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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47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職工違紀違規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管理,強化監督約束機制,規范企業職工從業行為和 企業對違紀違規職工的處理行為,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鐵建)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中國鐵建所轄各集團公司、公司、培訓中心及其所屬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獨立經營權的單位和授權經營單位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與企業形成事實勞務關系的勞動者可參照執行);中國鐵建總部機關三總師副職及其以下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

2、三條 企業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企業職工中的共產黨員違紀違規,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第四條 給予企業職工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給予企業職工處分,應當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所造成損失和影響程度相適應。給予企業職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規、手續完備。第一節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第五條 處分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職、降

3、級;(五)撤職;(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勞動合同。第六條 處分期限為: (一)警告、記過,6 個月;(二) 記大過,12 個月;(三) 降職、降級,18 個月;(四) 撤職、留用察看,24 個月。第七條 受到處分的企業職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評選先進,不得授予任何榮譽稱號,不得晉升職務(含專業技術職務),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提高級別和工資(薪金)檔次。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受到處分的企業職工,在處分期內應當減發或不發獎金。(一)受記過及其以下處分的企業職工,在處分期內獎金減半發放;(二)受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的企業職工,在處分期內不得發放獎金;(三)受降職、降

4、級處分的企業職工,按照實際降職、降級檔次,降低相應的工資(薪金);(四)受撤職和受留用察看處分的企業職工,降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職級及相應的工資(薪金)檔次,由所在企業安排臨時性的工作,根據其所在工作崗位發給相應的勞動報酬。第九條 對受處分企業職工執行職位禁入的規定(一)企業職工受到降職、降級及其以上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擔任與原任職務同級或者高于原任職務的工作。(二)企業職工受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解除其勞動合同手續,五年內不得重新錄用。第十條 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有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的,取消當年四好班子評選資格。第十一條

5、在按照本規定作出處分之前已被免除職務,但依據本規定應當受到撤職處分的,要追處撤職處分;已調任高于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其他職務的,撤銷現任職務。擔任兩個及以上職務(不含黨內職務),給予撤職處分的,其所擔任的其他職務應同時撤銷。對應當受到降職、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但又無職級可降、無職可撤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第十二條 已受到留用察看處分,在留用察看期間,再次違反本規定并應給予處分的,應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同時受到兩種及兩種以上不同種類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第十四條 二人及其以上共同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其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第十五條 從輕、從重處分

6、,是指在本規定分則中違紀違規行為所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規定分則中違紀違規行為所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強迫、唆使、引誘他人違紀違規的;(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四)包庇同案人員的;(五)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或者恐嚇威脅、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的;(七)阻撓、干擾組織調查的;(八)在受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

7、要給予處分的;(九)其他需要從重或加重的情節。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違紀違規行為;(二)主動檢舉他人違紀違規行為,情況屬實的;(三)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主動賠償企業經濟損失的;(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現需要從輕、減輕處分的。第十八條 違紀違規行為情節輕微,未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第十九條 企業領導班子集體作出違紀違規決定的,對共同參與人員,按共同違紀違規處理,并按各自在共同違紀違規中所起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

8、任分別處理。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對作出違紀違規決定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責任。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因違反本規定給國家和企業造成資產損失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依據資產損失情況做出經濟賠償處罰。經濟賠償標準由各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并參照相關規定自行確定。拒絕賠償的,企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繳。經濟賠償可從職工工資(薪金)、獎金(績效獎勵)、風險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經濟賠償后的實際工資性收入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企業職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處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應當依據本規定給予處分,下達處分決定。(一)處分決定下達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內將處分決定送達被

9、處分人的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親屬,并通過媒體予以公告。無法送達的,送達人員要做好相關記錄。(二)公告發出三十日內被處分人未到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的,由人力資源部門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二節 對違法犯罪職工的紀律處分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職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緩刑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 被宣告管制、拘役的人員,其一切職務自然撤銷,并給予留用察看及其以上處分。第二十四條 被法院宣判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分的,根據情節給予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第二十五條 企業職工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執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審理核實后依照本規定

