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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理財與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道2021/7/281保險理財與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道2021/7/281一、保險基礎知識二、保險保障與理財三、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2021/7/282一、保險基礎知識2021/7/282一、保險基礎知識1、風險與商業保險2、保險基本原則3、保險期限保險的約束條件2021/7/283一、保險基礎知識保險的約束條件2021/7/283生命周期年齡 風險生長期0-25歲教育、疾病、意外傷害 、第三者責任青年期26-35歲婚姻、財產、失業、疾病、意外傷害 、第三者責任中年期36-45歲婚姻、財產、失業、疾病、意外傷害、投資或經營風險 、第三者責任成熟期46-55歲財產、失
2、業、疾病、意外傷害、投資或經營風險 、第三者責任、養老穩定期56-60歲財產、疾病、意外傷害、投資或經營風險、第三者責任 、養老退休期60歲后財產、疾病、意外傷害、養老、喪葬費用 、第三者責任1、風險與商業保險2021/7/284生命周期年齡 風險生長期0-25歲教育、疾病、意外傷害 、第這是天臺縣下路王村蔡姓兄弟一家五名孩子在2007年正月初一拍攝的一張合影照片 (2月22日翻拍)新華社發2021/7/285這是天臺縣下路王村蔡姓兄弟一家五名孩子在2007年正月初一拍北京時間2月27日14:34,智利發生里氏8.8級特大地震,震中位于智利首都圣地亞哥西南339公里。目前已造成750人死亡 1
3、.1至3.8日全球發生六級以上地震七次 ,全球處于“震動”狀態2021/7/286北京時間2月27日14:34,智利發生里氏8.8級特大地震, 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2021/7/287 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2、保險基本原則(保險的約束條件)(1)近因原則(2)保險利益原則 (3)最大誠信原則(4)損失賠償原則(5)代位求償原則2021/7/2882、保險基本
4、原則(保險的約束條件)(1)近因原則2021/7(1)近因原則 是判斷發生的事故是不是保險人應該承擔賠付責任的原則。(約定事故)案例一某人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一天,他駕車外出遭遇車禍,住院2個月,身體完全康復出院。事后,他拿著住院發票,要求保險公司保銷她的醫療費,保險公司應該給他報銷嗎?不行。因為意外傷害保險只承擔死亡、殘疾責任,而不承擔醫療費責任。某人要想獲得這筆醫療費的賠償,必須購買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2021/7/289(1)近因原則 是判斷發生的事故是不是保險人應該承擔賠付案例二王女士2005年1月買了意外傷害保險。2005年8月,她被一輛中速行駛的轎車輕微碰擦了一下,頓覺胸悶頭暈。不
5、幸在送往醫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醫院不治身亡。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王女士家人拿著有效保單及死亡證明等資料,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賠。王家人索賠理由:如果不是車輛碰擦,就不會跌倒引起心肌梗塞,更不會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推卸責任。保險公司:導致死亡的事故為非保險事故,不屬于意外傷害,因此不予理賠。2021/7/2810案例二王女士2005年1月買了意外傷害保險。2005年8月,日本經典案例:交通事故后被害者自殺受害者乘坐丈夫駕駛的私家車去購物。當車輛在商場交管人員引導下,打開轉向燈,準備進入商場的停車場時,突然被從前面疾駛而來的加害者所駕駛的卡車撞擊,致使頭部、頸椎和背部不同
6、程度受傷,且頭部的外傷引起視神經也受到損傷。交警現場勘察,認定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這起事故完全是的過錯。因此,和(投保的保險公司)向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費。2021/7/2811日本經典案例:交通事故后被害者自殺受害者乘坐丈夫駕駛的私傷后無法忍受頭部外傷的疼痛,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打擊,于交通事故發生年后懸梁自盡。向和請求對的死亡進行損害賠償。和以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定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因此,判和承擔賠償死亡所帶來的損失。日本非英美法系的國家,隸屬于大陸法系,在因果關系上的主要理論是采用“相當因果關系”。 202
7、1/7/2812傷后無法忍受頭部外傷的疼痛,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的打擊,于交通(2)保險利益原則 判斷什么人買的保險合同有效 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2021/7/2813(2)保險利益原則 判斷什么人買的保險合同有效 20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與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5、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
8、利益。2021/7/2814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反之有贍養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義務。反之有贍養義務。 兒媳對兒子已經死亡的公婆或女婿對女兒已經死亡的岳父母也有可能盡主要的贍養義務。 2021/7/281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 案例四4歲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暫時由上海的外公撫養。外公為芳芳買了一份定期壽險,并指定受益人為自己。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與
