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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輔導中聯稅務師事務所(陜西)有限公司2014年1月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輔導中聯稅務師事務所(陜西)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程序和方法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政策
三、2013年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四、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五、2013年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變化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程序和方法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程序和方法
(一)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二)其次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三)最后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若出具的是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程序和方法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政策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是有序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員工考勤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職工福利費
1、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采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職工福利費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并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在審核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四)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值得注意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值得注意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五)社會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其中:
1、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五)社會保險費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值得注意是: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準計提數進行會計處理,稅法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值得注意是:在審核中,會計核算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6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2、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7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六)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七)業務招待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七)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業務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于當年準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九)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3、業務核算上:對于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九)傭金及手續費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8]0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上: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于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上:按實際發生數據實列支;而稅務上是不得扣除項目,應做納稅調增。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十二)捐贈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列支,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準區分,如果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處理。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二)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按規定限額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處理上: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按規定限額據實扣除,對于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作納稅調增處理。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三)贊助支出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十四)準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四)準備金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四、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九、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九、創投企業: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收入類項目調整需當心陷入3個誤區就納稅調整而言,很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高。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常見問題如下:延遲確認會計收入。我們知道,納稅收入是在會計收入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計算得來的,而且主要調整項目已經在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在設計上是基于企業會計收入的確認完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并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并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稅收入。
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亦屬于納稅收入。企業匯算清繳工作中,由于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收入類項目調整需當心陷入3個誤區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會計收入”,而視同銷售收入卻屬于“納稅收入”,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于視同銷售種類比較多,企業在進行該收入類項目調整時,容易出現漏項。
條例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戶試用,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營業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并在賬務上作借記“管理費用”。上述事項,不僅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對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對于國家政府部門(包含財政、科技部門、發改委、開發區管委會等等)給予企業的各種財政性補貼款項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計入哪個納稅年度的問題,很多企業存在錯誤的理解。不少企業認為,既然是國家財政性補貼,應當屬于免稅收入。但事實上,財政性補貼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是免稅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稅收入,還可能是應稅收入。
財稅[2009]87號文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具體包括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對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補貼即屬于征稅收入(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當且僅當有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3個部門中的一個或多個部門明確下發文件確認為免稅收入的,才屬于免稅收入,在計入會計收入的年度可進行納稅調整處理;否則即屬于應稅收入,應當在取得財政補貼款項的當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例如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的軟件、集成電路增值稅超過3%即征即退的增值稅補貼就屬于免稅收入。對于不征稅收入,還應關注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財政性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或是屬于應稅收入,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僅僅是時間性的差異,不征稅收入并不能永久性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財稅[2009]87號文還規定,企業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補貼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扣除類調整項目更應關注稅法總體要求: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要求。否則,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滿足上述總體要求后最終能否扣除,還需要看是否滿足稅法的其他規定,否則也不能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例如行政罰款、滯納金就屬于此類。
