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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公司企業制度分析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公司企業制度分析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184245 一、 公司設立登記的內容和程序 PAGEREF _Toc113184245 h 2 HYPERLINK l _Toc113184246 二、 公司設立登記的機關及登記管轄 PAGEREF _Toc113184246 h 5 HYPERLINK l _Toc113184247 三、 公司制企業設立概述 PAGEREF _Toc113184247 h 6 HYPERLINK l _Toc113184248 四、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
2、方式 PAGEREF _Toc113184248 h 8 HYPERLINK l _Toc113184249 五、 公司的解散 PAGEREF _Toc113184249 h 12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0 六、 公司的清算 PAGEREF _Toc113184250 h 13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1 七、 協議收購方式的有關規定 PAGEREF _Toc113184251 h 16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2 八、 上市公司收購的含義與方式 PAGEREF _Toc113184252 h 17 HYPERLINK
3、l _Toc113184253 九、 合作制經濟的產生與發展 PAGEREF _Toc113184253 h 19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4 十、 合作制經濟的產權基礎 PAGEREF _Toc113184254 h 21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5 十一、 股份合作制經濟的不斷規范 PAGEREF _Toc113184255 h 24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6 十二、 對股份合作制再創新的探索 PAGEREF _Toc113184256 h 26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7 十三、 社會主義合
4、作制經濟的新使命 PAGEREF _Toc113184257 h 30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8 十四、 股份合作制從農村走向城市 PAGEREF _Toc113184258 h 32 HYPERLINK l _Toc113184259 十五、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3184259 h 35 HYPERLINK l _Toc113184260 十六、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3184260 h 36 HYPERLINK l _Toc113184261 十七、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3184261 h 40 HYPE
5、RLINK l _Toc113184262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3184262 h 49 HYPERLINK l _Toc113184263 (一)優勢分析(S) PAGEREF _Toc113184263 h 49 HYPERLINK l _Toc113184264 1、自主研發優勢 PAGEREF _Toc113184264 h 49 HYPERLINK l _Toc113184265 公司在各個細分領域深入研究的同時,通過整合各平臺優勢,構建全產品系列,并不斷進行產品結構升級,順應行業一體化、集成創新的發展趨勢。通過多年積累,公司產品性能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PA
6、GEREF _Toc113184265 h 49公司設立登記的內容和程序(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登記條例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任何公司都必須有名稱,它是該公司區別于其他公司的標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質和特征。公司名稱必須用漢語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稱呼,而不能像商標那樣,用符號、外文、數字、圖形或者漢語拼音表示。公司名稱一般由三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登記所在的行政管轄地區,如中國、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公司,須由國家工商管理局負責登記。二是公司的具體名稱,它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公司只準登記
7、使用一個名稱;公司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稱,也不得使用外國國家(或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三是公司的種類,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股東或者發起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內做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預先核準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1.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
8、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公共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律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及有關委派、選舉和聘任的證明;
9、(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9)公司住所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2.申請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3)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4)公司章程;(5)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7)
10、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8)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關委托、選舉或聘用的證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1)公司住所證明。公司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3.公司設立登記的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記條例規定的全部文件后,發給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后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
