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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gczb1主編第一章第一節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二節擔保制度
第三節保險制度第一節合同法基本原理一、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的訂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六、違約責任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律關系
(三)代理關系
(四)合同的分類(一)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稱契約,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合法行為。
(2)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雙方法律行為和單方法律行為之分。
(3)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訂立合同都要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仍然是平等的。(二)合同法律關系1.合同法律關系的概念
2.合同法律關系主體1.合同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一定的社會關系在相應的法律規范的調整下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實質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存在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2.合同法律關系主體(1)合同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主體
(3)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4)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1)合合同主體體的民事事權利能能力和民民事行為為能力作為合同同當事人人的自然然人、法法人和其其他組織織應當具具有相應應的主體體資格——民事權利利能力和和民事行行為能力力。(2)合合同主體體1)自然然人。2)法人人。3)其他他組織。。4)委托托代理人人訂立合合同。(3)合合同法律律關系的的客體1)物。。2)行為為。3)智力力成果。。(4)合合同法律律關系的的內容1)權利利。2)義務務。(三)代代理關系系1.代理理的概念念和特征征2.代理理的種類類3.無權權代理1.代理理的概念念和特征征(1)代代理人必必須在代代理權限限范圍內內實施代代理行為為無論論代理權權的產生生是基于于何種法法律事實實,代理理人都不不得擅自自變更或或擴大代代理權限限,代理理人超越越代理權權限的行行為不屬屬于代理理行為,,被代理理人對此此不承擔擔責任。。(2)代代理人以以被代理理人的名名義實施施代理行行為代代理人只只有以被被代理人人的名義義實施代代理行為為,才能能為被代代理人取取得權利利和設定定義務。。(3)代代理人在在被代理理人的授授權范圍圍內獨立立地表現現自己的的意思在在被代代理人的的授權范范圍內,,代理人人以自己己的意思思去積極極地為實實現被代代理人的的利益和和意愿進進行具有有法律意意義的活活動。(4)被被代理人人對代理理行為承承擔民事事責任代代理是是代理人人以被代代理人的的名義實實施的法法律行為為,所以以在代理理關系中中所設定定的權利利義務,,當然應應當直接接歸屬被被代理人人享受和和承擔。。2.代理理的種類類(1)委委托代理理(2)法法定代理理(3)指指定代理理(1)委委托代理理作為合同同當事人人的自然然人、法法人和其其他組織織應當具具有相應應的主體體資格——民事權利利能力和和民事行行為能力力。(2)法法定代理理作為合同同當事人人的自然然人、法法人和其其他組織織應當具具有相應應的主體體資格——民事權利利能力和和民事行行為能力力。(3)指指定代理理指定代理理是根據據人民法法院和有有關單位位的指定定而產生生的代理理。指定定代理只只在沒有有委托代代理人和和法定代代理人的的情況下下適用。。3.無權權代理1)沒有有代理權權而為代代理行為為。2)超越越代理權權限為代代理行為為。3)代理理權終止止為代理理行為。。(四)合合同的分分類1.雙務務合同和和單務合合同2.有償償合同和和無償合合同3.要式式合同和和不要式式合同4.有名名合同和和無名合合同5.諾成成合同和和實踐合合同6.主合合同和從從合同1.雙務務合同和和單務合合同依雙方當當事人是是否互負負義務,,合同可可分為雙雙務合同同和單務務合同。。2.有償償合同和和無償合合同根據當事事人取得得權利有有無代價價(對價),可以將將合同區區分為有有償合同同和無償償合同。。3.要式式合同和和不要式式合同以合同的的成立是是否需采采取一定定的形式式為要件件,合同同可分為為要式合合同和不不要式合合同。4.有名名合同和和無名合合同根據法律律是否賦賦予特定定名稱并并設有規規范,合合同可分分為有名名合同和和無名合合同。5.諾成成合同和和實踐合合同從合同成成立條件件的角度度,可把把合同分分為諾成成合同和和實踐合合同6.主合合同和從從合同根據合同同相互間間的主從從關系,,可以把把合同分分成主合合同和從從合同。。不依賴賴其他合合同的存存在即可可獨立存存在的合合同叫主主合同。。二、合同同的訂立立(一)訂訂約主體體(二)合合同的內內容(三)合合同的形形式(四)合合同訂立立的一般般程序(一)訂訂約主體體訂約主體體是實際際參與訂訂立合同同的人,,他們可可以是合合同成立立后的當當事人,,也可以以是合同同當事人人的代理理人,訂訂約主體體應是雙雙方或多多方主體體。