10、給予處分。第二十六條 企業職工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部門暫停其履行職務。第二十七條 企業職工因涉嫌違法違紀在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不得辦理出國(境)和退休手續。第三節 處分權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條 企業監察部門對本企業職工的違紀違規行為具有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的職責和權力。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按照監察部門作出的處分決定辦理相關手續。其他業務部門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監察部門移交企業職工違紀違規相關材料,并提出處理建議。第二十九條 對企業職工給予處分,由監察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辦理。

11、(一)給予企業職工降職、降級及其以上處分的,由企業行政領導辦公會議(總裁、總經理、院長、校長等辦公會議,下同)研究決定后,由企業監察部門作出處分決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由企業監察部門領導辦公會議(監察局長、部長、處長、科長等辦公會議)研究,報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由企業監察部門作出處分決定。(二)在重大案件、復雜案件、特殊案件中,企業職工違紀違規需要給予處分的,須經企業行政領導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因機構設臵原因導致監察部門無法行使處分決定權的企業,也需經企業行政領導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三)給予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必須事先征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第三十條 企業監察部門對涉嫌違紀違

12、規職工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對企業職工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初步核實;(二)初步核實后,需要進一步查證的,經企業行政領導或者監察部門領導批準后立案調查;(三)對違紀違規事實做進一步調查,收集證據,查證有關材料,找被調查人和證人談話,形成案件調查報告,并報監察部門領導審批;(四)將調查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告知被調查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五)將案件調查報告、證據材料以及被調查人的申辯材料提交法律合規部門進行相關法律審核,審核通過后移送審理;(六)將案件調查報告、審理報告以及處分建議提交企業行政領導辦公會議或者企業監察部門領導辦公會議研究,作

13、出對被調查人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七)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受處分企業職工本人和有關部門,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八)將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歸入受處分企業職工本人檔案。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條 參與企業職工違紀違規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被調查的企業職工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或者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一)與被調查的企業職工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三)與被調查的企業職工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第三十二條 監察部門負責人的回避,按照人事管理權限決定;其

14、他參與違紀違規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的回避,由監察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三十三條 給予企業職工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違紀職工與企業所簽勞動合同期限至屆滿不足六個月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作出處分決定并告知職工。合同期滿之后不得再與該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第三十四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受處分企業職工的姓名、工作單位、原任職務、原所聘崗位或職稱等基本情況;(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三)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期限和依據以及經濟賠償的標準和數額;(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五)監察部

15、門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第三十五條 監察部門對違紀違規職工作出的經濟賠償決定,由同級財務部門依據處分決定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相關收款手續。第四節 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六條 企業職工受到降職、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紀違規情形的,處分期滿,經監察部門審核批準后解除處分。企業職工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處分期滿后處分自行解除,不再辦理處分解除手續。第三十七條 企業職工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經監察部門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第三十八條 企業職工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一)經受處分職工本人申請,監察部門對受處分職工在受

16、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二)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職工本人,并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職工的檔案。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條 企業職工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回避。第四十條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該職工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第四十一條 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職務按照企業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

17、影響。但是,受到降職、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第四十二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第五節 復核和申訴 第四十三條 受到處分的企業職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部門申請復核。逾期未申請復核的,按無異議執行。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上一級監察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監察部門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第四十四條 監察部門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后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復核、申訴期間不

18、停止處分的執行。企業職工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處分復核、申訴的監察部門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部門重新作出決定:(一)處分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違反規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分決定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核、申訴的監察部門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部門變更處分決定:(一)適用依據、法規、規章錯誤的;(二)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三)處分不當的。第四十七條 企業職工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職工的職務、級別、崗位或者工資(薪金)待遇的,應當按

19、照規定予以調整;企業職工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職工的職務、級別、崗位或者工資(薪金)待遇,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企業職工的工資待遇受到損失的,企業應當予以賠償。第四十八條 企業依據司法機關有效裁決文書對違法犯罪企業職工作出處分決定后,因當事人申訴,司法機關重新作出無罪判決的,企業職工應依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企業作為無過錯方,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章 分 則第一節 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第四十九條 違反投資決策、資本運營管理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

20、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違反投資管理管理流程,考察項目不全面,未經認真調查研究、科學分析論證、經濟效益評價以及風險評估,未按規定內容和程序出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二)未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程序,越權審批或擅自做出投資決策,刻意規避監督和審批權限規定,刻意隱瞞投資風險,提供不實項目決策信息的;(三)投資過程執行不力,擅自擴大投資規模,超出授權范圍,改變投資標準和投資范圍的;(四)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未進行有效管控,未設風險應對預案或風險處臵失當,出現重大風險未及時上報的;(五)在資產處臵過程中,未按規定辦

