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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區工作政策法規
社區工作者系列培訓課程
-------------社區管理實務民政部管理干部學院內容結構導言
第一單元:民政法律體系第二單元:婚姻家庭工作相關法規第三單元:社區民間組織管理相關法規第四單元:社區醫療衛生流動人口相關法規第五單元:勞動就業失業保險相關法規第六單元:物業管理相關法規導入案例:
“攤販自治”引發的風波【案情】家住羅園北路的居民平時買菜很不方便,要去的菜場步行有30多分鐘的路程。于是這條羅園北路逐漸成了一些攤販的聚居地。小攤販中既有外來流動人員又有居住在本小區的下崗無業人員。同時這條路又正好處在兩個區的交界處,一旦甲區的城管出現,小販們只需一個箭步從路南跑到路北,如果乙區城管來了,他們就從路北跑到路南,城管也無能為力。一時間。羅園路邊賣早點的、賣蔬菜水果的、賣小百貨的等云集,人來人往,路面臟亂不堪,汽車難以通行。居民的投訴越來越多,如何管理這些攤販成了新歌西里小區居委會主任夏明的一塊心病。2007年3月8日,經過居委會干部的商議,夏明決定在小區124號樓前的羅園北路人行道上劃一條白線-----在線內的,小販可以賣各種蔬菜水果。他們還和小販約法三章:要求攤販們成立自治會制定自治條例自我約束;自治條例中明確要求攤販負責周圍衛生、不許缺斤少兩等;如有違約,擺攤資格將可能取消。這個“小區管小販”的自治嘗試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居民們表示,劃區后確實方便了,“我們不會被小販擠到車道上了,可以安心走路了”。而小販的蔬菜米面也比較齊全,“除非要買雞鴨魚這些鮮活菜品,大家都不用到大超市去了”。賣蔬菜的小陳算了一筆賬,以前他每月大約能賺1000多元,但如果他每月被城管抄三次他就沒得賺了。現在他每天都能踏踏實實地賣菜,一個月大約能賺3000元。此外,現在不用打游擊,居民可以找到他們,更加不敢短斤缺兩了。但是,遺憾的是,居委會的這一嘗試很快被叫停,街道辦城建科的科長說:“夏明劃定了一個地方就能擺,那城管執法怎么辦呢?”。居委會做法被叫停后,羅園北路又恢復了原樣:流動的小販占據了半條馬路,來往車輛的鳴笛聲,到處飛揚的垃圾塵土叫人心煩。居委會主任夏明也十分矛盾,既要服從有關部門的決定又要考慮居民的利益,還要管好這些攤販,今后該何去何從呢?問:1、你認為夏明的做法是否正確?2、為什么社區管小販被叫停?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居委會的自治職權與城管的公共管理職權的相互交叉、打架。折射了城市管理與社區自治、市容管理與民生保障、社會秩序與百姓權益的矛盾和沖突。馬路攤販現象不屬于社區居民自治的治理范疇,而是市容管理的違法行為,屬于公共管理范疇,應當由城管依法查處取締。居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沒有權力給小販們劃區域經營,新歌西里小區居委會在采取措施前也沒有與街道溝通,也未與城管溝通,未經街道準許,因此,被叫停是必然的。結論:1、社區居委會主任必須知法、懂法,才能合理用法,由于夏明主任把自治權利與公共管理權力沒有區分好,導致做好事辦錯事。2、但是夏明主任采取“攤販自治”的管理理念,維持社會平衡、化解社會矛盾的思路在和諧社區建設中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3、夏明主任應當先與街道進行溝通,反映社區問題,通過志愿者隊伍對攤販進行巡查,與城管聯合執法,聯合規定“攤販自治”的管理方式,以解決攤販問題。第一單元
民政業務相關法規本單元講三方面內容:一、什么是民政工作二、民政業務及立法三、最低生活保障法律規定一、什么是民政工作(一)民政工作的內涵民政工作是泛指中國歷代國家或政府以人民群眾為對象,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有關的一些社會性、政治性的國內社會行政管理工作。(二)民政工作的特征第一,民政工作是以人為對象,以人為中心,保障人的生存,促進入的全面發展。
第二,民政工作賦有組織和管理群眾的功能和任務。
第三,民政行政管理是多元性、綜合性的社會行政管理,民政工作的各項業務都具有相對獨立性,各項業務能自成體系,這一特點與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有顯著區別。
第四,民政業務既相對穩定又不斷發展變化。
二、民政業務及立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維護和保障社會困難群體的基本權益方面為軍隊和國防建設服務工作方面社會行政管理方面農村村民委員會自治城市居民委員會自治社區管理及社區建設救災救濟城鄉低保流浪乞討救助農村五保城鄉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老年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人權益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優待撫恤工作軍人安置工作雙擁工作行政區劃管理地名管理民間組織與社團管理婚姻登記管理收養管理殯葬管理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基本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工商行政法部門行政法基層政權建設法律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法律服務于軍隊和國防建設的法律社會行政事務管理的法律農村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社區管理法等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農村養老保險法救災救濟法慈善法等優待法撫恤法安置法兵役法國防法等區劃法地名法民間組織法婚姻登記法收養法殯葬管理法等分支法律根本大法社會法分支法律分支法律分支法律目前頒布的涉及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規第一類: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1、《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1號公布)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主席令第9號公布)第二類:維護和保障社會困難群體的基本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1999年9月28日頒布2、《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8月1日國務院起頒布3、民政部《關于積極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2009年6月19日民政部發布4、《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2009年6月16日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5、15部門《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2008年9月6、《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12月1日建設部、民政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7、《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頒布8、《救災捐贈管理辦法》2008年4月28日民政部頒布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頒布10、《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2008年1月29日全國老齡委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建設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稅務總局發布11、《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發布1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