(二)合合同的內內容(1)當當事人的的基本情情況包包括當事事人的姓姓名(自自然人)或名稱稱(經濟濟組織)、法定定代表人人(負責責人)、、委托代代理人、、住所(自然人人的戶口口所在地地或經常常住所地地、經濟濟組織的的主要辦辦事機構構或主要要經營場場地)、、電話、、傳真、、銀行賬賬號等。。(2)合合同標的的標的的是指合合同各方方當事人人權利義義務指向向的對象象,即合合同法律律關系的的客體。。(3)數數量數數量是衡衡量合同同權利義義務大小小的尺度度,如物物品的數數量(如如噸、臺臺、量、、個、間間)、勞勞務的數數量(如如工作多多少天、、小時);有些些標的的的數量是是概括性性的,如如承建一一幢大樓樓、倉儲儲一批貨貨,中間間涉及個個別物品品的單價價,也涉涉及工作作、服務務的時間間等多種種數量標標準。(4)質質量質質量是對對合同標標的品質質的內在在要求,,質量高高低直接接影響到到合同履履行的質質量以及及價款報報酬的支支付數額額。(二)合合同的內內容(5)價價款或者者報酬在在約定定中,除除應當注注意采用用大小寫寫表現合合同價款款外,還還應當注注意在大大寫文字字的表示示方式上上,不能能有錯誤誤、簡寫寫等情況況,以免免對以后后的履行行造成障障礙。(6)履行行期限、地地點和方式式履行期期限是合同同中確定的的各方合同同當事人履履行各自義義務的時間間限度,是是確認合同同當事人是是否違約的的一個主要要的標準。。(7)違約約責任違違約責任是是合同當事事人一方或或各方不履履行合同或或沒有完全全履行合同同時,違約約方應當對對守約方進進行的救濟濟措施。(8)解決決爭議的辦辦法解決決爭議的辦辦法是當事事人就糾紛紛解決協商商的一種可可取途徑。。(三)合同同的形式(1)書面面形式(2)口頭頭形式(3)除口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式外,當事事人還可以以采用其他他形式訂立立合同。(1)書面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字或其他可可以有形地地表現當事事人所訂合合同內容的的形式,書書面形式不不一定非指指一切文字字憑證。合合同書是典典型的書面面合同形式式。(2)口頭頭形式是指當事人人用語言表表示合同內內容的形式式。口頭形形式簡便易易行,但缺缺乏憑證,,尤其是在在合同糾紛紛發生時,,無據可查查。故此形形式的運用用會受到一一定限制。。(3)除口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式外,當事事人還可以以采用其他他形式訂立立合同。所謂其他形形式指可根根據當事人人的行為,,其他證人人證明等來來推定雙方方當事人之之間的合意意,判斷合合同成立與與否。(四)合同同訂立的一一般程序1.要約2.承諾3.合同成成立時間與與地點4.締約過過失責任1.要約(1)要約約的概念(2)要約約邀請(3)要約約的效力(4)要約約的撤回與與撤銷(1)要約約的概念1)要約是是要約人向向他人發出出的意思表表示。2)要約必必須具有訂訂立合同的的目的。3)要約內內容必須具具體、確定定。(2)要約約邀請要約邀請又又稱為要約約引誘。要要約邀請是是希望他人人向自己發發出要約的的意思表示示。(3)要約約的效力要約到達受受要約人時時生效。(4)要約約的撤回與與撤銷1)要約的的撤回。2)要約的的撤銷。1)要約的的撤回。要約的撤回回是指要約約人阻止要要約發生法法律效力的的意思表示示。要約可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約的通知應應當在要約約到達受要要約人之前前或者與要要約同時到到達受要約約人。2)要約的的撤銷。要約的撤銷銷,是要約約人消滅要要約法律效效力的意思思表示。要要約可以撤撤銷。撤銷銷要約的通通知應當在在受要約人人發出承諾諾通知之前前到達受要要約人。2.承諾(1)承諾諾的概念(2)承諾諾的條件(3)承諾諾的生效(4)承諾諾的撤回(5)遲發發的承諾和和遲到的承承諾(6)承諾諾的內容(1)承諾諾的概念承諾是對要要約的接受受,是指受受要約人接接受要約中中的全部條條款,向要要約人作出出的同意按按要約成立立合同的意意思表示。。(2)承諾諾的條件1)承諾必必須由受要要約人作出出。2)承諾必必須向要約約人作出。。3)承諾必必須在要約約確定的時時間內作出出。4)承諾的的內容必須須與要約的的內容一致致。(3)承諾諾的生效《合同法》規定,承諾諾通知到達達要約人時時生效。承承諾不需要要通知的,,根據交易易習慣或者者要約的要要求做出承承諾的行為為時生效。。(4)承諾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回是阻止承承諾發生法法律效力的的意思表示示。承諾可可以撤回。。撤回承諾諾的通知應應當在承諾諾通知到達達要約人之之前或者與與承諾通知知同時到達達要約人。。(5)遲發發的承諾和和遲到的承承諾1)遲發的的承諾。2)遲到的的承諾。1)遲發的的承諾。受要約人超超過承諾期期限發出承承諾的,除除要約人及及時通知受受要約人該該承諾為有有效的以外外,其余為為新要約。。2)遲到的的承諾。遲到的承諾諾,又稱為為承諾遲延延,是指承承諾的表示示在發出時時雖然不構構成遲延,,但由于傳傳遞故障等等原因,到到達要約人人時超過了了承諾的期期限。(6)承諾諾的內容1)對承諾內容容的要求。。承諾的內內容應當與與要約的內內容一致,,即承諾應應當是對要要約的接受受。2)實質性變更更。所謂變變更,是指指受要約人人在對要約約的答復中中對要約的的內容作出出了擴大、、限制或者者增刪。3.合同成成立時間與與地點(1)合同同成立的時時間(2)合同同成立的地地點(1)合同同成立的時時間1)通常情情況下,承承諾生效時時合同成立立。2)當事人人采用合同同書形式訂訂立合同的的,自雙方方當事人簽簽字或者蓋蓋章時合同同成立。3)應當采采用書面形形式訂立合合同,當事事人未采用用書面形式式但一方已已經履行主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受的,該合合同成立。。