5骨架外部、中部和內部可分別設置防護層、隔離層、保溫隔汽層和內飾層,并根據使用條件設置防水透氣材料、空氣間層、反射材料、結構蒙皮材料和隔汽材料等。6.2.10外門窗的設計與部品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門窗應采用在工廠生產的標準化系列部品,并宜采用不銹鋼批水板等的外門窗配套系列部品。2應根據使用功能空間的通風、采光、節能等要求,結合外墻板類型、規格尺寸等因素綜合確定外門窗的洞口尺寸、窗型設計、分格尺寸、開啟扇位置和尺寸等。3外門窗部品與門窗洞口尺寸和預留條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門窗洞口尺寸協調要求》GB/T30591的有關規定。4當采用標準規格門窗附框時,附框內口寬、高的制作尺寸(構造尺寸)應與門窗洞口的標志尺寸相同。附框的性能指標和安裝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門窗附框技術要求》GB/T39866的有關規定。5外門窗應與外墻主體可靠連接,應采用減少熱橋的連接方式和安裝位置,門窗洞口與外門窗框接縫處的氣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溫性能應能保證外門窗的整體性能不降低。6.2.11當采用外遮陽裝置時,其操作力、耐久性及抗風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遮陽工程技術規范》JGJ237中的有關規定。6.3幕墻設計6.3.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幕墻應綜合考慮建筑類別、使用功能、高度、西藏自治區的地理氣候、環境等因素,合理選擇幕墻形式和面板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有承受自重、風、地震、溫度作用的承載能力和變形能力,且應便于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及局部更換面板等構件。2應滿足建筑需求的水密、氣密、保溫隔熱、隔聲、采光、耐撞擊、防火、防雷等性能要求。3幕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牢固可靠,與主體結構的連接錨固件不應直接設置在填充砌體中。4幕墻外開窗的開啟扇應采取防脫落措施。5玻璃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安全玻璃,斜幕墻的玻璃面板應采用夾層玻璃。6外傾斜、水平倒掛的石材或脆性材質面板應采取防墜落措施。6.3.2幕墻應根據面板材料的不同,選擇相應的幕墻結構、配套材料和構造方式等。6.3.3幕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具有適應主體結構層間變形的能力。2主體結構中連接幕墻的預埋件、錨固件應能承受幕墻傳遞的荷載和作用,連接件與主體結構的錨固承載力設計值應大于連接件本身的承載力設計值。6.3.4高層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宜采用單元式幕墻系統。6.3.5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采用金屬及其涂膜裝飾面板時,應考慮西藏自治區氣候環境條件影響。6.4屋面設計6.4.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重要程度和使用功能,結合工程特點和氣候條件等,合理采用防水、保溫及隔熱措施,對下列內容進行設計:1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2屋面構造設計。3屋面排水設計。4找坡方式和選用的找坡材料。5防水層選用的材料、厚度、規格及其主要性能。6保溫層選用的材料、厚度、燃燒性能及其主要性能。7接縫密封防水選用的材料及其主要性能。6.4.2屋面工程防水構造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設備放置在防水層上時,應設附加層。2天溝、檐溝、天窗、雨水管和伸出屋面的管井管道等部位泛水處的防水層應設附加層或進行多重防水處理。3屋面雨水天溝、檐溝不應跨越變形縫,屋面變形縫泛水處的防水層應設附加層,防水層應鋪貼或涂刷至變形縫擋墻頂面。高低跨變形縫在立墻泛水處,應采用有足夠變形能力的材料和構造做密封處理。4瓦屋面、金屬屋面等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的基本風壓、地震設防烈度和屋面坡度等條件,采取抗風揭和抗滑落的加強固定措施。5坡屋面的檐口部位應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墜和冰壩形成等措施。