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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泓域/半導體技術應用公司知識產權方案
半導體技術應用公司知識產權方案
xx(集團)有限公司
目錄一、產業環境分析 4二、半導體材料 5三、必要性分析 7四、知識交換概述 8五、知識(技術)的定價 9六、著作權的主體 14七、著作權的客體 15八、知識產權的定義 28九、知識產權的性質和特征 35十、知識產權資產確認 40十一、知識產權投資的成本控制 52十二、知識產權交易的盡職調查 56十三、供應鏈上的知識產權管理 73十四、公司基本情況 86十五、SWOT分析 88十六、法人治理 94發展規劃 104(一)公司發展規劃 1041、公司未來發展戰略 104公司秉承“不斷超越、追求完美、誠信為本、創新為魂”的經營理念,貫徹“安全、現代、可靠、穩定”的核心價值觀,為客戶提供高性能、高品質、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和服務,致力于發展成為行業內領先的供應商。 104
產業環境分析從國際看,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沒有變,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深入發展。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能源格局變化有利于緩解供給約束。全球治理體系深刻變革,國際貿易投資規則體系加快重構。世界經濟在深度調整中曲折復蘇、增長乏力,主要經濟體走勢分化。地緣政治關系復雜變化,傳統安全威脅和非傳統安全威脅交織,外部環境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增多。從國內看,經濟長期向好基本面沒有變,發展前景依然廣闊。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四化同步發展,發展速度變化、結構優化、動力轉換特征愈加明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釋放制度新紅利,將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創新驅動戰略加快實施,“中國制造2025”、“互聯網+”等全面啟動,新經濟不斷涌現。“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戰略深入實施,長三角競合格局呈現新特征。更加重視綠色發展、共享發展,社會治理格局發生積極變化。同時,經濟社會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依然.突出,傳統增長動力減弱,結構矛盾比較突出,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面臨不少困難挑戰。從寧波看,“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和自貿區戰略實施,為我市打造港口經濟圈、推動國際化發展、建設“一帶一路”戰略支點提供了歷史新機遇。市場化改革、創新驅動戰略、“中國制造2025”等深入推進,為我市產業結構調整、激發民營經濟活力提供了強勁新動力。新型城市化深入推進,為構建寧波都市區、提升品質魅力提供了巨大新空間。同時,制約寧波未來發展的問題和矛盾依然較多:一是轉型發展新動力不足,實體經濟發展困難,迫切需要通過創新重構發展動力,通過參與國家開放大戰略增創引領優勢;二是體制機制束縛比較明顯,政府和市場、社會關系尚未完全理順,迫切需要加快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三是資源環境制約加劇,長期積累的生態環境矛盾集中顯現,資源要素節約高效利用的倒逼機制尚未形成;四是民生改善任務艱巨,教育、醫療、社保、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務供給存在短板,人口老齡化愈發嚴峻。半導體材料半導體材料是制作晶體管、集成電路、電力電子器件、光電子器件的重要材料。按照工藝的不同,可分為晶圓制造材料和封裝材料。其中,晶圓制造材料主要包括硅片、特種氣體、掩膜版、光刻膠、光刻膠配套材料、(通用)濕電子化學品、靶材、CMP拋光材料等。封裝材料主要有封裝基板、引線框架、鍵合絲、包封材料、陶瓷基板、芯片粘接材料等。按照代際,可分為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1)第一代半導體材料主要是指硅(Si)、鍺元素(Ge)半導體材料。主要用于制造集成電路,并廣泛應用于手機、電腦、平板、可穿戴、電視、航空航天以及新能源車、光伏等產業。2)第二代半導體材料主要是指化合物半導體材料,如砷化鎵(GaAs)、銻化銦(InSb);三元化合物半導體,如GaAsAl、GaAsP;還有一些固溶體半導體,如Ge-Si、GaAs-GaP;玻璃半導體(又稱非晶態半導體),如非晶硅、玻璃態氧化物半導體;有機半導體,如酞菁、酞菁銅、聚丙烯腈等。主要用于制作高速、高頻、大功率以及發光電子器件,是制作高性能微波、毫米波器件及發光器件的優良材料,廣泛應用于衛星通訊、移動通訊、光通信和GPS導航等領域。3)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主要以碳化硅(SiC)、氮化鎵(GaN)、氧化鋅(ZnO)、金剛石、氮化鋁(AlN)為代表的寬禁帶(Eg>2.3eV)半導體材料。主要應用于半導體照明、電力電子器件、激光器和探測器等。相比于第一代、第二代半導體材料,第三代半導體材料禁帶寬度更寬,擊穿電場更高、熱導率更高、電子飽和速率更高、抗輻射能力更強,因而更適合于制作高溫、高頻、抗輻射及大功率器件,通常又被稱為寬禁帶半導體材料,也稱為高溫半導體材料。整體而言,全球半導體依然以硅材料為主,目前95%以上的半導體器件和99%以上的集成電路都是由硅材料制作。在半導體產業鏈中,半導體材料位于制造環節上游,和半導體設備一起構成了制造環節的核心上游供應鏈,不同于其他行業材料,半導體材料是電子級材料,對精度純度等都有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芯片能否成功流片,對工藝制備過程中半導體材料的選取及合理使用尤為關鍵。晶圓制造材料中,硅片為晶圓制造基底材料;光刻膠用于圖形轉移;電子特氣用于氧化、還原、除雜;拋光材料用于實現平坦化。封裝材料中,封裝基板與引線框架起到保護芯片、支撐芯片、連接芯片與PCB的作用,封裝基板還具有散熱功能;鍵合絲則用于連接芯片和引線框架。根據SEMI數據,2020年全球晶圓制造材料中,硅片占比最高,為35%;電子氣體排名第2,占比13%;掩膜版排名第3,占比12%,光刻膠占比6%;光刻膠配套材料占比8%;濕電子化學品占比7%;CMP拋光材料占比6%;靶材占比2%。2019年全球封裝材料中,封裝基板占比最高,為48%;引線框架、鍵合絲、包封材料、陶瓷基板、芯片粘接材料分列第2-6名,占比分別為15%、15%、10%、6%和3%。必要性分析1、現有產能已無法滿足公司業務發展需求作為行業的領先企業,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產品銷售形勢良好,產銷率超過100%。預計未來幾年公司的銷售規模仍將保持快速增長。隨著業務發展,公司現有廠房、設備資源已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市場需求。公司通過優化生產流程、強化管理等手段,不斷挖掘產能潛力,但仍難以從根本上緩解產能不足問題。通過本次項目的建設,公司將有效克服產能不足對公司發展的制約,為公司把握市場機遇奠定基礎。2、公司產品結構升級的需要隨著制造業智能化、自動化產業升級,公司產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斷優化升級。公司只有以技術創新和市場開發為驅動,不斷研發新產品,提升產品精密化程度,將產品質量水平提升到同類產品的領先水準,提高生產的靈活性和適應性,契合關鍵零部件國產化的需求,才能在與國外企業的競爭中獲得優勢,保持公司在領域的國內領先地位。知識交換概述交換是指通過提供某種東西作為回報,從而取得所要的東西的行為;商品交換就是商品所有者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相互自愿讓渡商品所有權的經濟行為,是商品所有者彼此讓渡使用價值和實現價值的過程。一切商品對它們的所有者是非使用價值,所有者只把使用價值作為交換手段,用它們去換回自己需要的使用價值。但商品對它們的非所有者是使用價值。因此,商品必須全面轉手。這種轉手就形成商品交換。技術交換與技術傳播或分配有著密切聯系;傳播的主體一方往往較為主動,一方被動接受,而交換雖常常是雙方的主動介入,但它們都需通過交流才能完成。所以,傳播的效果通常與交換結合在一起才會理想。交換和傳播離不開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西方發達國家完善的知識中介服務機構的制度對其知識經濟取得的成就起到了積極推動的作用;但中國這方面的中介服務機構和制度還有待于構建和完善。知識(技術)的定價本章僅就具有代表性的知識產品——技術為例,來說明知識產品在市場交換中定價問題的復雜性。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它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二重性。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決定商品價值量的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按照“物的有用性就是物的使用價值”推論,商品的使用價值就是商品的有用性,它構成了社會物質財富的內容,而價格是指商品的單位價值量,它受市場供需之影響,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以上是有關商品價值與價格的一般原理。技術作為商品,既要符合一般商品交易的特性,又會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們在分析技術價值時,無疑也要以勞動創造價值為基礎,需考慮到它的有用性;分析技術價格時,離不開價值,也離不開市場中該技術的供求關系。