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幾點思考(李秀芬)_第1頁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幾點思考(李秀芬)_第2頁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幾點思考(李秀芬)_第3頁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幾點思考(李秀芬)_第4頁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幾點思考(李秀芬)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PAGE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幾點思索李秀芬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上傳時間:2004-4-17摘 要:法律責任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責任制度的中心是:當合法的民事權益遭到損害時,受害人可以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援。但是,由于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遭到損害時,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援。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責任法律體系,對維護合法的民事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我國法制建立的重要義務。 關鍵詞:法律責任、法律救援、民事賠償 法律責任是法學根本范疇之一,是法學實際和法律實際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現實法律運

2、轉操作中必需予以充分把握和高度注重的概念。1可以說全部法律規范和法律關系都是圍繞權益、義務、責任這三個最根本的法律概念展開的2。 “責任概念之所以日漸演化成一個法律概念,或者說主要是一個法律概念,其緣由在于就一個人的行動能否呵斥了一項義務或能否應使他接受懲罰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確無誤的規范以資斷定。 3法律責任作為法律義務履行的保證機制和法律義務違反的校正機制,其合理與否及合理性程度的高低,決議了法治的有無及法治實現的程度。4假設沒有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就不能充分發揚其作用,法律就不能得到貫徹與實施。構建一個合理、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是法制建立的一項重要義務。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3、、國家賠償責任和違憲責任等多種方式。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將主要對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合理性進展審查,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一、確定民事法律責任的根據“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權益、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三者結合而成。權益、義務為法律關系之內容,責任那么是權益、義務虛現的法律保證。民事權益、民事義務唯有與民事責任結合,民事權益才遭到責任關系的維護。 5討論民事責任的本質,確定民事責任的范圍及其承當方式,需求從民事權益、民事義務以及法律上的權益與義務的本質講起。6; 法理學上對權益的釋義有“意思說、“利益說、“法力說、“自在說、“資歷說等多種學說7例如,“法力說的支持者梁慧星先生以為,“法

4、律為維護個人特定法益即法律利益作者注特予以法律上之力,使之可以享用特定的利益,并于反面相對人以相當的拘謹義務,以確保此利益之享用。此可享用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即為權益。 8關于法律義務,法學界也有不同的解釋。有的學者以為:“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即由國家規定或成認,法律關系主體應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 9另有學者以為:“義務是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證權益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10。關于法律責任有“義務說、“處分說、“后果說、“責任才干說、“法律位置說、“含義組合說等多種解釋。11筆者以為,從法律實際或從可操作性的角度來

5、看,這樣給權益、義務和責任下定義更能反映權益、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的本質:權益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商定,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一種利益;義務是指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或當事人依法商定,法律關系主體該當這樣行為或不該當這樣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接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民事活動中,民事權益、民事義務、民事責任與民事制裁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用以下圖表示:民 事 制 裁民 事 責 任民 事 權 利 民 事 義 務民事權益是指權益主體依法享有的或當事人依法商定享有的利益。民事權益的表現方式有四種:一是權益享有者有權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二是

6、權益享有者有權要求他人不作出某種行為或作出某種行為;三是權益享有者的權益被損害時;有權懇求有關組織、機關或言論給予排除損害和有效維護;四是權益享有者權益遭到破壞時,有權要求致害人給予相應賠償。與民事權益相對應的概念是民事義務。民事義務是指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或根據當事人依法商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民事義務產生以后,有法律的拘謹力。這種拘謹力是指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承當民事責任?;诿袷路申P系的平等自愿原那么,對義務的履行沒有強迫性,權益人不能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益人有權懇求法院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本質是強迫義務人承當責任

7、。民事責任具有強迫性,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權益人有權懇求義務人承當民事責任,或懇求司法機關強迫義務人責任人承當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侵權民事責任和違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或違約行為所應承當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責任與民事義務具有前因后果關系,即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責任產生的緣由,民事法律責任是法律民事義務違反的后果,無義務就無責任。行為人承當民事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義務。但是,有法律義務不一定需求承當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與民事義務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前者包含于后者。也就是說,民事責任的