9、芳芳的父母同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外公認為保險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這筆保險金應歸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卻堅持他們才是女兒的合法撫養人和合法繼承人,雙方爭執不休。 保險金應歸誰所有?2021/7/2816 案例四4歲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暫時由上海的外公撫養 擁有財產保險利益的各類人員: 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債權人、財產受托人或保管人、承運人、承包人、承租人、受押人的保險利益 案例五甲運輸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銀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為防不測,銀行對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財產保險一年。六個月后,運輸公司將貸款悉數償還。保險期第十個月,該房屋發生火災,銀行依合同向
10、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能否拒賠?2021/7/2817 擁有財產保險利益的各類人員:2021/7/2817案例六 被保險人李正,投保木質機動船一艘,從事專業運輸。保險金額7萬元,按重置價值投保,保險期限自某年三月十五日二十四時起。次年元月十五日,李正駕駛保險船舶運輸時,發生觸礁事故,出險后,李正用去施救費、維修費共計5400元,他要求保險人按照合同全部給予經濟補償。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組織調查,確定補償依據,調查中發現,船舶投保時屬于李正一人所有,他在經營中感到風險太大,便邀請堂兄李軍、李華合伙,船分四股:李正2股;李軍、李華各一股。他們于投保當年7月辦理了船、款股份結算,簽訂了合伙經
11、營合同,但沒有辦理保險批改手續。此案如何賠償?2021/7/2818案例六 2021/7/(3)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人在買保險時,無論過失、還是故意不如實告訴保險公司有關情況,視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合同自始無效,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但是受“不可抗辯條款”制約。 1)投保時履行誠信原則要求: (如實申報) 產險:投保人在買保險時,如實告訴保險公司關于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坐落地點等有關風險情況。 人身保險:投保人在買保險時必須講清楚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及身體狀況。 有無拒保歷史、賠付歷史、重復保險?2021/7/2819(3)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人在買保險時,無論 梅艷芳2002年得知患
12、病后,為母親的生活打算,在已有一份2千萬保險的情況下,又買了一份保額為1千萬的保險。 阿梅鑒于巨星身份,一直不敢公開病情,治病也在高度秘密下進行。2002年她再買一份新保險時,也是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所以,不敢在保單上申報病情。結果阿梅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單,保險公司以漏報病情為由,拒絕賠償千萬保金,但退還了所交保險費。 梅媽最終只獲得2千萬元的賠償。2021/7/2820 梅艷芳2002年得知患病后,為母親的生活打算,在已有一 (4)損失補償原則: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給予充分補償。被保險人得到的補償不能超過其保險利益即不能通過賠付而獲利。 人身保險事件發生
13、,根據保險金額確定。 壽險、意外險、醫療險(區別對待)賠償處理方式不同。2021/7/2821 (4)損失補償原則:2021/7/2821 全損補償(不定值保險) 以實際損失為限 (超額保險 ) 例題:某臺機器投保當時,其實際價值為10000元,保險期限一年,五個月后,因意外災害造成全損,此時,機器的市場價值跌為9000元,如何補償? 以保險金額為限 (不足額保險 ) 例題:某房產投保當時,其實際價值為20萬元,保險期限一年,五個月后,因意外災害造成全損,此時,該房產的市場價值上漲為22萬元,如何補償? 以保險利益為限 定值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賠償“就低不就高”原則2021/7/2822 全損補償
14、(不定值保險)“就低不就高”原則2021/7/(5)代位求償原則(人身保險不適用)第六十條第一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2021/7/2823(5)代位求償原則(人身保險不適用)第六十條第一款: 因第三 案例八 近日,中國聯通的通信電纜,價值3500元,已全額投保,被農民王某不慎挖斷。 聯通分公司和王某達成協議(無力賠償
15、),王某為公司做7個月的巡線員,名義月付工資500元,共計3500元。 保險公司得此消息后,認為聯通公司的損失通過協議的履行彌補了損失,保險公司不應當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如果給付聯通分公司賠償保險金后,保險公司將代位行使向王某的追償權。 聯通公司不同意,認為協議履行一個月后,自己現在尚有3000元損失,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雙方形成爭議。此案如何處理?2021/7/2824 案例八2021/7/28243、保險期限約束 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保險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險責任開始。只有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的事故,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例如:某女士在2008年11月1日
