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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船舶管理國內法律法規介紹
張棟2012.5秦皇島船舶管理國內法律法規介紹 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基本法律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規章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海事法律法規體系水路交通安全法規船舶法規船員法規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海事綜合法規海事法律法規體系水路交通安全法規水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訂)行政法規: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海域搜尋救助條例行政規章船舶引航管理規定水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訂)船舶法規法律:船舶法(待制定)行政法規: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待修訂)船舶登記條例(待修訂)小型船舶管理條例(待制定)行政規章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船舶安全檢查規則船舶法規法律:船舶法(待制定)船員法規法律:船員法(待制定)行政法規:船員條例行政規章海船船員值班規則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章船員法規法律:船員法(待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規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水域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法律:海事綜合法規法律: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規章: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海事行政強制程序規定(待制定)海事綜合法規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介紹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海事法規的龍頭法涵蓋船舶登記,檢驗,船員管理,航行、停泊、作業安全,航海保障,危險品管理,救撈,事故調查,法律責任等諸多內容主要特點具有前瞻性原則性規定高度概括和精煉具有科學性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適用范圍和職責適用范圍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職責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的指揮管理職責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行使本法規定的主管機關的職權軍用船舶、設施,以及公安船舶的檢查登記、人員配備、進出港簽證,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法另行規定適用范圍和職責適用范圍船舶應遵守的相關要求第四條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有效技術證書。第五條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第六條船舶應當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第九條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船舶應遵守的相關要求第四條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開展監督檢查的依據第十七條主管機關發現船舶的實際狀況同證書所載不相符合時,有權責成其申請重新檢驗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經營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開展監督檢查的依據第十七條主管機關發現船舶的實際狀況同證行政強制依據第十八條主管機關認為船舶對港口安全具有威脅時,有權禁止其進港或令其離港。第十九條船舶、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
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
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
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況行政強制依據第十八條主管機關認為船舶對港口安全具有威脅時修訂情況內容需要進一步拓展監督執法職能轉換與其他行政法規的協調法律救濟原則的適用修訂情況內容需要進一步拓展中華人民共和國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介紹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6年國務院批準施行2002年國務院批準修訂后的新條例,并于2002年8月1日施行。適用范圍: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該條例。河北海事局工作幾乎不涉及內河船舶管理,因此此內容忽略。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6年國務院批準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制度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制度相關法規介紹船舶登記概念船舶登記是船舶所有人為取得船舶所有權、船舶國籍、懸掛國旗和航行權及其它權益,并使這些權利、權益受到保護而依據有關規定辦理的法定手續船舶登記概念船舶登記是船舶所有人為取得船舶所有權、船舶國籍、登記有關的國際公約及國內法規國際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12月10日通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1996年7月7日開始對我國生效國內法《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船舶登記條例》1995年1月1日施行登記有關的國際公約及國內法規國際法船舶的國籍和船籍港《海洋法公約》第91條船舶的國籍
每個國家應確定對船舶給予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及船舶懸掛該國旗的權利的條件。船舶具有其有權懸掛的該國旗幟的國籍。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系。每個國家應向其給予懸掛該國旗幟權利的船舶頒發給予該權利的文件。為船舶所有人登記業務的方便,船舶登記機關通常設置在港口。船舶辦理登記的港口,即為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的國籍和船籍港《海洋法公約》第91條船舶的國籍船旗國義務《海洋法公約》第94條每個國家應對懸持該國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每個國家特別應保持一本船舶登記冊,記載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的名稱和詳細情況;根據其國內法,就有關每艘懸掛該國旗幟的對船舶的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對該船及其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行使管轄權。船旗國義務《海洋法公約》第9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行政法規部分:對船舶國籍,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我國的船舶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民事法規部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橫向財產、經濟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行政法規部分:對船舶國籍,船舶所有權、船船舶國籍登記船舶必須經過登記機關辦理船舶國籍登記后,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受我國法律保護權利取得航行權國內港口間運輸權等條件船舶所有權登記通過船舶檢驗,取得檢驗證書船舶國籍登記船舶必須經過登記機關辦理船舶國籍登記后,方取得中所有權、抵押權和優先權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所有權、抵押權和優先權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船舶優先權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②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③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④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⑤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船舶登記條例明確我國登記主管機關是中國海事局規定了船舶所有權、船舶國籍、船舶抵押權、光船租賃、船舶標志、公司旗變更及注銷各類登記的法律程序明確了登記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船舶登記機關的職責及法律責任船舶登記條例明確我國登記主管機關是中國海事局適用范圍國家所有的船舶,包括:國有企業的船舶政府公務用船及事業法人的船舶集體所有的船舶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