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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PAGE 8重慶市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關關于印發重慶慶市人事事爭議仲仲裁證據據規則(試試行)的的通知渝人仲裁裁委2200772號號各區縣(自治縣縣)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 現將重重慶市人人事爭議議仲裁證證據規則則(試行行)印印發你們們,請認認真貫徹徹執行。執行中中有什么么問題和和意見,請及時時反饋我我們,以以便進一一步修改改和完善善。 聯系人人及電話話: 李李華友 89907772766重慶市人人事爭議議仲裁證證據規則則(試行行) 第一章章 總則 第一條條 為保證證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準確認認定案件件事實,公公正、及及時審理理人事爭爭議仲裁裁案件,保保障和便便利當事事人依
2、法法行使舉舉證權利利,根據據重慶慶市人事事爭議仲仲裁條例例、重重慶市高高級人民民法院關關于印發發的通知知(渝渝高法220044588號)及及有關法法律法規規規定,結結合我市市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審理實實際,制制定本規規則。 第二條條 人事事爭議仲仲裁證據據的種類類,主要要包括書書證、物物證、視視聽資料料、證人人證言、當事人人陳述、鑒定結結論、勘勘驗筆錄錄等7種種。 第三條條 本規規則適用用我市各各級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在處處理人事事爭議案案件過程程中,當當事人就就人事爭爭議案件件本身的的舉證及及向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申請請調查收收集的證證據。其他的調調查舉證證不適用用本規則則。 第二章章
3、當事事人舉證證 第四條條申請請人向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提提出人事事爭議仲仲裁請求求或者被被申請人人提出反反請求,應應當附有有符合仲仲裁請求求條件的的證據材材料。 第五條條當事事人對自自己提出出的仲裁裁請求所所依據的的事實或或者反請請求所依依據的事事實有責責任提供供證據加加以證明明。 沒有證證據或者者證據不不足以證證明當事事人的事事實主張張的,由由負責舉舉證責任任的當事事人承擔擔不利后后果。 第六條條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應當當向當事事人說明明舉證的的要求及及法律后后果,促促使當事事人在合合理期限限內積極極、全面面、正確確、誠實實地舉證證。 當事人人因客觀觀原因不不能自行行收集的的證據,可
4、可以申請請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調查收收集。 第七條條 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調調查收集集的證據據,有關關當事人人應按照照相關法法律法規規規定承承擔舉證證責任。 第八條條在人人事聘任任(用)合合同糾紛紛案件中中,因用用人單位位作出的的辭聘、解聘(辭辭職、辭辭退)決決定和在在履行聘聘任(用用)合同同過程中中引發的的爭議,由由用人單單位承擔擔舉證責責任。 第九條條在法法律法規規沒有具具體規定定,依照照本規定定及相關關法律法法規、司司法解釋釋無法確確定舉證證責任承承擔時,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可可以根據據公平公公正原則則和誠實實信用原原則,結結合當事事人舉證證能力等等因素確確定舉證證責任的的承
5、擔。 第十條條仲裁裁過程中中,一方方當事人人對另一一方當事事人陳述述的案件件事實明明確表示示承認的的,另一一方當事事人無需需舉證。 對一方方當事人人陳述的的事實,另另一方當當事人既既未表示示承認也也未否認認,經審審理人員員充分說說明并詢詢問后,其其仍不明明確表示示肯定或或者否定定的,視視為對該該項事實實的承認認。經當事人人授權委委托代理理人參加加仲裁活活動的,代代理人的的承認視視為當事事人的承承認;當當事人在在場但對對其代理理人的承承認不作作否認表表示的,視視為當事事人的承承認。 第十一一條下下列事實實,當事事人無需需舉證證證明: (一)眾眾所周知知的事實實; (二)自自然規律律及定理理; (
