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0344-1989 是一項關于飲料酒標簽的國家標準,它規定了飲料酒產品在銷售時必須遵循的標簽標示要求。這項標準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消費者能夠通過標簽獲取到準確、全面的產品信息,同時促進公平貿易和提升產品質量。下面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概覽:

  1. 適用范圍:本標準適用于酒精度以體積比表示大于0.5%的飲料酒產品的標簽標注,包括但不限于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及其他發酵酒或配制酒。

  2. 強制性要求:所有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飲料酒必須按照本標準要求進行標簽標注,這些標注信息是強制性的,不得遺漏。

  3. 基本信息標注:飲料酒的標簽上必須清晰、醒目地標注以下內容:

    • 產品名稱:應能真實反映酒的類別、原料等基本特征。
    • 原料與輔料:列出所有主要原料及可能引起過敏反應的輔料。
    • 凈含量:以法定計量單位明確標示。
    • 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及地址。
    •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灌裝日期和最佳飲用期。
    • 酒精度:以“%vol”表示。
    • 警示語:如“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等。
  4. 質量等級與產品標準號:若產品有質量等級劃分,需明確標注;同時,應標注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

  5. 特殊標注:對于含有特定成分(如二氧化碳、糖分等)或經過特殊處理(如過濾、陳釀)的飲料酒,需在標簽上明確說明。

  6. 進口酒特別要求:進口飲料酒除需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標注原產國(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及地址。

  7. 標簽設計與語言:標簽應使用規范漢字,外文信息可同時存在但不應影響漢字的主導地位和易讀性。設計上應確保信息的可讀性和持久性,避免在消費前因磨損等原因變得難以辨認。

  8. 禁止性規定:禁止在標簽上標注任何虛假、夸大、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形,不得使用醫療術語或暗示治療效果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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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 10344-2005
  • 1989-02-22 頒布
  • 1989-09-01 實施
?正版授權
GB 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_第1頁
GB 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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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UDc663.8.004.11X6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0344-89飲料酒標簽標準Standardforthelabellingofalcoholicbeverage1989-02-22發布1989-09-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CB10344-89飲科標準酒標Standardforthelabcllingofalcoholicbeverage1主題內客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飲料酒標簽的基本內容與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飲料酒的標簽,2引用標準GB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GB10343食用酒精3術語3.1飲料酒系指供人們飲用且乙醇(酒精)含量在0.5%~65.0%(V/V)的飲料。包括各種發酵酒、蒸酒及配制酒。3.2發酵酒系指以糧谷、水果或允許使用的野生植物為原料,經發酵法釀制而成的酒。3食用酒精3.3系指以糧谷、警類、糖蜜為原料,經發酵、蒸德而制成的,符合GB10343的食品工業專用酒精。3.4蒸餡酒系指以糧谷、薯類、水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法釀造、蒸餡(包括串蒸、浸蒸、提館)財存、勾兌調配而成的酒。3.5配制酒(包括露酒)系指以發酵酒、蒸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酒基,經加工(包括串蒸或浸泡食用動物、植物、中草藥)添加或不添加果汁、食品添加劑調配而成的酒。3.6酒精度(乙醇含量)系指在20℃時,100mL飲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即體積(容量)的百分數;或1008飲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克數,即質量百分數。3.7配料同GB7718中3.5條。3.83食品添加劑同GB7718中3.4條3.9保質期和保存期同GB7718中3.6條和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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