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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主講人: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張群第1頁,共85頁。一、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立法背景二、制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基本原則三、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基本內容第2頁,共85頁。導言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頒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例于2008年9月18日由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開始施行。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是自勞動法頒布實施

2、以來,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公布施行,對于更好地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 ,具有重要意義。第3頁,共85頁。立法背景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我國勞動合同制度自1985年開始試行;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以后,進一步適用于國有企業新招用的職工;20世紀90年代,才逐步推廣到各種企業的全體職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199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合同制度。十幾年的實踐證明,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對于破除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

3、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發揮了重要作用。第4頁,共85頁。立法背景但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出現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關系不穩定;用人單位利用自己在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勞動合同法,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合理規范勞動關系,是迫切需要的。 第5頁,共85頁。立法背景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立法背景 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

4、是鐵飯碗、終身制;二是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為了澄清這些問題,同時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條例。 第6頁,共85頁。制定實施條例的基本原則1、一致性原則。實施條例不突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制度相一致。 2、協調性原則。實施條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關系、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關系、保護職工利益長遠目標與現階段目標的關系,準確體現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調。 3、可操作性

5、原則。對勞動合同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和社會上容易產生誤解的條款,作出具體、細化的規定和必要的銜接,增強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第7頁,共85頁。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主要內容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一、總則 一、總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三、合同履行與變更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四、勞務派遣特別規定五、特別規定 五、法律責任(一)集體合同 六、附則(二)勞務派遣(三)非全日制用工六、監督檢查七、法律責任八、附則第8頁,共85頁。一、總則1、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第1條)2、適用范圍擴大(第2條、第9

6、6條)一是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也就是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第9頁,共85頁。一、總則二是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第10頁,共8

7、5頁。一、總則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系,并執行本法。四是條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第11頁,共85頁。一、總則3、訂立勞動合同的五大基本原則(第3條) 合法(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和形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4、規章制度(第4條):(1)內容要合法;(2)制定程序要合法A、強調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召開職工代表大

8、會或職工大會(2/3以上人到場,1/2以上人表決同意);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談判雙方平等協商確定。第12頁,共85頁。一、總則B、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職工有權提出修改,企業方必須做出回應C、制度要公示,主要公示法:員工手冊發放法;會議宣傳法;勞動合同約定法;考試法;職工入職聲明法;傳閱法;意見征集法。不宜采用的方法:網站公布法;電子郵件;實施認可法;公告欄、宣傳欄公布D、重大事項也要民主決定第13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1、勞動關系建立(第7條、第10條):、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 ;、用工滿一個月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

9、同的風險;、用工滿一年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D、建立職工名冊是法定義務。條例(第8條)規定了職工名冊的內容。第14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2、條例新規定:(1)分支機構如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委托后可以訂立勞動合同。(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何處理?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支付2倍工資后,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并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超過一年,除支付2倍工資,用人單位承擔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第15頁,共85頁。二、

10、勞動合同的訂立(3)兩倍工資如何計算?時間:未滿一年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訂書面合同的前一日止;滿一年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金額:個人理解為工資總額剔除加班工資,不滿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第16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雙方知情權(第8條) 企業有告知義務 勞動者有如實說明義務、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3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第15條): 第17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14條、第82條):A、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條件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11、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B、勞動者依照前述條件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期限外的合同內容,應由雙方按訂立合同的原則協商確定(條例第11條);C、應簽未簽的法律后果;第18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4)工作年限如何計算?條例(第9條)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條例(第10條)規定,非勞動者原因從用人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

12、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重復計算,但工作年限前后連續計算。(5) 條例(第12條)規定,困難就業人員安置在政府補貼的公益性崗位的,不適用無固定期限合同和經濟補償的規定。第19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文本(第16條、第81條)A、協商一致;B、雙方簽字蓋章生效;C、雙方各執一份;D、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法律責任第20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第17、81條)()增加必備條款:增加當事人基本情況、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條款、職業危害防護;()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勞動紀律條款

13、、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約定條款: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缺少必備條款的法律責任。第21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6、試用期規定(第19、20、21、83條):A、仍然以合同期為確定依據: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滿3個月不滿1年,1個月;滿1年不滿3年,2個月;3年以上,6個月;B、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只有試用協議,試用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C、工資不低于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約定工資的80(條例第15條),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D、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E、試用期可以解除的情形:F、解除要說明理由;G、違法試用的要賠償。第2

