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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_節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過失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以及民主權利,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具備以下幾點特征: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各種手段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既有作為,也有不作為。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體,如故意殺人罪、綁架罪等;也有特殊主體,如強奸罪、刑訊逼供罪等。主觀方面除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外,都只能由故意構成。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種類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如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名譽的犯罪,如侮辱罪、誹謗罪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如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侵犯其他權利的犯罪,如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打擊報復罪第二節本章重點罪名一、故意殺人罪(一)故意殺人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具備以下幾點特征: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對象是“他人”。出生的標準一般采取獨立呼吸說。死亡的標準傳統上采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跳動停止、瞳孔反射機能停止行為方式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殺人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主體是一般主體,只需年滿14周歲即可(二)故意殺人罪的認定1、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2、與自殺有關的案件的定性相約自殺,即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行為,即行為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正當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構成犯罪錯誤行為或輕微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構成犯罪嚴重不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若情節嚴重,可以相關犯罪論處犯罪行為引起他人自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的,應按該犯罪定罪并可考慮從重處罰教唆或幫助自殺。教唆自殺,是指行為人故意采取引誘、慫恿、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自殺。如果教唆自殺和幫助自殺行為具有間接正犯的性質,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如欺騙精神病人自殺、憑借某種權勢強迫他人自殺等。在不具有間接正犯性質的情況下,我國司法實務中通常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從輕處罰。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值得研究。案例討論宋某酒后回家,因瑣事與其妻李某發生爭吵廝打,李某說:“三天兩吵,活著還不如死了。”宋說:“那你就去死。”李某聽后,就去找繩子自縊。宋某見狀喊來鄰居葉某對李進行規勸,葉走后,二人又發生爭吵廝打,李再次尋繩自縊,宋見狀卻走到外面院子,后來聽到凳子響,又離開現場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知自己的父母,等眾人趕到現場,李某已死亡。(三)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的適用:行為手段特別殘忍,殺人后毀尸奸尸,特定場合殺人,共同犯罪殺人,殺害特定身份之人,殺害多人或多次殺人,在實施其他重罪過程中或實施前后又故意殺人,累犯殺人等。對于一般情節的殺人,應排除死刑的適用。如受囑托殺人,被害人有過錯,相約自殺、殺嬰等情有可原或反社會性較輕的行為人。(溺死雙胞腦癱兒案)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1、關于故意殺人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時被車撞死,便勸乙清晨在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馬路上跑步時被車撞死,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意欲使乙遭雷擊死亡,便勸乙雨天到樹林散步,因為下雨時在樹林中行走容易遭雷擊。乙果真雨天在樹林中散步時遭雷擊身亡。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對乙有仇,意圖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樣捏小面人,寫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針并詛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車禍身亡。甲的行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甲以為殺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頭支配下將乙殺死。后經法醫鑒定,甲具有辨認與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為出于愚昧無知,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2、下列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A、甲在實施搶劫之后,為了滅口,將被害人殺死B、乙強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殺。C、丙與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殺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毀其家中物品,揚言如果丁2日內不能殺死其夫,就要丁自殺,丁因不忍心殺夫而自殺身亡。D、某男與某女相約自殺,欺騙某女先自殺后,該男逃走。三、故意傷害罪(一)故意傷害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理機能的健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任何有生命的他人身體。行為人損害自己身體的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軍人在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應依照刑法第434條定罪處罰。具備以下幾點特征: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行為的性質必須是非法的。一般表現為作為,有時也表現為不作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只需滿14周歲;致人輕傷的,須滿16周歲。主觀方面是故意。(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1、故意傷害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一般毆打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意圖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內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并無破壞他人人體組織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傷害故意,客觀上也僅是造成輕微傷害,所以不構成犯罪。