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1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9月1日全國人大頒布14、《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頒布第三類:為軍隊和國防建設服務工作方面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04年10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2、《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3、《革命烈士褒揚條例》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第四類:社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2、《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發布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4、《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5月24日民政部、科技部發布5、《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8日國務院公布3、《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6月14日國務院公布7、《地名管理條例》1986年1月23日國務院發布8、《國務院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1985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9、《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10、《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國務院頒布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頒布12、《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涉及以下六個問題:1、涉及低保方面的法律法規2、低保標準3、低保對象4、低保條件5、家庭人員收入的核算6、低保程序三、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規定
一、涉及低保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1、法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1999年9月28日頒布2、規章2007年12月1日《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民政部等九部門日前聯合發布3、政策(1)國務院2007年5月13日發布《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2)國務院2007年8月7日《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3)民政部2004年9月6日發布《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4)民政部2009年6月19日《關于積極開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若干意見》(民發〔2009〕86號)低保標準一般標準由低保條例規定具體標準由各地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并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一)低保標準要與最低工資標準等相銜接要求要求
低保標準的確定方法基本需求法又稱為菜籃子法恩格爾系數法收入比例法或國際貧困標準生活形態法或剝奪指標法低保標準的確定方法條件(1)必須是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2)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3)必須是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城市居民(二)低保對象低保對象具體的講主要包括以下四類人員:(二)低保對象“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失業人員在職人員下崗人員離退休人員其他人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領取最低工資或領取基本生活費或領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人員收核算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家庭人員收入包括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不包括撫恤金補助金低保金的發放方式方式分類施保(1)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
-----一般原則(2)實物發放
-----必要時可以采取(3)社會化發放
----提倡通過金融系統發放(1)全額享受
---對“三無人員”批準全額享受(2)差額享受
---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四)低保程序程序概括起來有三個程序:申請審批發放低保工作流程圖(社區層面)
30個工作日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評估小組調查、評估、公示基本符合低保條件召開低保民主議事會審議通過(填寫低保申請表)上報街道接街道審核批準通知告知申請人(低保對象)復核并公示(A類)每年一次 (B類)半年一次 (C類)每季度與一次超出低保線者符合低保條件者停發公示繼續享受低保不符合低保條件或有異議者勸其撤消申請或重新開始第一單元
民政業務相關法規
