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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規定1 一般規定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擁有爆破器材單位的主要領導人負責,應組織制定爆破器材的發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崗位安全責任制,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1.2 各級公安機關對管轄地區內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2 爆破器材的購買2.1 爆破器材應持證購買。2.2 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發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持證直接向民爆器材生產企業購買所需的爆破器材。2.3 沒有取得直供用戶許可證的企業,其所需爆破器材應由當地民爆器材經營機構供應與服務。3 爆破器材的運輸3.1 一般規定3.1.1 本標準只涉及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外部運輸爆破器材的運輸規定。
2、3.1.2 購買爆破器材的單位,應憑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銷合同和申請表,向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運輸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運輸的向運達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憑證在有效期間內,按指定線路運輸。3.1.3 爆破器材運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指派專人領取,認真檢查爆破器材的包裝、數量和質量,如果包裝破損,數量與質不符,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局,并在有關代表參加下編制報告書,分送有關部門。3.1.4 不應用翻斗車、自卸車汽車、拖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畜力車運輸爆破器材。3.1.5 爆破器材運輸車(船)應符合以下技術
3、要求: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的技術要求;結構可靠,機械電器性能良好;具有防盜、防火、防熱、防雨、防潮和防靜電等安全性能。3.1.6 裝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切雜物;有專人在場監督;設置警衛,無關人員不允許在場;爆破器材和其他貨物不應混裝;雷管等起爆器材,不應與炸藥在同時同地進行裝卸;遇暴風雨或雷雨時,不應裝卸爆破器材;裝卸爆破器的地點,應遠離人口稠密區,并設明顯的標志,白天應懸掛紅旗和警標,夜晚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燈;裝卸搬運應輕拿輕放,裝好、碼平、卡牢,捆緊,不得磨擦、撞擊、拋擲、翻滾、側置及倒置爆破器材;裝載爆破器材應做到不超高、不超寬、不超載
4、;用起重機裝卸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質量不應超過設備能力的50%;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應站在下層箱(袋)上裝載另一層,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分層裝載時不應超過二層。3.1.7 爆破器材從生產廠運出或從總庫向分庫運送時,包裝箱(袋)及鉛封應保持完整無損。3.1.8 同車(船)運輸兩種以上的爆破器材時,應遵守表23的規定。3.1.9 在特殊情況下,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起爆器材與炸藥可以同車(船)裝運,但其數量不應超過,炸藥1000kg,雷管1000發,導爆索2000m,導火索2000m。雷管應裝在專用的保險箱里,箱子內壁應襯有軟墊,箱子應緊固于運輸工具的前部。炸藥箱(袋)不應放在裝雷管的保險箱上。
5、3.1.10 待運雷管箱未裝滿雷管時,其空隙部分應用不產生靜電的柔軟材料塞滿。3.1.11 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不應攜帶煙火和發火物品。3.1.12 裝運爆破器材的車(船),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下列規定:押運人員應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非押運人員不應乘坐;按指定路線行駛;車(船)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不準在人員聚集的地點、交叉路口、橋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時,應有專人看管,不準吸煙、用火,開車(船)前應檢查碼放和捆綁有無異常;氣溫低于10時運輸易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或氣溫低于-15時運輸難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時,應采取防凍措施;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和船艙底
6、部應鋪軟墊;車(船)完成運輸后應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運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3.1.13 個人不應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許在托運行李及郵寄包裹中夾帶爆破器材。3.2 鐵路運輸 鐵路運輸爆破器材,除執行鐵道部門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不應溜放;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應專線停放,與其他線路隔開,通往該線路的轉轍器應鎖住,車輛應鍥牢,其前后50m處應設危險標志,機車停放位置與最近的爆破器材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50m;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炸藥車廂與起爆器材車廂中間,應用一節以上未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隔開;車輛運行的速度,在礦區內不應超過30 k
