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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低壓電器公司治理低壓電器公司治理xx(集團)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0546997 一、 項目簡介 PAGEREF _Toc110546997 h 4 HYPERLINK l _Toc110546998 二、 中小股東及其權益 PAGEREF _Toc110546998 h 8 HYPERLINK l _Toc110546999 三、 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 PAGEREF _Toc110546999 h 10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0 四、 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 PAGEREF _Toc1105470
2、00 h 17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1 五、 股東(大)會 PAGEREF _Toc110547001 h 23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2 六、 獨立監事制度的概念 PAGEREF _Toc110547002 h 24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3 七、 獨立監事的獨立性 PAGEREF _Toc110547003 h 24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4 八、 監事及其職責 PAGEREF _Toc110547004 h 26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5 九、 監事會在公司
3、治理中的作用 PAGEREF _Toc110547005 h 27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6 十、 監事會的概念及特征 PAGEREF _Toc110547006 h 30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7 十一、 我國推行員工持股計劃的意義 PAGEREF _Toc110547007 h 31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8 十二、 國內外員工持股計劃的發展 PAGEREF _Toc110547008 h 34 HYPERLINK l _Toc110547009 十三、 員工參與制度的模式 PAGEREF _Toc1105470
4、09 h 41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0 十四、 西方國家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方式 PAGEREF _Toc110547010 h 44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1 十五、 加強和發揮我國工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PAGEREF _Toc110547011 h 48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2 十六、 工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PAGEREF _Toc110547012 h 48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3 十七、 公司簡介 PAGEREF _Toc110547013 h 49 HYPERLINK l
5、_Toc110547014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0547014 h 50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5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0547015 h 50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6 十八、 組織機構管理 PAGEREF _Toc110547016 h 51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7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0547017 h 51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8 十九、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0547
6、018 h 53 HYPERLINK l _Toc110547019 二十、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0547019 h 55 HYPERLINK l _Toc110547020 二十一、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0547020 h 56 HYPERLINK l _Toc110547021 二十二、 法人治理結構 PAGEREF _Toc110547021 h 64項目簡介(一)項目單位項目單位:xx(集團)有限公司(二)項目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占地面積約72.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
7、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三)建設規模該項目總占地面積48000.00(折合約72.00畝),預計場區規劃總建筑面積73092.82。其中:主體工程44878.08,倉儲工程11781.89,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8526.29,公共工程7906.56。(四)項目建設進度結合該項目建設的實際工作情況,xx(集團)有限公司將項目工程的建設周期確定為24個月,其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工程勘察與設計、土建工程施工、設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試車投產等。(五)項目提出的理由1、符合我國相關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近年來,我國為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先后出臺了多項發展規劃或產業政策支持行
8、業發展。政策的出臺鼓勵行業開展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促進行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有利于本行業健康快速發展。2、項目產品市場前景廣闊廣闊的終端消費市場及逐步升級的消費需求都將促進行業持續增長。3、公司具備成熟的生產技術及管理經驗公司經過多年的技術改造和工藝研發,公司已經建立了豐富完整的產品生產線,配備了行業先進的染整設備,形成了門類齊全、品種豐富的工藝,可為客戶提供一體化染整綜合服務。公司通過自主培養和外部引進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團結進取的核心管理團隊,形成了穩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構。公司管理團隊對行業的品牌建設、營銷網絡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夠及時根據客戶需求和市場變化對公
9、司戰略和業務進行調整,為公司穩健、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設條件良好本項目主要基于公司現有研發條件與基礎,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的要求,通過對研發測試環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開發、檢測試驗、新產品測試于一體的研發中心,項目各項建設條件已落實,工程技術方案切實可行,本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術研發能力,具備實施的可行性。智能電網建設為我國低壓電器行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低壓電器系統集成和整體解決方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高端低壓電器市場份額因此將會進一步擴大。在產品結構調整、降低國內生產總值的能耗、發展低碳經濟的背景下,新一代節能、節材、高性能的低壓電器將得到進一步發展。(六)建設投資估
