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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概述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與爭議處理一、保險合同概述1、保險合同的含義保險合同(InsuranceContract)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是合同的一種形式,適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規定。按性質可分為兩類: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一方面它應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共利益、協商性;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2、保險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最大誠信射幸性雙務性有償合同附和合同諾成性要求投保人最大誠信因為:a未來的不確定b信息不對稱要求保險人最大誠信因為:保險合同由保險人擬定;保險的專業性強。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來源于保險事故的偶然性,此特點在財產保險中體現的最為明顯。注意:射幸性針對的是單個合同。雙務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互相承擔義務,同時享有權利的合同。投保人的義務、權利: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有償合同: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
對價的合同。 投保人以支付保費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在出險時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承諾。
附和合同:由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同意而訂立的合同。諾成性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達成的合同。保險合同的分類:1.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2.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3.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4.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5.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案例分析
一、2004年6月30日,周先生開車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掛了空擋打算開進單位時,一女子逆行騎車在他車前晃了一下后,倒在了他的車前方,后來,交警過來進行處理,開出了一個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交警認為,根據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都沒有責任,但周先生要承擔事故損失費100%。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一旦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違反交通法規,且機動車駕駛員已經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責任。事故事實上寫著“造成A車右前側與B車前輪相撞,B車前輪損壞,B右手右膝受傷”
由于考慮到自己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周先生向保險公司報案后,毫不含糊地賠付了李小姐醫藥費300多元和誤工費200元。沒有想到的是,周先生到保險公司索賠時,被告之:由于交警在責任一欄填寫的是雙方無責,所以保險公司不會進行賠付。令周先生不解的是:“我并沒有違章,騎車人逆行騎車,大家都無責,我卻要承擔損失費,我賠付了騎車人的醫藥費和誤工費,保險公司卻不賠付我的損失,我怎么這么倒霉呢?”
之所以出現上述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其主要原因是:目前依據的是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有關條款的規定,即“按事故責任理賠”的原則,也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有責任,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沒有責任,則不構成保險意義上的第三者責任,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二、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新華人壽)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
凡經全國統一高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
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責任第四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
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酒后駕駛機動車;
(三)
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
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
核輻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第五章
保險金額
第八條
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九條
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第七章
保險費:第十條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四十元(費率為4‰)。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
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
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
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
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
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后,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鑒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
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
知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保險合同的要素1、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當事人、關系人、輔助人:(1)當事人直接訂立保險合同的人A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個別國家允許個人經營B投保人:a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b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法律上承認的利益;C繳納保費的能力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可為他人的利益投保(2)關系人:間接關系A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有兩種B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可任意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可指定多個受益人。
受益人
繼承人
受益權
遺產分割權
不繳稅
繳稅
無償還被保險人債務的義務有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注意:1、團體險中,投保人為于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必須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為受益人。2、被保險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后,遇以下情況之一,保險金作為遺產:1、沒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無其他受益人。C保單所有人:在保單簽發后,對保單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企業。主要用于壽險合同。權利:a變更受益人b領取退保金c領保單紅利d以保單為抵押品借款e在現金價值內申請貸款f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g指定新的所有人最終決定受益人的權利在保單所有人。這一概念的缺失是我國壽險合同的一大缺陷。(3)輔助人輔助人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委托保險經紀人投保人的代表保險公估人公正、獨立2、保險合同的客體指保險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是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可以確定的利益。這樣要求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保險標的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客體,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1、保險條款A保險條款基本條款規定基本事項特約條款附加條款應投保人要求增加的內容保證條款對特定事項進行保證協會條款保險行業協商制定B保險條款法定條款保險標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任意條款當事人約定的2、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3)保險標的(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5)保險期限(6)保險價值: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期內以貨幣估計的價值額。