然而,馬克思在自己的時代給商品下定義及考察商品價值量時,主要基于物化的有形商品,至于今天的無形財產如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并沒有進入他考量的范圍,雖然他強調科學技術與勞動者結合起來,提高了勞動者的素質,使他們過去只能從事較簡單的勞動變為可以從事較復雜的勞動,提高勞動效率,創造出更多的物質財富,因為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或多倍的簡單勞動,但他沒有把技術獨立出來作為一種商品。在技術作為商品的時代,如果簡單套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衡量技術價值,進而決定其價格,則有可能誤入歧途。因為技術研發從來就沒有像鋼鐵、電信、輕工、紡織等行業那樣,形成自己的獨立行業;技術的個性化特征也不可能讓它同一般商品那樣可以規模化生產,如通過生產流水線產出產品那樣;因此,套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難以得出科學結論的。結合技術的無形性、信息性、易復制性等特點,決定了技術價值與技術價格不能根據一般商品的價值與價格原理來推斷。再考慮到技術交易形式的多樣性、技術供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對技術價格造成的影響及技術轉讓涉及法律的廣泛性,決定了技術轉讓價格的復雜性、易變性和成本的高昂性。由于技術的單一性和壟斷性,技術供方常利用技術信息的不對稱性和其優勢地位,對技術價格施加種種有利于自己的限制,很難確定技術交易是否為等價交換,因為技術價格常不取決于它的價值(如創造該技術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其量化形式表現為科研投入),而取決于雙方對它所能帶來的利潤的預期,即雙方對受方實施該技術所能取得的未來利潤的判斷,因此,它有較強的主觀因素和心理表征。技術價格本質就是受方將所取得的一定收益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給供方的利益分成關系;而且在不同的區域供方可以將技術提供給不同的受方,并按一定比例同時收取利益。所以通常技術價格遠遠高于技術價值,而不像一般的商品交換遵循著等價交換原則。知識的價值與勞動者個體的智力、知識及思維能力密切相關。個人的勞動力輸出內容不同決定了知識產品價值量的大小。這一觀點有三個方面規定性:其一,是價值量大小受個體智力發揮程度、知識掌握程度的制約;其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能成為知識產品的價值量的確定依據,必須有綜合性的評價依據;其三,知識產品價值量根據市場流通狀況和應用領域,應用范圍和應用頻率,以及間接作用所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大小確定。我們將知識產品價值定義為:是人類依靠知識,運用科學的思維方法進行智力輸出的創造性勞動過程中所消耗的智力、體力的總和。需要明確的是,知識產品中所凝結的勞動量以腦力勞動為主,智力輸出為主要內容。其使用價值具有間接性、再生性、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等特征。為此,我們可以給技術價格下一定義,即可認為它是供受雙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所規定的技術受方向技術供方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即受方為取得技術特定權利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術價值的貨幣表現;對供方而言它是一項特定技術的售價或技術投入的回報對受方而言它是引進一項技術所付出的代價或成本。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價格與技術價值并不直接相關,它只是雙方約定的轉讓技術一方向另一方所應支付的對價或貨幣補償或酬金,很多場合由主觀因素控制,因為一項技術的價值缺少客觀的判斷標準,由此導致價格由雙方對技術的心理預期來決定。一項技術產品可以有多個買主,其價格與其生產出的產品相比是十分高昂的,且多不是一次性支付;由于影響技術轉讓的因素很多技術價格受需求變化影響的彈性較小,即降低價格并不能吸引更多受方,產品價格降低可能有很多人購買,但技術降低價格很少會引起廠家來購進技術。比如,可樂飲料降低20%價格,消費者會爭相購買但制造可樂的技術降價20%未必會有如此效果。技術價格缺乏完整的市場性,即缺乏技術價格的可比性,尤其是領先技術或市場上僅有該技術時,擁有技術的公司極易對價格進行壟斷。即使有同樣技術的廠家,它們在向潛在的客戶提供技術資料時也多是提供不全面、不詳細的信息,受方無法對各可能的技術供方的技術作充分的比較,引進技術時不能做到“貨比三家”,受方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在不充分了解、把握信息的情況下簽下合同,顯然會處于不利的地位。概言之,技術價格的高低以雙方判斷的、利用該技術所能帶來的經濟效益大小為轉移;而且同樣一個技術轉讓給不同的受方,價格也會不同,甚至會出現巨大的差額,因為它取決于雙方談判的實力比較、受方對技術信息的了解程度、不同受方的市場情況、獲取利潤的多寡、各國的情況等,具體內容參見下文分析的影響因素。一句話,技術價格最終取決于談判的結果。因此談判時將各種因素盡可能全面地考慮進去,會使自己在談判中居于主動地位,對受方而言,意義尤其更大。技術交換時,以所有權交換的形式較少,而更多的是以使用權的許可為主要形式;這一點顯然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交換。就技術許可而言,有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等形式。前者是指只有被許可人一人在特定時間和特定范圍內使用技術,包括技術所有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均無權使用該技術;中者指技術所有人和被許可人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和一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技術,其他人無權使用;而后者則表示技術可以多次重復地與不同的人進行許可交易。這些使知識的交換與有形商品的交換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技術交易的客體是以技術圖紙、資料、經驗和方法等表示出來的知識產品,注重的是方案、思想觀點,而非有形商品。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就是享有著作權的人,即作者。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進行了獨創性工作的人才能成為作者,獨創性工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者科學作品的智力工作。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等,由于其行為不具有創造性而不能成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否成為作者呢?因為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持下創作的,體現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并由該法人或者組織承擔作品的責任,如軟件公司開發的ERP軟件等。特別是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個人一般不能完成這項任務。而且從法律角度講,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能夠成為作者。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著作權人有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著作權人之分,前者指以自己的創造性勞動創作作品而依法獲得著作權的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取得著作權的人;后者是指通過轉讓、繼承等方式而取得著作權的人。繼受著作權人只享有著作財產方面的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的保護。著作權的客體1、作品的含義關于什么是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則規定為:“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該條第2款還提示各成員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必須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才予以保護。《美國版權法》第101條對文字作品的定義:除視聽作品之外,以文字、數字或者其他文字或者數字符號或者標記表達的作品,不論體現這種作品的物體,例如書籍、期刊、手稿、錄音制品、電影、錄音帶、帶狀物、圓盤或者卡片的性質如何。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2、成為著作權客體的條件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質性條件,而僅僅是對作品的含義以及受保護的作品種類進行了規定,并明確排除了不保護的對象。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及相關理論,一般認為,作品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應當是思想、感情的表現形式,具有可復制性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情感的原創性表述方式,不保護思想、情感本身。