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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講義主要內容版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和版條款理解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11 總則1.1為貫徹實施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確保科學、規范地實施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為實驗室資質行政許可提供可靠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準則。2新準則遵循吸納國際標準ISO/IEC17025的主要精髓,兼顧我國政府對檢測市場檢測實驗室監管的強制性管理要求的思路 31.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

2、據和結果的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授權、驗收)的評審應當遵守本準則。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對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授權、驗收)的評審,都應當遵守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51.3本準則所稱的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6實驗室的定義從廣義上說,是指從事科學實驗、檢驗檢測和校準活動的技術機構;本準則所指的實驗室,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的檢測和校準實驗室。 7實驗室的基本條件本準

3、則所要求的實驗室的基本條件,是指實驗室應滿足的法律地位、獨立性和公正性、安全、環境、人力資源、設施、設備、程序和方法、質量體系和財務等方面的要求 8實驗室能力實驗室能力是指,實驗室運用其基本條件以保證其出具的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穩定性的相關經驗和水平 91.4實驗室的資質認定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有利于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復的原則。1.5對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進行資質認定,只對本準則特定條款(黑體字部分)進行評審。同時申請實驗室認可和資質認定的,應按實驗室認可準則和本準則的特定條款進行評審。102參考文件GB/T15481:

4、200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86號局長令)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準則(試行)(質技監認實函2000046號)113術語和定義本準則使用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GB/T15481:1999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12 4管理要求 134.1組織實驗室應依法設立 或注冊,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或校準活動。144.1.1實驗室一般為獨立法人; 非獨立法人 的實驗室需經法人授

5、權,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文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帳目和獨立核算。 4.1.2實驗室應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應具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臨時和可移動檢測和/或校準設備設施。 154.1.3實驗室管理體系應覆蓋其所有場所進行的工作。4.1.4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 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164.1.5實驗室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以及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

6、、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實驗室應有措施確保其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并防止商業賄賂。174.1.6實驗室及其人員對其在檢測和/或校準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有相應措施。 4.1.7實驗室應明確其組織和管理結構、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 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184.1.8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管理者、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獨立法人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由其上級單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術管理者的變更需報發證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認。4.1.9實驗室應規定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

7、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 必要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194.1.10實驗室應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4.1.11實驗室應由技術管理者 全面負責技術運作,并指定一名質量主管, 賦予其能夠保證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職責和權力。4.1.12對政府下達的指令性檢驗任務,應編制計劃并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適用于授權/驗收的實驗室)。204.2管理體系實驗室應按照本準則建立和保持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并與其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形成文件,闡明與質量有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目標和承諾,使所有相關人員理解并

8、有效實施。214.3文件控制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文件編制、審核、批準、標識、發放、保管、修訂和廢止等的控制程序,確保文件現行有效。224.4檢測和/或校準分包如果實驗室將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實驗室一定要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及特種項目)。實驗室應確保并證實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實驗室應將分包事項以書面形式征得客戶同意后方可分包。234.5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選擇、購買、驗收和儲存等的程序,以確保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244.6合同評審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

9、書和合同的程序,明確客戶的要求。254.7申訴和投訴實驗室應建立完善的申訴和投訴處理機制,處理相關方對其檢測和/或校準結論提出的異議。應保存所有申訴和投訴及處理結果的記錄。264.8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實驗室在確認了不符合工作時,應采取糾正措施;在確定了潛在不符合的原因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類似不符合工作發生的可能性。實驗室應通過實施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持續改進其管理體系。274.9記錄實驗室應有適合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現行質量體系的記錄制度。實驗室質量記錄的編制、填寫、更改、識別、收集、索引、存檔、維護和清理等應當按照適當程序規范進行。所有工作應當時予以記錄。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有

10、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數據的丟失或改動。28所有質量記錄和原始觀測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記錄、以及證書/證書副本等技術記錄均應歸檔并按適當的期限保存。每次檢測和/或校準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記錄應包括參與抽樣、樣品準備、檢測和/校準人員的標識。所有記錄、證書和報告都應安全儲存、妥善保管并為客戶保密。 294.10內部審核實驗室應定期地對其質量活動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其運作持續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每年度的內部審核活動應覆蓋管理體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動。審核人員應經過培訓并確認其資格,只要資源允許,審核人員應獨立于被審核的工作。304.11管理評審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根據預

11、定的計劃和程序,定期地對管理體系和檢測和/或校準活動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有效,并進行必要的改進。31管理評審應考慮到:政策和程序的適應性;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近期內部審核的結果;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由外部機構進行的評審;實驗室間比對和能力驗證的結果;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申訴、投訴及客戶反饋;改進的建議;質量控制活動、資源以及人員培訓情況等。 32 5技術要求 335.1人員 5.1.1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驗室應使用正式人員或合同制人員。使用合同制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勝任工作且受到監督,并按照實