16、購買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險,該保險合同約定觀察期為90天,2009年1月10日,女士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屬于重大疾病保單的保險責任。2006年1月20日她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但保險公司做出了拒賠決定。為什么?2021/7/28253、保險期限約束 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合同成立為了防止帶病投保,國際、國內保險公司都在重疾險合同中設置了等待期條款。短期健康險的等待期為90天,長期健康險的等待期為180天。該案中,許女士從買單到查出病情在40天之內,沒有達到等待期規定,保險合同成立、生效,但保險責任還沒有正式開始,許女士當然也就無法得到賠償。2021/7/2826為了防止帶病投保,國際
17、、國內保險公司都在重疾險合同中設置了等二、保險保障與理財1、保險保障產品簡介2、保險理財產品簡介2021/7/2827二、保險保障與理財1、保險保障產品簡介2021/7/28271、保險保障產品簡介 產險主要險種: 定期壽險 意外傷害保險 醫療費用保險保障產品主要特征:費率低,保障程度高, “四兩撥千斤”,是一種對價交換活動。例如:企業財產保險,保險費率8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費20元,保險金額40萬元,0.052021/7/28281、保險保障產品簡介 產險2021/7/ 定期壽險:以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限內死亡或全殘作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投保太平盛世長安定期壽險A條款女性,24歲投保
18、,保障10年,保險金額1萬元 24歲,躉交59元,年交8元 年交費率0.8女性,24歲投保,保到55歲,保險金額1萬元 24歲,躉交368元,年交20元 年交費率22021/7/2829 定期壽險:以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限內死亡或全殘作為保險金給定期壽險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以后發生者為準)180日內因 疾病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數額等于投保人已繳保險費之和,不計利息,本合同終止。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全數,本合同終止。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合同約定保險金額全數,本合同終止。2021/7/2830定期壽險
19、保險責任2021/7/28302、保險理財產品簡介 終身壽險(1)儲蓄型產品 定期生存保險 年金保險 兩全保險 (2)分紅產品 投連產品(3)投資型產品 萬能保險 變額萬能保險(4)銀行保險產品2021/7/28312、保險理財產品簡介 (1)儲蓄型產品終身壽險保險責任 1)養老金給付 2)意外傷害保障意外傷害殘疾給付。意外傷害身故給付。以上身故給付和殘疾給付互不沖減。 3)疾病身故保障 4)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5)保險費豁免2021/7/2832 意外傷害殘疾給付。 3)疾病身故保障2021/7/承擔責任期限長,且有現金價值,費率高一些。2021/7/2833承擔責任期限長,且有現金價值,費率
20、高一些。2021/7/28兩全保險的保險責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當被保險人生存至第五、第十、 第十五周年生效對應日時,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當被保險人生存至第二十周年的生效對應日時,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的70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2)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2021/7/2834兩全保險的保險責任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當被保險人生存(2)分紅產品特色:設定預定(保證、基礎)利率,視企業經營狀況確定是否額外派發紅利(保戶參與企業利潤分紅或保戶是企業的微型股東)。2021/7/2835(2)分紅產品特色:設定
21、預定(保證、基礎)利率,視企業經營狀平安富貴人生兩全保險險種基本保額保險期間交費年期年交保費共交保費平安富貴人生兩全保險(分紅型)10萬終身三年900702702102021/7/2836平安富貴人生兩全保險險種基本保額保險期間交費年期年交保費共交擁有如下利益:固定收益:每兩年領取9000元,直到終身,到88歲,共領取189000元 累積生存金:如果沒有領取固定收益,放在公司累積生息,到88歲,高達374559元 分紅收益:到88歲,按中檔分紅演示,累積紅利可達491751元 現金價值:88歲時,現金價值為261630元 合計生存利益:到88歲,累積生存金、分紅收益、現金價值合計1127940
22、元(3.14。08; 5.85 。10;3.87 )本公司聲明:以上舉例僅為理解條款所用,并不代表本產品實際分紅及生存金累積生息情況,實際分紅情況以本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為準,實際生存金累積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確定,特提醒客戶注意。2021/7/2837擁有如下利益:2021/7/2837紅利利息 95.03客 戶:33歲 投保時間:2003年1月保費40000元躉交,保險期間5年鴻泰兩全分紅保險各年度的分紅情況(單位:元)說明:銀行同期5年期整存整取利率2.79% 紅利利息113.56 保費40000元,累計利息 2509.99元 紅利合計 4796.98。 年均利率約 2.4% 年份2003200