6.4.3屋面保溫層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溫層宜選用吸水率低和導熱系數小,并有一定強度的保溫材料。2保溫層厚度應根據西藏自治區現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經計算確定。3保溫層的含水率,應相當于該材料在當地自然風干狀態下的平衡含水率。7設備與管線系統設計7.1一般規定7.1.1設備與管線系統宜與主體結構相分離,并宜與內裝修系統進行集成設計,應方便安裝、調試和維護。7.1.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備與管線系統宜采用集成化技術,標準化設計。7.1.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備與管線系統的連接應采用標準化接口,且應方便安裝、使用和維護。7.1.4豎向主干管線、公共功能的閥門、計量設備、電氣設備以及用于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應集中設置在公共區域的管井或表間內。7.1.5公共區域的管線布置宜進行集成設計,并應采用裝配式支吊架。7.1.6新建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應安裝太陽能系統。太陽能系統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50364、《建筑光伏系統應用技術標準》GB/T51368進行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太陽能系統應與外圍護系統進行一體化設計,其布置應規則有序、排列整齊。2太陽能系統應與其他設備管線系統統籌安排、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太陽能系統的管線應安全、隱蔽、集中布置,并應便于安裝維護。3太陽能系統應與主體結構連接牢固。7.2給水排水7.2.1給水系統宜采用分水器配水系統。當采用分水器配水系統時,配水系統的管道宜采用柔性盤管,埋設段不得設置連接接口;分水器應設置在便于檢修的吊頂內或嵌裝在側墻墻體等處。7.2.2給水管道不宜直接埋設在預制構件內。當給水管道直接埋設于預制構件內時,應采用柔性盤管,柔性盤管外壁應設有保護套管;給水管道設置位置應便于更換內管;連接接口不得埋設于預制部品部件內。7.2.3給水管道應采用連接技術安全可靠,安裝和維護便捷的管道,管道及配件應選用配套產品。7.2.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宜采用同層排水設計。7.2.5排水管道宜采用組合式排水配件,減少連接接口數量。7.3供暖、通風和空調7.3.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冷熱源的選擇,應根據資源情況、節能要求、環境保護和能源高效利用等因素綜合考慮,經技術經濟分析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分散供暖時,宜采用燃氣供暖或空氣源熱泵;當集中供暖時,宜以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或生物質鍋爐為熱源。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地熱、熱電聯產、工業余熱供暖。2有天然地表水等資源可供利用時,可采用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3有可利用的淺層地下水,且能確保地表水或地下水100%回灌,對地下水資源不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時,可采用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4除當地電力充足、供電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不宜直接電熱供暖。5不應采用燃煤鍋爐集中供暖。6優先利用可再生能源。7.3.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供暖系統宜采用適宜于干式工法施工的低溫地板輻射供暖產品。7.3.3采用散熱器供暖時,散熱器宜明裝,安裝散熱器的墻板構件應采用加強措施并預留固定條件。7.3.4風管在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上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風管在建筑結構上的預留孔洞位置應正確,孔洞應大于風管外邊尺寸100mm或以上。