主要營業所的中國公民所有的船舶合資企業所有的船舶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適用范圍國家所有的船舶,包括:我國實行嚴格登記制度合資企業本國資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船員全部為中國籍船員,如確需雇用外國籍船員的,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在外國登記的船舶,未終止或注銷原登記國國籍的,不得取得中國國籍我國實行嚴格登記制度合資企業本國資本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船舶標志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標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標明漢語拼音在船首和船尾兩舷標明吃水標尺船舶中部兩舷標明載重線船舶標志船首兩舷和船尾標明船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條例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條例相關法規介紹條例簡介1993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09號令發布條例主要明確了檢驗機關的設立條件,檢驗人員的資質要求,規范了船舶、設施、集裝箱法定檢驗的種類、范圍和程序,規定了法律責任和義務,制定了相關處罰依據條例共七章三十四條。分為總則、船舶檢驗、設施檢驗、集裝箱檢驗、檢驗管理、罰則和附則。條例簡介1993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09號令發布船舶檢驗船舶檢驗的歷史船舶檢驗的機構設置中國海事局船檢管理處地方船檢局中國船級社船舶檢驗船舶檢驗的歷史檢驗類別法定檢驗船舶、設施和集裝箱的檢驗建造和營運中的檢驗船用產品的檢驗入級檢驗公正檢驗檢驗類別法定檢驗法定檢驗法定檢驗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頒布的技術規范(法規),以及船旗國政府批準接受、承認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條約),由主管機關下設的船舶檢驗機構或主管機關委托、授權、指定的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實施的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法定檢驗法定檢驗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頒布的技術規范入級檢驗下列中國籍船舶,必須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入級檢驗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載重量一千噸以上的油船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要求入級的其他船舶入級檢驗下列中國籍船舶,必須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入級檢驗公正檢驗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某種情況進行鑒定,出具證明的一種檢驗。檢驗機構進行公證檢驗后出具的證明可作為交接、計費、理算、索賠及海事仲裁的行為的有效憑證。
公正檢驗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某種情況進行鑒定,出具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相關法規介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是指為保證船舶、船員、旅客、貨物和財產的安全,以及為保護海洋環境而進行的一定數量合格和有經驗的船員配備《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是船舶航行的法定證書,是海事管理機構為所有適用《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船舶核發的船舶配員最低標準的證明文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是指為保證船舶、船員、旅客、貨物和財產的安全配員的最低和最高要求配員規則是船舶安全配員標準的最低要求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增配船員,但船上總人數不得超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救生設備定員標準配員的最低和最高要求配員規則是船舶安全配員標準的最低要求我國配員發展趨勢第一階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員從55人左右減少到37人左右第二階段:90年代初期,船舶配員從37人減少到28人,最低的只有23-24人第三階段:1997年9月交通部頒布了《船舶安全配員規則》,配員一般為20人左右第四階段:2004年8月交通部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配員規則》,配員一般為12-14人我國配員發展趨勢第一階段:80年代初期,船舶配員從55人左右我國關于最低配員的相關文件“關于給國際航行船舶核發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通知”(1990)“關于修改國際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及核發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199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1997)關于修正《內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2004)“交通部海事局關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2006)“交通部海事局關于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2008)“關于暫緩執行《修改海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表的通知》的通知海船舶”(2008)我國關于最低配員的相關文件“關于給國際航行船舶核發最低安全配舶種類、航區、噸位或總功率一般規定附加規定一
般
船
舶3000總噸及以上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5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3000總噸船長、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值班水手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三副1人。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24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36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
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減免三副1人。未滿100總噸駕駛員(國際航行船舶為船長;機駕合一為駕機員)1人,值班水手1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駕駛員(機駕合一為駕機員)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4小時,可減免值班水手1人。舶種類、航區、噸位或總功率一般規定附加規定一
般
船對于連續航行時間的界定海船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業點的時間不超過4小時的,計入連續航行時間;內河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業點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計入連續航行時間。對于連續航行時間的界定海船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業點的時間不超關于船舶噸位功率等影響配員問題船長和駕駛部船員所任職的船舶等級按船舶總噸位劃分,輪機部船員所任職的船舶等級按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劃分,但拖輪船長和駕駛部船員所適用船舶等級按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劃分。關于船舶噸位功率等影響配員問題船長和駕駛部船員所任職的船舶等
拖
輪海
上3000千瓦及以上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36小時,可減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連續航行時間不超過8小時,可再減免三副1人。3000千瓦以下船長、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連續航行時間超過8小時,須增加二副1人。港
內750千瓦及以上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未滿750千瓦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海
