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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污染損害賠償懇求是否屬于限制性債權?有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下稱?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適用?1969油污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公約?下稱l1969的油船污染為非限制性債權,而非油船造成的油污損害屬于?海商法?調整的限制性債權,將油污損害賠償懇求歸為?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在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財產的滅失或損壞或該條第三項規定的“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進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懇求。顯然這是誤將該條理解為非限制性債權的規定,由于該公約規定油污損害可以享受賠償責任限制,所以,適用1969l的油船污染損害并不是非限制性債權。“非限
2、制性債權的內涵是指責任人不能限制其賠償責任的懇求,并非不屬于?海商法?調整的賠償懇求便是非限制性債權,要看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既然國際公約規定責任人可以對油污損害賠償懇求申請限制責任,那么適用該公約的油污損害賠償懇求是限制性債權。顯然,不能獨立地談污染損害賠償懇求的法律屬性。解決了法律適用問題,才能確定污染損害是否屬于限制性債權。假設能適用l1969,那么污染損害為限制性債權。l1969只適用于油輪之間的碰撞。第iv條:“假設兩艘或者多艘船舶溢出或者排放油類,因此造成損害時,那么所有有關船舶的所有人,除非依第iii條免責,都應對不能合理區分的損失負連帶責任。顯然,l1969在制定時,沒有考慮非
3、漏油船舶。l1969的1992年議定書將該條修改為:“當發生涉及兩艘或者更多船舶的事故并造成污染損害時,所有有關船舶的所有人,除按第iii條被豁免外,應對所有無法合理分開的此種損害負連帶責任。考慮到了非漏油船舶的賠償責任。公約規定“船舶所有人可以享受賠償責任限制,非漏油船舶的所有人也屬公約規定“船舶所有人范疇,因此在符合公約在我國適用的條件下,對油污損害賠償可以根據公約享受責任限制。當存在涉外法律關系時,非油輪之間碰撞導致油污損害也不屬于l1969的調整范圍,因此公約規定的油污責任限制不能適用。我國參加的73/78arpl公約調整在海洋環境中運行的任何類型船舶成心地、隨意地或意外地排放油類和其
4、他有害物質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顯然其船舶不限于運輸油輪的船舶,而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船、浮動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動的工作平臺。因此,涉外非油輪可適用73/78防污公約。但是,該公約是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不同于l1969是民事賠償責任公約,所以73/78arpl并無對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詳細規定,而只是在有關“違章的條款中規定“任何違犯本公約要求的事件,不管其發生在何處,應根據有關船舶主管機關的法律,予以制止,并給予制裁。假設該主管機關得悉是項違章事件,并確信有充分的證據對被聲稱的違章事件起訴,那么應按照其法律使這種起訴盡速進展。說明,公約要求內國法調整有關違章事件糾紛。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參加燃油
5、公約,有涉外法律關系的非油輪污染損害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既然不能適用l1969,是否就適用國內法?無法明確。關于國內污染損害,我國沒有專門的油污法,?海商法?也沒有規定適用油污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非油輪或者沿海運輸的船舶的污染損害屬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三的限制性債權,應適用?海商法?或者交通部?關于不滿300總噸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中責任限制的規定。?海商法?第一百一十條分別就人身傷亡的賠償懇求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懇求規定其賠償限額的計算標準,并且說明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額,即當海事事故同時存在此兩類賠償責任時,假設責任人申請設立基金,應分別設立兩種基金。?海事訴
6、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針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作出規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別人為獲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說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不同于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前者的有關法律規定見于?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說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只是限制人身傷亡賠償懇求和非人身傷亡賠償懇求責任,而不適用于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
7、,也就是說我國實體法沒有對此作出規定。從?海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可知,船舶造成油污損害,責任人要獲得限制賠償責任的權利,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那么,當“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的條件不具備,即法律沒有規定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可以限制時,賠償懇求不屬于限制性債權。所以,在國家立法建立完好的油污賠償制度之前,?民法通那么?、?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關于環境損害的規定實行嚴格責任,沒有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法律適用之爭,詳細表如今以下幾個方面,并有相應的判決。之一:?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對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作出了規定,使人有理由將油污損害歸入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其實該條款來源于
8、?統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即1910年碰撞公約,但公約規定的是船上貨物和其他財產,并不是泛泛地指第三人財產,顯然,第三人財產的范圍遠遠大于船上財產。于是,?海商法?的規定很容易令人理解成“第三人財產損失是指船舶以外的財產損害。這是法律規定的不嚴密引發的爭論,而且不能用沿革性解釋否認該種理解。在油污損害中,有因污染而產生的財產損害、事故發生后為防止或減輕此種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費用、因采取此種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的滅失或損害,如水產品直接損失、漁業資源損失、清污費用、因采取清污措施而造成進一步的損害,這些因油污而造成的損害屬于碰撞船舶以外的“第三人財產損失。“閩燃供2油輪與“東海209