結束第二單元
婚姻家庭工作相關法規本單元兩個方面內容:一、案例分析:結婚、離婚條件、家庭財產及遺產分割方面的案例二、講解:結婚、離婚條件、家庭財產及遺產分割方面的法律規定一、結婚、離婚條件、家庭財產及遺產分割方面的案例
見案例[案例]
結婚、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離婚綜合案例案情介紹1990年5月,剛滿19歲的孟麗(生日為5月10日)與25歲的男青年謝濤未辦結婚登記即舉辦了婚禮便以夫妻名義在謝濤處共同生活。1990年8月,孟麗的父親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萬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親早亡又沒有其他兄弟姐妹,孟麗就與謝濤搬入該私房居住。謝濤從其舅舅處借款2萬元對該房進行了裝修并在給舅舅的借條中寫明了該款的用途。自1995年起,謝濤長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趨冷淡。2004年3月,孟麗用父親留下的1萬元購買了股票若干且獲利3萬元,但孟麗卻隱瞞了這一情況。2004年5月,謝濤從朋友處知悉此事十分氣憤,遂要求孟麗交出該款,孟麗卻提出離婚要求,謝濤同意離婚但雙方就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孟麗便向法院提出離婚,并指出房屋應為自己的個人財產,股票是用父親遺產購買本金及收益也都應歸自己所有,謝濤則提出不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請問:(1)孟麗與謝濤的婚姻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2)孟祥死亡時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萬元存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3)孟麗取得的3萬元股票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4)謝濤為裝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萬元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什么?答案1、雙方屬于事實婚姻。雙方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到1991年的時候,當事人雙方均已達到結婚的法定年齡,所以應認定為事實婚姻。2、孟麗取得的遺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孟麗取得遺產時其婚姻關系未成立,而當其達到符合事實婚姻認定條件時,該財產權利已取得屬婚前財產,因此應屬孟麗個人財產。3、股票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的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4、借款屬于共同財產。該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二、結婚、離婚條件及家庭財產及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講授以下三個問題:
1、結婚的條件、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2、離婚的條件、離婚時的財產分割規定
3、法定繼承的條件一、結婚的條件的規定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結婚的條件必備條件
自愿婚齡性別禁止條件
血親疾病未婚二、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我國的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法律規定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共同所有分別所有部分共同(分別)所有書面形式自由約定具有約束力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獲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的條件一、合法的夫妻身份二、親自辦理登記三、雙方自愿四、已達成書面協議五、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男女平等準則
第二,按順序繼承準則第三,均等準則
第四,照顧準則第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準則四、法定繼承的準則有五項同一順序繼承人女性與男性具有平等的繼承權遺產按第一順序或第二順序繼承繼承人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均等分割遺產,特別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的繼承順序第二順序第一順序繼承順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進入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二、
結婚、離婚條件及家庭財產及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結束第三單元
社區民間組織管理相關法規一、北京市關于社區民間組織的相關政策二、社區民間組織的稱謂三、社區民間組織的內涵四、社區民間組織的特征五、社區民間組織的分類六、我國成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應具備的條件七、成立社區民間組織的條件八、社區民間組織成立的程序九、社區社會組織存在的困境十、采取的措施建議一、北京市關于社區民間組織的相關政策主要有三件:(1)2008年9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通知(2)2008年9月14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加強社會建設實施綱要》的通知(3)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京民社發〔2009〕555號)二、社區民間組織的稱謂對于社區民間組織的稱謂:有的使用“社區民間組織”、“社區社團組織”,還有的稱“社區中介組織”、“社區社會組織”最常用的是稱“社區民間組織”如:北京市委“社會建設實施綱要”、東城區的文件“加強社區民間組織意見”或稱“社區社會組織”如:北京市委的文件“關于加快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意見”、北京市民政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順義區政府的文件“關于加強社區社會組織建設意見”三、社區民間組織的內涵大部分學者主要從活動空間、人員結構、活動性質、活動取向等維度來界定。社區民間組織是指以社區居民為主要成員,以滿足社區居民的多元、多樣需求為目的,由居民自發成立并自覺參與,以公益或共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形態。