(2)合同同成立的地地點1)一般情情況下,承承諾生效的的地點為合合同成立的的地點。2)當事人人采取合同同書形式訂訂立合同的的,雙方簽簽字或蓋章章的地點為為合同成立立的地點。。4.締約過過失責任(1)締約約過失責任任的概念(2)締約約過失責任任的適用(1)締約約過失責任任的概念1)締結合合同的當事事人違反先先合同義務務。2)當事人人有過錯。。3)有損失失。4)違反先先合同義務務與損失之之間有因果果關系。(2)締約約過失責任任的適用1)假借訂訂立合同,,惡意進行行磋商。2)故意隱隱瞞與訂立立合同有關關的重要事事實或者提提供虛假情情況。3)有其他他違背誠實實信用原則則的行為。。三、合同的的效力(一)合同同效力的含含義(二)效力力待定的合合同(三)無效效合同(四)可撤撤銷合同(一)合同同效力的含含義1.合同的的生效2.附條件件和附期限限的合同1.合同的的生效1)依法成成立的合同同自成立時時生效。2)法律、、行政法規規規定應當當辦理批準準、登記等等手續生效效的,自批批準、登記記時生效。。3)當事人人對合同的的效力約定定附生效條條件或者附附生效期限限的,自條條件成就或或者期限屆屆至時合同同生效。2.附條件件和附期限限的合同(1)附條條件合同(2)附期期限合同(1)附條條件合同當事人對合合同效力可可以約定附附條件。附附條件,是是指當事人人選定某種種成就與否否并不確定定的將來事事實,作為為控制合同同效力發生生與消滅的的附款。(2)附期期限合同當事人對合合同的效力力可以約定定附期限。。附生效期期限的合同同,自期限限屆至時生生效。附終終止期限的的合同,自自期限屆滿滿時失效。。(二)效力力待定的合合同1.限制制民事行為為能力人訂訂立的合同同2.無權代代理訂立的的合同3.無處分分權人訂立立的合同1.限制制民事行為為能力人訂訂立的合同同即限制民事事行為能力力人訂立的的與其年齡齡、智力、、精神狀況況不相適應應的合同。。2.無權代代理訂立的的合同即無代理權權的人代理理他人與相相對人訂立立的合同。。3.無處分分權人訂立立的合同即無處分權權人以自己己名義處分分他人財產產訂立的合合同,經權權利人追認認或者無處處分權人訂訂立合同后后取得處分分權的,該該合同有效效。(三)無效效合同1.無效合合同的概念念2.無效合合同財產后后果的處理理1.無效合合同的概念念1)一方以以欺詐、脅脅迫的手段段訂立合同同,損害國國家利益。。2)惡意串串通,損害害國家、集集體或者第第三人利益益。3)以合法法形式掩蓋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社會公共利利益。5)違反法法律、行政政法規的強強制性規定定。2.無效合合同財產后后果的處理理合同被確認認無效后,,因該合同同取得的財財產,應當當予以返還還;不能返返還或者沒沒有必要返返還的,應應當折價補補償。有過過錯的應當當賠償對方方因此所受受到的損失失,雙方都都有過錯的的,應當各各自承擔相相應的責任任。(四)可撤撤銷合同1.可撤銷銷的合同的的概念2.可撤銷銷合同的種種類3.撤銷權的的消滅4.合同被撤撤銷后財產后后果的處理1.可撤銷的的合同的概念念可撤銷的合同同是指雖經當當事人協商成成立,但由于于當事人的意意思表示并非非真意,經向向法院或仲裁裁機關請求可可以消滅其效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銷銷后自始沒有有法律約束力力。2.可撤銷合合同的種類1)因重大誤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合同時顯失公公平的。3.撤銷權的的消滅1)具有撤銷銷權的當事人人自知道或者者應當知道撤撤銷事由之日日起1年內沒沒有行使撤銷銷權。2)具有撤銷銷權的當事人人知道撤銷事事由后明確表表示或者以自自己的行為放放棄撤銷權。。4.合同被撤撤銷后財產后后果的處理合同被撤銷后后,因該合同同取得的財產產應當予以返返還;不能返返還或者沒有有必要返還的的,應當折價價補償。有過過錯的一方應應當賠償對方方因此所受到到的損失,雙雙方都有過錯錯的,應當各各自承擔相應應的責任。四、合同的履履行(一)合同履履行的含義及及原則(二)合同內內容約定不明明確時的履行行規則(三)合同中中規定執行政政府定價或政政府指導價的的法律規定(四)合同履履行中的債務務履行變更(五)提前履履行與部分履履行(六)履行抗抗辯權(七)債的保保全(一)合同履履行的含義及及原則1.合同的履履行2.合同履行行的基本原則則1.合同的履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是債務人完成成合同約定義義務的行為,,是法律效力力的首要表現現。當事人通通過合意建立立債權債務關關系,而完成成這種交易關關系的正常途途徑就是履行行。2.合同履行行的基本原則則當事人可以通通過合意設定定履行義務,,但履行不是是任意行為。。當事人應當當按照約定全全面履行自己己的義務。當當事人應當遵遵循誠實信用用原則,根據據合同的性質質、目的和交交易習慣履行行通知、協助助、保密等義義務。(二)合同內內容約定不明明確時的履行行規則1.協議補充充2.按照合同同有關規定或或者交易習慣慣確定3.合同內容容不明確,又又不能達成補補充協議時的的法律適用1.協議補充充協議補充是指指合同當事人人對沒能約定定或者約定不不明確的合同同內容通過協協商的辦法訂訂立補充協議議,該協議是是對原合同內內容的補充,,因而成為原原合同的組成成部分。2.按照合同同有關規定或或者交易習慣慣確定在合同當事人人就沒有約定定或者約定不不明確的合同同內容不能達達成補充協議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合合同的其他方方面的內容確確定,或者按按照人們在同同樣的交易中中通常采用的的合同內容確確定。3.合同內容容不明確,又又不能達成補補充協議時的的法律適用1)質量要求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標準、行業標標準履行;沒沒有上述標準準的,按照通通常標準或者者符合合同目目的的特定標標準履行。