事實上,我們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扣除項目調整的匯總分析后得知,由于不滿足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項目“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總體要求而進行的納稅調整金額,遠遠大于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項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項目的調整金額。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扣除類調整項目更應關注稅法總體要求: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甚至“假發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未實際發放工資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工資必須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企業計提而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夠稅前列支,應進行納稅調整。
成本歸集、核算、分配不正確、不準確。企業所得稅法對成本的結轉遵從會計準則,企業可在會計準則規定范圍內,選擇成本核算、成本結轉方法,且不能隨意改變。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很多企業對產品成本的歸集、核算、結轉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也就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成本結轉金額違反真實性原則,應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列支明顯不合理的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否則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辦公費用”。
列支與經營不相關的成本、費用卻不進行納稅調整。除稅法明確規定外,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須是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否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的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
福利費余額未用完,卻依然在費用中列支。國稅函[2009]98號文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根據上述文件,福利費有余額的企業,新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當先沖減應付福利費余額,如果未沖減福利費余額而直接在費用中進行了列支,應當進行會計調整或直接進行納稅調整處理。
此外,企業還應當關注會議費用、勞動保護費用、勞務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合理性。對于會議費應當提供會議邀請函、會議紀要等支持性證據;對于勞務費列支應當申報個稅,并附有簽收單及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資產類調增項目容易忽略的細節:對于資產類調整項目,容易被企業忽視且應重點關注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有差異,但對折舊、攤銷不進行納稅調整。計稅基礎金額系能夠在稅收上得到補償的金額,其與賬面價值可能存在著差異,能夠稅前列支的折舊、攤銷金額系按計稅基礎金額并按符合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計提的金額。由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攤銷,有跨幾個年度的特性,該項目調整往往容易被遺漏。
例如,企業在2008年購買一項固定資產,但未能取得相關發票,則該項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零。企業2008年會計上計提了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為零,故應進行納稅調整;2009年,企業對該固定資產會計上繼續計提折舊,能夠稅前列支折舊金額依然為零,應繼續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資產類調增項目容易忽略的細節: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關于資產損失的列支。按照財稅[2009]57號文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兩大類。
上述法規條文表明,企業經營發生的資產損失并非全部能夠自行計算扣除,部分資產損失需要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審批的資產損失未能獲得稅務部門的列支批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除上述收入類、扣除類及資產類所列調整項目外,企業還應關注會計差錯更正可能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及諸如境外機構虧損的彌補等特殊事項的納稅調整等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關于資產損失的列支。按照財稅[20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2013年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一)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三次發文公布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
》(財稅[2013]10號),公布泛海公益基金會、安利公益基金會、中南大學教育基金會等148家基金會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2013年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確認實事助學基金會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
》(財稅〔2013〕22號),確認實事助學基金會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財稅〔2013〕29號),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確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獲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
》(財稅〔2013〕35號),公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中國聽力醫學發展基金會、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等9家基金會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獲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
》(財稅〔2013〕69號),公布神華公益基金會、愛佑慈善基金會、人保慈善基金會等31家基金會獲得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通知
》(財稅〔2013〕79號),確認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基金會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相關要求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3]26號),從七個方面對強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提出了要求;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指導意見
》(稅總發[2013]55號),提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后續管理的四個主要內容及三個具體工作要求。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相關要求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四)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滿足文件所要求的六項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四)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五)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4、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5、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五)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該文件明確: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七)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件中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七)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八)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問題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3]80號),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取得的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捐贈所得等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3]81號),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八)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九)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自2013年4月20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九)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該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另外,煤礦企業不執行本公告,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一)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4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一)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二)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號),對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企業,凡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并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本公告有關規定的,該項目可享受財稅〔2010〕110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節能服務企業的分享型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實際分享期享受優惠。