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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法 馬鞍山電大1、今天要交1,2兩次作業2、下一次課要交小論文、期中考試答卷(具體內容見電大網教學平臺)逾期不交,影響成績,后果自負。經濟法概論實踐調查報告要求 經濟法概論實踐調查報告要求社會調查:本課程社會調查應當在經濟法概論課程的學習過程中同步進行,在課程結束前12周的同時根據調查結果寫出字數不少于1000的調查報告。選題范圍: (1)從你的工作實踐出發談某個具體部門法(或法律原則)的實際運用 (例如:公司法、會計法、審計法;資本維持原則、三公開原則等) (2)從社會生活中的某一現象談一具體法律原則的體現 (例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產品質量責任的承擔,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 第三編
2、市場運行法第七章 合同法(重點)第八章 證券法第九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學習目標:掌握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訂立合同的程序及合同的主要內容,了解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1、合同概述 5、合同的保全 2、合同的訂立 6、合同的變更與轉讓3、合同的效力 7、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4、合同的履行 8、違約責任 第七章 合同法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的效力違約責任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訂立包括:概念、分類、原則一、合同的概念(P227)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與協議的區別(學習指導書p69)合同核心=(主體+意思表
3、示)第一節 合同概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體:合同的主體是地位平等的兩方以上的當事人。2、協議:合同是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3、目的: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4、性質: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p37 )二、合同的主要分類 1、以法律、法規是否對其名稱作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2、按照除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為標準,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3、按照法律、法規是否特別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和手續為標準,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 按照雙方是否互負義務,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5、按照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支
4、付代價為標準,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等等。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合同法的全部法律規范并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研究合同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活動準則。 這些基本原則是:、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又稱誠信原則;、合法原則。基本原則是強行規定1、當事人必須遵守2、不得約定排除3、相抵觸的無效4、無法律依據是可以原則來解決合同立法執法守法司法問題合同法第125條案例案例:1996年10月21日,某縣軋鋼廠和鄰縣煤炭運銷公司簽訂了合同,約定購買煤炭運銷公司焦碳10車,每噸的價格為800元。1996年11月上旬,當地的焦炭價格開始上漲到每噸900元。煤炭運銷公司的經理不
5、愿意再如數供貨,就于1996年11月25日通知軋鋼廠:因貨源緊張,希望協商減少供貨數量。軋鋼廠不同意,要求如數供貨。11月28日,煤炭運銷公司經理安排3輛“金馬”貨車,裝了3車焦炭(每車2噸)送到軋鋼廠。軋鋼廠提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購買10車焦碳,雖然沒有明確提出用什么車,但根據本地的交易習慣應該以“解放牌”大卡車為計算標準,每車裝貨5噸,共計50噸,而不應該以“金馬”貨車為計算標準。 問如何解決爭議?答 (第一部分,法理分析 )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嚴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明確或者不完全的情況下,當事人也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了由誠實信用原則而
6、產生的義務,那么可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違約。(第二部分,分析案情 ) 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作為計算標準的車的具體型號,但根據當地的交易習慣,運送焦碳時都以“解放牌”大卡車作為計算單位。11月28日煤炭運銷公司用“金馬”貨車送貨,顯然是想減少供貨數量, (第三部分,結論 )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煤炭運銷公司的行為已經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構成了違約,其應依法向軋鋼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包括:概述、過程(要約承諾)、內容一、合同訂立概述1、概念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協議的過程。 合同的訂立 成立 生效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合同訂
7、立的形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案例案例:甲企業與乙企業達成口頭協議,由乙企業在半年之內供應甲企業50噸鋼材。三個月后,乙企業以原定鋼材價格過低為由要求加價,并提出,如果甲企業表示同意,雙方立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乙企業將不能按期供貨。甲企業表示反對,并聲稱,如乙企業到期不履行協議,將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1)此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無法律效力?(2)為什么?答題要點:(1)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口頭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2)依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當事人訂
8、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買賣合同在合同法上屬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書面形式對買賣合同效力沒有影響。依據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起生效。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生效的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須嚴格遵守的規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二、合同的訂立過程(P233)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從四個方面掌握要約和承諾:1、定義和構成2、效力3、撤回和撤銷4、消滅合同成立合同不成立(一)要約: 1、定義和構成: 是(要約人)希望和他人(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主體+意思表
9、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構成) :從主體上看1)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2 ) 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相對人發出。例外:懸賞公告(xp93第5題)從意思表示上來看3 )目的:須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4 )內容:須內容具體確定。注意:與要約邀請的區別(xp71)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5 )后果: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不得反悔)案例2、效力(到達后)(1)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存續期間:也即在此期間內承諾有效 A 對話方式, 當場承諾 B 非對話方式, 合理期限 c 明確約定, 依規定(3)效力內容(對雙方的拘束