8、本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民事義務。12因此,確定民事法律責任的根據是民事義務。民事制裁是指由人民法院確定并由國家強迫力保證明施的,對民事責任主體給予強迫性的懲罰措施。民事制裁的種類主要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聲譽、賠禮負疚等。當然,法律責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責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需在違約方或特殊侵權責任的責任人拒不履行義務,經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違約方或侵權責任人賠償損失或承當其他方式的民事責任,這種判決才干稱為對被告的民事制裁。假設侵權方或違約方自動采取補救措施,向對方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以本人的行為自動實現了本人的法律責任,就不會再有民

9、事制裁。值得留意的是,民事權益、民事義務以及民事責任的設定,一部分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一部分來源于當事人的直接商定13 。與之相對應的,民事權益可分為法定的民事權益、商定的民事權益;法定的民事權益是民事權益的主體。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民事義務和商定的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也可分為法定的民事責任和商定的民事責任。法定的事項是當事人必需遵守的,商定的事項是當事人基于各自的理性思索、為到達一定利益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作出的贊同或承諾。總之,設定民事義務、民事責任和民事制裁的目的都是為了維護民事權益。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前提,民事責任是民事制裁的前提。民事法律責任的承當可以分為自動承當和被動承當兩類。自動承

10、當的方式,是指摘任主體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商定自覺地承當法律責任,自動支付賠償、補償或恢復受損害的利益和權益。被動承當的方式,是指摘任主體根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確實認和歸結,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經過民事制裁確定的民事責任的效能高于其他方式的民事責任。二、民事法律責任體系設置的原那么民事法律責任是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立法的角度來看,設定民事法律責任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確調整民事關系,保證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因此,評價一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能否合理、能否科學的最重要的標志,就是看它能否可以真正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就是看權益的受害者能否得到及時的、充分的法律救援。因此,我們以為,

11、設置民事法律責任的根本原那么該當是合法原那么、公平合理原那么、補償原那么。一合法原那么民事責任不同于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只能由法律直接規定,而民事責任除了法律的直接規定外還可以由當事人商定,但是當事人間的商定該當合法。例如,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可以商定借款的利率,也可以不商定借款的利率;可以商定還款期限,也可以不商定還款期限;可以采用口頭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合同;可以設立抵押,也可以不設立抵押。但是,當事人商定的事項不能違背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該當遵守國家政策。例如,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規定,與銀行、信譽社之間簽定的借款合同,“必需采用書面方式。第200條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

12、除;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商定的或者商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域的實踐情況詳細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越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維護。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在簽署借款合同時,假設沒有商定利息,貸款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承當支付利息的責任,人民法院也有能要求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另外,當事人設定民事責任的民事活動該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雖然老百姓經常用“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來通俗了解法律責任,但是,在民事活

13、動中,卻不能用“血帳要用血來還來確定民事責任。從性質來看,民事責任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救援,一種替代救援。所謂直接救援是指經過責任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將權益人的權益或權益對象恢復到違約或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前所處的形狀。這種救援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財富權益和一些純經濟利益的場所。如,停頓損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富;恢復原狀;修繕、重作、改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聲譽等。替代救援是指民事權益遭到損害后,不能或難以恢復到違約或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前所處的形狀,而只能要求責任的承當者以“替代品主要是金錢彌補受害人遭到的身體、聲譽、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損害。這種救援功能

14、多用于非財富性的民事損害的場所。例如,他人打傷了他,他卻不能再以打傷他人作為“補償??傊?,設置民事責任要遵照合法原那么。二公平合理原那么法律責任是任何一個法律體系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法律責任的設置不只是一個詳細的技術問題,更重要的,它還是一個直接關涉到法律體系的正義性、合理性的原那么性問題。14對法律責任的合理性研討是法理學研討中的一個重要課題。15 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都存在著公平或不公平的問題。16 公平是民法的固有價值。公平從不同的視角來調查,可做不同的劃分。如時機的公平、起點的公平、結果的公平;原那么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結果的公平等等。在民事活動中,民事責任設定的能否公平合

15、理,一是看權益人對于其得到的救援能否感到公平、稱心;二是侵權人能否承當了與其損害現實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看民事權益遭到的損害能否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援。民事制裁遵照的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訴訟方式。權益人能否懇求人民法院清查相對人的民事法律責任,取決于權益人。因此,在民事活動中,假設權益人對義務人的行為感到稱心,假設覺得主體間從事的民事活動很公平,那么,在不違背法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恣意設定民事責任。當然,假設設定的民事責任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那么這樣的民事責任不受法律維護;同樣,假設法律已明確地設定了民事責任,即使權益人對結果感到非常不稱心,權益人也必需遵守法律的規定。但是,當權