21、理程序審批手續,未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資產評估,擅自決定企業重組、兼并、分立、轉讓、改制或者進行對外合資合作、成立新企業等重大事項的;(六)在從事投資業務中與有關方惡意串通的;(七)其他違反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行為。第五十條 違反投標、招標管理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違規承攬墊資、資金不到位等工程項目的(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為占領市場、承攬后續工程的除外);(二)考察不細、缺項漏項、盲目降低造價,未按規定程序評審,低于成本價

22、投標,且無后續盈利項目足以彌補虧損的;(三)出借企業資質證書、圖章和圖簽,或者以掛靠和其他形式允許股份公司系統以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股份公司(含子公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允許股份公司系統以外單位或者個人以股份公司(含子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建設項目的;(四)違反合同評審程序,對有特殊要求的履約保證辦法、工程計量辦法、工程價款支付辦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結構需要投入大型專用設備等論證不充分,致使企業受損的;(五)違規支付投標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誠信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的;違規支付大額經營費用的;(六)對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不予招標,或者采取將項目化整為零以及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23、七)強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活動的;(八)在對外招標活動中,與投標人串通,搞虛假招標,或泄露重要招標信息,影響招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原則的;(九)有其他非企業行為違反招投標管理法律、法規和企業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五十一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二)在經濟活動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沒有簽訂的;

24、(三)不按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盲目簽訂合同的,或擅自超越權限簽訂合同,擅自改變或終止合同的;(四)違反合同管理規定,擅自簽訂合同、協議,或私自涂改合同等引發合同糾紛的;(五)擅自銷毀、丟失合同及相關資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追究違約責任的;(六)發現對方違約給企業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時加以糾正、制止,或者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企業利益的;(七)在簽訂合同時,與對方相互串通,損害企業的利益,或簽訂虛假合同的;(八)將外部企業及外部施工隊伍掛靠在本企業的;(九)其他違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規和企業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五十二條 在物資設備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

25、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采購(租賃)的物資設備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采購(租賃)的物資設備與市場價格相比明顯偏高的;(三)虛報、瞞報物資設備采購(租賃)價格的;(四)無計劃盲目性采購(租賃),或越權采購、多頭采購、人情采購、權力采購的;(五)采購(租賃)物資設備時,未經集體決策,或故意規避招標,暗箱操作,撈取好處的;(六)物資設備賬實不符和未建立統計臺賬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資設備丟失、變質、損壞的,或嚴重失保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七)造成設備大量閑臵、材

26、料大量超耗、浪費,或擅自處理廢舊設備物資的;(八)其他違反物資設備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五十三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規定對項目進行責任目標評估或責任目標評估不實的;(二)違規轉包、分包工程項目;(三)項目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四)因施工方案不當或過程監控不力,造成工期延誤、質量低劣、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導致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的;(五)項目經費開支超范圍、超預算、超標準的;(六)簽認不

27、實工程數量的;(七)未經批準,超指導單價簽訂合同的;超施工圖量或實際完成量計價,或者計價依據不真實、不完整,虛列成本的;索賠、變更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瀆職行為的;(八)擅自提高臨時工程建設標準,不計成本,貪多求大的;(九)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內外勾結、損公肥私的;(十)未按規定開展責任成本管理,建立責任成本管理體系的;(十一)未按規定編制責任預算和簽訂經濟責任合同的;(十二)未對項目責任目標進行逐級分解的;(十三)未執行責任成本管控流程,造成項目成本失控,形成項目虧損的;(十四)未嚴格按照經濟責任合同實施考核兌現的;(十五)擅自接受新聞媒體記者采訪、發表不實言論,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十六)其他

28、違反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五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健康保障等方面規定,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二)發生破壞生態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三)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四)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導致嚴重后果的;(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重大安全隱患的;(六)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導致

29、嚴重后果的;(七)拒絕執法、安檢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的;(八)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上崗,造成嚴重后果的;(十)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或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活動的;(十一)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繼續組織生產,或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十二)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搶救措施的;(十三)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十四)對事故調查不予配合,或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資料的;(十五)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健康保障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五十五條 在工程建設過

