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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行政法主體重點問題:1、行政主體的概念、特征與范圍2、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3、行政公務人員的多重身份、行為及其區分標準4、行政相對人的概念、特征與種類5、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與效果6、監督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第一節行政主體一、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二、行政主體的范圍和分類三、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與職責四、行政機關五、法定授權的組織一、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相對人互有權利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是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一、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相對人有對應權利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2、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3、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4、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法律責任的組織。一、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為進一步理解行政主體的概念,我們還應將其與一些相關概念區別開來:1、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2、行政主體與行政組織。3、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4、行政主體與公務法人、公法人。5、行政主體與行政公務人員。二、行政主體的范圍和分類(一)行政主體的范圍國家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有:(1)國務院;(2)國務院組成部門;(3)國務院直屬機構;(4)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7)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二、行政主體的范圍和分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法定授權組織有:(1)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臨時機構;(2)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3)經法律、法規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行政主體的分類職權行政主體和授權行政主體職權行政主體:是依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在其成立時應具有行政職權并取得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如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行政主體:是因憲法、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而獲得行政職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如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派出機構,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等。中央行政主體和地方行政主體中央行政主體:是指行使職權的范圍及于全國的組織。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等。地方行政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職權的范圍及于本行政區域的組織。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等。需要注意的是,地方行政主體不僅僅代表地方進行管理,在更多的時候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區分中央行政主體和地方行政主體的意義有兩個方面:(1)明確各類行政主體的管轄范圍,有利于確定行政行為的有效性;(2)明確行政主體各自的職權范圍及相互關系,有利于行政的統一和協調。外部行政主體和內部行政主體這是根據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時與行政相對人是否存有隸屬關系所作的劃分。外部行政主體有權按地域或公務對社會上的相對人實施行政管理;而內部行政主體則限于按隸屬關系對內部行政相對人進行管理,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某些行政主體在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中,既可以是外部行政主體,又可以是內部行政主體。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外部行政主體與內部行政主體劃分的意義在于:(1)有利于確定行政行為的有效性。沒有獲得法定授權,內部行政主體一般不能實施外部行政行為。(2)有利于確定行政救濟的途徑。(3)有利于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三、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與職責(一)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依法享有的對某個領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務進行組織與管理的權力。行政職權是行政權的具體轉化形式,行政職權只屬于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擁有行政職權。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同層級和類型的行政主體其行政職權也不相同。總體來講,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許可權行政確認權行政給付權行政獎勵權行政征收、征用權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合同權行政司法權(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概括地講,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主要有:1、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積極地行使職權、履行職務,不越權、不失職、不濫用權力。2、正確地適用法律,嚴格按法定程序與正當程序辦事。3、合理行政、避免失當。4、接受各種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5、對違法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四、行政機關(一)行政機關的概念與特征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設立、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但它又區別于其他國家機關,其特征有1、執行性2、法定性與相對獨立性3、統一性與層級性4、公共性和服務性行政機關組織結構行政機關組織五、法定授權的組織(一)法定授權組織的概念及特征法定授權組織:也被稱為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被稱為“被授權的組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而享有行政權力,從事某種特定范圍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法定授權組織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授權組織是指除行政機關外的組織。2、法定授權組織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3、法定授權組織依法享有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法定授權組織與行政委托組織的區別行政委托組織:是指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而代替行政機關行使部分行政職權的組織。行政委托組織也被稱為“受委托的組織”。行政委托組織與法定授權組織的區別主要有:1、權力來源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組織形態不同。

