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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融資活動中的納稅籌劃及案例分析一、借款費用的會計與稅務差異及納稅調整稅法規定,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企業借款費用中的最主要內容為借款利息,如果企業用于資本性支出的借款利率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或借款是從關聯企業取得并超過規定比例,那么應按稅法限額進行納稅調整。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所謂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這就是說對經營借款費用稅法有限制,這會導致納稅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債務利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支付的債務利息,高于按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不允許從稅前所得中扣除。對于基建借款,《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做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這就有如下三個方面的區別需要注意:(1)《辦法》中把稅法上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時間止點定為“有關資產交付使用”,這不同于原稅法所定的“竣工決算”,也不同于《企業會計制度》中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對于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后“交付使用”之前的基建借款的借款費用,在會計上已停止資本化而記入財務費用,但稅法上卻允許繼續資本化而不能直接稅前扣除,這也要求做納稅調整。(2)即使是應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如果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資本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置、購建固定資產時,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而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直接在發生當期扣除,但如果中斷是使購置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根據有關資料,稅法上也與此規定相一致。(3)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但會計仍應做為費用處理,這也要求納稅調整。(4)《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活動與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這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不一致,在會計上能夠資本化的借款僅限于專門借款,非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一律做為開辦費或當期損益,這也可能會導致納稅調整。會計準則中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資產范圍僅限于購建固定資產,稅法規定的資產范圍則不限于此。(1)首先,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注:即其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2)其次,“84號文”中還規定納稅人“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另外,在“84號文”中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費用在稅前扣除。而在“國稅發[2003]45”號文中重新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二、關于“資本弱化避稅”問題一、什么是資本弱化?所謂資本弱化,實際上就是指企業負債資產比率提高的一種現象。二、資金成本資金成本是企業取得和使用資金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它包括資金占用費用和資金籌集費用它既包括資金的時間價值,又包括投資風險價值。(一)長期債券利息債券總額的每年利息支出X(1-所得稅稅率)長期債券成本率=債券發行總額XC1-籌資費率)(二) 銀行借款利息每年支付利息額X(1-所得稅稅率)銀行借款成本率=借款總額X(l-籌資費率)(三) 股利而股利與利息不同,它是以稅后凈利支付的,不會減少企業上繳的所得稅。四、資本弱化納稅籌劃方法的運用三、負債籌資的納稅籌劃一、 企業負債規模的納稅籌劃二、 企業間資金拆借的納稅籌劃[案例]遼寧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資子公司)是關聯公司,乙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萬元,雙方協議規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時一次性還本付息550萬元。乙公司實收資本總額600萬元。已知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8%,設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分析]乙公司當年用“財務費用”賬戶列支甲公司利息5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為:600X50%X8%=24(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6萬元(50萬一24萬)。假設乙公司2003年利潤總額200萬元,所得稅稅率33%,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乙公司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200+26)X33%=74.58(萬元)。