7、m/h、廠區內不超過15km/h、庫區內不超過10km/h。3.3 水路運輸3.3.1 水路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不應用筏類工具運輸爆破器材;船上有足夠的消防器材;船頭和船尾設危險標志,夜間及霧天設紅色安全燈;遇濃霧及大風浪應停航;停泊地點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3.3.2 運輸爆破器材的機動船,應符合下列條件:裝爆破器材的船艙不應有電源;底板和艙壁應無縫隙,艙口應關嚴;與機艙相鄰的船艙隔墻,應采取隔熱措施;對鄰近的蒸汽管路進行可靠的隔熱。3.4 道路運輸3.4.1 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車廂的黑色金屬部分應用木板或膠皮襯墊(用木箱或紙箱包裝者除外),汽車排氣管宜設在
8、車前下側,并應配帶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出車前,車庫主任(或隊長)應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并在出車單上注明“該車檢查合格,準許運輸爆破器材”;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司機駕駛;汽車行駛速度:能見度良好時應符合所行駛道路規定的車速下限,在揚塵、起霧、大雨、暴風雪天氣時速度酌減;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前后兩部汽車距離不應小于50 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車上應配備滅火器材,并按規定配掛明顯的危險標志;在高速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3.4.2 公路運輸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
9、止在居民點、行人稠密的鬧市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重要建筑設施等附近停留。確需停留住宿必須報告投宿地公安機關。3.5 航空運輸 用飛機運輸爆破器材,應嚴格遵守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和我國有關航空運輸危險晶的有關規定。3.6 往爆破作業地點運輸爆破器材3.6.1 在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不應運輸爆破器材: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用罐籠運輸硝銨類炸藥,裝載高度不應超過車廂廂高,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不應超過兩層,層間應鋪軟墊;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升降速度不應超過2m/s;用吊桶或斜
10、坡卷揚運輸爆破器材時,速度不應超過1m/s;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絕緣措施;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3.6.2 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列車前后設“危險”標志;采用封閉型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運行速度不超過2m/s;在裝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的車廂與裝起爆器材的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運輸電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3.6.3 在斜坡道上用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標志;應在道路中
11、間行駛,會車讓車時應靠邊停車。3.6.4 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不應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應放在衣袋里,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亂丟亂放;不應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 雷管,5 000發; 拆箱(袋)運搬炸藥,20 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挑運原包裝炸藥 二箱(袋)。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 ks,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4
12、 爆破器材的貯存4.1 一般規定4.1.1 爆破器材應貯存在專用的爆破器材庫里;特殊情況下,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當地具(市)公安機關批準,方準在庫外存放。4.1.2 貯存爆破器材的單位設置爆破器材庫,應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方可建庫;庫房建成并經驗收合格發給“爆破器材貯存許可證”后,方準貯存爆破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非法貯存爆破器材。4.1.3 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有較完善的防盜報警設施;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1.4 爆破器材庫的貯存量,應遵守下列規定:地面庫單一庫房的最大允許存藥量,不應超過
