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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自治區安監局副局長高級工程師楊文棟2010年5月25日強化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認真落實企業法人代表負責制

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公私企業一般實行8小時至10小時工作制”、“保護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和安全衛生設備”。新中國建立,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福利待遇?!?956年,國務院發布《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和《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三大規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1983年國務院批準成立了安全生產委員會。2004年《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了三個階段的奮斗目標。200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國務院確定了煤礦安全工作兩上重要目標,即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使煤礦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2006年3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十一五”期間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礦商貿企業十萬就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全國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形成了廣泛的群眾運動。大躍進時期,隨著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進行,安全生產工作也得到了相應發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安全生產工作迎來了第二個春天。“渤海二號平臺”等事故嚴肅處理,強化了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安全生產責任制基本落實,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的科研工作得到了充足發展,安全監管監察機制比較順暢,各級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不斷加大。

2004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三階段奮斗目標:到2007年即本屆政府任期內,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煤礦等重點行業和領域事故多發狀況得到扭轉,工礦企業事故傷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認等指標均有一定幅度下降;到2010年即“十一五”規劃完成之際,初步形成規范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時,實現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2005年8月,國務院確定了煤礦安全工作兩個重要目標,即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使煤礦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問題。

2006年3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規定:“十一五”期間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礦商貿企業十萬就業人員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重視計劃生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安全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確立“安全發展”理念;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把安全生產納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布局,確立了安全生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黨的十七大報告又提出:“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國務院令第302號)第2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疏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和刑事責任:

(1)特大火災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安全事故;(5)煤礦和礦山特大安全事故;(6)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到2010年初步形成規范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全國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數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到2020年實現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十萬從業人員事故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平。二、我區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

主要形勢和任務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要求:到2011年,GDP達到1200億元,地方財政收入達到120億元,比“十五”末翻一翻,還要新建一批新的交通、能源和水利設施,煤炭產量1億噸、煤化工產量1000萬噸、發電裝機容量1500千瓦,高速公路通車1300公里。我區制定的“十一五”安全生產規劃要求,億元GDP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3.55%以上,從業人員10萬人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3%以上,百萬噸原煤死亡率下降到1.0以下,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控制7.0以下。

2010年,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深化“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

《關于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投資重點當前我區安全生產領域還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責任的主要規定

1、《安全生產法》第1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及責任

追究

2、《安全生產法》第17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1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相應的領導責任。”4、《安全生產法》第1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17條規定:“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按照國家或者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濟單位,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6、《安全生產法》第2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7、《安全生產法》第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8、《安全生產法》第2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用有效的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9、《安全生產法》第2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p>

10、《安全生產法》第2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11、《安全生產法》第25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12、《安全生產法》第2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13、《安全生產法》第29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營性保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14、《安全生產法》第3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15、《安全生產法》第31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16、《安全生產法》第3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17、《安全生產法》第3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18、《安全生產法》第4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9、《安全生產法》第4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0、《安全生產法》第4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21、《安全生產法》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定理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22、《安全生產法》第4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3、《安全生產法》第46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訂立的勞動合同。”24、《安全生產法》第47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害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5、《安全生產法》第48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6、《安全生產法》第52條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7、《安全生產法》第69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9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第16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p>

30、《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47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還應當向其支付一次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不低于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計算,但不得少于人民幣二十萬元?!?1、《消防法》第1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2、《消防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二)責任追究的主要規定1、《安全生產法》第8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安全生產法》第8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第82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4)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p>

4、《安全生產法》第8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3)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5)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6)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7)未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8)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自制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9)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安全生產法》第84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的超過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8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8、《安全生產法》第87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安全生產法》第8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0、《安全生產法》第89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1、《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51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煤礦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沒有為井下職工或者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令限期辦理;拒不辦理的,處以應當繳納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同時強制其辦理。”1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第35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1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第37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p>

1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第38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傷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p>

15、《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第40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消其與安全生產的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結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6、《消防法》第43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三)責任追究的事故案例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制造基地“6.24”較大中毒事故

2009年6月24日9時左右,銀川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制造基地在疏通基地至大門前開元路下水管道作業過程中,2名作業人員被管道內毒氣熏倒,5名救援人員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下井救人,先后中毒被救出。2名雇用作業人員當場死亡,1名救援人員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4人中毒受傷。一、企業基本情況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寧夏天凈東宏寧夏天凈電力