思想和情感屬于主觀范疇,是無形的,本身不受法律的保護。如小說《山植樹之戀》,作者通過描述主人公靜秋和老三之間相識、相知和相戀的故事,講述了“文革”時期一段純美的愛情故事。純美的愛情本身不是著作權的客體一作品,而只是一種情感;但是作者通過一定的人物、情節和構思的表達則是著作權的客體一作品。我國《著作權法》(送審稿2017年版)就擬專門增加一條特意強調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方式,而不是思想等。即第五條:著作權保護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數學概念等。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出來,進而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和利用。作品是無形的,只有通過一定載體,才能為人們所感知、傳播。如小說《山楂樹之戀》,它可以通過印刷成書,刻在軟盤上,或儲存在網絡空間。所以,一部作品可能有若干種載體。但是需要注意到,載體所有權的轉移并不當然轉移作品的著作權。承載作品的載體上至少有兩種權利,即作品的著作權和載體的物權。將載有作品的載體出售后,該載體就成為購買者物權的客體,購買者可以對該載體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其載體上作品的著作權卻仍然屬于著作權人所有,購買者只能將該載體作為物品進行使用,不能進行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使用,如復制、網絡傳播等。例如,小說《山楂樹之戀》,其載體是印有《山植樹之戀》的圖書,購買者購買圖書后,享有對圖書這一物品的處分權,但是對承載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再如,對于一般的有形物,所有權人有權進行出租,但是,對于含有電影光盤,計算機軟件或CD,所有權人不享有出租權,而由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作者享有出租權。所以,任何公眾在購買含有作品的載體的時候,實際上其主要成本是用于購買該載體中的作品(但不是作品的著作權)。(2)應當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作品的定義,要構成作品,就必須是獨創作品。獨創,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思考和勞動的產物,而不是抄襲他人的。換言之,抄襲而成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理解獨創這一條件時應把握兩點:①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表現形式上的獨創性,而不是指作品內容上的獨創性。一部作品,只要其表現形式是由作者獨立創作而成的,即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許多的作家都畫竹子,只要沒有剽竊,均受著作權保護;②獨創性不要求“創新性”。所謂創新,就是指該作品與現有的相比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在技術上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著作權法不要求作品的獨創性中包含創新性。換言之,著作權法只要求作品是“獨創”的,而是否“首創”的則在所不問。據此,即使兩件作品內容完全一樣(當然,客觀上不可能存在兩件完全相同的作品),只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兩件作品都可以獲得獨立的著作權。(3)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僅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其中科學包括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這一規定要求作品必須是為了滿足人們的文化、精神生活,而不是物質需求。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創作只是智力成果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但如果未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將其表達,就不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的創作,不能稱為作品,可能屬于工業領域內的產品,屬于專利法的客體而非著作權的客體。如一臺ipod,無論它的功能多么巧妙,外觀多么具有創新性和美觀性,均不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但可以申請專利權保護。3、法律規定的客體范圍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著作權法的客體:(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這里的文字作品,包括以中文、外文、少數民族文字或者等同于文字的各種符號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論文、劇本、樂譜、文書、日記、科學專著、盲文讀物、廣告用語等作品。文字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最廣泛的一種作品形式,各國著作權法都把文字作品作為首要的和基本的作品形式予以保護。(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口述作品雖然也有一定的表達方式,但這種表達方式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下來。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由于取證方面困難,司法難以做出裁決。所以對于口述作品是否應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各國有不同的做法。比如《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2款就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通過國內立法,要求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必須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才予以保護。而美國版權法規定,固定是作品創作完成的必要條件,所以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下來的作品,在美國不能獲得版權。而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口述作品受保護。(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音樂經常和其他藝術門類結合產生新的藝術作品是其他藝術作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和舞蹈結合可以變成舞劇。對于這種情況,只要音樂可以獨立拿來使用,就可以單獨以音樂作品的形式對音樂進行保護,而且不影響其他藝術作品獨立地受保護。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對于此處的定義,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此處的戲劇作品應當僅指劇本。對于根據劇本,由演員在舞臺上進行演出而形成的作品,則屬于表演的范疇,受鄰接權的保護。而也有學者認為,戲劇作品既包含劇本,也應該包含對劇本進行表演而形成的舞臺劇。本書作者認為,根據法條的字面含義,本處的戲劇作品,應當僅指劇本,但是,正如曹新明先生所言:“我們不能因為法律選擇劇本作為保護對象,就把劇本等同于戲劇作品。”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此處曲藝作品理解也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曲藝作品應當是由曲藝藝術家運用其特殊的創作手法編創、適于以說唱等方式表演的文字作品,而非由曲藝表演藝術家進行曲藝表演而產生的結果。曲藝文字作品產生著作權,而對曲藝文字作品進行表演產生鄰接權。而也有學者認為整個的曲藝表演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在內,都應當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曲藝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有作者認為,舞譜作品產生的是著作權,根據舞譜作品進行表演則產生的是鄰接權。但是舞蹈作品則與舞譜作品不同,是以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是未經固定的現場表現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雜技藝術作為一種表演藝術形式,是藝術的現場展現,具有很高的難度和技巧。雜技是我國的國粹之一,我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訂時將其加入,這對于保護我國雜技藝術很有意義。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有三個共同點,首先,它們都是表演的藝術;其次,它們都是綜合藝術;最后,文字都是它們的共有的要素。