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試行)》中第二條對社區社會組織的定義為:城鄉社區社會組織是指以本社區地域為活動范圍,以滿足城鄉社區居民文體活動、公益慈善、志愿服務、社區服務、社區公共事務管理等需求為目的,由社區居民自愿組成,且不具備法人登記條件的社會組織。其基本要素主要有四:第一,組織成員主要是本社區的居民;第二,活動區間通常只限于本社區范圍內,除社區間交流活動等外,一般都是在本社區范圍內活動;第三,基于社區居民的內在需要建構起來,因此具有較強活力;第四,組織成員自由進入、退出,組織結構較為松散;第五,不具備法人資格。四、社區民間組織的特征社區民間組織作為社會組織的組成部分,除具有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社會組織的共同屬性外,還具有以下特殊屬性:特殊屬性其一,基層性,其二,規模小,其三,影響相對小,其四,非正規性,其六,非法人性,五、社區民間組織的分類(一)一種是從功能結構的角度來分,大體上包括四大類:1、娛樂文體類類組織,如晨練隊、腰鼓隊、模特隊、舞龍隊、舞蹈隊、戲劇票友社、書畫協會、讀書會、武術隊、棋社、乒乓球隊、健美操隊等。2、社區服務類組織,如養老助老機構、社區服務中心、助殘服務機構等。3、地域性維權類組織,如社區婦聯、社區老年協會、社區志愿者協會、社區計劃生育協會、社區殘疾人協會等。4、民辦非企業組織,如民辦福利院、民辦養老院、民辦幼兒園、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等。
社區社會組織基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劃分(二)二種是從法定種類的角度來分,包括三種:1、社區社會團體2、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3、社區基金會六、我國成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我國成立社會團體應具備的六項條件:(社團登記條例)①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②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⑤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社會團體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社會團體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⑥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我國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具備5項條件:(民辦非企業登記條例)①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②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③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④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⑤有必要的場所。七、成立社區民間組織的條件社區民間組織的登記條件要求要低一些;北京市規定實行“備案制”,具體如何實施備案制,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于2010年2月1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京民社發〔2009〕555號)作了明確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一定數量的成員;(具體多少沒有規定,由各區縣、街道規定)(二)有規范的名稱;(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區、縣行政區劃名稱,社區名稱或者行政村名稱,活動內容和組織形式。)(三)有主要負責人;(四)有一定數目的活動資金;(五)有長期的、固定的活動內容;(六)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七)其他開展活動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第六條規定: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內容包括名稱、負責人、活動內容、人數、活動場所和章程等。總體來講,規定的比較粗,比較原則。請看貴州省民政廳的規定:2006-04-25貴州省民政廳《關于加強社區民間組織培育發展與規范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的比較明確:采取了登記與備案相結合的方式。社區社會團體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1、個人發起人5名以上或單位發起人3個以上的;2、有3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1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3、個人發起成立的應有500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單位發起成立的應有3000元以上的活動資金;4、在社區或單位有固定的活動場所,面積不限。準予多個社區社團合署辦公。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3000元以上的開辦資金;2、在社區或單位有活動場所。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開展的情況下,若干民辦非企業單位可申請登記同一活動場所。備案管理要求對于尚未達到上述登記條件,但正常開展活動且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社區民間組織,由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鄉鎮)核準備案后,報縣(市、區)民政局備案。經備案的社區民間組織待發展完善符合登記條件后,再向民政部門正式申請登記。對于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不能發揮積極作用的社區民間組織,要區別不同情況勸其解散或責令解散。八、社區民間組織成立的程序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于2010年2月1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在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作了詳細的規定。主要程序概括為:提出備案申請初審告知受理公示上報材料提出審查意見(同意、不同意)發給備案證書九、社區社會組織存在的困境當前社區社會組織建設也存在一些困境與壁壘,主要有:第一,合法化困境第二,活動經費缺乏。第三,社區社會組織自身的能力建設不足。第四,社區社會組織中服務機構數量少,發育又
