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考研法學綜合之憲法學考研筆記_第1頁
鄭州大學考研法學綜合之憲法學考研筆記_第2頁
鄭州大學考研法學綜合之憲法學考研筆記_第3頁
鄭州大學考研法學綜合之憲法學考研筆記_第4頁
鄭州大學考研法學綜合之憲法學考研筆記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鄭州大學法學院考研必備精品復習資料憲法學考研重點核心筆記TOC\o"1-5"\h\z\o"CurrentDocument"第一編憲法基本理論 3第一章憲法的概念 3第二章憲法的歷史發展 4第三章憲法的制定 5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 5第五章憲法形式和憲法結構 7第六章憲法規范 8第七章憲法關系 9第八章憲法的價值和作用 11第九章憲法觀念與憲法文化 13第十章憲法與憲政 14第二編憲法基本制度 15第十一章國產性質 15第十三章國家形式(下) 17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上) 19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下) 20第十六章選舉制度 22第十七章國家機構 24第十八章政黨制度 27第三編憲法實施 27第十九章憲法實施及其保障 27第二十章憲法解釋 29第二十一章憲法修改 30第二十二章違憲審查制度 31第二十三章憲法秩序 33第一編憲法基本理論第一章憲法的概念

第一節憲法釋義一、憲法,內容上的本質屬性是指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憲法形式上的本質屬性則指它是國家的根本法。因此,我們可以將憲法定義為:憲法是集中表現統計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憲法自身的根本特征: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憲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憲法與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區別之一。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取決于三個方面的因素:其一,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的經濟制度、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權限等等。其二,在法律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憲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地位。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入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如果說憲法基本出發點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那么這種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則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現,或者說是民主事實的必然結果。憲法與民主緊密相連,民主主體的普遍化,或者說民主事實的普遍化是憲法得以產生的前提。而且基于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憲法確認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說,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澤東同志指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他,這就是憲法。第二節憲法的本質憲法的本質在于,它是一國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過程中各種政治力配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在政治力量對比中,階級力量的對比居于首要地位。將憲法的本質歸結為體現或反映全體人民的意志的觀點就是全民意志論。典型的全民意志論是n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倡導的社會契約論。該理論認為,政府是人們簽訂契約的產物,憲法則是這一契約的表現。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權推翻政府,并重新簽訂契約,組織新的政府。因此憲法只能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第三節憲法的分類一、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這是英國學者普萊士首次提出的憲法分類。其標準是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成文憲法,是指具有統一法典形式的憲法,有時也叫文書憲法或者制定憲法,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確表述為憲法,又大多冠以國名。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91年法國憲法則是歐洲大陸的第一部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則是不具有統一法典形式,而散見于多種法律文書、憲法判例和憲法慣例的憲法。不成文憲法最顯著的特點在于,雖然各種法律文件并未冠以憲法之名,但卻發揮著憲法的作用。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二、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也星普萊士最早提出來的。其標準是,憲法有無嚴格的制定和修改機關以及程序。剛性憲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機關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憲法。柔性憲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機關和程序與一般法律相同的憲法三、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這是以制定憲法的機關為標準對憲法所作的分類。欽定憲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義制定和頒布的憲法。民定憲法是指有民意機關或者有全民公決制定的憲法。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屬于這中類型的憲法。協定憲法是指有君主和國民的代表機關協商制定的憲法。第二章憲法的歷史發展第一節憲法的產生和發展一、憲法產生的條件**1、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是近代憲法產生的經濟條件。只有當商品經濟在社會中取得主導地位,平等自由觀念才會成為時代精神。近代憲法正是以平等自由為思想基礎和價值追求的,所以較為發達的商品經濟是近代憲法產生的經濟條件。2.比較發達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憲法產生的政治條件。民主政治是與君主政治相對的政治形態。民主政治以自由平等為目標和追求;并且有較為完備的制度形式,最為重要的是它以發達的商品經濟為經濟基礎。入民主的、大眾的和科學的文化是憲法產生的思想文化條件。二、憲法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家權力日益集中、行政權力不斷擴大的趨勢。2憲法越來越重視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憲法在組織配置公共權力的同時,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也日益加重,因而公民基本權利的范圍進一步擴大。.憲法的保障加強,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已成為一種潮流。自美國通過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確立違憲審查制度以來,許多國家紛紛效仿。.憲法發展的國際化趨勢進一步擴大。二戰以來,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日趨明朗,因而全球化對憲法產生的巨大影響,使憲法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憲法在形式上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D憲法淵源的多樣化趨勢。(2憲法修改較為頻繁。三、我國憲法的發展趨勢★★★1、政府行政權力在客觀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指導在政府對經濟管理的過程中,顯得日益重要。2.以人民法院審判全為核心的司法權將得到擴大和加強。i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憲政實踐中將得到進一步加強和發展。4公民基本權利也將得到重大發展。5.憲法監督制度將進一步完善。四、簡述近代憲法的主要特點。1、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原則,民主共和是憲法的主流;2.強調公民的自由權利,具有自由主義色彩;3.國家權力受到限制,國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領域,憲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成文憲法形式被普遍采用;,憲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種政治法律現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五、舊中國憲法的產生和演變★★第一,晚清皇帝、北洋軍閥政府、國民黨政府的制憲活動與憲法主要包括:清光緒帝的《欽定憲法大綱》、宣統帝的《十九信條》;袁世凱的《中華民國約法》、曹銀的《中華民國憲法》;蔣介石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和《中華民國憲法加第二,中國民族資產階級憲法一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人民革命根據地的憲法性文件。主要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第三章憲法的制定一、由于歷史背景、民族傳統不同,立憲的理念也有差異,因而各國的立憲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憲法一般來說都要經過以下程序:1、設立制憲機關;2,提出憲法草案;3,討論憲法草案;4通過憲法草案;\公布憲法。當然,各國的統治者在制定憲法時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驟,有些國家的要求還更加嚴格,比如增加復決程序等,而有些國家(如不成文憲法國家)則與普通立法無異等二、簡述制憲權的基本特征。一般認為制憲權的基本特征有:1、制憲權的正當性。制憲權的行使要服從一定的制憲目的,遵循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2,制憲權是階級性與公共性的統一。在特定的社會發展中,制憲權反映特定階級的根本意志,具有階級性;另一方面憲法作為人類治國經驗的總結與升華,客觀上反映著社會職能,具有公共性。i制憲權的統一性。制憲權在存在形態上具有完整性和統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轉讓。4制憲權的自律性。制憲權是主權國家獨立意志的體現,體現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約。