上3000千瓦及以上船長、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關于靠泊期間的配員要求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關于靠泊期間的配員要求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相關法規介紹實施要求《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實施范圍內的公司要保持安全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兩規則實施范圍外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實施要求《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航運公司建立相關制度(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二)岸基監控檢查制度。(三)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配備制度。(四)船員聘用、配備、考核制度。(五)船長最終決定權聲明。(六)教育培訓制度。(七)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八)船岸演習演練制度。(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報告制度。(十)船舶委托代管報告制度。航運公司建立相關制度(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中華人民共和國
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
游艇安全管理規定相關法規介紹背景和結構背景《關于加強游艇管理的通知》2006部海事局《游艇駕駛員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辦法(試行)》《青島市海上交通安全條例》《游艇安全管理規定》(2008
年第7號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結構特點規則共八章46條。包括:總則,檢驗登記,游艇操作人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航行、停泊,安全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背景和結構背景游艇和游艇俱樂部游艇,是指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游艇俱樂部,是指為加入游艇俱樂部的會員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依法成立的組織游艇和游艇俱樂部游艇,是指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檢驗和登記游艇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游艇應進行檢驗,并取得檢驗證書游艇所有人辦理國籍登記,取得航行權檢驗和登記游艇所有人應辦理所有權登記游艇操作人員管理經培訓、考試,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年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證書分海上和內河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持有船長、駕駛員或者引航員適任證書的,按照游艇操作人員考試大綱的規定,通過相應的實際操作培訓,可取得游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游艇操作人員管理經培訓、考試,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游艇操作航行有關要求辦理為期12個月的定期簽證當隨船攜帶相關證書、航行資料,并做好記錄當隨船攜帶可與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游艇俱樂部進行通信的無線電設備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樂部在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游艇的航行水域向海事機構備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范圍,所有人或俱樂部應當在出航前向海事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劃、游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系方式航行有關要求辦理為期12個月的定期簽證停泊地點要求游艇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在航行中的臨時性停泊,應當選擇不妨礙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業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錨地、禁航區、安全作業區、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內停泊停泊地點要求游艇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安全保障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負責游艇所有人應當負責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游艇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保證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員的安全游艇所有人可與游艇俱樂部簽訂委托保管協議,明確雙方責任,俱樂部應依海事局規定和協議約定,承擔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安全保障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負責游艇俱樂部的要求具備法人資格在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建立安全和防污染制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有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備保障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水上安全通信設備具有日常檢修、維護、保養的設施和能力具有回收游艇廢棄物、殘油和垃圾的能力具備相應的應急救助能力游艇俱樂部的要求具備法人資格游艇俱樂部職責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落實安全制度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提供氣象、水文和航警等信息服務;遇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時,通知禁航或返航做好游艇出航記錄保持與游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應急預案備案,定期組織演練游艇俱樂部職責宣傳、培訓和教育監督檢查可采取臨時停航、改航、駛向指定地點、強制拖離、禁止進出港等行政強制措施可對游艇俱樂部不再具備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從備案公布的游艇俱樂部名錄中刪除監督檢查可采取臨時停航、改航、駛向指定地點、強制拖離、禁止進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相關法規介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相關法規介紹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修訂情況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變化2001年第2號2006年第8號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提高了海上油船、化學品船的進口船齡和技術標準重點加強了客船和危險品船的改建的管理加強了對外國籍老舊船舶的監督管理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修訂情況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變化老舊海船分類一類: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二類:船齡在10年以上的客滾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包括旅客列車輪渡)、旅游船、客船三類:船齡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瀝青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四類:船齡在18年以上的散貨船、礦砂船五類:船齡在20年以上的貨滾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輪、推輪、駁船等老舊海船分類一類: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海船船齡標準船舶類別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船齡特別定期檢驗船齡強制報廢
船齡一類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二類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三類船舶12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四類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五類船舶20年以下29年以上34年以上海船船齡標準船舶類別購置、光租特別定期強制報廢船齡老舊河船分類(一)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為一類老舊河船;
(二)船齡在10年以上的客滾船、客貨船、客渡船、客貨渡船(包括旅客列車輪渡)、旅游船、客船,為二類老舊河船;
(三)船齡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瀝青船)、散裝化學品船、液化氣船,為三類老舊河船;
(四)船齡在18年以上的散貨船、礦砂船,為四類老舊河船;