(三)授權的條件1、授權主體。授權是對國家行政權力進行配置的活動,授權主體必須是有權的國家機關而不能是任何組織和個人。2、授權方式。不同授權主體其授權的方式和授權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授權必須以規范的方式進行,即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形式授權,以保障授權的法定性和穩定性。3、授權對象。授權對象是指被授權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應當具備某些條件,以使其有資格和能力接受授權并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四)法定授權組織的類型第二節行政公務人員一、行政公務人員的概念二、行政公務人員的范圍三、行政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四、行政職務關系五、行政公務人員的多重身份六、行政公務人員行為的性質與區分標準一、行政公務人員的概念行政公務人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職權或受行政主體委托,能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執行行政公務,其行為后果歸屬于行政主體的個人。這一概念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1、行政公務人員是個人而不是組織。2、行政公務人員代表行政主體,以行政主體的名義進行行政管理與服務活動。3、行政公務人員執行行政公務的法律效果由其所代表的行政主體承擔。二、行政公務人員的范圍行政公務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兩部分。(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一部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指依法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任職,行使國家行政權,執行國家行政公務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是行政公務人員中最重要也是主要的組成部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的特征其特征如下:1、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任職于國家行政機關,屬于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編制之內的人員。2、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3、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是經過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根據憲法、組織法和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任用方式主要有選任、委任、考任和聘任等四種,而且每種任用方式都有其相應的法定程序。(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其他行政公務人員,指除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之外,其他執行行政公務的人員。具體包括:(1)行政機關非固定性借用的執行公務的人員;(2)在緊急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認可而協助執行公務的人員;(3)在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不屬于國家行政編制,也不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執行公務的人員;(4)在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中行使行政職權的人員;等等。三、行政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我國《公務員法》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其他行政公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參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進行分析。(一)行政公務人員的權利(1)身份保障權(2)執行職務權(3)工資福利權(4)參加培訓權(5)批評建議權(6)申訴、控告權(7)辭職權(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二)行政公務人員的義務行政公務人員的義務,是指國家法律對行政公務人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限制。行政公務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2)依法執行職務的義務(3)接受監督的義務(4)服從命令的義務(5)保守秘密的義務(6)忠于職守的義務(7)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8)廉潔奉公(9)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四、行政職務關系(一)行政職務關系的概念與特征行政職務關系,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基于一定的行政職務在任職期間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所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行政職務關系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職務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基于法律規定的行政指定代理關系。2、行政職務關系屬于內部行政法律關系。3、行政職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勞動法律關系。(二)行政職務關系的類型行政職務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根據有關公務員法律規范的規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類:1、人事管理關系(1)國家行政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的職務任用關系(2)國家行政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的獎懲關系(3)其他人事管理關系2、特別勞動法律關系(1)公務員的工資(2)公務員的福利(3)公務員的保險(三)行政職務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1、行政職務關系的產生行政職務關系因公民經過法定方式被任用為行政公務員,取得國家公務員資格而形成。根據憲法、組織法和公務員法的規定,行政職務關系通常通過選任、委任、聘任和考任等幾種方式產生。(1)選任。(2)委任。(3)聘任。(4)考任。行政職務關系的變更行政職務關系的變更,是指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行政職務關系的內容部分地發生變化,表現為具體行政職權、職責等內容擴大、減少或轉移的過程及其事實導致行政職務關系變更的法律事實主要有:(1)轉任(2)升職(3)降職(4)撤職行政職務關系的消滅行政職務關系的消滅,是指由于發生某些事件或行為致使行政職務關系不能繼續存在。行政職務關系消滅的主要原因有:(1)辭職(2)辭退(3)離退休(4)罷免(5)調離(6)開除(7)判處刑罰(8)喪失國籍(9)死亡五、行政公務人員的多重身份(一)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多重身份1、普通公民2、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3、行政主體的代表(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的多重身份六、行政公務人員行為的性質與區分標準不管是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還是其他行政公務人員,其以不同身份出現實施行為的性質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現為:1、個人行為2、組織的非公務行為3、組織的公務行為六、行政公務人員行為的性質與區分標準區分行政公務人員的個人行為和公務行為沒有統一的標準。目前,理論界通常綜合考慮以下要素來進行衡量、判斷:(1)時間要素(2)職責要素(3)名義要素(4)公益要素(5)命令要素(6)公務標志要素第三節行政相對人一、行政相對人的概念與特征二、行政相對人的范圍三、行政相對人的類型四、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五、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一、行政相對人的概念與特征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互有權利義務的作為相對一方的個人和組織。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一方當事人。2、行政相對人是與行政主體互有權利義務的一方當事人。3、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多種形式。二、行政相對人的范圍(一)個人(二)組織三、行政相對人的類型依據不同的標準,行政相對人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現介紹以下幾種主要類型:1、個體的相對人與組織的相對人2、特定相對人與不特定相對人3、直接相對人和間接相對人4、外部相對人和內部相對人四、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一)行政相對人的權利1、申請權2、參與權3、了解權4、受保護權5、受益權6、受平等對待權7、陳述、申辯權8、抵制違法行為權9、行政監督權10、行政救濟權(二)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義務主要有:1、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2、協助行政主體正常執行公務的義務3、接受行政監督的義務4、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五、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一)行政相對人行為的含義和特點行政相對人行為:是指在行政活動中,由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并且能夠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或者得到確認的各種行為的總稱。