2)價款或報報酬不明確的的,按照訂立立合同時履行行地的市場價價格履行;依依法應當執行行政府定價或或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履行。3)履行地點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的,在接受貨貨幣一方所在在地履行;交交付不動產的的,在不動產產所在地履行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義務一方所在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可隨時要求履履行,但應當當給對方必要要的準備時間間。5)履行方式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于實現合同目目的的方式履履行。6)履行費用用的負擔不明明確的,由履履行義務一方方負擔。(三)合同中中規定執行政政府定價或政政府指導價的的法律規定在發展社會主主義市場經濟濟過程中,政政府對經濟活活動的宏觀調調控和價格管管理是十分必必要的。因此此《合同法》規定:“執行行政府定價或或者政府指導導價的,在合合同約定的交交付期限內政政府價格調整整時,按照交交付時的價格格計價。(四)合同履履行中的債務務履行變更在通常情況下下,合同必須須由當事人親親自履行。但但根據法律的的規定及合同同的約定,或或在與合同性性質不抵觸的的情況下,合合同可以由第第三人履行,,也可以由第第三人接受履履行。(五)提前履履行與部分履履行債權人可以拒拒絕債務人提提前履行債務務,但提前履履行不損害債債權人利益的的除外。債務務人提前履行行債務給債權權人增加的費費用,由債務務人負擔。(六)履行抗抗辯權1.同時履行行抗辯權2.不安抗抗辯權3.先履行抗抗辯權1.同時履行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債務,沒有先先后履行順序序的,應當同同時履行。一一方在對方履履行之前有權權拒絕其履行行要求。一方方在對方履行行債務不符合合約定時,有有權拒絕其相相應的履行要要求。2.不安抗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是指先履行義義務一方在有有證據證明后后履行義務一一方經營狀況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財產、抽逃資資金以逃避債債務,或者喪喪失商業信譽譽,以及其他他喪失或者可可能喪失履行行債務能力的的情況時,可可中止自己的的履行。3.先履行抗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權是指當事人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行順序的,先先履行一方未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方有權拒絕其其履行請求,,或先履行一一方履行債務務不符合合同同約定的,后后履行一方有有權拒絕其相相應的履行請請求。(七)債的保保全1.代位權2.撤銷權1.代位權代位權是指債債務人怠于行行使其對第三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債權,使債權權人的債權有有不能實現的的危險時,債債權人為了保保障自己的債債權而以自己己的名義行使使債務人對次次債務人的權權利。2.撤銷權保全債權中的的撤銷權,是是指債權人對對于債務人減減少財產以至至危害債權的的行為請求法法院撤銷的權權利。五、合同的變變更、轉讓和和終止(一)合同的的變更(二)合同的的轉讓(三)合同的的終止(四)合同的的解除(一)合同的的變更1.合同變更更的含義2.合同變更更的程序3.合同變更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更的含義合同的變更有有廣義、狹義義之分。廣義義的合同變更更是指合同主主體和內容的的變更,前者者指合同債權權或債務的轉轉讓,即由新新的債權人或或債務人替代代原債權人或或債務人,而而合同內容并并無變化;后后者指合同當當事人權利義義務的變化2.合同變更更的程序當事人協商一一致,可以變變更合同。法法律、行政法法規規定變更更合同應當辦辦理批準、登登記等手續的的,依照其規規定。3.合同變更更的效力合同變更生效效后,變更后后的合同內容容即取代原合合同中的相關關內容,當事事人應按照合合同變更后的的內容履行合合同,而不能能再按原來的的合同內容履履行。(二)合同的的轉讓1.合同轉讓讓的概念2.合同權利利轉讓3.合同義務務的轉讓4.合同權利利義務的概括括轉讓1.合同轉讓讓的概念合同的轉讓也也就是將合同同設定的權利利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改變合同內容容和標的的情情形下,合同同關系的主體體變更。2.合同權利利轉讓合同權利轉讓讓是指合同債債權人將其在在合同中的債債權全部或部部分轉讓給第第三人的行為為。3.合同義務務的轉讓(1)合同義義務的轉讓(2)合同義義務轉讓的效效力(1)合同義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讓是指合同債債權人將其在在合同中的債債權全部或部部分轉讓給第第三人的行為為。(2)合同義義務轉讓的效效力1)承受人在在受移轉的債債務范圍內承承擔債務,成成為新債務人人,原債務人人不再承擔已已移轉的債務務。2)新債務人人取得原債務務人享有的抗抗辯權。3)主債務的的從債務一并并由新債務人人承擔。4.合同權利利義務的概括括轉讓(1)合同權權利義務的合合意概括轉讓讓(2)合同權權利義務的法法定概括轉讓讓(1)合同權權利義務的合合意概括轉讓讓當事人一方經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己在合同中的的權利和義務務一并轉讓給給第三人。權權利和義務一一并轉讓的,,適用權利轉轉讓和義務轉轉移的規定。。(2)合同權權利義務的法法定概括轉讓讓1)因繼承而而發生的。