(五)船齡在20年以上的貨滾船、散裝水泥船、冷藏船、雜貨船、多用途船、集裝箱船、木材船、拖輪、推輪、駁船(包括油駁)等,為五類老舊河船。老舊河船分類(一)船齡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為一類老舊河河船船齡標準船舶類別購置、光租外國籍船船齡特別定期檢驗船齡強制報廢船齡一類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二類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三類船舶16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四類船舶其中黑龍江水系船舶18年以下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33年以上39年以上五類船舶其中黑龍江水系船舶20年以下20年以下29年以上35年以上35年以上41年以上河船船齡標準船舶類別購置、光租特別定期檢驗船齡強制報廢一類船老舊船相關規定
四類、五類船舶不得改為一類、二類、三類船舶從事水路運輸,三類船舶之間不得相互改建從事水路運輸禁止客船改建增加載客定額禁止危險品船改建增加載貨量不得購置或光租外國籍廢鋼船從事水路運輸船舶應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的前后半年內申請特別定期檢驗特別定期檢驗合格船舶應當自首次檢驗屆滿一年后每年申請一次檢驗,并取得相應檢驗證書老舊船相關規定四類、五類船舶不得改為一類、二類、三類船舶從重點跟蹤船舶和誠信船舶相關法規介紹重點跟蹤船舶和誠信船舶相關法規介紹重點跟蹤船舶《重點跟蹤船舶監督檢查管理規定》適用于中國籍200總噸或750千瓦以上國內航行海船、50總噸或36.8千瓦以上內河船對重點跟蹤船舶做到每港必查半年內不允許申請脫離重點跟蹤船舶《重點跟蹤船舶監督檢查管理規定》列入重點跟蹤檢查的船舶12個月內在船舶安全檢查中被禁止離港2次及以上發生重大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發生違章,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或逃逸持假證書或證書與實際狀況嚴重不符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船舶被列為重點跟蹤船舶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弄虛作假、偽造船舶資料,或者對抗主管部門管理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海事管理機構認為需要重點跟蹤檢查或協查列入重點跟蹤檢查的船舶12個月內在船舶安全檢查中被禁止離港2安全誠信船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安全誠信船舶評選規定》適用于中國籍國際航行及省際航行船舶不適用滾裝船舶和老舊船舶安全誠信船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安全誠信船舶評選規定》享受的待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頒發有效期為24個月的“安全誠信船舶”證書
免除24個月的船舶安全檢查有資格給予船舶年度簽證享受的待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頒發有效期為24個月的“安全評審條件建立并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對于船齡為12年及以下的船舶,3年內無滯留;對于船齡為12年以上的船舶,5年內無滯留;且12個月檢查無嚴重缺陷以往3年未發生安全、污染責任事故以往3年無違反有關海事法規的行為評審條件建立并實施安全管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管理規則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管理規則相關法規介紹船舶簽證的歷史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華亭縣(上海)設市舶務,始對進出海港的船舶進行簽證收稅《本國輪船進出口暫行管理辦法》(1952)《船舶進出港口簽證管理辦法》(1979)《船舶進出內河港口簽證管理規則》(1991)《船舶簽證管理規則》(1993)《船舶簽證管理規則》2007年10月1日施行船舶簽證的歷史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華亭縣(上海)設市修改的主要內容高效、誠信、便民原則的集中體現船籍港管理完善定期簽證管理制度誠信制度的建立盡量減少辦理簽證提交的材料IC卡的運用修改的主要內容高效、誠信、便民原則的集中體現規則結構規則共五章37條。主要包括:總則船舶簽證船舶簽證簿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規則結構規則共五章37條。主要包括:適用范圍國內航行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辦理船舶簽證,適用本規則。不適用軍事船舶、漁船、體育運動船舶。但是前述船舶從事營業性運輸時,應當按照本規則辦理船舶簽證。適用范圍國內航行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辦理船舶簽證,航次簽證船舶抵達后24小時內辦理進港簽證船舶抵達前24小時內已經向擬抵達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進港簽證可以與出港簽證合并辦理航次簽證船舶抵達后24小時內辦理進港簽證定期簽證短期定期船舶簽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年度定期船舶簽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有效期限為12個月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只能辦理有效期限不超過1個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簽證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簽證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區或者航線航行的,或者簽證核定的其他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航次船舶簽證定期簽證短期定期船舶簽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年度簽證安全誠信船舶安裝并按規定使用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在前一個年度簽證期內按照規定遞交進出港報告已經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船舶港務費交納協議年度簽證安全誠信船舶簽證簿記載并通報船籍港事項船舶受到海事行政處罰船舶發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船舶被禁止離港簽證簿記載并通報船籍港事項船舶受到海事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
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
船舶安全檢查規則相關法規介紹修改和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于2009年10月29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并以2009年第15號部令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和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于2009年10總則船舶安全檢查和處理《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使用規定法律責任附則規則結構總則規則結構界定了港口國、船旗國檢查的關系拓寬了監督檢查的適用范圍規定了安全檢查的程序明確了安全檢查的功能定位加強了船籍港管理和船旗國監督管理加強了與船檢、船員發證機構、審核機構的聯系充分體現了誠信、高效、便民的原則主要修改內容界定了港口國、船旗國檢查的關系主要修改內容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一條為規范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船舶技術設備狀況和人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的監督檢查,保障水上人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則。完善了立法目的,一是規范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二是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內水和領海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安全檢查活動。
本規則不適用于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本規則所稱“船舶安全檢查”,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對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以督促船舶、船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認可組織等有效執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中國籍200總噸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總噸或36.8千瓦以上內河船舶和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的一切外國籍船舶。
第二十一條中國籍200總噸或750千瓦以下海船、50總噸或36.8千瓦以下內河船舶的安全檢查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另行規定。本規則不適用于從事營業性運輸以外的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適用船舶包括:不能明確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類型的;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軍事船舶、公安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艇。首次對船舶安全檢查進行了定義,明確了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目的和依據,擴展了船舶安全檢查的內涵。海事管理機構針對船舶實施的監督檢查行為凡符合定義要求的,均應適用本《規則》。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三條船舶安全檢查遵循依法、公正、誠信、便民的原則。