五、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行政相對人行為有如下特征1、行政相對人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這是它的法本質屬性。2、行政相對人行為是由行政法規定的行為。3、行政相對人行為是能產生行政法法律效果的行為。4、行政相對人行為是行政法律關系結構中由個人、組織等一方作出的行為。5、行政相對人行為具有形式多樣化和目的多重性的特點。6、行政相對人行為對行政主體沒有直接的強制力。(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與效果1、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為能夠對行政主體產生特定的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主要體現為程序啟動力和阻止力。(二)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與效果2、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果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法律效果表現為:(1)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行為,可以產生行政程序法律關系。(2)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雙方的合意行為,使行政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3)行政相對人自覺履行義務的行為,可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第四節監督行政主體一、監督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二、監督行政主體的類型及其監督活動一、監督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監督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對行政主體及行政公務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的組織與個人。它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非國家機關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監督行政主體具有下列特征:1、監督行政主體的廣泛性2、監督行政主體的監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及行政公務人員3、監督行政主體實施的監督活動的內容,是監督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與履行職責的行為及行政公務人員遵紀守法的行為。二、監督行政主體的類型及其監督活動

(一)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監督。(二)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的活動。1、人民法院的監督2、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二、監督行政主體的類型及其監督活動(三)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主要有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行政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三部分組成。1、層級監督2、行政監察監督3、審計監督(四)其他社會主體的監督法律應用1、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是否享有行政權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反映了某一組織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是判斷該組織能否成為行政主體的核心標準。2、行政主體在范圍上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兩大類。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有: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法定授權組織有: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臨時機構,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法律應用3、區分行政公務人員的個人行為和公務行為,可以采用“名義+職權與職責”要素標準。具體說來,先要看行政公務人員實施行為時的名義。若以個人的名義實施的,則為個人行為;若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則為組織行為。在認定了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是組織行為的基礎上,再判斷該組織行為是組織的公務行為還是組織的非公務行為,若該組織行為與行政職權、職責毫無關系,則為組織的非公務行為;若該組織行為與行政職權、職責有關,如是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本身的行為或者是與職權、職責密切相關的行為,則為組織的公務行為。4、行政相對人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能夠對行政主體產生特定的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具體包括程序啟動力和阻止力。程序啟動力是指行政相對人針對行政主體作出一定行為,行政主體必須對該行為加以回應的法律約束力。阻止力是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某種行為,具有能直接阻止違法行政行為生效或產生的效力。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相對人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阻止力,只有當行政行為無效時,行政相對人行為才能具有這種效力。法律應用5、作為監督行政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能夠對監督對象采取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監督措施,如變更或撤銷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處分違法、違紀的公務員等。而作為監督行政主體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不能對監督對象作出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監督行為,但可以通過批評、建議或申訴、控告、檢舉的方式向有權國家機關反映,或通過新聞媒體揭露、曝光,引起有權國家機關重視,使其采取能產生法律效力的措施,最終實現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案(事)例案例1案情簡介:張老太家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大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這家超市的常客。2004年春節前的一天,張老太與老伴前往超市買東西。按慣例,張老太負責挑選,老伴負責推車交錢,眼看東西已經挑選得差不多了,老伴就推著滿載貨物的小車去交錢。這時,患有糖尿病的張老太看到放在出口貨物架上的杏干,心想都說糖尿病吃點杏干好,于是順手拿了一包。一看老伴已經交完錢出去了,心里一著急,拿著杏干就往外走,豈料剛走出超市門,就被超市保安抓住了。保安人員說:“我們超市有規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罰500元。”張老太身上沒有帶那么多錢,只得將身上的100元錢和身份證押在了那里。次日,張老太又帶了400元錢到超市,有關人員又將400元扣下。回到家里,張老太茶飯不香,夜不能寐,張老太連春節都沒過好。后她向當地工商部門投訴。經過工商人員干預,超市負責人退還了張老太的罰款。問題:“超市”能否成為行政主體?判斷行政主體的標準是什么?案(事)例答題思路:(1)“超市”不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并能獨立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在范圍上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本案中,“超市”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是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它不享有行政權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活動,其與消費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不能成為行政主體。(2)判斷某一組織是否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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