16、益人與責任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對如何確定責任人的責任范圍以及責任方式,往往存在較大分岐,有時甚至要訴之于法院。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是根據當事人的懇求,并在訴訟懇求的范圍內依法作出裁判的。當事人的訴訟懇求不能超出法律答應的范圍,但可低于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的水準,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以支持。從實際上講,當合法的權益遭到損害時,侵權人該當承當了與其損害現實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權益遭到的損害該當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援。這也是民事責任公平合理原那么的最根本的要求。三補償原那么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都是法律責任,但是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性質法律責任,法律制裁的方式、方法也不同。有學者以為,包括民事制裁在

17、內的各種法律制裁都具有懲罰性17。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刑事制裁是承當刑事責任主要方式,且刑事制裁多具有懲罰性。但民事制裁卻是履行民事責任的次要方式。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責任的承當者都會自覺地履行民事責任;即使是經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民事責任的承當者通常也會根據民事制裁的要求,自覺地履行其所承當的民事責任。同時,民事制裁的主要目的是責成民事責任的承當者履行民事義務,使民事活動的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援,而不是為了懲罰侵權人或民事義務的承當者。雖然有些民事制裁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也有許多的學者指出了懲罰性民事賠償的意義18,但是,從整體而言,補償性依然是民事制裁的根本價值取向。民事法律責任

18、主要不是一種懲罰責任,但它也執行懲罰的功能,具有懲罰的內容。違約金本身就含有懲罰的意思。收繳進展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都是以執行懲罰和預防功能為主的責任。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利益,第四十九條規定:“運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力有欺詐行為的,該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添加賠償其遭到的損失,添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效力的費用的一倍。這一條款就具有懲罰性。但是,民事責任的設定不以懲罰為目的,而在于恢復受損害的權益,彌補權益人遭到的損害。民事責任不同于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承當,國家通常并不自動干涉,能否向違法行為人主張,取決于受害人。民事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19、而不是為了懲罰責任人,所以民事責任的范圍取決于損害的范圍。在通常的情況下,即使違法行為人的行為基于非常惡劣的客觀動機。在民事責任體系中,要特別留意懲罰責任的限制,即使設定懲罰性的責任,也應以補償損失為目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責任,侵權責任在現代社會中也以補償為最根本的功能;懲罰性雖然從歷史淵源上看曾經很重要,但在近代以來,它已成為輔助性的責任功能了19。這種目的決議了民事責任的方式和范圍。根據的規定,民事責任承當的方式有十類,即停頓損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富;恢復原狀;修繕、重作、改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聲譽;賠禮負疚。從中我們可以發現,民事責任的承當方式中,絕大部分

20、都不具有懲罰性。因此,補償原那么該當是確定民事責任時所應遵照的根本原那么。民事責任的法定原那么、公平原那么和補償原那么是相互聯絡、辯證一致的,其目的都是為了維護合法的民事權益。民事責任的法定原那么,既能使民事責任主體更加清楚地了解本人所應承當的民事責任,又能使受害者和裁判者預先知道出現的結果。民事責任的公平原那么就是要使受害者得到充分、及時的法律救援,使責任 者公平地承當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補償原那么就是使受損害的民事權益恢復到違約或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前所處的形狀。 三、完善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幾點思索法律的義務在于調整、保證各種利益,并以最正確方式對利益實現合理配置,強調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

21、合。法律責任作為法律實施的保證機制,自然要以法律的利益價值作為衡量其合理性的規范,保證權益與義務、利益與負擔不利益的合理分配。民事法律責任就應經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以保證受害人的個人利益。從結果上看,構建我國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目的,就是要使義務人公平地承當民事責任,使權益人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援。但是,由于在確定民事責任時,尤其是法院在裁定民事責任時,起決議作用的還是法律的規定。根據民事責任體系設定的法定、公平合理、補償的三個根本原那么,我們構建民事責任體系應思索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權益義務的設定能否公平合理;二是民事責任的設定能否全面;三是能否準確核定民事權益受損的程度;四是受損害的民事權益能否