12、驗室管理體系要求工作。 345.1.2對所有從事抽樣、檢測和/或校準、簽發檢測/校準報告以及操作設備等工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確認并持證上崗。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的實驗室,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 355.1.3實驗室應確定培訓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員培訓程序和計劃。實驗室人員應經過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并有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5.1.4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5.1.5實驗室應保存人員的資格、培訓、技能和經歷等的檔案。365.1.6實驗室技術主管、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工程

13、師以上(含工程師)技術職稱,熟悉業務,經考核合格。5.1.7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其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技術職稱,熟悉業務,在本專業領域從業3年以上。375.2設施和環境條件 5.2.1實驗室的檢測和校準設施以及環境條件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或標準的要求。5.2.2設施和環境條件對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實驗室應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測時應特別注意環境條件的影響。385.2.3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安全作業管理程序,確保化學危險品、毒品、有害生物、電離輻射、高溫、高電壓、撞擊、以及水、氣、火、電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環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應的

14、應急處理措施。5.2.4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環境保護程序,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確保檢測/校準產生的廢氣、廢液、粉塵、噪聲、固廢物等的處理符合環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395.2.5區域間的工作相互之間有不利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5.2.6對影響工作質量和涉及安全的區域和設施應有效控制并正確標識。405.3檢測和校準方法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或校準活動。實驗室應優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如果缺少指導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5.3.2實驗室應確認能否正確使用所選用的新方法。

15、如果方法發生了變化,應重新進行確認。實驗室應確保使用標準的最新有效版本。415.3.3與實驗室工作有關的標準、手冊、指導書等都應現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員使用。5.3.4需要時,實驗室可以采用國際標準,但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檢測。5.3.5實驗室自行制訂的非標方法,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資質認定項目,但僅限特定委托方的檢測。425.3.6檢測和校準方法的偏離須有相關技術單位驗證其可靠性或經有關主管部門核準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和客戶接受,并將該方法偏離進行文件規定。5.3.7實驗室應有適當的計算和數據轉換及處理規定,并有效實施。當利用計算機或自動設備對檢測或校準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

16、索時,實驗室應建立并實施數據保護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采集、數據存儲、數據轉移和數據處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435.4設備和標準物質5.4.1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包括抽樣、樣品制備、數據處理與分析)所需的抽樣、測量和檢測設備(包括軟件)及標準物質,并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445.4.2如果儀器設備有過載或錯誤操作、或顯示的結果可疑、或通過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顯標識,如可能應將其儲存在規定的地方直至修復;修復的儀器設備必須經檢定、校準等方式證明其功能指標已恢復。實驗室應檢查這種缺陷對過去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所造成的影響。455.

17、4.3如果要使用實驗室永久控制范圍以外的儀器設備(租用、借用、使用客戶的設備),限于某些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或特定的檢測設施設備,且應保證符合本準則的相關要求。5.4.4設備應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有關技術資料應便于有關人員取用。465.4.5實驗室應保存對檢測和/或校準具有重要影響的設備及其軟件的檔案。該檔案至少應包括:a)設備及其軟件的名稱;b)制造商名稱、型式標識、系列號或其他唯一性標識;c)對設備符合規范的核查記錄(如果適用)d)當前的位置(如果適用);e)制造商的說明書(如果有),或指明其地點;f)所有檢定/校準報告或證書;g)設備接收/啟用日期和驗收記錄;h)設備使

18、用和維護記錄(適當時);i)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改裝或修理記錄。475.4.6所有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都應有明顯的標識來表明其狀態。5.4.7若設備脫離了實驗室的直接控制,實驗室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進行檢查并能顯示滿意結果。485.4.8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5.4.9當校準產生了一組修正因子時,實驗室應確保其得到正確應用。5.4.10未經定型的專用檢測儀器設備需提供相關技術單位的驗證證明。495.5量值溯源 5.5.1實驗室應確保其相關檢測和/或校準結果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標準。實驗室應制定和實施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或

19、檢定(驗證)、確認的總體要求。對于設備校準,應繪制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方框圖(適用時),以確保在用的測量儀器設備量值符合計量法制規定。 505.5.2檢測結果不能溯源到國家基標準的,實驗室應提供設備比對、能力驗證結果的滿意證據。5.5.3實驗室應制定設備檢定/校準的計劃。在使用對檢測、校準的準確性產生影響的測量、檢測設備之前,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進行檢定/校準,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515.5.4實驗室應有參考標準的檢定/校準計劃。參考標準在任何調整之前和之后均應校準。實驗室持有的測量參考標準應僅用于校準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證明作為參考標準的性能不會失效。5.5.5可能時

20、,實驗室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沒有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時,實驗室應確保量值的準確性。525.5.6實驗室應根據規定的程序對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期間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5.5.7實驗室應有程序來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參考標準和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535.6抽樣和樣品處置5.6.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抽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確保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完整性。545.6.2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樣品的抽取、制備、傳送、貯存、處置等。沒有相關的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實