10、算1、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26529.63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0655.0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7.86%;建設期利息546.8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6%;流動資金5327.6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0.08%。2、建設投資構成本期項目建設投資20655.07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17452.57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2728.05萬元,預備費474.45萬元。(七)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1、財務效益分析根據謹慎財務測算,項目達產后每年營業收入44500.00萬元,綜合總成
11、本費用35344.31萬元,納稅總額4360.05萬元,凈利潤6695.76萬元,財務內部收益率18.91%,財務凈現值8421.21萬元,全部投資回收期6.18年。2、主要數據及技術指標表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48000.00約72.00畝1.1總建筑面積73092.82容積率1.521.2基底面積27840.00建筑系數58.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274.052總投資萬元26529.632.1建設投資萬元20655.072.1.1工程費用萬元17452.57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2728.052.1.3預備費萬元474.452.2建設期利息萬元546
12、.872.3流動資金萬元5327.693資金籌措萬元26529.633.1自籌資金萬元15369.163.2銀行貸款萬元11160.474營業收入萬元445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35344.316利潤總額萬元8927.687凈利潤萬元6695.768所得稅萬元2231.929增值稅萬元1900.1210稅金及附加萬元228.0111納稅總額萬元4360.0512工業增加值萬元14784.1513盈虧平衡點萬元17366.70產值14回收期年6.18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18.91%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8421.21所得稅后中小股東及其權益中小股東一般是指在公司
13、中持股較少、不享有控股權,處于弱勢地位的股東,其相對的概念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會公眾股股東。中小股東權益是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也是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同為公司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內容相同的股東權,其權益本質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是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社會公眾
14、股股東利益的保護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大股東對小股東侵害行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獨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國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獨大,對控股股東行為缺少有效制約,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和經營管理層之間有效約束機制難以建立。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是形成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侵害行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規定比較簡單,基本原則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一股一票表決權在使大股東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同時,卻使
15、小股東的意志對公司決策變得毫無意義,使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從而出現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權益相分離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股東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關系。為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我們應該切實解決上述兩個根源性問題。“一股獨大”是證券市場設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現象,它使得國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問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其癥結主要在于:國家股、法人股歷史存量太大。證券市場發展的十多年來,二者合計占總股數的比例一直維持在6070%左右。國家股、法人股的上市會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家經濟控制力的
16、喪失。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縱觀世界各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舉措大致有以下幾種:(一)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作為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一種表決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伊利諾伊州憲法的規定。后逐漸為各國效法。按照適用的效力不同,累積投票權制度可以分為兩種強制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即公司必須采用累積投票權制度,否則屬于違法。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又分為選出式和選入式兩種,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規定,否則就應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就不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立法政策隨著現代制度的成熟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呈現漸趨寬松的發展趨勢
17、。2002年我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中國證監會以規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積投票制,是對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補。目前我國已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該細則。(二)強化小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提案權1、請求權的強化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應當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從目前看,此比例過高,建議將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個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召集請求權,但沒有規定董事會依請求必須