不健全,基礎條件薄弱。另外,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制,如果發生糾紛,誰來承擔責任,考慮不周。十、采取的措施建議第一,構建財力支撐機制。第二,治理理念轉型。第三,加強社區社會組織自身能力建設。第四,強化分類指導與管理。第五,構筑監督體系,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第三單元
社區民間組織管理相關法規
結束休息十分鐘第四單元:
社區醫療衛生與流動人口相關法規本單元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
社區衛生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二、經驗介紹:流動人口管理經驗介紹一、社區衛生服務方面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見下表
項目具體內容
備注1、依據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2006年2月23日2、我國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院預防保健機構三級機構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社區
家庭
居民三類對象4、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重點服務對象婦女
兒童
老年人
慢性病人
殘疾人
貧困居民等六類重點群體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1、公共衛生服務
2、基本醫療服務兩大方面6、公共衛生服務健康教育、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慢性病管理、精神衛生保健、婦女保健、婦女圍產期保健、母乳喂養指導、兒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區醫療、社區護理、社區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預約專家門診、就醫指導16項具體內容7、基本醫療服務主要是“小病”、“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和治療。三類服務8、社區衛生服務的要求一是健康保障全民化
二是健康教育普及化三是社區衛生服務家庭化
四是人才培養經常化四項要求9、社區衛生服務站主要職責以社區為基礎、家庭為單位、個人為對象,重點開展社區計劃免疫、傳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及健康教育,協助社區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開展有償衛生醫療,重視家庭衛生服務體系的整體化、服務的連續性和管理的標準性。四個方面二、流動人口管理經驗介紹
經驗介紹:
積極探索、實踐城市社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務新模式平山街道辦事處緊緊抓住城市社區出租房多點零散分布、房主房客分離及出租房主見面難、出租房入戶難、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難、管理服務難的實際和特點,確定了“辦居主抓、民警參與、部門協同,業主負責、物業支持、中介配合,共同管理、分類服務”的基本思路,積極探索、實踐城市社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務新模式,其主要做法是:積極探索、實踐城市社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務新模式一、健全機構、隊伍,打造以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為核心的兩級管理服務平臺。一是成立街道、社區兩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領導機構。成立了以書記、主任為組長,分管副主任為副組長,公安、工商、房產、勞動保障、教育、衛生等部門參加的街道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領導小組;在社區成立了以社區書記、主任為組長,社區計生專干和管段民警為副組長,物業管理、房屋中介、業主委員會負責人及駐社區單位計生專干、出租房主代表為成員的社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領導小組。兩級領導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分析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對策。二是建立街道、社區兩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機構。分別從計生辦、公安派出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抽調專職和兼職人員,設立了常設工作機構——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各社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在社區設立了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社區主任兼任管理站站長,社區計生專干任、計生協管員、樓棟信息員、管段民警、物業管理機構保安、社區衛生服務站醫生分別作為管理站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三是設立專門的社區房屋出租協調服務機構,有效干預房屋出租、承租行為。指導試點社區,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為居民自治組織在社區公信力強的優勢,創造性地設立了社區房屋出租協調服務站,將出租房主和房屋中介機構吸引、凝聚到社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平臺。服務站統一收集社區出租房信息,統一向房屋中介機構免費發布信息。通過服務站這個平臺,出租房主嘗到了房屋出租率高、租金收入增加的甜頭,房屋中介機構則得到了房源充實、利潤提高的好處,社區居委會對流動人口的信息采集更加準確及時,從而實現了對出租房和流動人口的有效管理。四是加強隊伍建設,抓好日常管理、重點人群管理、信息檔案管理。1、按照出租屋總數100:1的標準為社區配備計生協管員,負責出租屋的日常巡查、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和整理、計生政策法規和生殖健康知識宣傳。2、按照出租屋總數30:1的標準配備樓棟信息員,協助做好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出租房主簽訂計生治安責任書、及時上報政策外懷孕信息、發放避孕藥具和宣傳資料。二、建立制度體系,為城市社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務新模式的運行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常規管理制度。建立流動人口日常管理制度、婚育證明查驗制度、“三查”服務制度、房屋租賃管理制度、婚育證明發放制度、流出已婚育齡婦女管理制度、流出人口合同管理制度、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信息通報制度。