電力有限公司設備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寧夏天凈海瓏

藥業有限公司

(東宏公司全資子公司)

天凈電力設備有限公司

天凈海瓏藥業有限公司寧夏天凈制造基地(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元東路045號)共用一棟辦公樓辦公,生產區在一個院內分東西兩側使用,日常物業和后勤管理產生公用費用由兩家公司分攤。

二、寧夏天凈制造基地院內地下排水管網設置情況

寧夏天凈制造基地于2005年9月建設,建設時院內共鋪設直徑400-600MM的管道。2006年1月至6月,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兩次向銀川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建設局申請接入城市管網,開發區建設局同意給天凈制造基地三個接點(P64、P66、P68).2008年廠區曾發生過雨后下水淤堵、排水不暢,經檢查發現廠區通往城市管網的出口被混凝土封死,后基地組織人員對封堵的排水孔打了4個約30MM孔排水。三、事故發生經過及善后處理情況

2009年6月24日8時許,趙**找來任*和馬**,于8:30左右分別下井作業,趙**在豎井口上方監護和配合工作.任**和馬**將閉水堵頭打開孔后,產生刺鼻氣味,升井。大約在9時左右,任**、馬**再次下豎井作業。

9:10,門衛保安班班長劉**聽到呼救聲,安排保安李*下井救人,李*下井后看到有3個人躺在地上,拉人拉不動,此時劉**也下到井下,李*看到劉中毒倒下,他轉過來拉劉,但拉不動,此時自己也感覺呼吸困難,走到井口,被上面的人拉上去。隨后,張**接到出事報告,向**報告后,下井救人,在井下救人,中毒昏迷,被井上人員用繩子拉上來。李*聽到張**向王*報告后,跑到井口處,張被拉上來后,李*也腰系繩索下井救人,也中毒昏迷。10:40分左右,119、120等趕到現場,救出井下昏迷人員,任**、馬**當場死亡,趙**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劉***、李*、張**、李*4人受傷。四、事故性質及原因分析“6.24”事故是一起由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盲目施救而造成的死亡3人、受傷4人的較大中毒傷亡責任事故(一)直接原因趙**在疏通被堵排水管道工作中,雇用兩名臨時打工人員,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指揮作業人員下井作業,致使人員違章操作,盲目打開閉水堵頭,使被堵管道內積存的沼氣釋放,造成井下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死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二)間接原因

1、寧夏天凈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和東宏電力公司,物業管理存在職責不明、分工不清,對安全生產重視不夠,管理不力。

2、寧夏天凈海瓏藥業公司和寧夏天凈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勞動組織不合理。

3、寧夏天凈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和天凈海瓏藥業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職工的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缺乏。

4、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下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及責任制的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

5、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安全生產管理無常設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缺乏,不能滿足日常工作需要,對轄區設施管理不到位,對轄區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指導不力。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一)趙**:寧夏天凈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物業后勤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規雇傭臨時打工人員,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疏通廠區下水管道出口被堵工作,冒險作業,導致中毒窒息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鑒于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任**、馬**:現場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在閉水堵頭上打開排水孔,致使被堵管道內積存的沼氣突然釋放,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三)包**:寧夏天凈海瓏藥業有限公司綜合辦公室副主任,未認真履行本人主管公司物業后勤管理的職責,安全意識淡薄,對日常物業管理不到位,對疏通下水道工作組織施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直接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七款的規定,處以1萬元罰款,并建議主管部門撤銷其綜合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四)陳**:寧夏天凈電力設備有限公司綜合部主任,安全意識淡薄,對疏通基地下水道作業協調管理不到位,對公司負責的物業管理人員缺乏監督管理,對事故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以5000元罰款,建議給予記過處分。(五)羅*:寧夏天凈海瓏藥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綜合部主任,安全意識淡薄,在兼任綜合部主任期間,沒有認真履行管理物業和后勤工作職責,對廠區下水道長期不暢的問題沒有很好處理,尤其是下水道被堵后,只提請公司會議研究疏通問題,沒有制定出現場施工技術措施,更沒有向施工組織人員進行技術措施交底。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一定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七款的規定,處以1萬元罰款,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蔣**:寧夏天凈東宏電力公司副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致使公司安全管理松散,對公司下水道長期不暢通的問題重視不夠,對疏通下水道作業,有布置、無檢查,尤其是在研究疏通下水道會議上,只是同意疏通下水道,沒有提出具體要求,也沒有過問有無安全技術措施,盲目決定同意疏通下水道,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條十七條第四款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3萬元罰款。