確定方法:a在合同中約定b依市場價格c按法律規定(7)保險金額: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是確定保費的重要依據。與保險價值的關系: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8)保費及其支付辦法保費由保險金額、保費率、保險期限等決定。保費率純費率標的損失率死亡率附加費率營業費用預定利潤(9)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一般為貨幣形式,也可采取修復、置換等方法。(10)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11)訂立合同的時間爭議處理協商仲裁訴訟保險合同的訂立形式1.投保單(ApplicationForm)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2.保險單(InsurancePolicy),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文件。3.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目的在于簡化手續,只在少數幾種業務中使用,當與保單沖突時,以保險憑證為準。保險合同的形式4.暫保單(BindingSlip),是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憑證,亦稱臨時保險單。有效期一般為30天.代理人承辦,但尚未向保險人辦妥分支機構接受投保,但需請示上級公司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但某些條件需商榷。
5.批單(Endorsement),又稱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文件。
投保單樣本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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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性別出生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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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民族單身□已婚□職業職業編碼
(此內容由本公司人員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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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如無特別注明,將以此為通訊地址)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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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宅)(辦)與投保人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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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險種5.保險金額(大寫)(¥)6.保險份數份7.保險期限年8.繳費方式繳9.繳費期年10.開始領取年金年齡歲11.領取方式領12.領取標準元13.紅利分派方式
14.保險費元
15.附加險保險金額費率起保日期保險期限份數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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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險費合計人民幣(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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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付款方式現金□支票□自動轉賬□
第二部分告知下列事項關于被保險人│關于投保人1.工作單位名稱│1.工作單位名稱2.過去二年平均年收入│2.過去二年平均年收入3.身高;體重│3.身高;體重關于被保險人|關于投保人4.是否從事過現職業以外的職業?5.是否參加或計劃參加有危險的運動或消遣?6.有無機動車駕駛證?7.是否有已參加或正在申請中的其他保險?8.過去投保人壽保險或申請人壽保險單復效時是否曾被拒絕、延或要求加收保險費?9.是否服食任何成癮藥物或吸毒?10.(1)是否經常吸煙,如是:已吸____年,每天___支。(2)是否曾經吸煙,如是:已吸___年,
每天___支。于___年,因為_____
停止吸煙。(3)是否經常飲酒,如是:已飲___年,
每日___酒(種類),____(數量)。
11.最近健康狀況
(1)最近一周是否有身體不適?是否服藥?是否存在需施行手術的疾病?
(2)最近三個月內是否接受過醫生的診斷、檢查和治療:是否住院或手術?
(3)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持續超過一周有下列癥狀:疾倦、體重下降、腹瀉、淋巴結腫大或不尋常的皮膚病?12.過去10年內是否因疾病或受傷住院或手術?
13.10年內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3、保險條款的解釋原則A文義解釋B意圖解釋遵循簽約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從當時的客觀情況出發。C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在條款擬定上處于被動地位;保險條款專業性強案例2000年3月,某市客運公司與該市保險公司簽定了一份關于代辦保險的協議。協議規定,保險公司委托某市客運公司代辦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承保手續,以持票乘車的旅客為被保險人,保險費按基本票價的2%計收,保險費包含于票價中,車票即為保險憑證,在車票上印有"內含保險費2%"的字樣。客運公司應于每月5日以前,通過銀行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向保險公司結保險費,保險公司按實收保費的5%向客運公司支付“代辦手續費"。
某市客運公司是一個經營不善的企業,長期虧損。為了維持營業,客運公司挪用保險費,連續3個月未向保險公司轉交保險費。2000年8月1日,某市客運公司的一輛大型客車在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傷亡旅客的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以未收到保險費、并且它已單方面終止了與客運公司的代理合同為由予以拒付。
經法院審理認為,客運公司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及代理權限內以該公司的名義代辦"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收取了旅客的保險費,簽發了保險憑證,該保險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至于客運公司是否將保費轉交給保險公司,是保險公司與客運公司的另一種法律關系,即代理合同關系,不在本案討論范圍。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分析】本案雙方爭論的焦點在于下述兩個方面:保險公司未收到保險費,是否承擔保險責任。首先,在本案中,必須分清兩種合同關系,其一是保險公司與客運公司的代理合同關系,其二是保險公司與旅客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公司與客運公司的代理合同關系中,保險公司是被代理人,客運公司是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本案中客運公司與保險公司簽定了保險代理合同,客運公司以保險公司的名義代辦保險業務,由此產生的后果,即對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旅客向客運公司交納保險費(實際上是通過客運公司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與把保險費直接交到保險公司,性質是一樣的,旅客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至于客運公司未將保費轉交給保險公司,是其是否履行代理合同的問題。作為旅客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其索賠的權利并不因此而受到影響。
其次,保險公司是否可單方面終止與客運公司的代理合同。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提出客運公司已3個月未交保費,也未按代理合同規定將承保情況交給保險公司,它已單方面終止了與客運公司的代理合同,客運公司的行為屬無權代理,保險公司對其行為不承擔責任。本案客運公司首先違約,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需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不得單方面解除代理合同,所以代理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第71條規定:保險代理人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后,應按約定將被代理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上繳的保費等送還被代理保險公司。因此。如果保險公司終止代理合同,光有書面終止協議還不夠,還有必要采取相應措施,使相關人員知情,否則不具有代理權的代理人用保險公司的單證、材料繼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責任。二、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軍的母親)從哈爾濱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號客運汽車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駕駛員操作失誤,在哈黑大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內的8名乘客當場死亡。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袁軍與哈北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哈北公司賠償袁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139566元,并已將款項支付給了袁軍。