6、三)根根據法律律法規或或者已知知事實和和日常生生活經驗驗法則,能能推定出出的另一一事實; (四)已已為人民民法院發發生法律律效力的的裁判所所確認的的事實; (五)已已為有效效公證文文書所證證明的事事實。 前款(一一)(三三)(四四)(五五)項,當當事人有有相反證證據足以以推翻的的除外。 第十二二條當當事人向向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提供證證據,應應當提供供原件或或原物。如需自自己保存存證據原原件、原原物或者者提供原原件、原原物確有有困難的的,可以以提供復復制件或或復制品品。提供供復制件件或復制制品的,應應當說明明出處,并并加蓋單單位印章章;是個個人提供供的,原原則上應應提供原原件或原原物,確確
7、需保留留的經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與與原件、原物核核對無誤誤后,由由提供人人在復制制件或復復制品上上簽名或或者蓋章章。 第十三三條當當事人向向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提供的的證據是是在中華華人民共共和國領領域外形形成的,該該證據應應當經所所在國公公證機關關予以證證明,并并經中華華人民共共和國駐駐該國使使(領)館館予以認認證,或或者履行行中華人人民共和和國與該該所在國國訂立的的有關條條約中規規定的證證明手續續。 當事人人向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提供供的證據據是在香香港、澳澳門、臺臺灣地區區形成的的,應當當履行相相關的證證明手續續。 第十四四條 當事人人向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提供供外文書書
8、證或者者外文證證明資料料,應當當附有中中文譯本本。 第十五五條 當事人人應對其其提交的的證據材材料逐一一分類編編號,對對證據材材料的來來源、證證明對象象和內容容作簡要要說明,并并簽名蓋蓋章,注注明提交交日期。 第三章章 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調查查收集證證據 第十六六條 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調調查收集集的證據據,主要要是指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依依照職權權有權調調查收集集的下列列證據: (一)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認認為仲裁裁庭審理理案件需需要的材材料; (二)當當事人不不能自行行調查收收集特申申請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調查查收集的的屬于國國家有關關部門保保存的檔檔案材料料,涉及及
9、國家秘秘密、商商業秘密密、個人人隱私的的材料; (三)因因案情復復雜必須須調查收收集的其其他材料料。 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調查收收集證據據,必須須兩人以以上(含含兩人)參參與。如如調查人人員是本本案當事事人或當當事人、代理人人近親屬屬,與本本案有利利害關系系,與本本案當事事人、代代理人有有其他關關系,可可能影響響公正裁裁決的,應應當自行行申請回回避。 第十七七條 當事事人申請請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調查收收集證據據,應當當提交書書面申請請(見附附件1)。申請書書應當載載明被調調查人的的姓名、單位名名稱、住住址等基基本情況況,所要要調查收收集的證證據內容容,需要要由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
10、調查查收集的的原因及及其要證證明的事事實。 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對當事事人的申申請不予予準許的的,應當當書面告告知當事事人。 第十八八條 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調調查收集集的書證證,應當當是原件件;調查查收集的的物證,應應當是原原物;調調查收集集的證據據屬于計計算機數數據或者者錄音、錄像等等視聽資資料的,應應當提供供原始載載體。提提供原件件、原物物、原始始載體確確有困難難的,可可以提供供原件、原物副副本、照照片及復復制件、復制品品。 提供副副本、照照片、復復制件、復制品品的,調調查人員員應當在在調查筆筆錄中說說明出處處,并由由調查人人員簽名名后加蓋蓋單位印印章;是是個人提提供的應應當在筆