13、表21的規定;表21 地面庫單一庫房的最大允許存藥量序號爆破器材名稱單一庫房最大允許存藥量/t12345678910111213硝化甘油炸藥黑索金太安梯恩梯黑梯藥柱、起爆藥柱硝銨類炸藥射孔彈爆炸筒導爆索黑火藥、無煙火藥導火索、點火索、點火筒雷管、繼爆管、高壓油井雷管、導爆管起爆系統硝酸銨、硝酸納2050501505020031530104010500注:雷管、導爆索、導火索、點火筒、繼爆管及專用爆破器具按其裝藥量計算存藥量。地面總庫的總容量:炸藥不應超過本單位半年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一年生產用量。地面分庫的總容量:炸藥不應超過三個月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半年生產用量;硐室式庫的最大容
14、量不應超過100t;井下只準建分庫,庫容量不應超過:炸藥三晝夜的生產用量;起爆器材十晝夜的生產用量;鄉、鎮所屬以及個體經營的礦場、采石場及巖土工程等使用單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應不超過一個月的用量,并應不大于表22的規定。表22 小型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庫房名稱單 位最大貯存量硝銨類炸藥硝化甘油炸藥雷 管導火索導爆索塑料導爆管kgkg發mmm3000500200003000030000600004.1.5 爆破器材宜單一品種專庫存放。若受條件限制,同庫存放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則應符合表23的規定。表23 爆破器材同庫存放的規定爆破器材名稱雷管類黑火藥導火索硝銨類炸藥屬A1級
15、單質炸藥類屬A2級單質炸藥類射孔彈類導爆索類雷管類黑火類導火索硝銨類炸藥屬A1級單質炸藥類屬A2級單質炸藥類射孔彈類導爆索類注1:表示可同庫存放,表示不應同庫存放。注2:雷管類包括火雷管、電雷管、導爆管雷管。注3:屬A1級單質炸藥類為黑索金、太安、奧克托金和以上述單質炸藥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藥或炸藥柱(塊)。注4:屬A2級單質炸藥類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藥或炸藥柱(塊)。注5:導爆索類包括各種導爆索和以導爆索為主要成分的產品,包括繼爆管和爆裂管。注6:硝銨類炸藥,包括以硝酸銨為主要組分的各種民用炸藥。4.1.6 當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單庫允許的最大存藥量仍應符合表
16、21的規定;當危險級別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其中一個品種的單庫最大允許存藥量;當危險級別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庫存放時,同庫存放的總藥量不應超過危險級別最高的品種的單庫最大允許存藥量。4.1.7 庫房建立后,任何單位不應在爆破器材庫的危險區域內修建任何建(構)筑物。4.2 爆破器材庫的位置、結構和設施4.2.1 庫區的布局與道路應遵守下列規定:庫區不應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動危害的地方,宜設在偏僻地帶;相鄰庫房不應長邊相對布置。雷管庫應布置在庫區的一端;在庫區周圍應設密實圍墻,圍墻到最近庫房的距離不應小于15 m(小型庫不應小于5 m),圍墻高度不應低于2 m;庫區
17、辦公、警衛及生活服務等建筑物,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庫區道路的縱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運輸道路6,手推車道路2。4.2.2 爆破器材庫的結構,應遵守GB 50089及GB 50154的有關規定。井下爆破器材庫要求見6.5.4的有關規定。4.2.3 爆破器材庫區的消防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應根據庫容量,在庫區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庫容量小于100t者,貯水池容量為50 m3(小型庫為15 m3);庫容量100t500t者,貯水池容量為100 m3;庫容量超過500t者,設消防水管;消防水池距庫房不大于100m ;消防管路距庫房不大于50m;草原和森林地區的庫區周圍,應修筑防火溝渠,溝渠邊緣距庫區圍墻不小
18、于10 m,溝寬l m3 m,深1 m。4.2.4 爆破器材庫房設置防護土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土堤堤基至庫房墻壁的距離為1 m3m,有套間的一側可達5 m或按運輸要求確定;土堤與庫房之間,應設有磚石砌成的排水溝;允許用塊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 m的堤基;堤基上部應用泥土、砂質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應用石塊、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土堤高出庫房屋檐1 m,頂部寬度1 m,底部寬度根據土堤所用材料的穩定坡面角確定。4.3 爆破器材庫的照明、通信和防霄設施4.3.1 地面爆破器材庫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貯存爆破器材庫房的用電負荷按二級負荷供電設計,輔助建筑物按一般供電場所設計;從庫
19、區變電站到各庫房的低壓線路,宜采用銅芯鎧裝電纜埋地敷設。當全長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長度(m)應不小于兩倍的電纜埋入處的土壤電阻率(m)的平方根,但不應小于15 m。室外架空線路不應跨越危險庫房。在電纜入戶端應將其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庫房內不應安裝燈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庫外安設探照燈進行投射照明,燈具距庫房的距離不應于3m;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庫房外面,并裝
20、在鐵制配電箱中;采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應急燈,不應使用電網供電的移動手提燈。4.3.2 井下爆破器材庫的電氣照明,應遵守下列規定:應采用防爆型或礦用密閉型電氣設備,電線應采用銅芯鎧裝電纜;井下庫區的電壓宜為36V;貯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應安裝燈具;電源開關或熔斷器,應設在鐵制的配電箱內,該箱應設在輔助洞室里;有可燃性氣體和粉塵爆炸危險的井下庫區,應使用防爆型移動燈具和防爆手電筒;其他井下庫區應使用蓄電池燈、防爆手電筒或汽油安全燈作為移動式照明。4.3.3 爆破器材庫區各類建筑物的防雷級別的確定與防雷裝置的設置應參照GB 50089的有關規定。4.4 爆破器材的貯存