10、力) A對要約人:不得變更撤回 B對受要約人; 選擇 承諾 生效3、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撤回:生效前(要約到達之前或同時)撤銷:生效期間(承諾發出之前),但(p235)(規定承諾期限、明確不撤銷、承諾人已做準備)案例案例1:仁達電器商店得知弦山商場新進了一批VCD機,立即派業務員王某前去聯系購買。弦山商場提出有貨100臺,每臺售價500元,如果購買,一周之日來車提貨。王某表示價格太高,得回去和領導商量一下,若一周之內不來提貨,VCD機可以另賣他人。第三天另一個體電器商來弦山商場買VCD機,并出價每臺550元,貨全要。弦山商場于是將100臺VCD全部售出。第五天仁達商店來車提貨,弦山商
11、場已無貨可付。 試問:弦山商場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為什么? 分析: 弦山商場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它違反了有關要約的規定。本案中,弦山商場“有貨100臺,每臺售價500元,”是向仁達電器商店發出的要約,“一周之內提貨”是要約的有效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內,弦山商場不得撤銷或變更要約的內容,否則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要約失效: 1)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2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3 )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反要約) 受要約人要約 撤回到達 撤銷選擇:沉默 拒絕 反要約 承諾(二)承諾1、定義和構成: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
12、思表示。主體+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從主體上來看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從意思表示上來看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在期限后作承諾為新要約。案例: 甲廠向乙單位去函表示:“本廠生產的W型電話機,每臺單價90元。如果貴單位需要,請與我廠聯系。”乙單位回函:“我部門愿向貴廠訂購W型電話機500臺,每臺單價85元。”2個月后,乙單位收到甲廠發來的500臺電話機,但每臺價格仍為90元,于是拒收。為此甲廠以乙單位違約為由起訴于法院。 試分析:(1)乙單位是否違約?(2)為什么?答題要
13、點:(1)乙單位不違約。(2)合同法第30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本案中,乙單位的回函對甲廠電話機的報價提出異議,屬于實質性變更。乙單位的回函不是承諾,而是一個新要約,一個附條件的新要約。該合同沒有成立,乙單位并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承諾撤回 承諾也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通知必須先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一經到達,合同成立生效,承諾人不可撤銷,只可協商解除。案例:xp93 第3題 說明合同的成立過程。案例:某果品公司向新疆某農場發出傳真:“因我市市場西瓜脫銷,貴方如有充足貨源,我公司
14、欲購十個冷凍火車皮。望能及時回電協商相關事宜。”農場因西瓜豐收,正愁沒有銷路,接到傳真后,立即組織十個車皮西瓜發給果品公司,并隨即回電:“十個車皮的貨已發出,請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傳真到達農場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價格下跌,所以果品公司接到農場傳真后,立即復電:“因市場發生變化,貴方發來的貨,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運方立即停發。” 為此,果品公司拒收,農場指責果品公司違約,并向法院起訴。 試分析:(1)本案的糾紛是因誰的原因導致?(2)為什么?(3)此案應如何處理?答題要點:(1)此案的糾紛是因農場的原因而導致。(2)(此案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農場沒有理解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首先:論
15、述要約與承諾的定義其次,分析本案 果品公司給農場的傳真是詢問農場是否有貨源,雖然該公司在給農場的傳真中提出了具體數量和品種,但同時希望農場回電通報情況。因此,果品公司的傳真是要約邀請。 農場沒有按果品公司的傳真要求通報情況,在直接向果品公司發貨后,因沒有要約而不具有承諾的性質,相反倒具有要約的性質。 在此情況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這批貨,這一行為就具有承諾性質,合同就成立。最后,結論 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絕接收貨物,故此買賣沒有承諾,合同不成立。(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決農場敗訴,果品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三)合同的主要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5.價款或者報酬。
16、4.質量。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p241)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4、標的須確定、可能、合法5、形式要件,法定要求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具備有效要件:合同有效不具備有效要件 嚴重欠缺: 合同無效,主要是違反法律,損 壞國家社會利益 一般欠缺: 可撤銷,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 效力待定,主要是主體要件欠缺二、無效合同(p243) 無效合同是指嚴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不具有生效要
17、件的合同就無效。此觀點不正確 必須嚴重欠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并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后,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試分析: (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 (2)應如何處理?答題要點
18、:(1)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故為無效合同。(2)由于合同為無效合同,合同自始、絕對、確定、永久沒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應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損害了國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雙方用于交易的財產。三、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
19、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特征: 1、效力: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原因:可撤銷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3、申請: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要由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4、決定:可撤銷合同的變更或撤銷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放棄撤銷權。案例 某商場
20、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柜臺組長制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一周后,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標錯價簽所致。商店根據信用卡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返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試分析:(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2)為什么?(3)應如何處理?答題要點:(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2)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