18、召開股東大會,也沒有規定董事會拒絕股東的該項請求時應如何處理,故法律還應規定小股東有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力。3、提案權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就某個問題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大股東提出的或已通過的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股東提案權能保證中小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修正。(三)類別股東表決制度類別股東是指在公司的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具體區分包括發起人股、非發起人股;普通股、優先股;無表決權股份,特殊表決權股份(如雙倍表決權);不同交易場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聯交所、倫敦交易所、紐約交易所上市股份;關聯股東
19、股份、非關聯股東股份等。進行股東類別區分的實質是優化股東的優勢,保護弱勢股東的利益。類別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已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或從主體角度劃分的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權益的議案,需要各類別股東及其他類別股東分別審議,并獲得各自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的規定,只有獲得持該類別面值總額的3/4以上的絕大多數同意或該類別股東經分別類別會議的特別批準才能通過決議;歐盟公司法第五號指令第40條、臺灣地區所謂的公司法159條也有類似制度的規定。第五號指令第40條就明確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資本劃分為不同的類別,那么股東大會
20、決議要生效就必須由全體受該決議影響的各類股東分別表決并同意。這樣,中小股東就有機會為自身的利益對抗大股東的不公正表決。但是“類別股東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過分強化股東的分別,不能過度使用,否則會造成各類股東代表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沖突升級,從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為了穩定有效地推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我們認為:(1)“類別股東表決制度”要逐步推行。對于類別股東投票制度的實施是有成本的,同時還需要相關配套條件作支撐,即會帶來治理成本的增加:雖然從長期來看,這種投資是適應的,但在目前流通股東參與較少、網上投票、征集投票權尚未實行的現實情況下,公司實行這種制度時還應量力而行。(2)
21、平衡各類股東的利益是實施成功的關鍵。在我國國有非流通股“一股獨大”的現實情況下,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已是不爭的事實。完善并推廣類別股東表決機制無疑是治“病”的一劑良藥。但是,我們采用類別股東投票機制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東的控制權,減弱或影響他們正常的決策權利,干預公司高層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東單獨做出決定之前,給中小流通股股東代表自身利益說話的機會,尊重他們的意見,即兼顧和平衡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關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具體實施,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類別股東大會的召開形式無非是三種:
22、傳統的現場形式、通訊形式、網上投票。目前應該大力推廣網上投票,讓更多的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流通股股東網上投票機制可以極大彌補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東不能及時到達會場參加股東大會的缺陷,盡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東關心自身的利益。(4)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基礎。公眾股東要有效地參與表決,首先要對將要表決的事項有較準確的、詳細的了解,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強與公眾股東的溝通與交流,即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這是“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成功實施的基礎。我國證監會于2004年12月7日頒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東
23、民事賠償制度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為股東民事賠償提供了權利根據,中介程序法上的訴權領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18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一旦我國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和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將蓄意侵犯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試法者必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五)建議表決權排除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
24、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韓國商法規定,與股東大會的決議有利害關系的股東不能行使其表決權。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立法也采納了表決權排除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和剝奪,因為有條件、有機會進行關聯或者在關聯交易中有利害關系的往往都是大股東。這樣就相對地擴大了中小股東的表決權,在客觀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通常認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況下,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因此實施表決權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
25、小股東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我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內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9條規定:“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國現實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東作為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我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國際上近來對此采取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