21、、收發與庫房管理4.4.1 每間庫房貯存爆破器材的數量,不應超過庫房設計的允許貯存藥量。4.4.2 爆破器材的貯存,應遵守下列規定:爆破器材應碼放整齊、穩當,不得傾斜;爆破器材包裝箱下,應墊有大于0.1m高度的墊木;爆破器材的碼放,宜有0.6m以上寬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裝箱與墻距離宜大于0.4m;爆破器材的碼放高度,不宜超過1.6m;存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箱和繼爆管的箱(袋),應放置在木質貨架上,貨架高度不宜超過1.6m,架上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和各種雷管箱不應疊放。4.4.3 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4.4.4 進入庫區不應帶煙火及其他引火物。4.4.5 進入庫區不應穿帶
22、釘鞋和易產生靜電衣服,不應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炸藥雷管箱。4.4.6 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警報裝置和防雷裝置,應定期檢查。4.4.7 庫區應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無關人員不應進入庫區。4.4.8 爆破器材庫房的管理,應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制、治安保衛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區分庫品種貯存,分類管理。4.4.9 庫區不應存放與管理無關的工具和雜物。4.4.10 爆破器材的收發應遵守下列規定: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測;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帳、領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變質的、過期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應發放使用;爆破器材應按出廠
23、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只準許整箱(袋)發放;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里進行,不應在庫房硐室或壁槽內發放。4.4.11 應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4.5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和臨時性存放爆破器材4.5.1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設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脅的地方。允許利用結構堅固但不住人的各種房屋、土窯和車棚等作為臨時性爆破器材庫。4.5.2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應符合下列規定:庫房宜為單層結構;庫房地面應平整無縫;墻、地板、屋頂和門為木結構者,應涂防火漆;窗、門應為有一
24、層外包鐵皮的板窗、門;宜設簡易圍墻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小于2 m;庫內應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庫內應設置獨立的發放間,面積不小于9;應設獨立的雷管庫房。4.5.3 臨時性爆破器材庫的最大貯存量為:炸藥10t,雷管20 000發,導爆索10 000m。4.5.4 不超過六個月的野外流動性爆破作業,用安裝有特制車廂的汽車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爆破器材存放量不應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在經過核準的專用同一車上裝有炸藥與雷管時,雷管不得超過2 000發和相應的導火索與導爆索;特制車廂應是外包鋁板或鐵皮的木車廂,車廂前壁和側壁應開有0.3 m0.3 m的鐵柵通風 孔,后部應開設有外包鋁板或鐵皮
25、的木門,門應上鎖,整個車廂外表應涂防火漆,并設有危險標志; 宜在車廂內的右前角設置一個能固定的專門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應襯軟墊,箱應上鎖;不應將特制車廂做成掛車形式;車輛停放位置,應確保爆破作業點、有人建筑物、重要構筑物和主要設備的安全;白天、夜晚均應有人警衛; 加工起爆管和檢測電雷管電阻,應在離危險車輛50m以外的地方進行。4.5.5 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應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業地點不應少于250 m;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應有單獨的出入口并與機艙和熱源隔離;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應超過2 t;存放爆破
26、器材的框架應設凸緣,裝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固定牢固;一一船上應懸掛危險標志,夜間掛紅燈;船上應有人員警衛;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艙,應用移動式蓄電池提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船上嚴禁煙火,并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船靠岸時,岸上50m以內不準無關人員進入;海上不應使用非機動船存放爆破器材。4.5.6 在地面作業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作業地點只應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應和炸藥存放在一起;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氣井爆破時,不應將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應放在外包鐵皮的木箱里,箱應加鎖。4.5.7 在特