9、油輪碰撞污染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海洋與漁業局提起的上訴,認為碰撞造成油污染損失屬于“碰撞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故適用?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兩碰撞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按照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之二:我國參加并生效的國際公約應是我國法律淵源之一,當國內法沒有相關規定,即不存國內法與國際公約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適用國際公約。因為法律對國際公約在涉外民事關系中的優先適用原那么有一個前提是國內法與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假設國內法無規定,那么不存在優先適用的問題。國內法沒有關于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之規定,便適用國際公約關于責任人有權限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同時按照國內法關于一般海事賠
10、償責任限額標準計算油污損害賠償限額。如“閩燃供2油輪與“東海209油輪碰撞污染案,廣州海事法院認為“本案屬環境污染糾紛,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那么,即責任人即使沒有過錯也要對污染造成的環境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污染是福建公司所屬的閩燃供2泄漏的180#柴油,污染環境的責任人是福建公司。閩燃供2輪泄漏180#柴油違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造成了國家的天然漁業資源損失,上述損失是閩燃供2輪泄漏180#柴油而造成的,故福建公司應對國家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臺州公司所屬的船舶并沒有漏油,本案污染不是來自臺州公司所屬的船舶,臺州公司與福建公司之間的船舶碰撞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
11、那么另案處理,臺州公司在本案中不直接對上述國家損失承擔責任。因此,海洋水產廳懇求臺州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根據,應予駁回。福建公司在本案中承擔全部責任后,可另案向臺州公司追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海洋水產廳是以閩然供2和東海209兩輪發生碰撞,船載重油大量泄漏污染國家海洋漁業水域,損害漁業資源為由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因此,本案屬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認定“福建公司和臺州公司應按照船舶碰撞責任比例,賠償海洋天然水產品直接經濟損失和天然漁業資源損失,由海洋水產廳受償后上交國庫。海洋水產廳上訴懇求除要求臺州公司對本案損失負連帶責任法律根據不充分外,其余上訴懇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福建公司
12、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對其上訴懇求予以駁回。原審訊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改判。顯然,廣州海事法院適用?民法通那么?、?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和l1969的規定,認定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責任,再發生追償;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由兩船舶所有人按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判決認定適用l1969,國內船舶“閩燃供2輪的船舶所有人有權限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卻依?海商法?及交通部有關規定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計算標準認定其賠償限額。這是沒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與上述案件一樣同為沒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法院判決認定其不適用l1969.1994年8月16日,“煙救油2
13、輪在避15號臺風過程中,因被風浪推至岸邊擱淺,船底破裂,船載995噸貨油大量泄漏,造成水產養殖重大損失。“煙救油2輪船舶所有人煙臺海上救助打撈局下稱打撈局援用l1969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青島海事法院認為l1969不適用國內航線、2000噸以下油輪,駁回其懇求。打撈局不服上述判決,申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青島海事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其申訴懇求,打撈局不服上述判決,以原審訊決不準許其享受責任限制與法律相悖,應予糾正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函示山東省高級法院對該案進展審查。1999年3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給打撈局發出199
14、7魯經監字第152-153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其再審懇求。之三:2022年12月7日發生在珠江口的重大漏油污染案。在“現代促進輪登記船東和光船租賃人申請設立非人身傷亡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中,利害關系人廣東海事局和廣東省海洋漁業局均提出異議,認為本案中,兩船碰撞不但造成船體修理、貨物等損失,而且造成油污損害,兩申請人申請設立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僅適用于船舶碰撞造成上述船體或者貨物等非人身傷亡損失賠償,不應包括油污損害賠償,同時,從?海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可知,船舶造成油污損害,責任人要獲得限制賠償責任的權利,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本案由于兩船均非油輪,不能適用1969l,而
15、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油污損害責任人有權限制其賠償責任。廣東海事局認為,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基于?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授權采取的清污及防止污染措施是一種減少污染損害的行政強迫措施,目前并無法律規定油污損害責任人對上述費用可以限制賠償責任,相反,新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成心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權損害責任人也應承擔全額賠償責任。油污事故發生后,清污是責任人的義務,海事局強迫清污及防止污染,本質上屬于代為履行債務,費用應當由油污責任人全額承擔,沒有限制責任之說。說明,本案中海事局就清污和防止污染費用向船舶所有人與光船租賃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提出索賠,是非限制性債權。廣東省海洋漁業局認為由于沒有法律規定責任人可以限制油污染造成的國家漁業資源損害賠償責任,那么漁業局就國家漁業資源提出索賠懇求不屬于限制性債權。對于兩利害關系人的前述異議,海事法院在裁定準許申請人設立非人身傷亡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時,沒有對于異議人的賠償懇求是否屬于限制性債權作出認定,留待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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