而它們相互區別,獨成一類藝術形式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們最終呈現的藝術形式的獨特性,既不是中間的某個環節,也不是其中的某個要素。文字要素雖然都包含于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中,但是這些文字要素是分別從屬于各種不同藝術形式的要求的。它的創作規律服從于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的形式而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如果混淆了樂譜和音樂作品的界限、混淆了舞劇、劇本和作為表演藝術的舞蹈、戲劇、雜技作品的區別,統統用樂譜、舞譜或劇本取代音樂、雜技、舞蹈、和戲劇,就形同于用樂譜代替了聽音樂,用看舞譜或劇本等同于欣賞舞蹈、雜技或戲劇表演,實際上否認了綜合藝術的存在。這種認識方法不符合藝術形態分類的基本原理,難以被接受,也是站不住腳的。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關于上述四類藝術形式的定義,也有難以解釋的矛盾,除了戲劇作品強調了文字屬性外,音樂、曲藝和舞蹈的定義,實際上都是以綜合藝術形式表現的表演藝術。(4)美術、建筑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最常見的美術作品有繪畫、書法、篆刻、雕塑等。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當建筑物在外觀、裝飾或者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時,建筑物也成為一種造型藝術,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普通建筑的外觀、設計等缺乏獨創性時,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設計圖、建筑物模型等。建筑物設計圖是一種圖形作品,建筑物模型是一種模型作品,在著作權法中有相應的保護類型。《著作權法》(送審稿2017年版)中擬在該條款中增加實用藝術作品作為受保護的對象。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比如,具有特殊藝術造型的“生日蛋糕”“菜肴”“發型”等。對于這類作品能否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取得著作權的保護,是有爭議的。期待法律的修訂。(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作品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作者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技術、知識、技巧在構圖、選擇或者拍攝對象上表現出自己的獨創性,完成創作。這種具有獨創性的攝影作品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的。反之,如果缺乏獨創性、單純的復制性的攝影是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的。(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的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對于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送審稿2017年版)擬將其修訂為視聽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主要有電視、錄像、短視頻等視聽作品,其表現手法與電影攝制類似,只是其載體不同于電影的膠片,但其形式符合作品的一般條件。著作權法對它們提供保護的前提條件以及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所以,近年來,不少國家不再區分電影、電視、錄像,而通稱為“視聽作品”。我國當前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顯得冗長,如果改為“視聽作品”,實為一個不錯的選擇。(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包括建筑設計圖和建筑模型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雖然種類不同,但是他們的共同點就是“指示性”,比如,地圖是對方位的指示。模型作品也具有指示性,比如,飛機模型、船只模型等,制作者可以按照模型的構造按比例制成實物。(8)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指除了上述八項著作權的客體外,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著作權的其他客體。隨著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有可能出現新的思想表達形式,如計算機軟件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今后可能會出現新的思想表達形式,需要列入著作權客體給予保護。但是,能否作為著作權法所稱的其他作品,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由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另外,《著作權法》又規定,匯編若干作品或其片段形成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屬于匯編作品,匯編人享有著作權。4、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以下內容不受著作權的保護:(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的制作目的即在于執行某一社會職能,管理社會事務,需要在公眾間傳播和流傳,雖然這些文件具有獨創性和合法性,但是著作權的保護會阻礙其目的的實現,使得其不能在短時間內大量流通。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對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多不予以保護。法律的官方正式譯文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將法律翻譯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國文字的正式譯本,該譯文是國家對該法律的翻譯。法律的官方正式譯文需經國家立法機關確認。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官方正式英文本。對于該譯文的效力,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因此,官方譯文的地位與其原語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需要大范圍傳播,因此,不適用于著作權保護。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譯文則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某學者將本國法律翻譯成外文,或者將外國法律譯成中文,他對自己的譯文享有著作權。(2)時事新聞時事新聞是指對已發生事實的簡單事實性描述,不含有加工或修飾的行為。如對我國國家主席外交訪問行程的報道,這作為一種事實,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盡管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對不注明出處者,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著作權法不保護的是對時事新聞的簡單報道,如果在時事新聞中報道者對時事新聞進行整理、加工,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以綜述、評述、特寫等表達形式加以報道,這種報道已具備作品的條件,對此報道者應享有著作權。例如,某新聞記者根據歷屆國家主席訪美的新聞報道而撰寫的關系中美兩國外交關系發展的新聞作品,具備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權保護;又如,某攝影記者拍攝的毛澤東主席揮手的瞬間照片亦受著作權保護。同對于其他作品的保護一樣,著作權法給予時事新聞作品同樣的著作權保護。(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歷法所揭示的日期、節氣、節日等內容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但人們根據歷法所繪制的掛歷、臺歷、日歷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表中的通用數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數表、對數表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非通用數表,如作者創作的五代以內血親表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通用表格,如通用發票、通用會計賬冊表格;公式,為人們普遍使用,已進入公有領域,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適用于著作權法。知識產權的定義(一)知識產權的概念曾幾何時,“知識產權”一詞已經融入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新聞中常常報道中美知識產權談判進展;小區門口貼有“保護知識產權,做好世博東道主”的宣傳標語,公司也強調“加強知識產權戰略”;那么,到底什么是知識產權呢?