11、人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做出決定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公司設立登記的機關及登記管轄公司登記的條例規定,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領導下開展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各級登記機關的登記管轄范圍是: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國務院規定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
12、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記的公司。3.市、縣工商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公司制企業設立概述(一)公司設立的含義與認可方式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公司設立的法律意義有:(1)公司設立的目的在于實現設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資格,并領取營業執照。嚴格地講,公司的設立與公司
13、的組建、開辦、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語,多屬經濟用語,表明生產力的形成過程。(2)公司設立行為應該是合法行為,不僅設立行為的形式和內容都應符合法律要求,還應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認可,如最終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等。從歷史上看,公司設立的法律認可形式主要有特許方式、審核方式、準則方式和嚴格準則方式。強調公司設立的法律意義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約束,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又是對公司的法律保護,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譽,保護企業法人地位和法人財產權等。從公司制發展的歷史看,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認可形式是不斷發展和改進的。基本可概括為以下四種主要形式:(1)特許方式。指設
14、立公司要經過皇室或政府的特別許可。17世紀的英國、荷蘭等國就是如此。這種認可方式過于嚴格,政治權力對企業的干預過多,阻礙了公司制的發展。(2)核準方式。即公司必須經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審核批準方可設立。這種方式在18世紀的法、德等國最先實行,它比特許方式有了很大改進,但仍顯煩瑣。(3)準則方式。即通過法律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凡符合條件者無需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只要到公司登記機關注冊登記即可。準則方式較特許、核準方式簡便易行,促進了公司制的發展,但也出現了濫設公司、欺詐行為過多的問題,因而又出現了嚴格準則制。(4)嚴格準則制。即嚴格規范設立條件和加強設立監督的準則方式。一方面;加強設立條件的限制及設
15、立人的責任;另一方面,加強對設立行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監督。目前,多數國家采取這種法律認可方式。我國在公司制試點開始時,采取的是特許方式,如北京天橋、上海飛樂后來采取核準方式,股份制試點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體改委批準;在1994年公司法實施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可采取嚴格準則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準方式。原公司法第7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為鼓勵創業,促進發展和擴大就業,國家進一步放松了對股份公司的準入限制。2005年通過的新公司法:規定,對于股份公司同樣實行嚴格準則的原則,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冊
16、資本最低限額。(二)公司的設立發起人和設立方式從事公司設立活動的人稱為設立發起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它的設立發起人就是全體股東;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如果采取發起方式,發起人也是全體股東,如果采取募集方式,發起人只是公司的創立人。公司的設立人和發起人的主要職責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請設立手續,認繳一定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設立責任。設立人和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形式。發起設立是指設立人全部認足股本額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指設立人(發起人)要認購擬發行股份的一定部分,但不能認購全部股本,同時必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而設立公司。我
17、國原來規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責任公司由其自身特點決定,必須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公司設立人即全體股東,必須全部認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則可采用兩種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方式程序較為簡單,但所籌集的資金有限;社會募集方式可籌集大量社會資金,但設立程序較為復雜。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在登記機關(我國是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認繳的出資額,即公司的注冊資本等于實際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等于每股面值與發行股份數額的乘積。因股票一般采取溢價發行,所以注冊資本不一
18、定等于實際認繳的資本,它只是名義資本。原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進行分類規定: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元,一人公司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原公司法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為此,新公司法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面修改:(1)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2)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統一降至人民幣3萬元;(3)允許