當風管穿越隔墻時,風管與隔墻之間的空隙應采用水泥砂漿等不燃材料嚴密填塞。2風管接口不得安裝在墻內或樓板內,風管沿墻體或樓板安裝時,距墻面不宜小于200mm;距樓板宜大于150mm。3風管穿過封閉的防火、防爆墻體或樓板時,應設置鋼制防護套管,防護套管厚度不小于1.6mm,風管與防護套管之間應采用不燃且對人體無害的柔性材料封堵嚴密。穿墻套管與墻體兩面平齊、穿樓板套管底端與樓板底面平齊,頂端應高出樓板面20~50mm。4風管與裝配式風道的連接接口,應順氣流方向插入,并應采取密封措施。5風管測定孔應設置在不產生渦流區的便于測量和觀察的部位;吊頂內的風管測定孔部位,應留出活動吊頂板或檢查門。6支吊架的預埋件應位置正確、牢固可靠,埋入部分應除銹、除油污,并不得涂漆。支吊架外露部分需作防腐處理。7.3.5空調冷熱水管穿樓板和穿墻處的絕熱層應連續不間斷,且絕熱層與穿樓板和穿墻處的套管之間應用不燃材料填實,不得有空隙;套管兩端應進行密封封堵。7.3.6西藏自治區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宜為集中供氧預留條件。當采用集中供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因寒冷天氣可能使氣體析出凝結水的管道部分應采取保溫措施,管道敷設空間內的環境溫度應始終高于管道氧氣的露點溫度5℃以上。2建筑物內的氧氣管道宜敷設在專用管井內,且不應與可燃、腐蝕性的氣體或液體、蒸汽、電氣、空調風管等共用管井。3室內管道宜明敷,表面應有保護措施。局部需要暗敷時,應在預制構件上預先設置溝槽,不應二次剔鑿。4當管道穿墻和樓板時,應設套管。穿樓板的套管應高出板面≥50mm。套管與管道之間應采用不燃材料填實。5管材應采用無縫銅管或無縫不銹鋼管。6管材及附件應嚴格脫脂。7管道閥門應使用銅或不銹鋼材質的等通徑閥門,需焊接連接的閥門兩端應帶有預制的連接短管。8與氧氣接觸的閥門、密封元件、過濾器等管道或附件,其材料與氧氣不得產生有火災危險、毒性或腐蝕性危害的物質。9管道支吊架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經防腐處理,管道與支吊架的接觸處應作絕緣處7.4.1電氣和智能化設備與管線宜敷設于吊頂、二次裝修墻體、管廊、設備夾層等空間內,并應符合安全、防火、防潮和防腐等性能要求。當在結構內敷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配電箱、智能化配線箱不宜安裝在預制構件上;孔洞及接線盒不宜設置在預制構件節點連接區域。2設置在預制構件上的接線盒、連接管等應預留,出線口和接線盒應準確定位;預制樓板燈位處的預埋接線盒應采用深型接線盒。3當電氣和智能化管線在疊合樓板后澆層敷設時,電氣線纜保護導管最大外徑不宜大于后澆層厚度的1/3,不應大于后澆層厚度的1/2;保護導管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15mm;消防設備線纜保護導管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4當預制墻體內預埋的接線盒及管線與疊合樓板后澆層內相應電氣管線連接時,應在墻面與樓板交界的墻面預埋接線盒或連接空間。5當線纜導管與采暖熱水管同層敷設時,線纜導管宜敷設在采暖熱水管的下面,并不應與采暖熱水管平行敷設。電源線纜與采暖熱水管相交處不應有接頭。7.4.2當采用預制分支電纜布線時,宜在室內及電氣豎井內采用支架或梯架等構件明敷。預制分支電纜垂直敷設時,應根據主干電纜最大直徑預留穿越樓板的洞口,同時尚應在主干電纜最頂端的樓板上預留吊鉤。7.4.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進行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利用豎向預制構件內的部分鋼筋作為防雷引下線時,應在構件接縫處作可靠的電氣連接,并預留施工空間及條件,連接部位應有永久性明顯標記。2建筑外墻上的金屬管道、欄桿、門窗等金屬物需要與防雷裝置連接時,應通過預制構件內部的金屬件連接與防雷裝置連接成電氣通路。3設置等電位連接的場所,各構件內的鋼筋應作可靠的電氣連接,并與等電位連接箱連通。8.1一般規定8.1.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內裝修系統宜采用裝配式裝修。8.1.2內裝修系統的設計應在項目方案設計的前期階段介入,與建筑設計同步協同進行,并應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及設備管線系統進行一體化集成設計。8.1.3內裝修系統設計應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和項目的定位要求確定性能目標,應優選質量穩定、品質高、耐用性強、健康環保的部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采用工廠生產的集成化內裝部品,宜采用裝配式樓地面、墻面、吊頂等部品系統。