明確了船舶安全檢查的總體原則,并在相關條款中體現。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管理全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其他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國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
各港務(航)監督負責對進出本港的中國籍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對外國籍船舶的安全檢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批準的港務監督實施。
第五條船舶安全檢查分為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
船旗國監督檢查是指對中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檢查;港口國監督檢查是指對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內水和領海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船舶安全檢查。
對船舶安全檢查進行了分類,明確了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檢查的對象。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六條船舶安全檢查,應當由至少兩名安全檢查人員于船舶停泊或者作業期間實施。
禁止對在航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對船舶的安全檢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業期間進行。禁止對在航船舶進行安全檢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明確了船舶安全檢查至少由兩名安檢員進行;
2、不再要求船舶安全檢查必須在港內進行,只要在停泊或者作業期間進行即可。第七條從事船舶安全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船舶安全檢查知識和技能,并取得相應等級的船舶安全檢查資格證書。
明確了安檢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知識、資質和證書。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足夠、合格的船舶安全檢查人員和必要的裝備、資料等,以滿足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需要。
對船舶安全檢查機構人員、裝備、資料配備提出了要求;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
第八條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配員;
(二)船舶和船員有關證書、文書、文件、資料;
(三)船舶結構、設施和設備;
(四)載重線要求;
(五)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六)船舶保安相關內容;
(七)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以及中國籍船員所持適任證書所對應的適任能力;
(八)船員人身安全、衛生健康條件;
(九)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運行有效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際公約要求的其它檢查內容。第七條對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船舶證書及有關文件、資料;
(二)船員及其配備;
(三)救生設備;
(四)消防設備;
(五)事故預防;
(六)一般安全設施;
(七)報警設施;
(八)貨物積載及其裝卸設備;
(九)載重線要求;
(十)系泊設施;
(十一)推進和輔助機械;
(十二)航行設備;
(十三)無線電設備;
(十四)防污染設備;
(十五)液貨裝載設備;
(十六)船員對與其崗位職責相關的設施、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1、檢查內容的分類更加合理;
2、增加了舊規則生效后新生效和即將生效的法律、法規和公約、規則的檢查要求。
3、增加了兜底條款,便于09規則生效后增加新的檢查要求。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選船標準以及國際公約、區域性合作組織的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對等、便利公開、重點突出的原則,合理選擇船舶實施安全檢查。
在選船標準公布前,船旗國監督檢查應把我局發布的重點跟蹤船舶、“四客一危”船舶、船齡高于15年的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船舶作為重點檢查對象。港口國監督檢查仍參照《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現行選船標準,把目標因素值較高的船舶作為重點檢查對象。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經海事管理機構檢查的中國籍船舶或者經《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自檢查完畢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進行檢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油船、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
(二)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被舉報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船舶;
(四)新發現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五)依選船標準核算具有較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檢查的船舶。第十一條經港務(航)監督安全檢查的中國籍船舶和經《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諒解備忘錄》成員海事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一般六個月內不再檢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個月的限制:
(一)國際航行的客船、滾裝船、散貨船以及油船、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
(二)新發現存在若干缺陷的;
(三)發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四)被舉報低于標準要求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指定需要檢查的。1.取消了散貨船、滾裝船的要求2.連續兩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的,則該船自最近一次檢查之日起不受六個月內不再檢查的限制。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條檢查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在登輪后應當向船方出示有效證件,表明來意。先進行初步檢查,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舶證書、文書和船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并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一)巡視或者核查過程中發現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方面明顯存在缺陷或者隱患的;
(二)被舉報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
(三)兩年內未經海事管理機構詳細檢查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
第八條檢查人員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檢查工作證件。船長(駕長)應如實報告船舶的安全狀況,并指派有關船員陪同檢查。陪同檢查的船員應按檢查人員的要求,調試和操縱有關設備,回答有關問題。1、明確了登輪實施船舶安全檢查出示證件,表明來意的要求,與97規則一致;
2、明確了船舶安全檢查的程序,先實施初步檢查,后實施詳細檢查;
3、明確了初步檢查的內容;
4、明確了實施詳細檢查的條件;
5、明確了實施詳細檢查檢查員的告知義務。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一條檢查人員實施詳細檢查時,船長應當指派人員陪同。陪同人員應當如實回答檢查人員提出的問題,并按照檢查人員的要求測試和操縱船舶設施、設備。第八條檢查人員進行船舶安全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檢查工作證件。船長(駕長)應如實報告船舶的安全狀況,并指派有關船員陪同檢查。陪同檢查的船員應按檢查人員的要求,調試和操縱有關設備,回答有關問題。明確了實施詳細檢查時,船方陪同檢查的義務。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
第十二條檢查人員應當運用專業知識對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斷,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際公約的規定,提出下列一種或者幾種處理意見:
(一)開航前糾正缺陷;