30、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虛列、多列工程數量和投資的;(二)違規編制概算和蓄意高套計價單價的;(三)違規變更設計,越權變更設計;(四)不按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施工,偷工減料或者對發現的質量隱患整改不及時的;(五)對工程項目質量監督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質量事故的;(六)工程技術資料弄虛作假的;(七)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承攬、私人掛靠、私下組織參與承接工程建設業務的;(八)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承包、轉包、分包或者中介轉讓建設工程,

31、私人掛靠、私下組織施工隊伍或者與他人合伙承攬建設工程的;(九)利用職務之便推薦或者變相推薦產品或者指定設備廠家以獲取報酬的,或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十)擅自出借、轉讓或者有償提供本人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或者職稱證書,或者私自為其他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簽字、蓋章,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十一)其他違反工程項目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第五十六條 在技術引進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 提供虛假

32、論證,使不應引進的技術得到批準引進的;(二) 盲目引進,造成引進技術長期閑臵,或無法使用的;(三) 引進技術的性能或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四) 其他違反企業科技研發相關規定的行為。第五十七條 在產品銷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擅自壓低價格銷售產品(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二)擅自提供賒銷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額度、期限提供賒銷信用的;(三)提供虛假產品(商品)或者服務業務的;(四)對商品房、建筑物、設

33、施和原材料、產品等實物資產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丟失被盜的;(五)其他違反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規定的行為。第五十八條 在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給企業造成較大法律風險之前,給企業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的;或在法律糾紛案件發生后,故意隱瞞或者不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及不及時采取有效應對措施的;(二)應當或者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責任而擅自放棄追究的;(三)違反規定越權辦理法律糾紛案件

34、的;(四)遺漏或遺失關鍵證據的;(五)無故不參加庭審,或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的;(六)與案件對立主體或外部人員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七)冒用企業名義、私刻企業印章、騙取企業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擅自辦理應訴、復議、仲裁等工作事項的;(八)在承辦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或者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較大法律風險或給企業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的。(九)其他違反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五十九條 在商業保險資源集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

35、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不按規定集中辦理投保,擅自委托其他中介機構作為保險經紀人或直接在保險公司辦理投保的;(二)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介紹安排保險公司,保費支出與市場價格相比明顯偏高的;(三)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介紹安排保險公司,保險標的發生損失保險公司拒賠給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四)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未及時報案、索賠不積極、資料整理不完整,不能達到合理索賠的;(五)其他違反商業保險資源集中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二節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條 在會計工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

36、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不依法設臵會計賬簿或設臵賬外賬的;(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與他人合謀編造虛假憑證謀取私利的,加重處理;(三) 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或者會計核算混亂,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四)違反會計準則規定,將應納入合并會計報表的而未納入的;(五)隨意變更會計政策和處理方法的;(六)未按規定設臵會計機構,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七)未按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或者向監督管理部門拒報、虛報、瞞報有關會計資料的;(八)財務信息化系統基礎數據設臵不符合規則,出讓權限,篡改數據,以及密

37、碼密鑰管理不善的;(九)故意隱匿、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十)強令、指使、授意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或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或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檔案的;(十一)對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的財務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十二)會計人員調動工作,不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十三)其他違反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和財務監察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六十一條 在投資、融資及資金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

38、違反規定對外投資、融資、參股、借貸、提供擔保等資金運作的;(二)違反規定開設銀行賬戶,或者在國(境)外金融機構存款或變相存款,或者未經批準在國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或變相存款的;(三)違反規定進行委托理財、股票、債券、外匯和期貨(權)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業務的;(四)出借賬戶、出讓銀行授信額度或為他人代開信用證的;(五)收入不入賬,資金賬外循環的;或者擴大現金結算范圍的;或者公款私存以及應由企業銀行賬戶結算的款項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卡)違規辦理結算的;(六)違反規定越權辦理資金支付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上存、上交、集中資金的;不服從自己調劑,或違規從商業銀行貸款的;(七)違規進行內部單位間資金拆

39、借的;(八)違反內部牽制制度,不相容職務、崗位未分離的;或者將重要空白票據、印章、密押交同一人保管的;(九)管理疏漏,造成現金丟失或者被侵占、被盜竊的;(十)因違規操作和管理不當,導致企業資金結算系統權限被篡改或網上銀行密鑰被竊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十一)長期不對賬,不主張、不清收債權,導致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付款義務,或者超撥應付款項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十二)其他違反投資、融資、資金管理和財務監察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六十二條 擅自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