所謂“輕微傷害”,是指損傷經過簡單治療或不經治療即可恢復健康,對身體器官無明顯損傷,對人身健康影響不大的傷害。2、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1)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既遂的界限。區別的關鍵在于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為傷害,后者為殺人。(2)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但造成被害人傷害行為的界限。區別的關鍵仍在于故意的內容不同。3、同時傷害的情況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A同時傷害沒有造成傷害均不為犯罪B同時傷害造成輕傷或重傷,能分清責任,各自責任C同時傷害造成輕傷,無法分清責任,罪疑惟輕原則,無罪D同時傷害造成重傷,無法分清責任,罪疑惟輕原則,結合個人主觀分別適用傷害罪的第1款或第2款的未遂。4、基于他人承諾(同意)而傷害他人身體A無罪論B故意傷害罪C只有重傷才是故意傷害罪(張)(三)故意傷害罪的處罰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卑咐懻摾钅场②w某曾經為瑣事和孫某發生糾紛。某年十一月的一天晚上8點多,天下著中雨,孫某正在一條比較偏僻的馬路邊上的一家小賣部里邊看電視邊吃飯時,聽到外面有人叫他。孫某走到門外想看看是誰,剛一出門,李某、趙某即分別手持8x100cm、8x80cm的鐵管向孫某打去。孫某向外跑了20多米后被打倒,李某、趙某繼續用鐵管毆打孫某,后逃離。孫某在泥濘中躺了半個多小時后被行人發現,送到醫院后已死亡。經鑒定,孫某頭部共有十三處損傷,均造成了凹陷性骨折,身體其他部位未見受傷。李某、趙某當天晚上乘火車逃往外地,一個多月后被抓獲。本案應如何定性?四、強奸罪(一)強奸罪的概念強奸罪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普通強奸罪,即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另一類是奸淫幼女,是指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侵犯的法益是婦女的性的自由權利、幼女的身心健康權益。(二)普通強奸罪的特征犯罪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強奸首先意味著男女之間發生自然性交行為。因此,同性之間以及異性之間發生的猥褻行為,不能構成強奸罪。強奸罪的本質特征在于違背婦女意志,即在婦女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與婦女性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應主要根據被害婦女的真實意愿去判斷。如果行為人并不了解婦女的真實意愿,決意違背其意志強行奸淫,但實際上被奸淫的婦女主觀上也希望與行為人發生性交,則對行為人不能以強奸罪論處。所謂暴力,是指對婦女人身實施的毆打、捆綁、強拉硬拽等使婦女不能反抗的強制行為。所謂脅迫,是指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等相要挾,使其產生精神上的恐懼,對婦女進行精神強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為。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將被害婦女用藥麻醉或用酒灌醉后強奸;利用婦女熟睡之際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封建迷信對婦女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進行強奸;假裝給婦女治病進行強奸等。主體只能是男性,且只需年滿14周歲即可。女性不能構成本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為本罪的間接正犯或者共犯。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三)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征客觀方面表現為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奸淫幼女犯罪不同于普通強奸罪,在客觀方面不以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婦女意志的手段為必要條件。一般來講,只要行為人與幼女發生性交行為,不論其采用何種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就應以犯罪論處。本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行為人須明知被奸淫的對象是幼女,包括明知其必然是幼女,也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如果確實不知,也未采取違背婦女意志的手段,不能構成奸淫幼女的強奸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其是幼女,但采取暴力等違背其意志的手段強行奸淫,被奸淫的又確實是幼女的,則應構成強奸罪(四)強奸罪的處罰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彼伎迹罕咀飸裨O定成親告罪?丈夫能否成為本罪主體?司法考試題檢測1、關于強奸罪及相關犯罪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甲欲強奸某婦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該婦女喉嚨,致其死亡后實施奸淫行為。甲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乙為迫使婦女王某賣淫而將王某強奸,對乙的行為應以強奸罪與強迫賣淫罪實行數罪并罰丙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過程中,強奸了被組織的婦女李某。丙的行為雖然觸犯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強奸罪,但只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量刑T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強行奸淫了該婦女。丁的行為雖然觸犯了拐賣婦女罪與強奸罪,但根據刑法規定,只能以拐賣婦女罪定罪量刑。司法考試題檢測2、對下列哪些行為不能認定為強奸罪?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的組織賣淫的犯罪分子強奸婦女后迫使其賣淫的五、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概念和特征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具備以下幾點特征: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犯罪對象只能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如果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若猥褻,不需采用強制手段,定猥褻兒童罪;若奸淫,定強奸罪。此外,如果猥褻未滿14周歲的男童,不需采用強制手段,定猥褻兒童罪。已滿14周歲的少男和成年男子,不能成為我國刑法中的性犯罪的犯罪對象。猥褻是指針對婦女實施的,傷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害婦女的性的決定權的行為。猥褻行為通常應是性交行為以外的晦淫性行為。但是,在猥褻兒童罪中,猥褻男童的行為包括性交行為。猥褻行為與侮辱行為沒有本質差異。強制方法比照強奸罪中手段行為的理解。犯罪主體一般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主觀方面是故意。不需要出于刺激或滿足性欲的內心傾向。(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認定本罪與(普通)強奸罪的區分。主要體現在行為內容、犯罪主體、故意內容不同。六、非法拘禁罪(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本罪具備以下幾點特征: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為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二)非法拘禁罪的認定轉化犯問題: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索債型非法拘禁行為的定性。刑法第238條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這里所講的債務不僅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三)非法拘禁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38條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腦力激蕩]A、將爛醉之人囚禁屋內,將醒放出,是否非法拘禁?B、債權人示威,堵死工廠大門不讓員工出門/進入,是否非法拘禁?C、命人在屋外加鎖,與被害人同時關禁屋內,是否非法拘禁?