(七)薛*:寧夏天凈東宏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兼海瓏藥業公司代總經理,安全意識不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尤其是公司下水管道在2008年曾發生過被堵后,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只做了簡單處理,沒有及時消除這一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四款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2萬元罰款。(八)王*:寧夏天凈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本公司管理的職工及物業管理人員缺乏有效地監督管理,尤其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應急救援體系不完善,缺乏應急救援設施,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罰款。

(九)李**: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安全部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下屬公司安全監督檢查不力,其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以5000元罰款。

(十)張**: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下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檢查和督查不力,尤其是對下水管道堵塞的隱患問題重視不夠,其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七款的規定,處以5000元罰款。

(十一)寧夏天凈電能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由于天凈海瓏藥業和天凈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疏通下水安全工作不重視,加之天凈電能開發集團公司對制造基地兩家獨立法人的公司疏于監督管理,特別是同一個生產、生活區域的安全職責不清,物業管理及使用保安人員方面存在漏洞,對基地整體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發生較大事故,依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以20萬元罰款,同時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十二)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對轄區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建議責成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分別向自治區、銀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銀川寶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技改項目催化裝置再生器“12.03”爆炸事故

2009年12月3日上午9:18分,銀川寶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技術改造在建項目催化裂化裝置中的再生器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9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844.71萬元。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銀川寶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隸屬于寧夏寶塔集團,法人代表孫**,現有職工700余人。公司主要從事煉油加工,年加工能力為催化8萬噸,常壓蒸餾15萬噸,產品主要有汽油、柴油和液化石油氣。公司為了調整產品結構,推動技術進步,2004年分兩期進行技術改造,一期工程建設150萬噸常壓蒸餾、80萬噸催化裂化裝置、15萬噸氣體分餾裝置,二期工程建設15萬噸重整裝置和20萬噸柴油加氫裝置,總投資14億元。成立了技改項目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為吳*。事故裝置為一期工程投資1.8億元。2008年5月全面開工建設,2009年9月下旬完成中間交接,2009年10月9日公司進駐現場開展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2009年11月15日,施工單位對外取熱器進行了水壓試驗,正值氣溫下降,為了防止U形管的水凍結脹壞盤管,王*安排劉**進行保溫防凍處理。劉**根據王*的要求,決定采用液化石油氣明火加熱方式對外取熱器進行加熱防凍。具體做法是:從裝置區液化石油氣管道上的導淋處接一根膠皮管,膠皮管的另一端再接一根大約2米長的DN15鋼管作為加熱火炬,在防凍時開啟導淋閥,通入液化石油氣,用打火機點燃,從外取熱器底部DN150閘閥處通入內部進行加熱防凍,火炬點燃后,操作人員到19米平臺處,半開外取熱器可作對流的放空閥門,從11月15日開始至事故發生,由各班(每班2人)的工人執行巡查(每隔一小時一次)。期間,每個班都出現點著的火炬熄滅1~2次的現象。按照劉**的安排,滅火后全部開啟外取熱器上下閥門進行通風,規定時間不小于2小時。