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于了解憲法發展的規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類型憲法與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的歷史聯系,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L)人民主權原則的概念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盡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范中,我們并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于人民,而只看到」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J切權力屬于人民嗯無產階級在創建自己的政權過程中,在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仁)人民主權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主要體現1、憲法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同時,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o2憲法同時規定實現人民主權的具體形式與途徑,如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同時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入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4為了體現人民主權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了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并以選舉法具體給予保障。二、基本人權原則d)人權的概念與發展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的主體是“人”,首先指作為自然意義上的人。當然,人存在于社會關系之中,是具體的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則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人權觀念的萌芽古已有之,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仁)人權在憲法文本中的體現人權在各國憲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義與表述方式。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表述模式:一是憲法文本中直接規定人權;二是憲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現人權字眼,但解釋上人權表現為基本權利或基本權;三是嚴格限制人權在憲法文本中的含義,直接以基本權利規定人權的核心內容;四是文本中同時出現人權與基本權利、基本的權利等表述,在實踐中主要通過憲法解釋規則確定其具體內涵。E)基本人權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從《共同綱領》開始,我國憲法都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特別是2004年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后,基本人權原則表現為國家的基本價值觀。我國憲法第2章規定的基本權利主體的公民與人權主體的人之間、人權內容與列舉的基本權利之間需要保持邏輯上的協調與解釋規則的統一。當實踐中出現人權侵害事件時,我們應積極運用憲法解釋技術,在規范所允許的范圍內,積極地尋求可能的權利救濟途徑。公民的基本權利與人權之間的價值互換是通過一定形式實現的,至于實現的程度取決于社會發展對人權的需求與現實條件。除規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原則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公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根據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基本權利的實現提供了經濟、社會與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權利的實現具有制度保障基礎。三、權力制約原則G)權力制約原則的概念與歷史發展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決定于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原則;而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分權原則亦稱分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的。巴黎公社所首創的這一原則,被后來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奉為一條重要的民主原則,并在各國憲法中作出了明確規定。仁)權力制約原則在我國憲法中的體現1、我國現行憲法規定了人民對國家權力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如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等。2憲法規定了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A規定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內部不同的監督形式。如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等等。四、法治原則G)法治的概念與發展法治是歷史的概念,時代的變遷不斷賦予法治以新的內涵。但無論社會的發展發生什么樣的變化,法治所體現的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權的基本價值是不會改變的。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u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U)法治原則在我國憲法上的體現“法治國家”概念本質上是與憲法秩序有著密切關系的政治概念,經過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憲政理念的變化,法治概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強調了法治國家的實質內容,成為區分于一般法律國家概念的價值體系,重視法律內容和目的,建立了以正義、平等與自由價值為基礎的法治概念。我國憲法修正案第13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法治國家’既包括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義的法治要素,是一種綜合性的概念,體現了維護憲法秩序的基本要求。憲法體系上的法治國家規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則和具體程序,形成政治統一體價值,保障國家權力運作的有序化。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理具體通過法治主義的實質要素與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得到體現。第五章憲法形式和憲法結構第一節憲法形式憲法形式包括憲法的淵源形式和憲法的結構形式,憲法的淵源形式是指憲法基于不同的效力來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現形式,包括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和憲法解釋等等;而憲法的結構形式包括憲法體系和成文憲法典的結構形式。一、憲法的淵源形式**1、成文憲法典,是指一國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由一種有邏輯、有系統的法律文書加以明確規定而形成的憲法。?般有特定的制憲機關采用特殊的制憲程序制定,在一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性法律,★★★是指一國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一規定在一部法律文書之中,而是由多部關聯的法律文書表現出來的憲法。具體分為憲法本體法和憲法關聯法。.憲法慣例,★是指憲法條文無明文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經國家確認、具有憲法效力的習慣和傳統。一般由代議機關、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者政黨領袖等在實際政治生活中開創先例,并為后人所效法而逐漸形成。多見于不成文憲法國家。能適應國家形勢的發展變化,同時也充實并豐富了一國憲法的內容,便于憲法功能的充分發揮。憲法慣例屬于政治性規則,一般不適用于普通案件的審判之中。4憲法判例,是指憲法條文無明文規定,由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逐漸形成,并經國家認可、具有憲法效力的判例。如,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憲法解釋,是指對憲法條文含義進行的釋義和說明。6.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締結的一種書面協議。’條約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國際條約一旦被各國所接受,就應該具有普遍的約束力。7、權威性憲法著作二、我國的憲法淵源形式成文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解釋,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第六章憲法規范第一節憲法規范概述一、憲法規范★★★憲法規范,是指調整國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的各種規范的總和。憲法規范并不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而只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一經憲法規范調整便形成憲法關系。憲法關系的基本特點有二:一是,其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十分廣泛;二是,在憲法關系中,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始終是重要的參與者。憲法關系既包括社會、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的相互關系。二、憲法規范的特點憲法規范是一種根本性的法律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相比具有如下特點。1、憲法規范的政治性憲法總是反映政治需求和利益。憲法規范的政治性,是憲法賴以存在與發展的重要條件,但政治性并不是脫離其規范性的主觀因素。2.憲法規范的組織性與限制性在憲政運行過程中,憲法性法律比較靈活的體現了憲法規范的組織性功能,使其授權形式更加規范化。憲法規范的組織性功能主要是合理確定國家機關的組成與體系,為權力運行提供合憲性基礎。區憲法規范的最高性憲法規范作為一種根本性的法律規范,在法律規范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制約和控制其他規范的存在。憲法規范的最高性是憲法特征的必然反映,且構成了憲法價值體系的基礎。憲法規范的最高性是指,其在時間和空間上與其他法律規范相比有優位性與時效性,而從能夠約束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與公民的活動。4憲法規范的穩定性和適應性憲法規范作為構成憲法的基本要素,在社會生活中需要長期穩定,不得輕易變動。