19、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兩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首次出資額本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兩年內繳足,而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二)股東的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工業產權”一詞來源于法文proprieteindustrielle,它是指民事主體在產業領域里利用創造發明、商標等知識產品所享有
20、的專有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以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等專用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現代各國法律都把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并列,稱為知識產權,因為它們都是基于創造性的勞動而產生,其成果都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其權利的核心內容是獨占的、禁止他人隨意仿制和利用的專有實施權,是需要法律給予強制保護的合法權益。我國是實行土地公有制的國家,農村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城鎮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除國家因工業和交通建設可以依法向農民征用土地外,其他任何人和單位都不可以進行土地所有權的買賣。因此,我國的土地市場實際上只能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交易。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和交易,國家有特殊的法律、法規加以
21、規范。原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公司法做出這一規定的理由是,作為知識產權的工業產權,要受到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從時間限制上說,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權利將自行消滅,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知識產權還受到地域的限制,它僅僅在授權國的國境內發生法律效力,出境則無效。而有形財產不會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知識產品的不斷創新,會造成原有知識產權的迅速貶值。為了確保公司的資本充實可靠,原公司法規定,出資者出資的無形財產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而按新公司法的規定
22、,則取消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的限制,而是只規定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即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新規定體現出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認可,降低了公司設立不必要的物質投入,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是另一種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國內外投資者的積極性。(三)股東的出資責任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
23、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經過驗資之后,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取得營業執照。若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的出現,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項,或者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法人資格的不完全消滅,因為公司在解散后需要處理未了
24、結的事務,如清理債權、債務,此時公司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另一種是公司法人資格的完全消滅,這種情況是指公司的合并、分立,這時公司并不進入清算程序。狹義的公司解散只是指前者,它是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開始,它與清算的完結一同構成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公司的解散直接影響到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司的解散必須是由于公司出現了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事由時才能進行。公司解散的事由一般有以下兩類:一是任意解散事由;二是強制解散事由。公司任意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向而自愿終止公司活動或者消滅其法人資格的情況。根據公司法第190條和有關分立、合并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項:(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
25、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強制解散事由是指公司基于法律或者行政機關的命令而被迫解散的情形。具體包括:(1)依法被撤銷,指由于公司的生產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行政機關強制其解散。按照公司法中法律責任一章的規定,公司經核準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始營業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2)公司破產。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過程中,清理公司的財產,了結公司的債務,處理公司剩余財產,最終結束公司的所有經濟關系,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程序。除因公司合并的原因而解散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而解散公司的,都應進行
26、清算。只有通過清算,結束公司對內對外一切經濟關系,才能使其喪失法人資格。因此,可以說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經程序。清算程序主要包括:1.成立清算組。公司由于任意解散事由即包括營業期滿和股東會決議而解散的,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2.清算組行使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
27、單;(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公司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后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予以登記。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要按順序分別支付清