26、成為代理人。(七)引入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具有若干不同的稱謂,如公司異議者權利、異議股東司法估價權、異議股東股份買取請求權、解約補償權或退出權等。它是指對于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項持有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資本表決通過時,有權依法定程序要求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價值”進行評估并由公司以此買回股票,從而實現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該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解約退出權。它是股東從公司契約中的直接退出機制導致了股權資本與公司契約的直接分離。各國公司法對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適用范圍的規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適用于公司并購、資產出售、章程修
27、改等重大交易事項,并允許公司章程就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做出各自的規定。從而,使中小股東對于在何種情況下自身享有異議者權利有明確的預期,并做出是否行使異議者權利的選擇。(八)建立中小股東維權組織建立專門的維護中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組織、機構或者協會,為中小股東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損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點而怠于尋求救濟和保護。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德國、荷蘭和我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股東協會制度和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制度,由協會代表或組織中小股東行使權利。這樣可以降低中小股東或者中小股東權利的成本,減少中小股東因放棄行使權利而導致大
28、股東更方便控制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公司經營的情況。應該說,我國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小股東有維權意識,但是還沒有一個組織能夠提供有效的幫助。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由于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而股東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必須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東會只能通過會議的方式來形成決議,行使對公司的控制權。顯然股東會與股東會會議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股東會是指公司的組織機構,而股東會會議是指股東會的工作方式,是股東會為了解決公司的問題,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開的會議。(一)股東會會議類型股東會會議一般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類。(1)定期會議,也稱為普通會議、股東會議、股東年會,是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
29、必須召開的股東會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應該召開一次,以便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且與公司的財務核算年度相互協調,通常是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召開。(2)臨時會議,也稱為特別會議,是指在必要時,根據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員的提議而臨時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是相對于定期會議而言的。法律規定的法定人員有三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這里的“以上”包括本數,若是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還應當由監事會做出決議。這三類主體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董事會應當
30、履行召集職責,使股東會依法召開。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當某些事由出現時公司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或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或公司的董事、監事少于法定人數,或公司董事、監事有嚴重違法行為需立即更換等情況。(二)股東大會的運作1、會議的召集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會議體機關,其權利的行使需召開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會議。但由于股東大會的性質以及公司的正常運營需要,股東大會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經常、隨意召開;另一方面,股東大會制度是為維護股東權益而存在,也應該在必要時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該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損及股東利益。因此,由法律規定合理的股東大會召集制度便成為了必要。
31、一般認為,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是關于股東大會召集條件,召集權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項規定的總和。規定合理、科學、完備的召集制度,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以及股東大會和公司的正常運作意義重大。(1)會議的召集人我國現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
32、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時間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要通知,這樣才可能保證股東知情并來參加會議。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會議的議事規則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其權力是通過股東會會議來行使的,股東會會議對于公司來說是很重要的,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有一定的議事規則,主要包括:股東的出席率。股東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占全體股東的百分比
33、。法律為了保護廣大小股東的利益,避免大股東運用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優勢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規定股東會會議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股東出席才能召開,這樣通過的決議才合法有效。對于股東出席率,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表決要求。一項決議的通過要經過股東會會議的決議,而在表決時一般都要求經過出席會議的多數表決通過,學界稱此為多數決規則。多數決規則又可以分為簡單多數和絕對多數。簡單多數是指一項事件的通過只需要簡單多數,即1/2通過即可。絕對多數是指一項事件在表決通過時,要求絕對多數(2/3)同意才能通過。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