27、殊情況下,經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爆破器材可臨時存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存放場應選擇在安全地方,懸掛醒目標志(白天插紅旗,晚上掛紅燈);爆破器材應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存放爆破器材的場地不應堆放任何雜物;炸藥堆與雷管不應混放,春間距離應不少于25m;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不應直接堆放在地上;在爆破器材堆上,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的帳棚;距存放場周邊50m范圍內嚴禁煙火。4.5.8 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報告。5 爆破器材的檢驗和銷毀5.1 爆破器材的檢驗5.1.1 各類爆破器材的檢驗項目,應參見產品的技術條件和性能標準;檢驗方法
28、應嚴格執行相應的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5.1.2 爆破器材的外觀檢驗應由保管員負責定期抽樣檢查。5.1.3 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應在安全的地方進行,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負責。5.1.4 對新人庫的爆破器材,應抽樣進行性能檢驗。對超過貯存期、出廠日期不明和質量可疑的爆破器材,應進行嚴格的檢驗,并由炸藥庫主任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根據檢驗結果,確認其能否繼續保管、使用或銷毀。5.2 爆破器材銷毀的般規定5.2.1 經過檢驗,確認失效及不符合技術條件要求或國家標準的爆破器材,都應銷毀或再加工。鄉鎮管轄的小型礦場、采石場或小型爆破企業,對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不應自行銷毀或自行加工利用,應退回原發放單位按規定進
29、行銷毀或再加工。5.2.2 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5.2.3 銷毀工作應根據單位總工程師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的書面批示進行。銷毀工作不應單人進行,操作人員應是專職人員并經專門培訓。銷毀后應有二名以上銷毀人員簽名,并建立臺帳及檔案。5.2.4 銷毀爆破器材,不應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里進行。5.2.5 不能繼續使用的剩余包裝材料(箱、袋、盒和紙張),經檢查確認沒有雷管和殘藥后,可用焚燒法銷毀。包裝過硝化甘油類炸藥有滲油痕跡的藥箱(袋、盒),應予銷毀。5.2.6 銷毀爆破器
30、材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殘存爆破器材,應收集起來,進行銷毀。5.2.7 不應在陽光下曝曬爆破器材。5.2.8 銷毀場地應選在安全偏僻地帶,距周圍建筑物不應小于200m,距鐵路、公路不應小于50m。5.3 爆破器材的銷毀方法5.3.1 銷毀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燒法、溶解法、化學分解法。5.3.2 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清除銷毀場地周圍半徑50m范圍內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5.3.3 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有堅固的掩蔽體,掩蔽體到爆破器材銷毀場地的距離由設計確定。 在沒有人工或自然掩體的情況下,起爆前或點燃后,參加銷毀的人員應遠離危險區,此距離由設計確定。5
31、.3.4 用爆炸法或焚燒法銷毀爆破器材時,引爆前或點火前應發出聲響警告信號。在野外銷毀時還應在銷毀場地四周安排警戒人員,控制所有可能進入的通道,不準非操作人員和車輛進入。5.3.5 只有確認雷管、導爆索、繼爆管、起爆藥柱、射孔彈、爆炸筒和炸藥能完全爆炸時,才允許用爆炸法銷毀。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時應分段爆破,單響銷毀量不應超過20 kg并應避免彼此間發生殉爆。5.3.6 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按銷毀設計書進行,設計書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5.3.7 如果把全部要銷毀的爆破器材一次運到銷毀場地,而又分批進行銷毀,則應將待銷毀的爆破器材放置在銷毀場地上風向的掩體后面,其距離由設
32、計確定。5.3.8 用爆炸法銷毀爆破器材,應采用電雷管、導爆索或導爆管系統起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火雷管起爆。導火索應有足夠的長度,以確保全部從事銷毀工作的人員能撤到安全地點。導火索應從下風向敷設到銷毀地點,并將其拉直,覆蓋砂土,以避免卷曲。雷管和繼爆管應包裝好再埋人土中銷毀。5.3.9 用爆炸法銷毀爆炸筒、射孔彈、起爆藥柱和有爆炸危險的廢彈殼,應在深2 m以上的坑(或廢巷道)內進行,并應在其上面覆蓋一層松土。5.3.10 銷毀爆破器材的起爆藥包應用合格的爆破器材制作。5.3.11 銷毀傳爆性能不好的炸藥,可用增加起爆能的方法起爆。5.3.12 燃燒不會引起爆炸的爆破器材,可用焚燒法銷毀。焚
33、燒前,應仔細檢查,嚴防其中混有雷管和其他起爆材料。不應用焚燒法銷毀雷管、繼爆管、起爆藥柱、射孔彈和爆炸筒。不同品種的爆破器材不應一起焚燒。5.3.13 應將待焚燒的爆破器材放在燃料堆上,每個燃料堆允許燒毀的爆破器材不應多于10 kg,藥卷在燃料堆上應排列成行,互不接觸。不應成箱成堆進行焚燒。待焚燒的有煙或無煙火藥,應散放成長條狀。其厚度不應大于10cm,條間距離不應小于5m,各條寬度不應大于03 m。同時點燃的條數不應多于3條。焚燒火藥,應防靜電、電擊引起火藥意外燃燒。5.3.14 不應將爆破器材裝在容器內焚燒。5.3.15 點火前,應從下風向敷設導火索和引燃物,只有在一切準備工作做完和全體工作人員進入安全區后,才準點火。5.3.16 燃料堆應具有足夠的燃料,在焚燒過程中不準添加燃料。5.3.17 只有確認燃料堆已完全熄滅,才準走進焚燒場地檢查;發現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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