28、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在清償債務后的資產,叫做剩余資產。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剩余資產要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剩余資產應對優先股股東分配,一般是按優先股股票的面值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資產價值低于全部優先股面額,則按股東持有優先股的比例對剩余資產進行分配;在對優先股進行分配之后還有剩余資產時,則按普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國目前沒有發行優先股,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資產可直接由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分配。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
29、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4.制作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要公告公司終止。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協議收購方式的有關規定協議收購是收購人與目標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之間以協議方式進行的股權轉讓行為。協議收購通常為友好式收購即善意收購。協議收購是公司收購的重要方式之一,各國法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協議收購的法定形式是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或其股東簽訂的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這里所要轉讓的股份,不僅包括上市公司可上市交易的
30、股份,也包括未上市流通的股份。同要約收購相比,協議收購具有操作簡單、適用性強、成本較低的優點,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的主要形式。我國證券法規定,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其收購協議向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這是為了體現“三公”原則。在做出公告之前履行收購協議是違法的。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這樣可以保證協議的有效履行,同時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收購人對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的含義與方式(一)上市公司收購的
31、含義企業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通過某種方式購買另一個企業的股票或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控股權的行為。企業收購的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也包括對其他企業的收購;而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既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即股票二級市場進行,也可以在場外通過協議收購完成。通過證券市場收購是收購活動的最高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所講的“上市公司收購”,主要是指對上市公司的收購,而且主要規范的是通過證券市場的收購行為。如果從其規定的具體內容看,上市公司的收購也包含著公司兼并的內容,即公司收購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將被收購公司完全吸收合并,這就是說,上市公司的收購是以實現對被收購公司的控股或者兼并為目的
32、的。例如,證券法第99條規定,通過上市公司收購,要將該公司撤銷的,屬于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隨著現代市場經濟和股份制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和資本虛擬化的發展,公司的收購越來越向規模化、國際化發展。公司收購對于推進企業的規模經營,提高企業資本營運效率,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優化資源配置,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二)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上市公司的收購方式有不同的分類方法。依據被收購股份的數量不同,可分為全面收購和部分收購;以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關系為標準,可分為善意收購和敵意收購;以收購是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為依據,可分為自愿收購和強制
33、收購;以收購價格支付方式為依據,可分為現金收購和股權置換收購,等等。中國證券法采取的是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來收購上市公司。廣義的協議收購,是指由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董事會進行談判,簽訂協議,經過股東大會同意后生效。達成協議后,須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主管部門報告并公告。在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國家股和法入股不能上市,多數公司不可能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收購,協議收購就是一種較好的可行的收購方式。例如,上海棱光收購珠海恒通下屬一子公司,就是采取協議收購的方式。狹義的協議收購是證券法所規定的、特指通過證券交易所對社會流通股進行的收購,是收購人通過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層或者目標公司股東反復
34、磋商達成協議,并按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控股權的收購方式。要約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向被收購公司的管理層和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書面意向,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規定的收購條件和價格,收購目標公司的方式。要約收購的發布不必事先征得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同意。合作制經濟的產生與發展近代的合作經濟是從18世紀開始的。1760年,英國德伍威徹和查特赫姆兩地的碼頭工人,為了反對面粉廠主壟斷面粉價格,以合作為基礎,開辦了兩個面粉廠,從而拉開了合作經濟的序幕。19世紀初,羅伯特歐文極力宣揚合作思想,并遠渡重洋,到美國印第安納州創辦了示范性的“新協和”公社。不過,資