34、現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對一般決議的表決要求規定得不是很嚴格把它賦予給了公司自己去解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35、之二以上通過。表決方式。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表決方式的規定較為靈活,給予了充分自由。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與委托投票制;二是現場投票制與通訊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與累積投票制。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
36、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會議記錄。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以備后續查閱參考。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有限公司稱“股東會”,股份公司稱“股東大會”,以下統稱“股東會”),是指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一個公司機構,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會作為公司權力機構是不可
37、或缺的,股東會具有以下特征:(一)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東會的當然成員,任何一名股東都有權出席股東會會議,而不論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質。任何股東都有權行使作為股東會的一員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同樣也應該履行作為股東所應盡的義務。(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資本來源于股東的出資,作為公司資產所有者的股東,理應對公司的運營、發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發展應體現股東的意志。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是從公司內部來說的,對外,股東會不代表公司進行活動。(三)股東會是公司的必設機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不設立股東會,如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
38、立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獨立監事制度的概念獨立監事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對獨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和思考。吸收美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優點,將其獨立性思想貫徹融合到監事會制度中,便形成了獨立監事制度。獨立監事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其制度的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都在于通過維護監督主體行使監督權的獨立性來保證監督的客觀性和公司性,不同的只是身份而已,即一個身份是“董事”,另一個身份是“監事”。因此,也可以說,“獨立監事”這一概念是由“獨立董事”的概念演化而來的。獨立董事實質就是與公司、管理層不存在任何實質利害關系的非執行外部董事。對照此概念,可以把獨立監事界定為:獨立監事是指那些與公司、管理
39、層不存在任何影響,其客觀獨立判斷之利害關系的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的獨立性對獨立監事概念的理解,關鍵是如何理解“獨立”,即要達到什么樣的標準,獨立監事才算是真正的“獨立”監事?綜合人們對“獨立”的看法,我們判斷獨立監事是否“獨立”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因素:與該公司或該公司關聯企業的雇傭關系;與該公司或該公司關聯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該公司或該公司關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私人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只要屬于以上三種情形之一,這樣的監事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監事。另外,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一開始具備獨立監事資格,但后來在履行監事職責過程中與公司管理層產生了影響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之利害關系,這樣的監事也不是真正
40、意義上的獨立監事。外部監事與獨立監事這兩個概念是否等同,又有什么不同呢?就我國公司治理的情況而言,獨立監事與外部監事實際上是兩個內涵不同的范疇。外部監事只是表明此監事不是公司一般職工或管理者,而獨立監事強調此監事不但不屬于公司成員,而且與公司沒有經濟上或其他可能妨礙其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獨立監事不兼任公司職工,與公司不存在實質性利害關系,獨立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監事,尤其是股東代表監事。從形式上看,獨立監事來自公司之外,其深層含義是強調該監事與公司既無職務所屬關系,又無經營利害關系,有的只是監督的客觀性。這種獨立特征,保障了監事行使監督權的獨立性。可以說,外部監事強調的是監事來源的外部性,
41、與“內部監事”相對;獨立監事強調的是監事行使權時的獨立性,與之相對的是“非獨立監事”。出于確保監事獨立性的考慮,獨立監事必須來源于公司的外部,由外部監事擔任。所以也可以說,獨立監事必須是外部監事,但外部監事不一定是獨立監事,因為有些外部監事可能與公司、管理層存在利害關系而不具有監督的獨立性。監事及其職責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監督業務執行狀況和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的有行為能力者。監事的設置必須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監事由創立會或股東大會選任,要以契約的形式確定與股東大會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監事有以下職權:(1)業務監督權。監事有權隨時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進行查核,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進
42、行審核,還可以要求董事會提出報告。(2)財務會計審核權。即監事有權對董事會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所造具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代表公司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核。(3)董事會停止違法請求權。即有權通知董事會停止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停止經營與經營登記范圍不符的業務。(4)調查權。監事有權調查公司的設立經過,審查清算人的業務。(5)列席會議權。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6)代表公司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監事可以行使公司代表公司,比如申請公司設立等各項登記的代表權。監事有權代表公司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設立,修改公司章程,發行股票和債券,變更、合并、解散公司等各項登