22、可以得到充分及時的救援。 民事法律關系就是民事法律主體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對權益與義務的規定是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民事責任的承當需求以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為前提。假設法律對權益義務的規定不清楚或當事人雙方對權益義務的商定不明確,就難以確定義務人的法律義務,也難以確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其結果是權益人的權益也難以得到法律保證。新的法律的公布、舊的法律的修訂以及新的司法解釋的出臺多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法律關系主體的權益義務。此外,隨著社會的開展,必將會出現一些新的社會關系,也必將產生一些新的權益義務關系。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構建一個完善的權益義務體系將是一個國家法制建立的長期義務。由

23、于我國的法治歷史還不長,構建一個完善的民事權益義務體系,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 前文指出,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對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或違約行為所應承當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雖然當事人可以設定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只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設定民事責任才遭到法律維護。因此,假設法律對某些民事法律責任的設定不清楚或者沒有設定,就容易構成法律上的破綻。例如我國現行的中,對民事責任規定并沒有明確設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直到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問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經過的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才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該解釋不僅明確列明了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詳細侵權情形,而且比

24、較明確地規定了承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和方法,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這對民事權益的維護具有重要意義。從長久的觀念看,設立的民事責任能否全面,能否能對不同的侵權行為設立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構建我國民事責任體系的關鍵環節。準確核定民事權益的損害程度,既是確定義務人承當法律責任的根據,又是衡量權益人能否充分得到法律救援的重要尺度。無論是當事人自愿承當民事責任還是法院強迫當事人承當民事責任,其前提是必需首先確定民事權益的損害程度。很明顯,對于生命權、安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聲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在權等非財富性民事權益,其損害程度難以確定,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如何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

25、責任問題作出了假設干的規定,但是如何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然是一件困難的事情。中規定: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要思索 “侵權人承當責任的經濟才干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程度等要素。這給人的覺得似乎是:“被富人打了也許更好受一些,由于富人能支付更多的撫慰金。 有學者以為,侵權責任的承當是為了填補損害,只能由損害的大小來決議責任的大小。思索侵權人的經濟才干,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20。同樣,財富性的權益損害有時也是難以確定的。以借款糾紛為例,利息的截止日期是起訴之日,還是判決之日,亦或是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日。從實際上講,糾紛發生后,只需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債務人的權益就一致處于被損害之中

26、。因此,在設定民事責任時不能不思索核定民事權益損害程度的規范或根據。前文提出,公平合理是確定民事責任的根本原那么之一。合法的民事權益遭到損害可以得到充分及時的法律救援是構建民事法律責任的最根本的要求。從我國現行的民事法律責任體系來看,一旦民事糾紛進入訴訟程序,或者當權益人需求經過訴訟途徑來懇求法院維護其民事權益時,民事責任的救援功能就要大打折扣。打官司是一件勞命傷財的事情,當事人所付出的不僅僅是貨幣本錢和精神本錢,還有時間本錢和膂力本錢。除法院訴訟費由敗訴方支付外,其他如律師費、交通費、通訊費、誤工費等費用都需求權益人本人支付,也就是說權益人假設要尋求法律救援需求投入相當高的費用。其結果是受害

27、人的民事權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及時的法律救援。由此看來,構建一個公平合理的民事責任體系任重道遠。 參考文獻1劉作翔,龔向和.法律責任的概念分析J.法學, 1997(10):7.2611 魏振瀛.論民法典中的民事責任體系J.中外法學,2001, (3):353;354;355.3英哈耶克.自在次序原理M.鄧正來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84-89.415龔向和.論法律責任的合理性J.法律科學,1998(6):13;14.58梁慧星.民法總論M.北京:法律,1996,77;63.7朱慶育.權益的非倫理化:客觀權益實際及其在中國的命運J.比較法研討.2001,(3):10.9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

28、:北京大學,2000,105.10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北京大學,1999,86. 12張騏.論當代中國法律責任的目的、功能與歸責的根本原那么J.中外法學.1999(6):28.13葉傳星.法律責任的哲學根據J.法制與社會開展.1998(6):2.1419葉傳星.論設定法律責任的普通原那么J.法律科學,1999,(2):11.16徐夢秋.公平的類別與公平中的比例J.中國社會科學.2001,(5):35.17許崇德.法學根底實際憲法M.北京:法律,1998,120.18沈曉冬.關于懲罰性賠償的幾個問題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5);姜志剛.法定賠償制度的法律思索N.中國知識產權報.20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