袁軍后來發現,其母親當時購買的客車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費。袁軍隨后找到中國人壽哈爾濱市動力支公司提出保險賠償。保險公司告訴袁軍此保險款項已支付給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險賠償金,同時讓袁軍去找哈北公司協調此事。袁軍與中國人壽多次協商未果,2006年初,袁軍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國人壽給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交通費1437元。
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王慧敏在購買車票時就與客運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國人壽建立了旅客客運合同和保險合同關系,這一事實有客運公司在售票處《公路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須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為證。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袁某保險賠償金5萬元。但考慮到中國人壽已將此款實際支付給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應向袁軍支付訟爭的5萬元保險賠償金。
案件評析
1、車票上注明的“保險金”是“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還是“運輸責任險保險金”
王慧敏當時購買的客車票中載明:票價139元,含旅客保險金、附加費等。
售票單位在售票處懸掛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須知。須知上標明了保險對象:凡持有在哈爾濱客運總站所轄各站購買的有效車票,并乘坐公路客運部門營運客車的旅客均為被保險人,旅客如遭受意外傷害致死,給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險金5萬元;保險期間為,自旅客購票后在指定候車區域時起,至旅客達到車票載明或約定的旅程終點下車時止;保險費為基本票價中所含2%的旅客身體傷害賠償責任保險金,各客運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統一繳到中國人壽并為旅客進行投保。2、受益人是“乘客”還是“客運公司”
在本案中,王慧敏購買的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當然是她指定的人,如果沒有指定,按照《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該向王慧敏的繼承人償付保險金。3、乘客王慧敏與保險公司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本案從表面上看,王慧敏并沒有直接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而是與客運公司簽訂合同。但由于客運公司是中國人壽的保險兼業代理人,負責代收代繳客車票中2%的客運意外傷害保險費。實際上,客運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王慧敏與客運公司簽訂了合同,該行為的結果歸屬于被代理人中國人壽,認為王慧敏與中國人壽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三、2005年9月5日,趙某為其三輪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賠償限額為3萬元/車的車上責任險。2006年1月26日,趙某駕駛該車與鄧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相撞,趙某死亡,事故發生后,鄧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了15萬余元。此后,趙某的家屬要求死者趙某投保車上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3萬元,遭拒后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保險公司認為,車上責任險為車輛額定座位內的總賠償限額,也就是說賠償限額每個人加起來總共賠償3萬元,趙某所駕駛的摩托車限定載客3人,即每人限額是1萬元。
在庭審中,保險公司意識到存在原告所理解的每人最高3萬元和保險公司理解的車上乘客總共3萬元兩種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故而保險公司作出了讓步,與原告達成協議賠償2.4萬元。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1、訂立A訂立程序a要約:要約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作出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交給保險人的行為被視為要約。b承諾: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有效承諾的三個條件:不附帶任何條件;由本人或代理人做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做出B、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成立:雙方當事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生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往往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時間生效。在成立后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70保險合同的履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1.如實告知義務2.繳納保險費義務3.通知義務4.維護保險標的安全、避免損失擴大義務5.及時索賠,提供索賠單證、協助保險人代位追償71保險合同的履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是知情權、解約權和索賠權。72保險合同的履行保險人的主要義務1.保險條款說明的義務2.及時簽發保單義務3.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4.解除合同或合同無效、退還保險費或者保單現金價值的義務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費用的義務6.為客戶保密第四節變更和終止變更: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或關系人對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補充。(一)主體變更A財險合同:意味著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a一般財險合同:標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后,依法變更。保險人會適當加收或減退部分保費。b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可不經保險人同
意,保單隨貨權的轉移而背書轉讓。B人身保險合同:變更取決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主觀意愿。a投保人的變更b被保險人的變更c受益人的變更(二)客體變更主要由于保險標的的價值發生增減。加批單
后生效。(三)內容變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合同變更后的有效性:手寫批注優于打印批注;附加條款優于基本條款;加貼的批注優于正文的批注。(四)法律效力的變更1、無效(1)約定無效
法定無效:4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3)自始無效與失效2、中止與復效:僅適用于人身保險合同。(1)中止:合同暫時失去效力。投保人超過規定期限的60日的寬限期未支付當期保費的,合同效力中止。寬限期內保險人負有賠付義務。(2)復效:保險合同效力的恢復。自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4、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1)解除在有效期屆滿前,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投保人解除保險人解除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謊報或故意制造事故壽險中為投保虛報年齡兩年內未能復效的雙方約定解除(2)期滿終止(3)履約終止(4)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而終止部分損失:保險人賠償后30日內,投保人可終止合同;除特殊約定,保險人也可終止合同。全損:保險標的不存在或保險人已全額賠付。復習思考題1、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征?2、投保人須具備什么條件?3、簡述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4、辨析: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的區別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區別
單項選擇題1、根據我國《保險法》,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人是(
)。A.被保險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代理人2、在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三個不同的人,則該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
)。
A.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B.保險人和投保人
C.投保人和受益人