11、筆錄上簽簽名或者者蓋章。 第十九九條 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勘勘驗物證證或者現現場,應應當制作作筆錄,記記錄勘驗驗的時間間、地點點、勘驗驗人、在在場人、勘驗的的經過、結果,并并由勘驗驗人、在在場人簽簽名或者者蓋章。 繪制現現場圖的的應當注注明繪制制時間、方位、測繪人人姓名、身份等等內容。 第二十十條 摘摘錄有關關單位制制作的與與案件事事實相關關的文件件、材料料,應當當注明出出處,并并加蓋制制作單位位或者保保管單位位的印章章,摘錄錄人和其其他調查查人應當當在摘錄錄件上簽簽名或者者蓋章。 摘錄文文件、材材料應當當保持相相應的完完整性,不不得斷章章取義。 第四章章 證據鑒鑒定及審審查 第二十十一條
12、 證據據鑒定,主主要是當當事人對對有異議議的證據據申請鑒鑒定及對對鑒定部部門作出出的鑒定定結論不不服提出出的重新新鑒定。當事人人申請鑒鑒定,應應當在舉舉證期限限內提出出書面申申請(見見附見22),并并預交鑒鑒定費。鑒定后后,根據據“誰申申請,誰誰交費”的的原則,由由申請人人按照鑒鑒定部門門的實際際收費標標準交納納鑒定費費。 對申請請鑒定的的證據事事項負有有舉證責責任的當當事人,在在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指定的的期限內內無正當當理由不不提出鑒鑒定申請請或者不不預交鑒鑒定費用用或者拒拒不提供供相關材材料、致致使對案案件爭議議的事實實無法通通過鑒定定結論予予以認定定的,應應當承擔擔對該事事實舉證證
13、不能的的法律后后果。 第二十十二條 當事人人申請鑒鑒定經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同同意后,由由雙方當當事人協協商確定定有鑒定定資格的的鑒定機機構鑒定定。協商商不成的的,由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指指定。 第二十十三條 當事事人對鑒鑒定部門門作出的的鑒定結結論不服服提出重重新鑒定定并有證證據證明明存在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應當當準許重重新鑒定定: (一)鑒鑒定機構構或者鑒鑒定人員員不具備備相關的的鑒定資資格的; (二)鑒鑒定程序序嚴重違違法的; (三)鑒鑒定結論論依據明明顯不足足的; (四)經經過質證證認定不不能作為為證據使使用的其其他情形形。對有缺陷陷的鑒定定結論,可可
14、以通過過補充鑒鑒定、重重新質證證或者補補充質證證等方法法解決的的,應不不予重新新鑒定。 準予重重新鑒定定的,其其重新鑒鑒定的費費用由申申請重新新鑒定的的當事人人承擔。 第二十十四條 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對當當事人協協商或仲仲裁委員員會指定定的鑒定定機構或或鑒定人人出具的的鑒定書書,應當當審查是是否具有有下列內內容: (一)委委托人姓姓名或者者名稱、委托鑒鑒定的內內容; (二)委委托鑒定定的材料料; (三)鑒鑒定的依依據及使使用的科科學技術術手段; (四)對對鑒定過過程的說說明; (五)明明確的鑒鑒定結論論; (六)對對鑒定人人鑒定資資格的說說明; (七)鑒鑒定人員員及鑒定定機構簽簽名蓋章章
15、。 第五章章 舉證期期限 第二十十五條 由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指定定舉證期期限的,指指定的期期限為十十五日,自自當事人人收到案案件受理理通知書書和應訴訴通知書書的次日日起計算算。 當事人人應當在在舉證期期限內向向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提交證證據材料料,當事事人在舉舉證期限限內不提提交的,視視為放棄棄舉證權權利。 當事人人在舉證證期限內內提交證證據材料料確有困困難的,應應當在舉舉證期限限內向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申申請延期期舉證。經批準準延期舉舉證的,其其延長的的期限最最多不超超過十五五日。 第二十十六條 在仲裁裁請求過過程中,當當事人提提出的仲仲裁請求求與案件件事實不不一致的的,人事事
16、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應當當告知當當事人變變更仲裁裁請求。變更仲仲裁請求求的,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可可重新指指定舉證證期限。 第六章章 質證 第二十十七條 證據據應當在在仲裁庭庭上出示示,由當當事人質質證。未未經質證證的證據據,不能能作為認認定案件件事實的的依據。 第二十十八條 涉及及國家秘秘密、商商業秘密密和個人人隱私或或者法律律法規規規定的其其他應當當保密的的證據,不不得在開開庭時公公開質證證。 第二十十九條 對書書證、物物證、視視聽資料料進行質質證時,當當事人有有權要求求出示證證據的原原件或者者原物。但有下下列情況況的除外外: (一)出出示原件件或者原原物確有有困難并并經人事事爭議仲仲裁