2)因法人的的分立、合并并而發生的。。(三)合同的的終止1.合同終止止的含義2.合同終止止的原因1.合同終止止的含義合同的終止即即合同權利義義務的終止,,是指由于一一定法律事實實的發生,使使合同設定的的權利義務歸歸于消滅。2.合同終止止的原因1)債務已經經按照約定履履行。2)合同解除除。3)債務相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依法將標的物物提存。5)債權人免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務同歸于一人人。7)法律規定定或者當事人人約定終止的的其他情形。。(四)合同的的解除1.合同解除除的概念2.合同解除除必須通過解解除行為實現現3.解除權的的行使程序4.合同解除除的效力1.合同解除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是指在合同依依法成立后而而尚未全部履履行前,當事事人基于協商商或法律規定定或者當事人人約定而使合合同關系歸于于消滅的一種種法律行為。。2.合同解除除必須通過解解除行為實現現(1)約定解解除合同(2)法定解解除合同(1)約定解解除合同約定解除合同同是雙方當事事人協商一致致解除原合同同關系。約定定解除有兩種種方式:一是是合同成立后后,當事人協協商一致解除除合同;二是是當事人約定定了一方解除除合同的條件件,當條件成成就時,享有有解除權的一一方可以解除除合同。(2)法定定解除除合同同1)因因不可可抗力力致使使不能能實現現合同同目的的。2)履履行期期限屆屆滿之之前,,當事事人一一方明明確表表示或或者以以自己己的行行為表表明不不履行行主要要債務務。3)當當事人人一方方遲延延履行行主要要債務務,經經催告告后在在合理理期限限內仍仍未履履行。。4)當當事人人一方方遲延延履行行債務務或者者有其其他違違法行行為致致使不不能實實現合合同目目的。。5)法法律規規定的的其他他情形形。3.解解除權權的行行使程程序《合同法法》規定,,一方方行使使解除除權解解除合合同的的,應應當通通知對對方。。合同同自通通知到到達對對方時時解除除。對對方有有異議議的,,可以以請求求人民民法院院或仲仲裁機機構確確認解解除合合同的的效力力;法法律、、行政政法規規規定定解除除合同同應當當辦理理批準準、登登記等等手續續的,,應遵遵循其其規定定。4.合合同解解除的的效力力合同解解除后后,尚尚未履履行的的,終終止履履行;;已經經履行行的,,根據據履行行情況況和性性質,,當事事人可可以要要求恢恢復原原狀或或采取取補救救措施施,并并有權權要求求賠償償損失失。六、違違約責責任(一)違約約的概概念與與具體體形態態(二)違約約責任任承擔擔方式式(三)違約約責任任的免免除(一)違約約的概概念與與具體體形態態1.違違約的的概念念2.違違約行行為1.違違約的的概念念一個有有效成成立的的合同同,其其主要要的法法律效效力就就是當當事人人對合合同的的正確確履行行,否否則就就構成成對合合同的的違反反,而而這種種對合合同義義務的的違反反就是是違約約。2.違違約行行為(1)拒絕絕履行行(2)遲延延履行行(3)不能能履行行(4)不適適當履履行(1)拒絕絕履行行拒絕履履行是是指合合同一一方當當事人人向對對方表表示不不履行行合同同的行行為。。拒絕絕履行行可以以是明明示的的,也也可以以是默默示的的,即即以其其行為為表明明不履履行合合同義義務。。(2)遲延延履行行遲延履履行是是指當當事人人未按按合同同約定定的履履行期期限履履行,,即在在履行行期限限屆滿滿時卻卻未履履行的的現象象。(3)不能能履行行不能履履行是是指當當事人人在客客觀上上沒有有履行行能力力。(4)不適適當履履行1)標標的物物的質質量不不符合合合同同約定定。2)在在數量量上不不適當當,包包括數數量的的短缺缺和增增加。。3)在在履行行方式式和地地點上上不正正確。。4)違違反有有關附附隨義義務的的約定定。(二)違約約責任任承擔擔方式式1.繼繼續履履行2.賠賠償損損失3.支支付違違約金金4.采采取補補救措措施1.繼繼續履履行1)債債權人人在合合理期期限內內請求求繼續續履行行。2)繼繼續履履行須須有可可能。。3)繼繼續履履行須須有必必要。。4)債債務的的標的的須適適于強強制履履行。。2.賠賠償損損失(1)賠償償損失失的適適用條條件(2)賠償償損失失的原原則(1)賠償償損失失的適適用條條件具體為為:①①受害害人一一方受受到損損害;;②受受害人人的損損害與與違約約行為為之間間有因因果關關系。。(2)賠償償損失失的原原則1)完完全賠賠償原原則。。2)合合理預預見原原則。。3)減減輕損損失原原則。。3.支支付違違約金金違約金金是指指當事事人一一方違違反合合同時時應當當向對對方支支付的的一定定數量量的金金錢或或財物物。4.采采取補補救措措施采取補補救措措施是是指矯矯正合合同不不適當當履行行(質量不不合格格),使履履行缺缺陷得得以消消除的的具體體措施施。采采取補補救措措施的的具體體方式式為::修理理、更更換、、重做做、退退貨、、減少少價款款或者者報酬酬等。。(三)違約約責任任的免免除違約責責任的的免除除是指指法律律規定定的或或者當當事人人約定定的免免除違違約當當事人人承擔擔違約約責任任的情情況。。違約責責任免免責事事由可可分為為兩類類:一一類是是法律律規定定的免免責條條件;;一類類是當當事人人在合合同中中約定定的條條件,,一般般稱為為免責責條款款。第二節節擔擔保保制制度度一、擔擔保的的概念念二、擔擔保方方式三、保保證在在建設設工程程中的的應用用一、擔擔保的的概念念擔保是是指基基于法法律規規定或或當事事人的的約定定,為為督促促債務務人履履行債債務,,確保保債權權得以以實現現所采采取的的特別別保障障措施施。二、擔擔保方方式(一)保證證(二)抵抵押(三)質押押(四)留置置(五)定金金(一)保證證1.保保證的的概念念和方方式2.保保證人人的資資格3.保保證合合同的的內容容4.保保證責責任1.保保證的的概念念和方方式保證是是指保保證人人和債債權人人約定定,當當債務務人不不履行行債務務時,,保證證人按按照約約定履履行債債務或或者承承擔責責任的的行為為。2.保保證人人的資資格1)企企業法法人的的分支支機構構、職職能部部門。。