43、記事務;在出現公司與董事發生訴訟或交易時,監事可以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訴訟與交易。(7)股東會召集權。在必要的時候,監事具有召集股東會的權利。監事會受股東大會的委托行使出資者監督權,在行使其職能時不僅享有以下職權,而且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按照中國的公司法,監事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1)忠實履行監事的監督職責。(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3)除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經股東同意外,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undefined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綜觀各
44、國公司立法規定和公司實踐,監事會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監督企業控制者,維護股東利益在公司治理出現問題的時候,首先受傷害的往往是股東的利益,這是監事會制度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監督企業控制者,維護股東利益又是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維護股東的利益不受企業控制者侵害,二是要維護每個股東的利益,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大股東侵害。在美國,財富1000家大公司中,20世紀初沒有一家公司涉及股東訴訟賠償案,1985年有1/6的公司董事和經理卷入了股東訴訟賠償案。事實上,國內的相關事件更是觸目驚心。2、維護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董事會及其成員應當由股東選舉產生并作為股東的代理人維護股東的
45、利益。然而上述理論已經受到新經濟的重大沖擊。20世紀末以來,人們普遍認識到董事會的職責既要引導公司朝著實現股東利益的目標努力,又要考慮雇員的利益、社會的利益以及公司生存的需要。一個更為流行的觀點認為:現代公司是由各個利益平等的利益相關者所組成的,股東只是其中的一員,經理不僅僅要為股東,還要為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服務。公司并不是股東主導的“分享民主”的企業制度,其本質上是一種受產品市場影響的企業實體,股東的利益并非靠表決權的保護,而是要依賴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市場的保護。債權人、經理和公司雇員具有特殊資源者也同樣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應該更有責任感,它的責任范圍不應該僅僅局限于股東,它應該有利于更大
46、社會范圍的群體,即所有與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團體。在公司的所有利益相關者中,受影響最大的是公司的債權人和職工。3、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股份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使得公司與債權人存在著既相互依存,又相互防范的復雜關系。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有些國家的公司,例如日本、德國,實施的是一種“銀行主導型模式”、銀行常依其在公司的巨額持股或對小股東投票權行使代表而主宰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一監事會,即通過銀行代表進入公司監事會得以實現對公司及經營管階層之制衡。另外,英國的審計人制度和美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同樣設置了許多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安排。4、維護職工的利益各國商法均把公司視為社團法人,而職工就是社團的成員。因而,很多
47、國家注重通過發揮職工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維護職工的利益。職工參與監事會也給公司帶來了以下優點:一是職工與公司形成休戚相關的經濟共同體,有助于減少勞資糾紛;二是職工身在企業內部,能夠直接感覺到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和問題,有助于提高監事會的監督效果,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對稱的影響,降低監督成本:三是有助于職工對公司的長期發展給予關注,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潤。監事會的概念及特征(一)監事會的概念監事會是對董事會、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的機關。它依法產生并行使監督的職責,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二)監事會的特征(1)監事會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的。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監事的產生主要有股
48、東會選舉產生和職工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會是對公司的事務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對公司的賬務進行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3)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獨立性。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就要求其具有獨立性,否則其監督職能就發揮不出來。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就是為了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4)監事個人可以行使監督權。設立監事會就是為了對公司業務和財務情況進行監督,作為個體的監事對公司的監督是非常有效的,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5條、第56條
49、都有這方面的規定。(5)監事會是常設機構。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2條、第118條規定,只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但由他們行使監事會的權利,除此之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立監事會。我國推行員工持股計劃的意義(一)有利于推動我國國企改革1、促進企業良性發展我國正處于產權改革的關鍵時刻,推行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推動產權改革的進程,促進企業良性發展。員工持股計劃作為股東與員工之間的橋梁,通過引入本企業員工持股成分,形成多元投資主體格局,有助于明晰產權,解決了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問題,是企業制度的創新。主要表現在其有利于政企分開,有利于形成有效率
50、的企業治理結構。我國國有企業從大型到中小型都有著不同程度上的虧損,一般信用較差,而在今天銀行業同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情況下,信用差的企業想從銀行貸款很難。通過員工持股計劃,不僅解決了企業的資金缺口,又引入了新型產權制度,這將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企業。2、完善企業股權結構由于企業職工得到了部分公司股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企業股東權益的構成,增強了職工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不順利的主要原因就是改制后的企業仍然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改制很不徹底的問題,使得其他股東在企業事務上沒有發言權,只能充當顧問的角色,這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外部人會認為股份制改革只是在圈錢,阻礙了整個股份制改革的進程