23、4200520062007 紅利率0.760.981.432.266.272021/7/2838紅利利息 95.03客 戶:33歲 各年度的分紅情況計劃特色:定期定額,小錢變大錢定期小筆投入,輕松打理財富。積少成多,幫助您養成理財好習慣。 年年返還,領取多十年 年年領的錢是給自己堅持理財的獎勵。領取期比交費期長十年。全額返還,滿期樂開懷 滿期全額返還投入資金,理財收益看得到、用得上。2021/7/2839計劃特色:定期定額,小錢變大錢定期小筆投入,輕松打理財富。積多重保障,生活更安心 提供疾病和一般意外身故保障、三倍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彰顯身價,守護太平家園。累積生息,暢享雙分紅 選擇生存金
24、累積生息,復利計算,利上添利。采用增額分紅,保額年年遞增:年度紅利,讓您越領越多;終了紅利,讓您喜上添喜。專家理財,讓您省心省力。 2021/7/2840多重保障,生活更安心 您的主要權益: 生存保險金 每年領取“基本保險金額交費期限1%”,如選20年交則年領20%。生存保險金累積生息 若選擇累積生息,我們將對其按日進行累積生息。滿期生存保險金 期滿時領取“基本保險金額交費年度數”身故保障 疾病或一般意外身故給付:“基本保險金額交費年度數”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給付:3倍“基本保險金額交費年度數” 某人保額1萬,20年繳費,21年后死于公交事故賠償64.2萬2021/7/2841您的主要權益: 分
25、紅險一般是與生存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保障型產品連在一起,而且分紅險的投資收益不確定,如果保險公司經營狀況不好,投資收益率會低于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 2021/7/2842分紅險一般是與生存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保障型產品連在一起,而兩類家庭慎買分紅險:一是分紅險變現能力較差,短期內有大筆開支的家庭應慎購分紅險;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按保單的“現金價值”退錢,可能連本金都難保。二是收入不穩定的家庭,不宜購買分紅保險。2021/7/2843兩類家庭慎買分紅險:2021/7/2843(3)投資型產品投資型產品特征是保險的保障功能與投資功能相結合的產品。投資型產品=保險+基金2021/7/2844(3
26、)投資型產品投資型產品特征是保險的保障功能與投資功能相結產品介紹 主險 投資連結險,不分紅 投保年齡:60天69周歲 該投連可附加附加險 繳費方式:期繳/可隨時額外繳納現金,無最高限制 繳費期:直至被保險人年滿88周歲 保障期:被保險人年滿88周歲,或保單終止2021/7/2845產品介紹 主險2021/7/2845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身故,按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賬戶價值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未成年人按比例給付)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身體全殘,按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賬戶價值之和給付全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至88周歲時保險合同仍然有效,按當時
27、的保單賬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保險責任2021/7/2846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2021/7/2846 基本保費 不論年齡、性別,可選擇年交3000元或5000元兩種方式。基本保險金額 在投保人對基本保險金額不作任何變更的前提下,基本保險金額等于年交保費,即3000元保費對應3000元基本保險金額,5000元保費對應5000元基本保險金額。但在投保第一年,客戶無需支付風險保險費,即可享有高達10倍基本保費的基本保險金額(公司贈送)。 基本保費在各保單年度對應的基本保險金額保單年度3千元保費對應的基本保險金額5千元保費對應的基本保險金額首年30000元50000元次年及以后3000元5000元
28、基本保費與基本保險金額2021/7/2847 基本保費 不論年齡、性別,可選擇年交3000元或5000國壽瑞安兩全保險 (萬能型)全面保障:29種重大疾病保障,更多健康呵護。高額理賠: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將獲得高額保險金。終身受益:一生保障、后顧無憂。保單借款:可憑保單按條款規定向保險公司借款。 投保范圍: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2021/7/2848國壽瑞安兩全保險 (萬能型)全面保障:29種重大疾病保障,更王先生,30周歲,投保10萬保額的國壽康恒重大疾病保險(2007修訂版),選擇10年交費,
29、年交保費6,500元,可獲得如下收益: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合同終止;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發生并經專科醫生明確診斷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本公司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合同終止。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1
30、0萬元,合同終止。2021/7/2849王先生,30周歲,投保10萬保額的國壽康恒重大疾病保險(20利益演示圖 2021/7/2850利益演示圖 2021/7/2850責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合同終止;無論上述一至七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發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