2)國國家機機關,,經經國務務院批批準為為使用用外國國政府府或者者國際際經濟濟組織織貸款款進行行轉貸貸的除除外。。3)學學校校、、幼幼兒兒園園、、醫醫院院等等以以公公益益為為目目的的的的事事業業單單位位、、社社會會團團體體。。3.保保證證合合同同的的內內容容1)被被保保證證的的主主債債權權種種類類、、數數額額。。2)債債務務人人履履行行債債務務的的期期限限。。3)保保證證的的方方式式。。4)保保證證擔擔保保的的范范圍圍。。5)保保證證的的期期間間。。6)雙雙方方認認為為需需要要約約定定的的其其他他事事項項。。4.保保證證責責任任保證證擔擔保保的的范范圍圍包包括括主主債債權權及及利利息息、、違違約約金金、、損損害害賠賠償償金金及及實實現現債債權權的的費費用用。。保保證證合合同同另另有有約約定定的的,,按按照照約約定定。。當當事事人人對對保保證證擔擔保保的的范范圍圍沒沒有有約約定定或或者者約約定定不不明明確確的的,,保保證證人人應應當當對對全全部部債債務務承承擔擔責責任任。。(二二)抵抵押押1.抵抵押押的的概概念念2.抵抵押押物物3.抵抵押押的的效效力力4.抵抵押押權權的的實實現現1.抵抵押押的的概概念念抵押押是是指指債債務務人人或或者者第第三三人人向向債債權權人人以以不不轉轉移移占占有有的的方方式式提提供供一一定定的的不不動動產產及及其其他他財財產產作作為為抵抵押押物物,,用用以以擔擔保保債債務務履履行行的的擔擔保保方方式式2.抵抵押押物物1)抵抵押押人人所所有有的的房房屋屋和和其其他他地地上上定定著著物物。。2)抵抵押押人人所所有有的的機機器器、、交交通通運運輸輸工工具具和和其其他他財財產產。。3)抵抵押押人人依依法法有有權權處處分分的的國國有有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權權、、房房屋屋和和其其他他地地上上定定著著物物。。4)抵抵押押人人依依法法有有權權處處置置的的國國有有機機器器、、交交通通運運輸輸工工具具和和其其他他財財產產。。5)抵抵押押人人依依法法承承包包并并經經發發包包人人同同意意抵抵押押的的荒荒山山、、荒荒溝溝、、荒荒丘丘、、荒荒灘灘等等荒荒地地的的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權權。。6)依依法法可可以以抵抵押押的的其其他他財財產產。。2.抵抵押押物物1)土地地所所有有權權。。2)耕地地、、宅宅基基地地、、自自留留地地、、自自留留山山等等集集體體所所有有的的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權權。。3)學校校、、幼幼兒兒園園、、醫醫院院等等以以公公益益為為目目的的的的事事業業單單位位、、社社會會團團體體的的教教育育設設施施、、醫醫療療衛衛生生設設施施和和其其他他社社會會公公益益設設施施。。4)所有有權權、、使使用用權權不不明明或或者者有有爭爭議議的的財財產產。。5)依法法被被查查封封、、扣扣押押、、監監管管的的財財產產。。6)依依法法不不得得抵抵押押的的其其他他財財產產。。3.抵抵押押的的效效力力抵押押擔擔保保的的范范圍圍包包括括主主債債權權及及利利息息、、違違約約金金、、損損害害賠賠償償金金和和實實現現抵抵押押權權的的費費用用。。當當事事人人也也可可以以約約定定抵抵押押擔擔保保的的范范圍圍。。4.抵抵押押權權的的實實現現1)抵抵押押合合同同已已登登記記生生效效的的,,按按照照抵抵押押物物登登記記的的先先后后順順序序清清償償;;順順序序相相同同的的,,按按照照債債權權比比例例清清償償。。2)抵抵押押合合同同自自簽簽訂訂之之日日起起生生效效的的,,該該抵抵押押物物已已登登記記的的,,按按照照第第1)項項規規定定清清償償;;未未登登記記的的,,按按照照合合同同生生效效時時間間的的先先后后順順序序清清償償,,順順序序相相同同的的,,按按照照債債權權比比例例清清償償。。(三)質押押1.質質押的的概念念2.質質押的的分類類1.質質押的的概念念質押是是指債債務人人或者者第三三人將將其動動產或或權利利移交交債權權人占占有,,用以以擔保保債權權履行行的擔擔保方方式。。2.質質押的的分類類1)匯匯票、、支票票、本本票、、債券券、存存款單單、倉倉單、、提單單。2)依依法可可以轉轉讓的的股份份、股股票。。3)依依法可可以轉轉讓的的商標標專用用權、、專利利權、、著作作權中中的財財產權權。4)依依法可可以質質押的的其他他權利利。(四)留置置留置是是指債債權人人按照照合同同約定定占有有對方方(債務人人)的財產產,當當債務務人不不能按按照合合同約約定期期限履履行債債務時時,債債權人人有權權依照照法律律規定定留置置該財財產并并享有有處置置該財財產得得到優優先受受償的的權利利。(五)定金金定金是是指合合同當當事人人在合合同訂訂立時時或合合同履履行前前,為為了保保證合合同的的履行行而給給付另另一方方一定定款項項的一一種擔擔保方方式。。三、保保證在在建設設工程程中的的應用用1.投投標保保證金金2.履履約保保證擔擔保3.預預付款款保證證擔保保三、保保證在在建設設工程程中的的應用用2.本本保函函的有有效期期自工工程預預付款款支付付之日日起至至你方方按合合同約約定向向承包包人收收回全全部工工程預預付款款之日日止。。3.在在本保保函的的有效效期內內,若若被保保證人人未將將工程程預付付款用用于上上述合合同項項下的的工程程或發發生其其他違違約情情況,,我方方將在在收到到你方方符合合下列列條件件的提提款通通知后后7天天(日日歷天天)內內,憑憑本保保函向向你方方支付付本保保函擔擔保范范圍內內你方方要求求提款款的金金額。。4.你你方和和被保保證人人雙方方經協協商同同意在在上述述合同同的《《通用用合同同條款款》規規定的的范圍圍內變變更合合同內內容時時,我我方承承擔本本保函函規定定的責責任不不變。。1.投投標保保證金金投標保保證金金是為為防止止投標標人不不審慎慎考慮慮而進進行投投標活活動而而設定定的一一種擔擔保形形式,,是投投標人人向招招標人人繳納納的一一定數數額的的金錢錢。2.履履約保保證擔擔保履約保保證擔擔保就就是保保證合合同的的完成成,即即保證證承包包人承承擔合合同義義務并并完成成某項項工程程。