由憲法規范的最高性價值所決定,憲法在調整社會生活中應保持其內容的合理性和運行程序的科學性。就憲法實踐的具體過程而言,憲法規范的穩定性與適應性價值是并重的。5.憲法規范的制裁性憲法規范作為一種法律規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包括積極制裁、消極制裁。在現在憲政運行中,憲法發揮其制裁功能主要是通過具體司法實踐活動。&憲法規范的原則性憲法規范的原則性,是由憲法規范調整內容廣泛性決定的。7、憲法規范的歷史性和概括性憲法規范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具有歷史性。概括性是憲法規范存在的基本形式,通過不同形式的規則表現其特點。第二節憲法規范的邏輯結構與種類一、憲法規范的種類d)確認性規范確認性規范是對已經存在的事實的認定,其主要意義在于根據一定原則和程序,確立具體憲法制度和權力關系,以肯定性規范的存在為其主要特征。仁)禁止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是指對特定主體或行為的一種限制,也稱其為強行性規范。這類規范對于憲法的實現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現憲法的法的屬性。在我國憲法中,禁止性規范主要以噤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現,這類規范雖數量不多,但產生的影響是比較大的。£)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主要是在調整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過程中形成的,同時為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提供依據。從我國憲法的規定看,權利性與義務性規范具體有下列三種形式:一是權利性規范。二是義務性規范,集中表現在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三是憲法中的權利性與義務性規范相互結合為一體。四)程序性規范程序性規范具體規定憲法制度運行過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國家機關活動程序方面的內容。程序性規范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規范。二是間接的程序性規范,即憲法典本身對程序性規范不做具體規定,而通過法律保留形式規定具體程序。上述的憲法規范的種類是憲法實施中經常出現的規范形式。就特定國家憲法典而言,憲法規范的種類是相互交叉的,很少以一種規范形式存在。在多種憲法規范形式并存的條件下,應根據憲法調整領域的具體特點,合理地確定其劃分標準,注意掌握主導性規范與非主導性規范,以發揮憲法規范的作用。第七章憲法關系第一節憲法關系概述★★憲法關系也稱憲政法律關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憲法規范,在憲法主體之間產生的,以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政治關系,是立憲社會最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憲法上的表現。其性質和特征主要表現在:第一,憲法關系是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系的法律模式,同時又是對政治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實行憲政,就要求將民主政治關系納入法治軌道,使社會政治生活和政治關系按照憲法和法律確定的方式運行,在憲法調整政治關系的過程中,憲法關系應運而生。第二,憲法關系是近現代社會法制體系中最為基本的法律關系。沒有憲法關系的運作,就無法組織起國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從而既不可能為其他各種法律關系的確定提供法律依據,也不可能對其他法律關系的運作進行裁判、協調;沒有憲法關系為各個憲法主體設定基本的權利義務,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憲法依據;歷史實踐證明,沒有憲法關系的正常運作,各部門法的法律關系實踐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第三,憲法關系以憲法規范為調整依據,是憲法規范的具體化和現實化。第四,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靜態憲法聯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第五,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系。第二節憲法關系主體憲法關系主體是依據憲法規范直接參與憲政活動的政治實踐主體,是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直接承擔者和直接行使者。縱觀世界各國的憲法規范,權利義務承擔者的范圍十分廣泛,公民、外國人、法人、國家、民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都在某個或某幾個領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憲法關系的基本主體則是公民與國家。㈠公民在立憲國家以前的各種政治社會形態中,占社會大多數的人始終沒有成為政治關系的完整主體。人在身份上的變革使公民成為憲法關系中最為活躍的主體因素。仁)國家國家是一切政治關系的主體,但并非一切國家都是憲法關系的主體。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是近現代以來其內部結構和外部形式發生了重大變革的民主國家。E)其他主體由于憲法規范所涉及的內容相當廣泛,因而通過憲法規范承擔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的主體眾多。在憲法關系中,公民一國家關系也派生出其他各種憲法關系和其他各種憲法關系主體。這些派生出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民族、政黨和利益集團等。第三節憲法關系的內容★★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同樣,憲法關系的內容也表現為憲法關系各主體之間針對某一特定客體,根據憲法規范而確立的憲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根據憲法而形成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憲法關系在主體地位、運作規律上的特殊性,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又以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形式表現出來。因此,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是憲法關系的實質內容。第一,權利一一權力關系是憲法關系的基本內核權利一一權力關系決定了憲法關系的性質,決定了憲法關系的基本結構形式;權利一一權力關系決定了憲法關系的基本結構形式;權利一一權力關系是憲法關系各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權利與權力的沖突與妥協是憲法關系運作的基本形式;權利與權力的互動關系推動憲法關系的發展。第二,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是憲法關系的基本精神。權利制約權力是人民主權對憲法關系的必然要求。在完善的憲法關系中,公民權利主要從國家權力的來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對其進行制約和監督。第三,國家權力的相互制約是權利制約權力的重要補充。權力的相互制約,通過國家權力的適當分立與結合,既能保證機關內部的有機配合,又能相互牽制平衡,使任何機關都不能夠真正掌握絕對的權力,從而在總體上將國家權力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不致產生權力極度膨脹、侵犯公民權利的局面。第四節憲法關系的客體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指憲法關系各主體的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所指向的對象,是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得以實現的媒介。★★憲法行為是憲法關系的客體,即公民和國家等主體依法行使憲法規范為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的行為,包括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兩種類型。憲法權利行為和權力行為是憲法關系主體相互之間及其與憲法規范產生聯系的唯一領域。一、憲法權力行為憲法權利行為是公民等憲法關系主體依法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的作為或不作為。公民通過一定方式的作為或不作為,行使自己的憲法權利,使自己的利益在憲法關系的運作中得到滿足或部分滿足。憲法通過對公民權利行為的引導、評價和調節以實現對公民的規范;同時,公民行使憲法權利的行為也會對憲法關系產生積極的作用。二、憲法權力行為憲法權力行為是國家及其機關依法行使憲法授予的權力的行為。憲法必須對國家權力行為進行規范和控制,其目的就是阻止權力的濫用對國家憲政體制和公民權利帶來威脅,同時發揮權力行為對憲法關系的積極促進作用。三、違憲行為違憲行為包括公民的違憲行為和國家的違憲行為兩種形式。在多數情況下,公民違憲行為同時也是違法行為,因而由各個部門法予以糾正和制裁。對國家違憲行使權力的行為,必須建立憲法監督或憲法訴訟法律關系,通過憲法手段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制裁和預防。違憲行為不是權利行為或權力行為,不是憲法關系的客體,而是憲法關系的標的。第八章憲法的價值和作用第一節憲法的價值一、憲法價值憲法既反映事實關系,也反映價值關系。憲法價值這一范疇包括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一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社會價值;二是憲法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三是憲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以上三方囪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統一體,共同構成憲法價值的完整內涵。憲法在社會生活中所促進的價值,也即憲法的目的性價值,是憲法價值的核心內容。二、憲法的基本價值★★★1、人民主權是指國家最高權利屬于人民,是人們對民主社會的最高理想。人民主權是憲法精神的高度抽象,同時其價值內涵的豐富和不同層次的實現,都有賴于憲法在政治實踐中發揮作用來予以推動。憲法對人民主權的實踐作用主要表現為:(1)憲法確認主權和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并賦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在規范上肯定人民主權作為最高權力的社會存在,將人民主權由一種政治理想轉變為憲政社會中法定權利與法定權力的統一體。(2憲法將人民主權外化為個體公民權利,通過保障和發展公民的廣泛權利來不斷擴大和深化人民對社會和國家的最高權力,實現人民主權價值內涵的豐富和創新。(3憲法構建起一定的社會憲政制度民主機制極其運行模式,為人民參與政治提供制度化的途徑。2憲政秩序民主法治的政治社會秩序是現正社會得以維持和發展的基本前提之一。入社會發展人類的一切活動最終都是為了促進社會的發展。憲法對社會發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1)憲法根據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確定并以國家強制力維護一定生產資料所有制,在此基礎上確定符合國情的發展模式及經濟體制。憲法根據社會資源的分布情況和經濟發展的平衡狀況建立一定規則,保證社會資源合理分配優化發展。