(二)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
(三)滯留;
(四)禁止船舶進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
(七)驅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二條船舶必須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缺陷予以糾正和改善,并申請復查。
第十四條船舶存在缺陷危及船舶、船員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執行檢查的港務(航)監督簽發《禁止離港通知書》,禁止船舶離港。
第十五條被禁止離港的船舶在糾正缺陷后,經執行檢查的港務(航)監督復查合格,報經原批準禁止離港的機關同意,簽發《解除禁止離港通知書》。
1、明確要求檢查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對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判斷,依法提出缺陷處理意見;
2、明確了船舶缺陷處理意見的種類;
3、缺陷處理意見的(一)至(三)為船舶安全檢查常用缺陷處理意見;(四)至(七)原為對不符合保安要求船舶采取的強制措施,現納入新規則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缺陷處理意見。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三條船舶有權對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檢查時提出的缺陷以及處理意見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聽取船方意見。
不得因陳述和申辯加重處罰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四條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當簽發《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當簽發《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檢查人員應當在《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中標明缺陷及處理意見,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對于缺陷處理意見為滯留的,檢查人員應當在《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中注明理由。第九條對中國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后,檢查人同應在《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內填寫船舶安全檢查記錄,并簽發《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注明所查項目、發現的缺陷及處理意見,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內,一分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一份由港務(航)監督存查。
第十條對外國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后,檢查人員應簽發《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專用章。
《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船長,一份由港務監督存查并視情況將其副本送交船旗國主管當局和國際海事組織。
1、明確了船舶滯留注明缺陷依據的要求。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三)、(四)、(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對于中國籍船舶應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對于外國籍船舶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通報其船旗國政府、國際海事組織。《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船長,一份由港務監督存查并視情況將其副本送交船旗國主管當局和國際海事組織。1、明確了中國籍船舶被滯留、禁止進港、驅逐出港時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2、通報方式:國內:輸入船舶動態系統2.0;船舶安全檢查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將檢查信息準確輸入該系統。如無系統要求3個工作日傳真至船籍港國際:輸入APCIS數據庫3、擬對外國籍船采取“禁止船舶進港”和“驅逐船舶出港”措施的,由部局批準后實施并由通報通知有關船旗國、檢驗機構或認可組織。通報(知)發送后應記錄發送的時間和對方聯系方式備查。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六條導致滯留的缺陷如與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有關的,還應當通報相關的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
明確了通報相關的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的要求和情況(導致滯留的缺陷如與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有關)接到通報的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應當核實和調查有關缺陷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反饋給發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機構。
明確了接到通報的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或者認可組織的義務。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
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七條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的缺陷進行糾正。
第十二條船舶必須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缺陷予以糾正和改善,并申請復查。明確了船舶以及相關人員應當按照缺陷處理意見糾正缺陷的要求;
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
對中國籍船舶新增了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核實的規定,要求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的要求。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八條船舶在糾正導致海事管理機構采取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三)、(四)、(五)、(七)項所列處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復查。對其它缺陷糾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請復查。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自愿復查申請,決定不予復查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第十二條船舶必須按照《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要求,對存在缺陷予以糾正和改善,并申請復查。1、09規則不再要求對所有缺陷糾正后申請復查,本條規定了強制復查情況(滯留、禁止進港、限制作業、驅逐出港)
2、明確了船舶缺陷復查是海事管理依申請實施的行為;
3、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對自愿申請復查的缺陷可以不復查,但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的義務。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對已經糾正的缺陷,經復查或者跟蹤檢查合格后,檢查人員應當在船舶安全檢查報告中簽名并加蓋船舶安全檢查復查合格章,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第十三條檢查人員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糾正缺陷的,船舶在離開指定港口前應當糾正。指定港口為中國港口的,船舶應在離港前申請復查;指定港口為外國港口的,中國籍船舶應在抵達中國第一港口時申請復查。適用于跟蹤檢查的情形(一)應其他海事管理機構請求,船舶確需在本港糾正滯留的;(二)根據需要,核查前述一般性缺陷糾正情況的。跟蹤檢查與初次檢查分離原則跟蹤檢查,不收取費用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二十條從事國際航行的中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規定,定期將船舶在境外接受檢查和處罰的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本款建立了船舶境外安全信息的定期報告制度,是船籍港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對連續二年不能返回國內港口接受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對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