2住宅建筑宜采用集成式廚房、集成式衛生間及整體收納等部品系統。3內裝部品應具有通用性和互換性。8.1.4內裝修系統設計應對內裝部品和室內管線進行集成設計,應滿足干式連接、檢修更換、物權歸屬和設備及管線使用年限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1公用內裝部品應設置在公共空間內。2設計工作年限較短的內裝部品維修和更換時,應避免破壞設計工作年限較長的部品部件。3套內內裝部品的維修和更換應不影響公用內裝部品和其他部品部件的使用。8.1.5內裝修系統設計應優先確定功能復雜、空間狹小、管線集中建筑空間的部品選型和布置。8.1.6內裝部品、室內管線應與預制構件的深化設計緊密配合,預留洞口、預埋件、連接件、接口設計應準確到位。8.1.7內裝部品、材料和施工應滿足綠色環保的要求,室內環境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環境通用規范》GB55016的相關規定。8.2隔墻與墻面系統8.2.1隔墻宜選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輕質墻體,可選用龍骨隔墻、輕質條板隔墻或其它干式工法施工隔墻。8.2.2輕質條板隔墻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輕質條板隔墻技術規程》JGJ/T157的規定。8.2.3預制非承重隔墻應符合以下規定:1宜采用自重輕的材料。2內墻的側面、頂端及底部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滿足抗震及日常使用安全性要求。3應滿足不同使用功能房間的防火、隔聲等要求。4廚房及衛生間等潮濕房間的內隔墻應滿足防水要求。8.2.4龍骨隔墻應符合以下規定:1應滿足隔墻的防火、隔聲、空腔內設備管線的安裝等方面的要求。2龍骨布置應滿足墻體強度的要求。3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間隔墻應采取相關防水措施。隔墻面板宜采用耐水飾面一體化集成板,門與隔墻交界處、板縫之間應做防水處理。8.2.5裝配式墻面系統宜采用集成飾面層的墻面板,飾面層宜在工廠內完成;墻面板應與基層墻體牢固連接。8.2.6隔墻與裝配式墻面系統的構造應連接穩固、便于安裝,并應與開關、插座、設備管線等的設計相協調;不同設備管線或裝飾構件安裝于隔墻或裝配式墻面系統時,應采取必要的加固、隔聲、減振或防火封堵措施。8.2.7隔墻及裝配式墻面系統宜選用可實現管線分離,且空間利用率高的部品。裝配式墻面系統宜設置架空層進行設備管線的敷設。8.2.8隔墻上需固定或吊掛重物時,應采用可靠的加固措施;裝配式墻面系統懸掛較重物體時,應采用專用連接件與基層墻體連接固定。8.3樓地面系統8.3.1裝配式樓地面系統可采用架空樓地面、非架空干鋪樓地面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樓地面。8.3.2樓地面部品應滿足承載力、剛度、防水防滑、耐磨、抗沖擊、隔聲、防蟲防鼠等相關性能的要求,放置重物的部位應采取加強措施。8.3.3裝配式樓地面系統與地面輻射供暖系統結合設置時,宜選用模塊式集成部品。8.3.4裝配式樓地面系統架空層內可敷設給排水和供暖等管道,當地面有檢修需求時,應在不干擾正常使用的位置設置檢修口。8.3.5非架空干鋪樓地面的基層應平整,面層和填充構造層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當采用地面輻射供暖、供冷系統復合脆性面材地面時,應保證絕熱層的強度。8.4.1裝配式吊頂系統可采用明龍骨、暗龍骨或無龍骨吊頂或其他干式工法施工的吊頂,宜選用與頂面設備結合度高的部品。8.4.2吊頂系統應根據房間的功能和裝飾要求選擇裝飾面層材料和構造做法,宜選用帶飾面的成品材料。8.4.3吊頂系統和設備管線應分別設置吊件,并滿足荷載計算要求。8.4.4重量較大的燈具應直接安裝在樓板或承重的結構構件上,不應直接安裝在吊頂上。8.4.5吊頂系統內敷設設備管線時,應在管線密集和接口集中的位置設置檢修口。8.5廚房、衛生間8.5.1建筑設計應協調結構、內裝、設備等專業合理確定廚房、衛生間的的布局方案、設備管線敷設方式和路徑、主體結構孔洞預留尺寸及管道井位置等。8.5.2廚房應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洗滌池、操作臺、爐灶及排油煙機、排氣道或直排式排氣口,櫥柜、吊柜應與設備設施整體集成。8.5.3住宅建筑宜選用提供整體解決方案的集成式廚房,應包括樓地面、吊頂、墻面、櫥柜和廚房設備及管線。當選用集成式廚房時,應與各專業設計協同預留安裝條件。