(4根據社會經濟和利益關系的發展變化,憲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分配形式作出各項變更,從而按照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要求不斷政治關系進步⑤通過規定國家的意識形態,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對社會文化發展起著重要的保障、規范和促進作用。4社會正義。正義是人類普遍認同的崇高價值而社會正義則是其重要的內容i之一,社會正義主要是指社會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核心是分配制度的公正性問題。憲法對社會正義的保障和促進體現在:(1)憲法通過確定民主的方式對社會利益進行分配。政治關系的民主化是憲法的基本特征,正是通過這種服從多數,尊重少數的政治統治形式,憲法對社會的既有利益和預見利益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2)其次,憲政也是一種程序政治。憲法所規定的權利運行和權利實現程序,為社會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學、效率、和文明的實現形式,彌補了社會正義的實質方面在實現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足。(5最后,對于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偏差,只有通過憲法進行協調和糾正,才能確保法律對于社會價值的促進作用的最大發揮。三、人權和民主是憲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價值追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其規范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因而它所保護和促進的價值也是多層次、多方面的。但從根本上而言,人權和民主才是憲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價值追求。1、人權和民主是憲政社會區別于專制社會、憲法區別于前立憲社會各種法律的本質特征。這種區別體現在,憲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將嚴格保護人權作為立憲社會的基礎和立憲社會所公認的憲法基本精神。雖然一部憲法可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對人權與民主的價值追求,也就喪失了憲法的核心原則,從而也就不能稱其為憲法。.憲法其他各項價值的實現必須以人權、民主為基礎。憲法的諸多價值在憲法的體現和保護上分屬不同層次,而人權、民主則是這一體系中最基本的價值。表現在:憲法所促進的人民主權、憲政秩序、社會發展和社會正義等價值,無不以人權和民主作為自己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指引。如果憲法不能保護公民的人權與國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為基礎的專制統治秩序,社會發展就失去了根本動力和實際意義,人民主權和社會正義也必然成為空談。只有在確保人權和民主實現的情況下,才能真正促進其他價值的實現。.憲法以人權和民主為最終歸宿。從憲政社會的實踐看,憲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維護一定的憲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在這種制度和秩序下,通過社會的全面發展,不斷提高人在政治和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豐富人權和民主的內容和形式,實現人自身的解放。因而憲法歸根結底是人們爭取自己的權利、實現自身價值的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一種重要法律形式,是為人權、民主這一核心價值,以及人們自身價值的實現服務的。4憲法對人權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憲法規定并不斷豐富著人權的內涵;另一方面,憲法對人權進行著嚴格的保護。這表現在憲法為人權的實現規定了各項政治、法律條件,當人權與其他憲法價值的實現發生沖突時,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護公民的人權。5.憲法對民主的保護和促進主要體現在:憲法在保護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權的基礎上,規定了公民的選舉、罷免、創制、復決等政治權利,為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社會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礎;憲法確定公民參與政治的途徑和程序,如確立代議制度、選舉制度等,使公民的參政權得以具體化和現實化;此外,憲法還規定了國家機關產生和運作的基本規則,以保證國家權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則,并最終向全體公民負責,等等。三、憲法規范作用的主要方式。★★★憲法對國家、國家機關、公民、社會團體等憲法關系主體都具有規范作用。由于公民與國家是憲法關系最基本的主體,因此,憲法也主要是對公民的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權力行為進行規范。而憲法對這兩種基本主體的行為的規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預測和評價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憲法或憲法性法律對公民、國家等主體的行為起到導向、引路的作用;2.評價作用,是指憲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討人們行為的作用;3.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其他人將如何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評價、預測作用外,憲法的規范作用還可以表現為教育作用和強制作用。第九章憲法觀念與憲法文化一、憲法觀念的主要作用。★憲法觀念是對憲法規范以及憲政實踐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現在憲法的創制、憲法的實施和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具體說來:L憲法觀念對憲法創制的作用。2.憲法觀念對憲法實施的作用。i憲法觀念對民主政治建設的作用。二、憲法文化的結構。1、憲法文化的認知,解決的是事實判斷問題,是主體對憲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它包括認識和感知兩個層次。憲法文化的認知是人們對憲法的理性認識,憲法文化的感知是人們對憲法的經驗型認識。2.憲法文化的評價,是指人們對各種憲法現象進行價值判斷、選擇和排序。它要解決的是憲法應當是什么的問題。憲法文化的評價反映了主體對憲法認識的價值取向,反映了人們對憲法文化的理解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入憲法文化的情感,是指與憲法現象相關聯的情緒體驗,是在認識憲法和實施憲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層次上影響著個人的行為選擇和社會的制度選擇。第十章憲法與憲政一、憲政的基本內涵和特征★★★憲政的概念是憲政內涵的抽象表述,憲政作為專制政體的對應物,其基本內涵就是用憲法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經取得的民主事實確定下來,用法治的精神發展和完善這種民主事實,以此保障公民權利。因此,憲政應包含三個基本的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權。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務于相同的價值一一保障人權,只是發揮作用角度不同。1、簡述憲政與人權的關系。對公民權利的確認和保護是每一個國家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也是對公民基本權利選擇范圍不斷擴大、層次不斷加深的過程。由于憲政是動態的憲法,因此,憲政是發展人權的手段,沒有憲政實踐,人權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憲法條文的靜態之中,而不可能表現在公民的實際享有之中。如果說憲法是應有人權向法定人權轉化的關鍵,那么憲政就是法定人權向實有人權轉化的關鍵。2.簡述憲政與法治的關系。法治意味著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政治主張、制度體系和運行狀態。它包含一個國家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靜態到動態的運行過程。法治強調國家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權力來源于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依憲法和法律指示的軌道有效地運行。法治的集中表現是法律至上、憲法至上。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即運用憲法的民主原則和法治精神來治理國家。離開了憲法和憲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喪失了生命和活力,權力也就不會服從于法律。因此,憲政是法治的基本標志,法治是憲政的必然結果。入憲政的特征★★★其一,憲法的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憲法的實施是建立憲政的基本途徑。"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一部好的憲法,但如果得不到充分實施,也將是一紙空文。可以說,憲法實施的過程就是憲政建設的過程。如果在政治實踐中,憲法得到很好的實施和嚴格的遵守,各種社會關系特別是基本社會關系,如國家權力、公民權利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得到憲法有效的規范和調整,那么憲法和憲政共同的政治價值目標一一發展人權和保障人權就能得以實現。這樣,不僅憲法得到了很好的實施,而且憲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設。因此,建設憲政的基本途徑就在于使一個好的憲法得以充分實施,使其充分發揮根本法的作用,成為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社會基本行為準則。其二,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基本精神。眾所周知,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憲法的基本內容。現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憲法為基礎,就是想通過制定憲法的形式為國家權力設定根本的規則一一提供合法性來源,規定權力行使的根據、標準和程序,明確其界限和責任。按照憲政主義的基本要求,一切國家權力都必須根植于憲法當中,概言之,即必須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是說建立有限政府是憲政的首要精神。這一精神具體表現為兩項憲政原則:一是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憲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憲法沒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權力;二是國家權力不得侵犯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而且有義務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其三,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表現。前述兩個方面問題的解決實際上取決于一個問題的落實,即能否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實現憲法至上。