本款設立飛行檢查制度,進一步強化了船籍港管理。第二十一條中國籍船舶在境外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滯留、禁止進港(入境)、驅逐出港(境)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船舶到達國內第一個港口前,將船舶在境外接受檢查和處罰的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本款建立了船舶境外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是船籍港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船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可以根據事故或者缺陷的性質以及客觀條件,指定有關船舶檢驗機構對其實施境外臨時檢驗。
本款既對保證船舶安全,糾正船舶存在缺陷提供了保障,也為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實施救濟制度提供支持。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二十二條船舶存在可能影響水上人命、財產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缺陷和隱患的,船員及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舉報。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本條建立了船舶缺陷和安全隱患舉報制度,可以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參與管理。第二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檢查信息公開制度,并接受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的咨詢和監督。
本條建立了船舶安檢信息公開制度,便于貨主、金融、保險等行業進行相關業務時參考,便于調動社會資源參與船舶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條船舶安全檢查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本條強調了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的主體責任。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二十五條中國籍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
《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換發、補發。
《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使用完畢或者污損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申請換發,并交驗前一本《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因遺失或者滅失等原因申請補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提供最近一次對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的海事管理機構名稱。第四條適用本規則的中國籍船舶必須配有《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并應在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或進港簽證時出示。《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用完應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由港務(航)監督機關核發。
外國籍船舶,應在辦理進港查驗手續時出示《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本條明確了中國籍船舶《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攜帶、換發、補發的要求。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二十六條《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應當連續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頁、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毀損。
《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以及使用完畢的《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應當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用完應在船上保存一年。本條明確了《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使用、保管的要求。第二十七條除海事管理機構外,任何單位、人員不得扣留、收繳《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也不得在《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上簽注。本條明確了《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扣留、收繳、簽注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不得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本條規定了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款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拒絕或者阻撓檢查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的;(二)弄虛作假欺騙檢查人員的;(三)未按照《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四)船舶在糾正按照第十九條規定應當申請復查的缺陷后未申請復查的;(五)未按照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將船舶在境外接受檢查和處罰的情況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六)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七)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港務(航)監督對違法船舶處以750元至1萬元罰款,對違法人員處以20元至1000元罰款:(一)拒絕或阻撓安全檢查;(二)弄虛作假欺騙檢查人員;(三)涂改或故意損毀《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四)未按《船舶安全檢查通知書》或《亞太地區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五)未按要求申請復查。本條明確了違反規則要求的處罰規定。1、處罰對象除船舶外,還可以對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實施處罰2、處罰額度較97規則有了較大幅度提高;3、違法行為增加:⑴違反中國籍船舶境外安全信息定期報告制度和境外重大事項報告制度;⑵偽造、變造《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⑶以租借、騙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或者《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三十條中國籍船舶未按照規定攜帶《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并對違法船舶處1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中國籍船舶未按規定配備《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的,港務(航)監督對違法船舶處以1000元罰款,并責成限期改正。第三十一條檢查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第十八條各港務(航)監督及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則的規定認真實施檢查。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者,由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中發現船舶存在的缺陷與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和認可組織有關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認可組織或者其工作人員開展調查和處理。
本條建立了船舶檢驗質量監督制度。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
97規則相關條款說明第三十三條本規則所稱缺陷,是指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和我國締結、加入的國際公約要求的情況。明確了缺陷的定義第三十四條船舶申請復查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復查費用并負擔相應的交通費用。第二十條船舶因存在缺陷按要求需在糾正后申請復查的,應按規定交納復查費用并負擔相應的交通費用。
明確了收費依據第三十五條《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制。第二十二條船舶安全檢查所使用的記錄簿、報告書及通知書等文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統一印制。統一了印制標準09規則與97規則的條款對比09規則相關條款97規則相關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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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國內法律法規介紹課件船舶管理國內法律法規介紹