3.預預付款款保證證擔保保預付款款保證證擔保保就是是承包包人與與業主主簽訂訂承包包合同同的同同時,,向業業主保保證與與工程程項目目有關關的工工人工工資、、分包包人及及供應應商的的費用用,將將按照照合同同約定定的由由承包包人按按時支支付,,不會會給業業主帶帶來糾糾紛,,如果果因為為承包包人違違約給給分包包人和和材料料供應應商造造成的的損失失,在在沒有有預付付款保保證擔擔保的的情況況下,,經常常由業業主協協調解解決,,甚至至使業業主卷卷入可可能的的法律律糾紛紛,在在管理理上造造成很很大負負擔,,而實實行預預保證證擔保保付款款,可可以使使業主主避免免可能能引起起的法法律糾糾紛和和管理理上的的負擔擔,同同時也也保證證了工工人、、分包包人和和供應應商的的利益益。第三節節保保險制制度一、保保險概概述二、建建設工工程保保險三、建建筑工工程一一切險險四、安安裝工工程一一切險險五、工工程保保險的的賠償償處理理一、保保險概概述(一)保保險的的概念念(二)工程程保險險基本本功能能(三)工程程保證證擔保保與工工程保保險的的比較較(四)保保險合合同(五)保險險合同同的分分類(六)保險險合同同的主主要條條款(一)保保險的的概念念保險是是指投投保人人根據據合同同約定定,向向保險險人支支付保保險費費,保保險人人對于于合同同約定定的可可能發發生的的事故故因其其發生生所造造成的的財產產損失失承擔擔賠償償保險險金責責任,,或者者當被被保險險人死死亡、、傷殘殘、疾疾病或或者達達到合合同約約定的的年齡齡、期期限時時承擔擔給付付保險險金責責任的的商業業保險險行為為。(二)工程程保險險基本本功能能第一,,保護護工程程承包包商或或分包包商的的利益益。第二,,保護護業主主的利利益。。第三,,減少少工程程風險險的發發生。。(三)工程程保證證擔保保與工工程保保險的的比較較1)擔擔保是是由三三方當當事人人組成成,即即業主主、承承包商商和保保證人人;而而保險險只有有兩方方當事事人,,即保保險公公司和和投保保人,,通常常不涉涉及第第三方方。2)擔擔保是是由被被保證證人申申請,,交付付保證證費來來保證證他人人(權權利人人)的的利益益;而而保險險則是是由投投保人人申請請,交交付保保險費費來保保障自自己的的利益益。3)擔擔保所所承擔擔的是是被保保證人人違約約或失失誤的的風險險;而而保險險所承承擔的的是投投保人人自己己無法法控制制的、、偶然然的、、意外外的風風險,,如自自然災災害、、意外外事故故。4)在在擔保保中,,被保保證人人提供供擔保保的根根本目目的并并非為為了轉轉移風風險,,而是是為了了滿足足對方方要求求提供供的信信用保保障;;而在在保險險中,,投保保人購購買保保險則則是為為了轉轉移風風險,,保障障自身身的經經濟利利益。。5)在擔保保中,保證證人所承擔擔的風險小小于被保證證人,只有有當被保證證人的所有有資產都付付給保證人人,仍然無無法還清保保證人為履履約所支付付的全部費費用時,保保證人才會會蒙受損失失;而在保保險中,保保險公司作作為唯一的的責任人,,將對投保保人的意外外事故負責責。(三)工程程保證擔保保與工程保保險的比較較6)在擔保保中,保證證人往往要要求被保證證人提供反反擔保,保保證人有權權追索履約約所支付的的全部費用用;而在保保險中,作作為保險人人的保險公公司,將按按期收取一一定數額的的保險費,,事故發生生后,保險險公司將按按照保險合合同規定,,負擔賠償償全部或部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司無權向被被保險人進進行追償。。7)在擔保保中,被保保證人因故故不能履行行合同時,,保證人必必須采取積積極措施,,保證合同同得以繼續續履行完成成;而在工工程保險中中,當投保保人出現意意外損失時時,保險公公司只需支支付相應數數額的賠償償,無須承承擔其他責責任。8)盡管同同屬工程風風險轉移手手段,擔保保是由保證證人暫時承承擔被保證證人的信用用風險,然然后保證人人可通過反反擔保很快快追回部分分或全部損損失;而保保險則是將將工程風險險從投保人人轉移給保保險人,最最終由保險險公司承擔擔風險損失失。9)當承包包商或業主主正常履行行合同之后后,工程保保證金當如如期返還,,只有一方方沒有正常常履約,另另一方才能能沒收對方方提供的工工程保證金金;而在保保險中,即即使沒有發發生意外事事故,投保保人交納的的保險費也也不再返還還。(四)保保險合同(1)保險險人保險險人是指與與投保人訂訂立保險合合同,并承承擔賠償或或者給付保保險金責任任的保險公公司。(2)投保保人投保保人是指與與保險人訂訂立保險合合同,并按按照保險合合同負有支支付保險費費義務的人人。投保人應具具有以下條條件:1)具有相應的的權利能力力和行為能能力。2)投保人對保保險標的具具有保險利利益。3)投保人履行行交付保險險費的義務務。(四)保保險合同(五)保險險合同的分分類1.財產保保險合同2.人身保保險合同1.財產保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合同是以財財產及其有有關利益為為保險標的的的保險合合同。財產產保險合同同大多數屬屬于損失補補償性質的的合同。保保險人的責責任以補償償被保險人人的實際損損失為限,,且不超過過保險金額額。2.人身保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合同是以人人的壽命和和身體為保保險標的的的保險合同同。(六)保險險合同的主主要條款(1)保險險人名稱和和住所(2)投保保人、被保保險人名稱稱和住所以以及人身保保險受益人人的名稱和和住所投投保人、被被保險人和和受益人可可以為自然然人、法人人或者其他他組織,可可以為一人人或者數人人。(3)保險險標的保保險標的是是指保險合合同所要保保障的對象象。(4)保險險責任和責責任的免除除保險責責任是指保保險人承擔擔的經濟損損失補償或或人身保險險金給付的的責任,即即保險合同同中約定由由保險人承承擔的危險險范圍,在在保險事故故發生時所所負的賠償償責任,包包括損害賠賠償、責任任賠償、保保險金給付付、施救費費用、救助助費用、訴訴訟費用等等。(5)保保險期間和和保險責任任開始的時時間保險險期間是指指保險人對對保險事故故承擔責任任的時間界界限。