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二)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三)企業政策性搬遷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凡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三)企業政策性搬遷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四)行業政策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53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94,212.3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同時,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屬各級分支行)和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公司及所屬郵政企業)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四)行業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于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3、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指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所稱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僅限于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該公告施行時間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施行時間。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3、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該公告對貫徹落實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做了明確: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經認定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軟件企業。所稱經認定,是指經國家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并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軟件企業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5、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經財政部批準,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將其重組改制后留存資產劃轉至全資子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后有關稅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52號)第一、二、五條和第三條關于財產租賃業務收入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對本公告生效以前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5、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6、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注冊在蘇州工業園區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法人居民企業。符合財稅〔2012〕6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試點期間內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法人合伙人按照財稅〔2012〕6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計算其投資額的70%抵扣從該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法人合伙人在蘇州工業園區內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6、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7、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企業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后,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上述企業所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國家稅務總局公布。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7、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8、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7號)指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企業所得稅收入歸屬的通知》(財預〔2013〕34號)規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部繳入中央國庫。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管理,應按國稅函〔2010〕184號第一條規定執行。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所屬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8、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9、中糧集團所屬境外企業認定為居民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糧集團所屬境外企業認定為居民企業的批復》(稅總函〔2013〕183號)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確定中糧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等164家境外企業為中國居民企業,其投資者從該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其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的應依法代扣代繳所得稅的部分,由該企業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申報代扣代繳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企業被認定為居民企業后如果擅自轉換企業身份套取稅收利益,將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9、中糧集團所屬境外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五)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十五)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9號),符合該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派遣企業應依法準確計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如實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相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
3、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2號),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未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或備案后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匯算清繳問題解答(一)銀行卡刷卡消費費用減免問題問:銀行卡持卡人在銀行特約商戶刷卡消費,持卡人會獲得部分費用減免,減免的費用由銀行支付給商戶,銀行負擔的這部分費用應歸入哪類費用項目進行稅前扣除需要明確?答:持卡人獲得的部分費用減免實質是銀行為鼓勵持卡人持卡消費而發生的支出,因此對銀行為鼓勵持卡人消費而發生的支出可計入銀行的銷售費用從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匯算清繳問題解答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信用卡中心各種禮品的問題問:信用卡中心存在著大量開卡送禮、刷卡送禮、積分滿額送、商城注冊送禮券等行為,這些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需要明確。另外,商業保險在稅前不允許扣除,但如果開卡或刷卡送商業保險能否稅前扣除需要明確。答:企業采取開卡送禮、刷卡送禮、積分滿額送、商城注冊送禮券等行為,實質是為鼓勵持卡人消費而發生的促銷行為,有關支出可以按照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從稅前扣除。對采取開卡送禮、刷卡送禮的,如屬于送實物,贈送的實物應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計入銷售費用;對采取積分滿額送的,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待其明確后再予處理;對采取商城注冊送禮券的,應在提貨時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計入銷售費用。對開卡或刷卡送商業保險的,應在被保險人簽定保險合同時按視同銷售進行稅務處理計入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二)信用卡中心各種禮品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 1.已進行會計處理的判定問題問:如果企業以前年度實際發生100萬支出,應在稅前扣除100萬,由于種種原因,企業當年賬務處理了40萬,實際在稅前扣除了40萬。那么企業以后年度追補確認時,賬務未處理的60萬能否扣除,即:對某項經濟事項,當年會計雖然處理了,但是金額不準確,差額部分算不算已經會計處理?