檢索一下我國的民法總則、合同法和物權法、刑法及其他任何一部法律,為什么均沒有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呢?當提到知識產權的時候,大家的腦海中是否又想到了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呢?其實,在國內法層面,“知識產權”僅是一個抽象的法學理論概念,它包括了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不同類別的知識財產權利。各國往往根據智力創造物的不同而為之建立對應的權利體系。例如,針對發明創造的物品,建立了專利權利體系;針對商品的標志,建立了商標權利體系。典型如我國民法通則,其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三節題名為“知識產權”,但節內依次規定了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專有權。但是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則是從權利客體的角度規定知識產權,例如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就作品、發明、商標、商業秘密和植物新品種等客體所享有的專有的權利。這是民法總則中唯一一個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民法總則》基本上吸收了《民法通則》的知識產權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定,同時做了補充、完善和發展。在效力方面,《民法總則》通過后,并沒有廢止《民法通則》的效力。二者是一種并行適用的關系,但是在二者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適用《民法總則》“知識產權”是自1967年7月14日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使用了該詞后,它才逐漸為各國的法學理論界所普遍使用,并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出版物和各國的綱領性文件、某些國際條約中使用,而各國具體的法律制度中仍然采用專利法、商標法等細分類別命名。知識產權如何定義呢?這是一個相當困難的問題。根本原因在于,“知識產權”本身是多個權利的集合,從權利內容方面而言,各權利間總是具有不相同的權利特征;如果以一言蔽之,不是流于簡單,就會導致偏頗;從權利范圍方面而言,科技的發展導致了更多更新類型的創造物出現,對現有權利的舉例往往不能窮盡,有失完整。目前國內外一般采用兩種方式定義:(1)概括知識產權概念下所有的權利內容進行定義:如“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思維創造的無形財產所擁有的排他性所有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大類”。又如“知識產權的概念應為:是基于創造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2)列舉知識產權指稱的權利范圍定義:如《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公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以下有關權利:a.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b.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制品和廣播節目的權利;C.人類在一切領域的發明的權利;d.科學發現的權利;e.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f.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g.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由于智力活動產生的其他一切權利;又如,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締約方簽署的《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將以下權利范圍歸入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版權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未披露過的信息(也稱“商業秘密”)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對于知識產權這一隨著社會和科技發展而不斷變化和發展的概念,以上兩種定義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們可以通過了解這些定義,形成自己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那么,你的定義是什么呢?(二)知識產權的形成過程1、知識財產的內容和特征任何一種權利均包括權利主體、權利(義務)內容和權利客體三個方面。主體就是依法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是原始主體也可以是繼受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權利(義務)內容是指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人應當負擔的義務。對于知識產權而言,最主要的問題在于,它的客體是什么?客體,就是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知識財產,也就是一切創造性智力成果。知識產權則是知識財產的主體針對知識財產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知識產權是法定的權利,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客體的范圍和種類,才能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如,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其專利享有獨占的權利;主體就是專利權人,客體就是專利。商標權是商標權人對其商標享有的獨占權利。客體就是商標。本書將各種知識產權的客體統稱為知識財產。什么是知識財產呢?簡言之,就是人們憑借智力創造出的,獨立于人體之外的,有價值的成果,且這些成果符合國家關于知識產權客體的規定。根據人們創造成果不同,知識財產也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小說,詩歌,油畫,設計圖,產品名稱和企業名稱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知識財產”定義為:包括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在內的一切創造性智力成果。知識財產的特征也就是創造性智力成果的特質,以下通過某某某公司的P3技術說明知識財產的主要特征。“P3技術”:一般燈泡通過鋁片將鉤絲與燈腳連接,鋁片在350度以下才能起到密封作用,超過則會漏氣。由于這種對溫度的限制燈具不是很小巧,燈泡點燃位置受到限制。而某某某公司發明了一種“P3技術”,使用特殊的保護涂層使得封接處的耐熱溫度提高到500攝氏度,這樣燈具變得更加小巧,燃點位置變得自由。特征一:知識財產核心在于“智力創造”,它包含有創新的內容,既不是已有產品、已有技術的簡單重復,也不是一些機械的重復性勞動。在P3技術中,它突破之前燈具技術的限制,提高了封接處的溫度,它屬于一種創新的技術。特征二:知識財產雖然不以固態、液態或氣態的固定形式存在,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但它是已經被表現出來的,又是和承載它的物理體是兩個分開的概念。p3技術是一種知識財產,它并不僅僅是存在于某某某公司工程師腦海中的一種理念或者想法,而是已經通過燈泡,這種承載體表現出來。但是,它和燈泡是分離的、獨立的兩個概念。特征三:知識財產是可被復制的。也就是說,知識財產可以為不特定的人在不同的時間反復復制、獲取。如P3技術,它的制造方法一旦被公開,短時間內多數人就有能力復制這種制造方法進行學習,甚至只需購買一個利用P3技術的燈泡,通過測試、拆卸的方法,獲取這種P3技術。需要注意的是,知識財產的形態形成了它的復制特征,也決定了人們對它不能像對有形財產那樣從事實上控制它,通過傳統的方式排除他人的占有。特征四:知識財產符合國家規定。不是被排除在外的。2、知識財產成為權利客體的演變創造性智力成果自古已有,在古羅馬之時人們便已經開始普遍使用標志。我國古代的造紙術、紡織術均屬于創造性智力成果。但是,這些創造性智力成果卻長期未成為“知識財產”,自然也未受到權利的保護。在傳統民法理論中,權利的客體為物,“物”指的是有體物,如電視機、電腦、房子、汽車等。在《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物為有體物;在古羅馬法中,物有有體物和無體物之分,但是無體物指的是債權、用益物權和地役權等。這一方面是由于古代物質匱乏,技術落后,創造性智力成果對社會具有巨大的公共利益。可以想象,如果中國的四大發明成了權利的客體,那么整個華夏文明,甚至世界文明都要被改寫。在社會公眾利益大于個人利益的情況下,無論創造性智力成果有多少價值,都無法成為一種私有權利的客體。另一方面,封建社會在世界歷史中占有漫漫長河,君主特權統治下,莫非王土,偶有發明,當然成為皇室的財富,或社會的公共財富,而且當時人們也以分享創造成果為樂。如,我國宋代詞人柳永的宋詞小調,在花街柳巷(古代KTV)廣為傳唱,不亞于今天周杰倫的《菊花臺》,類似的文學作品很多,歷史上也沒有關于版稅的記載。