31、理。2021/7/2851責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和因下列一至七情現金價值公告月份日結算利率(萬分之)折合年結算利率(百分之)公告發布日期 2010年02月 1.09594.002010年03月02日 2008年12月1.10964.052009年01月05日 2008年03月1.65756.052008年04月08日 2008年02月1.65756.052008年03月07日 2005年04月0.90413.302005年05月13日 2021/7/2852現金價值公告月份日結算利率(萬分之)折合年結算利率(百分之)年份金融機構(家)其中:保險機構數(家)前50名中金融機
32、構排名第一者名稱主要業務營業收入百萬2009123荷蘭國際集團保險2008185富通 比利時/荷蘭銀行164,8772007127荷蘭國際集團保險158,274.32006177荷蘭國際集團保險138,235.32005117安盛保險121,606.02004139安聯保險114949.92003117安聯保險101930.2 20032009世界500強前50名企業中 金融機構入選統計表2021/7/2853年份金融機其中:保險機構數(家)前50名中金融機構排名第一者中國500強前50名企業中金融企業排名表公司排名 年份090706050403中國工商銀行444544中國銀行 8610121
33、09中國人壽保險786668中國農業銀行 91013141512中國建設銀行614810910中國平安保險383540332619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047-35-交通銀行 415050-47-中國太平洋保險-43-2021/7/2854中國500強前50名企業中金融企業排名表公司排名 如果投資型保險的投資經理與基金的投資經理水平相當,則購買投資型保險產品更好。“投連險”的收益狀況取決于投資賬戶組合,是否與你的理財目標、風險偏好匹配,是否能在投資市場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因此,選好“理財顧問”比投對保險更重要。 “投保須謹慎,風險要管控”;2021/7/2855如果投資型保險的投資經
34、理與基金的投資經理水平相當,則購買投資三、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1、保險消費者注意事項2、保險消費者權益2021/7/2856三、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1、保險消費者注意事項2021/7/21、保險消費者注意事項 (1)投保時履行誠信原則: (如實申報) 產險:投保人在買保險時,如實告訴保險公司關于投保財產的實際價值、坐落地點等有關風險情況。 人身保險:投保人在買保險時必須講清楚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及身體狀況。 有無拒保歷史、賠付歷史、重復保險。2021/7/28571、保險消費者注意事項 (1)投保時履行誠信原則: (如實購買保險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對保險
35、營銷人員的夸大其詞,以及回答的專業術語有不明白之處,要求營銷人員留下書面記錄,這樣可以防范營銷員得欺詐行為,也為自己搜集了有利的法庭書面證據。2021/7/2858購買保險時,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保費支付能力。一般以個人年收入的10%到20%用為宜。退休后的預期生活水平,特別關注醫療護理費用。考慮人生不同階段的不同需求。年輕時購買保險應以死亡、殘疾保障為主;成家后負有家庭責任,建議購買大病和意外保險。2021/7/2859保費支付能力。一般以個人年收入的10%到20%用為宜。20 (2)簽約后履行誠信原則(及時通知)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保險標的風險增
36、加,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在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讓時,被保人必須通知保險人 發生保險事故,被保人應當應及時將保險標的受損情況、施救費用等如實告知保險人在索賠時,被保險人應申報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同時提供各種真實證明2021/7/2860 (2)簽約后履行誠信原則(及時通知) 第五十二條第2、保險消費者權益(1)保險公司受“不可抗辯條款”制約(2)“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釋”原則 2021/7/28612、保險消費者權益(1)保險公司受“不可抗辯條款”制約202(1)不可抗辯條款第十六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37、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的解除權什么時候存在?什么時候滅失?新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構成不可抗辯條款的完整內容,闡述了保險人對合同解除權最短期限在合同訂立時,最長期限為二年。2021/7/2862(1)不可抗辯條款第十六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 新法第十六條第六款: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例如,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在購買重疾險或定期壽險、終身壽險、養老保險等一些長期險種時(這些險種均承擔疾病、意外傷害死亡責任),故意或過失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情,且保險營銷員知
38、道,保險公司核保人員沒有審查出來,視作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日后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2021/7/2863 新法第十六條第六款: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新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例如: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故意或過失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情,保險人過了一段時間才知道,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合同解除權,超過三十日后保險公司不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權。例如:投保人在購