17、委員員會準許許出示復復制件或或者復制制品的; (二)原原件或者者原物已已不存在在,但有有證據證證明復制制件、復復制品與與原件或或原物一一致的。 第三十十條 質證時時當事人人應當圍圍繞證據據的真實實性、關關聯性、合法性性,針對對證據說說服力有有無以及及證明力力大小,進進行質疑疑、說明明與辯駁駁。 第三十十一條 質證證按下列列順序進進行: (一)申申請人出出示證據據,被申申請人、第三人人與申請請人進行行質證; (二)被被申請人人出示證證據,申申請人、第三人人與被申申請人進進行質證證; (三)第第三人出出示證據據,申請請人、被被申請人人與第三三人進行行質證。 第三十十二條 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接
18、受當當事人申申請并依依照職權權有權調調查收集集的證據據,作為為提出申申請的一一方當事事人提供供的證據據。 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依照職職權有權權調查收收集的證證據應當當在庭審審時出示示,聽取取當事人人意見,并并可就調調查收集集的該證證據的情情況予以以說明。 第三十十三條 有民事事行為能能力的人人,可以以作為證證人;不不能正確確表達意意志的無無民事行行為能力力的人,不不能作為為證人。 第三十十四條 當事事人申請請證人出出庭作證證,應當當在舉證證期限屆屆滿五日日前提出出,并經經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準許。 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對當事事人的申申請予以以準許的的,應當當在下達達出庭通通知書的的
19、同時通通知證人人出庭作作證,并并告知證證人應當當如實作作證及作作偽證應應當承擔擔的法律律責任。 證人因因出庭作作證支出出的合理理費用,由由提供證證人的一一方當事事人先行行支付,由由敗訴的的當事人人一方承承擔。 第三十十五條 證人人確有困困難不能能出庭作作證,是是指下列列情形: (一)年年邁體弱弱或患重重病期間間行動不不便無法法出庭的的; (二)特特殊崗位位確實無無法離開開的; (三)因因自然災災害等不不可抗力力的原因因無法出出庭的; (四)其其他無法法出庭的的特殊情情況。 前款情情形,經經人事爭爭議仲裁裁委員會會準許,證證人可以以提交書書面證言言或者視視聽資料料或者通通過雙向向視聽傳傳輸技術術
20、手段作作證。 第三十十六條 出庭作作證的證證人應當當客觀陳陳述其親親身感知知的事實實。證人人為聾啞啞人的,可可以其他他表達方方式作證證。 證人作作證時,不不得使用用猜測、推斷或或者評論論性語言言。 第三十十七條 仲裁裁人員和和當事人人可以對對證人進進行詢問問,但證證人不得得旁聽仲仲裁庭審審理。詢詢問證人人時,其其他證人人不得在在場。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庭庭認為有有必要的的,可以以讓證人人進行對對質。 第三十十八條 鑒定定人應當當出庭接接受當事事人質詢詢。鑒定定人確因因特殊原原因無法法出庭的的,經人人事爭議議仲裁委委員會準準許,可可以書面面答復當當事人的的質詢。 第三十十九條 經仲仲裁庭許許可,當當
21、事人可可以向證證人、鑒鑒定人、勘驗人人發問。 詢問證證人、鑒鑒定人、勘驗人人不得使使用威脅脅、侮辱辱及不適適當引導導證人的的言語和和方式。 第四十十條 當事人人可以授授權委托托一至二二名律師師或者其其他代理理人出庭庭參加仲仲裁活動動。委托托他人代代理的,應應在舉證證期限內內向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提交交委托人人的授權權委托書書及受委委托人的的接受委委托函。有關費費用由委委托人負負擔。 第四十十一條 仲裁裁庭應當當將當事事人的庭庭審及質質證情況況記入筆筆錄,庭庭審結束束后交由由當事人人核對并并簽名或或者蓋章章。 當事人人拒簽的的,可由由本案仲仲裁員予予以注明明并簽名名。 對筆錄錄中漏記記或者記記錄不全全的內容容,當事事人可當當即予以以補正。 第七章章 證證據認定定 第四十十二條 人事事爭議仲仲裁委員員會應當當以證據據能夠證證明的案案件事實實為依據據作出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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