8.5.4廚房應選用抗油污、易清潔的部品,燃氣灶一側的墻面應選用耐高溫的部品,地面應選擇防滑耐磨的部品,照明燈具應與吊頂集成,應選用防霧、防塵、防水、易清潔型燈具。8.5.5衛生間可按使用功能采用干濕分離的布置方式。洗面器、坐便器、淋浴器等衛生設施應準確定位,各專業管線、設備一次性設計到位。8.5.6住宅建筑宜采用集成式衛生間,選型宜在建筑方案設計階段進行,應與各專業設計協同預留安裝條件。集成式衛生間應由工廠化預制的一體化防水底盤、墻板和天花板構成整體框架,并配套裝配各種功能潔具及配件。8.5.7衛生間地面應防滑,地面排水應坡向地漏,坡度宜小于1%。8.5.8廚房、衛生間管線應進行綜合協同設計,給水排水、電氣、燃氣管線等應集中設置、合理定位,并合理設置檢修口。9生產、施工與驗收9.1一般規定9.1.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生產、施工與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9.1.2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要求的生產工藝設施、試驗檢測條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與制度,并宜建立質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統。生產單位應基于西藏自治區的環境特征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環境管理制度。預制構件生產前,生產單位應制定生產方案。生產方案宜包括生產計劃及生產工藝、模具方案及計劃、技術質量控制措施、成品存放、運輸和保護方案等。9.1.3施工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專項方案。專項方案宜包括工程概況、編制依據、進度計劃、施工場地布置、預制構件運輸與存放、安裝與連接施工、綠色施工、安全管理、質量管理、信息化管理、應急預案等。9.1.4預制構件的生產安裝宜進行首件驗收和首段驗收。9.2構件生產9.2.1預制構件可由專業企業生產,也可由總承包單位生產。預制構件可在固定廠房生產,也可在項目周邊場地采用移動式生產方式,生產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1生產場地應包括制作場地、堆放場地、鋼筋加工場地、車輛運輸通道等。2應結合預制構件的生產需求和使用需求進行場地規劃,生產場地和構件堆放場地應硬化且具有排水措施,場地內應設置運輸通道。3生產現場應具備保障產品質量要求的生產工藝設備、試驗檢測條件,應具有滿足模具、鋼筋、構件吊運需求的起重設備。4應具備抵御暴雪、大風、閃電、暴雨等自然災害的能力。9.2.2當預制構件由專業企業生產時,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代表宜駐廠監督生產過程。9.2.3預制構件加工詳圖應根據批準的設計文件、擬定的生產工藝、運輸方案、吊裝方案等編制。由非原設計單位完成的預制構件加工詳圖應由原設計單位確認。預制構件加工詳圖應包含模板圖、配筋圖和相關配件圖。9.2.4預制構件宜采用鋼模制作。模具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的規定。9.2.5預制構件宜采用加熱養護。當采用加熱養護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51231的規定。9.2.6混凝土構件在運輸及堆放前,應將車輛、構件、墊木及堆放場地的積雪、結冰清除干凈,場地應平整、堅實。預制構件在凍脹性土壤的自然地面上或凍結前回填土地面上堆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個構件在滿足剛度、承載力條件下,應盡量減少支承點的數量;當支點數量較多時,應采取能夠保證各支點均勻受力的可靠措施。2對于大型板、槽板及空心板等板類構件,兩端的支點應選用長度大于板寬的墊木。3構件下邊緣和地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50mm。9.3施工安裝9.3.1施工進度計劃應考慮西藏自治區氣候條件的影響,宜優先進行主體結構及外圍護結構的施工,必要時可采用冬期施工措施進行室內部分的施工。9.3.2部品安裝宜與主體結構同步進行,可在安裝部位的主體結構驗收合格后進行,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9.3.3預制構件安裝施工前,應檢查下列內容:1應核對已施工完成結構、基礎的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確認混凝土強度和預留預埋符合設計要求,并應復核構件安裝定位標識。