七、綁架罪(一)綁架罪的概念和特征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也有公私財產權或者其他法益??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為。所謂劫持,是指違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將被害人虜離原處所或置于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并剝奪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綁架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在于:行為人在劫持被害人后,通過一定方式將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實告知被害人親屬、朋友、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等,利用他們對被害人人身利益的關切,迫使其在一定時間內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滿足其某種不法要求,以換取人質。這也是綁架罪與搶劫罪區分的一個重要界限。搶劫罪劫財的對象只能是被害者本人,而不能是其他人。行為人如果以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向被害人當場劫取財物的,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而不能認定為綁架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不法要求。(二)綁架罪的認定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侵犯的法益不同。綁架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還侵犯了公私財產權或其他法益;非法拘禁罪則只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客觀方面不同。綁架罪在客觀上除有綁架行為之外,常常又向被害人親屬等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非法拘禁罪則只存在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在這里,特別要注意索債型非法拘禁與綁架罪的區分。索債型非法拘禁的行為人向被害人或其親屬等提出還債的要求既不屬于勒索財物,也不是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即使是為索取非法債務非法拘禁他人也是“事出有因”,和沒有任何緣由的綁架勒索存在本質差異,仍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當然,如果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后,要求被害人親屬等給付明顯超過債務數額的金錢或財物的,成立想象競合犯,最終以綁架罪定罪。主觀方面不同。綁架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非法拘禁則無此目的。(三)綁架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1、韓某在向張某催要賭債無果的情況下,糾集好友把張某挾持至韓家,并給張家打電話,聲稱如果再不還錢,就砍掉張某一只手。韓某的作為:(2004年試卷二第1題)構成非法拘禁罪B.構成綁架罪構成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想象競合犯構成敲詐勒索罪八、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的幾個重要特征:拐賣的對象只能是婦女和兒童。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少女及成年婦女。兒童是未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此外,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也構成本罪。以上幾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任何一種即可構成本罪;實施數種行為的,只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出賣的目的。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認定1、與綁架罪的區分。關鍵看主觀目的。綁架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能是出賣,只能是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2、與拐騙兒童罪的區分。關鍵看主觀目的。拐騙兒童罪通常是為了收養或奴役。本罪則是為了出賣。3、包容犯問題:拐賣婦女過程中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以拐賣婦女罪一罪定罪處罰即可,不需要實行數罪并罰。4、結果加重犯問題。拐賣過程中,致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死亡的,仍構成本罪,但在10年以上量刑,直至死刑。5、數罪并罰問題。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故意殺害、傷害婦女兒童的,應該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笔⒄_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司考題]下列哪種情形構成誣告陷害罪?A.甲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養情人并匿名舉報,使曹某失去晉升機會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實施恐怖活動的人而向其提供資金”的事實,并向公安部門舉報丙捏造同事賈某受賄10萬元的事實,并寫成500份傳單在縣城的大街小巷張貼T匿名舉報單位領導王某貪污救災款50萬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貪污了救災款5000元十一、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這兩個罪的,從重處罰。十二、侮辱罪、誹謗罪(一)侮辱罪、誹謗罪的概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二)侮辱罪、誹謗罪的認定1、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1)侮辱罪可以采用暴力方法進行,而誹謗罪只能用言語或文字的方法進行;(2)誹謗罪只能是捏造并散布某種虛假的事實來損害他人的人格與名譽;而侮辱罪并不要求用捏造事實的方式進行;(3)侮辱罪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公然實行侮辱行為;而誹謗罪可以不當著被害人的面,而當眾或向第三者散布捏造的事實。2、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區別捏造的事實內容不同:前者捏造的是足以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后者捏造的則是犯罪事實。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將捏造的事實散布出去,讓眾多的人知道;后者中的誣告一般僅是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而不是在社會上散布。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意圖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后者的目的則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3、這兩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十三、刑訊逼供罪成立刑訊逼供罪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主觀方面為故意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并從重處罰。十四、暴力取證罪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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