2009年12月3日零點班,2:00時左右,當班副班長韓*巡檢時發現火炬熄滅,立即拔出鋼管,并關閉液化石油氣入口閥,然后打開外取熱器上下兩個閥門進行自然通風。上午7:10火炬再次點火,7:30左右,韓*到裝置區去關燈時發現火炬再次熄滅,隨即拔出鋼管,并開啟上下放空閥門進行自然通風。8:00交班。白班班長楊*于7:30左右接班前到裝置區檢查各防凍點時,發現外取熱器火炬已經熄滅,鋼管放在地上,上下放空閥已打開通風。在操作室,韓*對楊剛說:火炬7:15左右熄滅,液化石油氣閥門已關,放空閥已打開,通2小時就可以點火了。上午9:18分,楊*和王**去點火,楊*怕發生意外,在液化石油氣閥門沒有打開的情況下,楊*試點火沒有點燃,之后,楊*讓王**微開液化石油氣閥門(約半扣),火炬被點燃,當楊*把火炬伸進外取熱器下部DN150閥門入口處時,瞬間,從外取熱器底部閥門處發生回火,向外大量噴煙,同時聽到沉悶響聲,兩人立即逃離現場。王**逃離時頭部受傷。楊*立即放下點火管,關閉了液化石油氣閥門后也跑了。此時位于外取熱器東南側的再生器內部發生爆炸。巨大的爆炸力將直徑9.6米、高40米、鋼板厚度為26mm的再生器中部整體撕裂,同時第二沉降器被整體向西南方向推倒,再生器相聯的管道和部分設備也不同程度的受損。三、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事故調查組與聘請的專家共同分析了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寧夏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專業中心從現場提取爆炸后的殘留氣體中檢驗二氧化硫、硫化氫、甲硫醇、丙烯的混合氣體,符合液化石油氣燃燒爆炸后氣體特征。(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三聯合車間催化裝置外取熱器在進行水壓試壓后,底部存有積水,為防止外取熱器下聯箱管道凍結,直接采用液化石油氣明火烘烤,由于外取熱器中部有45°斜上升的工藝管道與再生器連接,中間沒有滑閥截斷,加熱過程中含氧量減少,造成火炬經常熄滅,未燃燒的液化石油氣從外取熱器直接進入到再生器,長時間聚積達到了爆炸極限濃度,12月3日,當班工人點火瞬間,導致再生器內液化石油氣距地面27-28米高度之間發生爆炸。(二)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違章指揮。催化裂化建設項目負責人王*未認真論證安全生產條件,盲目同意劉**提出采用直接點燃液化石油氣對外取熱器下聯箱保溫防凍的方法。劉**沒有進行風險識別,沒有編制方案,沒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違章指揮工人點燃液化石油氣直接進行烘烤。特別是在烘烤過程中火炬經常熄滅并曾出現過閃爆現象,但仍沒有引起劉**的高度重視,沒有認真查找原因,僅是錯誤地指派工人打開外取熱器上下閥門通氣兩小時后,沒按規定做動火分析,就繼續點火,這種做法持續了半個多月,使未燃盡的液化石油氣長時間進入到再生器聚積,最終達到爆炸極限。

2.違章操作。楊*、韓*等人在操作過程中,明知用液化石油氣明火加熱危險性很大,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規定,但從未向負責人王*、劉**等提出終止建議,也沒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直違章作業,特別是12月2日下午,楊*班在點火時,出現了閃爆現象,沒有及時向領導匯報,不分析閃爆原因,沒有立即停止作業,繼續用液化石油氣點火加熱,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3.技術管理責任不明確、不落實。尤其是在制定外取熱器用液化石油氣直接燃燒烘烤技術方案,不符合燃氣燃燒規范要求,也沒有制定相關措施,更沒有技術人員確認簽字。

4.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技改項目指揮部、開工生產準備指揮部、銀川精細化工公司、寶塔集團公司等多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交叉管理,作業現場有8個單位施工,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溝通不夠,相互之間安全管理職能不明確,安全管理人員不落實,對外取熱器加熱沒有制定安全措施,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四、事故性質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

(一)事故性質的認定

“12·03”再生器爆炸事故是一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責任事故。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傷,9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844.11萬元。屬于一般事故。(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楊*、韓*,銀川寶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三聯合車間班長、副班長。在對外取熱器防凍保溫的作業中,明知火炬經常熄滅存在危險,對劉建平的違章指揮不拒絕,一直違章作業,特別是在12月2日出現閃爆現象后,不報告,不分析,繼續違章作業,導致爆炸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四項規定,應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依據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撤銷楊*、韓*班長職務,并每人處以3000元罰款。

2、羅**,銀川寶塔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三聯合車間第二主任。沒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對王*、劉**平等人違規采用液化石油氣明火加熱外取熱器下聯箱的行為,未能及時采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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