上述業務的結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萬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萬元,由于是內部交易,對甲、乙公司整個利益集團來說,既無收益又無損失。但是,因為甲、乙公司均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稅法對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額外支付了8.58萬元(26X33%)的稅款。而甲企業收取的50萬元利息還須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5%的營業稅和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合計金額2.75萬元[50X5%X(l+7%+3%)]。對整個集團企業來說,合計多納稅費=2.75X(1-33%)+8.58=10.42(萬元)。[籌劃]企業可以采取如下三種納稅籌劃方式:方案一:將甲公司借款500萬元給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投資500萬元。這樣,乙公司就無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甲公司適用所得稅稅率與乙公司相同,從乙公司分回的股息無需補繳稅款。如果甲公司所得稅稅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這樣甲公司也就無需補繳所得稅。方案二:如果甲、乙公司存在購銷關系,乙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甲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當乙公司需要借款時,甲公司可以支付預付賬款500萬元給乙公司,讓乙公司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而排除了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方案三:如果甲公司生產的產品作為乙公司的原材料,那么,甲公司可以采取賒銷方式銷售產品,將乙公司需要支付的應付賬款由甲公司作為“應收賬款”掛賬,這樣乙公司同樣可以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對于方案二和方案三,屬于商業信用籌資。這是因為,關聯企業雙方按正常售價銷售產品,對“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業雙方自愿確定,稅法對此并無特別規定。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對應收賬款或預付賬款不收利息,對于投資者來說,并無任何損失。如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非全資子公司,其情況又會怎樣呢?甲公司為了考慮其自身的利益,會對銷貨適當提高售價,實際上就是把應當由乙公司負擔的利息轉移到原材料成本。應當指出,如果關聯方企業之間不按獨立企業間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稅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企業在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進行籌劃時應當謹慎行事。三、銀行借款的納稅籌劃1.企業債券溢價發行的直線攤銷法[案例]東方公司1994年1月1日發行債券100000元,期限為5年,票面利率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價108030元發行,市場利率為8%。該公司債券溢價發行如下表所示。公司債券溢價直線攤銷法 金額單位:元付息日期實付利息利息費用溢價攤銷未攤銷溢價賬面價值付息日期實付利息利息費用溢價攤銷未攤銷溢價賬面價值94.1.1 8030 10803094.12.311000083941606642410642495.12.311000083941606481810481896.12.311000083941606321210321297.12.311000083941606160610160698.12.3110000839416060100000合計50000419708030——注:實付利息=債券面值X票面利率利息費用=實付利息-溢價攤銷溢價攤銷=溢價總額寧5(年)未攤銷溢價=期初未攤銷溢價-本期溢價攤銷賬面價值=期初賬面價值—本期溢價攤銷2.企業債券溢價發行的實際利率攤銷法企業債券溢價發行的實際利率攤銷法 金額單位:元付息日期實付利息利息費用溢價攤銷未攤銷溢價賬面價值93.1.18030 10803093.12.31100008642.41357.66672.4106672.494.12.31100008533.81466.25206.2105206.295.12.31100008416.51583.53622.7103622.796.12.31100008289.81710.21912.5101912.597.12.31100008087.5*1912.5*0100000合計50000419708030——注:8087.5*=10000-1912.5*實付利息=債券面值X票面利率利息費用=賬面價值X市場利率溢價攤銷=實付利息-利息費用未攤銷溢價=期初未攤銷溢價-本期溢價攤銷賬面價值=期初賬面價值-本期溢價攤銷債券攤銷方法不同,不會影響利息費用總和,但要影響各年度的利息費用攤銷額。如果采用實際利率法,前幾年的溢價攤銷額少于直線法的攤銷額,前幾年的利息費用則大于直線法的利息費用。公司前期繳納稅款較少,后期繳納稅款較多。由于貨幣時間價值的存在,大多數企業愿意采用實際利率法對債券的溢價進行攤銷。四、租賃籌資的納稅籌劃一.流轉稅方面的納稅籌劃[案例]A公司為商品流通企業,兼營融資租賃業務(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2003年1月,按B公司要求購入一臺大型設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價款700萬元,增值稅額119萬元。該設備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營業稅率5%,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3%)。現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租期10年,租金總額1400萬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40萬元,租賃期滿,B公司取得設備所有權。方案二:租期8年,租金總額1120萬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40萬元,租賃期滿,A公司收回設備。假定收回設備的可變現凈值為280萬元。[分析]根據方案一,租賃期滿后,設備的所有權轉讓,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如果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該設備的進項稅額應允許抵扣。A公司應納增值稅=1400寧(1+17%)X17%—119=84.42(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84.42X(7%+3%)=8.44(萬元)由于征收增值稅的融資租賃業務實質上只是一種購銷業務,應按照購銷合同征收萬分之三的印花稅。應納印花稅:1400X3寧10000=0.42(萬元)A公司獲利=1400-4-(1+17%)—700—8.44—0.42=487.72(萬元)若A公司為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即小規模納稅人或非增值稅企業),則:A公司應納增值稅=1400寧(1+4%)X4%=53.85(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53.85X(7%+3%)=5.385(萬元)應納印花稅=1400X3410000=0.42(萬元)A公司獲利=14004(1+4%)—819—5.385—0.42=521.345(萬元)對方案二,按規定應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按照規定,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收回殘值:819寧10X2=163.8(萬元)應納營業稅額=(1120+163.8—819)X5%=23.24(萬元)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3.24X(7%+3%)=2.324(萬元)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對其他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不征印花稅。