張棟2012.5秦皇島船舶管理國內法律法規介紹 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基本法律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規章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憲法海事法律法規體系水路交通安全法規船舶法規船員法規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海事綜合法規海事法律法規體系水路交通安全法規水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訂)行政法規: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海域搜尋救助條例行政規章船舶引航管理規定水路交通安全法規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訂)船舶法規法律:船舶法(待制定)行政法規: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待修訂)船舶登記條例(待修訂)小型船舶管理條例(待制定)行政規章船舶簽證管理規則船舶安全檢查規則船舶法規法律:船舶法(待制定)船員法規法律:船員法(待制定)行政法規:船員條例行政規章海船船員值班規則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章船員法規法律:船員法(待制定)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規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水域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污染環境法規法律:海事綜合法規法律: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規章: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海事行政強制程序規定(待制定)海事綜合法規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法律介紹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海事法規的龍頭法涵蓋船舶登記,檢驗,船員管理,航行、停泊、作業安全,航海保障,危險品管理,救撈,事故調查,法律責任等諸多內容主要特點具有前瞻性原則性規定高度概括和精煉具有科學性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施行適用范圍和職責適用范圍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和人員以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職責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對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的指揮管理職責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行使本法規定的主管機關的職權軍用船舶、設施,以及公安船舶的檢查登記、人員配備、進出港簽證,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法另行規定適用范圍和職責適用范圍船舶應遵守的相關要求第四條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備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有效技術證書。第五條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第六條船舶應當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第九條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船舶應遵守的相關要求第四條船舶和船上有關航行安全的重要設開展監督檢查的依據第十七條主管機關發現船舶的實際狀況同證書所載不相符合時,有權責成其申請重新檢驗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經營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開展監督檢查的依據第十七條主管機關發現船舶的實際狀況同證行政強制依據第十八條主管機關認為船舶對港口安全具有威脅時,有權禁止其進港或令其離港。第十九條船舶、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
處于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
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
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情況行政強制依據第十八條主管機關認為船舶對港口安全具有威脅時修訂情況內容需要進一步拓展監督執法職能轉換與其他行政法規的協調法律救濟原則的適用修訂情況內容需要進一步拓展中華人民共和國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相關法規介紹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6年國務院批準施行2002年國務院批準修訂后的新條例,并于2002年8月1日施行。適用范圍: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內河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必須遵守該條例。河北海事局工作幾乎不涉及內河船舶管理,因此此內容忽略。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6年國務院批準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制度相關法規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制度相關法規介紹船舶登記概念船舶登記是船舶所有人為取得船舶所有權、船舶國籍、懸掛國旗和航行權及其它權益,并使這些權利、權益受到保護而依據有關規定辦理的法定手續船舶登記概念船舶登記是船舶所有人為取得船舶所有權、船舶國籍、登記有關的國際公約及國內法規國際法《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12月10日通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1996年7月7日開始對我國生效國內法《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船舶登記條例》1995年1月1日施行登記有關的國際公約及國內法規國際法船舶的國籍和船籍港《海洋法公約》第91條船舶的國籍
每個國家應確定對船舶給予國籍、船舶在其領土內登記及船舶懸掛該國旗的權利的條件。船舶具有其有權懸掛的該國旗幟的國籍。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系。每個國家應向其給予懸掛該國旗幟權利的船舶頒發給予該權利的文件。為船舶所有人登記業務的方便,船舶登記機關通常設置在港口。船舶辦理登記的港口,即為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的國籍和船籍港《海洋法公約》第91條船舶的國籍船旗國義務《海洋法公約》第94條每個國家應對懸持該國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每個國家特別應保持一本船舶登記冊,記載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的名稱和詳細情況;根據其國內法,就有關每艘懸掛該國旗幟的對船舶的行政、技術和社會事項,對該船及其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行使管轄權。船旗國義務《海洋法公約》第9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行政法規部分:對船舶國籍,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我國的船舶登記提供了法律依據民事法規部分: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橫向財產、經濟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行政法規部分:對船舶國籍,船舶所有權、船船舶國籍登記船舶必須經過登記機關辦理船舶國籍登記后,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受我國法律保護權利取得航行權國內港口間運輸權等條件船舶所有權登記通過船舶檢驗,取得檢驗證書船舶國籍登記船舶必須經過登記機關辦理船舶國籍登記后,方取得中所有權、抵押權和優先權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于抵押人提供的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所有權、抵押權和優先權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船舶優先權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②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③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④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⑤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船舶優先權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船舶登記條例明確我國登記主管機關是中國海事局規定了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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