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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1)原告:XX有限企業住所地:XX市XX區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XXX被告:李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區XX村XX號。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XX年7月至20XX年5月的雙倍工資的另一倍13200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協議的賠償金4800元;2、請求判令原告不應為被告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參保手續和繳納費用;3、請求判令由被告負責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 xx年3月9日向xx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會裁決由原告支付被告20 xx年7月至20 xx年5月的雙倍工資的另一倍1320

2、0元、違法解除勞動協議的賠償金4800元以及為被告辦理20 xx年6月17日至20 xx年1月17日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參保手續并繳納費用。原告從來沒有雇傭過被告,因此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在勞動仲裁時提供了工牌和工服,用來證明和原告存在勞動關系。雖然工牌和工服上面印著原告企業的名稱,但是并沒有原告企業的公章,是可以隨意造假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對工牌和工服進行核查就以此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和認定被告的入職時間、月工資明顯是錯誤的。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就對原告的意見予以否定是錯誤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

3、的原則,勞動者應負有負責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義務,原告作為用人單位并沒有舉證的義務。綜上,原告認為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錯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F原告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致XX區人民法院具狀人:20 xx年xx月xx日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2)原告:xxxx有限企業(仲裁被申請人),住所:xxx區xx路xxx號。法定代表人:xxx被告:xxx(仲裁申請人),男,漢族,1952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北京市xx鎮xx巷x號。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京x勞仲字(20 xx)第xxxx號仲裁裁決書(以

4、下簡稱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予負責被告加班工資。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責。事實和理由一、裁決書認定的事實前后矛盾引裁決書第四頁:“本委認為:雖然xxx(仲裁申請人)自19x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區龐各莊鎮農業基地工作,但其主張與xx企業(仲裁被申請人)一直存續勞動關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委不予采信”這說明北京xxxx有限負責企業(以下簡稱xx企業)在經營農業基地的時候被告與其就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原告與xx企業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接手該農業基地后,在沒有其他任何補充證據的情況下裁決書認定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同事實,同證據,裁決書

5、卻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實認定,這顯然存在事實和邏輯上的矛盾。二、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應負責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資1、被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沒有提供任何能證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證據,裁決書僅僅依據原告沒有提供工資與考勤記錄,就裁決原告負責負責,這顯然是對原告的極大不公平。2、原告與xx企業簽訂的委托經營協議第四條明確規定原告是為xx企業的員工提供工資和福利支持。但裁決書已經認定被告與寶能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不是xx企業的員工。原告接手農業基地后,被告與原告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不應該負責被告加班工資的負責。3、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裁決

6、書適用法律錯誤,裁決書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因此裁決書不應該裁決原告負責被告加班工資?;谝陨鲜聦嵑屠碛?,為庇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致XX區人民法院具狀人:xxxx有限負責企業20XX年XX月xx日個人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1)原告:XXX,男,漢族,生于1966年5月25日,重慶市XX縣人,住XX縣X場鄉江云村XX組41號。身份證號:51352XXXXX。聯系電話:13xxx2705。委托代理人:吳遠國,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被告:重慶市萬州區xxx集團企業。住所地:萬州區xx路x號。法定代表人:李小七。職務:董事長。電話18xxxx

7、888。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萬州勞仲案字(20XX)第152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協議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為原告補辦社會保險。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負責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嚴重與事實不符和適用法律錯誤。萬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未簽訂勞動協議,月工資無書面約定,且多數申請人未領過工資沒有直接證

8、據證實?!卑凑談趧臃皠趧訁f議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成立勞動關系”和“成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協議?!惫ぷ鲿r間短難道就可以認定不簽訂勞動協議和工資額爭議過大就可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認定完全違背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侵犯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勞動法也明文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同時既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簽訂勞動協議,未簽訂勞動協議的,用人單位就必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及工資發放應當由被申請人舉證,應適用舉證負責倒置,而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舉證負責轉嫁于申請人而不予支持的認定也是錯誤的。萬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適

9、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按行政程序進行處理而不予受理也是錯誤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庇護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當部門規章、條例與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法律,而仲裁委員會適用條例是完全錯誤的。再次,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原告自20 xx年5月20日進入被告單位,在被告單位“秦皇1號”吸砂工程船上從事船舶治理工作,兩方約定每月工資為1萬元.從20 xx年11月以來至20XX年2月,被告就一直拖欠原告工資,共計拖欠4萬元。同時,被告也未給原告安排過休息休假,也未支付過加班工資,也未辦理社會保險。按照勞

10、動法和勞動協議法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答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答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薄靶菹⑷瞻才艅趧诱吖ぷ饔植荒馨才叛a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答。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答。”未支付加班工資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協議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在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也未給原告辦理社會保險,除依法應向原告補辦社會保險外,被告還應當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為此,被告應當向原告被告支付所欠工資4萬元、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協議雙倍工資9萬元,周未加班工資70745.48

11、元、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7170.15元和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5萬元,共計257915.63元。同時被告還應當為原告補辦社會保險。綜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實,按照勞動協議法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此致萬州區人民法院具狀人:二0 xx年八月五日不服勞動仲裁起訴書(2)原告:XXX,女,漢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縣xx鎮xx組96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電話180 xxxxxxxo被告:蘇州xxxxx有限企業,住所地:蘇州市XX天隆XXXX室,送達地址為::蘇州XXXXXX室;法定代表人:

12、XXXX,系該企業總經理。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20 xx)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9.4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協議賠償金18307.42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4月至20XX年7月的扣發工資9478.84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956元;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90元七、判令被告負責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八、本

13、案訴訟費由被告負責。事實與理由:一、20 x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為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為每周一,雙休日照常上班。兩方約定勞動報答為1800元/月,銷售傭金支付比例為0.8%;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后工資每月就可增加200元,傭金比例也增長為0.9%。20 x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后,除傭金外的基本工資為2000元/月。20 xx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準,并稱20 xx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通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20 xx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后繼續回到企業上班,兩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傭金比例調整為0.5%。20 xx年

14、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協議,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20 x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為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助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于20 xx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為違反了勞動協議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為了維護本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

15、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關于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按照勞動協議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按照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為本人工資,而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助、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為本人所有勞動所得。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持9個月雙倍工資差額,于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為請假,但兩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并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質;也就是說

16、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協議,勞動關系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于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傭金額+加班工資為基數;仲裁委對于原告的傭金額不予采信,理由不足。2、關于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負責的負責,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為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為基本工資+銷售傭金,對于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負責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請人向

17、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為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說明了為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按照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于法無據。3、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負責倒置原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錄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為,顯失公正。按照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協議、減少勞動報答、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負責。又按照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負責,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負責不利后果。4、關于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羅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本身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羅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負責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為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著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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