如果憲法在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公民權利的保障就有了堅實的基礎。憲政也就會建立起來。因此可以說,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憲政的集中體現。二、憲政與憲法的聯系與區別。★★1、憲法與憲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聯系。其一,從邏輯上看,憲政以憲法為起點,沒有憲法便談不上憲政,而離開了憲政,憲法則成了一紙空文;其二,從內容上看,憲法的內容直接決定憲政的內容,立憲的目的就是憲政的目的,憲政的產生、存在、發展和變化都必須服從于使紙上的憲法成為現實憲法的目的;其三,從價值取向上看,憲法和憲政都是商品經濟普遍化發展的產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設和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表現,都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根本精神和價值取向。因此可以說,憲法是憲政的前提,憲政則是憲法的生命。憲法指導憲政實踐,憲政實踐完善憲法。憲法與憲政的關系是理論與實踐的辯證關系。2.憲法與憲政在具體含義、表現形式、內容范圍和價值取向上又存在區別:其一,從外在狀態的角度來看,憲法通常是指憲法典,或者指憲法性法律,因而一般是指靜態的文書形式;憲政則是指立憲政治的實際運行,即動態的立憲政治。其二,從內容范圍的角度來看,憲法是規定國家組織、活動的政治規范,但一國在具體政治實踐中所遵循的規范,并不限于憲法的規定。諸如憲法慣例、憲法判例等憲法典以外的規范,由于是在政治實踐中產生的,是動態政治的產物,因而都屬于憲政的范圍。其三,從價值取向的角度看,有憲法并不意味著有民主,但憲政則必須貫徹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權為主導,從而將憲法和憲法性法律全面真實地貫徹于具體的政治實踐,那么,這樣的政治狀況絕不是民主憲政。因此,雖然憲法與憲政在根本精神和價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觸。三、憲政建設的條件★★★(一)限制權力經濟,發展權利經濟,為憲政建設提供賴以發的經濟條件(二)正確處理執政黨和領導人的個人意志和憲法的關系,建立合理的“權利一一權力”結構,加強民主政治建設,為憲政建設提供賴以發展的政治條件。(三)剔除傳統文化的糟粕,吸收外來法文化的精華,為憲政建設提供賴以發展的思想文化條件。(四)制定科學完備的憲法,健全法律體系,為憲政建設提供賴以發展的自身條件。第二編憲法基本制度第十一章國家性質一、簡述人民民主專政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就是無產階級專政。這是因為: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種性質的國家政權,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政權。3二者反映了同一種新型國家內部的階級關系,即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只對少數敵對分子實行專政。3二者擔負著相同的歷史使命,即消滅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實現社會主義,進而為過渡到共產主義社會準備條件。第十二章國家形式(上)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駛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是有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他監督。由此可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我國政權組織形式。其概念是,擁有國家權力的我國人民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民主選舉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礎,建立全部國家機構,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以下環節構成:1、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一一邏輯起點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人民作為整體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要使人民能夠統一意志,行使權力,必須實行民主集中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在我國這樣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2.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人民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一一前提在我國人民是國家權力的集體所有者,并不都去直接行使權力,為此必須選舉代表,由他們代表人民,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區其它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督,向它負責一一核心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產生其它的國家機關,行使部分國家權力,如經憲法授權的行政權、司法權等。而這些機關都從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受他的監督,并向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4人大常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一一關鍵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均設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關。常設委員會對產生它的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而人民代表大會都是由選民選舉產生,因此必須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二、社會主義民主就其本質來說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實現這種民主的形式:1、從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來說,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由人民代表組成,而人民代表都是由人民通過民主選舉方式選舉產生的。2從人民代表的職權來說,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區從人民代表大會的責任來說,它要向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中國的國情,因而具有很強的生命力;z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人民參加管理;i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于集中統一的行駛國家權力;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能保證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又能保證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四、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我國現階段來看,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要應從兩大方面進行:1、理順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其他機關組織的關系,主要包括:①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同級黨組織的關系;②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同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③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關系。2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自身建設,主要包括:①組織機構建設。如增設專門委員會,加強地區、鄉、鎮人大的機構建設,加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組織建設等;②制度建設。如會議制度,各級人大常委會與代表的聯系制度,人大代表與選民的聯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視察、調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學習制度等;③成員素質的提高。如在選舉過程中,盡可能選舉那些政治品德好、參政議政能力強的代表,對代表進行各種形式的學習和培訓等。五、如何完善我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通過多年實踐,我國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的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還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主要表現在: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自治職能錯位;自治組織經濟狀況較差;人員素質較低;多數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民主建設,忽視、放松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落實等等。因此,我國基層群眾性自治制度還必須完善和加強。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方面:(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尊重居委會和村委會的自主權和法律地位。首先,在思想上和體制上改變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視為自己的下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看法和做法;其次,屬于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不應交給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辦理,確保自治組織直接行使憲法權力和權利。(2不斷提高居委會和村委會干部的自身素質。一方面,要注重選拔專業人才、技術人才和中青年人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強對現有干部專業知識的培訓工作。(3盡可能增加居委會和村委會的經濟來源。政府應從多方面幫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壯大經濟基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應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工作。(4)搞好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制度建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要重點建立健全民主選舉制度、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監督制度,從而推進基層群眾自治的制度化、規范化。