二是建立共同管理制度。明確了街道辦事處、有關職能部門及社區居委會、轄區單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租房主、物業管理和房屋中介機構對流動人口負有共同管理服務的責任。三是建立考核獎懲制度。首先,制定了《平山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考核辦法》,每季度對社區居委會進行一次考核。其次,建立了獎懲制度,制定了《平山街道辦事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獎懲辦法》,對社區居委會、計生專干、計生協管員、出租房主、流動人口、物業管理和中介機構進行獎勵或懲罰。四是建立培訓教育制度。定期對社區計生專干、計生協管員、樓棟信息員進行政策法規、業務技能及電腦操作培訓,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五是建立出租公示制度。以樓棟為單位對出租房、承租人每月一次進行公示,內容包括門牌號、出租房主姓名、承租人姓名、房屋租賃起止時間,接受群眾監督,增強管理透明度。三、緊緊抓住工作重點,有效強化源頭管理。一方面,專門下發文件,對出租房主、物業管理和房屋中介機構的責任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在公安、房產部門的支持幫助下,指導試點社區開展了出租房主、物業管理和房屋中介機構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責任面對面宣講和會議宣傳動員活動。通過活動,做到了四個講清楚,即講清楚流動人口管理是公民、各類組織法定的職責,而不是社區居委會強加給他們的義務;講清楚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有助于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有利于提高出租房收益和企業效益;講清楚出租房主、物業管理和房屋中介機構責任、權利和義務;講清楚《平山街道辦事處流入人口信息采集表》的填寫方法和提交時限。在此基礎上,社區居委會分別與出租房主、物業管理和房屋中介機構簽訂了計生治安管理責任書,形成了良好的工作關系,建立了出租房主和房屋中介機構臺賬,物業管理機構各安排了1名計生協管員并且其保安員也成了社區的計生信息員。四、努力創新管理手段,扎實開展優質服務。一是出租房檢索信息化。指導試點社區,在對出租房進行詳盡調查、摸清底數的基礎上,掌握了90%出租房主基本情況及房屋出租途徑,根據實際情況繪制了社區出租房分布圖錄入電腦,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修正,達到了鼠標輕輕一點、社區出租房全貌即現、便于管理的目的。目前我們正著眼于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形勢的發展和需要,著手開發流動人口信息管理軟件。二是整合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登記指標,實現多種冊、表、卡合一,提高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使用效率。將常住戶口冊、已婚育齡婦女卡、流出和流入人口登記表、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審批表等進行創造性的整合,增加了需求調查、出租房主情況等項目,統一設計了《平山街道辦事處流出人口信息采集表》和《平山街道辦事處流入人口信息采集表》并在試點社區采用。三是以需求為導向,為流動人口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優質服務。始終要求試點社區做到,首先,要堅持需求調查貫穿流動人口從入住到遷離的始終,在信息采集時要了解流動人口的服務需求,同時要向流動人口發放“溫馨服務卡”和服務需求單,說明可以通過社區流動人口服務需求信箱、電話表達需求,獲得相應的服務。其次,堅持服務多樣化與個性化相結合,每月開展一次政策法規、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藥具上門入戶活動,為流動人口子女入學、入托、家教提供幫助,免費提供就業信息。
希望上述的介紹能夠給大家在計劃生育和流動人口管理上有一定的啟示第四單元:
社區醫療衛生與流動人口相關法規
結束第五單元:
勞動保障方面的相關法規本單元主要有兩個內容:一、勞動保障方面的案例二、講解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規定【案例一】未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的人員與企業所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受勞動法保護?【案例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介紹就業”可以停發失業救濟金嗎?一、社會保障及再就業方面的案例【案例一】未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的人員與企業所建立
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受勞動法保護案情:2000年3月,小A從某市來京務工,未辦理北京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被一家公司聘用為公司會計。該公司聘用小A時,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也未與小A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小A辦理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2002年3月小A提出辭職并辦理了交接手續。同年5月,小A以公司未為其辦理并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為由,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各種社會保險。問題:1、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會支持小A的請求?2、小A與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分析】仲裁委經過審理,認為小A與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是非法的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駁回了小A的申訴請求。