51、。而員工持股計劃將員工股引入,有助于企業股權結構的完善及多元權力制衡結構的形成,使國有股以外的股東在企業事務決策上更有發言權。(二)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通過員工持股,企業效益不斷提高,國家的稅收收入也不斷提高,而收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所以員工持股又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有益補充,為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障做出應有的貢獻。在國外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和員工退休計劃相結合,通過員工持股為員工積累個人資金,將員工持股看作員工以股票形式獲得的養老金,使其退休后的生活更加有保障。我國即將步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基金必將會出現缺口。通過與員工持股制度有機結合來探索健全企業補充養老保障制度,是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
52、充。(三)建立科學的約束與激勵機制我國企業普遍存在員工權利與義務不相稱的情況,員工往往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對企業的事務沒有發言權,權力資源被股東所壟斷,員工作為企業財富的直接創造者被排除在權力部門之外了。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對企業缺乏歸屬感,從心理上覺得自己是在為別人打工,企業業績的好壞只關系到薪水的高低,而不會將工作當做自己的事業,與企業不能抱成一團。這就需要一種可以將員工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的機制,而員工持股計劃通過讓員工持股達到了這個目的。員工通過持股使其自身利益與企業休戚相關,同時也因為持有一定股權,對公司大小事務有了一定的發言權,將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努力地為企業奮斗。不僅在權力分配上,
53、在收入上,員工通過員工持股計劃也有了較大的提高,而性質也有變化從工資收入轉變成收入分享了,這將極大提高其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作為企業的主人,員工也將約束自己的行為,盡所能地去維護企業的利益。所以,員工持股計劃對員工具備激勵與約束雙重效果,尤其是對經理層,通過員工持股計劃,針對他們形成一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其長期財富如養老金與企業的股票業績聯系起來,從而避免了管理層追逐近利的短期行為的發生。(四)幫助企業抵制敵意兼并通過實行職工持股計劃,將公司股份分散于企業職工之中,利用公司職工擔心企業被兼并后可能裁員的心理和職工對企業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企業抵制敵意兼并。在美國,因實行職工持股計劃而
54、挫敗了其他企業的敵意兼并企圖的案例是很多的,如1994年,西北航空公司通過員工持股計劃,成功走出困境,避免了被對手兼并的命運。(五)有效降低融資成本在我國許多國有企業和一些新興高科技企業由于信用差或處于起步階段,對于那些以贏利為目的銀行來說并不是好的貸款對象,存在著融資難的問題。而且,即使通過銀行、同業拆借等方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借貸利率也是非常高的,這對企業的發展,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一種股權激勵機制可以通過向員工發行內部員工股募集資金,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一些企業融資難的問題,而且也可以降低融資成本,使企業走上良性循環的健康發展之路。國內外員工持股計劃的發展(
55、一)員工持股制度國外發展現狀(1)美國美國的員工持股制度是隨著美國經濟迅速發展而帶來的貧富矛盾日益增大的情況下,為了緩解由此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而采取的一種財產組織方式。雖然美國員工持股的實踐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紀末,但真正獲得發展則從19世紀末開始,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50年代。這一時期,美國經濟快速發展,貧富緊張局勢加劇,工人暴動越來越多,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一些公司開始嘗試使用股份制、利潤分成、工人工傷補助、員工假期、衛生保健以及保險等友好政策緩解勞資雙方的矛盾。其中,雇員購買股票計劃成為較為常見的一種新型所有制形式。第二階段從20世紀5
5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這一時期的員工持股源于“股票獎勵計劃”。由于這一時期許多公司以股票形式作為補助給公司的經理和一些白領雇員,同時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支持,引起了藍領和普通工人以及他們的工會的注意。在他們的要求下,一些公司開始在藍領和普通工人中推行“股票獎勵計劃”。第三階段是1974年以后,這一階段是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員工持股。被稱作“員工持股計劃”的創始人是美國經濟學家、律師凱爾索,他在50年代就提出一套新的理論雙因素理論,并致力于將該理論付諸實踐。這個階段是美國員工持股計劃發展最迅速,形式趨于完善和多樣化的階段。(2)日本日本企業的員工持股制度是在日本經濟處于快速發展的起步階段、對外開放逐步
57、擴大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在日本的股份制企業中實行比較普遍。主要做法是在公司內部設立本企業員工持股會,員工個人出資為主,公司給予少量補貼,幫助員工個人累積資金以陸續購買本企業股票的一種制度。日本現代意義上的員工持股制度形成于20世紀60年代,主要是作為一種防范外國資本吞并,保持股東隊伍的穩定的措施而發展起來的。到了70年代中期,形成個人財產變成了第一位的目的。80年代以后,實施員工持股制度的企業,在持股會章程中都把便于職工取得本公司股票,幫助職工形成個人財產列為首要目的,實際上是幫助職工增加退休后的收入。60年代初,日本加入了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從而必須實行資本自由化,放寬對外商直接投資的限制
58、,由此出現了企業股票被吞并的可能性,使股票市場中流動的股票比例減少。為了防止企業被吞并,需要建立一個穩定的股東隊伍。在日本的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員工持股計劃在克服經濟中的消極因素,增強日本經濟強大競爭力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對付石油危機及第一章員工持股制度的國內外發展現狀日元急劇貶值方面作用顯著,同時促進了就業。(3)英國1829年威爾斯康特勛爵在自己的農場實行了英國有史以來的第一個員工持股計劃,直到1865年才又有6家企業開始實行員工持股。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員工持股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以后。當時,一方面由于石油價格上漲引發的世界性通貨膨脹,導致嚴重的經濟衰退,大批企業瀕臨破產或已
59、經超過破產邊緣,而在1954年開始實施員工持股的英國帝國化學工業公司則表現出較明顯的抵抗危機的活力:另一方面,美國員工持股制度的發展,對英國政府推動和鼓勵員工持股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1978年,英國國會通過一項財政法案,批準對股份公司分享利潤形式的員工持股實行稅收減免:1979年又進行了修訂,規定凡是以普通股股票形式向本公司員工支付獎金,并在指定期間交由信托機構管理的,可以免征所得稅。英國員工持股取得快速發展是在撒切爾夫人執政之后。撒切爾夫人在任期間,贊同將工人的工資與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鉤的做法,讓勞資雙方共同承擔企業的風險,共同分享企業的收益。其在實踐上采取“民眾資本主義”做法,出售國有企業
60、。英國全國貨運公司是撒切爾政府第一個實行私有化的國有企業。1982年這家企業由于虧損嚴重,行將倒閉,政府把它廉價賣給了本公司的員工,70%的員工由雇傭者變成了擁有股票的股東。通過全體員工的齊心努力,不到幾年的時間,一個瀕臨倒閉的企業變成了英國名列前茅的盈利企業。到90年代,英國員工持股人數達到200萬人。1999年英國政府宣布擴大員工持股的范圍,并在2000年修訂金融法,以有利于員工持股的融資。英國的員工持股有三種方式,即利潤分享制、通過儲蓄購買股票和授予股票購買權。利潤分享制就是企業每年用完稅前的部分利潤購買股票,然后分配給有資格的職工。通過儲蓄購買股票是指員工與國家儲蓄部門或住房互助協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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