(5)發展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民主,與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健全法制緊密結合起來。如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加強法制教育和宣傳,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等。(僅拓寬基層群眾自治的途徑和形式。如建立和完善企業自治制度,制定結社法以實現公民的結社自由等等。第十三章國家形式(下)一、我國是單一制國家★★★★1、單一制是指國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特別行政區等組成,各組成單位都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國家結構形式。其基本標志是: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個中央國家機關體系;每個公民只有一個統一的國籍;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不能脫離中央而獨立存在;各行政單位或自治單位所擁有的權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國家整體是代表國家進行國際交往的唯一主體。我國符合以上條件,因此我國是單一制國家。2單一制的國家特征我國都具備: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套統一的中央機關體系;公民只有一個國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對外交往的唯一國際法主體;地方所行使的權力源于中央通過立法的授予。同時我國的單一制又有自己的特點:我國沒有實行一般意義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與中央平等的地位與資格。為處理多民族的關系,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以自治權。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建立了特別行政區,允許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入我國實行單一制的優越性表現在:第一,有利于國家的獨立和統一;第二,有利于國家的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發展。4聯邦制,實質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聯邦組成單位(如州、邦、共和國等)所結成的聯盟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其特點是:聯邦和其組成單位各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體系,及各自相對獨立的國家機關體系;公民擁有雙重國籍,既是組成單位的公民,又是聯邦的公民;聯邦最高立法機關通常采用兩院制,其中一院由聯邦組成單位選派代表組成;聯邦與其組成單位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聯邦的權力來自其組成單位的讓渡,凡未授予聯邦的權力由其組成單位保留;在國際交往中,聯邦一般為唯一的國際法主體,當然也有極少數聯邦國家允許其組成單位與外國簽定某些方面的條約,如聯邦德國和瑞士,蘇聯的組成單位俄羅斯、烏克蘭在聯合國還有合法席位。二、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一)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域劃分的簡稱,它是指統治階級為便于管理,兼顧地理條件、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經濟聯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國家愛領土分為層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區域的制度。(二)原則(1)有利于民族團結(3有利于社會主義經濟建設(5兼顧行政管理效率和地方自主權的實現(4)參照歷史狀況(三)劃分情況(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②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③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可見,三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縣級市)、鄉(民族鄉、鎮)三種行政單位:一般行政單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四)劃分和變更程序(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由全國人大批準(0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市(自治州)、縣(自治縣)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國務院批準(3)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由上級國家機關會同有關地方國家機關和有關民族代表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④民族自治地方的界限需要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報國務院批準三、民族自治地方★★(一)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和內容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權的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內容:A它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下R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G民族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建立的實行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民族自治地方除行使憲法規定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授予的自治權,并在經濟、文化、機關組成等方面享有特殊的優惠。(一)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1、有利于建立民主集中制;.可以以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大小不等的情況,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使少數民族能夠充分行使自治權i有利于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發展。四、特別行政區★★★1、特別行政區的概念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版圖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的社會、經濟制度,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區域。2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域的特點★★第一,高度自治: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是與盛自治區、直轄市處于同等級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種新的地方行政區域。第二、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制度與內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第三、當地人管理: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4特別行政區是在統一的中國之下設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中央政府管轄下的一級行政區域,其與中央的關系表現在:(1)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從屬性。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的一部分,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與特別行政區的關系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內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系,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但它不享有國家主權,沒有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根據基本法的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別行政區涉及外交、國防等國家主權方面的事務。主要有: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解釋、修改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0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等,只是外交和國防方面的權力除外。(3)特別行政區與中央人民政府所轄其他行政區劃相比,還有一些特殊性。如特別行政區不再下設任何政權單位;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事務管理得相對比較少;實施的法律不同,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法律自成體系。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上)一、公民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概念1、基本權利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權益,是公民實施某一行為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權利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性:①它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法律地位;②它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必需的權利;③它具有母體性,能夠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權利;④它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它與人的公民資格不可分,與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謂“不證自明的權利工2.