14、2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服務期規定(第22條):(1)專項培訓費用,提供專業技術培訓;(2)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3)違約金要執行遞減原則;(4)條例對服務期補充規定:第23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培訓費用指有憑證的直接費用,包括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及因培訓而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直接費用,不包括勞動者的工資;(條例第條)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的,合同期延續至服務期滿,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 (條例第條)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不屬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者不需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需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條例第26條)第24頁,共85

1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競業限制(第23、24條):A、只適用三類人: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B、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C、違約金雙方約定;D、范圍、地域雙方協商;E、期限2年第25頁,共85頁。二、勞動合同的訂立、無效合同(第26、27、28條):A、三種情形:(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B、無效確認機構、扣押證件、抵押或擔保(第9條)第26頁,共85頁。三、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1、勞動合同履行

16、的基本原則(第29條);(1)全面履行原則。(2)合法履行原則。一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二是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三是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27頁,共85頁。三、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2、拖欠或克扣工資的支付令(第30條) ;3、加班加點規定(第31條)計算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基數的確定原則(溫勞社勞薪20079號)(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項)

17、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第28頁,共85頁。三、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或者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實際工資額高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額的,應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計發標準;(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上年度月工資(即實得工資總額扣除獎金、加班加點工資和物價補貼、伙食補貼、勞動保護補貼等各項福利性的補貼)確定。如應扣除的項目難以劃分的,也可按實得工資總額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

18、本地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29頁,共85頁。三、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4、勞動者拒絕勞動權的表現情形(第32條);5、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情形(第33、34條);6、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原則(第35條)、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最低工資、勞動保護等按履行地有關規定執行;注冊地標準高于履行地的,雙方有約定按注冊地標準執行的,按約定。(條例第條)第30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1、勞動者的解除權(第36、37、38條):()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提出解除;()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原為隨時告知)解除;第31頁,共85

19、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可以隨時解除(第38條):未提供勞動條件和安全條件的;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規章制度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采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32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可以立即解除(無須事先告知):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作業危及人身安全。條例第條將上述五種類型歸并為種情形,并重申勞動者依法可以解除各種類型勞動合同。第33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2、用人單位解除權()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用人

20、單位隨時通知解除,共6種情形(第39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影響本職工作,或經教育無效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34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用人單位限制解除(無過失性解除)(第40條);3種情形,與勞動法一致,增加通知解除的替代方式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

21、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35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經濟性裁員(第41條),一是增加了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36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二是放寬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要求。在20人或占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

22、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方案報勞動保障部門,除此之外,無須此程序。三是增加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37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例第條將上述四種類型歸并為種情形,并重申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在內的各種類型勞動合同。()額外支付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標準如何確定?條例第條規定以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第38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3、禁止性解除(第42條),指不得依照第40

23、條、第41條規定解除。6種情形(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第39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勞動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40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24、相關鏈接: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浙江省7級10個月+10個月,8級7個月+7個月,9級4個月+4個月,10級2個月+2個月)第41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

25、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浙江省5級30個月+30個月,6級25個月+25個月)第42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4、單位單方解除程序(第43條):通知工會;5、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法定)(第44條):(1)期滿;(2)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3)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蹤;(4)破產;(5)被吊銷、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條例第條)第43

26、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6、勞動合同不得終止情形(第45條),有第42條情形之一,應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7、經濟補償金支付情形(第46條):(1)單位違法導致勞動者辭職;(2)單位的限制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3)協商一致由單位提出;(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5)破產、被吊銷、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6)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條例第22條)第44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7、經濟補償金(第47條):(1)年限(2)標準(3)高收入者限額相關鏈接:

27、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 國發198677號),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 ,國務院關于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319號)登報公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為準。 第45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例第27條規定:(1)計算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包括:計時(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作不滿12個月的,

28、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第46頁,共85頁。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8、逐漸健全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制度(第49條);9、解除手續和備查時間(第50條)。(1)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條例第24條對要件作出規定,包括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2)15天之內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3)辦理工作交接;(4)支付經濟補償金;(5)勞動合同書至少備查兩年第47頁,共85頁。招工及退工程序招工程序:規劃招人條件和規模制訂招工簡章(包括學歷、技能、年齡要求以及考核辦法等)招錄人員編制花名冊簽訂勞動合同(涉及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進行入職前的體檢)按規

29、定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管理程序:按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和義務根據規章制度進行日常管理(包括勞動紀律遵守情況,勞動定額完成情況等);第48頁,共85頁。招工及退工程序退工程序:根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及程序作出解除、終止決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要通知工會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職工要簽收)15天之內辦理社保關系及檔案轉移手續職工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書保存兩年。第49頁,共85頁。五、集體合同1、什么是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