35、本主義的汪洋大海很快就淹沒了歐文的公社孤島。在此期間,盡管英法等國出現過四五百個合作社,但大多數經營不善,壽命很短,都不具有典型意義。真正具有代表性并在世界合作社運動上留下成功經驗的,是1844年誕生于英國羅奇代爾鎮的公平先鋒社。 羅奇代爾鎮距著名工業城市曼徹斯特約40公里,當時該鎮只有兩萬多居民,但紡織業非常發達。一些深受歐文思想影響的工人,把改善自己生活處境的希望寄托于合作社運動,并成功地組織起以零售商業為主的消費者合作社。該社由28名工人發起,每人交1英鎊股金,對經營管理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合作社盈余按社員在合作社的購買額比例分配,并在盈余中提取2.5%作為社員教育費用。這些都被稱為
36、“羅奇代爾原則”。在公平先鋒社的帶動下,合作社運動很快在歐洲大陸展開。由于各國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合作社的組建形式也有所不同,如英國以消費者合作社為主,法國的生產者合作社最為典型,而德國則以,信用合作社為其發端。以后,人們就經常根據這三種模式,將合作社劃分為消費者合作社、生產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種類型。1937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以正式決議的形式,將羅奇代爾原則歸結為7條,包括門戶開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額分配盈余、股本利息應當限制、對政治和宗教的中立、現金交易、促進社員教育等。此外還有4條附加規定。在1966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23屆大會上,將原11條羅奇代爾原則歸納為6條,并改稱為“合作原
37、則”,使之不僅適用于消費者合作社,也適用于其他類型的合作社。在1984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28屆大會上,對這6條原則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并稱之為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該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1)人社自愿;(2)民主管理,基層社員享有同等表決權;(3)對股金分紅嚴格限制;(4)對經濟成果分配要公平,先提留公積金、公益金,再按交易額分配;(5)開展合作社教育;(6)為社員和集體利益服務,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合作。0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經濟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并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經濟形式,是勞動群眾自發組建的互助互利的經濟組織,很難對它做出統一而規范的規定。僅從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的6條原則來看,可以將其財產制
38、度歸結為以下一些特征:(1)社員入社自愿,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作經濟組織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資格;(2)它是勞動合作與生產要素聯合的結合體,社員具有投資者與勞動者的雙重身份,一般外部人不能入股;(3)承認和保護私人產權,股金與勞動共同參與分配,但以勞動分紅為主,嚴格限制股金的分配比率;(4)社員共同參與管理,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5)互助互利、為社員服務是合作經濟的基本宗旨,但也不排除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合作制經濟的產權基礎從表面形式看,合作經濟與我國傳統的集體經濟的財產制度有些相似。在兩種經濟形式中,勞動者都是企業的主義,他們共同參加勞動,共同參與企業管理,都要按勞動貢獻進
39、行分配,等等。但二者更有本質的差別:合作經濟以社員的私人產權為基礎,個人股金要參與分配,并在退出合作社時可以撤回;而傳統的集體經濟是以公有產權為基礎,它是對私人產權和按股金分配的徹底否定。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作經濟的財產制度屬于共有關系,而且是按份共有,社員按自己掌握的股金份額對合作社財產享有所有權;而集體經濟的財產制度屬于公有關系,它的財產歸“集體”公共所有,不能劃分到個人名下。財產的共有與公有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多個共有人,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集體”。(2)公有財產已經脫離個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實際分割為個人所有,也不能由個人按照一定份額享有財產權利,
40、在法律上任何個人都不能成為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而共有財產沒有脫離共有人存在,特別是在公民個人的共有關系中,承認和保護公民對共有財產享有的私人所有權。(3)單個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組織,不影響公有財產的完整性(或者說,加入時不必投入1分錢,退出時也不可帶走1分錢);而單個公民進入或退出共有經濟組織,將會對共有財產產生影響,如社員退出合作社時,應能撤回他的股金。有人會提出,列寧在論合作社中曾反復強調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他說:“在私人資本主義下,合作企業與資本主義企業不同,前者是集體企業,后者是私人企業”;“合作企業首先是私人企業,其次是集體企業”;“在我國現存制度下,合作企業與私人資本主義企業不同,
41、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然而,不能以此就將合作經濟與傳統的集體經濟混為一談。因為列寧在這里只是從一般含義上使用“集體”,的概念,說明合作經濟的所有者是由多個勞動者構成的。列寧從未使用過“集體所有制”的范疇,這一范疇是后來斯大林在實行“農業集體化”運動時提出的,并把它明確定義為公有制的一種低級形式。因此,不能將列寧所講的“集體企業”與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中傳統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等同起來。應當指出,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本質差別,并不影響前者對后者的包容。實際上,在我國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僅可以將社員的個人股金集中起來,同時也應當允許職工集體所有的財產的加入,并使之與其他社員的私人財產按照合作原則享有
42、平等的權利,如按股金分紅、“一人一票”參與民主管理等。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將股份合作制看做是“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但反過來,在傳統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卻不允許有合作經濟的成分,因為作為公有制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否定了私人產權,否定了按股金分紅的原則。此外,合作經濟與股份經濟也有一些相似之處,比如它們都有多個出資者,都實行“民主”化經營管理,“都應當被看做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也都是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揚棄”。但是,二者畢竟有顯著的本質差別。主要是:(1)二者聯合的主體和內容不同,合作制是以勞動聯合為基礎,股金聯合處于從屬地位,外部人一般不得持股;而股份制是以資