2應核對預制構件的混凝土強度和預制構件及配件的型號、規格、數量符合設計要求;應復核連接裝置、連接鋼筋及連接管線滿足構件安裝連接的要求;尚應清除預制構件表面的油污、冰雪和泥沙等雜物。3應復核吊裝設備及吊具處于安全操作狀態,并復核現場環境、天氣等滿足吊裝施工要求。4需要臨時支撐的構件,尚應復核臨時支撐相關配件、施工機具處于指定位置。5檢查防護架、防護用品等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9.3.4結構工程施工全過程應對預制構件及所屬的建筑附件、預埋件等采取保護措施。9.3.5預制構件吊裝就位后,應及時校準與調整,并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預制構件與吊具的分離應在校準定位及臨時支撐完成后進行。臨時固定措施、臨時支撐系統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整體穩固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有關規定。9.3.6預制構件的連接方式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簡化或調整,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時,灌漿套筒、灌漿料的檢驗和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的規定。2當采用鋼筋機械連接時,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鋼筋機械連接技術規程》JGJ107的規定。3當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時,施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的有關規定;螺栓緊固方式及緊固力應符合設計要求。4當采用漿錨連接時,漿錨節點灌漿應采用機械壓力注漿法,灌漿料填充密實,水平拼縫位置的封堵、灌漿作業可按現行行業標準《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執行。5當預制構件連接部位需要現場后澆混凝土并需要進行支模時,構件接縫部位、模板與構件之間接縫部位應采用防止漏漿的密封措施,模板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有關規定。9.3.7外圍護墻板的接縫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水施工前,應將基材表面和板縫清理干凈。基材表面應整潔、干燥,不應有油污和灰塵。接縫內部應無水泥渣塊等雜物阻隔。2應按設計要求填充背襯材料,背襯材料與接縫兩側基材之間不應留有空隙。3接縫兩側基材外表面宜粘貼防污帶。防污帶粘貼應連續、平整、牢固,粘貼寬度不宜小于20mm,防污帶應于施膠作業當天粘貼及移除。4接縫底涂料宜單向涂刷,并應涂刷均勻,不得少涂、漏涂、多涂。5注膠應在底涂料涂刷30min后開始,并應在底涂料涂刷后8h內完成。注膠時,應將注膠槍伸至接縫內部背襯材料處,并應單向均勻連續注膠,不得往復注膠,密封膠嵌填應飽滿、密實、均勻、順直、表面光滑,其厚度應滿足設計要求。注膠完成后,應及時用抹刀逆著注膠方向對膠縫進行壓實和修整,并及時清除防污帶。6密封膠未完全固化前,應進行成品保護,應避免污染或淋水。9.3.8門窗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前,主體結構、預埋件等施工應完成并驗收合格,并應進行測量放線。基準線、控制線應準確,預埋件的安裝位置應符合產品要求。2門窗與墻體間縫隙的嵌填材料、嵌填方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嵌填應密實。3門窗框、門窗扇應安裝牢固,并應開關靈活,關閉嚴密、無倒翹。4門窗配件的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應牢固,位置應正確,功能應滿足使用要求。5門窗部件應結合牢固、裁口順直、拼縫嚴密。9.3.9非承重隔墻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采用板材隔墻時,板材隔墻的板材與基體結構宜采用連接件固定;板材應從一端向另一端按順序安裝,有墻角、門垛部位應從其位置向兩側安裝;相鄰板材以及板材與基體結構之間縫隙宜采用專用密封材料嵌縫密實;設備管線、箱、盒開槽處應填充密實并進行表面防裂處理。2當采用骨架隔墻時,墻頂、地龍骨及邊框龍骨應與結構體連接牢固,龍骨與基體的固定點間距不大于lm,并應垂直、平整、位置準確。骨架內設備管線、門窗洞口部位應設加強龍骨。面板宜沿豎向鋪設,長邊接縫應安裝在豎向龍骨上。9.4質量驗收9.4.