答:如屬于人為故意會計差錯則不可以追補扣除;如不屬于人為故意的會計差錯,對企業以前年度已進行會計處理或屬于重要會計差錯以后年度企業在會計處理中予以追補確認的,則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等相關規定追補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三)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超過5年以上的應扣未扣支出,如何處理問:對于一次性還本付息的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每年計提的利息支出當年不允許扣除,在借款到期取得合法憑證后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5號公告進行調整,但是如果企業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超過15號公告規定的追溯期限,利息支出如何扣除?答:考慮到收取利息的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應收利息的時間確認利息收入,因此對于借款人可在支付利息的年度一次性扣除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超過5年以上的應扣未扣支出,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四)收入類疑難問題1.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A公司(以下簡稱A)轉讓B公司(以下簡稱B)的股權,A與受讓方之間簽定了股權轉讓框架協議,協議轉讓價格為7000萬元,后因存在或有負債,即B已造成X航空公司飛機報廢損失,X航空已向北京中級法院起訴,B承擔連帶責任人,股權轉讓框架協議中約定由原股東A承擔B的賠償責任,因案件未審結,股權轉讓所得不能確定,受讓方實際支付給A價款4000萬元,A僅就實際收到的轉讓款4000萬元入帳反映。問:A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按原先的股權轉讓價格7000萬確認轉讓收入還是按照4000萬元確認轉讓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四)收入類疑難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如A與受讓方的股權轉讓協議已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A應按協議約定的7000萬元確認股權轉讓收入,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當A因按照股權轉讓框架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時,其實際支付的賠償款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稅前扣除。如A與受讓方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待未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再確認股權轉讓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關于租金收入的確認問題
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的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對其中的“提前一次性支付”應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關于租金收入的確認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答:“提前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租賃結束年度(不含)前一次性支付。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答:“提前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合同或協議約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3.問: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中規定,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前發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08〕875號)中規定: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這兩個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12年發生的銷售行為,在2013年4月份退回,2012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發生了銷售退回,應該在匯算清繳時直接沖減2012年的收入,還是應當沖減2013年的銷售收入?答:應沖減2013年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3.問: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中的規定,采用搬遷支出沖抵搬遷收入的處理方式,那么,搬遷企業購買的無形資產支出,能否也可以沖抵搬遷收入呢?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的規定,“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因此搬遷企業購買的無形資產支出,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五)扣除類疑難問題1.問:單位辦公租用個人房屋,涉及的稅費往往由單位承擔。如果承擔稅費的票據為單位抬頭,在審計中我們是看作與收入無關的支出做納稅調增,還是認可不做調整(房產稅按條例規定可由承租方承擔)?無償使用房產的代為繳納的房產稅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房主個人負擔的稅費,不得由企業代為支付從稅前扣除;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如按房產稅條例規定可由承租方承擔的有關稅費,可以作為企業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五)扣除類疑難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問:企業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但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確實實際發生的費用,且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例:A企業與B企業簽訂一份合同,由B企業向其提供服務并按進度分期支付費用。后因兩企業發生糾紛,致使部分款項已支付尚未完全取得發票。后A企業將B企業訟訴至法院,要求B企業提供已支付款項的剩余發票并完成合同。經過法院審理后,判定B企業開具發票并繼續履行合同。但B企業一直未履行法院判決,由于B企業找不到人,法院也無法強制執行。A企業雖然未全部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但依據部分發票和法院判決書按已支付金額入賬,這種情況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按照國稅發[2009]114號的規定,在法院對B企業的執行過程中,A企業未取得發票部分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在法院對B企業的執行終結后仍未取得發票的,企業可將法院出具的裁定書等具備法律效力的文書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從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問:企業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但有相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3.問:企業臨時向社會雇工,但未簽定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該企業支付報酬時自行設計了“勞務報酬發放花名表”,并按“勞務報酬”代扣了個人所得稅,但這些社會雇工未給企業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該企業是否可以用“勞務報酬發放花名表”作為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企業臨時向社會雇工,應簽定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對于簽定勞動合同的,企業發生的支出按工資薪金支出從稅前扣除;對于簽定勞務協議的,企業作為勞務費,應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從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3.問:企業臨時向社會雇工,但未簽定勞動合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以前年度調增未實際支付費用的稅務處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問:如企業當期匯算清繳前未能取得相關有效憑證,已進行納稅調增,下一年取得有效憑證時是否可以在當期稅前扣除,還是需要追溯調整上年匯算清繳結果。答: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企業下一年取得有效憑證時應追補扣除在上一年。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4.以前年度調增未實際支付費用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5.保險相關問題(1)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問:很多基層稅務機關根據財稅【2009】27號文件規定,要求企業扣除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條件之一是必須為“全體員工”上繳,而為“部分員工”上繳,不管是否超過5%的標準都不能扣除。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因此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條件之一是為全體員工支付,為部分員工支付的不得從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5.保險相關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特殊工種的定義問:《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其中“特殊工種”稅法上無明確的定義,實際中無法執行。答:企業“特殊工種職工”的具體工種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工種名錄》(特殊工種允許職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詳細的具體特殊工種明細及具體文件)中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2)特殊工種的定義企業所得稅政策輔導(3)由于公司成立需要資質,使用一些人員的資質,并為其負擔社會保險,但并未實際發放工資,對于此類人員社會保險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資質需要而使用的人員,該人員未向企業提供勞務,企業也未支付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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