(6)保保險價值保保險價值值是指財產產保險中受受保險的財財產的價值值。(六)保險險合同的主主要條款(7)保險險金額簡簡稱“保額額”,是指指雙方當事事人在合同同中約定,,并在保險險合同中載載明的保險險人應當賠賠償的貨幣幣額。(8)保險險費及其支支付辦法保保險費是是指投保人人為獲得保保險保障而而向保險人人支付的費費用。(9)保險險金賠償或或者給付辦辦法保險險金賠償或或者給付辦辦法條款亦亦稱賠付條條款,是用用以明確保保險事故發發生后確定定和支付賠賠償金的辦辦法和程序序條款。(10)違違約責任和和爭議處理理違約責責任是指保保險合同當當事人違反反保險合同同規定的義義務而應承承擔的法律律后果。二、建設工工程保險(一)建設設工程保險險概述(二)建設設工程涉及及的主要險險種(一)建設設工程保險險概述1.建設工工程保險承承保的風險險具有特殊殊性2.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保障具有有綜合性3.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被保險人人具有廣泛泛性4.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保險期限限具有不確確定性5.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保險金額額具有變動動性1.建設工工程保險承承保的風險險具有特殊殊性首先,工程程保險既承承保被保險險人財產損損失的風險險,同時還還承保被保保險人的責責任風險。。2.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保障具有有綜合性工程保險針針對承保風風險的特殊殊性所提供供的保障具具有綜合性性,工程保保險的主要要責任范圍圍,一般由由物質損失失部分和第第三者責任任部分構成成。同時,,工程保險險還可以針針對工程項項目風險的的具體情況況提供運輸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儲存過程中中、保證期期過程中等等各類風險險的專門保保障。3.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被保險人人具有廣泛泛性普通財產保保險的被保保險人的情情況較為單單一,但是是,由于工工程建設過過程中的復復雜性,可可能涉及的的當事人和和關系方較較多,包括括:業主、、主承包商商、分包商商、設備供供應商、設設計商、技技術顧問、、工程監理理等,他們們均對工程程項目承擔擔不同程度度的風險,,擁有保險險利益,成成為被保險險人。4.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保險期限限具有不確確定性普通財產保保險的保險險期限是相相對固定的的,通常是是一年。而而工程保險險的保險期期限一般是是根據工期期確定的,,往往是幾幾年,甚至至十幾年。。5.建設工工程保險的的保險金額額具有變動動性工程保險與與普通財產產保險不同同的另一個個特點是財財產保險的的保險金額額在保險期期限內是相相對固定不不變的,但但是,工程程保險的保保險金額在在保險期限限內是隨著著工程建設設的進展不不斷增長的的。(二)建設設工程涉及及的主要險險種1.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contractorsallrisks)2.安裝裝工程一切切險(erectionallrisks)1.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contractorsallrisks)建筑工程一一切險是承承保各類民民用、工業業和公用事事業建筑工工程項目在在整個建筑筑期間因自自然災害或或意外事故故而引起的的一切損失失的險種,,包括依法法應承擔的的第三者責責任的保險險。2.安裝裝工程一切切險(erectionallrisks)安裝工程一一切險是指指專門承保保各種機器器設備的安安裝或鋼結結構建筑物物在安裝期期間因災害害事故造成成的物質損損失和對第第三者損害害應承擔的的賠償責任任的保險。。三、建筑工工程一切險險(一)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被保保險人與投投保人(二)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保險險對象與保保險標的(三)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責任任范圍(四)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除外外責任(五)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保險險金額、賠賠償限額與與免賠額(六)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費率率項目(七)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保險險期限(一)建筑筑工程一切切險的被保保險人與投投保人1.建筑工工程一切險險的被保險險人2.建筑工工程一切險險的投保人人1.建筑工工程一切險險的被保險險人(1)業主主(工程所所有人,建建設單位)即提供供場所,委委托建造,,支付建造造費用,并并于完工后后驗收的單單位。(2)承包包商(施工工單位或投投標人)即即受業主主委托,負負責承建該該項工程的的施工單位位。(3)技術術顧問指指由業主聘聘請的建筑筑師、設計計師、監理理工程師和和其他專業業顧問,代代表業主監監督工程合合同執行的的單位和個個人。(4)其他他關系方如如發放工工程貸款的的銀行或投投資人。2.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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