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的有關規定進行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的劃分和質量驗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外圍護系統、內裝修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應按相關國家現行標準進行驗收。9.4.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應按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部分應按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驗收,混凝土結構子分部中其他分項工程的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9.4.3對專業企業生產的預制構件,應進行進場驗收。對總承包單位制作的預制構件可不進行進場驗收,其材料和制作質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規定的各分項工程進行驗收,并應留存質量驗收記錄。9.4.4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連接部位及疊合構件澆筑混凝土前,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混凝土粗糙面的質量,鍵槽的規格、數量、位置。2鋼筋的牌號、規格、數量、位置、間距,鋼筋彎鉤的彎折角度及平直段長度。3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數量、接頭面積百分率、搭接長度、錨固方式及錨固長度。4螺栓連接中螺栓的型號、規格、數量;焊接連接的焊縫長度、焊縫質量等。5預埋件、預留線盒、管線的規格、數量、位置。6預制混凝土構件接縫、預制構件與模板接縫位置的密封措施。9.4.5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應按表9.4.5進行驗收。表9.4.5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分項工程驗收項目類別驗收項目驗收要求主控項預制構件預制構件質量GB/T51231-2016第11.2.1條結構性能檢驗GB/T51231-2016第11.2.2條外觀質量嚴重缺陷GB/T51231-2016第11.2.3條目影響結構性能、安裝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預制構件表面預貼面磚、石材等飾面與混凝土的粘結性能GB/T51231-2016第11.2.4條預埋件、預留插筋、預埋管線等的規格、數量GB50204-2015第9.2.4條預留孔、洞的數量安裝與連接預制構件臨時固定措施GB/T51231-2016第11.3.1條鋼筋灌漿套筒連接接頭質量GB50204-2015第9.3.2條鋼筋漿錨連接接頭質量GB/T51231-2016第11.3.3、11.3.4條鋼筋焊接連接接頭質量GB/T51231-2016第11.3.7條鋼筋機械連接接頭質量GB/T51231-2016第11.3.6條預制構件焊接、螺栓連接質量GB50204-2015第9.3.5條后澆混凝土段混凝土強度GB/T51231-2016第11.3.2條座漿材料強度GB/T51231-2016第11.3.5條裝配式結構施工后的外觀質量嚴重缺陷GB/T51231-2016第11.3.10條裝配式結構施工后影響結構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外墻板接縫的防水性能GB/T51231-2016第11.3.11條般項目預制構件預制構件標識GB50204-2015第9.2.5條外觀質量一般缺陷GB/T51231-2016第11.2.5條預制構件尺寸偏差GB/T51231-2016第11.2.9條預制構件粗糙面質量和鍵槽數量GB/T51231-2016第11.2.6條預制構件表面預貼面磚、石材等及裝飾混凝土飾面的外觀質量GB/T51231-2016第11.2.7條裝飾構件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GB/T51231-2016第11.2.10條安裝與連接裝配式結構施工后外觀質量GB50204-2015第9.3.8條裝配式結構施工后尺寸偏差GB/T51231-2016第11.3.12條帶飾面預制構件施工完成后飾面外觀質量GB/T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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