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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知識產權法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知識產權法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知識網絡圖

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發明人申請人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知識網絡圖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人發明人申請人第二十章專利

發明人: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一節發明人

發明人: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申請人是指:就一項發明創造有權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的人。享有專利申請人資格的人享有發明創造支配權。各國專利法都通過建立一種利益平衡機制來協調投資人和發明人的利益分配關系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二節申請人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我國的專利申請權歸屬:(一)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二)1.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單位或發明人、設計人對申請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歸該單位。2.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權屬于該單位。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二節申請人

我國的專利申請權歸屬: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三)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申請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申請權屬于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個人。(四)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對申請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申請權屬于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二節申請人

(三)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五)申請權可以轉讓,受讓人是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人。(六)申請權可以繼承。申請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申請權可以作為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申請權的繼承人是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七)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自然人和無國籍人,均可以依法向中國申請專利。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二節申請人

(五)申請權可以轉讓,受讓人是該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人。第二專利權人可能是專利申請人,也可能是專利受讓人。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可能是專利申請人,也可能是專利受讓人。案例1:如何認定“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案例2:如何認定一項發明是非職務發明案例3:如何認定“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 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案例4:如何認定“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 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 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 造”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案例1:如何認定“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十章專利案例1:如何認定“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案情摘要: 原告合肥普天機電設備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蔣家善發生專利權屬糾紛,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普天公司被告:蔣家善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案例1:如何認定“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十章專利(一)原告訴稱:

被告蔣家善受聘于原告公司擔任生產廠長。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間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共同作出了技術創新的決策。被告利用本公司的資金、技術資料、圖紙對老式鋼筋彎曲機進行了技術改革。被告于未經原告同意,將專有技術以個人名義申請了專利。請求法院確認原告為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一)原告訴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二)被告辯稱:

被告與原告從無隸屬聘用關系,不存在職務發明問題;原告對被告依法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起訴的必要條件(訴的利益);被告利用工余時間,獨立完成了該專利。在該項技術研究過程中,原告未提供任何幫助。因此,鋼筋彎曲機是被告的非職務發明創造。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二)被告辯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法律問題

爭議的焦點:該專利技術是否被告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法律問題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法理法律分析(一)確定一項發明創造是否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有二種:(專利法第六條) (1)執行本單位任務; (2)雖不是本單位的任務,但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合同可約定,無約定歸公司)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法理法律分析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

2.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本案?)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 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1年內作出的,與 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2.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二)審理本案必須明確二個問題:被告蔣家善是否原告普天公司聘用的職工?該實用新型發明是否被告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二)審理本案必須明確二個問題: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三)法院認證以下事實:被告蔣家善與原告普天公司的關系是勞動聘用關系。該技術創新是蔣家善的本職工作,是執行普天公司的任務,不是蔣家善個人行為。(四)法院判決:

變更該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為原告合肥普天機電設備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三)法院認證以下事實: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案例2

如何認定一項發明是非職務發明

案情摘要: 上訴人潘某因不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發明專利權屬糾紛案作出的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潘某被上訴人:北京鍋爐廠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案例2如何認定一項發明是非職務發明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一)上訴人潘某訴稱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鍋爐廠已超過專利訴訟時效(二年);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該專利的技術方案是上訴人潘某完成的;上訴人潘某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專利申請權轉讓關系。該專利技術是上訴人潘某的非職務發明,潘某享有專利權,請求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一)上訴人潘某訴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二)被上訴人北京鍋爐廠辯稱: 服從一審判決。法律問題被上訴人有無超過訴訟時效?該專利技術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專利申請權轉讓關系?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二)被上訴人北京鍋爐廠辯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法理法律分析

(一)一審原告北京鍋爐廠是否超過專利訴訟時效?潘某的非職務專利申請是在5年前得到其所在單位北京鍋爐廠認可的;二年訴訟時效應該截止到1987年。北京鍋爐廠1990年才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早已超過法定訴訟期限,一審法院不應該受理立案。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法理法律分析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二)該專利技術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不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不是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該專利技術的技術方案是潘某在本單位試行該方案前已經完成,應該確認該專利技術是潘某個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二)該專利技術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第二十章專利權(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專利申請權轉讓關系?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但是雙方必須依法簽訂轉讓合同,從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并沒有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專利申請權轉讓關系?第二十(四)法院判決1.確認該專利技術是潘某個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該歸發明人潘某。2.撤銷一審判決,維持潘某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四)法院判決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案例3如何認定“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案情摘要:

單位以李力侵犯本單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將被告李力釣魚竿實用新型專利權變更歸原告某研究所。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案例3如何認定“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一)原告訴稱: 該專利技術是被告李力利用本單位提供的工作條件和外匯資金完成的,是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應該歸本單位。(二)被告辯稱: 由被告開發研究成功的該專利技術,既不是執行本單位任務也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因此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一)原告訴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法律問題

(一)被告購買釣魚竿的資金是不是本單位的?

(二)“出國工作”是否屬于被告利用單位的物 質技術條件?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法律問題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法理法律分析

(一)被告購買釣魚竿的資金是不是本單位的?李力在受單位派遣到國外工作期間得到了這筆錢,應該是他所得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被告對這筆外匯享有完全的支配權因此,購買釣魚竿的資金是被告自己的,被告在研究開發該項技術的過程中沒有利用本單位的資金。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法理法律分析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

(二)“出國工作”是否屬于被告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李力出國工作客觀上為其后來開發成功釣魚竿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創造了條件。但釣魚竿技術并不是單位組織出國考察的任務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二)“出國工作”是否屬于被告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第二被告在國外期間,除了為本單位工作外,他也有屬于自己生活的空間和時間利用工作之余的時間采集國外釣魚竿市場的信息,所得信息屬于被告,不屬于“單位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被告在國外期間,除了為本單位工作外,他也有屬于自己生活的空間

(三)因此, 1.被告既沒有利用本單位的資金也沒有利用本 單位其他任何物質技術條件, 2.釣魚竿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是非職務發明創 造,專利權屬于被告李力。 3.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三)因此,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案例4

如何認定“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案情摘要: 天津某淡化與綜合利用研究所訴牛某及某研究院專利權屬糾紛案 原告:天津某海水所被告:牛某及某研究院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案例4如何認定“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一)原告海水所訴稱:牛某在本所工作期間,曾參加了發明創造的研制工作。但其在調離本所僅5個月,就以其為主要發明人,以某研究院為申請人,申請了“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牛某的行為侵犯了我所的權益;據此,請求將“一種用苦鹵和氯化鉀制取硫酸鉀的方法”發明專利權判歸我所所有。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一)原告海水所訴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二)牛某及某研究院辯稱:研究院對該項目的研究、開發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在該項目中采用了與原告海水所的科研成果的發明內容不同的工藝路線和條件。駁回海水所的訴請。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二)牛某及某研究院辯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三)材料室主任王某辯稱:本人在訟爭發明專利中,對核心技術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作為專利發明人無可非議。海水所提出的訴請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第三節專利權人

(三)材料室主任王某辯稱:第二十章專利權的主體法律問題

(一)被告某研究院的發明專利是否被告發明人 牛某調離原告海水所1年內作出的?

(二)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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