43、本聯合為基礎,“認錢不認人”。(2)二者的“民主”管理的原則不同,合作經濟實行的是“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實行的是“一股一票”,公司實際上為大股東所控制。(3)二者的分配原則不同,合作經濟實行的是按勞動貢獻分配,限制股金收益;而股份經濟實行的是按股金分紅。正因為二者有著“水火難容”的本質差別,所以,將股份合作制看做是股份制與合作制的“混合物”是不妥的,只能說,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新型合作經濟。股份合作制經濟的不斷規范在全國城鄉廣泛進行股份合作制試點改革的經驗基礎上,國家體改委于1997年8月7日正式頒布了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主要內容如下:(
44、1):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中,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勞動合作是基礎,職工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資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2)在自愿的基礎上,鼓勵企業職工人人投資入股,也允許少數職工暫時不入股。職工之間的持股數可以有差距,但不宜過分懸殊。不吸收本企業以外的個人入股。職工離開企業時股份不能帶走,必須在企業內部轉讓,其他職工有優先受讓權。(3)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在總股本中占大多數。企業應當設置職工個人股,還可以根據情況,設置職工集體股、國家股和法人股。(4)堅持民主管理,職工享有平等權
45、利。股份合作制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它是企業權力機構,應當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也可直接選舉和聘任總經理。(5)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企業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可以在可分配利潤中提取一部分進行按勞分紅,用于獎勵對企業有貢獻的職工。根據這些規定,應如何判定股份合作制的經濟性質呢?現在有三種看法:(1)新合作經濟論。國家體改委在指導意見中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這種觀點也是大多數學者比較一致的看法。(2)新集體經濟論。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
46、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國家體改委在指導意見中也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如前所述,這里需要將股份合作制同傳統的集體經濟區分開來,因為股份合作制本質上應是以勞動者私人產權為基礎的財產共有關系。(3)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黨的十五大和國家體改委的指導意見都把股份合作制看做是公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而且,我國憲法也將合作經濟定性為集體經濟和一種公有制形式。那么,如何看待合作經濟中的私人產權呢?有的學者指出,衡量某種經濟的所有制性質,不僅由其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性質所決定,更要由資產的占有和使用方式決定。股份合作制雖然有職工個人股份,但由于勞動者與投資者是統一的
47、,實現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所以可以將它歸入公有制的范疇之中。總之,對股份合作制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探討。對股份合作制再創新的探索股份合作制的上述局限性,要求我們繼續探索股份合作制的再創新之路。克服股份合作制自身局限性的出路,無非是兩條:一是探索大幅度提高內部職工持股金額的途徑;二是探索股份合作制廣泛吸收外部入股份的途徑。美國的“雇員持股計劃”在這方面可以給我們許多有益的啟發。所謂的“雇員持股計劃”;是美國經濟學家路易斯凱爾薩與帕特里西亞凱爾薩在民主與經濟力量一書中提出來的。該書作者認為,隨著生產由勞動密集向資本密集轉化,資本對生產的貢獻越來越大,分配也同時向資本傾斜。勞動者要求提高工資的
48、努力,只能加快資本對勞動的替代。這樣的結果是:(1)勞動者不可能享受因科技進步而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勞動最多只能維持生活,而資本則產生富裕”;(2)就業問題越來越嚴峻,“勞動工作是暫時的,而資本工作則提供終身就業”。為了向普通勞動者“提供一生的舒適和安寧的生活”,該書提出了“雇員持股計劃”。其基本原則包括:參與原則,鼓勵職工廣泛參與企業管理;平等原則,即每個職工所持股份有一個最高限度,以防止壟斷;按貢獻分配原則,要根據職工的工資水平和貢獻大小向職工分配股份;共同管理原則,即職工持有的股份不能自由轉讓,由職工持股信托委員會統一管理,實行民主決議原則。“雇員持股計劃”的實施方案是:(1)企業提供
49、信托票據擔保,由金融機構向職工提供貸款;(2)成立職工持股信托委員會,扶助職工按市價購買本企業股票或認購公司新發行的股票,并統一管理職工的股票;(3)職工的股票要放在貸款機構作為抵押,并用股息和部分工資分期償還貸款,同時取回股票,分到職工名下;(4)政府給予試點企業一定的政策扶持,如在1994年的雇員持股法中規定,銀行由于雇員持股計劃貸款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減少不得超過50%的所得稅,同時公司的所得稅、保險稅也可在50%的稅級內,這類公司受到進口沖擊時可得到政策保護等。目前,美國已有11000多家企業實施了這一計劃,使1100多萬雇員正在成為本公司的“資本工人”,擁有500多億美元的財產。這樣
50、,通過股權紐帶,使職工與企業構成了一個真正的利益共同體。“雇員持股計劃”融資機制的幾個重要特點是;1、資金不是像傳統做法那樣直接貸給公司,而是貸給符合聯邦和州稅法、有資格成為免除稅收的雇員信托機構。這個機構通常包括公司所有雇員在內,信托委員會由35人組成,由董事會任命,其中可包括少數普通雇員。支付每個人的融資費用期間,每個雇員通過ESOP獲得的股票數量,應與向雇員支付的年補償金成比例。2、雇員持股計劃信托委員會用貸款按股市現值購買公司新發行的股票。如果股票未公開上市,則按財政部和勞工部的規定,根據專家評估的公開價格成交。3、信托會交給放款人貸款借據。這個借據可以用、也可以不用股票作抵押擔保。如
51、果用股票作擔保,則隨每一次分期還款的金額而拿回一定的股票,拿回的股票被分配到每一個參與者的賬戶上。公司為信托會歸還貸款做出擔保。4、公司董事會托付投資銀行設計所有的貸款條件,確保雇員持股計劃購買的股票的收入在稅前分期提留融資的本金和利息,并且確保在雇員持股計劃向雇員股東支付股利之前,迅速恢復其他股東暫時被沖淡的資產。5、因為公司有稅前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的優惠政策,并且有與融資同步的獲利能力,銀行給予雇員持股計劃融資比較高的資信等級。由于雇員持股計劃能得到公司的稅前所得以支付購買股票的費用,并減少雇主和雇員的社會保險稅,從而減少了公司的資本購置費用。最后,雇員持股計劃按信托資產價值給予退休或離
52、職雇員的金額,一般也將超過購買股票的成本價值。6、從雇員持股計劃開始支付雇員的股票收益起,雇員可推遲繳納因ESOP而獲得的收入的所得稅,直到雇員退休或離職為止。這樣,當公司通過ESOP融資時,公司和它的雇員的投資效率要比傳統的內部融資方式的效率高。我國在股份制企業試點改革過程中,也出現過幾千個內部職工持股企業,但這與ESOP相差甚遠。(1)我國的內部職工所持的股份,是企業新增發的股份,企業原資產存量的產權所屬關系并未改變;而ESOP主要將企業資產存量的部分股權向職工有償轉讓。(2)我國的內部職工持股,要求職工用現金購買股份,般實行優惠價格,但其股份總額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量的10%;ESOP并不