21、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第58條規定: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本案中,當事人對標的物的價格的認識錯誤,不是出賣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標錯價簽造成,這一誤解對出賣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根據本案的情況,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認定為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3)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裁決趙某將CD機返還給商店。 由柜臺組長趙某的損失承擔責任。案例: 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隨后,
22、李某將該花瓶拍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后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并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試分析:(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么?(2)法院應如何處理?答題要點:(1) 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于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于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 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2
23、)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并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余下的價款即可。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上述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在以下情況下,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代理人
24、追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五、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消后的后果: 、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收歸國家所有或退還集體、第三人一、合同履行的概念(p248)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2、適當履行原則3、協作履行原則4、經濟合理原則三、抗辯權的行使(p250) 抗辯權就是指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
25、,依法有權拒絕履行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合同法第66、67、68、69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p228 種類 權利人出現情況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應當同時履行對方不履行或不適當不履行或不適當后履行抗辯權應當后履行先履行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先履行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后履行方能力降低終止解除案例(一)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內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對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2、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性質要求當事人同時履行合
26、同義務。 3、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4、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應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末適當履行合同。 5、對方有履行的可能性。(二)后履行抗辯權 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有四個條件: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4、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后的一方當事人。(三)不安抗辯權 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
27、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辯權的效力a.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b.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末恢復履
28、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案例: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后即結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預付款后的2日即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經驗收發現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試分析:(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答題要點: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
29、人互負債務,又先后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雖然將木材如期運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及其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第67條的規定,甲公司有權拒絕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一)代位權(p252)合同法 74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
30、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節 合同的保全代位權的行使有4個條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3)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合同關系到期(4)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二)撤銷權合同法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 債務人是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 有償
31、轉讓行為,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 3、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案例: 2000年3月12日,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 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得到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暫不用還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試分
32、析:(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3)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么?答題要點:(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愿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2)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 乙公
33、司可以行使代位權。(3)債權人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撤銷權。 本案中,甲公司只是要某單位暫不用還款,沒有放棄債權,乙公司不可以行使撤銷權。一、違約責任的概念(P267)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八節 違約責任特征:1、是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 A 約定違約金合同法114條 B 定金合同法115條 3、具有相對性。債務人獨自承擔,與第三人無關。二、歸責原則(P271) 歸責原則:確定承擔責任的原