假設8年后,A公司獲利應該是:1120+280—819—23.24—2.324=555.44(萬元)通過比較可知,選擇第二種方案稅負輕,獲利高。[點評]事實上,由于科技的進步,設備的老化,客觀上會使收回設備的變現值遠遠低于設備的理論“剩余”價值,因此,在選擇租賃方式時,應當通過尋找在企業獲利相同情況下設備殘值的可變現凈值臨界點來確定。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將以上兩套租賃方案與承租方分別洽談,按照對方提供的條件,結合預計可收回設備殘值的可變現凈值;然后再計算稅負的高低來比較其優劣。此外,對上述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由于企業的進項稅額可一次性抵扣,而計算銷項稅額則按年分別計算,是否考慮時間價值因素,應根據各個企業的應納增值稅的不同情況而定。在進行籌劃時,應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綜合考慮與之相關的各個因素,最終作出合理選擇。[案例]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某融資租賃公司,2003年1月1日與A公司簽訂了一項融資租賃合同。合同協議中規定:A公司承租融資租賃公司一臺設備,租賃期限為5年,租賃費總額為125000元,含設備的殘值5000元。融資租賃公司購入該設備發生的實際成本為100000元。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按殘值購入。根據營業稅稅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發生的融資租賃業務,應該繳納營業稅。如果我們不考慮按期納稅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該行為應納營業稅的計算如下:應納營業稅=(125000—100OOO)X5%=1250(元)假設上述融資租賃公司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批準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由于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按殘值購入設備,這樣就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按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該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增值稅,如果我們不考慮按期納稅的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的增值稅計算如下:應納增值稅=125000-F(1+4%)X4%^4807.69(元)二.所得稅方面的納稅籌劃企業財務成果及其分配的納稅籌劃及案例分析一、盡量利用稅前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在選擇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費用列支范圍和列支標準以及其他會計處理方法時,應充分考慮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政策,盡可能地使企業發生的虧損最大限度地在稅前得到彌補,從而使企業在一定期間的企業所得稅負降低。關于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納稅籌劃案例[例]甲、乙均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1990年起開始營業,經營期均在10年以上。1990—1999年10年間兩公司累計實現利潤均為960萬元,各年利潤分布情況如下表所示。各年利潤分布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年度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合計甲公司-504030-101050150200240300960乙公司-501010101070160200240300960甲公司第一年沒有獲利,第二年彌補第一年虧損后也沒有獲利,第三年為開始獲利年度。根據稅法規定,甲公司1992年和1993年的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1994年至1996年的利潤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1997年至1999年按30%征收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應納所得稅額=(10-10+50+150)X15%+(200+240+300)X30%=252(萬元)乙公司開始獲利年度為1995年,1995年和1996年的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1997年至1999年的利潤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乙公司的應納稅額計算如下:應納所得稅額=(200+240+300)X15%=111(萬元)甲公司的應納稅額比乙公司高的原因是沒有充分利用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造成開始獲利年度提前,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實現穩步發展之前,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已滿,以后大幅度增加的經營利潤只能按正常稅率納稅。可見,如果企業更加合理地安排資金投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恰當的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充分利用稅前利潤補虧這一優惠政策,推遲企業開始獲利年度,就可為企業減輕稅負創造條件。在用稅前利潤補虧的期限里,企業還應注意,必須正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稅所得額。因為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可以通過利用稅法允許的資產計價和攤銷方法、費用的列支范圍和標準以及其他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權,盡量使企業經營初期發生虧損,推遲開始獲利的年度,使減免稅開始計算的時間盡可能后移,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應盡量把經營期限規劃在10年以上,以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即便將來實際經營期不到10年,再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相當于從國家得到一筆無息貸款。