40、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六十三條 挪用公款,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四條 個人借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借用公款從事非法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加重處分。違反規定,擅自批準將公款借給他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六十五條 違反國家票據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

41、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不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或者逃避稅務機關檢查的;(二)偽造、變造票據,或者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票據的;(三)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或者將空白支票交予他人作信用抵押的;(四)簽發無真實交易或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或其他票證,騙取財物的;(五)冒用他人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作廢票據,騙取財物的;(六)使用與實際工作時間、內容、開支數額不符的票據列銷支出的;(七)在工作中審核不嚴,取得使用虛假發票,造成企業損失的;(八)違規進行票據貼現

42、買賣的;(九)其他違反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第六十六條 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偷稅漏稅的;稅務管理工作不規范,出現涉稅風險,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降職、降級處分;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第六十七條 違反財務監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會計業務不規范,未按照財務監察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違紀違規問題較多、性質較為嚴重,未按照財務監察部門要求限期整改的,給予相關責任人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發生嚴重違紀違規問題,未按照財務監察部門要求限期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給予相關責任人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發生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

43、,解除相關責任人的勞動合同。第六十八條 未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及內控制度,在投資、籌資、資金運轉、債務控制、對外擔保、信息披露等方面造成財務風險,或出現財務風險后未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節 違反資產、產權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九條 在資產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

44、動合同。(一)按規定應進行資產評估而未評估,在中國鐵建資產評估機構備選庫范圍之外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活動的;(二)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三)未按規定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及備案的;(四)因應收款項管理內部控制度不健全,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壞賬損失的;(五)擅自處臵企業資產的;(六)擅自泄露、轉讓企業信譽、重大科研成果的;擅自將企業無形資產轉讓、出借、贈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七)其他違反資產及資產評估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七十條 在企業改制及產權轉讓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

45、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不按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的;(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決定企業改制或轉讓企業產權的;企業領導人員濫用職權,違規參與轉讓企業產權的各個環節,“自賣自買”的;(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和企業資產流失的;(四)轉讓方與受讓方相互串通,低價轉讓企業產權,造成國有資產和企業資產流失的;(五)故

46、意轉移、隱匿資產,在轉讓過程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標的企業凈資產,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和企業資產流失的。(六)其他違反企業改制及產權轉讓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七十一條 在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和工作體系,落實產權登記管理責任,及時、如實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的;(二)未按規定對產權登記過程中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整改的;(三)蓄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涂改產權登記證、登記表的;(四)其他違反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47、規定的行為。第七十二條 在企業權益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違規收支,逃避企業財務監控的;(二)采取轉移、截留或其他手段隱瞞企業收支,操縱利潤的;(三)以合資聯營、關聯方交易、興辦其他產業或建立其他經濟實體等方式,非法轉移利潤的;(四)虛報冒領,騙取專項撥款或補貼的;(五)違規進行收益分配,或者在收益分配中采取非法手段侵占企業資本收益的;(六) 虛假注資,或者違規抽逃資本金,或者擅自沖減資本金的;(七)其他違反企業權益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七十三條 在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工

48、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規定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并履行有關核準備案程序的;(二)未按規定及時報告境外國有資產重大事項,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和企業資產損失的;(三)未按規定維護境外資產安全,違規設立離岸公司,個人代持境外國有及企業產權未履行規定的資產保全手續的;(四)其他違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四節 違反企業組織、人事及監督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任免、調配或交流,情節較輕的

49、,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第七十五條 在組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或者上級領導機構的決定不貫徹執行,不督促落實的;(二)對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失于監督,或者發現問題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拖延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三)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造成農民工上訪、告狀、鬧事,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或者

50、給企業造成信譽或經濟損失的;(四)對本單位、本部門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事件發生,嚴重影響生產經營以及社會、企業正常秩序,或者在發生重大事件時處理不及時、不得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五)作為出資者代表對控股或參股企業中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失察,或者發現后不及時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權范圍行使職權,使本企業權益受到損害的。(六)其他違反組織管理工作規定的行為。第七十六條 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擅離職守