21、驗室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樣計劃。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有效性。5.6.3實驗室抽樣記錄應包括所用的抽樣計劃、抽樣人、環境條件、必要時有抽樣位置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還應包括抽樣計劃所依據的統計方法。555.6.4實驗室應詳細記錄客戶對抽樣計劃的偏離、添加或刪節的要求,并告知相關人員。5.6.5實驗室應記錄接收檢測或校準樣品的狀態,包括與正常(或規定)條件的偏離。5.6.6實驗室應具有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標識系統,避免樣品或記錄中的混淆。5.6.7實驗室應有適當的設備設施貯存、處理樣品,確保樣品不受損壞。實驗室應保持樣品的流轉記錄。565.7結果質

22、量控制 5.7.1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計劃以監控檢測和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監控和/或使用次級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開展內部質量控制;b)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測或校準;d)對存留樣品進行再檢測或再校準;e)分析一個樣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575.7.2實驗室應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質量控制數據將要超出預先確定的判斷依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報告錯誤的結果。 585.8結果報告 5.8.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程序,及時出具檢測和/

23、或校準數據和結果,并保證數據和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報告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95.8.2檢測和/或校準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標題;b)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以及與實驗室地址不同的檢測和/或校準的地點;c)檢測和/或校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系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及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d)客戶的名稱和地址(必要時);60e)所用標準或方法的識別;f)樣品的狀態描述和標識;g)樣品接收日期和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日期(必要時);h)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所用抽樣計劃的說明;i)檢測和/或校準的結果;j)檢測和/或校準人員及其報告批準人簽字或等效的標識;k)必要時,結果僅與被檢測和

24、/或校準樣品有關的聲明。615.8.3需對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做出說明的,報告中還可包括下列內容:a)對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的偏離、增添或刪節,以及特定檢測和/或校準條件信息;b)符合(不符合)要求和/或規范的聲明;c)當不確定度與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有要求,或不確定度影響到對結果符合性的判定時,報告中還需要包括不確定度的信息;d)特定方法、客戶或客戶群體要求的附加信息。625.8.4對含抽樣的檢測報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a)抽樣日期;b)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規范,以及對這些規范的偏離、增添或刪節;c)抽樣位置,包括任何簡圖、草圖或照片;d)抽樣人;e)列出所用的抽

25、樣計劃;f)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解釋的環境條件的詳細信息。635.8.5檢測報告中含分包結果的,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報告結果。5.8.6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電磁方式傳送檢測和/或校準結果時,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645.8.7對已發出報告的實質性修改,應以追加文件或更換報告的形式實施;并應包括如下聲明:“對報告的補充,系列號(或其他標識)”,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報告修改應滿足本準則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發新報告時,應有唯一性標識,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 65 準則釋義完66所謂“依法設立”,主要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準

26、成立的實驗室;或者是有權設置實驗室的組織在有權管轄范圍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非獨立法人實驗室。 67“依法注冊”主要是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的實驗室。實驗室應當是一個從法律程序上能夠識別、且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實體。 68獨立法人須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社會組織要成為獨立法人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與經費;三是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9對非獨立法人實驗室的要求非獨立法人實驗室,是某獨立法人的組成部分,其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它是通過法人授權的方式獲得相對獨立的資格。非獨立法人實驗室所在母

27、體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該實驗室獨立對外開展檢測業務、能獨立對外行文、有獨立財務帳號或帳目,獨立核算;授予實驗室的最高管理者相應的管理權力,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最高管理者一般應由其法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擔任,如果不是法人代表直接出任實驗室最高管理者,則應有法人代表對實驗室最高管理者的授權書 , 對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管理者、質量主管及實驗室各部門負責人有任命文件。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如教育系統、石油系統等), 實驗室實際負責人與法人單位法人代表之間層次很多,這種情況下,應由實驗室的直接的上一級具有人事管理權限的管理層出具任命文件。 70設備和設施的解釋設備和設施可以是固定的、臨時的和可移動的。

28、“固定的設施”是指在固定的場所形成的開展檢驗/校準工作的單元;“可移動的設施”是指開展檢驗/校準的工作單元是可移動的,如移動的檢測車或檢測線;“臨時的設施”是指為滿足合同或特定任務的需要,在相對較短時間內開展檢測的單元,如為某工程建設項目服務的同期設置的設施。 71場所的要求不同的場所都應當在一個統一的管理體系的控制和管理范圍之內,不允許出現不受控制的場所。管理體系之外的檢測和/或校準項目,不能納入資質認定評審的范圍,資質認定證書也不能包含管理體系之外場所。當實驗室有不同的工作場所時,應當對本條的要求,特別予以關注。 72對“適應”的理解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所學習的專業、工作經歷和技術業務能力應符合工作需要;道德素養和職業操守適應工作要求;人員的數量應當與工作相適應;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校準活動的實驗室,人員還應當具備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資格。 73保持公正性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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