34、則、標準、依據,決定責任構成、舉證、賠償等。 按照合同法第107、120條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即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簡單講,只看行為,不看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三、責任構成 我國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違約行為是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的具體形態: 1、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根本違約、 預期違約合同法108條 ;2、不適當履行3、遲延履行四、免責事由(p274)(一)法定的1、不可抗力。合同法117、118條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3、債權人的過錯。合同法302條(二)約定的,但有限制,下列免責無效1、合同法40條,免除義務、排除權利2、合同法53條,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五、
35、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p276)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1、實際履行(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合同法第110、111條(1)概念: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適用條件 A、非金錢債務 b、債權人提出 c、合理期限內 d、能夠實際履行2、賠償損失(1)概念,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2)適用條件 A、違約行為; b、損失; c、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d、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3、違約金(1)概念,由當事
36、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2)適用條件 A、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行為。 B、不再實際履行。例外 C、不再賠償損失。 D、不再支付定金。4、定金。(1)概念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適用條件 A、當事人依法約定 b、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c、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
37、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 d、當事人執行定金條款后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害的,仍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種類 條件 適用情況實際履行A、非金錢債務b、債權人提出c、合理期限內 d、能實際履行賠償損失A、違約行為;b、損失;c、有因果關系; d、沒有免責事由。違約金約定或法定不再實際履行不再賠償損失,可調整不再支付定金定金約定不足,賠償損失不再支付違約金1996年8月2日,某商貿公司和星火水泥廠簽訂合同,約定購買標號為150號的水泥500噸,每噸單價400元,總計價款20萬元,交貨期限為9月15日,由星火水泥廠送貨上門。合同還約定,如果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
38、要按總價款的0.2%支付違約金。8月5日,商貿公司和某建筑公司簽訂了銷售500噸水泥的合同,每噸單價450元,總計價款22.5萬元,交貨時間為9月20日。星火水泥廠10月15日才通知商貿公司將要送貨(這時水泥的價格開始下跌),于是商貿公司向建筑公司提出交貨,但遭到了建筑公司拒絕,還要求建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商貿公司急向星火水泥廠提出拒絕接收貨物,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星火水泥廠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自己因此而遭到的損失。 法理分析 : 在本案中,商貿公司和星火水泥廠在合同中約定,如果逾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價款的0.2支付違約金。星火水泥廠從1996年月日到10月日共逾期30天交貨,則其應該
39、支付的違約金數額為12000元。(P278)另外,對于因為違約行為的發生而使受害人喪失的可得利益,也應該由違約方給予賠償。本案中,如果商貿公司和星火水泥廠簽訂的每噸水泥400元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那么商貿公司和建筑公司簽訂的每噸水泥450元的合同也就能夠得到履行,則建材公司可獲利25000元。可以確定,星火水泥廠的違約導致建材公司損失的可得利益是25000元,故建材公司可以請求星火水泥廠支付違約金12000元,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3000元。第八章 證券法證券法概述 概念性質、調整對象、主體、原則證券發行 概念、條件、審核、方式 規則 、上市 持續性信息披露證券交易 禁止交易行為 證券交易所 證
40、券公司上市公司收購 概述、規則 證券監管1、概念:對證券發行交易管理等進行調整的法律2、性質:保證機會待遇,不保證賺錢。 P2823、調整對象:股票、公司債券、其他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 P2814、主體: P286證券發行人投資者中介機構交易所監督管理機構、證券業協會5、原則: P287(1)公開公平公正(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3)政府統一監管與自律性管理第二節 證券發行 P2901、概念:發行人向社會公眾或特定人出售整卷的法律行為。2、條件:3、審核:注冊制、核準制4、方式:承銷(代銷、包銷)第三節 證券交易 P2971、規則2、上市3、持續性信息披露4、禁止交易行為5、證券交易所6、 證券
41、公司第九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概 述競爭法概念與發展反不正當競爭法 我 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概念、調整范圍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第一節 概述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當競爭,指的是經營者(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2、特征:1)關系的競爭性; 2 )主體的特定性;3 )行為的違法性;4 )手段的不正當性;5 )動機、目的的非正義性; 6 )客體的多重性3、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不平等競爭、壟斷等的區別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
42、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正當競爭是以遵守法律、遵守商業道德為前提,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提高產品質量,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增加信譽,以此來獲取較好的競爭效果。 不平等競爭,又叫做不公平競爭或不正常競爭。一般來講,不平等競爭不是違法行為,它不是因行為人違反法律、政策和商業道德而造成的,而是因外因形成的,并且有些不平等條件還往往是由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所造成的。壟斷指的是少數大企業或經濟組織之間為攫取高額利潤,利用正當或不正當競爭手段,彼此達成協議獨占某種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第二節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概念(P340)二、調整范圍(一)混淆行為;是在商品標記上的假冒行為和
43、欺詐行為。具體包括: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潢,或者 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 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毀譽行為;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商品聲譽。四、壓價銷售行為:經營者以排擠
44、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除外情況的規定五、不正當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 (1)采用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六、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折扣、傭金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折扣、傭金的,以受賄論處(即商業賄賂)。 七、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條件:、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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