基本義務的概念**公民的基本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公民對于國家的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它構成普通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基矗對國家來講,公民的基本義務就是國家的權利,國家有權要求公民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支1、從各國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其政治實踐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①物質保障,憲法確立了人民主權原則,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物資條件;②政治保障,主要指國家政權的歸屬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③法律保障,即憲法不僅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保證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2.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方式有二:①絕對保障方式,根據這種方式,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其他法律規范不能有任意限制或規定例外的情形。由于絕對保障方式直接依據憲法規定并通過憲法自身的制度而實現,因而又被稱為“依憲法的保障”方式;②相對保障方式,即允許其他法律規范對憲法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觀上存在這種可能性的方式。它表現為基本權利的具體內容和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規定,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也必須通過普通法律等。這種方式也稱為“依法律的保障”方式。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有界限的,即有限制的。除最終受制于社會經濟結構及由經濟結構所決定的文化發展外,這些限制還有兩方面:一是不得妨礙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二是不違反國家承認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目的。4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方式有三:①在憲法中直接加以具體的限制,即憲法規定公民享有某種權利和自由的同時,又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以加以限制;②在憲法中不作具體限制,只規定依法限制的原則;③在憲法中對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對各種權利和自由加以總的原則性限制。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下)一、公民政治自由的主要內容。★★★公民政治自由的主要內容包括:(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于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有通過語言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在公民的各項權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因為言論是公民表達思想和見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傳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它還是鏈接人民群眾,形成人民意志的主要手段;(4出版自由,是公民有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是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它與言論自由的區別僅僅在于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來表達思想和見解。出版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既是交流思想和見解的手段,也是進行思想教育和促進科學文化發展的一種手段;(3)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在我國,凡是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法定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是受到國家的保護的,我國現在除了中國共產黨外,還有8個民主黨派以及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各種社會團體。不僅如此,還有各種學會等團體;(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擴展。通過集會抗議擴大言論的影響。在集會時通過討論,可使有關問題深刻化、條理化,從而能夠更好的實現言論自由所要達到的目的。我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六項自由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活動和政治生活的政治自由權利。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內涵。★★我國現行《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是:(1)每個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為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3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種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教派的自由;(4)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有按照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也有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三、言論自由的基本范疇。根據憲法原理,下列選項中屬于言論自由范疇的是:(D公民有通過語言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權利;(4公民通過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表達的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看法和見解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涉;(3言論自由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以及廣播電視等形式;(4)在法定范圍內,公民不應因發表有關言論而承擔不利后果。四、國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障。★★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在現代憲政國家,被并稱為支撐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四大支柱。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維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在我國,對私有財產權的認識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程,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過去我們一直強調了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個人利益則未曾受到足夠的重視。新中國的幾部憲法盡管對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私有財產權的繼承權都作了不同形式的規定,但在整體上都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公民個人擁有的私有財產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加強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已成為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一修正案從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在公民權利體系中的地位,確保了憲法對財產權保護的全面性和嚴肅性,具有較強的歷史進步意義。所謂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是指公民通過合法勞動或其他方式獲得,并占有一定財產的權利,包括對生活資料和一定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其中,生活資料主要包括勞動的和非勞動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儲蓄、房屋、交通工具、債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權;生產資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許個人擁有的生產工具、原材料、勞動產品、牲畜等等。繼承權是財產權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財產轉移的合法形式。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同時保護公民的繼承權,以使財產本身能無損失地繼承下來。同時,為了防止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侵害,憲法修正案進一步完善了公民私有財產保護的憲法基礎,即國家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征用。而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并同時給予補償后,才能進行,而不得隨意侵犯。五、我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主要特點。★★★★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反映了公民與國家的關系,體現了公民的憲法地位,并成為公民其他權利義務的法律基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及其實現過程,反映了我國憲法的社會主義性質。從總體上講,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廣泛性、平等性、現實性和一致性四大特點。1、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主體非常廣泛。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絕大多數人是國家的主人。在現階段,我國的權利主體包括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及其他服從國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極少數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與其身份相適應的公民權利。比如根據法律規定,罪犯除依法被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以外,享有申訴權、辯護權、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權、控告權與檢舉權等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的范圍非常廣泛。