但是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發明創造越來越多,在生活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推動了社會的發展,與此同時,人民的生活已經達到了一定的程度,衣不蔽體,食不果腹不再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而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導致特權階層認識到知識的力量和價值。那么,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如何促進創新呢?創造性智力成果因其本身的特征而不能夠像傳統的有體物一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不保護的結果將導致許多人費盡心思研究出來的成果可能完全不能得到回報。這就大大損害了技術持有者的經濟利益,挫傷了人們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也沒有人愿意公開他們的發明創造,從而阻礙社會科技進步,財富積累。在這種考慮下,立法者將創造性智力成果納入財產體系,成為知識財產,與有體物一起成為權利的客體,知識產權,這一對知識財產享有的權利就此產生。知識產權的性質和特征(一)知識產權的性質《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開宗明義,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私權,就是私有權利,與公權利是對立的一個概念。如物權、名譽權、債權等均是私權,私權是權利人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獲得的財產權和人身權,是可以自由處置的權利。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知識產權也屬于私有財產的概念,權利人依法有權在一定范圍內自由處置其擁有的知識財產,也確保了權利人對其知識財產的占有。(二)知識產權的特征知識產權的特征,是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所具有的獨特的法律現象,是其與其他民事權利的主要區別之處。1、法定性法定性,指知識產權的主體、客體和權利內容均需由國家法律規定,并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授予權利。這包括了權利取得的依法確認、權利主體的確認、權利客體的確認和權利內容的確認。具體如下:(1)權利取得的依法確認指知識產權這種權利的取得需申請,經國家授予而取得。一般由申請人依法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之后,符合法律條件的,主管機關通過公示登記,并授予證書作為權利憑證。而傳統的民事權利一般依照法律自動產生。例如小王買了一臺電視機,那么小王不用向任何行政機關申請便自動擁有這臺電視機的所有權;但如果小王發明了一臺電視機,那么小王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文件,而后遵循一定的程序,最終通過審查,被授予這臺電視機的專利權。如果小王不作出申請的話,那么,他的相關發明雖然是他的知識財產,但卻不能夠受到專利權的保護。但是著作權除外,著作權是自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獲得著作權。(2)權利主體的確認性指人們即使創造了智力成果,也必須向國家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經其確認才能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如小王發明了一臺電視機后,他如果不向國家提出申請,而是由小張以自己的名義,提交了國家所需的相關資料,而最終獲得了授權,那么,專利權的權利主體是小張,而不是小王。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并不一定是最初的創造者,而是經由國家確認的主體。(3)權利客體的法定性指可授予知識產權的知識財產的類型是由法律規定的,并不是所有的知識財產均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如在我國,企業名稱和基因方法不能受到任何一種知識產權的保護。如前所述,目前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知識財產有:發明、商標、文學作品、藝術作品及圖像、工業設計、集成電路拓撲圖設計、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4)權利內容的法定性指知識產權概念下各權利的權利內容由各國法律規定。例如:專利權,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2、時間性知識產權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利。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都規定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如在我國,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則為10年,都從申請之日起算。商標權的有效期限從注冊開始10年,但期滿前商標權人有權申請續展,每次續展又是10年,并且可以無限次續展。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適應我國加入關于外觀設計保護的《海牙協定》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2019)(以下簡稱《專利法草案》)擬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十年延長至十五年。3、地域性指各國授予的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僅在本國領土范圍內有效。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知識產權。一般說來,對有體物的所有權的保護原則上沒有地域性的限制,不論公民把有形財產從一國移至另一國,還是法人因投資、貿易從一國轉入另一國家的財產,都照樣歸權利人所有,不會發生財產所有權失去法律效力的問題。如,無論小王的電視機被搬到哪里,它都是小王的電視機。而一國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在其本國有效,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外國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未獲得本國授權的國外知識產權,既無需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如,小王的電視機專利在中國取得了專利權,但他并沒有向美國申請保護,那么美國人可以隨便使用這種專利并且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美國申請專利。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對地域性的突破具有積極意義,能夠避免專利的搶先申請和商標搶先注冊,保護在先權利。4、專有性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知識產權的專有性:(1)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壘斷這種專有權并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知識產權與所有權有諸多相同之處,即都為專有性、排他性、絕對性的民事權利,但在其專有性的效力表現上不盡相同:第一,所有權的排他性表現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對其物的不法侵占、損毀或妨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表現為排斥非專有人對其智力成果或識別性標記進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竊等。第二,所有人支配、控制所有物即能實現權利,不需要他人的積極協助,也不受法律的干涉,知識產權人的獨占則受到法律的限制,如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等,都是對知識產權人某一方面權能的限制。第三,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的控制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只有在一定的地域和時間內發生效力。(2)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例如,兩個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根據法律規定只能將其權利授予其中的一個,而以后的發明申請與已有的技術相比,如果沒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能取得相應的權利。知識產權資產確認(一)專利資產確認管理1、技術交底技術開發是一件辛苦的工作,其中蘊含了許多開發人員的經驗和成果。如何把開發人員的經驗累積成可用的知識,在企業內部得以擴散及傳承,以避免新開發工作從零開始,甚至重走冤枉路呢?技術交底就是一個值得企業采納的制度。通過建立技術交底書的撰寫與提交,可以從制度上確保研發人員的創新點能夠固定下來,成為專利挖掘的技術來源。技術交底書是技術人員將其發明創造內容,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技術管理部門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技術文件。