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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號)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2年7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依法享有社會保障、康復、教育、就業、文化生活等政策優惠和福利待遇。
尊重、關愛、扶助殘疾人,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發展殘疾人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國家扶持、市場推動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綱要,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并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應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救助等福利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每年應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經費、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社會捐贈等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
第七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確定相應人員負責殘疾人工作。
第八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殘疾人。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預防殘疾的知識,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交通安全、環境污染防護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狀況監測網絡和殘疾報告制度,定期統計調查、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狀況,并適時向社會通報。
第十條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殘疾人的特殊困難和需求,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一)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應保盡保;(二)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全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三)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重度殘疾人,一戶多殘或者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的殘疾人,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礎上,定期給予生活補助;(四)對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范圍;(五)對因重大疾病、災害、就學等造成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優先給予特別救助;(六)對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納入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范圍,優先實施危房改造;(七)對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圍;(八)其他救助措施。
第十二條殘疾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職工,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補貼。
鼓勵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為殘疾人服務的保險產品和業務。
第十四條城鎮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對已經納入五保戶、最低生活保障戶、特困優撫范圍的殘疾人取消大病住院報銷起付線,并逐步提高報銷比例。
第十五條生活困難的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代繳比例和標準。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主體、其他社會服務機構為補充,以社區服務為基礎、家庭服務為依托,以生活照料、醫療衛生、康復、教育、就業、扶貧、托養、無障礙、文化體育、權益保護等為主要內容的殘疾人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專門面向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組織,通過民辦公助、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各類組織、企業和個人建設殘疾人服務設施,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供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的殘疾人。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可以實行居家養護、日間照料或者集中托養,并按照規定發放護理補貼。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救助和妥善安置。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禁止脅迫、誘騙殘疾人和利用殘疾兒童從事賣藝、乞討活動。
第十八條鼓勵社會捐贈用于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企業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殘疾人福利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捐贈可以按照規定從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九條經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殘疾標準鑒定后的殘疾人,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鑒定實行免費制度。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惠:
(一)盲人、下肢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含專線車)、電車、軌道交通和輪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須同時出示低保證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
(三)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肢殘人的代步車輛;
(四)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五)免費或者優惠進入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并可以優先入場;
(六)對水費、電費、取暖費、門診掛號費、診療費、泊車費、電視接收費、入網費等按照規定給予優惠或者補貼。
第二十條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或者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單位依法處理。殘疾人組織應當提供咨詢和幫助,有關國家機關、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殘疾人組織應當設立投訴電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殘疾人的投訴。
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三章康復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興辦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療機構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在資金、場地使用、規費減免等方面予以支持。
衛生、民政等行政部門和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和規范對殘疾人康復機構的管理,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內容,支持城鄉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保障殘疾人醫療康復需求。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加大對殘疾兒童和貧困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康復救助力度,實施白內障復明、假肢裝配、聾兒語訓、輔助器具適配、精神病防治等重點康復工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實施零至六周歲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提供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四章教育
第二十五條普通小學、初中,不得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隨班就讀,并應當為其學習、生活、康復、安全提供幫助。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重度肢體殘疾、重度智力殘疾、失明、失聰、腦癱、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創造條件,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特殊教育學校(班)的建設力度,改善辦學條件。設區的市和人口在三十萬以上的縣(市)應當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腦癱和孤獨癥兒童康復教育學校,或者開設腦癱和孤獨癥兒童康復教育班。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不低于同類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八倍。
第二十七條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入校學習。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班、特殊教育機構的學前班、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應當接收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扶持普通高等學校開辦專門招收殘疾人的院系和專業。
設區的市應當開展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殘疾人職業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保障特殊教育學校師資編制,組織開展特殊教育師資培訓,落實并提高特殊教育津貼。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盲文翻譯和經過手語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殘疾人工作者,享受不低于工資收入百分之十五的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教師,其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教育的殘疾人給予下列扶助:
(一)對貧困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給予資助和生活補助;
(二)對特殊教育學校寄宿的貧困殘疾學生,納入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三)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和隨班就讀寄宿殘疾學生生活補助標準;
(四)對普通高中就讀的殘疾學生或者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殘疾人家庭的普通高中學生,依照有關規定發放助學補助;
(五)對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殘疾學生減免學費或者給予生活補助;
(六)對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貧困殘疾學生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章勞動就業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和機會。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依法享有稅收優惠待遇和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提供勞動保護,改善工作條件。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國家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代扣,其他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統計、地稅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溝通信息,建立包括用人單位統計數據、殘疾人就業等內容的信息平臺,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資金扶持、規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專產專營、優先購買產品和服務、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對殘疾人就業實施重點幫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其他公益性崗位,在符合崗位要求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鄉鎮和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或者村、社區殘疾人協會殘疾人專職委員崗位,應當選聘殘疾人。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的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殘疾人增強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享有稅費優惠和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得到扶持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經營。
對從事各類農業生產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六章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培植殘疾人優勢文化項目和優秀藝術品牌,舉辦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滿足殘疾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第三十八條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出版單位組織編寫和出版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縣級以上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盲人的需要設立盲人讀物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省和有條件的市應當開辦電視手語節目、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在相關新聞類節目中提供手語服務。
第三十九條鼓勵創作和出版反映殘疾人生活和殘疾人事業的作品。鼓勵殘疾人進行文學、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的創造性勞動。
第四十條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參加特殊體育運動會和特殊藝術演出,參加國內和國際性比賽、交流。對在國際國內重大體育、文藝等比賽中獲獎的殘疾人,應當給予獎勵。
殘疾人參加特殊體育運動和特殊藝術演出活動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由所在單位按在崗標準發放;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活動主辦單位給予補助。
第四十一條展覽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應當對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并設置明顯標識;城鄉公共健身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身心特點的健身康復器材。
第四十二條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廣播、影視、網絡、報刊、圖書等多種載體,宣傳殘疾人事業,刊播助殘公益廣告。
第七章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和日常維護。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小城鎮、農村地區和殘疾人住宅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第四十四條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客運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完善無障礙設備,方便殘疾人乘坐。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標志應當完善無障礙功能,方便殘疾人通行。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設有殘疾人專用停車位,非殘疾人車輛不得占用。
第四十五條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無障礙標識應當規范、清晰、醒目。
第四十六條各級殘疾人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無障礙設施的日常使用、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處理結果。
禁止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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