30、書面協議;2、什么是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50頁,共85頁。五、集體合同3、什么是行業性集體合同:是行業工會組織與行業雇主團體簽訂的有關某一行業的勞動條件、勞動標準的書面協議。4、什么是區域性集體合同:是區域性工會組織與區域性雇主團體簽訂的有關某一區域范圍內的勞動條件、勞動標準的書面協議。第51頁,共85頁。五、集體合同5、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內容:(1)勞動報酬; (2)工作時間;(3)休息休假; (4)勞動安全與衛生;(5)補充保險和福利; (6)職業技能培訓; (7)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

31、8)裁員; (9)勞動合同管理; (10)獎懲; (11)集體合同期限;(12)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14)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15)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52頁,共85頁。五、集體合同勞動報酬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2)工資支付辦法;(3)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4)工資調整辦法;(5)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6)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7)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6、集體合同的效力(第54條);第53頁,共85頁。五、集體合同7

32、、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第51條); 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8、集體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第56條)。第54頁,共85頁。六、勞務派遣1、規范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第57條)2、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作出特別規定(第58、60、61條)(1)承擔用人單位的權力與義務;(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適合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合同要明

33、確派遣單位、期限、崗位;第55頁,共85頁。六、勞務派遣(4)待崗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5)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區的標準執行;(6)不得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7)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8)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9)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條例第30條)第56頁,共85頁。六、勞務派遣3、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第62條)。(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

34、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第57頁,共85頁。六、勞務派遣(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條例第29條對用人單位的義務又作了強調4、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第59條)。 第58頁,共85頁。六、勞務派遣5、針對勞務派遣的特殊性,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作了一些特別規定(第63、64條)。勞務派遣協議知情權,同工同酬權,依法參加工會權 6、限定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第66條)。 7、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59頁,共85頁。六、勞務派遣8、勞務派遣工解除合同,依照第36條、

35、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1、2項規定(第65條);9、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規定執行(條例第31條) ;10、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執行(條例第32條) 第60頁,共85頁。七、非全日制用工1、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規定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第68條)2、工作時間有限制(第68條) 同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天不超4小時,每周不超24小時3、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不得約定試用期(第70條)4、隨時可終止,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第71條);5、工資結算周期15天以內(第72條)。第61頁,共85頁。

36、八、監督檢查1、監督檢查部門:勞動保障、工會、建設、衛生、安監2、勞動者法律救助:投訴、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62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共十二項)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第80條)(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內容上、程序上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未向職工公告。(2)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A、行政責任。 B、賠償責任。 第63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第81、82、86條)(1)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7、違反規定的情形 A、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B、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必備條款。C、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第64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D、因用人單位過錯訂立無效勞動合同。E、違反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A、責令改正。B、賠償責任。C、支付二倍工資。第65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第83條) A、責令改正。B、賠償金。4、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檔案等物品以及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第84條) A、責令改正。B、按規定予以處罰(每人500-20

38、00元)。第66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5、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有關工資報酬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第85條)(1)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有關工資報酬合法權益的情形A.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B.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C.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D.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67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2)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有關工資報酬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A.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有關工資報酬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

39、差額部分。B.賠償金。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第68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6、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第87條)(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 A、違反了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也可能違法了本法規定的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B、違反了本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的法定程序,例如,應通知工會、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等。第69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A、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40、應當繼續履行B、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C、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條例第25條)第70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7、用人單位強迫勞動和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范的法律責任(第88條)(1)用人單位強迫勞動和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范的四種違法情形A、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B、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C、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D、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41、(2)法律責任A、行政處罰 B 、刑事責任 C、賠償責任第71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8、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第89條)A、行政責任 B、賠償責任9、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法律責任(第91條)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72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10、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92條)A、行政責任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處每人1000-5000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B、用工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第73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11、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3

42、5條)A、行政責任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5000元罰款;B、勞務派遣單位負連帶賠償責任第74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12、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第93條)(1) 追究法律責任(2) 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3) 賠償責任13、個人承包經營招用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第94條)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75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三項) 1、因勞動者過錯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1)違法情形: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2)法律

43、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76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2、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第90條) (1)違法情形:勞動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2)法律責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賠償范圍按照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賠償。第77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相關鏈接: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

44、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78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3、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服務期、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的法律責任(第22條、第90條)(1)違法情形: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服務期或保密協議;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到與原用人單位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2)法律責任:A、支付違約金B、賠償損失第79頁,共85頁。九、法律責任賠償范圍按照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賠償。相關鏈接: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五條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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