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個方面。從基本權利體系來看,包括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等。隨著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我國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的范圍將得到進一步擴大。2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性。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第一,公民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具體說來,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二是公民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任何公民,公民有權要求得到平等的對待和服務;三是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任何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確認的權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擔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也不可以只履行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入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具有現實性。也就是說,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實際狀況出發的,因而切實可行。第二,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既有物質保障又有法律保隙,因而是可以實現的。在物質保障方面,憲法不僅規定了公民實現權利和自由的物質條件,而且還通過物質幫助權、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等措施,給予公民必要的物質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申訴控告權等方面,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其他個人均不得侵犯,國家對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有賠償的義務等等。4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是指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互相促進、互為條件的辯證統一關系,主要表現在三大方面:第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是一致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第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輔相成。六、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1、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義務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義務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義務4、依法服兵役,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服兵役的義務。5、依法納稅6、其他方面的義務,如,“夫妻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第十六章選舉制度一、我國采用的兩種主要代表制我國選舉制度主要實行地域代表制,同時也采用職業代表制。1、地域代表制,是指按選民的居住地區劃分選區,或以區、縣、鄉等行政區域為選舉單位選舉代表或議員的制度。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每個選舉區只產生一名議員或代表,稱為小選區制或單數選區制;另一種是一個選區產生二名以上的議員或代表,稱為大選區制或復數選區制。2.職業代表制,是指將選舉人依職業予以分類,根據職業團體而不是居住區域或行政區域,選舉議員或代表的制度。最早把職業代表制作為一項立法制度規定下來的是法國1851年憲法。二、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1、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選舉權的普遍性是指一個國家內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的廣泛程度,根據我國選舉法規定,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個,即具有中國的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年滿18周歲,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選舉權,但由于無法行使選舉權,而不列入選民名單。因犯違反國家安全罪或其它嚴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亦即平等選舉權,是指凡選民在權利和地位上平等,每人在每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并且每票的價值相等。平等選舉是從享有選舉權的主體實現其選舉權的效力而言的,它淵源于自由、平等、博愛和反特權思想。資本主義國家雖然大都規定了平等選舉的原則,但又在選舉程序和方法上加以破壞和制造隙礙,從而使真正的平等選舉難以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得以實現。在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是代表機關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表現,其基本含義是每個年滿18周歲并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都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每個選民所投選票的效力是等同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相統一,即享有選舉權的人原則上享有被選舉權。根據上述標準,我國現階段選舉權的平等性還具有相對性,主要表現在:(D選民投票效力不平等。代表名額不是按相同人口的原則分配。在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選舉中,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④對少數民族給予特殊照顧。比如明確規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國人大也至少應有一名全國人大代表。(3)軍隊代表情況特殊。我國軍隊在全國人大中有265名代表,占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但軍隊代表遠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則產生的。這種不平等是由軍隊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對于上述不平等現象的存在,鄧小平在1953年制定《選舉法〉〉時曾解釋道:“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在漢族與少數民族之間,都作了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正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我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當然,隨著時代的進步和民主憲政的發展,使我國公民的選舉權進一步實現平等理應成為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的方向。區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是直接選舉;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而是由下一級國家代表機關,或者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選舉上級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是間接選舉。在我國,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而其余級別的人大代表的選舉都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這種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主要是根據國家的經濟、政治與文化發展的實際情況而確定的,具有現實的客觀基礎。4無記名投票的原則無記名投票或稱秘密投票,選舉人在選舉時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選他人或棄權,而無需署名。選票填好后親手投入票箱。選舉人的意思是不公開進行的,他人無權干涉,也無從干涉。在我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對于少數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人,選舉法規定可以委托它信任的人代寫。,差額選舉的原則差額選舉是相對于等額選舉而言的。差額選舉是指,正式候選人名額多于應選名額的選舉。我國1953年制定的選舉法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等額選舉。差額選舉作為一項基本的選舉原則,是從1979年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修改后開始實行的。差額選舉的實施,不僅為選舉人依法行使選舉權提供了選擇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選舉人的選擇上形成了相應的競爭機制,有助于從制度上切實提高選舉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選拔,使優秀人才得以脫穎而出。6選舉權利保障原則選舉權利保障原則是貫穿于選舉法始終的又一項基本原則,其主要含義是指選舉人選舉權利實現的有保障性。選舉法在保障選舉人選舉權利實現方面的具體規定集中體現在:物質保障。程序保障。法紀保障。第十七章國家機構一、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與活動原則★★1、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實行集中,在集中指導下民主的一個國家機構組織和活動原則,體現民主與集中的辯證統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辯證統一,即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我國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D在國家權力機關同人民的關系方面。人民在普選基礎上選出代表,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從而形成一個從民主到集中,由集中再回到民主的良性循環過程。(2)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