一份完整的技術交底書包括八個部分:技術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及其缺陷、發明目的、發明內容、有益效果、最佳實施方式、附圖及附圖說明。技術交底書最低程度上應當:(1)清楚描述現有技術及其缺點。(2)清楚描述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3)清楚描述發明技術方案的有益效果。如果技術交底書能提供多個相關實施例、提供產生有益效果的原因、提供附圖并詳細描述附圖,將更有助于專利工程師或專利代理人全面理解、準確發現實質性發明創新點,從而形成核心與外圍相互配合、層級嚴整、保護嚴密的專利保護體系。技術交底書一方面可以固化企業的技術知識,另一方面可以作為企業做出技術應用、專利申請等決策的依據和參考。即使企業研發出有質量的技術,也需要通過技術交底書這個載體記載和傳遞給專利工程師或專利代理人。從專利申請的角度,一份高質量的技術交底書可以提高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和效率,使專利代理人更容易理解發明人發明構思的創新點。因此,技術交底書是聯系發明人與專利代理人的重要溝通渠道。從這個角度,高價值專利的成長路徑,首先要從撰寫高質量的技術交底書開始。2、專利篩選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要求“促進高價值專利的實施”。何為高價值專利?高價值專利應當是技術價值、法律價值和商業價值都比較高的專利。從狹義上講,高價值專利就是指具備較高商業價值的專利。高價值專利應當以高質量專利為基礎,而高質量專利又離不開高質量技術的支持。從高質量技術到高質量專利,再到高價值專利,分別歷經技術研發、專利申請、專利運營等多個階段,層層推進,環環相扣。高質量技術關注的是專利的技術質量,高質量專利關注的是專利的法律質量,高價值專利則更關注專利的商業質量。因此,培育高價值專利的路徑,應當先從高質量技術抓起,從高質量專利做起。很多大企業在經過專利數量的膨脹之后,對專利資產的評估都會由“以量取勝”進化到“以質取勝”的階段。高質量的專利更能在關鍵產業的關鍵地位,拍住競爭者的咽喉,提升市場占有率,成為有力的競爭利器。而專利篩選就是一個提升專利質量的制度性措施。(1)專利篩選的內涵對于技術研發能力很強的企業而言,可能存在多項發明創造,并非每件發明創造都需要、都適合申請專利。此時還必須決定應該把哪些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或把哪些發明創造優先申請專利,此即所謂專利篩選制度。專利篩選制度是根據一定的評價標準,對發明創造進行評估,從,而決定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或申請專利的優先順序的制度。專利篩選制度中最為實質的部分,主要是專利申請之前的發明評估,因此,專利篩選也可以稱為發明篩選。許多企業或科研機構在申請專利時,都建立有篩選專利的發明評估制度。(2)專利篩選的目標專利篩選的目的在于評價技術是否具有專利性,是否值得申請專利,并確保申請專利的品質,增加專利申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時,也借此淘汰不必要的或無用益的技術,節省申請、維持專利所耗費的財力。從理想的角度觀察,專利篩選可以避免申請不必要或不需要的垃圾專利或問題專利,以及錯誤專利。所謂垃圾專利,是指那些難以滿足專利法上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要求,而不應該得到授權的專利。所謂“問題專利”,或稱“可質疑專利”,這些專利多半是無效的或者其權利要求過于寬泛。問題專利比垃圾專利的范圍更加廣泛,除了包括垃圾專利,還包括那些可以授權但保護范圍不適當的專利。而所謂錯誤專利,是指雖然滿足專利法的“三性”要求,但從企業策略上考慮應當作為商業秘密而不宜申請的專利。當然,從專利法的本質目的上講,不應歡迎垃圾專利和問題專利,因為它們占用了不應當擁有的專利資源。不過,從企業的私利角度看,有時候申請垃圾專利或問題專利卻是他們有意的結果。而對于錯誤專利,從專利法的本質目的上看,本應授權,無可厚非。但是如果企業不小心造成錯誤專利的申請,則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自是策略上的失誤。(3)專利篩選的機構為便于開展發明評估,進行專利篩選,企業應當設立發明評估委員會,這個機構一般不需要固定的形式,可以是一個常設的松散性組織,在需要作出發明評估時才召集評估人員集中討論相關事宜,日常工作由企業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來協調。由于發明評估的內容主要涵蓋可專利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技術的商業價值(經濟利益、實施難易、投資成本、市場影響等),也即須周全顧及法律、科技、市場、投資財務等層面。因此從事發明評估的人員最好既有技術人員(包括發明人或設計人),又有法務人員(最好是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市場營銷人員,可能的話,還包括財務人員。甚至可以邀請戰略咨詢人員參加發明評估活動,但技術人員與法務人員應當占據評估委員會的主體。(4)專利篩選的內容專利篩選的目的是保障專利的品質。從專利篩選的角度,專利品質可以從技術、法律和商業三個層面進行評估,下面列舉了一些常用的評價指標,作為參考和啟發。(二)商標資產確認管理1、挖掘可商標化的標識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因此,企業可以從商標法的角度,對企業擁有的商業標識進行審核,將可以商標化的標識及時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對于企業自己設計或選擇的商標標識,只要企業管理人員稍微有些商標常識和意識,一般都會主動地、積極地申請商標注冊,除非他不了解商標注冊的意義。但是,即使擁有良好商標意識的管理人員,也未必意識到自己可能遺忘了一些應當申請商標注冊的標識。表面上看,這些企業已經將自己核心的商標進行了注冊,然而,另外一些更加容易被消費者接受,或者其他一些同樣具有較高商業價值的商標,卻受到冷落,并且隨時都有可能被“職業注標人”所劫走,或者被他人搭乘商標便車。在企業業務發展過程中,企業必須持續開發/挖掘和確認新的商標標識。通常,那些未受到充分關注的商標在哪里呢?可以對以下標識進行檢查,以確定是否可能遺忘了商標注冊申請:境外延伸進入中國的商標、子/副商標、商標簡稱、商標別稱、商號、廣告語、產品的外觀,甚至產品型號等,在滿足商標注冊條件的前提下,這些標識都可以申請注冊商標。2、商標“撤三”的困境如果大量挖掘商標標識進行申請注冊,再加上聯合商標或防御商標策略,尤其是多類別或全類別注冊,必然會帶上大量的注而不用的商標。事實上,商標標識也是一種符號資源,任何企業不應當不合理地大量占有,特別是惡意囤積。只不過,不少企業進行防御性的商標注冊,只是一種防止商標搶注或保障業務自由的權宜之計。但是,這里面臨著一個無解的難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俗稱“撤三”)。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7條的規定,可以對抗撤銷商標注冊的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只包括:(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產清算;(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既然是防御性的商標注冊,通常是不會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的,而且不符合所謂“正當理由”,因此,“撤三”的困境始終如影隨形,是企業無法避免,甚至難以破解的問題。惟有以下“點撥”可供參考:(1)防御性的商標注冊本來就是卡位,先卡住了,人家可能就懶得來煩你了,畢竟申請“撤三”也要花費精力的。你不可能倒霉到每個防御性的商標注冊,都會有人來挑戰。(2)把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當作3年,而不是10年,也即每3年申請一次商標。顯然,這對全類別特別是全商品注冊,成本壓力不是一般的大。所以,你得選擇哪些核心商標在哪些重要的商品上,需要執行這種“3年一申請”的策略。(三)商業秘密確認管理1、商業秘密的內涵企業內部的很多信息都需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并采用安全的措施,保障這些信息不被外泄,避免被競爭對手利用,甚至破壞自己的商業計劃。當然,如果已經通過專利申請而公開的信息,則無法作為商業秘密保護起來。企業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研發試驗數據、紀錄和結果、工藝流程、技術訣竅、樣品、市場營銷策略、銷售渠道、貨源情報、訂貨合同、客戶名單、經營方法等。如果想了解商業秘密的泄露或被盜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有多大,可能難以量化和評估。但商業秘密泄露所帶來的損失可從下列領域增加的成本中看出:行政管理費用、市場份額損失、增加的法律官司、增加的安全措施、公司的名譽損失等。根據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信息作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上位概念,能夠覆蓋部分難以被界定為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但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如某公司隱去股東的身份、持股比例、代持人等信息。