D.保險人和被保險人3、我國《保險法》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未支付當期保費的,合同效力中止。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4、人身保險合同特有的主體()。A.保險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D.保險經紀人5、根據我國《保險法》,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的險種是(
)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A.機動車輛保險合同
B.生效期不足兩年的人身合同
C.運輸工具航程保險
D.醫療保險多項選擇題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可以為受益人。A.自然人
B.法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D.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在什么情況下,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
)。A.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B.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C.人身保險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D.人身保險中,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
E.財產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標的安全應盡之責任判斷題1、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在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3、保險合同中基本條款的效力高于附加條款的效力。(
)案例一、2001年3月29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住院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了保險單。在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間自2001年3月30日起至次年3月30日止。2001年4月10日,該公司的職工何某因膽囊炎住院治療,出院后,何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呢?【解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弄清保險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期間開始和保險責任期間開始的關系。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沒有特別約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約定了附屬條款,則保險合同從符合附屬條款約定的生效情形時開始生效。
按照保險公司慣例,通常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費并簽發保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保險合同自生效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期間,即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從保險公司承擔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期間為保險責任期間,在此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才是被保險人真正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時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況是不一致的。第一、追溯保險,即保險責任期間追溯到保險期間開始前的某一個時點,也就是保險公司對于合同成立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也要承擔保險責任,此種情形多適用于海上保險合同。第二、觀察期間的規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險公司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即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在保險合同生效之后,此種情形多適用于健康保險合同。如住院醫療、住院安心、重大疾病等條款。
上案中,保險期間自2001年3月30日起至次年3月30日止,何某的住院雖然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根據住院醫療合同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30天后因疾病在縣、區級以上(含縣、區級)醫院住院治療,本公司才承擔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即合同約定了保險公司在合同生效30天后(在本案中從2001年4月30日起)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何某的住院日期為4月10日,還沒有到約定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所以,何某的住院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之外,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二、吳小姐投保了一份長期壽險,并附加了一份住院醫療保險。第二年該交費時,吳小姐雖然收到了保險公司提醒交費的通知,但是因為工作忙,一直沒有交納續期保費,直到三個月后吳小姐才到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復效。保險公司審核后同意了吳小姐的復效申請。
之后不久,吳小姐因為急性膽囊炎住院治療,出院后,她到保險公司索賠住院醫療保險,而工作人員遺憾地告訴吳小姐:因為該事故發生在觀察期內,是屬于住院醫療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不能理賠。吳小姐很奇怪:不是已經辦理了保單復效嗎,怎么還有什么觀察期呢?【分析】
中止是指由于投保人沒有在寬限期內繳納續期保費而使保單喪失效力。長期壽險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雖然吳小姐的長期壽險保單中止了,但在中止后兩年內她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同時履行復效時的告知義務,如果符合承保條件且經保險公司審核同意后,可以恢復保單的效力。但是復效是針對長期險的,附加險通常保險期間是一年,到期后合同即終止,是不存在復效問題的。
如果吳小姐還希望獲得附加險的保障,就需辦理“新增附險”手續即重新投保附加險,自然需要從投保時起重新計算觀察期或免責期等。在復效之前以及復效之日后的觀察期內所患的疾病,都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當然如果吳小姐在每次繳納長期壽險保費時都按期交納附加險保費,就不會出現長期險保單失效問題,當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險的問題,也就不會重新計算觀察期或免責期。
三、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補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而保險公司則認為“復效日”應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訴。案情分析:這是一起圍繞復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還是以復效日作為起算日的保險糾紛案件。自殺條款和復效條款是人壽保險單中常見的條款。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另外,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即復效)。那么,復效合同的自殺條款效力究竟是從合同成立日算起,還是從復效日算起呢?對此,
《保險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既然是商業性保險合同,在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應該以體現保險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合同成立日為準,理由如下:1、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2、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終止”,“中止”僅僅是合同效力的暫時中斷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當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協議并補交了保費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復。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原理,所有原條款包括自殺條款在內,若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效力應該回溯到原始狀態(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將自殺條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顯失公平的。案例四2006年6月25日,閆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縣支公司,為其所有的貨車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保期一年。2006年10月13日,閆某將貨車轉讓給吳某,但未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2006年12月15日18時許,吳某的駕駛員張某駕駛該車在高速發生連環追尾事故,造成三輛車不同程
度損壞,一人輕傷,事后交警部門認定
貨車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保險公司接到吳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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