我國憲法規定,每一個中國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為什么小A與公司建立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呢?在庭審時,仲裁庭查明小A為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未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認為小A違反了《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禁止性規定。仲裁庭認為,小A與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是非法的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故駁回了小A的申訴請求。我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權利的實現是有條件的。憲法并未對實現勞動權利的具體條件作出規定,這些具體條件由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地方人大、政府可以依據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憲法》、《勞動法》對勞動者跨區域就業管理并未作出具體的規定。北京市為了加強對外地務工經商人員的管理,實現有序就業,規定了就業證制度。《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本市對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必須持《暫住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向本市勞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作為在本市務工的有效證件”。第18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必須經過勞動行政機關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手續。禁止私自招用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按上述《條例》的規定,小A來京務工應首先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公司招用小A應到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手續。顯然小A和公司都違反了北京市地方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小A與公司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因違反地方法規的規定而成為非法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第一條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小A與公司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為非法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享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案例二】
無正當理由拒絕“介紹就業”,可以停發失業救濟金案情:姜某,女,25歲,原系某集體企業(酒店)的勞動合同制工。1997年4月20日因勞動合同期滿與原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而失業至今。失業期間她尚能按區勞動局的要求參加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班。1997年8月和10月份,區勞動局根據她的實際情況,分別給她介紹她在該區屬下的某酒店和某賓館客房部當服務員,但她均以不愿再從事飲食服務行業為由拒絕接受工作介紹。后來,區勞動局發現她正在某私營企業(酒樓)當服務員,月薪1200元。區勞動局認為姜某已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介紹就業,且現在已有固定的工資收入,故停發了她的失業救濟金。姜某認為她現在的工作單位是私營企業,不屬于正式就業,區勞動局應繼續給她發放失業救濟金等待遇。問題:區勞動局停發了姜某的失業救濟金是否正確?姜某認為自己不屬于正式就業區勞動局不應停發其救濟金是否正確?【分析】《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失業時可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姜某是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而失業的,按有關規定可享受失業救濟待遇,但這不是無條件無限期享受的。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的;”由于區勞動局已兩次介紹較適當的工作給姜某,但姜某均以“不愿再從事飲食服務行業”為理拒絕,應視為“無正當理由”,且她本人現已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故區勞動局停發她的失業救濟待遇是合法的。二、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規定一、勞動合同的訂立二、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規定三、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七、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八、失業保險的給付原則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訂立的五個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協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訂立的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的處理:確認機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試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個月)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個月)勞動合同的解除(五種情況)勞動合同的解除即時辭職預告辭職即時辭退預告辭退經濟性裁員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七種)(1)重新就業的;(2)應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累計繳費時間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滿1年不足5年
最長為12個月
滿5年不足10年
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
最長為24個月第五單元:
勞動保障方面的相關法規
結束第六單元:
物業管理相關法規本單元內容:一、案例討論關于業主委員會與社區居委會、社區物業之間的關系二、講解社區物業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一、案例討論【背景及過程】F家園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中部,2002年建成,屬于中高檔私人住宅。小區內有776戶居民,常住戶不到三分之一,其中外籍居民約20-30戶。新式商品房小區中的三個主要機構F家園都具備:居委會派入的常駐工作人員2名、業主委員會(委員5名,主任、副主任各1名)以及物業公司。2004年11月13日,物業巡查人員發現5-2501室的宋先生家裝修時拆除了剪力墻的1/2,物業人員要求其停止裝修行為,并將剪力墻恢復原狀,但宋先生在收到兩次物業公司的書面通告后并未恢復。自此,歷時7個月的私拆承重墻糾紛拉開了帷幕。2004年11月下旬,由于拆墻的噪音過大,宋先生拆墻的事件被同樓業主發現,他們以擾民為由報了110。但宋先生拒絕警察入內,并提出因警察的職權范圍僅在公共領域,若未經許可踏入他的私人領地,他將起訴警察。結果,警察來了兩次都未能入戶解決問題。接著,同樓業主寫信給業主委員會王主任反映問題,王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和居委會三方人員上門調解,但宋先生以他的房屋改造有合法文件為由拒絕調解人員進入,但也并未向調解人員出示有關文件。同年12月初,在業委會王主任的督促下,物業公司根據其與F家園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宋先生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宋先生:1、停止侵害行為,將承重墻恢復原狀;2、判令宋先生承擔訴訟費。區法院于12月3日對此事立案。2004年12月4日,宋先生寫了一封公開信,主要是就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向同樓業主道歉,并表示會與物業公司以及業委會積極配合,消除安全隱患。2005年1月5日區人民法院進行第一次庭審。2005年1月15日,業委會王主任、1名委員、6名業主召開了一次討論會。其中1名業主因是律師且熱心公益事業,因此以顧問的身份參會,另外5名是與宋先生同樓的業主。此次討論會主要是律師對起訴后的法院決定和物業職責等相關問題向大家進行了解釋,以使業主們對該事件的性質和目前進展明確認識。2005年4月15日,F家園召開了書面業主大會,請業主就三件事進行表決,其中第三件事就是“是否同意業委會根據國家法規,對5-2501業主私拆承重墻一事給小區造成的名譽及物質損失提起訴訟。”2005年5月14日下午4點,F家園業委會在4號樓大廳開箱驗票,由于總投票權數沒有達到法定的數量,即總數的2/3,因此這次業主大會宣布失敗。但在有效的78,862票權數中,同意向5-2501業主提起訴訟的有59,890票權,占49.44%。經過法院6個月兩次庭審,2005年5月16日法院判決結果如下:1、按建房集團建筑設計方案加固改造;2、必須由建房集團驗收合格;3、由宋先生承擔訴訟費。2005年5月31日,業主代表、業委會代表、物業公司代表召開了就5-2501問題處理意見的討論會。討論了這個問題的性質、經過、下一步的行動意見。2005年6月6日召開了有關5-2501問題調解會,有業主宋先生、業委會成員,居委會、物業公司代表參加,宋先生向在座的各位道歉,并向5號樓全體業主表示歉意。關于承重墻加固后恢復原貌問題,宋先生要求給他一點時間慎重考慮,他將于2005年6月7日24點前給予書面答復。2005年6月7日,宋先生寫了一份承諾書,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決,將被拆的承重墻恢復原貌,并按法院判決進行加固施工,以確保廣大業主和自身的安全。至此,整個私拆承重墻事件告一段落。從2004年11月13日物業公司發現問題,到2005年6月7日業主做出承諾,歷時7個月,問題解決的方式經歷了:物業公司通告、國家司法力量介入(警察干涉)、內部調解、國家司法力量再介入(起訴、法院判決)、內部再調解五個過程。涉及的組織和個人包括:物業公司、街道派出所、F家園業主委員會、F家園所在Z社區居民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建筑商、當事人宋先生以及小區內的業主。討論問題:看了上述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分析】
基于本案例糾紛展開的各個階段、各方解決參與組織和人員,以及同時期發生的類似糾紛,如2005年5月北京市平原里小區17號樓的頂樓業主私自改造頂層,2005年6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清楓華景園某單元101號和102號房主私拆承重墻事件,2006年8月26日大連市西崗區北石道街盛陽山莊25號樓一樓住戶私拆承重墻事件等,我們可以總結出商品房小區中的糾紛解決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物業公司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并予以初步的協調。由于商品房小區中公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都由物業公司專門負責,因此相對于居委會幾個工作人員管理整個社區事務而言,物業公司能夠更快地發現問題。在本案例和相似事件中,各小區的物業公司一般都會以書面通告的方式對違規操作的業主予以警告,但這一警告一般都無法有效制止業主的違規行為。這是因為物業公司作為由業主聘請來管理小區共有財產和提供服務的營業機構,沒有強制管理權,或者說沒有合法的暴力使用權和執法權。因此,一般訴諸物業公司解決問題的方式都以失敗而告終。第二,在小區內部的糾紛過程中,有關的國家職能部門,如城市建設局、派出所并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這或者是由于他們對職責的相互推諉,或者是由于職權范圍的有限性。如本案例中的業主宋先生,他對于居委會和警察的職權范圍十分了解。當居委會和業委會上門調解時,他以私人領地拒絕入內為由拒絕其調解。而當110警察上門時,宋先生則以警察的職權范圍僅限于公共領域為由拒絕其入戶檢查。因此,這些力量的介入只能進行勸說,他們并不能做出能夠改變或制止違規行為的決定。第三,在商品房小區內居委會作用的弱化,降低了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居委會在傳統社區中具有上傳意見下達政策、辦理公共事務、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等全方位職能,但在商品房小區中,具體事務的決策有業委會,服務和管理有物業公司,居委會的工作內容僅涉及業委會無權進行的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以及與政府相關的行政工作等方面。但此類工作數量較少,涉及范圍有限,因此很難使公眾樹立對居委會的認同感。尤其是本案例中,F家園中僅有2名居委會派駐的工作人員,他們平時的工作就是坐在辦公室里或到居委會開會,很少參與F家園的日常管理工作,甚至很多F家園的業主都不知道他們的存在,這就使得他們在糾紛調解過程中的作用弱化。第四,小區內的業主委員會是糾紛解決中的一股重要力量,而作用程度取決于該業委會的組織程度、權威性及其委員的辦事能力。在本案例中,F家園的業委會自2003年建立以來,一直是小區自治管理的主導者,他們還定期組織鄰里之間的活動,在居民中具有很強的認同感和一定權威性,而且其成員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知識水平,因而能夠在糾紛解決中發揮積極的作用。第五,部分業主的直接參與,這可以說是糾紛解決中的一股新生力量。在商品房小區中,業主的自治和自我管理意識較強,再加上拆承重墻這類事件涉及廣大業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有不少業主都積極介入解決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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