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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

(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礦山井下作業;(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Ⅳ級體力勞動

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11304.4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7%,即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相當于“很重”強度勞動。

若需了解其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際測量和計算。(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冷水作業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操作人員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業。(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低溫作業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其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的作業。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Ⅲ級體力勞動8小時工作日平均耗能值為7310.2千焦耳/人,勞動時間率為73%,即凈勞動時間為350分鐘,相當于重強度勞動。(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1、小于或等于120min,WBGT在39℃以上2、大于或等于121min,WBGT在33℃以上3、大于或等于241min,WBGT在29℃以上4、大于或等于361min,WBGT在25℃以上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根據GB/T4200-2008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噪聲作業分級標準:接觸噪聲時間1-2小時,噪聲109-115分貝為三級,高度危害;噪聲115分貝以上為四級,極度危害。(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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