39、買保險時,故意或過失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情,保險合同生效二年后出現重大疾病,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可抗辯”,必須給予賠償。2021/7/2864新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案例九 個體業主劉某,1998.1.18,在某壽保險公司洛陽分公司為其子辦理了重大疾病終身保險,保險金額2萬元,并在投保人欄內簽了名。在此后的年里,劉某按合同規定相繼交納保費共計1782元。 2001.4.74.11,劉某之子因患急性淋巴細胞性白血病住院治療。隨病情發展,劉某的兒子又轉到洛陽醫專附屬醫院治療。同年.30,劉某以父親身份向洛陽分公司申請給付其子重大疾病保險金。公司審核了病歷材料
40、,認為符合賠償條件,于當年6.19支付了4萬元的保險金。同年12月,劉某之子因病身故;2002.,劉某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重大疾病死亡保險金2萬元以及金色夕陽養老金12萬元。2021/7/2865案例九 個體業主劉某,1998.1.18,在某壽保險公在這次理賠調查過程中,壽險公司發現其子的金色夕陽養老金保險是劉某于2001年3月5日給其子辦的,與其子患病僅相隔了1個月。隨即,洛陽分公司理賠人員進行深入調查后,使案情有了重大發現。原來,早在1995.8.14,劉某之子就患了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且在解放軍第150醫院住院治療。劉某不僅2001年為其子投保過程中隱瞞了其子的病史,且對2001年住院的
41、新安縣醫院和洛陽醫專附屬醫院隱瞞其子的病史,致使在第一期理賠金的調查中蒙混過關。針對此情況,公司要求劉某償還已賠付的萬元,劉某不同意。經多次協商未果,公司將劉某訴至了新安縣人民法院。2021/7/2866在這次理賠調查過程中,壽險公司發現其子的金色夕陽養老金保險是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劉某在投保時雖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患白血病的情況,但其過錯責任在原告辦理投保單時沒有明確說明免責事項。故一審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此判決,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2003.5,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時相同。但認為,劉某及其子在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已明知病情,未向
42、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影響了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依照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此案中,被保險人已死亡,劉某也已取出了4萬元的保險金,故雙方所訂保險合同已無必要在形式上予以解除。2021/7/2867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劉某在投保時雖未如實告知被1998.1.18重大疾病終身保險2001.3.5金色夕陽養老金保險12萬2001.4.7住院治療2001.6.19保險公司支付了4萬元重大疾病的保險金2001.12劉某之子因病身故;2002.重大疾病死亡保險金2萬+金色夕陽養老金12萬
43、1995.8.14患了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住院治療一審法院意見:被告投保時雖未如實告知,但過錯責任在原告辦理投保單時沒有明確說明免責事項,不支持保險公司訴訟請求。中級法院庭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劉某及其子在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時,故意隱瞞已明知病情,未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影響了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已死亡,劉某也已取出了4萬元的保險金,故雙方所訂保險合同已無必要在形式上予以解除。(當時,我國保險法沒有不可抗辯條款)2021/7/28681998.1.18重大疾病終身保險2001.3.5金色夕陽養(2)“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
44、釋”原則 保險法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消費者應該對保險條款的解釋大膽爭議,只要爭議的有道理,法庭要做出“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釋”的判決,消費者就可能獲勝,并且有助于推動保險理論與實務朝前發展。2021/7/2869(2)“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三十條: 采合同生效2年后自殺為何遭拒賠?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補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保險公司認為復效合同的效力應該從“復效日”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訴。2021/7/2870合同生效2年后自殺為何遭拒賠?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分析本案涉及專業條款自殺條款:“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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