53、要求職工用現金購買股份,而采取向職工提供貸款的方式,這樣,職工持股份額就會提高,許多企業達到50%以上,但購買股票的價格要隨行就市。(3)我國的內部職工所持的股份,按規定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只不過有個時間限制;而ESOP的目的在于使職工成為企業的穩定的所有者,所以職工股份一般不能自由轉讓。(4)我國的內部職工所持的股份,只是由職工個人保管和支配;ESOP則要求建立職工持股委員會,由職工共同管理,共同行使其股東權能,從而對企業管理和決策產生著重要的影響。(5)我國的內部職工持股試點企業,目前還沒有較為完善的法規,政府對職工持股也沒有配套的政策支持;ESOP則已經成為一種政府的政策行為,受到政府的積
54、極提倡和大力扶持。由此可見,ESOP絕不是簡單地讓雇員持有一些本企業股份而已,而是將股份制與合作制有機結合的企業制度的深刻變革。總之,“雇員持股計劃”的成功經驗,對于我國中小企業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應該繼續解放思想,借他山之石攻己之玉,探索股份合作制制度再創新之路,使這一新事物再創新的輝煌。社會主義合作制經濟的新使命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合作經濟的性質和地位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它被賦予新的歷史使命,這就是組織廣大小生產者進行聯合勞動,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指出:“當我們掌握了國家政權的時候,我們決不會考慮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像我們將不
55、得不如此對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樣。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列寧在論合作社一文中也指出:“使俄國居民充分廣泛而深入地合作化,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一切”;“在采用盡可能使農民感到簡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過渡到新制度方面,這種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義”。以上分析表明,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主義條件下合作社運動的指導原則,同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基本原則有一致的地方,如人社自愿、民主管理、按勞動分紅等,但二者更有本質的、原則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發點不同。馬克思主義把合作制作為改造小私有制的一種途徑,要通
56、過合作制將小私有制轉變為具有社會主義合作性質的共同占有和生產;而西方國家的合作社主要是為了減少中間商的盤剝,維護社員的個人利益。二是歸宿點不同。馬克思主義把合作社作為引導農民和其他小生產者走向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中間環節;而西方國家的合作社運動是繼承空想社會主義思想,試圖通過合作社改良資本主義制度。總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合作經濟,已經具有了初步的社會主義性質,發展合作經濟不僅同建立公有制基礎的目標是一致的,而且是改造小生產者的必由之路。但是,無論是蘇聯、東歐國家,還是中國,在實行合作化的進程中都存在“急于求成”的問題,沒有充分考慮本國生產力發展狀況和農民的自愿程度,急于將各種個體經濟改造為合作經
57、濟,又急于將合作經濟改造為集體所有制的公有經濟。我國政府是在1952年提出農業合作化方案的,應當說,這一方案是符合中國國情的;這一方案的實施是一次具有深遠意義的社會變革。合作化運動開始的幾年也搞得相當成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從1955年下半年開始,便出現了“要求過高,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于簡單劃一”的問題。到1956年底,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參加高級社的農戶,分別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6%和88%。特別是在1958年中央北戴河會議后,輕率地發動了“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全國農村在兩個月內就人民公社化了,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體制,農村合作經濟轉瞬之間就變成了集體經濟
58、。與此同時,城鎮的個體工商戶也完成了向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兩步轉變。這樣,合作經濟在我國基本上就名存實亡了。股份合作制從農村走向城市改革十多年來,許多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雖然經過放權讓利、承包制或租賃制的改革實踐,但始終沒有擺脫困境,一直處于微利或虧損狀態。于是,人們開始探索更深層次的改革,即產權制度的改革。這樣,股份合作制試點就在一些小型國有企業中悄悄地展開了,并已取得顯著的成效。位于山東半島南部的諸城市,1992年對市屬獨立核算的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其結果令人震驚:絕大部分企業負債率很高,平均在85%左右,不少企業成了沒有資本的“空殼”;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人人有份、人人不管
59、,政府有關部門攤派多,企業大吃大喝多,資產流失十分嚴重;企業虧損面高達68.7%,虧損額達1.47億元。面對如此局面,諸城市自1992年9月至1994年7月,在全市274家企業中全面推行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成立有限責任公司9家,股份合作制企業203家,其余62家進行了拍賣、租賃、兼并、外資嫁接等形式的改革。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企業如果有凈資產,將其折成股份出售給企業職工。出售采取配股認購和自愿認購兩種方式,同時規定認股最高限額,使職工之間持股數量大體平等。考慮到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國有資產管理局將出售經營性資產的收入部分再以借貸形式給企業使用1年2年。由于城鎮集體企業財產關系的復雜性和模
60、糊性,其資產出售價值由國有資產管理局作為“待界定資產”專項代管。通過改革,企業經濟效益有了大幅度提高,1994年資金利稅率達13.7%,人均勞動生產率達2.8萬元,比上年提高73.1%,是改革開放以來從未有過的。上海市從1993年開始,對一些國有小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試點。最先實行改制的上海燈具廠,是二輕系統專業生產船用燈具的一家國有里弄小廠,在職職工202人,離退休職工87人。經資產評估,企業凈產值由204萬元升值為415萬元,扣除待處理財產損失和應報廢財產40萬元,以及87名離退休職工的安置費261萬元,剩下100多萬元由職工出資一次性買斷。職工入股多數為3000元4000元,廠長入股為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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