從前述法律規定可知,商業秘密的特點包括:(1)秘密性,系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所謂“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商業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2)價值性,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3)保密性,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權利人為防止商業秘密信息泄漏應采取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2、保密的確認確定商業秘密范圍是確保保密質量的關鍵,有了范圍,就能“對號入座”,標準也能統一。企業應當合理界定商業秘密的范圍,不鼓勵將不需要或不重要的商業信息劃入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導致沒有保密重點,浪費企業資源。并不是所有的商業信息都能夠或都需要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如果籠統地將所有信息當做商業秘密來保護,有可能混淆秘密與非密的界限,分不清哪些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哪些不是企業的商業秘密,更不用說做好保密工作。那些直接影響企業的權利、利益和公司經營發展的商業信息,一旦泄密會使企業利益遭受損害的信息應該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不同的企業會有自己的核心機密,企業要考慮商業信息的重要程度、商業價值等因素,既要全面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又要突出重點、積極防護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企業對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及其載體應當標明保密標識(如保密印章等),使保密信息與其他信息區別開來,一是可以很明確地確定哪些人員具有接觸這些信息的權限,防止沒有接觸商業秘密權限的人員不當接觸商業秘密,二是在商業信息或其載體上標明保密標識,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以認定企業已經采取了保密措施,表明企業的保密意圖,是認定商業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的一個重要證據。由于商業秘密的存在方式或載體是不同的,有的是以紙質文檔的方式存在的,有的是以電子文檔方式存在的,有的具有有形的載體,有的沒有有形的載體,企業都應以人員能夠感知的方式標明保密標識。用以確認商業秘密的具體方式,可以包括:(1)在包含商業秘密的信息或載體上標明保密標識;(2)不適宜在包含商業秘密的載體上標明的,用書面形式標明保密標識并粘貼在商業秘密載體上;(3)不能標明保密標識的,用專門文件加以確認,并將文件送達負有保密義務的有關部門和人員;(4)在涉及商業秘密的電子文檔中以電子印章等方式嵌入保密標識;(5)使用其他易于為接觸者所認知的方式標明保密標識。3、信息解密企業應當定期對商業秘密進行審核,對沒有必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應當及時解密。商業信息是不斷發展的,之前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現在有可能不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使不需要保密的商業信息在企業內部自由流通,實現資源共享,并可以突出重點,積極防護,使企業的保密工作有的放矢,也可以降低企業的保密成本。商業秘密解密的最終判斷標準是某項商業信息是否有必要或有可能繼續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具體可以參照以下的保準(1)國內或國外已經公開的,尤其是已經通過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的。這些已經公開的信息成為公有技術或公有信息,企業的商業秘密已經喪失秘密性,沒有必要再采取保密的工作;(2)在國內外無競爭能力且不影響本單位的商業秘密安全的技術。隨著技術的發展,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已經更新換代,被新的技術所取代,沒有競爭力,也不會影響企業的技術安全的可以解密;(3)屬于業內純基礎理論研究成果的。單純的構想和抽象的理論或概念并不是商業秘密所保護的對象,此外,基礎理論一般是本領域內的公有知識;(4)業內已經流傳或者業內一般技術人員基本能夠掌握的技術。這也是屬于公有領域內的知識,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僅僅是除了商業秘密所有人以外的有限范圍所知曉的商業秘密,并不喪失其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資格;(5)企業已經公開的經營計劃或營銷策略等經營信息,不需要繼續保密的(6)其他已經公開或業內公知的,或者已經失去保密價值的商業信息。(四)版權資產確認管理雖然各類作品的取得并不依賴于類似商標或專利的申請或注冊程序,但是,正是由于作品版權以作品完成為產生條件,使得版權資產的權利歸屬以及是否擁有完整的版權,變得更不具有確定性。因此,從一開始就要重視版權與企業的歸屬關系,通過版權登記或合同約定等方式強化版權資產的確定性。對不同的企業而言,版權資產的類型及其重要性并不相同。比如,以內容產業為核心的動漫公司,顯然其最核心的版權資產是其動漫作品、動漫角度等。而以健康產業為核心業務的企業,其版權資產盡管也有不少,比如產品包裝圖案、宣傳作品、辦公軟件與數據庫等,但其重要性通常不能與動漫公司的核心版權資產相提并論。知識產權投資的成本控制根據一項統計,財富100強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國家或地區,從獲得一項發明專利到維持發明專利的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費25萬美元到50萬美元。一家公司如果擁有成百上千件專利,其維護費用不難想象是十分驚人的。因此,做好知識產權投資尤其是專利投資的成本控制,就顯得至關重要。一些企業對知識產權存在偏見,是因為知識產權無法及時帶來收益。需要理解的是,知識產權不同于其他的投資產品,它是一種長期投資,并非短期業務。如果對知識產權采取急功近利的態度,在短期內它的確會成為一種財務上的負擔。更重要的是,無論是財力雄厚的跨國公司,還是勢單力薄的中小企業,都應當關心知識產權投資的成本控制,否則知識產權只會成為企業的負擔,甚至是負債。(一)知識產權投資的成本構成知識產權投資的成本產生于很多環節,比如,從自主開發專利的角度,在專利的研發、申請、維持、利用、保護等環節,都會發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視野擴展到企業與外部的專利交易,還將在專利的許可、轉讓、價值評估、盡職調查等環節產生費用的問題。知識產權儲備的成本主要可以分為官方費用與非官方費用兩大類別:官費:是指支付給官方機構(如國家知識產權局、人民法院等)的費用。官費既包括知識產權授權主管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收費,也包括海關的備案費用、法院的訴訟費用等項目。通常,授權主管部門的收費是知識產權投資過程中,最主要的官費構成部分。非官費:簡單地講,是指官費之外的開支。非官方費用的構成更是復雜,既可能來自企業的管理活動,比如專利和商標的監控費用;也可能來自對外交易活動,比如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費用;還可能來自知識產權相關的服務活動,比如專利代理費用、商標代理費用等。(二)知識產權產出的成本控制1、削減研發成本的支出目前,一些政府部門已經出臺很多激勵創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發創新或成果轉化的基金、補貼等資金支持。企業可以積極了解政策,爭取獲得政府的資金支持,以減少研發成本的支出。此外,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看,合作開發或有償引進他人的技術有時可能比自主研發創新支出更少。與其獨立研究或重復研究,還不如用相對較低的成本買過來,把精力和金錢都用于技術改進創新上面。2、控制知識產權申請的數量首先,要明確知識產權申請目標,除非為了某些特定的戰略考慮,應該緊緊圍繞現有的產品經營和市場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請。其次,要建立專利篩選機制,控制專利申請的數量。此外,可以依法合并數項專利申請,節省專利成本。3、選擇成本更低的保護方式對一項技術而言,比專利成本更低的保護方式,通常是商業秘密,對軟件而言也可能意味著采取版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商業秘密保護比專利保護成本更低,主要是因為商業秘密的獲得不需要申請授權,不需要繳納官費。但是,商業秘密需要持續不斷地維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權利和價值,面對無孔不入的商業間諜,以及一些不誠實的內部員工,要做到這一點,也需要花費不少的管理成本。4、減緩申請費用的開支企業可以根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減緩繳納相關申請費用。另外,可以爭取地方政府的專利申請資助補貼降低自己知識產權儲備的成本。(三)知識產權存續的成本控制1、定期淘汰知識產權可以通過專利稽核、商標審計,定期進行知識產權淘汰,放棄或刪減不必要的、無用益的專利或商標,可以節約維持知識產權的開支。大部分龐大的、擁有上千個專利或商標的公司都有很大的刪減空間。專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過書面聲明放棄,也可以不繳專利年費消極放棄。一般而言,企業多采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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