51、,貽誤工作或者給企業造成經濟或信譽損失的;(二)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或曠工,經教育不改的;(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管理,或者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工作秩序或社會秩序的;(四)打架斗毆,尋釁鬧事,酗酒滋事,影響企業生產或工作正常秩序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五)在工作崗位或工作期間賭博的;組織賭博或者故意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并從中牟利的,加重處分;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參與賭博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六) 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事務,或者利用企業的設備、材料以及其他資源為個人牟利的;(七)侵占、盜竊、盜賣、私分企業財物的;(八)故意破壞企業的工程建設、機械設備、計算機網絡安全及其他企業物品,給企

52、業造成損失的;故意破壞企業提供由個人保管使用的勞動工具的,從重處理;(九)違法組織集體上訪、聚眾鬧事,影響企業生產、工作秩序和職工生活的;(十)其他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的行為。第七十七條 在選拔任用管理人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不按選拔任用條件、任職資格和工作程序選拔任用管理人員的;(二)泄露企業領導班子或人力資源部門醞釀、討論人事任免情況的;(三)在人事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四)在選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

53、或者營私舞弊,或者收受當事人禮金、禮品或其他形式賄賂的;(五)違反規定,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選舉中賄選拉票的;通過謊報業績,誣陷、誹謗、貶低他人,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務的;(六)工作失職,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七)其他違反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第七十八條 在企業職工的調動、分配、晉級、調資、付酬、獎勵、處罰、考核、考試、招聘、錄用、職稱評定、在職培訓以及安臵復轉軍人等管理工作中,違反國家或企業有關規定,審查不嚴、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七十九條

54、 違反回避規定,對應當回避的事項不主動提出回避,或不執行組織回避決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撤銷職務處分。第八十條 違反國家關于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有關制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給職工的經濟利益、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造成損害,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一條 在檔案、文件、資料、印章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將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應歸檔

55、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不向檔案、資料管理機構或工作人員移交的;(二)擅自將個人因工作需要而使用、暫時保管的企業重要檔案、文件、資料,用于個人事務或提供給企業外機構或人員使用的; (三)損毀、丟失企業具有保存價值或應當保密的檔案、文件、資料的;(四)涂改、偽造檔案、文件、資料的;(五)檔案、資料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文件、資料損失或者被涂改的。(六)工作不負責任,發生重大泄密事故,給企業造成不良后果或損失的;(七)偽造、變造企業有關印章,或者將企業有關印章丟失,或者將企業有關印章轉借他人,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印章,或者未經批準擅自使用企業有關印章的;(八)其他違反檔案、文件、資料、印章管理

56、規定的行為。第八十二條 違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竊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三條 違反監事會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一)阻礙、干擾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二)拒絕或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故意向監事會隱匿、篡改、謊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四)對監事會已查出的問題不按規定進行整改的;(五)其他違反監事會條例的行為

57、。第八十四條 在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被審計單位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提供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或者拒絕答復審計查詢和情況說明的; (二)隱匿、銷毀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隱瞞或虛報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權益等資料以及審計工作需要了解的有關經濟活動資料的;(三)拒不執行審計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審計建議的;(四)有其他干擾、阻礙審計工作行為的;(五)審計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六)審計人員玩忽職守,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七

58、)其他違反審計法規制度的行為。第八十五條 對違反企業計算機網絡及信息系統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一)利用互聯網及設備制作、復制、查閱、傳播下列信息:1煽動仇恨、破壞團結、危害企業穩定的;2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3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教唆犯罪的;4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企業生產經營及管理秩序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規定及企業規章制度的。(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損害企業利益的;(三)通過各種非法手段

59、竊取或者使用其他用戶合法網絡賬號、企業各類信息系統其他合法用戶賬號,以及使用各類工具非法登陸企業各類信息系統服務器的;(四)其他違反企業計算機網絡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八十六條 對控告人、檢舉人、申述人、批評人、監督管理以及依法履行職責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履行調查、監督、檢查、審查、審計、考核、考察以及其他管理職責的人員,利用職權或崗位便利,對他人故意刁難、誣陷誹謗、挾私報復的,應加重處理。第八十七條 其他違反組織、人事及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企業有關規定行為,情節較輕的,給

60、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妨害社會及企業管理秩序行為的處分第八十八條 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二)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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