二、擴大減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年度里,特別是在減免稅優惠結束前的納稅年度,企業應在不違反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使其在減免稅年度里列支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減到最低限度,擴大減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做可以使部分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推遲到正常納稅年度列支,使正常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降低,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三、利用“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避稅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所謂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規定。一些外資企業濫用這一稅收優惠待遇,在“兩免三減半”優惠期結束后,又投資舉辦一個新的外資企業,并把老企業的業務轉移到這個新開辦企業,重新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而老企業或者不再開展業務,或者保持虧損,不再盈利,即使進入了正常納稅期,也不必納稅。還有一些外資企業投產以后剛開始一直虧損,五六年以后才開始盈利,進入“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期,等5年稅收優惠期一過,開始進入正常納稅期時,便將老企業注銷,再重新舉辦一個新的外資企業。由于老企業的實際經營期已滿10年,所以注銷老企業也不用補繳在稅收優惠期內已被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四、保留低稅地區被投資企業的利潤不予分配及股權轉讓避稅法如果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不分配,在投資企業不轉讓股權的情況下,股權投資所得就不會轉化為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對投資方來說,可以達到不補稅或遞延納稅的目的,對被投資企業來說,由于不分配利潤可以減少現金流出,可以更充分有效地利用資金。根據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上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在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股權投資所得的實現。也就是說,為了減輕投資方企業的稅收負擔,被投資企業不但不能對投資企業實際支付股息或紅利,而且不能作利潤分配的賬務處理(即將未分配利潤轉至“應付利潤”賬戶,但并不實際支付),也不能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一般情況下,當投資方企業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時,保留低稅率地區被投資企業的稅后利潤不進行分配并轉為投資資本,可以減輕投資者的稅收負擔,但也有例外。(一)如果被投資企業是私營企業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如果被投資企業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私營企業,其稅后利潤按規定彌補虧損、提取盈余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提取生產發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賬達一年的,從掛賬的第二年起,將剩余利潤依照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使公司保留利潤不分配,也不能免除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的期限至多也只有一年。企業可利用我國《公司法》中企業提取公積金的比例進行納稅籌劃,達到減輕投資者稅負的目的。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后,按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企業可以按照10%的比例提取。我國《公司法》規定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而且沒有規定任意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比例。這些規定為企業增加留存收益中盈余公積的比例,減少未分配利潤的比例提供了可能。(二)如果投資方要轉讓股權1.投資方是企業如果投資方企業打算將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則很有可能造成本應享受免稅或補稅的股權投資所得轉化為應全額并入所得額征稅的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所以,被投資企業必須在轉讓之前將累積的未分配利潤分配。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權投資所得轉化為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消除重復納稅。2.投資方是個人投資者當投資者為外籍個人、被投資企業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時,利用先分配后轉讓的辦法,也可以為投資方帶來稅負的減輕。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部分轉讓收益,按1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外國投資者在股權轉讓之前先進行股利分配,使轉讓價格降低,則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例]遼寧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方投資者A,投資額占合資企業實收資本的50%,合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共計l050萬元,包括實收資本500萬元,資本公積200萬元,未分配利潤350萬元。A準備將其擁有的股權的一半轉讓給B。現有兩種方案如下:方案1:A直接轉讓給B,轉讓價格為262.5萬元。方案2:合資企業先分配股息,假設合資企業將未分配利潤的80%用于股利分配。A可得140萬元,然后A再轉讓股權給B,轉讓價格為192.5萬元。外方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方案1:(262.5-500X25%)X20%=27.5(萬元)方案2:(192.5-500X25%)X20%=13.5(萬元)可見,方案2比方案1節約了稅款14萬元(27.5-13.5)。(稅法變動,以課堂為準)五、 在低稅區建立持股公司六、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利潤再投資納稅籌劃法七、 對外投資分回利潤補虧的稅收籌劃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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